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委托进出口合同
深圳市翔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进口代理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深圳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双方愿意共同遵守:
第一条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及双
方同意签订本合同。
1.2 甲乙双方就执行本进口代理合同下述第二条规定的进口项目建立代理关系,乙
方根据甲方的委托实施进口代理行为。
1.3 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代为办理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甲方应协助乙方提供
有关资料,出具相关证明。
1.4 乙方不承担为甲方委托进口产品非乙方不当装运的质量风险和市场价格风险。
若由于甲方未履约或未完全履约,而造成乙方未履约或未完全履约之责任由甲方承担。
1.5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首先根据上述法律及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达成的基本原
则协商解决。
第二条进口项目
2.1标的:乙方代理甲方从芬兰进口
2.2甲方编制《委托进口确认单》,列明每批进口货物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第 1 页(共5页)
进口单价、产地、装箱情况、要求的交货期等内容。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3.1甲方负责将每批货物的具体清单、价格和数量等资料在卖方发货期前3个工作
日将订货通知单交乙方,以便乙方办理货物进口的审批手续和做进口报关的准
备工作。
3.2甲方应及时满足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有关业务所需的信息。
3.3落实支付进口合同价款和有关费用,具体方式见本进口代理合同第五条的规定。
3.4甲方应保证报关货物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进口单价、产地、装箱情况
等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否则,所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概由甲方负责。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
4.1办理货物进口的审批手续和进口报关的有关手续,拟定外贸进口合同的商
务条款,以乙方的名义代甲方签订外贸合同。在执行进口合同过程中,随时向
甲方通报有关情况并会同甲方及时采取对策;
4.2 负责将货物从深圳盐田港提出后运抵乙方深圳仓库,并及时通知甲方,以便甲
方及时安排接货,货物在送交甲方签收前发生的由于不当装运所造成的丢失、损坏由乙方负责。
4.3 海关核准并通知可付汇(取得可付汇海关单)后,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人民
币3个工作日内办理对外支付的有关手续。
第五条进口合同价款、费用及其支付和结算
5.1 进口合同价款及具体进口货物清单、数量和价格见本进口代理合同的2.2条款。
5.2 至乙方深圳仓库的进口环节中所发生的进口报关费、打单费、海关正常查车费;
但不包括境内中转费、装卸货费、汽运费、保险费、商检费等杂费;
5.3 进口合同签订后,甲方应按具体合同执行进度将所需费用和货款资金支付给乙
方,以便乙方及时办理货物的进口报关和办理对外付汇手续:
5.4乙方应在货物到达甲方指定的国内目的地后及时提供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和报关单的复印件,由甲方自行抵扣,乙方不再开具增值税发票给甲方;
5.5如果甲方在执行进口合同中增加订货,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海关综合税款
及进口综合费。如因海关对甲方进口商品归类和货价进行重新核定,而导致增加的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全部由甲方承担(包括海关已出税单,过后补征税额)。
第六条 货物交付及验收6、1甲方或甲方指定外商向乙方交货时,若货物外包装为原厂包装,乙方按包装箱
标示及装箱清单验收:若原厂外包装破损或有其他异样,乙方按装箱单开箱照实验收并加封乙方封箱条;
6、2乙方交货时,货物原厂外包装完好的,乙方按原厂外包装标示及原厂装箱清单
交货:若原厂外包装破损或有其他异样的,甲方可开箱清点,照实验收;
6、3乙方在境外收货时,原厂外包装完好,乙方可视其内在货物完好:乙方凭原厂
外包装完好交货的,甲方不得向乙方提出异议;在原厂外包装完好的情况下,甲方收货验收时发现异常的,甲方应找境外供应商交涉,在此情况下,乙方可提供协助;
6、4货物风险在签收时转移,事后双方均不得提出异议。
第七条不可抗力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本进口代理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延迟履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另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任何损失由受损失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8.1本进口代理合同规定的代理手续费不包括办理采购合同项下仲裁、诉讼及外商
破产事宜所需的费用;
8.2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本进口代理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及
时通报有关情况和磋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出现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
属双方过错,则应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8.3甲乙双方同意,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亦可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按届时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除仲裁庭另有规定外由败诉方负担。
第九条甲乙双方应各自承担在执行本进口代理合同中各自所发生的第十条
第十一条
期一年。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经营管理费用。对于本进口代理合同项下重要事项的联络,甲乙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紧急事项可用电话联系,但事后须采用书面方式确认。本协议有效期自202_年 1月 8日至202_年12月31日,为如果甲乙任一方为临时性机构,在其撤销或解散时,其在本进口代理合同项下的义务由其主管部门承担。本进口代理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如更改其名称、地址、开户银行、银行帐
号时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责任方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经
济损失。甲乙双方的通信地址、联系人和开户情况如下:
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联 系 人: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联 系 人:
甲方:
授权代表:
(加盖公章)
签字日期:
乙方:
授权代表:
(加盖公章)
签字日期:
第二篇:委托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合同
委托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委托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合理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事宜,双方一致同意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进出口货物的具体明细,由甲方另以书面的方式提供给乙方,并应在货物装船前_________ 日、装飞机前_________日、船舶抵港前_________日或飞机抵港前_________ 日前将以下材料或信息提供给乙方:
1.合同;
2.发票;
3.装箱单;
4.提单、空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
5.提货单;
6.货物的HS编码;
7.贸易性质;
8.手册,批件,如进出口许可证,配额证,免税表,证明等;
9.报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10.报关所需的其他资料。
二、乙方作为甲方的报关代理人,应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在代理权限内的任何责任和费用都应由甲方承担。乙方只对因自身的过失与疏忽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负有责任。
三、甲方需要变更有关报关等事项的,应在报关前提出,并应出具书面的变更通知书。报关后有正当理
由需要更改的,甲方应书面委托乙方协助办理。由于变更引起的一切费用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必须保证报关货物不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物品。否则,甲方应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和费用,并对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五、甲方应保证申报的内容均真实、准确、无欺诈,且与报关单上的内容一致。如委托的内容与报关单有出入,以报关单为准,甲方应承担由于委托内容与报关单不一致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并对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六、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报关行为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乙方对于报关进展情况及时汇报。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货物的报关、报检及报验等信息。
七、对于进口货物,甲方是进口货物的海关关税、海关监管手续费.代征增值税的义务缴纳人。如甲方书面委托乙方代付,甲方应在乙方报关前根据乙方估算的数额将上述款项汇至乙方帐户,以便乙方代甲方在纳税期限内向海关缴纳。否则,乙方无义务为甲方垫付前述费用。
八、甲方如对海关开征的税额款有异议,应按《海关法》的规定办理,先缴纳后申请减免,手续费自负。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办理退税手续,手续费由甲方承担。
九、乙方应收取的具体每票业务的报关、报检和报验等费用标准和结算方式,详见《报价及结算单》,《报价及结算单》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报价及结算单》中的内容甲、乙双方可根据情况进行变更,变更经双方书面确认后方可生效。变更生效前所发生的业务,仍按原《报价及结算单》的标准执行。若单票业务的委托书中的费用标准与《报价及结算单》不一致的,按该票委托书中的标准处理本票业务。对于《报价及结算单》和委托书中均没有约定的乙方应收费项目,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十、甲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未付部分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若甲方指定第三方付款的,如第三方拒付、少付、延期付款的,甲方仍有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对于甲方委托乙方代付海关关税、海关监管手续费、代征增值税的业务,甲方应在乙方指定的期限内将该税费付至乙方指定的帐户,最后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其他费用如报关滞报金、船公司、航空公司及货代调单费等按实际发生额收取,甲、乙双方另行结算。
十二、在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费用时,乙方有权滞留相应的运输单据或货物,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十三、由于海关、卫生检疫、动植检部门的审核、查验等原因造成乙方报关、报检、报验等延误的,所产生的疏港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及其他额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十四、由于海关的原因致使货物被扣押或者报关滞后的,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同海关进行交涉,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十五、如因甲乙双方的过失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给双方造成了实际损失,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责任。
十六、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政府政策的改变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者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货物被扣、不能报关或者报关滞后,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应在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十七、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双方首先就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十八、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九、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一年。本合同期满之日前,甲、乙双方
如无异议,则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均可在期满前提出终止合同,但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二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__(盖章)
代表:_________(签字)代表:_________(签字)
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一、报价及结算单;
二、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受托方(乙方)的海关、检验检疫注册证书复印件
第三篇:进出口合同
出口合同
卖方:____
合同号码:____
买方:____
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
───────────────┬────────┬─────┬─────
(1)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唛头 │(2)数量│(3)单价│(4)总值
───────────────┼────────┼─────┴─────
包装:小捆70~120千克及/或大 │卖方有权在3%以内│上述价格内包括给买方佣
捆500~1000千克│多装或少装│金 %按FOB值计算
───────────────┴────────┴───────────
(5)装运期限:
(6)装运口岸:
(7)目的口岸:
(8)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
(9)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的人,不可撤销的、可转让
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中国的中国银行见单即付。
该信用证必须在__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十五天在中国到期。
(10)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如果本合同按
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11)装运条件:
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12)品质和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
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附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
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
(13)人力不可抗拒: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
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有关机构出具的事故的证明文件。
(14)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
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
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15)备注:
卖方:____(盖章)
代表人:____(签字)
买方:____(盖章)
代表人:____(签字)
__年__月__日订立
进口合同
合同号码:____
日期:____
地点:____
买方:____
卖方:____
兹经买卖双方同意,由买方购进,卖方出售下列货物,并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1)货物名称、规格、生 产国别、制造工厂、包装│
(2)数
(3)单价
(4)总
(5)装运期限及唛头 每件货物上用不褪色的涂 每月交货数量料标明炉号每项允许溢短装必须一次交清、编号、尺码、目的口岸,不得分批装,并标明下列唛头运ContractNumberportofDestination
(6)装运口岸;
(7)目的口岸;
(8)付款条件:买方在收到卖方关于预计装船日期及准备装船的数量的通知后,应于装运前20天通过北京中国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即期汇款票及本合同第(9)条规定的单据在开证行付款。
(9)单据:各项单据均须使用与本合同相一致的文字,以便买方审核查对:
A.填写通知目的口岸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全套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始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到付”或“运费按租船合同办理”字样;如本合同为C&F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已付”字样)。
B.发票:注明合同号、唛头、载货船名及信用证号;如果分批装运,须注明分批号。
C.装箱单及/或重量单:注明合同号及唛头,并逐件列明毛重、净重和炉号。
D.制造工厂的品质及数量/重量证明书。
品质证明书内应列入根据合同规定的标准按炉号进行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及其它各种试验的实际试验结果。数量/重量证明书应按炉号列明重量。
────────┬───┬──┬──┬──┬──┬──┬──┬──┬──份单证│││││││││寄数│ A│B│C│D│E│F│││送│││││││││────────┼───┼──┼──┼──┼──┼──┼──┼──┼──送交议付银行 │ 3│ 4 │ 3 │ 3 │ 1 │ 1 │││(正本)│││││││││────────┼───┼──┼──┼──┼──┼──┼──┼──┼──送交议付银行 │ 1││││││││(副本)│││││││││────────┼───┼──┼──┼──┼──┼──┼──┼──┼──空邮目的口岸 │││││││││外运公司│ 2│ 2 │ 2 │ 2 │││││(副本)│││││││││────────┴───┴──┴──┴──┴──┴──┴──┴──┴──
E.按本合同第(11)条规定的装运通知电报抄本。
F.按本合同第(10)条规定的航行证明书(如本合同为C&F价格条件时,需要此项证明书;
如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则不需此项证明书)。
(10)装运条件:
A.离岸价条款:
a)装本合同货物的船只,由买方或买方运输代理人中国租船公司(地址:北京,二里沟。电报挂号ZHONG ZU PEKING)租订舱位。卖方负责货物的一切费用风险到货物装到船面为止。
b)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30天前,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装运口岸及预计货物运达装运口岸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安排舱位。并同时通知买方在装港的船代理。若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接到前述通知,即作为卖方同意在合同规定期内任何日期交货,并由买方主动租订舱位。
c)买方应在船只受载期12天前将船名,预计受载日期、装载数量、合同号码、船舶代理人,以电报通知卖方。卖方应联系船舶代理人配合,船期备货装船。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更改船期时,买方或船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
d)买方所租船只按期到达装运口岸后,如卖方不能按时备货装船,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空舱费、延期费及/或罚款等由卖方负担。如船只不能于船舶代理人所确定的受载期内到达,在港口免费堆存期满后第16天起发生的仓库租费、保险费由买方负担,但卖方仍负有载货船只到达装运口岸后立即将货物装船之义务并负担费用及风险。前述各种损失均凭原始单据核实支付。
B.成本加运费价条款:
卖方负责将本合同所列货物由装运口岸装达班轮到目的口岸,中途不得转船。货物不得用悬挂买方不能接受的国家的旗帜的船只装运。载货船只在驶抵本合同第(7)条规定的口岸前不得停靠台湾及/或台湾附近地区。
(11)装运通知:卖方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将合同号、品名、件数、毛重、净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及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12)保险:自装船起由买方自理,但卖方应按本合同第(11)条规定通知买方。如卖方未能按此办理,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全由卖方负担。
(13)检验和索赔:货卸目的口岸,买方有权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或发票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有权在货卸目的口岸后90天内,根据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证明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因索赔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用)均由卖方负担。FOB价格条件时,如重量短缺,买方有权同时索赔短重部分的运费。
(14)不可抗力: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并以挂号函向买方提出有关政府机关或者商会所出具的证明,以证明事故的存在。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致使交货延期一个月以上时,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卖方不能取得出口许可证,不得作为不可抗力。
(15)延期交货及罚款:除本合同第(14)条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如卖方不能如期交货,买方有权撤销该部分的合同,或经买方同意在卖方缴纳罚款的条件下延期交货。买方可同意给予卖方15
天的优惠期。罚款率为每10天按货款总额的1%。不足10天者按10天计算。罚款自第16天起计算,最多不超过延期货款总(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www.feisuxs查看)额的5%。
(16)仲裁:一切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不能得到解决时,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委员会另有决定外,由败诉一方负担。
(17)附加条款:以上任何条款如与以下附加条款相抵触时,以以下附加条款为准。
买方:__(盖章)代表人:__(签字)
卖方:__(盖章)代表人:__(签字)
__年__月__日订立
第四篇:完整进出口代理合同
售
貨
合 同
SALES CONTRACT
編號 TO MESSRS
NO.:
日期 DATE:
-
逕啓者:茲確認售予你方下列貨品.其成交條款如下:
SELLER:
購 貨 人
For account of: SHANGHAI ZANCHEN IMPORT & EXPORT CO.,LTD(上海赞宸进出口有限公司)
(1)貨物規格及名稱。包裝及裝運嘜頭
Name of Commodity and Specifications.Packing and Shipping Mark
(2)數量 Quantity
(3)單價(美元)Unit Price(USD)
(4)總值(美元)Total Amount(USD)
USD
进口代理合同
代理进口合同
TOTAL:
USD
0.00
(5)裝運期限 Term of Shipment:(6)抵運港 Port of Destination:(7)付款條件 Term of payment:(8)保險 Insurance: To be effected by the buyer.備註 REMARKS: 買方于收到本售貨確認書後請即回簽一份。如買方對本確認書有異議,應於收到後五天內提出,否則認罰買方已 同意接受本確認書所規定的各項條款。The Buyer is requested to sign and return one copy of this Sales Confirmation immediately after the receipt of same.Objection.If any , should be raised by the Buyer within five days after the receipt of this Sales confirmation,in the absence of which it shoulbe accept by the buyer with no doublt.SELLER: BUYER
上海赞宸进出口有限公司进口代理流程
第五篇: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第八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一、单项选择题
1、所谓单证“相符”的原则,是指受益人必须做到()。
A、单据与合同相符 B、单据和信用证相符 C、信用证和合同相符 D、修改后信用证与合同相符
2、进口“短卸报告”的签发者为()
A、船方 B、港务局 C、商检局 D、海关
3、国外来证规定:“针织布1000克,每克2美元;总金额为about 202_美元,禁止分批装运。”则卖方向银行支取金额最多应为()美元。
A、202_ B、2200 C、2100 D、2150
4、托运人是凭()向船公司换取正式提单。
A、托运单 B、装货单 C、收货单
5、海关发票及领事发票()。
A、都是由买方国家有关部门提供的 B、都是由卖方国家有关部门提供的 C、前者由买方国家提供,后者由卖方国家提供 D、前者由卖方国家提供,后者由买方国家提供
6、若L/C中只规定了议付有效期,而未规定装运期,则根据《UCP500》规定,()
A、装运的最后期限与L/C的到期日相同 B、该证无效
C、该证必须经修改才能使用 D、装运期可视为与有效期相差一个月
7、一份CIF合同下,合同及信用证均没有规定投保何种险别,交单时保险单上反映出投保了平安险,该出口商品为易碎品,因此()。A、银行将拒收单据 B、买方将拒收单据 C、应投保平安险加破碎险 D、银行应接受单据
8、L/修改书的内容在两项以上者,受益人()。
A、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 B、可选择接受 C、必须全部接受 D、只能部分接受
9、商业发票的抬头人一般是()。
A、受益人 B、开证申请人 C、开证银行 D、卖方
10、海运提单中对货物的描述()。
A、必须与L/C完全相同 B、必须使用货物的全称 C、只要与L/C对货物的描述不相抵触,可以用货物的统称 D、必须与商业发票的填写完全一致
二、多项选择题
1、对于下列单据,()是银行有权拒受的。
A、迟于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提交的单据 B、迟于装运日期后15天提交的单据
C、内容与信用证内容不相符的单据 D、单据之间内容有差异的单据
2、制单结汇节工作中必须做到一致是()。
A、单单一致 B、单证一致 C、单货一致 D、单合(同)一致
3、已装船提单的签发期为7月15日,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为8月15日,交单期限为装运日后的15天,如果信用证要求卖方提交保险单,则保险单的出单日期可以为()。
A、7月30日 B、7月15日 C、7月25日 D、8月15日 4.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发现货物短失,它可以向()索赔。
A、卖方 B、承运人 C、保险公司 D、目的港政府管理部门
5、因租船订舱和装运而产生的单据是()。
A、托运单 B、装货单 C、收货单 D、提单
6、我国出口结汇的方法有()
A、不定期结汇 B、押汇 C、定期结汇 D、收妥结汇
7、在实际业务中,凭L/C成交出口的货物,如货物出运后发现单证不符,而由于时间的限制,无法在L/C有效期内做到单证相符,可采取的变通方法是()。
A、担保议付 B、“电提”方式征求开证行意见 C、改为跟证托收 D、直接要求买方付款
8、审核L/C金额和货币时,需要审核的内容包括()A、L/C总金额的大小写必须一致 B、来证采用的货币与合同规定的货币必须一致
C、发票和/或汇票的金额不能超过L/C总金额 D、若合同订有溢短装条款,L/C金额应有相关的规定
9、审核信用证和审核单据的依据分别是()和()。
A、开证申请书 B、合同 C、整套单据 D、信用证
10、若信用证上的出票条款上规定“DRAW ON US”,则汇票上的付款人不应该填()。
A、开证申请人 B、开证银行 C、受益人 D、通知行
三、判断题
1、信用证修改申请只能由受益人本人提出。
2、汇票的抬头人通常是付款人,发票的抬头人是收货人,保险单的抬头是被保险人。
3、不符点的出现只要征得议付行的同意并议付完毕,受益人既可不受追索地取得货款。
4、《UCP600》规定商业发票无须签字。
5、凡迟于信用证有效期提交的单据,银行有权拒付。6、不清洁提单上的批注是从大副收据上转来的。7、《UCP600》规定正本单据必须注有“Original”字样。
8、海运提单要求空白抬头和空白背书,就是指不填写收货人和不要背书。9、在信用证未有规定的情况下,银行将接受以单独一份作为整套的正本出具的海运提单。
10、修改信用证时,可不必经开证行而直接由申请人修改后交给受益人。
11、信用证修改通知书有多项内容时,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不能只接受其中的一部分,而拒绝另一部分。
12、海关发票是出口国海关为了统计出口数量和金额要求出口人填写的一种专门格式的发票。
13、L/C支付方式下,开具汇票的依据是L/C,而托收和汇付方式下,开具汇票的依据是买卖合同。
14、由出口地银行审单认可购进出口商的汇票和所附的货运单据,扣除利息后将票款垫付给出口商的过程称为议付。
15、在买方已经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即使买方享有复验权,也无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四、名词解释
1、出口押汇
2、商业发票
3、装货单
4、大副收据
五、简述题
1、简述履行进出口合同需要做哪些工作?
2、修改信用证应注意哪些问题?
3、装货单主要有什么作用?
4、比较商业发票和海关发票有哪些区别?
5、制作并审核单据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六、案例分析
1、中方某公司与意大利商人在202_年10月份按CIF条件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意大利商人于5月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10%。我方正在备货期间,意大利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保险金额改为发票金额的120%。我方没有理睬,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议付货款。议付行议付货款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问:开证行拒付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2、我某公司与国外某客商订立一份农产品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信用证开抵通知银行,并经通知银行转交我公司,我出口公司审核后发现,信用证上有关装运期的规定与双方协商的不一致,为争取时间,尽快将信用证修改完毕,以便办理货物的装运,我方立即电告开证银行修改信用证,并要求开证银行修改完信用证后,直接将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寄交我方。问:(1)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什么后果?(2)正确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怎样的?
3、我某公司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出口马达一批,合同规定装运期为202_年8月份。签约后,对方及时开来信用证,我方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及时将货物装运出口。但在制作单据时,制单员将商业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以信用证的规定缮制为:“MACHINERY AND MILL WORKS,MOTORS”,而海运提单上仅填写了该商品的统称:“MOTORS”。
问:付款行可否以此为由拒付货款?为什么?
4、`我国A公司向印度B公司以CIF条件出口货物一批,国外来证中单据条款规定:商业发票一式两份;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注明“运费预付”;保险单一式两份。A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于到期日前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随即向开证行寄单索偿。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理由是单证有下列不符:(1)商业发票没有受益人的签字;(2)正本提单是一份组成,不符合全套要求;(3)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等,所以投保金额不足。试分析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
5、我某公司向国外出口某商品,L/C中规定的装运期为5月份,交单期为6月10日前,L/C的有效期为6月25日。该公司收到L/C后,及时准备货物,但因产品制作时间较长,货物于5月27日才全部赶制出来,装运后取得5月29日签发的提单。我方制作好单据于6月8日交单时,恰逢6月8日和9日是银行非营业日。
问:我方最终能否从银行取得货款?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