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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客旅游合作协议

散客旅游合作协议



第一篇:散客旅游合作协议

散客旅游合作协议

甲方:宜昌宜旅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经营许可证号:L-HUB03158

乙方:恩施州西部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经营许可证号:L-HOB09070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就乙方接待甲方散客参加乙方所经营的相关旅游线路散客拼团(下称专线)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期限

合同签定之日起起至2012年6月27止。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提前向乙方提供参团信息及行程标准,以便乙方做好接待准备工作: 双方已传真确认的行程,乙方应按传真中得要求确保甲方游客的各项服务质量,应传真视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乙方各条专线的行程单视为本合同的附件,甲

方应按乙方行程单上的内容与客人签订合同。,2,甲方负责提醒、督促游客随身携带身份证及旅游必备证件,对因身份特别(如:

教师、学生、军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享受优惠的客人,甲方应提醒其携

带对应的有效证件,并交给随团导游人员,否则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3,甲方应提醒游客自愿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保证自身身体状况适合随团旅

游;若甲方游客发生突发性疾病,或对某物品有严重过敏反应,或由甲方客人故

意造成伤害及不听乙方工作人员劝告而造成的身体伤害,乙方不承担责任;非

乙方责任造成甲方游客的意外伤害,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或游客向过错方索赔,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4,甲方应提前告知游客相关的出团社名称,因甲方未提前告知而导致的后果乙方

不承担责任。乙方发布的散客拼团线路,非乙方出团的,甲方应自行与相关线

路的出团社签订委托协议,明确责任,出现问题乙方不承担责任。

5,甲方负责提前告知游客关于乙方本合同附上得乙方旅游线路行程安排、接待标

准及相关注意事项(祥见乙方各专线线路的说明),乙方应严格按照散客行程计

划履行合同,行程计划如有变更应书面征得甲方和游客的同意,因政策性或非

乙方原因造成旅游费用增减,应予以多退少补,并以旅游行程结束后双方确认的结算单位准。

6,乙方在安排的旅游活动中所提供的食、宿、行、游、购、娱等相关事务必须符

合国、行业标准与行业惯例,不得使用无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接待。

7,甲方游客发生现场投诉的,乙方应积极进行协调和处理,并尽力做到现场解决,是乙方责任的乙方应承担责任。乙方导游在行程结束前会让甲方游客签订《服

务质量反馈单》,乙方以此作为甲方游客返程后投诉是否有效证据,投诉与《服

务质量反馈单》

8,乙方应购买《旅行社责任险》,因乙方的责任致使甲方游客人身、财物遭受损

害的,其赔偿范围和标准以乙方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条款为准。

9,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甲方或游客的损失,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可代理甲方或其

游客向第三方索赔。甲方或其游客向第三方索赔所需于乙方管理的各种资料、信息,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或游客提供。

三、费用的支付和时限

1、甲方每周与乙方结算一次,即次周三前结清上周的费用。

2、特殊的原因结算方式由双方另行约定时限:甲方每月15日30日向乙方结算一

次。

四、法律责任

1、因一方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补偿损失。

2、甲方将游客委托乙方进行接待的所有行程,行程中已注明出团社为乙方的,若

乙方有转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非乙方为出团社的行程,须转交第三方接待时,乙方需提前告知甲方,经甲方许可后,发生问题乙方不承担责任。

3、因人力不可抗拒(如暴雨、大雪等)因素造成行程延误或客人滞留等,甲乙双

方互不承担责任,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客人自理。

五、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并以书面签名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协商不成,双方可向宜昌市旅游质监申请调解、提出赔偿和投诉请求,也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协调

后以书面形式补偿约定!

甲方(签章):宜旅假日国旅乙方(签章):恩施西部假日国旅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地址:宜昌市解放路52号时代广场A1501室地址:恩施市欧逸佳苑10栋402室 时间:2011年07月16日时间:2011年7月17日

第二篇:旅行社团队、散客业务合作协议

旅行社团队、散客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荆州市教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贯彻落实《旅行社条例》,加强双方业务合作,明确双方的责任与权益,更好的规避团队运行风险,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发挥各自优势资源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如下业务合作协议。

一、合作协议构成本合作协议由正本和附件(即团队或散客旅游的传真确认单)构成。正本在有效期内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附件为双方在正本有效期内就单次团队(散客)旅游事宜达成的具体约定,在每次团队(散客)成行前经双方签订的传真确认件,在单次团队(散客)行程时间内发生效力。

二、经营资质与经营范围

双方经营资质必须符合《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报经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在许可的范围内合法经营。

甲方资质:入境旅游、国内旅游

公司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公园路40号

电话:0086-716-4317855传真:0086-716-4317822开 户 行:中国银行荆州市北京路支行 帐号:22108408091001 乙方资质:□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出境旅游

公司地址:

电话:传真:

开 户 行:帐号:

三、合作方式

双方互为代理,客源提供方简称为组团方,客源接团方简称为接待方。

四、合作内容

1、双方确认对方为团队活动地区指定接待旅行社之一,并将所组旅游团队、散客优先选择交由对方接待。

2、为有利于旅游产品的推广、增强市场上的竞争力,双方应及时准确地提供所在区域最新的地接分项报价,并在保证接待质量的前提下,提供最优惠的地接价格。

3、双方应优先接待对方所组旅游团队,必须保质保量接待己确认的团队(特别是旺季时),不得无故推团。

4、接待方应及时按组团方要求将相关信息反馈给组团方,以便双方及时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价格及标准。

5、团队(散客)的接待委托书、结算单等均应由双方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以传真形式确认。

6、组团方应积极主动的配合接待方协调处理接待过程中的突发事件。

7、如在接待过程中出现安全或质量投诉问题,双方应及时协调处理,明确责任归属后,根据责任归属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8、组团方将散客交给接待方参团,必须与游客签订书面协议,注明接待标准,经游客书面同意后,接待方按标准接待,并承担相应接待责任。

9、双方都必须参加旅行社责任险,并按要求为游客购买人身意外险。

五、工作程序和各自职责

组团方:

1、不在客源地以低于成本价销售旅游目的地产品。

2、需要派出全陪时,应委派具有资质的合格导游担任全陪,协调处理团队运行中的各种问题。

3、如遇团队发生突发事件,应及时协调各方,并会同接待方共同处理,重大事故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赴现场协调处理。

4、按照协议结算方式按时付款给接待方,不得无故拖延。如有困难,必须经接待方同意,方能按照新的约定时间付款。

接待方:

1、在旅游旺季及特殊情况下,必须确保优先接待组团方的团队。

2、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行程计划来接待对方的旅游团队,并提供优质导游服务,以确保团队质量。

3、组团方查询线路、报价时,接待方应尽快作出回复;在同等质量标准的前提下保证向组团方提供的报价低于或等同于市场价;每月25日之前给组团方提供下个月的市场报价及计划产品。

4、组团方将团队运行计划报给接待方后,接待方一般应在8小时内回复报价并确认(特殊情况除外)。

5、团队出发前48小时,接待方应按组团方要求确认具体行程、用车、酒店、餐饮、购物、导游、团款明细等接待标准和细节(特殊团队除外)。

6、接待方应严格按照双方确认的行程计划在旅游定点商店安排购物活动,严禁计划外进店;进店次数原则上每天1个(特殊线路另议),每次进店时间不得超过45分钟。未经对方旅行社同意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景点及购物点。

7、应按组团方要求提供具有旅游车营运资质且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旅游用车。

8、应严格按照双方确认的餐标计划安排团队用餐,不得克扣餐标;如接待方所安排的餐食因明显不符合标准而引起客人强烈投诉,组团方全陪在向接待方交涉后仍无改善时,全陪可不征得接待方同意即时提高餐标或加菜,费用由组团方垫支,组团方在团款中扣减此费用。

9、应确保计划中的机(车船)票采购。若因故需更改飞机(火车、轮船)班次,应征得组团方及客人的同意,由此造成团队行程延误或滞留,接待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不可抗力除外)。

10、接待导游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证”,严格按照“导游工作规范”提供服务;导游不得随意增减旅游项目,严禁压缩计划景点游览时间和推销加点,旅游景点的增减必须征得全体客人(包团可由客人领队代表)和全陪的书面同意。

11、应妥善安排组团方全陪导游的膳食起居标准,若有不便之处请提前告之组团方,以便协调处理;要事先明确分配标准,并确保全陪导游的应得利益。

12、未经组团方的同意,不得在组团方的团队中另外安插其他的客人;

13、一旦发生旅游意外事故,接待方应积极配合组团方,处理善后事宜,不得推卸责任;如需代付费用,应征求组团方意见,按组团方要求处理。

六、结算方式

双方一致同意选择以下_和_方式进行结算:

1、每团一清。组团方应在团队出发前,将团款全部付给接待方(或在团队离开目的地前付清),如果违约未付清,造成团队运作受阻,必须承担全部责任。若因故暂不能全部付清,必须事先征得接待方的同意,按双方新的约定时间付清团款。

2、接月结算。常规团队、散客每月结算一次,但每团的机票款应先付清。团队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接待方应将结算单传给组团方确认,组团方核对无误后即回传确认。或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团队汇总后与组团方进行核对;如无争议,应在10日前付清上月全部团款。

3、三月一结。结算程序按第2条执行(如:4月10日前结清1月份内的所有团款)。

4、挂帐额度结算。即累计达到或超过此数组团方即作结付。双方同意挂帐额度为万元,结算程序按第2条执行。

5、其他结算方式:

6、接待方收到团款后应在3日内将正式发票寄给组团方。

7、双方团款核对无误后,接待方应及时给组团方开具正式发票,组团方在收到发票后3天内付清团款。

8、其他提供发票的方式:

七、责任和处罚

1、接待方擅自减少旅游景点的,每减少一个景点,应当支付组团方与游客所签收旅游费总额5%的违约金,并退还所减少景点的全额门市票价款。

2、接待方擅自增加购物点和自费娱乐项目的,每增加一处购物地点或自费娱乐项目,应当支付组团方与游客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承担自费娱乐项目的直接费用,擅自延长购物时间的,应当支付组团方与游客旅游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

3、接待方擅自改变住宿标准,应支付组团方和游客旅游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降低住宿、餐饮和交通工具标准的,每降低一项,应当支付组团方与游客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退还减低标准的费用差价。

4、接待方导游在游客旅游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组团方团队无人负责的,接待方应承担组团方团队滞留期间支出的住宿和其他必要的直接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约定团费2倍的违约金。

5、接待方应在游程开始前对可能发生意外的情况向组团方游客作出明确警示,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6、造成游客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在明确责任前接待方应当协助处理,并及时报保险公司,明确责任归属后,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7、接待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组团方相关人员行贿或返回佣金,一经查实,组团方可直接从应付团款中按回扣金额的10倍予以扣罚,并取消与接待方合作协议。

8、接待方接待服务质量未达到承诺标准造成客人投诉,由接待方承担违约责任,组团方有权从应付团款中扣除相应的赔偿费用。

八、其他约定

1、若接待方因服务质量问题被客人投诉累计达到2次,或提供的地接价格明显高于同期同等的市场价格,甲方在付清全部团款后有权提出终止本协议。

2、若组团方未能按时付清团费,接待方有权提出终止合作,协商未果可提前终止本协议,并采取合法程序追款。

3、奖励方式:为更好的促进双方合作、扩大市场,组团方所提供给接待方接待的团队、散客按每人_______元奖励给组团方,年底结算。

4、其他约定:

九、争议处理

1、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当地旅游协会调解。

2、若还不能解决问题,双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十、协议时效

1、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010年6月1日--2012年5月30日 止,期满前经双方协商后可续约。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另行协商。双方均应妥善保管本协议,不得外泄给第三方。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授权代表:肖义洲 授权代表:

签定时间:2010年6月1日签定时间:2010 年6月1日

第三篇:旅游合作协议

旅游合作协议书

甲方:西安长征酒店有限公司

乙方: 曹洪宇

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保证甲方团队在委托乙方接待范围内的旅行安全、顺利,甲方委托乙方安排交通、游览、娱乐等旅行服务项目,乙方根据甲方委托的内容迅速、准确地实施安排。双方特此以甲乙双方间的业务委托合同的方式,正式签订本协议。

二、游程与标准

(一)、活动时间:

日期:2012 年5月8日、11日

安排:早8:10两辆55座大巴车准时到达酒店停车场;

早8:30集合人员准时出发

早9:45 到达大明宫Imax电影院旁遗址公园停车场

早10:00准时观看3D版《大明宫传奇》

早10: 40在导游带领下参观“大明宫遗址博物馆”、“丹凤门遗址博物馆”、含

元殿遗址,参观12:30左右结束。

12:30至14:00员工自由活动

14:00左右全体员工看电影(同一场次、同一影厅)

16:30集合统一坐车返回酒店

(二)、车辆(55座车2辆每天)

(1)必须使用在交通部门注册的合法运营旅游车。

(2)车内外保持干净整洁,车内设施能正常使用,如麦克风、空调、窗帘、座 椅调节设施等。

(3)车况良好,保证机械设施运转正常、有效。如出现意外,导致抛锚或其它影响行程 的事故,应迅速采取补救措施,更换正常车辆,不得出现反复修车耽误行程的现象。

因此造 成的投诉、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三、旅游费用:

1)70元/人,共计人。费用包括门票、电影票、讲解费、导游费。

2)车费 1000 元(55 座大巴每辆),费用总计:2000元。

每天旅游活动结束后,此两项费用由甲方一次性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本次活动整体结束后,为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行程中发生纠纷,甲方与乙方协商解决,采取适当措施补救,不得出现拒载等行为。

2.因为不可抗力原因(包括疫病、自然灾害、政治因素等)或无法协调的第三方原因 造成甲方未能按照行程计划到达旅游目的地的,甲方第一时间通知乙方,并且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延期。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服务。对在旅游过程中所产生的危及甲方团队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乙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2.乙方在履行委托业务合同时,由于乙方或乙方从业人员以及乙方的相关旅游服务部门的过失,对甲方造成损害时,乙方应承担对甲方团队赔偿损失的责任。

五、违约责任

(一)旅游出行前,一方当事人因违约不能成行的,按照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在出发前 72 内小时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 10%的违约金

(二)旅游途中甲方或乙方承担的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自身或他人损失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乙方未按合同标准提供交通、餐饮、娱乐等相关服务,或者未经甲方同意调整旅游行程,给甲方团队造成损失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其它违约责任。

六、合同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日期:日期:

第四篇:旅游合作协议

甲方:广东省旅游局

乙方:贵州省旅游局

黔粤两省旅游资源十分丰富,旅游市场具有较强的互补性,旅游合作潜力巨大。两省同属“9+2”泛珠三角经济合作区域范围,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之间业已形成多渠道、多领域和多种形式的良好合作关系。为进一步加快两省旅游业发展,落实“9+2”区域合作框架协议,联合打造泛珠三角旅游精品,按照“自愿、平等、公正、双赢”的原则,签订此协议。

一、甲、乙双方积极参与推动“9+2”泛珠三角旅游合作。在共同落实“9+2”框架协议方面互通信息、协调立场、经验共享;在泛珠三角区域旅游多边合作方面,互相创造条件、互相支持和帮助。

二、甲乙双方积极推动两地旅游资源开发,实现优势互补、客源互济。双方通过多种渠道将本地区有开发潜力的旅游资源向旅游开发、投资商进行广泛宣传,支持和引导本地企业到对方考察旅游资源,为对方企业在本地的旅游开发及经营活动提供全面的咨询、服务和帮助。双方以互为目的地的形式开展旅游宣传促销活动,为对方旅游行政部门及旅游企业在本地的促销推介活动提供帮助。双方联合开发跨省精品旅游线路,共同开拓国内外客源市场,共同打造发挥本省资源优势的旅游品牌。

三、甲乙双方按照互利、双赢的原则,为两省旅游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的改善提供帮助。乙方的喀斯特山地生态旅游产品和民族文化、特色文化旅游产品可以作为甲方旅游产品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甲方对乙方在提高接待能力和管理水平方面组织有关企业进行专项招商,按互惠互利的原则支持本地企业在乙方投资兴业,谋求资源开发和市场需求的协调发展。

四、双方确定把旅游扶贫和旅游就业作为本地旅游业推进“三个文明”进步的重点,为对方在旅游扶贫和旅游就业方面提供培训和经验共享,组织本地旅游行政部门和旅游企业实施对口帮扶,并在生态旅游、乡村旅游、农业及工业旅游等专项旅游产品建设、市场开发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

五、甲、乙双方共同组织和指导旅游企业开展广泛合作,逐步消除旅游壁垒,推进两省无障碍旅游合作。双方支持对方旅游企业在本地开展旅游经营活动,并提供必要帮助,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享受本地旅游企业同等待遇,共同维护旅游企业和游客的合法权益。双方组织、引导本地旅游企业与对方企业在市场开发和利益分配方面通过协商,形成合理、协调的跨省企业合作机制,鼓励企业间形成互惠互利、形式多样的联合作,放宽对方企业在本地的准入标准,为对方企业的经营活动创造条件。

六、双方积极组织本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企业和媒体参加对方的大型旅游宣传、促销、招商活动,双方通过协商,在国内外联手组织大型促销活动。

七、双方积极推动旅游产业信息化工程,谋求共建旅游信息平台,实现旅游信息共享。

八、进一步加强双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两省旅游局高层定期会晤,互通情况。在“黄金周”等旅游高峰期相互提供交通、接待设施及景区容量监控的信息,双方对旅游交通、旅游安全和重大旅游投诉等问题采取协调一致的合作立场,共同处理应急事件。双方在旅游发展规划、市场开发计划、旅游政策等旅游业发展重大决策方面及时通气,形成互相学习、借鉴和合理互动的合作机制。以上协议的实施由双方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后协调办理,未尽事宜双方商议解决。

甲方:广东省旅游局代表

乙方:贵州省旅游局代表

第五篇:2010影城旅游合作协议(范文)

沈阳棋盘山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2011年关东影视城旅游项目合作协议

甲方:沈阳棋盘山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东陵区棋盘山378号

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合作、互惠双赢的原则,为促进关东影视城旅游的发展,不断拓展旅游客源市场,经友好协商,就关东影视城旅游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在关东影视城现场做好对乙方客户的服务工作,并负责与乙方保持良好的信息沟通,收集乙方返回的意见并及时做出反馈工作;

2、甲方承担关东影视城的营销工作,确保向社会发布形象广告、活动广告,并不定时做促销工作,促进市场影响力,为乙方在旅游市场上提供必要的外围支持,营造良好的氛围;

3、甲方对指定旅行社实行门票折扣一致的政策,不再按照每一个片区市场制定不同的政策;

4、甲方为乙方提供6折(40元)日常门票价格优惠政策;

5、如遇特别活动或促销活动,甲方可设臵特殊票价;

6、持学生证和老年证(60—69岁)的游客享受30元/人的价格, 若一个团队中学生和老年人超过30人, 则按25元/人收取;

7、甲方给予免费人群:1米3以下儿童,高龄老年人持证(70 1

周岁以上,包括70周岁),现役军人及士兵持证,残疾人持证;

8、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关东影视城门票”包含“棋盘山景区第一门票”。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每次组团来参观“关东影视城”的人数须超过10人(包括10人)方可享受协议价格,同时至少提前1天通知甲方;

2、乙方带团到甲方团体接待处填写“关东影视城团体接待单”,凭乙方旅游计划单或本协议复印件购票,方可享受优惠;

3、乙方本着诚信、互利的目的,发挥强劲的组团、发团能力,以及运作旅游专线市场的经验,致力于关东影视城旅游的市场营销和推广工作;

4、甲乙双方合作期间,乙方须发布、更新关东影视城旅游线路信息, 加强对影视城的宣传力度,主要是通过相关媒介在客源市场上的宣传和同行之间的信息沟通;

5、乙方可根据自身旅游资源优势,安排专线旅游路线或在现有路线基础上增加影视城旅游点;

6、乙方须确保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7、乙方在工作开展过程中本着诚信的态度,为甲方的品牌、形象信誉等负责;

8、乙方须在公司内部显著位臵张贴关东影视城宣传海报和手册,销售人员向游客宣传和安排关东影视城旅游线路。

三、价格及结算方式

1、门票原价:68元/人(包含棋盘山景区第一门票);协议期间,门票价格若有调整,甲方将及时通知乙方;

2、按照“关东影视城团体接待单”一律实行现金结算;

3、甲方根据乙方凭证, 免收乙方带团导游和司机门票(免费导

游、司机数量按照团队人数确定)。

四、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五、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互利互惠、诚信合作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六、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例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若因甲方经营计划调整,影城不对外开放,甲方应提前1个工作日告知乙方,乙方应及时做出调整,否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双方经友好协商可解除本协议。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沈阳棋盘山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乙方: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日期:日期:

电话:024-25511999

盖章后请回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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