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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



第一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

甲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

甲方是道路运输局批准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乙方自愿要求到甲方学习驾驶技术,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依照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驾驶技术培训服务,诚信为本,优质服务,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得另立项目收取其它费用。

第二条:甲方应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保证学员完成培训的学时和训练科目,培训记录真实有效。

第三条:甲方在教学活动中,不得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向学员谋取其它利益。

第四条:乙方学习的车型为(小型汽车/中型货车),考取(C1/B2)证。

第五条:乙方负责考试费用及预约考试后乙方未参加考试或者科目考试不及格所产生的补考费用。

第六条:乙方自报名之日起,须在两年内结束培训及考试,因自身原因未参加培训、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甲方不办理退费。

第七条:乙方异地有驾驶证的(如摩托车证),应提前注销或审检合格。

第八条: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办理驾驶证考试报名手续的,应提供本人真实有关资料,提供虚假信息后果自负。

第九条:在校学习期间,乙方须保持通讯畅通,预约考试时,甲方应公示报考学员名单,通知乙方;乙方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爱护教练车、教学设施和设备,听从教练员的安排,不得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得带无关人员和其他车辆进入训练场。此合同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

第二篇:武汉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

武汉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

编号: WGF-202_-0801

武汉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

NO.甲方(培训机构名称):乙方(学员姓名):性别:训练场所:学员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就培训事项达成一致。

第一条 甲方须向乙方出示政府有关部门准予甲方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业务的有关证照,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为乙方提供培训服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和使用规定》为乙方办理考试等相关手续。

第二条 乙方自愿选择考试类型驾照,选择车型进行培训;甲方须按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理论及实际操作培训;培训周期自取得《机动车驾 驶技能准考证明》之日起至科目三考试之日止,不超过天(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支付培训费用元(大写为:人民币仟佰拾元整),其中包括:

1培训费元(含理论及实际操作培训费);

2.代办费元(含科目

一、科目

二、科目三首次考试费,首次科目

二、科目三考试设备租赁费,体检费、驾驶证工本费);

其他:。

说明事项:乙方考试不合格,第一次补考免费,自第二次起需另支付补考费。其中科目一补考费元、科目二补考费元、科目三补考费元。

(考试费及补考费的收取按公安部门公布的标准及规定执行,预约未考的视同考试不合格。)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的培训项目和学时要求,在指定训练区域进行培训。如实、规范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日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

2、向乙方提供的教练员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教练员证》、教 练车具有政府部门核发的教练车号牌、教练车辆须经政府部门审验检测合格并安装有IC卡计时装臵。

3、甲方应提前天通知乙方参加培训,提前天通知乙方参加考 试。

4、甲方在安排乙方参加考试前,必须对乙方进行培训结业考试,结业考试合格的才能安排考试。

5、甲方应主动与乙方协商进行预约培训,在预约时间内甲方必须准备符合 条件的教练车和教练员供乙方培训,乙方每天实际上车训练时间不少于1小时。甲方因其他原因不能按预约时间对乙方进行培训的,应提前通知乙方。

6、甲方及所属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本合同规定(除乙方自愿选择并公示的费用)外的任何费用或物品。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可要求甲方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完成培训项目。

2.乙方应与甲方协商培训时间,并按时参加培训,因其他原因不能参加培训的应提前告知甲方。

3.乙方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培训规程,注意培训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在无教练员指导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操作教练车。

4.认真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签字确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日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

5.提供的证件、体检及相关信息必须真实有效。

第六条 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培训的,按下列条款办理:

1.甲方退回乙方所提交的有关资料;

2.退还相关费用,其中:

(1)未参加理论培训的,全额退还培训费用(已体检的按实际体检费扣除);

(2)已进入培训项目,在扣除前款费用后,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扣除:未参加科目一考试,扣除人民币元;

未参加科目二考试,扣除人民币元;

未参加科目三考试,扣除人民币元;

3、甲乙双方可协商增加约定条款的内容:

(1)因乙方原因不按照约定时间参加培训和考试,超过培训周期要求退学的,约定如下:;

(2)因乙方原因不按照约定时间参加培训和考试,超过考试成绩有效期(考试成绩有效期为2年,自学员科目一考试合格起计算。)要求退学的,约定如下:;

(3)科目三考试不合格,要求退学的,约定如下:;

(4)其他约定事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规定通知乙方参加培训或考试,造成培训周期延长的,甲方应支付 乙方违约金人民币元。因乙方原因(如不按通知培训或考试、考试 不合格、补考等)超过培训周期,并自愿继续参加培训,乙方应另外向甲方支付培训及考试费人民币元;如乙方不愿继续参加培训,应配合甲方 及时做好注销《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手续。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未达成一致,可通过 武汉市道路运输协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专委会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也可向:

1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九条本合同有未尽事宜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签字: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武 汉 市 交 通 运 输 委 员 会

武 汉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监制

第三篇: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精)

CH-202_-04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示范文本)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提示与说明

一、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行为,维护机动车驾驶学员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与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本合同示范文本,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使用。

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和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相互尊重,充分协商,严格履行。

三、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不得修改相关内容。参照本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不得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

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又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不得相抵触。

四、本合同示范文本由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通用条款是指不能或者不必协商的条款,专用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或者可以协商的选择性、填充性条款。

选择性条款中在选项前标示有“□”符号,选择时在该符号内划“√”表示肯定或者划“×”表示否定。选择性条款包含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填充性条款中标示有下划线,双方将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填入,无意见的划“×”、或者“-”表示删除该填充性条款。

五、经营者预先选择或者填充,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视为格式条款。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对消费者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并且应当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消费者的监督。

六、与合同订立、履行有关的通知、说明或者合同中的另附页等书面文件,是合同的组成文件,双方确认后应当签字盖章,注明日期。

七、本合同示范文本中的表格填空部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者减少。本合同示范文本的下划线部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延长或者缩短。

八、合同编号与学员IC 卡号码一致。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驾驶培训机构)乙方(驾驶培训学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对乙方开展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相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订立合同的条件

甲方承诺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展机动车驾驶培训的教练员、教练车、教练场地及教学设施设备等条件。乙方承诺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驾驶申请人的年龄、身体、精神等条件,并对其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二条培训服务的基本内容

(一)乙方学习的准驾车型:。

(二)甲方按照交通运输部《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提供培训服务。

(三)理论培训时间不少于学时,地点为;驾驶模拟器培训时间不少于学时,地点为;实际操作培训时间不少于学时,其中场内训练地点为,道路训练按公安部门指定路线进行。

(四)合同订立之日起日内,甲方为乙方办理学员IC 卡、建立培训档案并安排乙方参加第一阶段培训。乙方完成第一阶段培训,经甲方阶段考核合格后,自行办理公安部门的科目一考试预约手续。乙方科目一考试合格并取得《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后,甲方在日内安排乙方参加第二、三阶段培训。乙方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学时并经甲方分阶段结业考核合格后,自行办理公安部门相应科目(科目 二、三)的考试预约手续。

(五)自首次安排理论培训之日起日内完成约定学时的理论培训。自首次安排实际操作培训之日起日内完成约定学时的实际操作培训。

第三条实际操作培训方式 实际操作培训为下列第种方式:

(一)预约培训:乙方向甲方预约培训时间、学时、教练员、教练车,双方商定后,乙方按时接受培训,按照培训学时支付学费;

(二)普通培训:乙方报名时一次性支付学费,甲方指定教练员,提前就培训时间等事项与乙方协商确定,乙方按时参加培训。

第四条培训费用及支付

乙方向甲方支付符合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或备案的培训费用,甲方向乙方出具合法有效的收费凭证。培训费用按以下第种方式支付:

(一)实行预约培训的,培训费用包括:

1、理论培训费和驾驶模拟器培训费。乙方于本合同订立之日起日内向甲方支付元(大写:);

2、实际操作培训费。按元/学时的标准即时支付。

(二)实行普通培训的,乙方于本合同订立之日起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培训费用总额合计元(大写:)。

(三)其他方式:。

培训按学时要求全部完成后,乙方参加公安部门考试任意一科不合格的,甲方为乙方提供学时的免费培训,超过免费培训学时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或备案的标准收取培训费用。

第五条履行期限

本合同履行期限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履行期限先于乙方《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届满,乙方参加公安部门考试不合格的,甲方继续免费为乙方提供相关协助服务至乙方《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届满时止。

第六条接送服务

甲方向乙方□提供□不提供至培训地点的免费接送服务。乘车时间、地点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将其经营规模、信誉等级、教学场地布局、培训进度安排、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教练员的教练水平及信誉等级等信息以通知书、电子邮件或网页公告等形式通知乙方,并对其提供相关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告知乙方可办理培训期间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的有关事宜。

(三)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规范使用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时计时管理系统,按计时管理的要求为乙方提供计时培训服务,不使用“跑马机”、“读写器”等非法手段虚报、瞒报学时,对学员《培训记录》真实性负责。

(四)按照约定的时限和地点安排乙方参加培训,培训结束后为结业考核合格的乙方发放结业证书。

(五)安排具有相应执教资格并与甲方签有劳动合同的教练员,提供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条件的本校教练车和经驾培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教练场地,发放正版培训教材。

(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动车驾驶培训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文明施教。

(七)联系方式、经营场所、教学场地、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信息变更时,及时以通知书、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等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八)及时为乙方提供报送考试资料、领取考试证件等协助服务。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若培训过程中受到甲方及其教练员的不公正对待、或教练员服务态度差、教学方法不当等,有权向甲方提出纠正或要求更换教练员。发现甲方及其教练员、管理人员在学时计时中有作假行为时,有权提出纠正或者向行业管理部门投诉。

(二)提前通知甲方,可以变更下次培训的时间。

(三)配合甲方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学时,妥善保管和规范使用学员IC 卡,不将学员IC 卡交给甲方及其教练员、管理人员保管。

(四)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培训操作规程,注意培训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在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情况下不操作教练车。

(五)服从甲方的管理,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侵害乙方合 法权益的除外。

(六)提供的证件、体检及相关信息真实有效,认真填写《机动 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如实确认学员《培训记录》。

(七)联系方式变更时,及时以通知书、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等 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第九条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一)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二)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本合同终止。

(三)尚未参加第一阶段培训,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扣除 已产生的税费、学员 IC 卡、培训教材等费用后,退还所交剩余费用,本合同终止。

(四)已参加培训,乙方因自身客观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致残、生病等情形,导致不能继续参加培训,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按培训 实际进度(培训进度以教练员 IC 卡或学员 IC 卡记录的学时数据为准)清算实际发生的费用后,退还乙方剩余培训费用,本合同终止。

(五)乙方完成第一段培训后,不参加公安部门考试或参加考试 未通过,导致甲方不能进行后续教学的,甲方不承担责任。合同履行 期届满,甲方按培训实际进度(培训进度以教练员 IC 卡或学员 IC 卡 记录的学时数据为准)清算实际发生的费用后,退还乙方剩余培训费 用,本合同终止。第十条违约责任 合同任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 约定的,向对方支付培训费用总额%的违约

金。给对方造成损失,违 约金不足以弥补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 后,继续履行剩余的合同义务。但对方不同意继续履行的,甲方清算 并退还乙方剩余培训费用。

(一)已参加培训,乙方非因不能继续参加培训的自身客观原因 而要求解除合同,甲方不同意的,甲方按培训实际进度(培训进度以 教练员 IC 卡或学员 IC 卡记录的学时数据为准)清算实际发生的费用 和违约金后,退还乙方剩余培训费用。乙方所付培训费用不足以支付 实际发生的费用和违约金的,由乙方补足。6

(二)甲方及其员工收取或变相收取本合同约定外的任何费用或 物品,甲方退还费用、物品或赔偿损失。甲方有加倍赔偿承诺的,按 该承诺履行。

(三)任何一方在学时计时培训中虚报、瞒报学时,另一方给予协 助或配合的,各自承担己方损失。

(四)甲方在合同订立、履行中有欺诈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增加一倍赔偿。甲方有超过一倍赔偿承诺的,按该承诺履行。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有关部 门或行业组织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 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 份。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邮编: 邮编: Email 或 QQ: Email 或 QQ: 合同订立日期: 年 月 日地点: 7

第四篇: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驾驶培训合同(202_版)

编号

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驾驶培训合同

示 范 文 本

(202_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

编号:

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驾驶培训合同

甲方(培训机构名称):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编号:联系电话:进场单位及训练场所:投诉电话:

乙方(学员姓名):性别:学员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就培训事项达成一致。

第一条甲方须向乙方出示政府有关部门准予甲方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有关证照,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为乙方提供培训服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为乙方办理考试等相关手续。

第二条乙方选择类型车进行培训;双方约定培训自合同签定之日起天内进行。甲方须按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理论及实际操作培训;培训周期不超过90天(自取得《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之日起至科目三考试之日止)。

第三条乙方向甲方支付培训费用元(大写为仟佰拾元整),其中包括:

1.培训费元(含理论及实际操作培训费);

2.代办费元(含科目

一、科目

二、科目三首次考试费,首-2-

次科目

二、科目三考试设备租赁费,驾驶证工本费);

其他:。乙方首次考试(即第一次考试,第一次补考)不合格,需再次参加补考,按有关规定,另行支付与补考相关的费用元。

甲方应向乙方开具税务部门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的培训项目和学时要求,在规定训练区域进行培训;如实、规范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日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

2.向乙方提供的教练员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准教证》;教练车具有政府部门核发的教练车号牌;教练车辆须经政府部门审验检测合格。

3.甲方应提前天通知乙方参加培训,提前天通知乙方参加考试。

4.甲方及所属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本合同规定(除乙方自愿选择、并公示的费用)外的任何费用或物品。

5.甲方应遵守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制定的《服务守则》。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完成培训项目。

2.培训过程中,乙方若受到甲方不公正对待,有权拒绝并及时要求甲方予以纠正;也可按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颁发的《告知书》规定进行投诉。

3.乙方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培训规程,注意培训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在无教练员指导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操作教练车。

4.认真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签字确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日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

5.提供的证件、体检及相关信息必须真实有效。

第六条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培训的,按下列条款办理:

1.甲方退回乙方所提交的有关资料;

2.退还相关费用,其中:

(1)未进入培训项目(以政府部门受理为准),扣除元手续费;

(2)已进入培训项目,在扣除前款费用后,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扣除:

未参加科目一考试,退还元;

未参加科目二考试,退还培训费用的%,折合元; 未参加科目三考试,退还培训费用的%,折合元;

3、甲乙双方可协商增加约定条款的内容:

(1);

(2)。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规定通知乙方进行培训或考试,造成培训周期延长,以自然日每日元(国定假日及政府部分限制培训日除外)退还乙方。因乙方原因(如不按通知培训或考试、考试不合格、补考等)超过培训周期,并自愿继续参加培训,由甲方以自然日每日收取元(国定假日及政府部分限制培训日除外);如乙方不愿继续参加培训,应配合甲方及时做好注销《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手续。

2.乙方因不服从教练员指导造成交通事故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未达成一致,可通过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也可向:

1.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2.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九条本合同有未尽事宜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签字: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注:1.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

2.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

3.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

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地址:上海市吴中路100号

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监督投诉电话:64648888转7129

第五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协议

德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协议

甲方:

公司地址:联系电话:

乙方(学员姓名):联系电话:

鉴于:1.甲方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在德州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可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业务。

2.乙方已年满18周岁,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申领条件,自愿在甲方报名,参加机动车驾驶人培训,以通过规定的驾驶人考试科目,取得驾驶人资格。

据此,甲方和乙方根据中国法律,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如下,以资信守:

第一条、1.甲方在交通运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为乙方提供服务。

2.乙方选择车型机动车培训,甲方须按照协议约定为乙方提供理论及实际操作培训。乙方如另选择特需服务的,双方另签补充协议。

3.甲方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向乙方收取培训费元,其中理论培训费元,实际操作培训费元。乙方请甲方代缴代办事项的费用为:培训材料资料费元,公安考试部门考试费元,上述费用合计元,其他费用元,甲方收取后,应开具相关的有效凭证。

4.乙方考试不合格参加补考,按相关规定支付补考费用,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中途退学。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告知乙方在培训期间应遵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培训制度,并按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

2.甲方需对乙方提供的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教练员须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教练车须符合《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DB33/T57)之有关规定。

4.甲方须向乙方提供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培训教材,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培训项目和学时进行培训教学,如实为乙方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日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核发《结业证书》,并告知乙方有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时计时IC卡的规范使用方法。

5.甲方应在交通、交警核定的教学场地和指定的训练线路,时间进行培训。

6.甲方根据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分配考试名额的多少,按照培训结业人员时间早晚的顺序,第一时间通知乙方考试时间和组织考试安排。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提供的证件,体检及相关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如在培训、考试过程中,应乙方提供的证件或信息不真实或变更、失效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2.乙方有权选择教练员。培训期间,乙方认为甲方教练员不按教学大纲施教,在培训学时上弄虚作假的,吃拿卡要的,有权向甲方提出异议,并可要求更换教练员重新培训。

3.乙方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规章制度和培训规程,听从教练员指挥。在无教练员指导下,不得擅自操作教练车。因拒不服从教练员指导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由乙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乙方须自行保管并按规定要求使用学员IC卡,认真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教学日志》,对甲方及工作人员填写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教学日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须认真核实并签字确认。

5.乙方在接到甲方组织考试的通知后,应按甲方安排的时间参加考试,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的,由乙方承担所相应的责任和费用。

6.对乙方达到规定培训学时,需要增加学时复训的,甲方可按照相关规定另行收费。

第四条、特殊情况处理

1.乙方因个人原因需申请中途退学的,需按本条的规定办理退学手续,考试费由乙方凭收费单据到相关部门自行退费,教材费及其他代收费用不退,仅驾驶培训费属于退费范围。

2.甲方应先根据已参加的驾驶培训课时及其进展情况向乙方扣除实际发生的驾驶培训费,具体确定方式如下: ① 学院注册未成功,只需支付200元手续费(不含体检,照相费等。)②已进入科目一培训的退还培训费3/4;完成科目—培训的退还培训费的2/3;进入科目二培训阶段的退还培训费的1/2;已完成科目二培训的退还培训费的1/3;已进入科目三培训阶段的不退还培训费。

② 乙方自科目一考试合格后,须在三年内结束培训及考试,造成过期作废,甲方不办理退费。

③ 乙方报名后,一年之内不到驾校参加科目一考试者,再学习时需按物价局核定的当前收费标准补交培训费。④ 乙方退学需要本人提供相关票据,否则不予退款。

第五条、敬告提示

1、公安交警的考试工作现实行点子评判系统,所有科目的考试均需学院本人在驾校进行培训并参加考试方有机会过关合格,没有人能够有能力、有捷径的处理任何的科目,望广大学院谨记并相互转告,不能听信别人的承诺,不要相信花钱买考试过关的骗局,以免给自己带来损失。

2、对于乙方不听忠告、一意孤行、任意妄为给自己造成的不变与损失、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3、如发现有教练员违规收费,经查实后甲方除退还乙方等值得财务外,须另向乙方支付人民币1000元,并对教练员追究责任,且列入全市驾培行业黑名单,报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双方在履行协议期间,因一方原因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则视为该方违约。

2、一方严重破坏甲方培训或者考试纪律,导致甲方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经甲方管理人员书面告知仍不纠正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不退还乙方学费。

第七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任何超越了本协议的各方可以合理控制范围之外并且无法阻止和避免的事件,其直接影响个方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履行其项下的义务。该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交通系统瘫痪、戒严的实施或其它类似事件。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转让方或受让方不能适当履行其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不能履行的一方不因不可抗力引致的履行不能或延迟履行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不能履行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由立刻告知其他方。不可抗力事由消失之后,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培训机构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时,可想德州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约定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签字盖章)

甲方盖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注:培训、考试科目:

1、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违规和相关知识;2.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

3、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与安全文明驾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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