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山林代管协议
委托管护山林协议书
甲方(委托方)乙方(受委方)单位名称林场姓名法定代表人性别(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地址家庭住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甲方(盖章)
甲方代表:
2008年月日
为切实保护好国有森林资源,甲方将部分零星山林委托乙方代为管护。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条款。
一、管护地点、面积
乙方代为管护甲方片区林班以下山林:
1、2 小班面积约 31.5 亩,3、4、5 小班面积约 126 亩,24小班面积约 18亩,12小班16.5亩,30小班72亩,33小班64.5亩,35小班33亩,36小班58.5小班,全部共计 1乙方:2008年月日
约424.5亩。
二、委托管护期限
2010年月日止,共年。
三、山林界畔与交接
本协议签定 3 个工作日内,甲方按地形图勾绘、现场指界交与乙方;协议终止时,甲方按交接时现场指界和地形图勾绘界限收回林地。
四、代管费
根据代管林的资源情况,代管费包括以下部分:
(一)甲方对代管山林实施慈竹生产性抚育经营所得的净收益支付给乙方,作为乙方代管山林报酬。
(二)上述净收益指抚育销售后扣除力资支出和运输费等成本性支出、育林基金等行业规费、以及依照会计准则应列支的支出后的收益。
五、支付方式
每一年度期满,甲方以现金支付当年度的代管费。
六、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监督和检查资源状况、管护情况;
2、对乙方违反《森林法》等林业法律法规的情形,有权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协议;
3、乙方未全面履行管护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有权解除本协议;
4、对乙方管护中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权从管护
费中扣减。
(二)甲方的义务
1、提供林地界畔资料;
2、免费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药物;
3、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积极进行查处;
4、不得干预乙方在履行管护义务外从事农业及其它生产活动。
七、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依法获取山林代管费的权利;
2、甲方在本协议范围内采伐慈竹需对外发包劳务时,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3、履行管护义务外有权从事农业及其它生产活动。
(二)乙方的义务
乙方在管护期间,只有管护权,没有经营权及林木、林地处理权,否则,甲方有权按《森林法》有关规定对乙方当事人进行处理并承担违约责任。
1、确保林地用途不改变,林地完整,无侵占,无盗伐,无人畜破坏等;
2、认真做好代管林护林防火,确保无森林火警(灾)发生;
3、负责代管林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确保受灾面积小于0.5% ;
4、配合甲方林政管理和林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开展;
5、乙方取得代管费应提供正式税务发票;
6、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违约责任
(一)乙方代管期内,林木丢失严重(>0.2立方米/年)、林地遭侵占的(>5㎡/年),乙方应付给甲方200元违约金,并以此类推。
(二)违反协议中其它约定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并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九、法律适用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即本协议不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议,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劳动关系方面的要求。
十、未尽事宜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签定补充协议。
十一、生效条件
(一)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须加盖骑缝章。
(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
附:代管林林相图
第二篇:代管山林转让合同书 2
代管山林转让合同书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一、经甲乙双方的友好协商,乙方自愿将自己的代管山林(估计面积大约2.6亩)转让给甲方长期管理使用。
二、甲方自愿给乙方以现有的一草一木以及今后的再生林木等进行一次性补贴人民币壹万陆仟元给乙方买断,从签定合同书之日起在转让的范围内所有的一草一木的管理、受益权以及所有利弊关系都属甲方长期承担、所有,与乙方无关。
三、关于转让范围内的山林的土地权暂时属乙方所有。一旦甲方要增用该范围的土地。就由甲方按国家政策的规定给乙方履行经济补偿。乙方必须按程序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手续,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推迟谢绝。
四、甲乙双方在没有改变土地使用权以前,若一方毁林动土搞建筑等活动。必须经双方协商后方能实施。否则属侵权行为。
五、若因国家政策的强制行为至使双方合同无效,而将代管林退还给乙方。乙方只给甲方退还人民币捌仟元。
六、以上条款双方遵守执行,若有一方反悔违约赔偿给另一方6万元人民币以视为违约的补偿金,此合同签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
第三篇:代管协议
代管协议
存货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管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货方(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发挥各自优势,提高经济效益,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委托存储计划和仓储容量,经三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仓储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_____;包装:__________________;件数:__________________;标记: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储存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仓储物占用仓库位置及面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仓储费价格及仓储费的结算:仓库内存放包干费用,仓储物免费存放期一个月,货权所有方须在一个月内提清全部仓储物,否则每超一天按______元/吨/天收取仓储费。费用按月结算。
第五条 货权所有方应将存放货物的清单交乙方或在货物到达前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做好安排货位等准备工作,如有特殊情况,货权所有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六条 乙方所代管仓储物货权发生转移时,甲方须凭《货权转移协议》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告知乙方最新货权所有方。
第七条 乙方代货权所有方保管的物资要单独存放,做到标记明确,不混不乱。在保管过程中发生的定额内损耗,由货权所有方负责处理。在保管过程中发生的定额外短少或由乙方造成的错发错运,由乙方负责处理。由于乙方在装卸过程中造成的货物损坏或损失,由乙方负责按照实际价格进行赔偿。
第八条 乙方负责整个仓库院内的防火、防盗和防水工作,因乙方工作失误给货权所有方人身财产造成损失时,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货权所有方在乙方仓库内存储物资,应当遵守乙方的安全保卫规定,自觉履行下列义务:
(1)货权所有方应及时到乙方保卫部门办理人员登记,领取库区出入证;出入库人员及车辆应按规定登记、留下火种,库区内严禁吸烟、点明火;物资出库时必须由乙方保管员开具出门证,方可通行。
(2)货权所有方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设备管理规定,货梯严禁上人,库房内外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使用电源及私接电路。
(3)货权所有方人员对仓库内摆放的各种灭火器材不得随意挪动,禁止在库房内外乱摊、乱放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
杂物和垃圾。
(4)货权所有方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乙方仓库的管理制度,如有违反应立即改正;同时,乙方有权对货权所有方违规人员进行每次100元的罚款,对此,货权所有方领导应给予配合。
货权所有方及其人员违反上述(1)、(2)、(3)、(4)款安全义务给乙方及其它客户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货权所有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货权所有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1)擅自将库房转租、转让或借给他人使用的;
(2)利用库房存放危险品、易燃、易爆品或进行其它违法活动的;
(3)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交纳费用的;
(4)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安全义务情节或后果严重的。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造成各方损失的,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其相应损失。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本协议经三方加盖公章后生效,一式六份,三方各持两份,有效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传真件、扫描件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存货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
保管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
提货方(丙方):________________
第四篇:资金代管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交由乙方代管事宜,订立本协议。
一、代管事项
1、甲方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由乙方代管,代管资金具体数额以甲方实际交付乙方的数额为准。
2、乙方用以自己名义开设的账户对甲方资金进行代管。
二、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甲方将资金交付乙方或打入乙方账户之日开始,具体终止期限双方另行协商。
三、代管费用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代管费用,具体数额由双方另行协商。
四、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其提供的资金的合法性,且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可随时动用乙方代为管理的资金,乙方应极力配合。
3、甲方动用代管资金应与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具体支取办法由双方另行协商。
4、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支付管理费用,否则乙方有权从代管资金中扣划。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依据本协议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谨慎尽职原则,对甲方的资金进行代管。
2.乙方不得在未通知甲方或未取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为自己的经济利益动用代管资金。
3.乙方保证代管资金的安全性,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利益的活动。
六、其他事项
1、其他本协议未及事项,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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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购房人业主:xxxx栋xxx单元铺xxx先生/女士 第一条、为建立住宅物业维修保障机制维护物业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违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佛山市顺德区《维修基金管理办法》顺建发XX31号、顺德区《关于加强我区商品住房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监管的通知》顺建发XX26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也结合本物业实际制定本协议。第二条、本协议所称共用部位是指建筑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顶、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区单栋物业内建筑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供电线路、照明用具、消防设施、道路、路灯、沟、渠、地漏和共用的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包括:配电房、电压房、电表房、水泵房、消防泵房、物业管理用房等。第三条、维修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按栋建账、核算到户的管理原则。第四条、首期维修基金按国家规定由购房人业主缴交。不可超过购房款的2。本司根据业主的实际情况首期物业维修基金按八个月的物业管理费收取约为购房款的0.0015—0.002。第五条、本物业公司负责前期物业维修基金的收集和代管责任。第六条、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所有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可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将物业维修基金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大会决定委托的其它单位代管。第七条、本司代管的物业维修基金将按期向业主明示同时接受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全体业主的检查和监督。第八条、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活期利率计息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第九条、物业保修期内不得使用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计划和方案经业主委员会或60业主签字审议批准后方可使用。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出现需紧急维修的情况时不及时维修将严重影响业主利益或房屋安全的本司可及时组织维修所发生费用可在维修基金中列支同时向全体业主汇报维修情况和账目情况。第十条、本司代管维修基金期内如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维修基金余额随着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原业主交纳的维修基金剩余款由物业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拆迁或其它原因造成物业灭失的本司将维修基金账面余额退还给业主同时本协议自行废除。第十一条、如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时本司将所代管的物业维修基金交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审核后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全体业主或业主委任的新物业管理企业同时作好移交手续。第十二条、本司将严格按国家规定的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五篇:车辆代管协议
江津区德感汽车租赁车辆代管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就汽车委托代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筹资金牌,型色汽车辆,车辆牌照号,车架号,委托甲方管理。车辆委托代管期间,产权归乙方所有,甲方有使用权。
二、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有权利对乙方在代管期间内车辆的停靠调度的决定权。
2、甲方对乙方委托代管的车辆故意隐瞒未投保,如发生事故,有免责的权利。
3、甲方按规定有权要求乙方委托代管车辆按期执行强制保养。
4、乙方委托代管车辆在代管期内发生事故,需进行维修时,一般情况下由甲方确定维修厂家单位,但必须确保维修质量,否则乙方可另行确定维修单位。
5、甲方应妥善保管好乙方委托代管的车辆。
6、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为乙方代办车辆证照以及使用手续的办理(其车辆转户费、过户费、保险费由乙方支付)。
7、甲方有义务负责乙方委托代管车辆的安全、完好,如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盗抢损坏,甲方应在24小时内向乙方、警察部门和保险公司报告,并按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赔偿。
8、甲方负责在代管期间正常的车辆安全。
9、在代管期间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无偿使用乙方车辆,如经发现,按当日车价2倍赔偿。
三、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对委托给甲方管理的车辆有咨询核查权。
2、乙方有权对自己委托甲方代管的车辆与甲方的车辆享有同等的权利。
3、乙方对委托代管期内发生私自拆除车辆里程表链知和两端的铝封行为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每日500元。
4、协议期内,甲方不遵守本协议,乙方有权收回车辆。
5、乙方有权按时收取在代管期间内的出车的正常合理费用。
6、乙方委托代管给甲方的车辆,必须投保(包括投保车损、盗抢、司乘:乘座险每座5万元以上,第三者险50万元以上),如未保足以上金额,产生的损失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7、乙方应负责在代管期间车辆的正常维修、维护,费用由乙方自行支付。
8、乙方在代管期间,不得将车辆私自出租,私自从事营利活动,如确需合作,必须同甲方办理完使用手续后方可使用。乙方在使用期间。承担保管及全部使用费用,但不给甲方任何费用,因汽车产生的任何责任,均由乙方处理全部费用,未同甲方办理使用手续,发生一切责任,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9、乙方在代管期内,乙方老顾客须使用代管车辆,如顾客手续不全,乙方必须为其担保,在使用期间发生任何责任问题,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10、乙方应按月向甲方支付车辆管理费500元/月。
四、其他约定:
1、在代管期间内,如车辆发生安全责任或被盗、丢失、损毁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在半年内向车辆使用者追偿损失费,超出半年后,其损失金额由甲方负责赔偿。但造成重特大损失,车辆使用者都已无能力支付损失的情况下,由甲乙双方各按50%出资解决费用垫付及善后等事宜。
2、代管内,乙方不得参与或干涉甲方正常的经营管理。
3、车辆在代管期内,甲方应对车辆的安全负责,在租赁期内造成车辆被盗抢,被损毁的事件或发生交通事故等,甲方承担由此造成车辆损失(除保险公司赔偿外)的所有费用相关费用(需警察部门侦察三个月无结果后方能办理赔偿手续)。
4、委托代管车辆必须办理盗抢、丢失险,如未办理,损失由乙方自负。
5、乙方委托代管车辆必须配齐正常行驶手续,随车证件和资料(保险证、购置费、购车发票等复印件)应交甲方存档。
6、甲方按车辆使用者交纳的车辆使用费的10%收取车辆管理费。
7、甲方每月1日应及时将上月所有车辆使用者交纳的车辆使用费的90%返回乙方。
8乙方在签定协议时应向甲方交纳保证金2000元,本协议终止,完清费用后无息全款退还。
五:本协议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六:违约责任:如一方违约,应赔偿对方2000元。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期满失效。
八:本合同解释权归甲方。
九: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时,可申请法院解决,甲方:江津区德感汽车租赁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