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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 议 书 - 上海水产大学(5篇可选)

协 议 书 - 上海水产大学(5篇可选)



第一篇:协 议 书 - 上海水产大学

诺维信杯“酶在食品工业中的应用” 创意大赛参赛协议书

甲方: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

乙方:

为了更好地与中国科技界密切合作,加速酶制剂工业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酶在食品工业中的应用,实现诺维信的社会责任感和可持续发展观,诺维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合作,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并开展诺维信杯“酶在食品工业中的应用”创意大赛。本次大赛在河南工业大学、福州大学、上海水产大学、南昌大学(排名不分先后)等五所高校同期开展。本活动由诺维信公司独家赞助。经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向乙方提供三仟元人民币,作为活动组织管理费,并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2、乙方按照诺维信杯“酶在食品工业中的应用” 创意大赛竞赛说明的具体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期开展活动,并完成以下工作:

1)指定一位具有较强沟通、执行、组织能力的活动负责人,尽量不更换; 须通过网站、校园出版物、海报等形式对比赛进行推广,吸引更多符合参赛资格的人员参加活动;

2)协助诺维信及学会代表在高校开展宣讲活动;

3)202_年6月30日之前,向诺维信公司提交50个以上方案(只提供电子文本即可),并同时向甲方提交参赛方案名单;

4)按照如下有关要求,在7月15日前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

i.活动照片:校园海报、报名、宣讲活动等;

ii.活动总结(3000字,内容可包括综合情况、典型事例、经验体会、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iii.其他相关资料。

3、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在协议签署20日内,将活动组织管理费的2/(32000.00元人民币)汇往乙方帐户,在7月15日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后,再将余款汇往乙方帐户。

4、乙方收到全部款项后10日内,需向甲方提供正式发票[地税发票,项目名称:项目费(诺维信杯大赛经费)]。

5、乙方帐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6、本协议经双方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7、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乙方:

负责人:负责人:

时间:202_年5月日时间:202_年5月日

第二篇:上海水产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上海水产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院、部、处、室、中心、及挂靠单位的行政部门。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为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提供有利保障。

第四条

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三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

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并对资产管理部门和校办产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监督、协调和检查。我校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分别为教育服务中心、后勤办公室和图书馆,(以下简称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类别管理。各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资产管理。

第六条

各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应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同志承担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和保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部门行政一把手为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并必须配备本部门资产保管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为了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各部门必须建立包括资产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八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分为十六大类:。

(一)房屋及构筑物。

房屋包括办公、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用房、职工生活用房、仓库、食堂用房、锅炉房等;构筑物包括室外构筑物、围墙、水塔、雕塑、道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土地及植物

1、名贵树木

2、名贵植物

(三)仪器仪表

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仪器设备。

(四)机电设备。

(五)电子设备。

(六)印刷机械

(七)卫生医疗器械。

(八)文体设备

(九)标本模型

(十)文物及陈列品。

(十一)图书。

(十二)工具、量具和器具。

(十三)家具。

(十四)行政办公设备。

(十五)被服装具。(十六)牲畜。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记入固定资产原值。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入原值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入原值。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核算过程中不实行折旧,账面固定资产的价值为固定资产的原值。

第十二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四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分清资金渠道,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由行政经费、事业经费或其它经费解决。属于专项控制商品,必须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

资产管理部门应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人员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帐、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第十六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接受和交接,并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帐、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十七条

调出、变卖减少或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国资行[1999]260号)》规定的权限范围报批,由资产管理部门持资产处置意见、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调出或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据鉴定意见及上级部门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 固定资产报费申请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报废设备由资产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后,对非正常损失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据鉴定意见、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上级部门资产处置意见,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具体要求见《上海水产大学物资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归口管理部门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账务核算。

第二十一条

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财务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使用部门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杜绝浪费。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对按规定实行统一采购的固定资产,要提供详细的使用目的并写明详尽的功能等要求。

第二十三条

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完善固定资产帐卡、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和其它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已入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填写保管单并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处置固定资产须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据单入账;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须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凭单填写固定资产使用记录卡并记入《固定资产卡片》。不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六条

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设备使用部门应每年对账一次,保持账实、账卡、账账一致。每年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报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或国资办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财务和账务异常、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严重或与挂靠单位脱钩等情况,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应由资产管理部门报国资办确定。

第五章 附

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具体要求见《上海水产大学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校办企业和后勤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定期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各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送国资办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上海水产大学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二00一年十一月廿日

第三篇:04上海水产

上海水产(集团)总公司

一、公司总体概况

上海水产(集团)总公司是我国水产企业的代表其前身为上海市水产局,1992年撤局改组为集团企业,由上海市国资委全资控股。上海水产(集团)总公司是一家国有集团公司,利用国际渔业资源,以远洋渔业及水产品精深加工为主营业务,其下属有30多家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该集团拥有80余艘大型远洋拖网加工船、金枪鱼延绳钓船、金枪鱼围网船和过洋作业渔轮等,年均产量逾15万吨,在海外多个国家和地区投资建立合资合作企业或代表处,形成了外向型经济格局,并获得上海市政府颁发的“走出去”贡献奖和“走出去”企业领头羊光荣称号,是上海市跨国经营的龙头企业之一。该集团的目标是国家海洋战略,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努力打造国际性的远洋渔业集团。

二、公司的历史回顾

上海水产(集团)总公司的前身为上海市水产局,1992年撤局整建制改组为企业集团,目前由上海市国资委全资控股。上海水产(集团)总公司是一家利用国际渔业资源,以远洋渔业及水产品精深加工为主营业务的国有集团公司,下属有30多家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总资产36.44亿元,年综合销售额69.75亿元,年进出口额5500万美元。集团现拥有80余艘大型远洋拖网加工船、金枪鱼围网船、金枪鱼延绳钓船、大型鱿钓船和过洋作业渔轮等,年均产量逾15万吨,在海外10个国家和地区投资建立18家合资合作企业或代表处,形成了外向型经济格局,并获得上海市政府颁发的“走出去”贡献奖和“走出去”企业领头羊光荣称号,是上海市跨国经营20强企业之一,202_年已通过ISO9001:202_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集团正以国家海洋战略为目标,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努力打造国际先进的远洋渔业集团。

三、公司成败得失(企业管理角度)

1、成功的企业管理

(l)由政府主管机关转变为国有资本出资人。上海水产(集团)总公司经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成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行使在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权力,并对国有资产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经营者等出资者权力。改变了其原先政府主管机关的身份,它上只对国资委负责,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避免了政府其他部门对它的干预。

(2)由行政隶属关系转变为产权纽带关系。水产(集团)总公司在改制前是行政性主管部门,与下属众多企业是行政隶属关系,是企业的婆婆,束缚了企业的发展。控股公司成立后,内部产权关系得到理顺,与下属企业由行政隶属关系转变为以产权纽带的母子公司关系,同时较好地处理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实行重大决策在母公司,具体操作在子公司。例如,水产品小包装配货中心,国家级批发市场的建立,及亏损企业的兼并,这些重大的决策有母公司作出,为子公司参与市场竞争创造了良好的条件。(3)由责权不清转变为责权统一。由于政企不分带来的责权不清的现象随着上海水产(集团)总公司的建立也得到改变。尽管近几年全国国有水产企业面临比其他国有企业更严峻的困境(近海资源严重衰退,海洋捕捞受到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限制,渔船及渔用物资成本攀升较快),但还是实现了国有资产增值。主要原因是在授权初就进行了清产核资,接受国资委对其资产经营责任考核,同时以出资人身份对下属公司进行产权约束,从而改变了先前那种责权不清的现象。

(4)由政府机构转变为企业法人。水产(集团)总公司自身以企业法人定位,履行工商登记,内部制定公司章程,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但它又不是一般法人,它经营的资本为国家授权,并且要对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水产(集团)总公司作为特殊的法人,与一般公司法人和企业法人的区别在前者行使的是出资者权力,而后者行使的是经营者权力。

2、企业管理的“失” 企业组织机构改制的失败

九二”体改时,政企分开、组建总公司和水产集团三大步并在一起走,实施要求高、时间紧、任务贡,在先立后破的指导思想下,绝大部分改革内容都由新组建的总公司来具体实施。总公司成立后,按原体改方案相应撤销海洋渔业公司、市水产供销公司;按特大型企业集中统一管理模式进行试运转。经过一阶段的实践,产生一些具体的问题,一是总公司直接面对32家企事业单位,管理幅度过大.总公司本部机构人员过多口二是撤销海洋渔业公司动作过大,不利复兴岛渔业基地整休协调和有机配合。三是原体改方案设计的在集中统一管理下的统分结合的管理原则和尝试事业部制经营管理双肩挑的管理模式,在实践中不尽如人意。

四、现阶段企业管理可取之处

集团按照“引进、吸收、再创新”的工作思路,集中了人力、物力和财力,重点放在抓好“三个引进”和“三个加强”的工作上,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大力开展“三个引进”,努力提高水产行业的科技含量。第一,引进了先进的管理理念,健全和完善了集团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第二,引进了先进的技术装备,建设了一支国内领先的远洋渔业船队。第三,引进了先进的管理手段,努力打造具有一流水平的水产品交易市场。大力幵展“三个加强”,努力提升水产集团的核心竞争力。第一,借用“外脑”,加强了产学研相结合的工作。第二,打破常规,加强了企业品牌建设的工作。第三,发动员工,加强了群众性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的工作。是该集团积极实施“科技兴司”战略,整体推进“科技兴司”的各项工作,使得产业结构得到提升,经济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不仅使人心振奋,士气高涨,而且还为集团的可持续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五、现阶段企业管理存在的问题

1、水产(集团)总公司也面临着这些问题。如安置就业人员,消化富裕人员,提供社会保障等,企业办小社会的现象依然存在。同时自觉或不自觉地用行政手段实行企业兼并。例如,在企业内部把亏损企业上海绳网厂划转给上海远洋渔业公司。其次,国有资产出资人在行使出资权时常常受到政府部门的干预,导致国有资 产真正代表的职能不到位,如资产责任的考核,产权代表的委任,经营者的任免,甚至重大投资决策和重大资本经营项目的批准和操作常被政府部门越位取代,水产(集团)总公司至今没有实行经营者竞争上岗机制。再次,出资人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混淆,现代企业制度强调企业的法人地位和法人财产权,出资人和企业之间应是一种平等的经济关系,而控股公司强调集团利益,以产权形式将原来行政隶属关系更加固定化。例如,水产(集团)总公司成立17个处室,3个机关通过各条线加强对子公司的控制,使子公司的自主经营积极性受到挫伤,而另一方面有的子公司未经出资人批准截留收益,私设小金库,使出资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和损失。以上政企不分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政府作为资产所有者代表,抱着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双重期望,一方面政府期望深化企业改革,以取得更大的资产收益;另一方面又担心国有企业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后,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和经济效益下降,而期望对国有企业进行更多的帮助和控制。而且,长期形成的行政性经济运行结构,被动服从的思维和行动方式很难一下子根除,加之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因此,政企分开还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

2、母子公司关系不规范。水产(集团)总公司对所属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仍未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母子公司关系的不规范很难实现它们之间的产权约束关系,母子公司关系的虚化又进一步导致了政企不分。母子公司关系紧张,或是母公司过分夸大出资人对子公司的权力,强调总公司的利益,而加强了行政化的色彩;或是子公司过分强调法人地位,不承认产权变动收入或资产收益所有权归出资人所有。造成以上原因主要是目前对国有控股公司在法律上尚未有确切定义。即使如《决定》所述,也只是一种较笼统的概念,且只涉及权益问题。作为一个特殊的法人,它既不受现有企业法的调整,也不受公司法的调整,它必须要有专门的法律来调整,明确规定国有控股公司所应有的责任、权利、义务以及运作法规,而且这方面的法规显然滞后。

3、关于资本经营。就目前水产(集团)总公司来看,这方面工作尚在初级阶段,资产经营的形式较单一,所采用的手段也只是行政方法,例如进行土地置换发展三产,或内部企业划转来消化亏损企业。形成这些原因,主要是部门壁垒所致。因为国有控股公司多为原行政性公司继承而来,集团利益驱使其尚有效益就不愿别人来控股。另外,决策层管理层长期受到条块分割的影响,存在资产流动怕流失的思想障碍,这种资产经营“不会做”,“不愿做”的现象客观上影响着资产经营的步伐加快。

第四篇:上海水产大学试行全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上海水产大学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

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充分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_] 35号)、《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沪府发[202_] 4号)等文件精神,经学校研究,决定在我校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二)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 理的原则。

(三)遵循淡化身份、强化岗位的原则,改革固定不变的用人制度,破除职 务终身制,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能高能低的竞争、激励和淘汰机制。

(四)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二、受聘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工作勤奋踏实。

(二)具备能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学历学位、业务知识、工作能力等条件,能够完成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聘用工作组织和聘用程序

(一)聘用工作组织

在校党委、校长领导下,学校成立校聘用工作小组,由校领导、组织、人事、纪检、工会、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各部门成立聘用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聘用工作。

(二)聘用程序

1、公布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公开招聘;

2、应聘人员提出申请,各部门聘用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3、学校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4、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

四、聘用对象

学校在编的所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

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与学校建立聘用关系的受聘人员中,按照各自章程或者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适用本管理办法。

学校因临时性工作需要使用的本市农民工、协保人员、退休返聘人员、人员派遣对象,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不适用本管理办法,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校级领导按干部权限由上级部门管理。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经上海市教委批准的延退人员不再办理聘用合同签订手续,其聘期延至市教委所批准的期限。

五、聘用期限

(一)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首次聘用期限一般为3年。新录用的教职工实行6个月的试用期,大中专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可延长至12个月。聘期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 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本人书面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期可延至退休。

当此类人员不适应某岗位工作要求,又不符合解除或终止合同条件的,可以办理校内待岗或待退休。其中,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5年以上不足10年(含)的,经本人申请,可办理校内待岗,具体办法见《上海水产大学待岗人员暂行管理办法》;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的,经本人申请,可办理校内待退休,具体办法见《上海水产大学校内待退休暂行办法》。

(三)当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条件出现时,可以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四)聘用合同期满,因岗位需要,经考核合格,受聘人员愿意续聘的,学 校可以续聘其从事原岗位工作。

签有各类服务期人员其服务期及相关约定依然有效,聘期不低于服务期的,首次聘期满后,再行续签。作为人才引进并享受购房借款、安家费等特殊待遇的,按有关协议。进行在职培训与学校签订培训协议的,按有关协议。

六、聘用考核制度

学校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考核、聘期考核。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

七、聘用合同的解除

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学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及以上刑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学校推荐的工作岗位;或虽同意推荐的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 从事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的;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解除情形出现的。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辞聘),并书面通知学校:

(1)在试用期内的;(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4)依法服兵役的;

(5)学校未按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6)学校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学校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学校协商一致的,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对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的,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不适用此项规定。受聘人员自动放弃岗位聘任,视作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学校自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予答复的,视作同意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未获学校批准,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者,予以除名,并解除聘用关系。

八、聘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的;

(二)聘用双方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受聘人员退休、退职、死亡的。

聘用合同当事人实际不履行聘用合同满3个月,聘用合同可以终止。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终止聘用合同:

(一)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三)属于国家规定不得终止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九、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根据受聘人员在校实际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给予其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一)学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二)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或在学校竞聘上岗过程中落聘的;

(三)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学校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受聘人员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学校推荐的工作岗位,或虽同意推荐的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学校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五)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由学校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六)学校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七)学校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的有关规定 执行。

十、服务期及违约责任

学校在招聘或聘用过程中为受聘人员支付过出资招聘费、培训费、住房货币补贴或贷款、安家费、提供过住房或其他特殊待遇的,或者受聘人员拥有学校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学校可以对受聘人员的服务期和违约金作出约定。

受聘人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经学校同意,须在一次性付清违约金后方可离校。若未经同意擅自离校,或者拒绝支付违约金的,学校有追究受聘人员违约责任的权利。受聘人员每服务一年,其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数额按学校规定或有关协议的约定相应递减。

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学校所有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监督、调解及仲裁

校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要积极参与聘用有关工作,对试行聘用制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化解矛盾,充分发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因聘用合同发生争议时,聘用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或者向校人事争议协调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聘用合同当事人也可直接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二、其他

(一)本试行管理办法与国家、上海市有关规定相悖时,按国家、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试行办法经202_年12月14日校教代会团长、部门工会主席会议审议,学校研究,校长签发后执行。

(三)本试行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将在今后的具体实施工作中加以补充和完善。

(四)本试行办法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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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上海水产大学教师培训工作实施办法

上海水产大学教师培训工作实施办法

为落实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全面提高我校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进一步规范教师培训制度,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培训的基本要求和目的

1、培训对象是我校专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重点是中青年教师。

2、培训的目的是提高教师的师德修养和业务水平,促进教师知识的更新和知识结构的合理化,使教师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

二、培训类型

1、岗前培训

根据教师职务职责条例,凡新进校的高校毕业生和非高校系统调入我校的教师,必须参加岗前培训,以提高职业道德修养、加快业务水平的提高。岗前培训内容包括《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方法》等,师范专业毕业生可免修相关课程。新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岗前培训,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才能任教,并聘任各级教师职务。新教师在首次担任主讲教师前,必须通过由教务处组织的测试。

为使新教师尽快熟悉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必须发挥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新教师进校后,学院须指定专人指导,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务,指导教师须结合新教师的自我发展计划和学校、学院的需要,对新教师制订培养计划并负责实施,指导教师的工作作为其岗位职责的一部分将由学校、学院进行考核,并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之一。

新教师在来校工作的第一学期内须完整地旁听相关课程,并参加教育教学实践,以熟悉教学环节和教学过程。

2、岗位培训

(1)根据教师职务聘任条件,所有教师应取得外语等级证书,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应取得计算机等级证书。同时,为适应多媒体教学及双语教学的要求,教师必须掌握相关的外语、计算机技能,参加各种相关培训,如学校举办的多媒体教学技术培训、外语培训等。

(2)教师应积极参加学校定期举办的教学艺术研讨班、示范讲课比赛、教学擂台赛、师德评比等各项活动,通过研讨和比赛,提高师德修养、业务水平

和素质,(3)鼓励教师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单科类课程进修、短期培训班等。(4)各学院应积极拓展渠道,结合教师的专业和科研任务,安排教师参加实践锻炼。

3、学历学位培训

为尽快实现我校教师学历结构目标,学校将继续保持教师学历培训力度,有计划地选拔中青年教师攻读研究生学位,特别要加大在职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力度。

4、骨干教师培训

为加强中青年领军人物的选拔培养,造就高水平的中青年专家队伍,根据《上海水产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培养和吸引优秀人才的意见》,学校将通过选派遴选出的骨干教师到国内外进修(包括进行双语教学技能的培训)、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参加高级研讨班及资助出版学术论文、论著等形式,进行培训和培养。

三、经费管理

学校根据规划落实培训经费,专款专用。

1、参加《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方法》及申请教师资格证的费用由教师本人承担。

2、教师经批准参加课程进修、短期研讨班的进修费用由校教职工培训费支付,但报名费、交通费、住宿费、教材费等及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有关的培训、考试费用除外。校内培训班的费用亦由校教职工培训费支付。

3、教师参加学历进修的费用按照沪水大人[202_]34号文件执行。

4、教师参加培训后辞职或与学校终止聘用关系,学校可要求其退还培训费及相关费用。

四、培训考核

教师应根据本人条件和岗位要求接受培训,可采用集中或分散培训的形式,原则上每年进修时间不少于36学时,凡连续两年未完成进修任务的教师,不再聘任或降级聘任教师职务。

教师培训是职务聘任的必要条件,是教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组织管理

校人事处负责教师培训的日常工作,包括:

1、制定全校教师培训规划,督促指导各学院制定、实施培训规划;

2、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校内的各项具体培训工作;

3、组织校外培训计划的落实和人员的管理;

4、培训考核;

5、培训经费的计划和管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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