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出租汽车及经营权转让合同
出租汽车及经营权转让合同
甲方(转让方):身份证号:
地址:
乙方(受让方):身份证号:
地址:
甲方现拥有彭州出租车一辆,带经营权并转让给乙方,为明确双方的合法利益,共商达成如下条款:
一、车属单位:出租车公司,车号为:川A,车型:轿车,经营权运营顶灯号为:川蓉J:。
二、转让方式: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此出租车经营权一并永久转让给乙方,双方共同议价人民币元(大写:元整)。乙方点清一切车辆及经营手续后一次性付清款项。
三、从年月日起该车及经营权以前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内外债、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行为,全部由甲方负责;车辆交付之后一切费用、债务、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行为全部由乙方负责。
四、该经营权现无法过户的情况下,乙方抵押甲方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正),如在政府允许过户和续交有偿使用的情况下,甲方应无偿地配合乙方办理日程一切相关手续,否则,甲方应向乙方按现有的出租车及经营权的价值1.5倍的赔偿,如该经营权票据不全,过户和续交有偿私用时根据需要,由甲方负责补交,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在过完户后由乙方退还给甲方5000元(伍仟元),不计利息。由于公司的决策或政府因素造成的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五、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
第二篇:澄城县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转让合同
澄城县出租汽车经营权
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
转让车辆:陕ET—
出让人(简称甲方):受让人(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住址:住址:
根据我县出租汽车转让的有关规定,明确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以下简称“经营权”)有偿出让事宜签订合同如下:
1、甲方将车牌号为陕ET—的牌出租车及经营权转让给乙方。车辆发动机号为:,车架号为:,厂牌型号为:。
2、双方议定转让价(小写:元)(另有收据为凭),本协议签订,乙方将一次性付款给甲方,该车(包括出租车及经营权)归乙方所有。
3、本协议签订之前,因该车产权引起或发生的债权债务、经济责任的一切经济纠纷以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即在该车辆未过户之前甲方不得以该车作为任何形式的抵押、偿还任何债务或卖给第三人。本协议签订之后,有关该车的一切经济纠纷以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在该车辆未过户之前乙方同样不得以该车作为任何形式的抵押或偿还任何债务。
4、必须办理过户手续,车辆过户费用由方承担,保险过户费用由方承担。甲方在乙方需要时,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车辆有关手续,不得推诿。甲方将该车的各种有效手续,包括:
1、行驶证;○
2、附加费证;○
3、公司管理费;○
4、出租汽车经○
5、车辆相关保险,移交给乙方,保险过户营权出让费;○
费用由方承担。甲方交给乙方随车工具。如果甲方不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则甲方赔偿乙方所有损失(元整)。
5、自签订合同之后,发放的的燃油补贴归方所有。
6、为维护城市客运市场秩序,转让人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以受让人身份再次购买出租汽车,受让人实际经营时间未满三年的,不得转让,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7、协议一式五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所属公司一份、出租汽车管理站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其余未尽事宜,由双方本着负责的态度,另行协商处理。若双方为了履行本协议而另行签署的有关格式文件与本合同有冲突的,均以本合同之约定为准。
出让人(甲方签字盖章):受让人(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
所属公司及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随车证件清单
1、车辆产权证
2、道路运输证
3、从业资格证
4、车辆购置完税证
5、计价器证
6、气瓶使用证
7、保险单
8、其他证件
收据
今收到购车款人民币元(大写万千百拾元整)(对应车牌号陕ET—),特此证明。
收款人:
年日月
第三篇:经营权转让合同模版
哈尔滨润恒农副产品物流园商铺经营权转让合同书(合同编号:)
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附件共壹拾页,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执有叁份,乙商铺经营权转让合同说明
甲方投资建设的哈尔滨润恒农副产品物流园项目,是从事农副产方执有壹份。
甲方(签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章)签约地点:年月日
: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年月8
品交易经营活动的商业设施,甲方合法的拥有该物流园的经营权及产权,同时乙方也充分了解甲方经营现状,现甲乙双方就该项目指定位置商铺的经营权转让事宜,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在乙方遵守甲方《经营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甲方):哈尔滨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松北区松北一路38号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方东九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受让方(乙方):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1乙方(签章)
日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甲方以出让方式取得座落于 松北区松北镇金星村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 程规划许可证号为【202_】20、【202_】3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_092009022345-11__________。甲方将其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铺中【沿街商铺】【交易市场】_B2___【栋】____【单元】【层】号,(下称:该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基本情况
该商铺层高为:一层 4米,二层3.6米;朝向为:____。预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该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第三条使用年限
甲方将该商铺40年经营权出让给乙方,乙方在出让期限内对该商铺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该商铺的用途为商业经营。乙方享有该商铺经营权的自主处置权(可以自主经营或出租、转让),但经营品类必须按照甲方整体运营规划进行。
2、面积差异处理
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测绘数据为准。该商铺交付时,实测面积与约定面积之间误差达到正负3%以上的,乙方有权要求退还该商铺经营权;误差在正负3%以内的,商铺转让款多退少补。
3、使用承诺
乙方使用该商铺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铺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约定者外,乙方在使用该商铺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商铺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与该商铺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第八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
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商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双方可7
甲方承诺交房时,该商铺具备正常使用所应具备的下列条件:
1、上水、下水
2、电
3、供暖
4、墙面为:白石灰腻子
5、地面为:砂浆水泥
甲方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铺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第七条乙方权利及义务
1、逾期付款责任
乙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7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7日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按照商铺经营权净价款总额每日百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扣除违约金后退还乙方剩余款项。
6第四条双方约定的价格
甲乙双方约定,按照预测建筑面积计算,该商铺经营权转让价格为/平方米,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零_佰__肆__拾__壹___仟__佰___拾___元整(小写¥。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乙方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应于 202_年12 月11日前
付清所有款项,享受优惠%,按照折后价减去三年返租租金后(即每年返租租金为转让总价款折后价的8%),商铺转让净价款为人民币 :零_ __佰__肆__拾 壹万玖仟 捌佰叁拾玖元整(小写¥419839元)。
第六条甲方权利及义务
1、商铺交付
甲方应当在202_年12月31日前向乙方交付该商铺。除不可
抗力外,甲方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将该商铺交付给乙方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内,甲方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已交付商铺转让净价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乙方有权退铺。乙方退铺的,甲方按照已付商铺转让净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终止。
(3)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所付的款项并给予乙方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赔偿:
A、甲方应告知而隐瞒未告知乙方的权利及义务的;
B、甲方在转让期内,将该商铺另行转让他人的; C、甲方未告知乙方该项目存在的抵押、查封等事实的;
2、产权保证
甲方保证在交付该商铺之日起一年半内,取得该商铺的权属证明。届时乙方可以选择继续拥有该商铺的经营权或购买该商铺的产权,如乙方需要购买该商铺的产权,甲方无条件的将该商铺产权的权益人变更至乙方名下,价格和付款方式都以本合同为准,但买卖商铺的各项税费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缴纳。
甲方如未能在本款约定期限内取得该商铺权属证明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乙方有权退还该商铺经营权。乙方退还经营权的,甲方应当自书面退还经营权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乙方已付款项,并按照乙方已付款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向其支付违约金,本合同终止。
(2)、乙方不退还该商铺经营权的,自甲方应当取得该商铺的权属证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30日内,甲方应当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乙方已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同时双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合同继续履行。
3、设计变更通知约定
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列设计变更影响到乙方所购商铺质量或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在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其中包括:
1、该商铺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供热、采暖方式;
①甲方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乙方的,乙方有权退还该商铺经营权。②乙方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还该商铺经营权的书面答复。乙方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③乙方退还该商铺经营权的,甲方应当自退还该商铺经营权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乙方已付款项,并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利率给付利息。乙方不退还该商铺经营权的,应当与甲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承诺
第四篇:经营权转让合同
(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兹就营业转让事宜,订立本契约,条件如下:
一、转让标的:甲方愿将独资设立,坐落___市_路_号的兴国商行,转让予乙方经营。
二、本件转让价格及其计算标准:
(一)兴国商行全部生财器具,存货作价为人民币___万元。生财器具及存货另列清册交分别标明价格。
(二)上列生财器具,存货经盘点如有增减变化数量,则依清册所记载价格,增减给付现金。
(三)甲方应收未收款约计_万元(详移交清册),悉数由乙方承受,不另计价。惟乙方应承受甲方对外所欠一切债务(详移交清册)。
三、付款办法:于签订本契约的同时,乙方交付甲方_万元;其余款于点交完讫之日一次付清。
四、点交日期及地点:双方订定_______年_月_日为点交日期,并定于商行现场为点交地点。
五、特约事项:
(一)本件点交以前,所有甲方对外所欠一切债务,概由乙方承受教育,并由乙方将营业承受承担债务的情况通知各债权人。点交前所积欠一切税捐、水电费用、房租、员工薪资亦同。
(二)商号名称或延用原名称,或变更名称,悉依乙方自便,甲方不得置同。甲方并应协同乙方办理商号变更登记手续,不得借故推辞。
(三)商号现承租坐落___市_路_号的租赁权,由甲方让与乙方,并由甲方负责出租人与乙方办理续租_年,与乙方另行换立租约,如出租人不允许续租或要求增加租金或提出其他条件,致乙方受害时,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六、违约处罚:任何一方违反本契所列各条情形之一,即视违约论,对方有权解除契约。如系乙方违约,愿将已付款项,任由甲方没收;若系甲方违约,则应按所收的款项加倍返还以为违约处罚。若有其它损害,仍得请求赔偿。
七、甲乙双方应各觅保证人,对甲乙双方的违约对他方应负赔偿责任,愿各负连带赔偿之责,并均抛弃先诉抗辩权。
八、本契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及保证人各执一份为凭。
立契约书人
甲方:赵钱
保证人:
乙方:孙李
保证人:
年_月_日
附件:
第五篇:芜湖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同原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经营和管理。
(根据省道条第二条、第十五条修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以计程、计时形式计费,为公众提供不定线交通服务,并有“出租”标志的租乘汽车。
(同原管理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出租汽车管理领导小组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领导机构。
市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出租汽车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根据省道条第十五条修改)
发改委、建设、公安、宣传、法制办、财政、物价、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市容、信访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重新调整)
第五条 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安全运营、优质服务的原则。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实行公司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完善出租汽车进入和退出机制。
(根据省交通厅等十四厅局“皖交运(202_)28号”文件修改)
第六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新增运力投放计划,报市政府出租汽车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根据省道条第二十一条制定)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出租汽车运输市场管理力度,建立严厉打击异地经营出租汽车和非法营运“黑头车”的长效管理机制;建立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对话、接待机制;
财政、物价部门应制定出租汽车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清理不合理收费;物价部门应建立出租汽车运价调整机制,逐步改进运价结构,使服务价格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公安、建设部门应在市区中心道路及客流集散地规划、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点;
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应规划出租汽车服务区域,解决出租汽车停车、加油(气)、就餐等困难;
(根据市出租汽车管理领导小组推进我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的8条措施修改)
第七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出租汽车行业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在安全运营、文明行车、优质服务中成绩显著和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方面事迹突出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根据原管理办法修改)
第二章 经营权的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应在明晰产权、规范权属关系的基础上,确定出租汽车经营者。具体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出租汽车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一)招标投标;
(二)依法转让;
(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
(根据省交通厅等十四厅局“皖交运(202_)28号”文件制定)
第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续补: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 出租汽车经营权期满后,可有偿续补一次,经营权期限为4年,有偿使用金为1.5万元,续补经营权期满后政府无偿收回。
本办法实施后取得经营权指标的出租汽车, 经营权期限为8年。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转让必须持车辆价格评估报告到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设立的交易大厅挂牌转让,依法纳税,并经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准,同等条件下,出租汽车企业有优先购买权。
每辆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转让交易间隔时间不少于2年。
新投放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公司化经营,其经营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
(根据省交通厅等十四厅局“皖交运(202_)28号”文件制定)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收回:出租车经营权期满后,政府无偿收回,重新组织投放。
国家、省对出租车经营权期满后的处理有新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根据省交通厅等十四厅局“皖交运(202_)28号”文件制定)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核发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出租汽车经营权以单车为计算单位,每个经营权仅限于所核准的车辆使用。
(根据省道条第二十条制定)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企业收购个体出租汽车经营权并实行公司化经营的,原剩余经营权期限不变,并续延8年经营权期限。公司化经营车辆运营年限未超过4年更新车辆的,经营权期限可延长2年,但每车号最多只能享受两次更新车辆优惠。
(根据省交通厅等十四厅局“皖交运(202_)28号”文件制定)
第十五条 凡未按上述方式取得经营权的车辆,禁止经营出租客运。
(根据原管理办法修改)
第三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数量的资金;
(二)经营管理的出租汽车不少于300辆;
(三)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和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四)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
(五)有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省道条第十七条制定)
第十七条 申请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经营者,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
(一)持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向税务部门申领税务登记证;
(三)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办完上述手续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按其注册的出租汽车辆核发车辆运营证。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培训、考试,合格者发给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同原管理办法,简化一部分程序)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除应当符合公安机关对机动车的统一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营运车辆标准并经检测合格;
(二)安装出租汽车顶灯、空车标志和经检定合格的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三)喷涂、张贴出租汽车客运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省道条第十八条制定)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有3年以上驾龄且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服务规范、机动车维修、旅客急救基本知识和技能等考试合格,持有核发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被吊销客运资格证的驾驶员,从吊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客运资格证。
(根据省道条第十九条制定)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及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进行审验,经年审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具体办法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发生合并、变更、注销,应提前30日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报,经核准后到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出租汽车转为非经营性车辆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按规定缴回出租汽车专用牌照,拆除出租汽车专用标志标识。
(根据省道条第七条和原管理办法修改)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遇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服从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二)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出租汽车及配套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按时报验有关证件;
(三)按章交纳税费,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审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四)与驾驶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备案;
(五)制定服务规范,落实安全行车、治安防范等制度,加强对驾驶员的法制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
(六)依法办理乘客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强制性保险,协助处理交通事故;
(七)建立健全车辆及驾驶员档案管理以及乘客投诉制度,按时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八)按规定实行运营交接班;
(九)不得非法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以要求驾驶员出资购置车辆、一次性买断出租汽车经营权或以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承包费等方式向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十)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根据省道条第二十九条、省交通厅等十四厅局“皖交运(202_)28号”文和原管理办法修改)
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车辆运营证、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二)明码标价,合理收费,保持计程计价器准确有效,按照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显示的金额收取运费,主动出具运费发票。如发生应由乘客支付的过路、过桥、过渡等费用,应在启程前向乘客说明清楚;
(三)出租汽车空车待租时,应当开启空车待租标志。外地出租汽车在本市市区行驶的,必须关闭空车待租标志;
(四)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行;
(五)礼貌待客、热情服务,使用文明用语,保持车辆整洁卫生、设备、设施完好;
(六)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客流集散地设有出租汽车专用候客区域的,应进入专用候客区域运营,并服从调度,依次排队候客,不得场外揽客,扰乱站场秩序;
(七)不得无故拒载乘客、强行拉客、中途倒客、甩客、敲诈乘客;未经租乘人同意,不得搭乘其他乘客;
(八)发现乘客遗失物品的,应当设法归还失主,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上交所属企业或有关部门;
(九)在许可的营运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营运,但可以送乘客到异地并载客返程。
(十)不得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根据省道条第二十三条、省交通厅等十四厅局“皖交运(202_)28号”文和原管理办法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谢绝或终止服务:
(一)乘客在禁止停车的路段或遇到红灯停驶时要求搭乘的;
(二)乘客人数超过车辆核定载客人数或乘客携带超出车辆行李厢容积物品的;
(三)乘客携带宠物及其它污损车辆物品或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的;
(四)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在无人陪同时乘车的;
(五)所经道路无法行驶的;
(六)在出市区或驶往边远、偏僻地区,不配合出租汽车驾驶员到公安派出所、治安报警点查验登记的;
(七)乘客有其他违法要求或违法行为的。
(根据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和原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运费:
(一)不使用或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的;
(二)不出具出租汽车专用票据的;
(三)因驾驶员的过失不能及时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
(四)未经乘客允许搭乘他人的。
(根据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
(一)在客流集散地或道路边显示空车标志待租时拒绝载客的。
(二)在营运站点不服从调派或挑拣乘客的;
(三)车辆开启空车待租标志后,遇乘客示意停车后不载乘客的;
(四)驾驶员问清乘客去向后,不载乘客的;
(五)载客途中未经乘客同意无故中断、终止服务的;
(根据省道条第二十三条和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制定)
第二十七条 乘客认为驾驶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投诉,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乘客投诉应当提供所乘出租汽车车牌号、乘车票据、起止时间地点、行驶路线、本人联系方式及真实姓名等有关证据和资料;
(二)乘客自投诉之日起5日内不提供有关证据和资料或不协助调查的,视为放弃投诉权利;
(三)乘客投诉计价器失准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受理后,可以将计价器及其附属装置进行证据登记保存,并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确认,由此发生的直接费用由乘客先行垫付,最终由责任者承担。
(根据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制定)
第二十八条 被投诉的驾驶员及所在企业应当协助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调查处理投诉。5日内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调查询问的,视为放弃申辩。
(根据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制定及与上一条对等)
第二十九条 乘客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投诉,出租汽车驾驶员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投诉,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依法处理。
(根据省道条第五十四条制定)
第三十条 车站、医院、码头、大型商场、旅游景点等客流集散地,应当设置出租汽车专用候客区域,免费向出租汽车开放,并禁止其它车辆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收费或变相收费,不得垄断运营业务。
(根据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制定)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因抢险、救灾或执行紧急公务,可依法征用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不得拒绝。征用出租汽车按规定支付租费。
(根据省道条第三十二条制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可以在客流集散地、出租汽车停车场及停靠站点、车辆维修和检测现场实施监督检查。同时,逐步在客流集散地、出租汽车停车场及停靠站点安装电子监控设备,依靠科技手段加强管理。
(根据省道条第五十条、五十一条制定)
第三十三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运营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凭证,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提供车辆运营证等有效证明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退还被暂扣的车辆;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或经查实属于无证运营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暂扣的车辆;对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暂扣车辆,拍卖所得收入扣除拍卖手续费和抵扣应当缴纳的罚款后,余额返还当事人。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暂扣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根据省道条第五十二条制定)
第三十四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对出租汽车企业的资质条件、经营管理、服务质量、安全运营、从业人员文明服务教育等情况实行定期考评,奖优罚劣,完善出租汽车企业的服务质量信誉体系,逐步建立出租汽车企业市场竞争和退出机制。
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机制,对驾驶员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实行记分制考核,完善出租汽车驾驶员信用档案,奖优罚劣,逐步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的退出机制。
(根据市出租汽车管理领导小组推进我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的8条措施修改)
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出租汽车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