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人事代理服务协议书 (6)
人事代理服务协议书
甲方(受托方):哈尔滨益升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世茂大道792号
电话:0451-88113166
乙方(委托方):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地址:大庆市让胡路区西宾路65号油田地方税务局西楼4&5层
电话:0459-5555988-1201
为了实现人事管理服务社会化,建立人事管理与人才使用分离的用人新机制,甲 乙双方根据有关规定,就实施人事代理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责任与义务:
1.代办乙方员工的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
2.代办乙方员工的住房公积金
3.代办乙方员工的劳动合同信息录入,签订,解除,网上审核,打印,装订,保管。
4.代办乙方员工的社保增减,接续,转移,封存。
5.为乙方提供劳动法律法规咨询
二. 乙方责任与义务:
1.提供甲方代理项目中所需要的相关证明。
2.确定专(兼)职人员及联系方式与甲方业务对接并配合甲方做
好有关工作。
3.按时向甲方支付代理服务费及相关代缴的其他费用。
三. 双方协商事宜:
1.甲方在代理项目中支付的代缴费及相关的材料费工本费由乙
方承担。
2.乙方应按每人每月 50 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人事代理服务费
(以下简称服务费),乙方达到20人以上时,服务费价格可以
另行协商调整。
3.乙方在签约时应预付当月的服务费及人事代理所需的费用,以
后每月13号前结算当月的代缴费及服务费。
4.乙方如未按协议支付代缴费及服务费,甲方有权停止服务,造
成后果由乙方承担。
5.甲方如未按协议开展人事代理服务,乙方有权拒付服务费及其
他代缴费,造成后果由甲方承担。
6.从未办理过招退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开户手续的企业,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代办开户手续费 1000.00元。
四. 补充条款:
1.2.3.五.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 一 年,到期双方如
无异议,本协议自动顺延两年。
六.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七. 甲方对公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龙江银行哈尔滨分行学院路支行
对公账号:2***00031
行号:3132 6102 1566
甲方(公章)
法人(代表)
年月日乙方(公章)法人(代表)年月日
第二篇:人事代理服务协议书202_.9.20
人事代理服务协议书
甲方:珠海市人立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工商登记号:
法人代表:
地址:
邮政编码:519000
联系电话:0756-2113001
传真:0756-211300
1乙方:
工商登记号:
法人代表: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及乙方的委托,向满足条件的乙方所用员工(名单详见附件)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二、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员工正式录用通知书后,开始提供人
事代理服务。服务内容如下:
1、负责办理乙方员工人事档案关系的接收与转出。
2、负责办理乙方录用的身份为失业人员的招用工手续。
3、负责办理乙方录用的应届大学毕业生接收手续。
4、为乙方员工代缴社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5、为乙方及员工提供基本的劳动、人事政策咨询。
三、当乙方的服务需求超出本协议书所列内容时,可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由甲方提供相应的服务,乙方须另外支付相应的服务费。
四、乙方有责任敦促员工配合甲方工作,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五、乙方应在当月7日前将员工的变动情况(如当月终止社会保险及公积金不产生费用)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甲方将按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收费日期。
六、员工在乙方工作期间,乙方应按约定标准按时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甲方收到相关费用后提供当月的相关服务。乙方延期、未足额支付相关费用,导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员工权益受损时,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约定:
乙方按月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金额详见附件),由乙方在每月10日前交付甲方或汇至甲方帐户。
七、乙方应与所用员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详细写明员工应遵守的各种规章制度及享受的各种福利待遇,该合同不得违反中国
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八、甲方受乙方委托仅为乙方员工提供人事代理服务,乙方是员工的实际用人单位,凡涉及劳动争议事宜,应由乙方与员工按中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决。
九、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对涉及员工人事代理服务事宜有异议时,可向另一方提出书面意见进行交涉。另一方应在收到书面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十、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书的各项条款,任何一方违约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一、甲乙双方对本协议书的内容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本协议书或与本协议书相关事宜。
十二、本协议书在履行过程中,如中国政府(含大连市政府)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与本协议书发生矛盾时,甲乙双方应按照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相应的修改。
十三、本协议书涉及的服务费、员工名单、聘用时间等均在甲方向乙方发出且经乙方确认的书面通知中体现,此通知作为本协议书的附件,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凡因执行本协议书或与本协议书有关事项所发生的违约行为,应当先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五、本协议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在本协议书有效期内,乙方欲终止或解除本协议书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本
协议书期满前30日,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有效期可自行延续一年,以此类推。
十六、如本协议书期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乙方须通知其所用员工在本协议书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到甲方办理人事档案关系调转手续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手续。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或其所用员工负责。
本协议书于 202_ 年月日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第三篇:人事代理服务协议书new
人事代理服务协议书
甲方:
乙方:中国北方人才市场(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其授权的范围内,为甲方提供劳动人事管理相关的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人事代理服务内容
1、乙方为甲方员工提供人事档案及劳动人事关系管理。
2、乙方为甲方员工代办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天津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告知甲方办理各项手续所应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应及时准确地完成甲方员工信息变更和个人资料交换等书面材料的交接工作;同时对甲方员工进行信息登记管理,便于查询核实。
2、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员工名单,每月按时完成双方约定的服务内容。
3、乙方自收到甲方支付的款项后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合法的财务票据。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甲方员工有效的相关材料,如因甲方提供 1
材料不符合乙方要求,导致协议不能如期履行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应在每月25日前,将次月确定的参保人员的增减变更信息通知
乙方,如因甲方未按时提供变更信息导致错缴或漏缴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
任。甲方应按照乙方实际代缴金额向乙方支付保险费和代理服务费。
3、甲方应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甲方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按时汇入
乙方指定的社保中心账户;如因甲方未按时向乙方指定的社保中心支付社会
保险费,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连续2个月未支付或一年累计达
到3次迟延支付前述款项的,将视同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协作义务
1.甲乙双方应对甲方员工的情况及时交换信息、转递资料。
2、甲乙双方承诺保守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取的对方及客户单位的商
业秘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将对方的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提供给第三
方使用。
三、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服务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
□档案管理
□代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申报
□代理住房公积金申报
□代填各类保险报表
□保管、填写养老保险手册
□代办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报销(单次收费)
□代办就失业证、用工手续、合同备案(单次收费)
□提供上门服务
□
四、服务费收费标准
1.人事代理服务费标准为:元(人/年)。
2.支付方式:自乙方为甲方提供第一次服务当月起,乙方按根据实际服务人数向甲方收取服务费。服务费为:标准费用(人/年)×实际服务人数。甲方每半年向乙方支付一次服务费。
五、违约责任
1、因乙方过错造成的社会保险费迟缴、漏缴、错缴,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2、甲方未按时向乙方支付代理服务费,逾期支付达30日后,乙方可中止提供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服务内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有甲方自行承担。
3、任意终止本协议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年服务费的30%计算,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经有关权威机构确认后,违约方应予以赔偿。
4、除乙方存在重大过错外,甲方不得在协议期内办理撤户及大宗档案转移,否则视为甲方有意终止本协议,则按第五条第3款执行。
5、甲方及其员工或第三方,因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服务内容之外的事项而产生的争议,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与乙方无关。甲方员工与原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发生争议的,需由甲方员工本人与原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协商解决,乙方不提供代理协商服务。
六、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先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七、其他
1、本协议所列条款之未尽事宜,或根据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需修改、变更本协议时,提出方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协议条款的修改、变更,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且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期间为自年月日(本协议生效起)至年月日止。本协议期满后,如双方均未提出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自动顺延,顺延期双方约定。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章)乙方代表(签章)
单位名称:单位名称:中国北方人才市场
地址: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邮编:北路29号
人事经理: 邮编:300204
电话:服务专员:
人事专员:电话:
电话:手机:
传真:传真:
E-mail:E-mail:
年月日年月日
第四篇:人事代理协议书
人事代理协议书
四川省人才交流中心(以下简称甲方)根据中组部、人事部以及四川省的有关人才流动和人事代理政策法规,接受(单位名称)(以下简称乙方)的委托,代理乙方的人事业务,共同订立协议如下:
一、本协议期内,甲方提供下列人事代理及管理服务:
1.及时通报国家及地方人事人才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
2.管理乙方员工的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提供借阅查询及出具与档案记载内容有关的证明;办理相应的职称申报、出国境政审、生育指标(限成都市 6 城区户口的育龄妇女)以及接转管理党员组织关系等相关手续;
3.协助乙方做好人才招聘工作;为乙方招聘的国有单位人员办理工作流动或辞职审批的人才流动手续;并确认保留存档人员的原工作身份和计算连续工龄;
4.协助乙方引进外地人才入户及办理相关调(流)动手续;
5.为乙方代办计划内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接收就业手续以及办理有关户籍关系;并办理毕业生转正定级手续;
6.协助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的有关手续;
7.办理其他另经协商需要代理的事宜。
二、本协议期内,乙方承担履行下列义务:
1.乙方指定专人与甲方联系,办理有关人事代理事宜;
2.乙方负责提供所聘人员的人事档案所在地方或单位,并出
函介绍所聘人员到甲方办理其流动及人事档案的调转手续;
3.乙方与所聘的存档人员解除聘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乙
方应于办理手续的15日内以书面形式函告甲方(函告须加盖
乙方公章),同时督促当事人到甲方另行办理转存手续;甲方见
乙方函告或解除聘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后,按规定为个
人办理转存手续,其《人事档案管理合同书》中涉及当事人的合同关系就此自动终止;
4.乙方及时按年支付给甲方委托代理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管
理服务费每人每年 240 元;其它人事代理专项服务费以实际发
生的代理项目按四川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受理时支付;
5.本协议的内容乙方应如实告知本单位员工。
三、乙方付费方式:初期采取单位每办一个(或一批)档案
托管后即结清(或分批分段结清)相关管理服务费,到次年在确
定统一期限后,经核算存档总数的相关管理服务费按年以现金或
转帐方式支付(甲方帐号:***0403、开户行:
工商银行东城根街分理处)。
四、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若一方要求解除协议,必须
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方可解除本协议。如有违约,责
任由违约方承担。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另经双方协商约定。
七、附件:《单位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名单》
甲方代理人签字:乙方代理人签字:
盖公章盖公章地址:成都市小南街99号地址:
邮编:610015邮编:联系人:
电话:86130505
签订协议日期
联系人:电话: 二○ 年月日
第五篇:人事代理协议书
人事代理协议书
(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因工作需要所聘用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受聘人员)的人事关系、档案委托甲方管理。甲方为乙方所聘用的人员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或单纯寄档服务。
二、乙方与受聘人员须签定《聘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范。
三、甲方为乙方办理人事代理的受聘人员提供以下人事代理服务:保管档案;代办毕业生就业手续(代办费由乙方缴纳);保留干部身份;连续计算工龄;办理毕业生转正定级、职称确认;协助办理职称评审;出国(境)政审;出具相关人事档案证明;材料归档;代办代理人员流动手续(代办费由乙方缴纳)。甲方为乙方办理单纯寄档的受聘人员提供以下单纯寄档服务:保管档案;升学(出国)政审;出具档案寄存证明;材料归档。
四、乙方须及时向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办理受聘人员各类社会保险。受聘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由甲方协助办理。
五、乙方须按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负责受聘人员的计生工作,承担受聘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有关责任。
六、乙方须按有关规定负责受聘人员在受聘期间的工资、福利、医疗、假期、专业培训及思想教育等。
七、乙方须于每年八月一至十五日向甲方缴交受聘人员的人事代理服务费或单纯寄档费,人事代理服务费按每人每月人民币贰拾元缴交,单纯寄档费按每人每月人民币壹拾元缴交,由单位负担。逾期每天将按规定加收千分之三滞纳金;逾期半年不交的,甲方不负本协议所负责任和义务。
八、乙方受聘人员解除合同的,乙方须在壹个月内通知甲方,并提供解除合同、工作鉴定及人事代理服务费或单纯寄档费缴交截止时间的书面证明材料。如因乙方未通知或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已解除合同的受聘人员的人事代理服务费或单纯寄档费仍由乙方承担。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订本协议时,乙方须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盖有乙方公章),复印件由甲方留存。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即日起生效。乙方因单位名称、地址或法人代表变更,须及时向甲方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否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十、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约定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同等效力。本协议所涉及的人事人才服务项目、办事程序及办事材料由甲方根据有关人事人才政策法规制定和调整,不须事先通知乙方,本协议继续有效。根据国家人事部、省、市人事局的有关规定,漳州市人才交流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与
甲方:漳州市人才交流中心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地址:漳州市腾飞路人才大楼地址:
邮编:363000邮编:
电话:0596—2032911电话:
传真:0596—2032953人事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