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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权出让合同

经营权出让合同



第一篇:经营权出让合同

商铺经营权出让合同

出让方:,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电话: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身份证号:

地址:,电话: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投资建设的项目,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设施,甲乙双方就该项目特定位置商铺经营权出让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标的:

1、地点:。

2、商铺位置:层号商铺。

3、商铺面积:该套商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第二条、商铺经营权的内容

1、甲方将特定商铺经营权约定期限出让给乙方,乙方在出让期限内对该商铺享

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出让期间产权依然归甲方所有。

2、经营业态规划:乙方经营范围为产品。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和业态,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出让的铺位,解除合同并

追究经济补偿。

3、乙方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按规定依法纳税和缴纳工商、卫生防疫等管理费用。

第三条、出让期限、价款及付款方式

1、出让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出让期限共年。甲方于年月日前,将合同约定商铺交付给乙方。

2、出让价款:该商铺年经营权出让单价为人民币元/月/㎡(建筑面积),出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3、付款方式:乙方于签订本合同当日,即年月日一次性付清上述约定出让价款。

第四条、其它费用

其它费用是指:除去出让金外的,乙方因经营需交纳的经营保证金,物业管理费,铺内装饰照明和用电、自用水以及铺内灭火器购置维修等费用。

1、经营保证金:元/铺,乙方需于签订本合同当日一次性缴付给甲方。

2、物业管理费:

(1)第一年物业管理费暂定为元/㎡/月,第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在甲乙双方约定的商铺交付日一次性交清。以后每年年度的物业费于当年月日前一次性交清。

(2)因国家政策性价格调整,以上项目的费用标准发生变动时,甲方可根据费用变化情况做相应调整。因项目管理运营需要增加新的收费项目时,甲方应对新增的的收费项目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3、乙方商铺内灭水器购置及维修费:按市场维修价格收取。

4、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由于经营需要在铺内安装装饰照明、通讯设施时,其费用一律由乙方承担。

5、乙方使用商铺从事商业活动前,应在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办理合法的注册登记手续,所有税、费由乙方独立承担,并依国家规定按期缴纳。

第五条、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商场的管理规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有监督、管理的权利。

2、甲方应对市场进行物业管理,并负责市场内的安全防范和经营设施的建设及维护,包括:建筑物(包括公共区域及租赁场地)的管理及维修保养;对乙方装修的审查和监督;水、电、气、空调、电梯、扶梯等设备、管道、线路、设施及系统的管理、维修及保养;清洁管理;保安管理并负责市场的公共安全;消防管理;内外各种通道、道路、停车场的管理等。

3、乙方不按时缴纳物业及相关费用时甲方有权收取滞纳金,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将该商铺无条件收回另行处置。

4、甲方依据项目管理制度和规定,对乙方违章经营有处罚的权利。因乙方原因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时,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将该商铺无条件收回另行处置。

5、甲方可根据市场发展对市场经营业态进行规划、调整,乙方必须接受统一规划,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收回乙方商铺。

6、甲方有权参照国家法定节假日之规定或根据本地区商业经营特点特定和调整市场的营业时间。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交清合同约定价款及本合同所列之相关费用后,即获得合同约定期限的商铺经营权,享有该商铺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乙方在经营期间要遵守市场有关规定和规章制度,并自己负责本商铺的财产

安全。乙方有义务参加甲方所组织的统一活动。

3、乙方在经营期间必须按照市场规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自用水电、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依法积极交纳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如有拖欠甲方有权动用乙方保证金支付,并收取每天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乙方在经营期间对铺内建筑、各种设备设施无权拆除或更改,不得擅自安装

水电管线及设备。乙方因经营需要进行二次装修时,必须提前报甲方工程部门,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5、建筑物外立面及建筑物内部非乙方承租场地范围内的广告发布权归甲方所

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广告宣传。

6、乙方在甲方书面允许情况下可转让商铺经营权,甲方应做变更登记并收取相

应的过户手续费用,新的受让人须与甲方重新签订合同,新的受让人只享有剩余年限的经营权,同时本合同甲方与乙方的一切关系将自动解除。

7、乙方进场需办理营业执照进行合法经营,不得从事与经营范围无关的活动,并独立承担经营活动中所有的民事及法律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日书面通知对方,提前解约的一方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元。因甲方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减收相应的转让金,并退还保证金,合同解除。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包括因违法经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收

回经营证照的。

2)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场地,经甲方次书面通知未改正的。

3)利用场地加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4)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累计达次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5)将场地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的。

6)逾期日未支付租金的。

7)未经甲方同意连续日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8)违反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情节严重或拒不服从甲方管理的。

3、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场地或用水、用电等市场内的经营设施致使乙方不能正常经营的,应减收相应租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七条、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日内将租赁的场地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乙方未按照约定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遵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乙方应保证本合同记录的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有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造成的损失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篇:解除出让合同

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书

甲方:**市国土资源局 乙方:

乙方系 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已与 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停止使用原出让土地。据此,乙方申请解除原与甲方签署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甲方同意乙方请求,现就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解除 年 月 日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号),由甲方收回土地使用权。

2.乙方确认因收回土地使用权应得的各项补偿已经通过补偿安置协议获得足额补偿,甲方无需给予乙方其他任何补偿,乙方对收回土地使用权后的补偿已无其他任何争议。

3.乙方保证于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土地交付甲方执管。

4.乙方保证在交地之日清除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一切乙方财产,期满时如有剩余财产均作为放弃物,甲方有权予以清除。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第三篇:采矿权出让合同

采矿权出让合同

第一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_________》、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_________》,双方根据公平、有偿原则,特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其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采矿权在有效期内,依照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和进行其它经济活动,但转让、出租、抵押和进行其它经济活动期限不得超过采矿权有效期。

第三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属状况:

地理位置:_________,开采矿种:_________,储量:_________,矿区面积:_________平方公里。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开采深度:_________米至_________米。

第四条 乙方取得本合同项下采矿权的方式:_________(一)申请审批;(二)协议;

(三)招标;

(四)拍卖;

(五)挂牌。

乙方在按本合同规定缴付采矿权价款后,进行采矿许可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后,依法取得本合同项下的采矿权。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采矿权价款,按如下方式缴付:

(一)乙方向甲方缴付_________元人民币;

(二)乙方缴付采矿权价款期限为:_________。

第六条 乙方应当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

第七条 乙方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将本合同项下应缴纳的有关费用汇入甲方指定单位的银行帐号内。

乙方如不能按时缴纳有关费用,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2%支付滞纳金,逾期60日仍未缴纳,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采矿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定金),乙方必须按成交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乙方取得本合同项下采矿权的有效期限为_________年(有效期间见采矿许可证副本)。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乙方依法享有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权,并按本合同的约定另行缴纳采矿权价款。但是国家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除外。

乙方在采矿许可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未向甲方提出延续采矿许可证登记申请,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井巷工程由甲方无偿收回,甲方有权重新出让本合同项下的采矿权。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延续采矿许可登记权,本合同项下的采矿权甲方有权重新出让。

(一)未取得矿山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的,或者矿山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和营业执照被吊销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国家税费的;

(三)存在导致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得办理延续采矿登记的情形。

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采矿权被甲方收回、注销、吊销或乙方丧失延续采矿许可登记权,乙方必须在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将生产生活设施、设备撤离矿区。逾期仍不撤离矿区的生产生活设施设备,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置。

乙方不得对矿山井巷工程进行破坏,如有损坏,乙方将承担修复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方案、矿山生产安全方案,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乙方应当按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乙方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工艺。

乙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土地、劳动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甲方不对本合同项下采矿权有关地质储量资料的经济性、客观性负责。乙方自行承担本合同项下采矿权有关地质储量资料的一切经济风险。但是,本合同项下采矿权有关地质储量资料是由甲方提供的除外。

第十三条 甲方应当维护乙方合法采矿权益不受侵犯,并会同有关部门保障乙方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侵犯和破坏。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合法采矿权益受到侵害的,乙方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第十四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24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函或其它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

不可抗力的定义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

第十五条 乙方在采矿权有效期内提前解除本合同,甲方不退还采矿权价款。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七条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订。

第十八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单位盖章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合同书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均具同等效力。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第四篇:采矿权出让合同

采矿权出让合同

第一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_________》、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_________》,双方根据公平、有偿原则,特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其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采矿权在有效期内,依照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和进行其它经济活动,但转让、出租、抵押和进行其它经济活动期限不得超过采矿权有效期。

第三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属状况:

地理位置:_________,开采矿种:_________,储量:_________,矿区面积:_________平方公里。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

│ 序号 │ x坐标

y坐标  │ 序号  │ x坐标

│ y坐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开采深度:_________米至_________米。

第四条 乙方取得本合同项下采矿权的方式:_________

(一)申请审批;

(二)协议;

(三)招标;

(四)拍卖;

(五)挂牌。

乙方在按本合同规定缴付采矿权价款后,进行采矿许可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后,依法取得本合同项下的采矿权。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采矿权价款,按如下方式缴付:

(一)乙方向甲方缴付_________元人民币;

(二)乙方缴付采矿权价款期限为:_________。

第六条 乙方应当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

第七条 乙方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将本合同项下应缴纳的有关费用汇入甲方指定单位的银行帐号内。

乙方如不能按时缴纳有关费用,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2%支付滞纳金,逾期60日仍未缴纳,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采矿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定金),乙方必须按成交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乙方取得本合同项下采矿权的有效期限为_________年(有效期间见采矿许可证副本)。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乙方依法享有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权,并按本合同的约定另行缴纳采矿权价款。但是国家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除外。

乙方在采矿许可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未向甲方提出延续采矿许可证登记申请,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井巷工程由甲方无偿收回,甲方有权重新出让本合同项下的采矿权。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延续采矿许可登记权,本合同项下的采矿权甲方有权重新出让。

(一)未取得矿山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的,或者矿山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和营业执照被吊销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国家税费的;

(三)存在导致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得办理延续采矿登记的情形。

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采矿权被甲方收回、注销、吊销或乙方丧失延续采矿许可登记权,乙方必须在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将生产生活设施、设备撤离矿区。逾期仍不撤离矿区的生产生活设施设备,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置。

乙方不得对矿山井巷工程进行破坏,如有损坏,乙方将承担修复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方案、矿山生产安全方案,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乙方应当按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乙方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工艺。

乙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土地、劳动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甲方不对本合同项下采矿权有关地质储量资料的经济性、客观性负责。乙方自行承担本合同项下采矿权有关地质储量资料的一切经济风险。但是,本合同项下采矿权有关地质储量资料是由甲方提供的除外。

第十三条 甲方应当维护乙方合法采矿权益不受侵犯,并会同有关部门保障乙方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侵犯和破坏。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合法采矿权益受到侵害的,乙方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第十四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24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函或其它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

不可抗力的定义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

第十五条 乙方在采矿权有效期内提前解除本合同,甲方不退还采矿权价款。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七条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订。

第十八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单位盖章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合同书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__

第五篇:采矿权出让合同

合同编号:

非煤矿山采矿权

1出让合同书

合同编号:

矿山采矿权出让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

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矿山采矿权矿点位

于,矿区面积为平方公里,矿山名称为。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矿山采矿权出让金为人民币共计

元(¥元)。

第四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人缴付人

民币元(¥元)作为采矿权出让金。出让人

开具收款收据。

第五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日内,一次性付清

上述非煤矿山采矿权出让金。

第六条、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矿山采矿权出让金

之日,出让人将竞买采矿权票据及《采矿许可证》正副本、身份证复

印件交给受让人,并在受让人办理其他手续时提供方便。

第七条、受让人必须按照**编制的开采方案实施开采,不得越层、越界开采。禁止乱采滥挖,破坏矿产资源,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八条、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矿山采矿权出让金的,出让 人必须按合同规定在30日内为受让人提供《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并及时提供办理其他证件时需使用的出让人身份证及印章等。若出让人未按时提供采矿登记证及其他证件影响受让人正常生产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双倍返还保证金。并退还已经支付采矿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要求出让人赔偿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九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发协调解决,协调不 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执 受让人执份。

第十一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订。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 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签字、盖章)受让人(签字、盖章)

二〇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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