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202_新版
合同编号:
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
甲方(买入方):
乙方(卖出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以下简称《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定义
1.银行承兑汇票:指由中国境内经核准经营商业汇票业务的商业银行所承兑,以人民币计价的银行承兑汇票。
2.转贴现:指乙方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甲方转让的票据行为。
3.转贴现日:即转贴现起息日,是指甲方将实付金额划至乙方的指定账户之日。
4.转贴现期限:自转贴现起息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票据到期日为法定休假日时顺延。利息计算按照《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同城算头不算尾,承兑行在异地的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
第二条 转贴现金额及份数
根据乙方向甲方提交的票据与相关资料,甲方审核后,同意对银行承兑汇票(大写)份,(小写)份,合计票面金额(大写)人民币,(小写)¥办理转贴现(详见本合同附件“商业汇票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第三条 转贴现日、利率及计息方式
转贴现日:(大写)年月日;
转贴现利率:年利率%,按360天/年计算;
公式:实付金额=票据总金额-票据总金额×转贴现期限×转贴现利率÷360。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A.甲方的权利
1.为乙方办理业务前,根据乙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自主决定是否办理。
2.托收本合同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时,如遇承兑行拒绝付款,甲方将按《票据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向乙方追索。
B.甲方的义务
1.经审查并同意办理转贴现的票款应于约定的转贴现日,按照实付金额划款至本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
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为:
户名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行号
账号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号
双方约定的划款方式为:2.保守所了解乙方的商业秘密、业务信息、协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从事有损乙方利益、信誉和形象的行为。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A.乙方的权利
1.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B款1项的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违约部分票据。
2.有权随时了解甲方的工作进度。
B.乙方的义务
1.严格按照《票据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本合同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要式性和文义性、业务资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审核和查询。对贴现的票据信用状况进行了评估,并对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贸易背景及相应资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2.乙方保证:乙方是本合同项下票据的合法持票人。对贴现的票据应按规定向付款人查实承兑情况,且在提交的查询书复印件上加盖业务章,贴现申请企业已在票据上加盖完整背书。
3.乙方承诺,其向甲方申请办理转贴现的所有商业汇票不存在被利害关系人申请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被有权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或执行措施的情形。如发生甲方买入的本合同项下票据因挂失止付、公示催告、被有权机关采取保全、执行措施等原因而不能得到票据款项,乙方保证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所涉票据款项足额划入甲方账户,因不符合上述事项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4.乙方办理转贴现时,其所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栏中应加盖银行“汇票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授权代理人)私章或签字,并在“被背书人”栏中载明甲方的全称。
5.已转贴现的票据存在任何危及甲方利益的事件时,应及时向甲方书面通报。
6.保守所了解甲方的商业秘密、业务信息、协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从事有损甲方利益、信誉和形象的行为。
第六条 违约责任
A.甲方的违约责任:
1.违反第四条B款第1项的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按违约期间所涉违约金额给予乙方每日万分之的赔偿,并应将乙方要求返还的违约部分票据
返还乙方。
2.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它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乙方由此而发生的一切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票据法》第七十条的费用,应涵盖律师费、公证费等追偿费用。
B.乙方的违约责任:
1.违反第五条B款第1、2、3项的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按违约期间所涉违约金额给予甲方每日万分之的赔偿。
2.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它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由此而发生的一切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票据法》第七十条的费用,应涵盖律师费、公证费等追偿费用。
第七条 追索和迟付利息的计算
1.甲方在其为乙方办理转贴现的每份银行承兑汇票项下对乙方具有追索权。2.甲方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若未收足票款,在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银行承兑汇票退票后,应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审定。
甲方应在收到有关拒绝付款证明和银行承兑汇票退票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书面追索通知。乙方应保证在收到甲方追索通知之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及迟收利息(按汇票金额日万分之计算,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足额划入甲方指定账户。
甲方在收到乙方上述款项后,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派员将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和拒绝证明书原件取回。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双方确定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双方约定,基于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所附的商业汇票转贴现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双方的其它约定
1.2.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授权代理人)(或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授权
代理人)开户银行及账号:开户银行及账号: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商业汇票转贴现清单
第二篇:银行承兑汇票反担保合同
银行承兑汇票反担保合同
瑞银票反保字(200)年第()号
担 保 人:上海瑞银担保有限公司
出 票 人:
反担保方:
1、反担保企业:
2、反担保企业:
3、反担保企业:
4、反担保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5、反担保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6、反担保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7、反担保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8、反担保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9、反担保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上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各方共同遵守。
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担保人同意为上述承兑汇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于年月日与出票人签订了编号为瑞银票保字(200)年第()号的《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合同》。
第二条上述反担保方(企业/自然人)一致同意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保证方式:连带共同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为(金融机构)与出票人所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约定的由银行垫付票据款之日起二年,具体条款详见《商业汇票承兑保证合同》。
保证范围:
1、出票人应向承兑人偿付的票据款项和由此产生的利息、逾期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2、担保人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人员工资(限2人)、执行费、公证费等一切与诉讼相关的费用;
3、担保人代为偿付票据款后《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合同》规定的逾期违约金。
第三条 出票人逾期无法足额交存应付票据款的,可由反担保各方直接向承兑人偿付上述第二条规定的全部债务。
第四条 出票人逾期无法足额交存应付票据款,由担保人偿付的,反担保各方应承担担保人与出票人签订的《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合同》项下的由出票人承担的担保人代偿金额、诉讼费用和逾期违约金。
第五条反担保各方应在收到担保人的《催款通知书》之日起日内代出票人偿付上述第二条规定的全部债务。因反担保各方违约导致诉讼,反担保各方应承担由此付出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人员工资、差旅费等一切费用。
第六条 反担保方代出票人向(金融机构)支付应偿付债务或向担保人支付担保债务后,即可向出票人主张追偿权。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后,承兑人和担保人如果未经反担保方同意,不得与出票人商定变更担保金额、改变币种、提高利率、延长期限。否则,反担保方可对变更部分不承担反担保责任。
第八条担保人代出票人向(金融机构)支付应偿付债务后,反担保方和出票人一致允许担保人自行决定将担保债权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但应在转让时书面通知反担保人和出票人。
第九条管辖约定:本合同发生诉讼时的管辖法院为签约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十条特别约定:(金融机构)若以出票人和担保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时,反担保方可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并请求法院在判决书或调解书的主文上明确反担保方各反担保人的追偿权,以期避免讼累、节约司法资源和各方精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担保人与(金融机构)签订编号为的《保证合同》之时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合同是担保人与出票人所签订的瑞银票保字(200)年第()号《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合同》的从合同,但不因主合同无效而减免各反担保方责任。即各反担保方仍需对出票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按本合同第二条的保证范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十四份,担保人四份,出票人、各反担保人各执一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担保人(公章):上海瑞银担保有限公司出 票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杨浦区国宾路36号 202_室住址:
邮政编码:200433邮政编码:
反担保企业(公章)反担保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住址:住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反担保企业(公章)反担保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住址:住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反担保自然人(签名):
住址:
邮政编码:
反担保自然人(签名):
住址:
邮政编码:
反担保自然人(签名):
住址:
邮政编码:
反担保自然人(签名):
住址:
邮政编码:
反担保自然人(签名):
住址:
邮政编码: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上海瑞银担保有限公司
(杨浦区国宾路36号B座202_室)
第三篇:企业银行承兑汇票转让合同
银行承兑汇票转让合同
甲方:(转让方即出票人):签订地点:乙方:(受让方即收票人):签订时间:202_年 月 日甲乙由于经营需要,经与乙方友好协商,自愿将自己合法取得拥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银票)转让给乙方,双方就该银票转让相关事宜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
1)2)3)4)第三条
1)2)3)4)第四条
1)2)
甲方对于上表所列的转让给乙方的银行承兑汇票具有如下义务: 甲方确保所转让给乙方的银票的真实性、有效性,是合法取得拥有;
甲方确保所转让给乙方的银票没有挂失、止付、冻结或者其他任何票据纠纷; 甲方确保所转让给乙方的银票不是假票,无错票情形,无重大瑕疵; 甲方确保所转让给乙方的银票到期能及时承兑;
甲方承诺有下列情形之一即视为甲方违约,违约责任按照本协议的第四条处理: 甲方所转让的银票为甲方非法取得拥有;
甲方所转让的银票不具有真实性、有效性,或者有其它重大瑕疵; 甲方所转让的银票在其转让之前存在挂失、止付、冻结等票据纠纷; 甲方所转让的银票到期不能及时承兑; 甲方出现违约情况处理方法如下:
甲方全部承担违约所带来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
甲方当事人在接到乙方电话或者书面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地将转让银票所得交易款打到乙方指定账户;
甲方当事人包括公司法人、签订本协议的代理人、或甲方财务部人员;
3)甲方需承担乙方处理甲方违约事件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乙方提供各项费用凭证); 第五条 乙方在收到银票3个工作日付给甲方票款;
第六条 甲方委托乙方将转让银票的款项转到如下账户: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202_年 月日起—202_年月日至,每个月银票金额万。在合收据
今收到甲方所持票面共计_____张,金额合计_________元,票面主要信息如下表: 出票人:
收票人:日期:年月日
出票人委托收票人将转让银票的款项______________转到如下账户: 户 名:开户行:账 号:
收据
今收到甲方所持票面共计_____张,金额合计_________元,票面主要信息如下表: 出票人:
出票人委托收票人将转让银票的款项______________转到如下账户:户 名:
开户行:账 号:
第四篇:银行承兑汇票
一.企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流程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担任承兑人的一种可流通票据。承兑是指承兑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的向收款人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付款人在汇票上注明承兑字样并签字后,就确认了对汇票的付款责任,并成为承兑人。
承兑人对承兑申请人给与承兑,即是给了申请人一个远期信贷承诺,并向任一正当持票人保证,如果在汇票到期时申请人的存款账户余额达不到汇票的金额,承兑人负有无条件支付的责任,银行承兑汇票从开出之日起至到期承付日止,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二.企业满足条件
一、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实行独立经营核算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
三、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符合贷款条件,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
四、信用等级较高,无欠息、无逾期、呆滞、呆账贷款;
五、与开户社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在开户社存入规定比例的保证金;
六、与收款人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并在购销合同中注明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
七、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2)银行承兑汇票融资可促进银企关系,实现银企双赢:
采用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一方面可以方便企业的资金融通,另 一方面,商业银行可通过办理票据业务收取手续费,贴现业务收 取贴现息
三.客户流程
1、提出申请
客户因资金短缺且在约定时间内需支付商品交易款项时,向开户银行提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申请。
2、银行承兑
银行受理同意承兑后,与客户签订承兑协议,向客户出售银行承兑汇票。
3、出票
客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加盖预留银行印章。
4、交纳手续费
客户应向承兑银行交纳承兑金额0.5‰的手续费。
5、领取汇票
客户将汇票交开户银行由其加盖印章后,领取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6、汇票流通使用
(1)客户持银行承兑汇票与收款人办理款项结算,交付汇票给收款人;
(2)收款人可根据交易的需要,将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其他债权人。
(3)收款人可根据需要,持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质押或贴现,以获得资金。
7、请求付款
在付款期内,收款人持银行承兑汇票向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
超过付款期的,收款人开户行不再受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委托收款,但收款人可持有关证明文件直接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
二.银行承兑汇票票样
根据《票据法》规定,我国银行承兑汇票票面必须记载以下八大事项:
1、表明是“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或委托;
3、确定的票据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到期日;
6、收款人名称;
7、出票日期;
8、出票人签章
五.银行承兑汇票相关案例
(1)【例】:某企业获得某商业银行授信额度202_万元,在授信额度内,企业可申请6各月期限的流动资金贷款202_万元,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60%,即年利率为8.496%,企业也可以申请开立期限为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5000万元,但须存入保证金60%,即3000万元,银行可按6个月定期存款利率支付给企业保证金存款利息(半年期存款利率为1.98%),企业实际获得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额度为202_万元,银行按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收取开票手续费,按目前人民银行基准贴现利率3.24%上浮20%来算,即3.888%根据上述条件,企业应分析计算贷款与承兑汇票两钟融资方式的资金成本,选择成本较低的方式。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方案1 :贷款
(1)资金成本=202_×(8.496%/360)×180=84.96万元。(2)年资金成本率=84.96/202_×2×100%=8.496% 方案2 :银行承兑汇票(1)资金成本 承兑汇票贴现利息=5000×(3.888%/360)×180=97.2万元 保证金存款利息=3000×(1.98%/360)×180=29.7万元 开票手续费=5000×0.05%=2.5万元
资金成本合计:--29.7+2.5=70万元
(2)年资金成本率=70/202_×2×100%=7%
由以上计算结果可知,选择使用贷款的资金成本为84.96万元,年资金成本率就是贷款年利率8.496%,而选择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的资金成本为70万元,年资金成本率就是贷款利率为7%,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的成本低于贷款,企业应选择后者。
(2)下面叙述厂商是如何通过共同合作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以及到期无力偿还情况下厂商如何应对的全过程。
例如甲方为厂家、乙方为商家,短时间内要融资500万元人民币,那么操作流程如下:
首先,甲乙双方私下商定好,共同签署一份500万元以上的购销合同,同时找到一个关联的大型企业作为担保人;随后,由乙方向银行申请开具承兑汇票,银行相关部门收到申请后对乙方以及担保人进行考查和认定,包括对前几年的合作金额、双方的资金实力等一系列条件均做仔细考察。在银行认定此双方购销行为的合法性和正确 性之后,就会收取乙方的汇票保证金和手续费,开出500万元的承兑汇票。一般,汇票保证金的金额,根据乙方在银行信誉额度确定:信誉好的商家,银行只需按其汇票总额的30%或更低收取保证金;但若乙方银行信誉较差,支付给银行的保证金最高会达到60%。不过,保证金不一定是现金,可以是以乙方在银行存款的形式体现。
之后,甲方在收到乙方的银行承兑汇票,就可以直接到当地的银行,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贴现息将还未到期的承兑汇票予以贴现,获得运营所需的现金。一般情况下,作为制造商的甲方不会直接贴现,而是将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上游原材料供应商。此时,甲方通过承兑汇票贴或背书支付的形式,完成了现金的提前支付使用行为。
这一行为完成后,厂商之间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原始任务——— 销售合同与厂家运营短期资金需求就完成了。但是,本文中这种融资行为还没有最终完成,这也恰恰是问题的本质所在:担保人以及厂家的作用开始体现。当承兑汇票到期后,500万元就必须由乙方来支付给银行,但此时商家是不愿直接由自身来偿付这一款项,只能由已经享受该笔资金的厂家或者担保人不定期偿还。因此,厂商一般均会在承兑汇票还没有到期之前,通过合同未完成或者解除合同的方式,由甲方按资金缺口归还给乙方,再由乙方按承兑协议及时支付银行。
面对如此巨大的融资风险,担保人的微妙地位显露无遗,往往是厂家的关联公司,而且资本、运营的表面业绩必须可以通过银行这关。在上述过程中,甲乙双方有意识通过制造各种报表,向银行套取承兑汇票,从而满足厂家短期的融资需求。但是这种操作方式一般只适用于厂商关系密切,双方能够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否则一旦到银行承总汇票到期,甲方没有及时还钱给乙方,那银行付出的钱就必须由乙方偿还。
(3)案例一:工行海宁支行于202_年2月5日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持票人A公司,票面金额20万元整,出票日期202_年7月24日,到期日202_年1月24日。经查发现,该银票于202_年9月28日由自然人汪某申请,经法院进行了挂失公示催告,并出具《停止支付通知书》,202_年12月19日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决该票据无效,并出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汪某自判决公告之日起,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海宁支行于202_年1月24日(银承到期日)将款项划付给汪某。因此,该行出具了《拒付理由书》。
至202_年8月3日,该行收到山西省某法院传票一份,由原告A公司诉其前手B公司与该行,诉讼事项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持有银行承兑汇票金额2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支付汇票金额到期日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分析要点:①B公司向A公司转让该银票时,曾在9月24日办理过查询,而该行是在9月28日收到法院挂失止付通知书;②A公司委托银行寄来银票时间为09年2月5日,而该票据到期日为1月24日,因此,该行收到票据时,款项已划付;③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案例二:工行海宁支行于202_年8月28日收到法院《停止支付通知书》三份,挂失申请人均为C公司。
银票1,金额40万元,出票日202_/07/01,到期日202_/12/31。
银票2,金额165万元,出票日202_/03/04,到期日202_/09/04。
银票3,金额50万元,出票日202_/06/22,到期日202_/12/22。
在有了前次银票挂失纠纷的经历后,工行海宁支行经办人员仔细查阅了该三张银票是否有过他查。经查,该三张银票分别由农行嘉兴分行于7月20日、锦州太和区农信社于3月5日、中信吴江盛泽支行于6月23日发来查询,此现象引起该行警觉,立即与三家银行进行电话联系并告知法院止付情况,得知该三张银票均已贴现,该行立即发出查询报文正式书面告知三家银行,并要求在法院公示期60天内,及时进行权利申报。
分析要点:①目前地下票据买卖现象频繁发生,票据卖方为了免去办理银行贴现的麻烦手续,将银票卖给一些“票贩子”,直接盖好背书人章,而票贩子实际上并不在背书中体现,而是直接找到下家,由下家直接成为被背书人。②贴现银行风险增加。案例二中,若非该行善意告之三家贴现银行,尽快在公示期60天内办理权利申报,贴现银行极有可能无从知晓票据已被挂失止付,如银票1,到期日为202_年12月31日,那么当贴现银行寄来银票托收时,早已过了法院公示期,届时,贴现银行将面临复杂的法律程序。③法院通过《法制日报》进行公告,建议各行均应订立,并做好查阅工作。
(4)
银行承兑汇票挂失止付案例案例二: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于202_年8月28日收到法院《停止支付通知书》三份,挂失申请人均为C公司。
银行承兑汇票1,金额40万元,出票日202_/07/01,到期日202_/12/31。
银行承兑汇票2,金额165万元,出票日202_/03/04,到期日202_/09/04。
银行承兑汇票3,金额50万元,出票日202_/06/22,到期日202_/12/22。
在接到法院《挂失止付通知书》后,工行海宁支行经办人员仔细查阅了该三张银票是否有过他查。经查,该三张银行承兑汇票分别由农行嘉兴分行于7月20日、锦州太和区农信社于3月5日、中信吴江盛泽支行于6月23日发来查询,此现象引起该行警觉,立即与三家银行进行电话联系并告知法院止付情况,得知该三张银行承兑汇票均已贴现,该行立即发出查询报文正式书面告知三家银行,并要求在法院公示期60天内,及时进行权利申报。
解析:
1、目前地下票据买卖现象频繁发生,票据卖方为了免去办理银行贴现的麻烦手续,将银行承兑汇票卖给一些“票贩子”,直接盖好背书人章,而票贩子实际上并不在背书中体现,而是直接找到下家,由下家直接成为被背书人。
2、贴现银行风险增加。案例二中,若非该行善意告之三家贴现银行,尽快在公示期60天内办理权利申报,贴现银行极有可能无从知晓票据已被挂失止付,如银票1,到期日为202_年12月31日,那么当贴现银行寄来银票托收时,早已过了法院公示期,届时,贴现银行将面临复杂的法律程序。
从以上的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其实在很多交易的过程中,都是我们自己不注意或者太过相信别人而导致的失误,所以,在进行承兑汇票交易时,一个是基本的常识问题需注意,另外一个是涉及到利益方面的问题,千万不要感情用事。
第五篇:银行承兑汇票是什么
银行承兑汇票是什么? 银行承兑汇票简称银承汇票。由银行担任承兑人的一种可流通票据即是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是汇票付款人做出的,表示其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付款人在汇票上注明承兑字样并签字后,就确认了对汇票的付款责任,并成为承兑人。
承兑人对承兑申请人给与承兑,即是给了申请人一个远期信贷承诺,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承兑申请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付款的,按规定计收逾期罚息。简要介绍银承汇票:
购货人在购买商品或物品,因资金短缺或资金管理需要,不直接付款,可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开户银行同意并由其承诺当购货人存款资金不足时,由其垫付一定 的款项给销货人。购、销双方事先必须约定好付款日期,并在银行承兑汇票上填明汇票到期日,由销货人持汇票于汇票到期日向其开户银行收取货款。详细说明 客户适用范围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有真实的商品或劳务交易的款项结算可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特点
1、只用于单位与单位之间;
2、付款期限最长达6个月;
3、客户必须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4、银行是主债务人;
5、收款人在汇票到期日前可以持票向银行申请支用票款;
6、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7、对于购货方而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无须付现,即完成了货款的支付,等于从银行处获得了一笔成本较低的资金,这也就是银行承兑汇票的融资功能;对销货方而言,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也可通过向银行申请贴现的方式,获得资金。
8、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通过背书转让给其他债权人;
9、无金额起点限制;
10、在汇票有效期内可以转让。相关服务
1、承兑
承兑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它以出票行为的成立为前提,承兑行为必须在有效的汇票上进行才能生效。商业交易中的收、付款双方协议在一定时期内支付货款时,付款方凭协议书,可向其开户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2、贴现
商业交易中的收、付款双方协议在一定时期内支付货款时,付款方凭协议书,可向其开户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
3、质押
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质押贷款,但质押贷款的期限多是短期,一般期限不得长于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日。
4、委托收款
当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持票人可持汇票委托其开户银行通过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向付款人收取票项。
5、付款
付款是指票据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按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6、挂失
持票单位遗失银行承兑汇票,应及时向承兑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挂失,待汇票到期日满一个月再办理手续。期限
1、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获付款的,持票人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可向前一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日和到期日之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3、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自票据到期日起最长不超过十天;银行承兑汇票的权利时效为自到期日起2年。
4、持票人可在付款期内随时向汇票承兑行提示付款。超过付款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但在票据权利时效内,持票人可持有关证明文件向承兑行请求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