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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款监管协议书(样板)

预售款监管协议书(样板)



第一篇:预售款监管协议书(样板)

预售款监管协议书

甲方(开发商)

乙方(金融机构):

丙方(工程监理机构):

甲、乙、丙三方就甲方兴建项目预售款的监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经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取得位于深圳市区路,地块编号为,土地面积为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证》号为号,兴建房地产项目,现已具备预售条件,拟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提出预售申请,委托乙方作为本项目的预售款之监管机构,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之工程监理机构。

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同意:

1、本项目预售楼款由甲方委托乙方代收。甲方在乙方须设立专门帐户。

2、同意为《预售款监管协议书》中的乙方(即本项目的预售款监管机构),共同履行《预售款监管协议书》的权利和义务。并同意本项目的预售款专门帐户,帐户名称:。

3、预售款应当专款专用,由丙方根据本项目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实际进度,书面通知乙方向甲方划款,未经丙方书面通知,乙方不得直接向甲方划拨工程款。

三、本项目预售款的监管期限,从预售款进入在乙方设立的专门帐户起至本项目验收合格、结算完毕止,同时本协议自动失效。

四、乙方和丙方监管不当,造成购房人损失的,应当与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如发生纠纷,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1

六、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一份,具同样法律效力,自三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2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第二篇:商品房预售款委托监管协议书

商品房预售款委托监管协议书

委托单位:(甲方)

受托监管单位: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乙方)

甲方经批准,在区号地块项目(第批预售套)预测面积为平方米,于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止,为申请预售,特委托乙方作为监管单位,对预售款进行监督。

乙方根据有关规定和市区商品房管理部门对银行的要求,应甲方所托,对上述商品房预售款进行监管。

为保证预售款用于预售项目,确保商品房如期交付,保护购房者利益。经双方协商,协议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为本项目预售款监管单位。

二、经批准预售后,乙方为甲方开列专户(或沿用原账户),专门用于本项目预售款的收

入和支出。

三、甲方保证做到专款专用,本项目的预售款不挪作他用。

四、甲方保证按月提供本项目预售情况清单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根据具体情况,乙方

可提出要求提供其他资料,如明细账页等)

五、乙方应为甲方提供优良服务,可应甲方要求向客户提供本项目资金的运转情况。

六、本协议不构成乙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承诺或担保。

七、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

(公章)

年月日

年月日乙方(公章)

第三篇: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

龙达汽配城A、B栋综合楼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

编号:(年 号)

甲方:龙达汽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为加强龙达汽配城A、B栋综合楼商品房预售款管理,保证商品房项目顺利竣工交付。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预售款收存和使用订立如下协议。

一、监管范围

甲方开发建设的龙达汽配城A、B栋综合楼商品房项目所收取的预售款(含各种形式的定金、预交款,首付款,按揭贷款)。

二、监管账户

甲方和乙方及其共同开设的银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帐户。其账户名称为

,开户银行名称为,账号为。

三、监管方式

采用“预售款监管信息化办公系统”(下称监管系统),实行商品房预售款网络化监管。甲、乙双方均需建立监管系统,并确定专人负责,及时录入相关信息资料,确保系统正常使用。

四、监管账户资金使用范围

监管账户资金只能用于龙达汽配城A、B栋乙方所施工范围内的工程款支付。不得挪作他用。

五、权利和义务

1、甲方依法组织实施《

2、甲方在收到丙方使用预售款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3、乙方依照淮安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有关规定,明确职能部门,确定专人行使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的收存和使用进行监管的权力,对下属银行监管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管理。对照监管系统流程办理监管账户资金划转,及时向甲方反馈监管账户收支余等情况。

4、乙方每月5日前,将预售款监管账户进帐情况、使用情况和账户余额情况通过监管系统反馈给甲方,甲方应及时分析比对,以便进行有效的监控。

5、丙方有权在符合预售款监管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监管账户资金。

6、丙方须遵守淮安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有关规定,将所收取的商品房预售款(乙方以外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除外)全部存入本协议规定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按照监管系统流程编制清册、申报工程进度、办理资金划转。

7、丙方每月5日前,通过监管系统向甲方填报商品房销售情况、监管账户收入和使用情况。

8、丙方应要求预购人按照购房合同的付款时间,将预售款直接存入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并凭乙方出具的存款凭证,为购房人换取交款收据,同时应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9、丁方分别依照淮安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有关规定,履行担保责任。丙方确因超前采购工程材料、设备等方面的需要,可以申请超过形象进度付款,超过部分由丙方委托丁方向甲方提供监管责任担保。丙方可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责任担保书》到乙方直接办理划款手续,乙方应将《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责任担保书》作为附件留存备查。

在担保期间,丁方有权对丙方使用被担保的商品房预售款进行监督、要求甲方和乙方配合监管。担保期内,如出现丙方未按规定使用预售款,而造成预售商品房工程在合理的工期内没有达到规定进度的,先由丁方垫资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进度,然后再向丙方追偿。造成其他损失的,丁方应先行赔偿,赔偿后再向丙方追偿。

六、按揭贷款的管理

丙方可在乙方以外的商业银行设立商品房按揭贷款账户,用于收存按揭贷款。该账户资金除偿还欠相关商业银行贷款和利息外,只能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不得挪作他用。每月5日前向甲方提供按揭账户开设及账户收支余情况 乙方为丙方以外的其他商品房开发企业设立按揭贷款账户的,该账户只能用于按揭贷款收存,资金除偿还相关企业欠乙方贷款和利息外,只能转入相关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不得挪作他用。每月5日前向甲方反馈相关按揭账户的设立和资金变动情况。

七、违约责任

1、乙方擅自为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资金划转或挪作他用、超形象进度付款以及超过担保公司担保金额付款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下级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取消其设立监管账户的资格。

(1)擅自批准乙方使用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资金或挪作他用;(2)未经甲方同意,违规为开发企业办理按揭账户资金划转手续;(3)超过《商品房预售款用款清册》载明的形象进度付款;(4)未按规定提供监管账户资金收支变化;(5)其他不符合预售款监管规定的行为。

3、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况采取暂停使用账户资金、暂停预售在售房屋、暂停办理新楼盘的预售许可、暂停办理资质升级及年检等措施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1)预售款未全部存入监管账户;

(2)未按规定使用监管账户和按揭账户资金;(3)采取隐瞒事实骗用监管账户资金;

(4)未按规定将房屋销售、预售款收入等情况上传到监管系统;(5)其他不符合预收款监管规定的行为。

八、其它

1、丙方需要丁方提供担保的,须另外订立担保合同,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未尽事宜,各方协商解决。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丙、丁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丙方(公章): 丁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年 月 4

第四篇:东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1017d

东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

甲方:东莞市建设局 乙方:(房地产开发企业)丙方:(开户银行)

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管理,维护预售人和预购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预售款用于项目开发,使项目按计划建设完成。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款条例》的精神,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对

商品房项目的预售款实行监管。订立如下协议:

1、甲方依法组织实施《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行使对商品房预售款进行监管的权力。

乙方必须遵守《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并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丙方协助甲方监管乙方的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

2、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甲方向预售人(乙方)收取监督管理款项千分之二的监督管理服务费。

3、乙方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在丙方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名称为

,账户号为

(账户印鉴由乙方财务章和甲乙双方负责人印章构成)。甲方须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符合预售条件的,在开设专用账户及签定本协议后,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在预售期间,乙方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必须将所有商品房预售款存入预售款专用账户,并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预购人交换交款收据及办理买卖合同登记备案。

预购人采用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房的,丙方需协助乙方将按揭贷款存入预售款专用账户。

5、在项目竣工及交付使用之前,预售款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的税费,不得挪作他用。乙方申请划拨使用预售款时,须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6、专用账户的预售款未经甲方同意拨付的,一律不准使用。丙方在为乙方办理预售款拨付时,应要求乙方出具甲方同意拨付款项的证明,且必须以甲方批准的支付金额为准。

7、乙方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并办理确权手续后,可向甲方提出取消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申请,甲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丙方根据甲方签署的同意意见办理取消预售款监管手续,本协议同时终止。

8、乙方在每月月底将当月的商品房销售、预售款收存以及项目施工进度等情况汇总报送甲方,接受甲方的检查和监督。

9、丙方每月月底应将预售款专用账户的收存情况明细信息提交给甲方。

10、乙方违反本协议条款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擅自挪用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内的款项及直接收取商品房预售款的,甲方将责令其改正,并按《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理,降低或者注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并可以处以违法使用款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11、丙方违反本协议条款擅自批准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专用账户内的款项或扣起转作它用的,甲方将提请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按《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理,责令其改正及追回流失款项;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将暂停接受其新开设预售款专用账户,直至追回该流失款项及消除影响为止。

12、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且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丙方(公章):

负责人:

****年**月**日

第五篇: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甲方: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小组 乙方:监控银行(分行或支行)丙方: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款使用行为,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就位于广州市 项目名称为

地段,楼盘的,监控账号为

预售款收存和划拨使用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权利

1、甲方负责对商品房预售款收存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并贯彻实施《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2、乙方在为丙方办理预售款拨付时,应要求丙方出具《预售款专用资金拨付批准书》。

3、进入监控账户的预售款未经甲方同意拨付的,一律不准使用。

4、楼宇竣工验收并办理初始登记后,丙方凭竣工验收证明向甲方申请办理监控账户销户手续。经甲方审核批准销户的,丙方持销户批准书向乙方办理账户取消监控手续。

5、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甲方可以向预售人(丙方)收取监督管理款项千分之二的监督管理服务费。在工程建设期内,丙方向甲方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经甲方审核同意支付的,按拨付金额收取千分之二的监督管理服务费。

二、义务

1、甲、乙、丙三方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具体要求开设监控专户及签订本协议。

2、甲方应在收到丙方使用预售款申请之日起五天内作出答复;对不同意使用的,应当以书面方式说明理由。

3、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开展预售款监管工作,按甲方批准的支付额给丙方拨付预售款,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拨付时,应立即告知甲方。

4、乙方须凭《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书》将所有按揭贷款逐户划入监控账户,不得直接支付给丙方或转作它用。

5、乙方须按甲方的要求于每天将监控账户收到的跨行转入款项明细信息及预售款收支的基本情况等数据信息通过《房屋管理系统》提交甲方。数据报送延时超过2个工作日的,应立即整改。

6、乙方不得对监控账户的预售款另设立新的账户或子账户,不得对监控账户的预售款设定存款期限,不得以监控账户的预售款作为担保。

7、协助人民法院扣划监控账户预售款时,乙方应指引法院 执行人员到项目所在地的政府政务中心司法协助窗口,由甲方通知乙方按流程办理。

8、如法院当场要求即时划扣预售款且不准许通知甲方的,乙方应于划扣预售款后,立刻电话告知甲方,并将扣划法律文书、执行人证明文件、执行人联系电话等复印件送至甲方备案。

9、如法院要求对监控账户的资金协助冻结的,乙方应于冻结资金后,立刻电话告知甲方,并将冻结法律文书等相关文件复印件送至甲方备案。

10、商品房买受人通过收款银行将商品房预售款转入监控账户时,收款银行除了通过《房屋管理系统》向甲方提出数据访问请求,并将有关收款明细信息实时返回甲方外,还须在银行业务系统(原则采用“人行跨行支付系统”转账)摘要信息项准确录入该缴款通知书编号(基本采用字母BH加缴款通知书编号格式),并将此信息提交给监控账户开设银行。

11、收款银行需负责在房屋管理系统中注记通过按揭方式支付的预售款的收存情况(含分期)。

12、丙方不得直接收存预售款。

13、丙方通过POS机收取商品房预售款的,POS机资金结算账户必须是预售证中注记的预售款专用账户。

14、丙方应根据《房屋管理系统》上公布的示范合同文本,与商品房买受人协商拟订合同条款并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应要 求商品房买受人按《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书》将购房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款监控账户,并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为商品房买受人换取交款收据。

15、丙方与商品房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在网上备案之日起10天内,向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时,丙方应同时附送银行出具给商品房买受人的商品房预售款存入专用账户的凭证(缴款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16、丙方经甲方批准拨付取得的预售款项,在项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丙方使用预售款项的金额应与工程形象进度相符。

17、丙方必须遵守《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并接受甲方管理和监督,切实保障商品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责任

1、乙方违反第二条第3、4、5、6、7、8项义务的,甲方应责令其改正,直至暂停乙方在甲方的相关业务。由此导致项目烂尾或发生信访、群访或者其他危害社会稳定事件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关款项,并暂停乙方所有营业网点在甲方的相关业务。

2、丙方违反规定直接收存预售款,使用虚假材料申请拨付 预售款的,甲方应责令其改正,可暂停丙方在甲方相关业务。依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提请主管部门降低或注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并处以违法使用款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四、其他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方两份,乙、丙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 负责人签章:

乙方(公章): 负责人签章:

丙方(公章):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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