第一篇:个人反担保合同
反担保合同(无物的个人反担保)
编号:(20)—号
担保保证人(甲方):深圳市善恒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电话:
反担保保证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地址:电话:
借款人(丙方):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 地址:
根据丙方与甲方签订的(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为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现乙方自愿以其共同所有的或个别所有的、现在所有的及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为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反担保范围
乙方愿意根据《保证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向甲方进行反担保,并履行反担保责任:
根据《保证合同》以及《委托保证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在丙方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乙方必须立即足额向甲方偿付:①丙方未清偿贷款人的全部款项;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逾期担保费;②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③甲方垫付的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保险费及审计评估费等)。
第二条反担保保证方式
1、如乙方为多人,则乙方中多人各为独立的保证人。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具有独立性及完整性,不受其他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3、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乙方对反担保范围内债务的清偿与借款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如对甲方的反担保既有本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则乙方和物的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实现担保权时,甲方可以请求乙方先行承担全部担保责任;甲方也可以请求乙方先对物的担保范围外的余额承担保证责任,然后再在物的担保变现后尚不能清偿的债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反担保保证期间
反担保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丙方还清全部款项时止。
第四条反担保保证的有效性
1、本合同为《保证合同》的从合同,但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保证合同》有效与否的影响。即使在《保证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反担保保证行为仍然有效。
2、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不因乙方发生人身或财产重大事故(如死亡、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自然灾害等)而受影响。
第五条乙方声明
1、乙方清楚地知道丙方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及本次借款的实际使用用途等情况。
2、乙方对本合同及所担保的《保证合同》的所有条款已全部通晓、理解并接受。
3、乙方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合同。
4、反担保保证期间,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对甲方的授权
1、乙方在反担保债务未全部清偿之前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2、接受甲方对其有关经济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3、在保证期间出现下列任一事项时,乙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3.1乙方在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与其他任何债权人所签订的授信合同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项;
3.2与乙方或乙方的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3.3乙方出现严重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3.4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未履行完毕之前,乙方将承担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抵押、质押担保;
3.5乙方出现或即将出现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
3.6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4、乙方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之前,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并如实提交有关资料。经甲方审查并书面同意之后,乙方才能付诸实施:
4.1乙方进行对外投资或资产转让等重大事项;
4.2乙方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4.3其他需要乙方书面同意的事项。
5、在保证期间,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担保能力的担保或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其担保能力的方式处置资产。
6、乙方在此授权甲方在甲方认为必要的时候,代表乙方全权处理其到期债权的追偿和追索事宜,由此得到的款项优先清偿乙方的反担保债务。
第七条违约及违约处理
乙方发生下列任一事件时,即构成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乙方不按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规定;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条款。
违约发生后,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
2、有权从乙方的任何帐户中扣收其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如果帐户中款项的货币币种与借款货币币种不同,甲方有权按当日外汇牌价折算成借款币种清偿反担保债务;
3、甲方有权采取的任何其他合法措施。
丙方出现担保合同所列任一违约情形时,甲方也有权对乙方采取上述一项或多项措施。
第八条权利的保留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延缓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或甲方对乙方任何违约或者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均不能损害、影响、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享有的一切权利,也不能视为甲方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者默许,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乙方现在或者将来的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第九条通知
如乙方变更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上述地址对其发出通知,即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
第十条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
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本合同的解释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目的、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解决
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补充条款
第十三条附则
乙方为多人而只有部分人签章时,该合同仍即时对其生效。
本合同一式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
有权签字人:
丙方:
有权签字人:
年月日于深圳
第二篇:反担保合同个人
反担保合同
担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
反担保人:
身份证号:
住所 :
鉴于担保人与(以下简称“贷款人”)将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以下简称“保证合同”),担保人为借款人()与贷款人将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担保。(因本合同签订时,以上两份合同尚未正式签订,故待两份合同签订后再填入合同编号。)
在此,反担保人应借款人的请求,同意并确认以反担保保证人的身份自愿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现与担保人签订以担保人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证合同。
第一条反担保人的陈述与保证
1.1反担保人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1.2反担保人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1.3反担保人完全了解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借款合同借款人提供反担保保证完全出于自愿,反担保人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4反担保人清楚地知道担保人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等情况,并充分知晓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其相关附属合同的 1
条款。
1.5反担保人愿意以拥有的全部资产(不分区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1.6反担保人签署本合同已经过反担保人共同财产所有权人的同意,并签署了关于同意执行共同财产的承诺函。若反担保人违反相关规定而签署本合同,责任概由反担保人负责,反担保人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责任的承担。
第二条被保证的债权种类及数额
2.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
2.1.1 贷款人按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两千万元,具体金额以借款合同之约定为准。
第三条保证方式
3.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一切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2在反担保人承担全额担保之情况下,如还有其他反担保人的,各反担保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范围
4.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一切费用。
第五条保证期间
5.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
5.1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2.11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自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偿还贷款、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之次日起两年。
第六条反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6.1 反担保人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及时按借款合同向贷款人 清偿该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在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该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款项后五天内,反担保人无条件向担保人清偿该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等,不得有任何异议,该款项视为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之欠款。
6.2根据担保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6.3接受担保人每半年对反担保人进行的担保资格审查,以及定期对反担保人有关财务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6.4 对担保人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反担保人保证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若反担保人不回复,则视为已签收该等文件。
6.5 反担保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担保人:
6.5.1 反担保人与共同财产所有人的关系发生变化;
6.5.2 与反担保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6.5.3 反担保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反担保人的财产转移;
6.5.4 反担保人出现或即将出现被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人民法院受理以反担保人为被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及其他法律纠纷;
6.5.5 其他可能影响反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6.6反担保人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之前,必须书面通知担保人,并如实提交有关资料。经担保人审查后认为不影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并且书面同意之后,反担保人才能付诸实施:
6.6.1反担保人转让其名下或其他共有财产所有权人名下的财产;
6.6.2 反担保人转让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6.6.3其他需要担保人书面同意的事项。
6.7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不因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
6.8 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或担保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反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9 在担保人与反担保人签定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之后发生主债权人变更之情况(即贷款人发生变更),只要不增加主债权金额,反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10 在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反担保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应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6.1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是反担保人的连续性义务和责任,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产、无力清偿、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以及向第三人转让债务而有任何改变。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第一条“陈述与保证”的约定作出虚假陈述和声明,导致本合同无效或其他后果,给担保人造成损失的,反担保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反担保人应向担保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7.2若反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超过约定还款时间的,每延长一日还款,反担保人须向担保人支付相当于逾期还款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7.3若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反担保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反担保人应向担保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7.3.1反担保人无担保人主体资格或法律规定不允许反担保人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7.3.2 其他因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
7.4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6.6项的规定,担保人有权采取相应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诉讼手段)制止反担保人实施相关
行为。
第八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8.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经反担保人及担保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付费用全部偿清之日终止。
8.2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独立于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无效,反担保人仍应按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8.3本反担保保证合同应继续有效,并不得撤销,直至借款人全部缴付和清偿保证合同所担保的所有款项、利息、费用及支出等。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9.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上虞市地方法规,若因本反担保保证合同引起纠纷,须向担保人所在地的上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合同文本
10.1本合同一式两份,担保人与反担保人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因还有另一反担保人()外出,反担保人承诺另一反担保人()将于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与担保人签订与本合同内容相同的反担保合同,承担反担保责任。否则,反担保人将就此支付给担保人违约金元(于本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付清)。
担保人:反但保人:
年月日
第三篇:反担保合同
反担保合同
甲方:南通威望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南通盛东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丙方:康周俊
鉴于:
1、甲方于202_年3月27日对乙方向公司借款¥15000000元提供担保;
2、乙方于此前向甲方借款共计¥11500000元。
3、丙方作为乙方的法定代表人、股东
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和丙方向甲方提供承诺和反担保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丙方以其个人持有的乙方的%/股权,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股权质押手续的办理:
二、乙方以其自有资产(),向甲方提供抵押担保。手续办理
三、乙方将获得《海洋风电安装作业平台建造合同》(合同号:OWU—C0501000001)项下的风电安装船的处置收益,优先归还甲方上述借款(元),以及支付给公司甲方提供担保项下的借款(元)。
第四篇:反担保合同
反担保合同
甲方(担保人):洛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乙方(借款人):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 丙方(反担保人):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规定,乙方向银行借款,甲方为乙方向银行借款的担保人,甲方同时要求乙方提供反担保,丙方自愿和乙方一起作反担保人,甲、乙、三方经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合同如下:
一、甲方担保乙方向____银行借款人民币____万元(大写),乙方保证按《借款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偿还银行借款本息。丙方同意为该笔借款向甲方提供反担保,自愿以本人工资收入及其它合法财产承担反担保责任,并承诺如乙方借款逾期不还,同意县财政及单位扣发工资代位偿还或同甲方诉讼追偿。
二、反担保范围:《借款合同》的一切费用(包括限于本金、不含利息、复息、罚息、律师费、诉讼费、送达费等)。
三、反担保期限:自银行追究甲方担保责任后2年止。
四、本合同自乙方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五、乙丙两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及信息须真实有效,若有虚假,甲方未落实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甲方:洛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代表人:
乙方(现场签字):
丙方(现场签字):
联系电话:________单位电话: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月 工 资:________
丙方单位意见(单位公章):
经办人:
合同签订时间:20年月日
第五篇:反担保合同
反担保合同
甲方(反担保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反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乙方与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下简称“银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合同编号:[ ]____贷字第____号,以下简称“主合同”)。依主合同约定,甲方就乙方据主合同向银行贷款提供保证,当乙方在还款期限届满而不履行还款义务时,银行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即甲方清偿该项债务。甲方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可向乙方追偿上述债务。现甲方为确保上述代位求偿权的实现,特要求乙方向其提供反担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反担保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 担保债权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甲方就上述主合同约定之贷款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向产生的对乙方的债权。
第二条 担保形式
乙方根据本合同以质押方式向甲方提供担保。
第三条 债务履行期限
乙方应于甲方根据上述主合同约定向____日内向甲方偿还甲方为履行上述保证义务所付出之全部款项。
第四条 担保财产
质押物详见质押物清单(附后)。“质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保证
乙方就下述事项向甲方作出保证:
1.乙方对上述质押财产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允许质押的财产,且上述财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合法、有效;
2.乙方未在上述质押财产上为除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任何债务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3.乙方就上述质押财产所提供的一切文件、报表、陈述均是真实、完整的。
第六条 担保范围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甲方为履行上述主合同项下保证义务所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质权的费用。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债权人及质权人,享有如下权利:
(1)甲方可以允许乙方使用提供的质押物,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的质押物损坏由乙方承担责任。
(2)在甲方依据上述主合同约定履行保证义务后向乙方行使代位求偿权;
(3)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甲方未受清偿的,甲方可以向乙方行使质权,即与乙方协商以上述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若本合同项下质权因上述质押财产的灭失而消灭,甲方有权以乙方所得的赔偿金作为质押行使质权;
(5)若乙方转让质押财产所有权或者为其它债权人设定担保,则甲方享有依据本合同拒绝第三人请求转移质押财产之占有的权利,并且甲方仍依法享有相应的优先受偿权利;
(6)质押财产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甲方权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担保。乙方不提供的,甲方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押财产,并与乙方协商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主债权或者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7)甲方转让本合同项下债权,须取得乙方的同意,但对拍卖、变卖上述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乙方按期履行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务的,或者乙方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的,甲方应当向乙方返还质押财产。本合同失效。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作为债务人和出质人,享有如下权利:
(1)乙方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后,有权请求甲方返还质押财产;
(2)甲方依本合同约定行使质权后,乙方有权要求归还质押财产折价、拍卖或变卖后超过债权数额部分的价款;
2.乙方作为债务人和抵押人,应承担如下义务:
乙方应确保其对其所提供的质押财产拥有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合法、有效,其所提供的质押财产上不存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所禁止作为质押财产的情况;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乙方在发生下列事件之一时即构成违约:
1.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时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2.乙方没有履行或遵守本合同中的任何一项义务或规定;
3.乙方向甲方提交的与其质押财产有关的任何文件、报表及陈述被证明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
4.乙方终止偿还其到期债务、不能或表示不能偿还其到期债务;
5.由于乙方的过失使本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被取消、终止执行或无法予以强制执行。
上述违约事件发生后,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立即履行本合同义务;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第十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生效。
第十一条解决争议的方式
各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巨野县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