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东联(商业广场)肉菜市场管理协议
东联(商业广场)肉菜市场管理协议(附件四)
甲方:东联(商业广场)
地址:
乙方:
地址:
为营造一个兴旺、公平、干净的经营购物场所,建立良好的信誉和管理机制,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管理协议条款:
一、乙方的档位按《租赁合同》规定之日起计收租金。
二、甲方将全新装修好的档位及其配套用具(详见清单及价格)交给乙方使用,乙方必须合理使用、维护,如有
损失,损坏,乙方应负责修复及支付全部费用,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按清单所列价格追讨相应的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档位经营权。
三、乙方进场经营期间,必须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并遵守《东联商业广场管理制度》、《东联商业广场安全
防火管理责任守则》等有关规定和承担相关责任,亮证经营。
四、乙方经营期间,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文明经营,诚信有礼,不欺行霸市,不哄抬物价,不短斤缺
两。
五、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在档位内、档前、空中和在间墙上悬挂、堆放杂物或用其他非原档位交付使用的物品平
压和垫高台面。
六、不得在场内售卖假冒劣质产品和国家明令禁止贩卖的受国家保护的珍稀动、植物。
七、乙方不准档前超越,乱占摆卖,加货架展示,在营业时间内所有档/铺的物品商品必须在乙方租赁范围内摆放,不得在通道内停放、摆卖,违反者甲方将按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和追讨乙方由此而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并处予以500元/次的违约金,违约金将在乙方保证金内直接扣除,合同期内超过3次的视乙方违约,甲方将与乙方解除租赁合同,保证金不予退回。
八、乙方在市场经营期间必须做好防火、用电安全工作,并经常定期检查、维护,不准在档位内乱拉接电线和用
明火煮食,若有违反,甲方将视情节作出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和追讨相应的经济损失。
九、市场的经营开放时间为早上 06:30到晚上 20:00,乙方必须按时开档营业,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连
续2天不开档营业,发口头警告,连续4天不开档营业,发书面警告并罚款 200 元,连续7天不开档营业,当乙方弃租处理,解除租赁合同,甲方有权将档位另租他人使用。
十、每晚 20:00为清场时间,清场后,不允许任何经营户停留在档内,如确有需要,则须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
获批准后方可,否则市场若遗失的财物由乙方负责赔偿。
十一、乙方进场经营期间,必须自觉维护场内交通畅通,不准在通道上停放车辆,堆放杂物。
十二、乙方经营期间必须自觉维护场内卫生清洁工作,做好门前“三包”,不准随意乱抛、制造垃圾(菜渣、动物、鱼尖内脏),并自觉用垃圾桶收好,统一清理。
十三、毛鸡行业,严禁用明火、沥青加工脱毛,烧腊行业严禁售卖生、鲜鸡及其内脏,避免生熟混合经营。
十四、进场经营新鲜猪、牛、羊肉和冰鲜鱼类产品的业户必须出示当天进场售卖商品的“检疫证明“和《检疫监管
证明》方可进场售卖。如有违反,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追讨因此而带来的经济损失和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取消其经营资格,解除合同,收回档位。
十五、本协议与《租赁合同》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东联(商业广场)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篇:东联(商业广场)管理制度
东联(商业广场)管理制度
为维护广场商户、顾客的共同利益,保证东联(商业广场)各商业项目的经营秩序,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店铺每天营业时间为,营业时间不得随意关门、不营业,确需暂停营业的需向管理部门申请批准。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连续2天不开档营业,发口头警告。连续4天不开档营业,发书面警告并罚款 贰佰 元以上,一个月累计7天不开档营业,当乙方弃租处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将铺位另租他人使用。肉菜市场档位营业时间按《东联(商业广场)肉菜市场管理协议》有关规定执行。
2、各店铺、档位应自行保管好自己的货物和财产,营业时间结束后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检查货物和财产的数量,锁好和妥善保管,做好防盗工作,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3、未经批准不准在公用地方,乱放杂物、摆设商品,不能乱竖乱贴招牌、广告,不能乱派宣传品,遵守商业道德,不能违反工商管理部门的有关商业法规,严禁抵毁、诽谤、中伤等恶性竞争手段经营。
4、店铺内外未经同意不能乱搭乱建,因装修、用电等改造需备图纸等资料报审,并由有资质单位承办,店铺、档位内外的物业设施不能随意拆除、改动和挪用。
5、营业时间内不得在公共场所内打骂、高声喧哗,禁止在店铺内外赌博、进行色情、反动违法的活动和进行迷信活动。
6、禁止在广场内随地大小便、乱扔垃圾,严禁在各经营场所存放、使用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以及凶器、武器,禁止在广场内拉帮结派、打架斗殴。
7、经营者需规范经营行为,不经营下列商品:失效过期的、假冒的、伪劣的、变质的、以次充好的、进口或特殊商品无合法来源或证明的,经营商品需规范明码实价,并遵守工商部门的商品经营条例。
8、禁止未经同意挪用广场公共财产,不准损坏、破坏、拆卸广场或其他商铺的设备、财产,违者严厉处罚。
9、广场各店铺、档位经营者,必须按规定交纳租金等费用,不能借故拖延。转让、转租等未经同意不得自行乱贴广告。
10、经营时间内公用通道、街道不能借故停放车辆、货物,不能利用广播、大声音乐等手段拢民经营,各经营户未经同意不能在店铺、档位内煮食、住宿。
11、各经营户有关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市场管理条例,安全管理条例、消防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做到公平、公正营商,文明礼貌经营。
12、如违反以上管理制度的,公司将予以书面警告和停水电停业整顿,如没有按规定时间整改的,处予200元/天的违约金,超过三天未整改的,将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清空并收回商铺,另行租赁。
13、商户必须自行处理排污、排烟等环保问题,否则处以500元/次的违约金,如不按规定时间内整改,情节严重者按违约处理。
承诺遵守人商铺(档位)编号号铺
东联(商业广场)
以上文件内容全权解释权属:东联(商业广场)
第三篇:肉菜市场管理有待规范
肉菜市场管理有待规范
肉菜市场管理是城市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市场管理不规范而引致的占路为市和脏乱差现象在我市城区较为普遍。因此,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当务之急是建立市场管理长效机制,提高肉菜市场管理水平。
枫春市场是市城区最大的鱼肉菜批发市场。国家农业部定点市场、全国农副产品批发行业百强市场,这上面悬挂的一块块牌子显示着这个市场曾经的荣耀与辉煌。但是,即便这样,这个市场的秩序与卫生同样不容乐观,脏乱差的现象随处可见。
市民:不是很卫生。
市民:没什么人来管理,象那边街口都塞得不能走。
市民:那边我怎么挤都挤不进去,很难。为什么挤不进去?车辆多,来回没秩序。
据了解,枫春市场有自己一套管理的规章制度,但由于制度未能真正落到实处,加上经营者公共道德意识薄弱,市场的管理还是相当混乱。
枫春市场管理负责人 陈顺浩:管理应该说薄弱环节还是有。因为现在这里是属于鱼、肉菜场,特别是菜市。所以要规范管理确实也需要有一定的力度和存在某些难度。
更甚的是,由于市场的集聚效应,肉菜市场附近往往成为许多流动摊贩做生意的好场所。在市区南较路粤潮市场附近,每天都聚集了大批的流动摊贩,这些流动摊贩占路为市,乱仍垃圾杂物,既造成交通堵塞,也影响了市容卫生。
小贩:等下卖完了就收掉,市场边能摆就摆嘛。
你觉得来这里摆会不会影响交通?小贩:会,我知道不合理。
不管是市场内还是市场外出现的种种现象,都凸现了我们在市场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比如说,许多市场在规划建设过程中,缺乏考虑足够的停车场地,一些市民也贪图方便,直接把车开进市场,造成人、物、车一起进入市场,影响了整个市场的经营秩序。另外,由于市城区肉菜市场是多元化投资并贯彻“谁投资,谁管理”的原则,使市场的管理缺乏统一规范。
市市场物业管理总站站长 张文光:由于这个管理主体的多元化,加上咱们潮州市新的《集贸市场管理办法》还没出台。所以这个市场管理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也可以说,具体的管理措施、管理政策没有制订出来,在市场管理当中就各自为政。
一个肉菜市场管理的好坏,不仅与市民的生活息息相关,更直接影响到我们的市容市貌,是城市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市民认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必须加强市场的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大力整治占路为市现象。
市民:市场就要管理、整顿。
市民:占路为市要来清理。
市民:市场要来规范,让他们进去市场,摆在外面路上,晚上经常塞车。有关人士认为,加强市场管理,必须尽快出台有关的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制。同时,通过创建样板市场,以点带面,带动整个市场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四篇:菜市场管理方案
菜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
为保障菜市场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菜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本管理制度内容包括:经营管理规范,商品质量管理规范,市场卫生管理规范,市场车辆管理规范,监督考核管理规范。
整体布局要做到科学布局人性化、规范化、美观化,即方便商家经营又方便、注重居民浏览购物。根据各个商户经营需要来划分不等面积。注重地面、空间相结合。
第一部分经营户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
一、需入市交易的经营户应当根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类别,取得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入市经营。
二、进入菜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需凭本人有效的健康证到市场管理部门领取经营服务证。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内必须佩戴经营服务证,以便于消费者的监督。
三、进入菜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应当着装整齐、举止端正、用语文明、诚实经营。要求各经营户统一服装。
四、进入菜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如有变化,应当到市场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上岗证后,方可入场营业。未经登记的从业人员及闲杂人员不得私自进入营业区域。
五、进入菜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农贸市场规定的作息时间。本菜市场的作息时间根据季节随时变动。
六、进入菜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在店、摊位内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煤气及其他非经营性电器设备。
七、根据经营需要对所租赁的摊位进行类别上的划分,按区租赁。对所有经营户建立经营档案,签订租赁合同,按租赁合同签订经营范围,不能随意更改经营品种。
八、各经营户以自负盈亏的方式经营,不得空岗、空摊或闭摊,每月一旦空岗、空摊或闭摊连续三天或者每月累计五天者的立刻终止合同取消经营资格,所有已收取费用不予退还(如有特殊情况要事先申请)。
九、针对每评选的优秀租赁户,市场可采取一定奖励机制(免租、减租、物质奖励)
第二部分商品质量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应当确保入市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价格、环保、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并提供各项蔬菜检测,提供猪、牛、羊肉的索票索证。
二、进入市场销售的商品应当具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等标识以及有关质量标准的证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食品类商品标注生产日期,有效期和保质期。
三、经营户应当严格执行入市商品的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制度,以确保进货渠道明确,商品质量合格。并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经营户必须接受市场管理部门对其商品进行的抽检检测,经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妥善处置。每天对部分蔬菜进行检测,保证所售卖的蔬菜农药不超标,并进行检测公示。
五、经营户应当经常对自身商品质量进行检查,对变质、损坏商品应立即撤柜、撤摊,并做好商品退市的台帐记录。
六、经营户应当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店外、摊外经营。
七、经营户必须保证计量设备完好、准确,应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严禁短斤缺两。
八、经营户对经营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不得高于市场管理部门公示的商品最高指导价。
九、允许经营户之间进行正当的商业竞争,禁止经营户之间发生恶性竞争。禁止经营户与经营户之间,经营户与客户之间发生争吵。(和气生财,只有经营户有钱赚,我们才好收摊位费。)
第三部分市场卫生管理规范
一、设置区域垃圾桶。各区设立区域专用塑料垃圾桶,垃圾桶保持外观整洁、垃圾置放于垃圾袋中,要求商家早晚及时处理自身垃圾,保持摊位内、摊位台面干净整洁:活禽宰杀区卫生应单独建立。
二、经营户应当保持所经营的店面、摊位卫生状况良好,定期做好清洁工作。店面、摊位及其附近必须做到无积水、无垃圾。
三、经营户所经营的商品应当摆放整齐,不得超过陈列台面,不得店外设摊,摊外设摊。
四、经营户应当做好防虫、防蝇、防蚊、防鼠工作。
五、经营户应当对门前实行三包,不得随意将垃圾扔到过道等市场公共场所。
六、经营户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人员的卫生检查,并服从管理。
七、公厕管理:厕所无论采用自动喷水或人工冲水方式,必须随时保证干净、干燥、无蚊蝇、无异味。
第四部分市场车辆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及消费者应当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管理,根据市场管理人员的安排,在规定的场所有序停放车辆。
二、经营户每天用于进出货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的进出货通道进入市场,不得拥挤、抢道,以确保进出货有序进行。
三、经营户及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市场,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征得市场管理人员的许可,并听从指挥。
第五部分监督考核管理规范
一、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根据考核标准对经营户从证照、商品质量、卫生状况、诚实守信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如实记录。建立经营户信用档案。
二、市场管理部门应当聘请义务监督员对经营户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三、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日常经营考核标准,根据考核结果对经营户予以奖励、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淘汰。
四、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示考核结果和处罚的经营户。
第五篇:菜市场管理工作手册
菜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菜市场建设,规范菜市场经营管理,保障市场供给,方便群众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市内六区及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区域内投资建设、经营管理菜市场以及在菜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地区,其菜市场的建设、经营和管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菜市场,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建设,进行果蔬、油、禽蛋、肉类、水产等农副产品及加工食品交易的固定场所。第四条 菜市场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菜市场建设和管理的领导,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保障菜市场健康发展。对投资建设和经营菜市场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第六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菜市场建设的组织推动、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菜市场建设的组织落实和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和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菜市场周边地区乱摆乱卖等违法行为进行清理。公安、市容、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卫生、质监、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七条 全市菜市场布局规划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菜市场布局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有特殊情况需临时修改的,应当按原程序报批。第八条 编制菜市场布局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布局。菜市场规模、位置应与居住人口、地域范围相适应。
(二)便民利民。菜市场配置应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三)协调发展。菜市场布局应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第九条 菜市场一般按照每万人1000至1500平方米、服务半径1000至1500米的标准规划建设。
第十条规划部门审批新建居民区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本市菜市场布局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明确菜市场的位置和面积。菜市场位置和面积一经确定,应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第十一条 现有居民区未达到本市菜市场规划要求的,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规划要求组织改建、补建菜市场。第十二条 开办菜市场应当设立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应当向所在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菜市场备案登记。第十三条 新建菜市场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本市菜市场建设标准的,可享受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的优惠扶持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本市菜市场建设标准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第十四条 菜市场应当在建成后6个月内开业经营。无法按时开业或无力继续经营的,应当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菜市场转作他用。第十五条 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自产自销初级农产品的经营者,可以在菜市场内划定一定区域,允许其临时入场经营。第十六条 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菜市场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登记、不合格食品退市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卫生、消防、环保等其他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管理服务人员。对场内经营者违法经营或者违反菜市场管理制度的,菜市场经营服务机
构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第十七条 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对场内经营者进行经营资格审查,明确和落实场内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并建立管理档案。对粮油、禽蛋、肉类、水产等重点监查食品,可以采取“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方式入场经营。国家和本市对活禽活畜屠宰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检测设备或者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对果蔬等主要农副产品进行抽检。抽检结果可以在场内予以公示。第十八条 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负责督促场内经营者对主要经营商品货源进行登记,登记记录应保留3个月以上。登记内容包括:
(一)商品品名、品种、规格、数量、商标;
(二)种植、养殖及捕捞的初级农产品来源、品种、数量;
(三)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生产、经营者获得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其他专项许可情况;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内容。第十九条 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在明显位置公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电话、地址。第二十条 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负责受理消费者对场内经营者的投诉,并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公示。第二十一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菜市场管理制度,遵守协议、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文明服务。答案补充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提供良好服务。对必要的执法检查应当采取联合、集中等方式进行。第二十三条 对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和场内经营者在菜市场经营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予以免收,但涉及食品安全、人身健康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税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委托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向场内经营者代征税款。场内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第二十五条 监察、价格、财政等部门应当依法制止并及时查处对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及场内经营者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等行为,对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和场内经营者的投诉,及时予以处理。第二十六条 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场内经营者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菜市场转作他用的,由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追缴有关补贴资金。
答案补充
第二十八条 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的,由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直至取消对其菜市场的认定,追缴有关补贴资金。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