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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安装协议书

锅炉安装协议书



第一篇:锅炉安装协议书

锅炉安装协议书

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以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青藏铁路公司采购站3T燃气蒸汽锅炉、附属设备及管道安装工程。

2.工程地点:青藏铁路公司采购站锅炉房。

3.工程内容:(1)拆除原燃气锅炉1台及附属设备。

(2)拆除热水锅炉房内的各种管道、爬梯及锅炉进出口砖墙。

(3)把拆除锅炉及附件按甲方要求运送到指定地点。

(4)安装3T燃气蒸汽锅炉及附属设备、管道等。

(5)恢复锅炉房内爬梯、进出口砖墙及被损坏地面。

(6)锅炉及附件:西钢仓库-锅炉房的运输吊装。

二、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三、施工日期:

1.开工日期:年月日

2.竣工日期:年月日

3.合同总工期:天

四、质量标准:

1.适用标准:《特种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2.质量要求:全部合格

五、合同价款:乙方按设计图纸做工程预算以甲方审批的预算值为准。

六、工程预付款:(双方协商)

七、工程进度款:(双方协商)

八、工程竣工验收:

1.工程完工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工程竣工报告及竣工工程明细表和工程竣工资料。

2.工程验收由甲乙双方组织有关人员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在验收报告上签字。

九、工程保修:

1.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进入保修期,锅炉及附属设备、管道、电气线路等保修期为一个采暖期。

2.在保修期内如出现安装质量问题: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通知两小时之内到达现场处理。

3.竣工结算时甲方预留工程款℅的工程保修款,计

元。如乙方不能及时到现场保修,甲方有权组织人员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施工安全

1.乙方必须教育本公司严格按照安全规范施工并设专职安全员进行监督、检查。

2.工地出现安全事故乙方必须如实上报并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十一、材料设备供应

(一)锅炉及附属设备全部由甲方提供(见设备供应明细表)

(二)施工材料全部由乙方自理。

十二、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十三、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竣工结清工程款后失效。

发包方:(公章)承包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设备供应明细表

1、蒸汽锅炉:RB18501台

2、锅炉给水泵:Q=50m³/h1台

3、热水循环泵:KQR40/2002台

4、蒸汽往复泵:2QS-4.8/17 Q=8m³/hH=150mm 25、板式换热器:NP-ESP-10001台

6、软水箱:V=10m³1台

7、分气缸:DN300P=1.251台

8、落地脚账水箱:DN8001台

9、钠离子交换器:Q=8m³1套

10、轴流风机:T35-11N06.31个

11、锅炉控制柜:1台

第二篇:锅炉安装工作总结

锅炉安装工作总结

一、基本情况

我公司自2007年换证以后,共承接锅炉安装工程16台:其中蒸汽锅炉4台,热水锅炉12台,最大吨位10吨/时,工作压力1.0mpa组装锅炉。经有关部门的总体验收,我们的工程质量全优率达到95%以上,受到用户的一致好评,为我区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也为我公司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和验收制度 我公司在承接锅炉安装前,首先认真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经监察部门审批盖章后,我们方才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各单项工程都要有使用单位代表参加的分段验收、签字的质量证明书,主体工程完工后,邀请技术监督检验部门的工程技术人员参加水压试验,在竣工时,有使用单位和锅炉监察监督院所的工程技术人员代表参见总体验收,并提交锅炉安装质量验收证明书,由技术监察部门评定安装质量,并填写锅炉安装质量验收意见书,对总体验收提出的问题逐条整改,使工程项目达到全部合格。几年来,我们深有体会,只有认真接受监督管理和监督检查才是提高工程质量的可靠保证。

三、严格遵守施工工艺和验收规范

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蒸气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各种规范,我公司内部制定了一整套的锅炉安装工程的施工工艺和验收规范,每项工程施工前,首先 1

组织施工人员学习、熟悉锅炉图纸和技术资料,由总工程师向施工人员技术交底,使全体人员做到心中有数,质保人员到现场全权负责施工工艺和各种规范的实施,凡是违反工艺、规程的行为停工整改,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给予经济处罚。几年来,我们只有严格遵守施工工艺和验收规范才是安装质量的可靠保证。

四、严把锅炉零件、材料的入库、出库手续关

在锅炉安装施工前凡涉及到锅炉辅机、附件、钢材、管材、焊材,配件都要由材料负责人逐步检验入库,无材质单、合格证一律不得入库,各种材料配件出库时必须填写出库单,并填写规格和数量,由质保人员领出对质量进行第二次检验,符合要求的方能使用。几年来我们严把材料质量关使得我们的工程质量有了可靠保证。

五、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施工队伍的业务素质

几年来我公司培训司炉工、焊工、电气仪表工、管工、钳工、筑炉工基本达到持证上岗,凡是培训取不到合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本工种的工作。

六、加强工程竣工后的服务和质量信息反馈工作

几年来凡是我公司施工的工程,经验收、交付使用后,半年内有专业技术维修人员免费上门服务,对用户做不定期的走访,并征求用户的使用意见,为我们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和总结施工经验提供了可靠的素材。

总之,几年来的施工经验告诉我们:在市场经济竞争激烈大潮中,只有提高安装质量、讲信誉、讲服务、保工期才能立于不败之地,要

想提高工程质量,必须严格执行各种规程和规范,接受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和监察,广泛听取各方合理化建议,认真总结经验,才能不断壮大自己,为振兴经济贡献我们的力量。

天津市宝坻区曙光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2011年11月6日

第三篇:锅炉安装协议

安 装 协 议 书

甲方:南宁市八桂纸业有限公司

乙方:广西金鼎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甲方把一台旧柳州锅炉厂生产,型号为DZL10-1.25-AII的锅炉安装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总承包价为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正(¥45000元)。双方就此项工程协商达成下列协议:

一、锅炉及辅机基础,土建、磨石除尘、主汽管道安装、电控部分、锅炉房、回水池、软水池、保温由甲方负责,乙方有义务对上述项目的施工与安装进行现场指导和技术支持。

二、安装地点:甲方所在地厂区。

三、安装质量要求:符合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标准。

四、安装范围至锅炉房内分汽缸进口处,乙方负责锅炉安装的申报、验收,使用该办的有关证件,包括锅炉产品质量证明书、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锅炉使用登记证、锅炉安装总图和部件图、锅炉强度计算书、锅炉内部检验报告等。

五、施工期为20天,从甲方付给乙方工程预付款之日算(在甲方土建配合情况下)。

六、付款方式:协议签订时,甲方即付给乙方工程款的 30%作为进场费,工程验收前再付总工程款的40%,工程结束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办完应办的证件交付给甲方时,甲方付清所有的工程款。

七、甲方负责水、电送至锅炉房内。

八、甲方负责提供乙方施工人员住宿方便。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共同遵守。

十、未尽事宜,双方再协商处理。

南宁市八桂纸业有限公司广西金鼎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日期:日期:

第四篇:锅炉安装施工组织设计

沈阳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园(三益花卉锅炉房)

锅炉安装施工组织设计

目录

目录------------01 工程概况------02 施工组织设计总说明----------------------03 组织机构表---05 项目经理部人员构成----------------------06 主要施工方案08 锅炉及辅机安装方案----------------------09 管道安装方案10 管道焊接施工方案-------------------------13 锅炉烟风道安装方案----------------------15 保温、砌筑方案----------------------------15 锅炉水压试验17 质量保证措施19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23 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25

第五篇:锅炉安装资质(精选)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锅炉安装改造监督管理,规范锅炉安装改造许可工作,保障锅炉安装改造质量和锅炉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条例》规定范围内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安装改造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且只能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锅炉安装改造工作。已获得锅炉制造许可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改造本企业制造的锅炉和安装本企业制造的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无需另取许可证。

锅炉安装改造的许可工作中的受理、审批由锅炉安装改造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注: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是指锅炉本体承压件已在制造厂内组焊完毕,在安装现场不进行承压件组焊工作的锅炉。

第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 许可级别及单位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锅炉安装改造许可证级别划分如下: 级别

许可安装改造锅炉的范围 1 参数不限 额定出口压力≤2.5Mpa的锅炉 额定出口压力≤1.6Mpa的整(组)装锅炉;现场安装、组装铸铁锅炉 注:对于从事较单一工作范围的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可申请单项范围的许可,如:限

装(或改造)、限铸铁锅炉等。

第五条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和仓库;

(三)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而且具有一 的安装改造经验,具体要求见附件¨

(四)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适应的工装设备及检测手段,以满足焊接、胀接、起

重、切割、弯管、筑炉、试压、热处理及无损检测、电器仪表等工作的需要,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

(五)建立能够确保锅炉安装改造质量的质量管理体系,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关 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标准和制度,具体要求见附件3;

(六)质量管理体系能够有效运转,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标准和制度能够有效贯彻执行;

(七)对于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换证的单位,其安装改造质量良好,4年内未发生过安装改造质量严重责任事故,从事与原级别相适应的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的间断期不超过2年,持证期间内未出现过违反本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和不履行第十六条的情况。

第三章 锅炉安装改造许可程序

第六条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

符合本规则规定的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并附下列证明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单位情况介绍(应包括办公室、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仓库、车间、人员情况、质量管理情况等方面);

(三)质量管理手册;

(四)其他需要附加说明的资料。

第八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单位的条件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并出具书面的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意见。

已经受理的申请单位可以从事受理范围内的试安装改造工作,试安装改造有效期为1年。由于大型电站锅炉安装改造工期较长,允许申请1级锅炉安装改造许可的单位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后可以延长试安装改造有效期1年。

第九条

批准受理的单位应当从受理之日起,在试安装改造有效期内约请锅炉安装改造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对其进行鉴定评审,逾期不申请鉴定评审的,原受理批准自动失效。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章规定,对安装改造单位基本条件逐项审查,对施工技术资料和安装改造质量进行现场审查,检查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和锅炉安装改造质量及原始记录、质量证明书等资料。

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审批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第十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并履行报批手续,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级别的许可证。

第十一条

锅炉安装改造许可证书从签发之日起4年内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二条

安装改造单位改变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主要技术负责人、登记地址或者停业等情形时,应当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或注销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

为保证许可证有效期的连续,申请换证的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换证申请。除不需要进行试安装改造外,换证程序与发证程序相同。许可证期满未申请者,其许可资格自行作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鉴定评审机构监督管理,并且按照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查鉴定评审机构的工作。

第十五条

安装改造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超出许可范围安装改造锅炉;

(二)不得安装改造由未取得相应锅炉制造许可的单位制造的锅炉产品;

(三)不得安装出厂资料不全或者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锅炉产品(分期出厂的散装锅炉除外);

(四)不得改造未进行使用登记的锅炉;

(五)不得安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移装锅炉;

(六)不得安装改造报废的锅炉,或将非承压锅炉改造成为承压锅炉;

(七)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许可证;

(八)不得将承接的锅炉安装改造工程转包给其他无相应资格的单位。

第十六条

安装改造单位在施工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锅炉安装改造施工前,安装改造单位应按照《条例》履行告知义务;

(二)自觉接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积极配合锅炉安装改造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按照《条例》和《锅炉安装改造监督检验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所实施的监督检验工作;

(三)发现锅炉受压元(部)件存在影响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停止施工,及时报告安装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在有关问题得到解决后方可继续施工;

(四)对安装改造的施工质量负责,并及时做好有关锅炉安装改造质量的记录工作,妥善保存锅炉资料和见证材料,在竣工验收后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在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完整移交给锅炉使用单位存档。

第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锅炉安装改造单位有违反《条例》、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则的行为时,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暂停或撤销其许可资格。

第十八条

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条例》和锅炉安装改造监督检验等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监督检验工作,发现施工单位或个人有违反《条例》、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则的行为时,应予以制止。对一般问题,可以出具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对严重问题,应当出具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通知书。并及时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九条

锅炉安装改造工程全部结束后,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向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出具监督检验证书。对于监督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监督检验机构还应当按照规定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条

锅炉安装改造验收工作由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和锅炉使用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后应当形成验收报告,由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和锅炉使用单位签字认可。

第二十一条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异地施工时,也可以将无损检测工作就近外协给有资格的机构承担,但必须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及外协机构盼资质情况在开工告知时一并告知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二条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对鉴定评审机树二监督检验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人员的行为有异议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经审查未能获得许可证的申请单位,可在/年后提出新的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2004年7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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