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协议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鉴于甲方作为零售商、乙方作为供应商,双方存在商品购销/代销关系;鉴于甲方初步开发建设了_________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鉴于双方同意通过_________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包括订货、补货、退货、销售及库存等信息查询在内的业务活动。
经过友好协商,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一、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使用:
1.本协议生效后,在系统运行初期,原来的传真联系方式仍然有效,当系统运行一段时期后,经甲方发出通知,将停止原传真往来模式的使用,完全执行本协议的规定。
2.甲方每天定时向乙方传送数据信息,乙方应在甲方传送数据信息后的2-3个小时内立即进行反馈:甲方于每天上午11:00、下午3:00分别两次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发布订单等数据信息;乙方在每天下午的2:00和5:00以前进行两次反馈操作。
二、使用要求:
1.甲方负责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系统的维护、运行,提供每天24小时的不间断服务。
2.甲方负责对乙方的系统维护人员进行培训,并对乙方在实际操作与运用中的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3.乙方应遵守《_________》,按照该手册的规定登录平台、维护机构信息、进行订单、退货单、对帐单的网上接收、查询和反馈。
4.甲方更新手册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遵守更新后的使用手册。
5.双方应确保数据信息的准确性与及时性。
三、使用环境:
1.乙方必须配备一台可以顺利登录互联网的计算机、并配备一名系统维护人员(具体要求见手册)。
2.乙方使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时,甲方向乙方提供用户名、密码,乙方应及时更改初始密码,作好用户信息的保密工作。
四、相关费用的支付: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下列费用:
1.系统开通费:签署本协议时,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
2.系统服务费与培训费:乙方按人民币_________元/季的标准,于每季度开始5日内向甲方交纳系统服务费与培训费(系统开通第一年,乙方支付系统开通费后免交第一年系统服务费与培训费)。
3.信息共享与使用费:库存、销售等信息的查询与共享功能开通使用后,乙方按当年交易额_________%的标准,于每年度终了接到甲方通知后5日内向甲方交纳信息共享与使用费。
五、保密一方对另一方的数据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第三方(包括各方内部未被授权的人员),并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保证数据信息不被第三方(包括各方内部未被授权的人员)所知悉。否则,应负责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与支出的全部费用。各方承担的保密义务不随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在接收到甲方数据后,必须进行同意或否决的反馈操作,如未按规定的时间及时反馈,乙方应按该次交易单据金额的2%-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或途径破坏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系统程序、或妨碍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系统的正常运行、或对甲方网站进行攻击(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上传内容的删改、释放病毒、造成甲方网络瘫痪等),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_________元-_________元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受到的一切损失与支出的全部费用。
第二篇:三种电子商务网络交易平台有哪些特点
电子商务模式分为B2B、B2C和C2C三种类型。那么这三种电子商务网络交易平台有哪些特点呢?
(一)B2C交易平台上交易的商品的特点
1.B2C模式定义。B2C模式是商家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如网上商店、网上超市。B2C网上商店或网上超市根据所出售商品的种类不同,又分为网上食品店、网上药店、网上花店等。
2.最早的电子商务模式。这种电子商务模式是互联网上最早创立的电子商务模式,如Amazon(亚马逊)就是B2C的开创者和典范,Amazon最早是在网上卖书,后来卖光盘,现在卖百货,基本上网上能卖的,什么都卖。
3.B2C电子商务模式的特点。商品完全通过网络的方式进行交易,从消费者到网上挑选和比较商品、到网上购物支付、到物流配送以及售后服务,整个一条线通过网络为媒介完成,不进行当面交易。
4.B2C模式分类。仔细分析一下,我们不难发现,B2C模式也分为两种:一种是自营式的,自己进货、出货,在自家网络上销售,还有配套的物流配送和库 存。如亚马逊、卓越;另一种就是纯平台模式,这类网站仅提供平台,供商家展示商品和网络买家甄眩如搜易得、8848等。
5.对出售商品的要求。在B2C模式下交易的商品,完全依靠网络销售,所以商品要适合在网上销售。适合在网上销售的商品受网上销售没有库存,不能完全真实感受信息的限制以及配送体系的特点,一般具有标准化、不易变质、适合传递等特征。
(1)B2C电子商务最好的目标产品是能通过电子传输的产品和服务,比如电子杂志、电影、FLASH等。
(2)其次适合做电子商务的是书和光盘,原因是这类模式的网站极大降低了人们的搜索成本,也就是寻找商品的成本。
(3)另外小型数码产品适合做电子商务,而非彩电、冰箱等大件。
(二)B2B交易平台上交易的商品的特点
1.B2B电子商务模式定义。B2B电子商务模式是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如网上采购中心、网上交易市常这类交易平台上交易的商品覆盖门类齐全,因为企 业和企业之间的交易产品并不像普通消费者那样以日用、休闲和娱乐消费品为主,并且是单宗、小额交易而交易量大等特点,企业和企业间的交易则是大额交易。
3.B2B电子商务模式的交易特点。由于B2B大额企业间交易的特点,所以B2B的交易在线下完成,B2B只是一个平台汇聚交易双方撮合交易。这样交易品的种类就不受网络交易的限制。
像阿里巴巴这样的、以商机交流和撮合为主的平台型电子商务网站,它上面的商品种类分为27个门类,覆盖全面,各种商品信息都有。而商品的交易都在网下进行。
(三)C2C交易平台上交易的商品的特点
C2C交易平台上交易产品丰富、范围广并且以个人消费品为主。因为C2C交易本质上也是网上撮合成交通过网上或者网下的方式进行交易。
第三篇: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正式版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目 录
前 言
引 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3.1电子商务
3.2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3.3平台经营者
3.4站内经营者
4.基本原则
4.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4.2 业务隔离原则
4.3 鼓励与促进原则
5.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设立与基本行为规范
5.1 设立条件
5.2 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
5.3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
5.4交易平台设施及运行环境维护
5.5 数据存储与查询
5.6 制订和实施平台交易管理制度
5.7 用户协议
5.8 交易规则
5.9 终止经营
5.10平台交易情况的统计
6.平台经营者对站内经营者的管理与引导
6.1 站内经营者注册
6.2 进场经营合同的规范指导
6.3 站内经营者行为规范
6.4 对交易信息的管理
6.5 交易秩序维护
6.6 交易错误
6.7货物退换
6.8 知识产权保护
6.9 禁止行为
7.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合理保护
8.平台经营者与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协调
8.1 电子签名
8.2 电子支付
8.3 广告发布
9.监督管理
9.1 行业自律
9.2 投诉管理
9.3 政府监管
前 言
本规范的全部技术内容为推荐性。
本规范的制定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2_年第292号)、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商务部公告202_年第19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2_年第49号)的规定,并总结电子商务实际运作经验制定的。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
引 言
电子商务服务业是以信息技术应用和经济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社会全局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引领带动作用的新兴产业。中国电子商务正处在高速发展时期。加强电子商务标准化建设,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不仅沟通了买卖双方的网上交易渠道,大幅度降低了交易成本,也开辟了电子商务服务业的一个新的领域。加强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服务规范,对于维护电子商务交易秩序,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规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经营活动,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和经营活动的行为规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务部负责对本规范的解释。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范起草过程中参考了下述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2_年第292号)
(2)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商务部公告202_年第19号);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2_年第49号);
(4)国家标准《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2_);
(5)国家标准《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9-202_);
(6)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2_);
(7)国家标准《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服务及其等级划分规范 B2BB2C电子商务服务平台》(GB/T24661.2-202_);
(8)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2_]43 号)。
相对于上述文件,本规范突出表现出两方面的特点:
(1)规制的重点不同。本规范专注于对主体的管理,规制交易主体之间的关系,并从法律角度提出规范的条款。
(2)写作的方法不同。本规范没有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所有行为进行详细的规定,这主要是因为现有文件已经对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作了详细的、静态的规定。本规范主要关注现有文件和标准没有顾及的交易主体之间关系的调整,并把这种调整看作一种动态的、系统的活动。
3.术语和定义
3.1电子商务
本规范所指的电子商务,系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网络和其他信息网络)所进行的各类商业活动,包括货物交易、服务交易和知识产权交易。
3.2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关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总和。
3.3平台经营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经营者)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第三方交易平台运营并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4站内经营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站内经营者(以下简称站内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从事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4.基本原则
4.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平台经营者在制定、修改业务规则和处理争议时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4.2 业务隔离原则
平台经营者若同时在平台上从事站内经营业务的,应当将平台服务与站内经营业务分开,并在自己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上予以公示。
4.3 鼓励与促进原则
鼓励依法设立和经营第三方交易平台,鼓励构建有利于平台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
鼓励平台经营者、行业协会和相关组织探索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交易安全制度,以及便捷的小额争议解决机制,保障交易的公平与安全。
5.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设立与基本行为规范
5.1 设立条件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从事的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硬件设施;
(2)有保障交易正常运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安全环境;
(3)有与交易平台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5.2 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
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取得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5.3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各类经营许可证;
(2)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登记或经备案的电子验证标识;
(3)经营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联系信息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4)监管部门或消费者投诉机构的联系方式。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5.4交易平台设施及运行环境维护
平台经营者应当保障交易平台内各类软硬件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消防、卫生和安保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平台经营者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运行、维护网上交易平台系统和辅助服务系统,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依法实时监控交易系统运行状况,维护平台交易系统正常运行,及时处理网络安全事故。
日交易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设置异地灾难备份系统,建立灾难恢复体系和应急预案。
5.5 数据存储与查询
平台经营者应当妥善保存在平台上发布的交易及服务的全部信息,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站内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的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最后一次登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发生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站内经营者有权在保存期限内自助查询、下载或打印自己的交易信息。
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通过独立的数据服务机构对其信息进行异地备份及提供对外查询、下载或打印服务。
5.6 制订和实施平台交易管理制度
平台经营者应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制度:
(1)用户注册制度;
(2)平台交易规则;
(3)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
(4)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5)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6)广告发布审核制度;
(7)交易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
(8)争议解决机制;
(9)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平台经营者应定期在本平台内组织检查网上交易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改善措施。
5.7 用户协议
平台经营者的用户协议及其修改应至少提前30日公示,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应当抄送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用户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用户注册条件;
(2)交易规则;
(3)隐私及商业秘密的保护;
(4)用户协议的修改程序;
(5)争议解决方式;
(6)受我国法律管辖的约定及具体管辖地;
(7)有关责任条款。
平台经营者应采用技术等手段引导用户完整阅读用户协议,合理提示交易风险、责任限制和责任免除条款,但不得免除自身责任,加重用户义务,排除用户的法定权利。
5.8 交易规则
平台经营者应制定并公布交易规则。交易规则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30日予以公示。用户不接受修改的,可以在修改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通知退出。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原交易规则妥善处理用户退出事宜。
5.9 终止经营
第三方交易平台歇业或者其他自身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站内经营者,并与站内经营者结清财务及相关手续。
涉及行政许可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终止营业的,平台经营者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确保在合理期限内继续提供对消费者的售后服务。
5.10平台交易情况的统计
平台经营者应当做好市场交易统计工作,填报统计报表,定期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6.平台经营者对站内经营者的管理与引导
6.1 站内经营者注册
(1)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需要向平台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2)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向平台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获准经营的证明文件、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3)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核验站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外是否显示站内经营者真实名称和姓名由平台经营者和站内经营者协商确定。
(4)平台经营者应当每年定期对实名注册的站内经营者的注册信息进行验证,对无法验证的站内经营者应予以注明。
(5)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提示,督促站内经营者履行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管理制度,增强诚信服务、文明经商的服务意识,倡导良好的经营作风和商业道德。
6.2 进场经营合同的规范指导
平台经营者在与站内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时,应当依法约定双方规范经营的有关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该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必备条款:
(1)平台经营者与站内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站内经营者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严格自律,维护国家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公平、公正、健康有序地开展网上交易,不得利用网上交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站内经营者应当注意监督用户发布的信息,依法删除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防范和减少垃圾邮件。
(4)站内经营者应当建立市场交易纠纷调解处理的有关制度,并在提供服务网店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6.3 站内经营者行为规范
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站内经营者遵守以下规范,督促站内经营者建立和实行各类商品信誉制度,方便消费者监督和投诉:
(1)站内经营者应合法经营,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有毒有害的商品。对涉及违法经营的可以暂停或终止其交易。
(2)对涉及违法经营或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站内经营者可以按照事先公布的程序在平台上进行公示。
(3)站内经营者应就在停止经营或撤柜前3个月告知平台经营者,并配合平台经营者处理好涉及消费者或第三方的事务。
(4)站内经营者应主动配合平台经营者就消费者投诉所进行的调查和协调。
6.4 对交易信息的管理
平台经营者应对其平台上的交易信息进行合理谨慎的管理:
(1)在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公布所经营产品的名称、生产者等信息;涉及第三方许可的,还应公布许可证书、认证证书等信息。
(2)网页上显示的商品信息必须真实。对实物(有形)商品,应当从多角度多方位予以展现,不可对商品的颜色、大小、比例等做歪曲或错误的显示;对于存在瑕疵的商品应当给予充分的说明并通过图片显示。发现站内经营者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广告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上交易平台服务。
(3)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站内经营者有侵权行为或发布违法信息的,平台经营者应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警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有害信息,并可依照投诉人的请求提供被投诉人注册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4)平台经营者应承担合理谨慎信息审查义务,对明显的侵权或违法信息,依法及时予以删除,并对站内经营者予以警告。
6.5 交易秩序维护
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证网上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环境和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服务,维护交易秩序,建立并完善网上交易的信用评价体系和交易风险警示机制。
平台经营者应当合理提示用户关注交易风险,在执行用户的交易支付指令前,应当要求用户对交易明细进行确认;从事网上支付服务的经营者,在执行支付指令前,也应当要求付款人进行确认。
鼓励平台经营者设立冷静期制度,允许消费者在冷静期内无理由取消订单。
鼓励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和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卖家保证金”服务。保证金用于消费者的交易损失赔付。保证金的金额、使用方式应事先向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6.6 交易错误
平台经营者应当调查核实个人用户小额交易中出现操作错误投诉,并帮助用户取消交易,但因具体情况无法撤销的除外。
6.7货物退换
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站内经营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商品售后服务和退换货制度,对于违反商品售后服务和退换货制度规定的站内经营者,平台经营者应当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可依照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6.8 知识产权保护
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适当的工作机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对于权利人附有证据并通知具体地址的侵权页面、文件或链接,平台经营者应通知被投诉人,同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平台经营者应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站内经营者遵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6.9 禁止行为
第三方交易平台同时利用自有平台进行网上商品(服务)交易的,不得相互串通,利用自身便利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7.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合理保护
未经用户同意,平台经营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转让用户名单、交易记录等数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平台经营者应督促站内交易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服务单据及相关凭证。
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站内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8.平台经营者与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协调
8.1 电子签名
鼓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订立合同。标的金额高于5万元人民币的网上交易,第三方交易平台应提示交易双方使用电子签名。
8.2 电子支付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采用的电子支付应当由银行或具备合法资质的非金融支付机构提供。
8.3 广告发布
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被投诉的广告信息,应当依据广告法律规定进行删除或转交广告行政主管机构处理。
第三方交易平台应约束站内经营者不得发布虚假的广告信息,不得发送垃圾邮件。
对于国家明令禁止交易的商品或服务,提供搜索服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在搜索结果展示页面应对其名称予以屏蔽或限制访问。
9.监督管理
9.1 行业自律
鼓励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依照本规范进行行业自律,支持有关行业组织对平台经营者的服务进行监督和协调。
鼓励行业协会设立消费警示制度,监督和约束有不良行为的平台经营者。
鼓励平台经营者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规和行约,建立网上交易诚信体系,加强自律,推动网上交易的发展。
9.2 投诉管理
消费者协会和相关组织通过在线投诉机制受理的网上交易争议投诉,平台经营者应及时配合处理与反馈。
对于不良用户,平台经营者可以根据事先公示的程序和规则对站内经营者的市场准入进行限制。
9.3 政府监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上交易服务规范的监管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对平台经营者及站内经营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
(全文完)
第四篇:数字商品交易平台合作协议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果您对本协议的条款有疑问的,请通过淘宝客服渠道进行询问,淘宝将向您解释条款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淘宝对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数字商品交易平台合作协议
最近修订日期(202_年12月28日)
本协议由同意并承诺遵守本协议约定使用数字商品交易平台服务的法律实体(下称 “甲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下称“乙方”)、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下称“丙方”)共同缔结,本协议具有合同效力。本协议项下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和网站空间由乙方提供,丙方为网站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服务(乙方和丙方在本协议中可单独或合称为“淘宝”)。
第一条:相关定义
数字商品交易平台:指taobao.com网站的淘宝电子书频道、淘宝视频频道(频道名称可能依业务需要不时修改)及其客户端。下称“数字平台”。
数字商品:指甲方通过数字平台向网络买家(即用户)提供的视频、电子图书、文字作品、图片等各类电子数字化作品以及与数字化作品相关的内容。例如就电影作品而言,包含电影影像、宣传海报、电影内容介绍等内容;就电子图书而言,包括封面、标题、正文、插图、附注等内容。
客户端:指安装在PC、平板电脑、手机、电子书阅读器等终端设备上的用以访问taohua.com、taobao.com网站上数据内容的应用软件。
服务费:指淘宝为甲方在数字平台实现数字商品交易并为甲方向网络卖家提供售后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二条:合作期限和终止
2.1,经淘宝审核通过并向甲方发出服务开通通知时,本协议即在三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本协议如生效,则有效期至本的12月31日。
2.2的书面通知,否则,本协议自动续签一年,自动续签无次数限制。
2.3本协议到期终止且不再续签或合作的,淘宝应立即停止在该平台上传播、销售甲方数字商品。但用户仍有权按照购买时获得的权限使用已购买的数
字商品,即对于视频类商品,已购买用户有权在三方停止合作后,登录数字平台按购买时的商品授权日期使用数字商品;对于电子图书类商品,已购买用户有权在三方停止合作后,登录数字平台永久使用数字商品。
第三条:合作内容
3.1淘宝向甲方提供数字平台及相关服务,使甲方得以通过数字平台发布、销售、推广数字商品并接受用户对数字商品的购买或使用需求。
第四条:声明与保证
4.1权利人允许甲方在本协议平台传播)的数字商品。
4.2网、数字平台的规则、流程和正确使用的说明,上述包含已经公示及将来可能公示的规则、流程和正确使用的说明。
4.3通知甲方。如甲方不同意相关变更,应在协议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否则,视为接受相应变更。
4.4甲方确认,甲方入驻数字平台的支付宝账户即结算交易款账户。
4.5
4.6甲方同意淘宝可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在数字平台或其他媒介使用甲方的商标、标识等知识产权,但淘宝之使用需以本协议范围为限。
4.7淘宝确认,甲方对数字商品享有定价权,如因淘宝对甲方数字商品采取促销措施等情况而需要变更定价的,淘宝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4.8淘宝可在数字平台发布其他信息,淘宝保证其所发布的信息不会损害甲方的著作权、名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费用和结算
5.1通过数字平台产生的每一笔数字商品交易款,属于甲方100%所有,甲方委托淘宝代收。甲方按照每一笔交易额的30%(百分之三十)向淘宝支付服务费。为了更好地向甲方提供服务,淘宝可能会与第三方合作,共同向甲方提供与数字平台运营相关的服务。甲方就第三方提供的服务委托淘宝向第三方支付费用,该代付的费用淘宝有权直接从代收的数字商品交易款中扣除。淘宝确认,在此情况下,淘宝与第三方向甲方收取的费用总和仍为每一笔交易额的30%(百分之三十)。
5.2本协议按自然月进行结算,每个自然月为一个结算周期,而第一次结算的结算周期为第一次产生交易之日至该月月末。每个自然月的最后一天的24时为该结算周期的结算时点。淘宝应于每月初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上个月发生的数字商品交易款的70%支付至甲方支付宝账号。如发生退货,甲方授权淘宝将收取的交易款退还给用户;对发生退货的数字商品,淘宝不收取服务费;如退货非于数字商品交易当月发生,则相应交易款于退货发生次月一并结算。
5.3甲方可自行登录数字平台查询数字商品交易明细,当日的交易明细可于次日查询。数字商品交易的数额以及发生时间以数字平台及支付宝系统记录的用户付款记录为准。
5.4如甲方需要淘宝、与淘宝合作的第三方(如有)开具发票,淘宝应于接到甲方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供淘宝的服务费发票,并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配合提供第三方的发票(如有第三方),发票金额以已结算的为准。
5.5对用户使用天猫积分购买甲方数字商品产生的交易款,甲方应于次年的1月31日前按照本天猫积分购买产生的交易款向天猫开具符合天猫要求的发票。如甲方不能按时向天猫开具本的积分发票,甲方同意淘宝有权直接从应当支付给甲方的数字商品交易款中划扣相当于本积分发票金额的30%(百分之三十)给天猫,以弥补天猫未收到发票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
6.1除各方另有协议约定或本协议中有相反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将其他方的企业名称或标识用于非本协议项下的其他用途。本协议合作中止或者终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继续使用其他方的企业名称和标识。淘宝为本协议制作的页面及相关网页知识产权均归淘宝所有,未经淘宝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使用、传播或转载等。
6.2各方承诺任一方为履行本协议所提供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及任何补充协议所述内容,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文件资料,一方获取的他方或其关联公司的文件资料、注册会员信息以及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客户信息等负有保密的义务,并有义务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使其所接受的资料免于被散发、传播、披露、复制、滥用及被无关人员接触。各方承诺,本保密义务延及其员工,如有违反,该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6.3各方承诺在本协议终止之后仍然继续承担在此条款下的保密义务。各方有权对其他方故意或过失泄露商业秘密所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
6.4各方承诺,通过共同协作,保护数字商品的知识产权。淘宝将采取必要且有效的技术手段,对于收费商品,确保在未付费状态下普通网络用户仅能预览甲方允许预览的部分内容;对于未开放下载权限的数字商品,不论是否收费,普通网络用户均只能通过数字平台的终端界面进行在线观看、阅读或浏览,限制用户的下载、拷贝等有可能侵犯到商品的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任何一方违反其于本协议项下的陈述、承诺、保证或义务,而使其他方遭受任何诉讼、纠纷、索赔、处罚等的,违约方应负责解决,并消除影响;使其他方发生任何费用、额外责任或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7.2如一方(违约方)违反本协议,其他方(守约方)有权向该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违约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守约方的要求予以纠正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并可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7.3内容或其他合法权益的争议或者索赔,或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任何形式的处罚或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使淘宝或/及其关联公司免责。若淘宝先行向第三方支付了赔偿或承担了其他法律责任,或向政府部门支付了相关罚款,甲方应对淘宝或/及其关联公司的一切损失(包含但不限于淘宝或/及其关联公司因此支出的赔偿金、和解款、律师费、诉讼费支出等)进行赔偿。
第八条:法律适用
8.1本协议的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2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通知和送达
9.1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之外,本协议所称的任何通知应以中文写成,以专人送达(包括特快专递)或电子邮件之形式发送。如通知为电子邮件形式的,则邮件发出即视为已送达;如为专人派送的(包括特快专递),则以签收日期为准。
9.2甲方联系方式以数字平台入驻后台登记的为准,淘宝联系方式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99号创业大厦6F,邮编310012,淘宝数字产品业务部战略合作部(收);电子邮箱:tbshuzi@taobao.com或淘宝指定的其他邮箱。非事先以书面通知方式更改,所有通知收取地址均以本条约定为准。
第十条:其他条款
10.1未经其他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
何权利义务。但在淘宝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为保障协议正常履行,淘宝可能根据业务调整情况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其关联公司,此种情况将会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通知送达即视为甲方同意淘宝的转让行为。
10.2就用户提出开具发票需求的数字商品交易,在淘宝认可的情况下,甲方同意向淘宝追认该笔交易甲方先卖给淘宝、继而由淘宝作为销售方销售给用户,甲方无需就此追认另行出具任何书面文件。此种情况并不代表甲方将数字商品的版权授权给淘宝,也并不影响甲方与淘宝的正常费用和结算,即该笔交易甲方与淘宝仍按照本协议第五条进行结算。
10.3如甲方之前曾就本协议合作事项与淘宝或其关联公司签署过相关协议,则本协议生效后,取代之前的协议。
第五篇:浦东国贸电子商务现货交易平台交易说明
浦东国贸电子商务现货交易平台交易说明
(202_年2月12日)
1、网上现货交易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上海宝钢浦东国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东国贸”)钢铁产品现货资源的订单生成业务。浦东国贸在http://www.feisuxs网站公开投放可订货资源,客户进行订货要约操作,生成订单并完成相关支付及提货操作。
2、释义
2.1 购物车:用于存放客户拟订购资源,可以存放单个或多个资源,不同供应商、品种大类将形成不同的购物车。
2.2 订单:对购物车中资源进行数量、捆包、单价确认后形成的要约单。2.3 意向合同:订单经客户确认后,生成意向合同
2.4 全额合同:客户订购的碳钢、不锈钢、特钢合同需在意向合同生效后的五个自然日内,全部货款到帐,使合同生效。
2.5 电子提货单:客户按照浦东国贸公司交易规则,待合同生效后,浦东国贸生成电子提货单,客户可在系统中打印“电子提货单”,并盖章(客户公章或合同章)即可直接去仓库提货。(后附电子提货单打印规则,见4.8)
3、交易流程
3.1 资源查看:浦东国贸现货交易平台所展示的现货产品,即是浦东国贸所挂牌的全部现货资源。客户可以根据条件详细查询资源。浦东国贸公开投放的可订货资源为要约邀请,客户确认订单为要约。3.2 购物车:客户可以按资源、或者按捆包选择,放入购物车。同一件货物,可以被多个客户选入购物车,不形成冲突。放入同一购物车的条件是,相同的供应商、相同的品种大类。
3.3 订单(购物意向):客户将购物车中的货物生成订单,即形成对此批货物的购物意向。在未提交订单前,资源可被多个客户放入订单而不形成冲突,订单生成并提交后半个小时内不进行订单确认,资源将自动释放。
3.4 未生效合同(意向合同):生成意向合同后,客户即可打印该意向合同。此时合同由于未配款,尚处于未生效状态。
3.5 对于生效的全额合同,客户可以进行提货安排。
3.6 以提货单为单位,目前仅提供自提方式,客户可打印电子防伪提货单.3.7电子提货单交易规则:
客户如需自助打印电子防伪提货单,需先从www.feisuxs下载自助提单申请表,将相关内容填写完毕后,加盖规定的印章,将原件寄回浦东国贸备案。相关业务人员在收到申请后,为客户开通自助打印电子防伪提货单业务的权限。客户在自助打印电子防伪提货单前需同意相关电子提货单业务的服务条款,然后即可打印并直接到仓库提货。
3.8 客户各管理员和业务员需随时保管好用户名和密码,如发现密码遗忘或泄漏,需及时与浦东国贸相关业务人员联系,注销原有密码,因客户泄漏密码而造成的后果由客户自负。
3.9 客户需对其管理员和业务员进行管理,进行相应的交易功能授权。客户管理员和业务员须向浦东国贸提供单位法人书面授权委托书后方可进行管理、交易业务。
3.10 浦东国贸保留废除任何不按照诚信、公平、公正、公开、合法原则进行交易的客户的交易权利,保留废除被其它公司控制、操纵或利用的客户单位的交易权利。对于恶意进行交易操作,非法牟利、扰乱交易秩序的客户,浦东国贸 有权终止履行相关交易服务的合同条款。3.11 客户需认真阅读网上现货交易规则及相应的服务条款,对于字段有不理解或疑问须及时向浦东国贸联系。如客户已进行网上现货交易申请操作,就意味着客户对于浦东国贸网上现货交易的规定有完整和准确的认识。浦东国贸不承担由于客户误解造成的责任。
4、相关服务条款
4.1 用户名、密码
客户如忘记密码,则应及时致电我司,并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密码重臵需求传真至我司,我司将为客户重臵密码。
4.2 系统开放和资源投放的规则
www.feisuxs定为:每个工作日都可24小时浏览资源,游客也能查询普通资源区内的资源;8:30-11:30及下午13:00-16:30为交易时间,必须是注册用户方可进行交易;在交易时间以外,客户不能订货。
4.3 系统控制规则
浦东国贸有权在交易时间内根据自身经营策略进行现货交易临时封盘,4.4 订购规则
(1)同一供应商、同一品种大类的资源,方可放入一份订单中。(2)资源抢购规则:资源被放入购物车时,资源不被锁定,资源可被多个客户同时放入购物车,客户递交订单意向合同时,资源即被锁定。
4.5 若干时间规则设定(1)购物车时间:不作限制。
(2)订单时间:在交易时间段才可以生成并提交订单。(3)合同意向:碳钢、不锈钢、特钢合同保留5个自然日。客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合同全部货款缴款,合同即生效;若未全部缴款,系统将自动撤销该意向订单。
4.6物流规则
(1)客户选择自提的,无须支付运输费用。
(2)客户选择代运的,需支付相关代运费用,每份订单代运量10吨以下(含10吨),运输费用单价按10吨计价。
(3)对浦东国贸的碳钢全品种现货,客户提货时需支付15元/吨(不含税)的吊费;对不锈钢品种现货卷,客户需要支付18元/吨(不含税)的吊费,不锈钢现货板,客户需要支付25元/吨(不含税)的吊费;对特钢品种现货线材,客户需要支付21元/(不含税)吨的吊费,对特钢品种现货管坯,客户需要支付23元/吨(不含税)的吊费。4.7 撤销和终止规则
客户在购物车环节,可以随意删除和添加捆包。在订单环节,可以终止意向订单。
在生效合同中,客户若想终止合同,需向浦东国贸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浦东国贸领导审批同意后予以终止。
凡是客户在非交易时间内生成的合同,系统将自动予以撤销,并保留解释权。自提提货单生效后,买方不能终止。4.8电子提货单打印规则 4.8.1定义:
“电子提货单”是指为了以电子数据交换形式取代传统纸质提货单证,浦东国贸委托东方钢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对提货信息进行电子数据化处理并通过数据通信网络完成传递,浦东国贸授权客户按照协议和规则登陆指定的电子商务网站,获取相关电子数据,并按特定方式在线打印,最终据此前往浦东国贸指定仓库提取指定货物的一种凭证。“第三人”是指受客户的委托授权,代表客户打印电子提货单(纸质)或代表客户至指定仓库提取指定货物的第三人。
“电子提货单持有人”即持有效打印的纸质浦东国贸电子提货单至指定仓库提取货物的客户或第三人。
“仓库”指浦东国贸指定的负责对相关货物进行保管、对电子提货单进行验证后发货的物流服务商。
“东方钢铁”指为浦东国贸电子提货单提供系统服务的运营商,即东方钢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浦东国贸电子商务现货平台”指浦东国贸在线电子单据模块系统,即东方钢铁用于对提货单信息电子数据化处理、物流管控、单据打印等模块的电子商务平台。
4.8.2电子提货单操作网址:
浦东国贸提供给客户实现“电子提货单”功能的电子商务网站地址是:www.feisuxs。
4.8.3电子提货单使用说明: 1)技术安全:
本电子提货单由客户的在线电子单据模块系统生成,采用了光学防伪技术、防复印光学水印、一维条码技术等特定技术,使用一般A4纸张进行打印,由提货单密码区、一维条码区、货物信息区等组成,具备防篡改、防复印等功能。
2)申请程序:
需使用浦东国贸电子商务现货平台的电子提货单业务,客户应向浦东国贸提交使用电子提货单业务的书面申请;
浦东国贸在收到客户的书面申请后可对客户的有关信息、资质情况进行核实,浦东国贸可根据客户的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客户采用电子提货单业务; 客户须同意遵守浦东国贸与电子提货单业务的一切规定,并办妥相关资料信息备案工作,浦东国贸如同意客户加入电子提货单业务系统,则为其开通该项业务的权限。
3)打印程序:
浦东国贸同意客户采用电子提货单业务后,客户可凭其持有的用户名、密码登录具有电子提货单功能的电子商务网站进行电子提货单的生成和打印;
客户在打印时,若由于机器、系统故障出现卡纸、打印不清等问题需要重新打印的,则应通过系统再次打印,系统将重新生成电子提货单密码,原电子提货单同时自动失效。
4)验单程序:
电子提货单持有人至仓库提取货物时,须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仓库将校验打印纸质电子提货单的真伪和校验提货单信息;
仓库在进行验单时,若发现纸质电子提货单不合格或已失效,仓库有权拒绝发货。
5)提货程序:
电子提货单持有人凭真实、有效的电子提货单(须盖公章或合同章),应按提货单正面显示的提货日期和提货地点提取货物;
电子提货单持有人到指定提货仓库提取货物时,除出示纸质电子提货单外还需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和车辆证件。
6)浦东国贸的权利与义务:
浦东国贸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决定是否同意客户关于进入浦东国贸电子商务现货交易平台电子提货单业务的申请。客户若存在不遵守浦东国贸电子提货单有关业务规定、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或存在恶意操作等情况的,浦东国贸有权终止客户使用电子提货单业务的权限,并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浦东国贸具有根据物流需要对浦东国贸的电子提货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浦东国贸向客户提供的用户名及密码是客户进入浦东国贸电子商务现货交易平台打印电子提货单的依据,客户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将用户名及密码提供给他人使用,因客户将自己用户名及密码提供给他人使用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浦东国贸不对客户的用户名和密码的保管安全负责任。
第三人代表客户打印电子提货单(纸质)或代表客户到指定仓库提取指定货物,均应视为客户的授权代理人,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应由客户承担。因第三人打印电子提货单或提取货物而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浦东国贸尽最大努力争取但无法担保以下事宜:电子提货单能完全满足客户的要求、电子提货单将不受干扰、及时提供、安全可靠或不会出错。
电子提货单系统因下列状况无法正常运作,使乙方无法使用各项服务时,浦东国贸将对此不负损害赔偿责任,包括:
客户不正当使用电子提货单。
恶意伪造、仿造、涂改或篡改电子提货单。 系统停机维护期间。
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因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电子提货单系统障碍不能执行业务的。 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客户不当设臵打印设备造成电子提货单打印失败。 与上述相关的其他情况
客户不得利用宝钢电子提货单系统进行任何不利于浦东国贸的行为,浦东国贸有判定客户及第三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本条款要求及诚信原则的保留权利,如果客户及第三人的行为违背了本条款的规定或有违诚信原则,浦东国贸有中断对其提供电子提货单服务的权利。电子提货单系客户的提货凭证,持有人应在电子提货单规定的提货时间内提取货物,若逾期,电子提货单将失去有效提货凭证功能,浦东国贸有权将货物转至其他仓库,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客户承担。
浦东国贸有义务向客户提供必要的电子提货单使用说明,并负责向客户提供电子提货单的知识咨询服务,并在网站公布业务介绍、热点解答、交易规则等内容。
7)客户的权利和义务:
客户同意完全遵守本协议及电子提货单背面条款的约定,将严格按照电子提货单业务所设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客户有义务向浦东国贸提供其真实、详尽、准确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关于客户及第三人的信息;
用户名及密码是客户获得授权并进入电子商务网络并进行打印电子提货单的依据,客户必须妥善保管。客户不得擅自将用户名及密码提供给他人使用,无论客户是否将用户名或密码提供给他人使用,客户均需对该用户名和密码下的行为负责。因客户对用户名和密码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如客户的帐号密码丢失或泄漏,客户应立即向浦东国贸提出冻结帐号的申请,并申请更改新的密码;(请按实际操作情况修改)如发现任何非法使用客户帐号或帐号出现安全漏洞的情况,客户亦应立即通告浦东国贸;
第三人代表客户打印电子提货单(纸质)或代表客户到指定仓库提取指定货物,均应视为客户的授权代理人,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应由客户承担。因第三人打印电子提货单或提取货物而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浦东国贸为客户开通电子提货单业务后,客户在每次生成提货单后,应尽快打印出电子提货单,由于客户的原因而未打印电子提货单而造成无法提取货物,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客户自行承担;客户需妥善保管电子提货单,如由于客户或第三人的原因将其灭失或遗失,客户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客户或第三人需保持电子提货单平整和整洁,提货单密码区和一维条码区不得折叠或污染。若因提货单折叠或污染造成电子提货单无法获得仓库验证通过,而无法提货带来的一切损失由客户承担; 客户应在电子提货单规定的提货时间内提取货物,若逾期,电子提货单将失去有效提货凭证功能,浦东国贸有权将货物转至其他仓库,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客户承担;
客户不得伪造、复印、仿造电子提货单或者利用交易平台电子提货单系统进行任何不利于浦东国贸的行为。
8)风险转移:
客户在生成提货单时选择自提,当提货单生效后,此时货物所有权由浦东国贸转移到客户本身;若由浦东国贸提供代运货物,则货物所有权自交付浦东国贸指定的承运人时即已转移给乙方。
指定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提货单生效之前由浦东国贸承担,提货单生效后由客户承担。若客户违反约定未及时收取货物的,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客户承担。上述风险的转移不影响客户在其投保范围内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
9)法律适用及效力: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甲方的电子提货业务。
本电子提货单仅限用于提取浦东国贸指定货物的功能,无其他用途(对于物权凭证功能、金融票据服务及其他担保服务等浦东国贸保留最终解释权)。除浦东国贸与客户另有约定外,真实有效的纸质电子提货单为客户提取浦东国贸指定货物的凭证,任何人不得复印或篡改。被复印或篡改后的电子提货单无效。
浦东国贸原则上不认可电子提货单的转让或质押,擅自转让或质押的行为无效,若客户或第三人将该提货单用于其他用途,浦东国贸不承担任何由此产生的责任和义务。
基于浦东国贸在线电子单据模块系统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或短信记录等内容均可作为处理电子提货单业务的有效法律凭据。
10)争议解决: 因本规则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在争议产生后60日内不能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本规则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违约责任:
双方应自觉遵守、严格履行本规则的各项条款、条文。任何一方未按本规则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赔偿对方相应损失。
客户或第三人同意保障和维护浦东国贸及电子提货单系统的利益,如因客户或第三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协议或本条款项下的任何条款而给浦东国贸或任何他方造成损失,客户同意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12)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发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本规则自客户登陆系统时点击同意服务条款(或交易规则)后即生效。本规则未尽事宜,双方经友好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生效后,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电子提货单如有部分规定被认为无效或不可执行,该无效或不可执行仅限于该部分规定,其他规定不受影响并被执行,如同该无效或不可执行部分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