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承包造林合同
承包造林合同
甲方:吉安县敖城镇禾水村委会河坑村小组村民黄基荣、黄华平同志
乙方:吉安县敖城镇禾水村委会垇上村小组村民邱惠彬同志
甲方现有山场一块,座落在垇上村小组境内牛角仚,具体地名:麻子窝。面积以山场实际亩分为准,现乙方特向甲方提出由乙方承包该山场清山造林工作,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为了造林后便于经营管理,同意将该山场交由乙方承包造林,乙方应按照国家《森林法》及林业部门相关规定造林管理,清山、挖坑、种植杉木苗由乙方全程实施,造林实施后由乙方全程抚育、采伐,实施造林后,山场内所有一切林木、灌木(除去劳力)按3:7分成(即甲方叁成,乙方柒成)为原则分配。
二、山场四界面积,见甲方林权证附图,如有差错纠纷发生,全权由甲方负责解决,乙方按照甲方指定作业区为准作业,乙方不需负责任何山场纠纷问题。
三、乙方实施造林起即二0一二年十二月起至二0五七年十二月底止,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此时段,该山场由乙方经营管理,全程计时肆拾伍年,在此时段内该山场的一切林木、灌木始终都是以(除去劳力)甲方叁成,乙方柒成为原则分配。
四、林木成林后,由乙方负责林木管理,与砍伐,甲方应无条件出具林权证等相关证件,配合乙方采伐。但乙方无权擅自将该山场林木砍伐据为已有,如被甲方发现有监守自盗行为,甲方有权收回该山场的乙方分配权,如有他人在该山场内盗伐林木,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甲乙双方对其盗伐林木者作出处理。
五、甲乙双方严格按照以上合同条款规定经营管理,如今后国家政策有变,双方应无条件按国家政策执行。
六、乙方在实施造林作业开始至合同结束,该时段内由乙方造林、抚育、护林等一切事务中而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甲方不负责任何责任。
七、甲方要求是以采伐一届享受一届的方针为原则,按以上合同条款执行。该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由林业主管部门备案,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生效。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篇:承包荒山造林合同
承 包 荒 山 造 林 合 同
山权所有者:乡村(以下简称甲方)承包荒山造林者:(以下简称乙方)
为发展林业生产需要,乙方向甲方承包荒山用于造林,经双方协商种费用。在未承包范围内增建基础设施,由双方协商另定,但不能违背国家的有关政策。
七、本合同乙方承包的这片荒山,今后若发生山权纠纷,由甲主负同意,签订本合同,其条款如下:
一、承包荒山造林地名:四抵界线:东抵、西至、南抵、北达,总面积亩。
二、乙方承包的林地应属于甲方合法所有、四至界线清楚、无纠纷,属于非生态公益林的林地,用于种植养殖、经济林开发等。
三、承包年限:年起到年止,共计年为承包期,合同期满后,山权由甲方收回使用。乙方若要继续使用,须另行签订合同。
四、根据“森林法”规定,乙方所造的林木,其所有权归乙方,并有继承、转让,砍伐和销售权。
五、林木收益分成:林木成林后,按活立木蓄积分成,即甲方成,乙方成。林木进行主伐时一次结清。造林、育林和护林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概不负责。如承包期内政策变动需改变林地使用性质的由乙方实施,属退耕还林的土地,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的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归乙方,划入公益林的,生态公益林补偿金归乙方。
六、乙方在承包期间,视生产经营的需要,可在承包土地范围内增建基础设施或开辟林区道路,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阻挠和收取各
全部负责。
以上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造林公司、区林业站、乡政府、鉴证机关各一份。
甲方乡村
甲方代表
乙方
鉴证机关
(鉴章)(鉴章)(鉴章)(鉴章)年月日
第三篇:承包荒山造林合同
承包荒山造林合同
本合同当事人: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签订以下合同。第一条:甲方愿意将自己现有的责任荒山承包给乙方投资造林,承包年限为X拾年,从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止。具体地点:XXXXXXXX,上抵XXXXXXX,下抵XXXXX,左抵XXXXX,右抵XXXXX,面积为XXX亩。
第二条:山权山界有争议,由甲方自己解决,乙方不负任何责任。如甲方在山权山界界问题上处理不当,有损乙方经济利益,由甲方完全负责赔偿乙方。
第三条:根据本合同,山权归属XXXXX,林权归XXXX所有,在本合同期内乙有权转让、出租或抵押林业产权,并且有使用土地的权利。合同期满终止此合同,乙方把林木准砍完毕,第二代人工林由甲方植造。
第四条:乙方必须在伍年内植造成林,栽种期不得放火烧山,钻山植种,但原林地现有林木的取舍权由乙方决定,甲方不得干涉,凡乙方保留下来的林木同样按照本合同的分成比例。
第五条:山林发生意外火灾时,甲方有责任组织人员进行扑救,并调查起火原因。
第六条:林木出现人、畜破坏,甲方有义务帮助乙调查处理。
第七条:成林的分成比例:甲方XXXX,乙方XXXX,二人各享有成林纯利的50%。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互相遵守不得违反,如有一方违反,则按另一方损失的十倍罚款来理赔违约金。
第九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方可生效。
特立此据
甲方当事人: 乙方当事人:
XXXX年XX月XX日
第四篇:造林承包合同书
篇一:承包造林合同书 承包造林合同书
甲方: 乙方:
为了保证造林质量,甲方将植被恢复植苗造林工程承包给乙方造林,由甲方进行监督验收、付款,具体协商如下:
一、承包面积及地点
承包造林总面积 亩,其中鱼鳞坑整地植苗造林 亩,地点为:
二、双方责任
(一)甲方
1、协调造林时需要的住处。
2、应提供造林所需的作业设计及施工图纸给乙方。
3、按本合同足额付给乙方造林费用。
4、应解决造林地内突发事件及意外事故(如有人阻挡 或人为毁坏已造林地)。
5、认真检查乙方调用的苗木质量及造林质量。
(二)乙方
1、依照作业设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甲方造林任务。
2、乙方要调用二级壮苗。
3、栽植成活率达到85%以上。
4、如遇自然灾害双方协商处理。
三、时间要求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在日后启动工程,年 月 日完成造林任务,甲方在年月 日至 日进行验收。
四、造林费用及付款方式
乙方完成甲方规定区域内所有造林地任务后,经甲方验收合格,甲方应付给乙方每亩 元造林费,共亩,合计人民币。造林费用分二期付清:
1、乙方工人进入甲方工地后,造林所需费用由 乙方垫支。
2、栽植完成后,经甲方实地检查验收苗木合格,整地标准、栽植密度达到设计要求后,一次性付乙造林费用的80%计之。
3、在 年 月 日前验收成活率后,成活率达到85%以上,甲方给乙方结算造林费用。
五、标准要求 整地标准如下:
乙方按甲方要求进行鱼鳞坑整地,(规格为:长径60cm,短径40 cm,活土层30 cm,埂宽、高各为15 cm,),可边整地边栽植;乙方调用苗木达到一、二级壮苗,栽植树种为侧柏,栽植密度为110株/亩(3m×4m)为准。
六、合同变更
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同书中所订条款,应及时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确定。
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上述事项,任何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不能履行约定事项时,对方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 元),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合同一式贰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甲方:乙方:付清剩余造林费用计人民币(盖章)(盖章)负责人: 负责人:
承包造林合同书
甲方: 乙方:
为了提高造林存活率,山西省林业厅今年推广“t—生物营养剂”应用技术,建立“t—生物营养剂”应用示范区,我场承担了该项目的实施工作,为了完成好该项目的实施,我场同乙方签订了造林合同,具体如下:
一、承包面积及地点
承包造林总面积 亩,其中鱼鳞坑整地造林 亩,地点为:
二、双方责任
(一)甲方
1、协调造林时需要的住处。
2、应提供造林所需的作业设计及施工图纸给乙方。
3、按本合同足额付给乙方造林费用。
4、应解决造林地内突发事件及意外事故(如有人阻挡 或人为毁坏已造林地)。
5、认真检查乙方调用的苗木质量及造林质量。
(二)乙方
1、依照作业设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甲方造林任务。
2、乙方要调用二级壮苗。
3、栽植成活率达到85%以上。
4、如遇自然灾害双方协商处理。
三、时间要求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在日后启动工程,年 月 日完成造林任务,甲方在年月 日进行验收。
四、造林费用及付款方式
乙方完成甲方规定区域内所有造林地任务后,经甲方验收合格,甲方应付给乙方每亩 元造林费,篇二:造林承包合同书 造林承包合同书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为了充分地利用县丰富的林业资源和乙方的技术、管理和劳动力优势,促进资源的开发利用,推动当地的经济发展。甲方决定将位于 的人工整地造林任务交给乙方负责实施。此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特签如下协议:
一、造林面积、地点、树种和时间
1、造林面积:约1:1万的地形图勾绘计算的造林面积为准。
2、具体地点:。
3、造林树种:优良速生桉树。
4、造林时间期限:201年月日至201年月日。
二、造林技术要求
双方认可附件《甲方人工整地造林技术要求及施工投资单价、完成时间表》及《甲方造林技术规程》,并同意按此附件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施工及管理。
三、管理投资和造林资金支付办法
3、每一道工序完成先由乙方自行验收,并经甲方验收或抽样检查合格后才由甲方签字确认工程完成,按照验收结果支付工程款给乙方。每个单项工程完成后,经双方验收合格甲方才向乙方支付该单项工程款的80%,每个单项工程余下的20%,待到定植、补植工程完成后,甲方结清上个工程的余款10%,工程的10%待到整个造林承包任务完成,并经全面验收合格后才能统一结清。
四、施工监理及验收
1、甲乙双方将依据造林施工方案、附件《甲方造林技术规程》、附件《甲方人工整地造林技术要求及施工投资单价、完成时间表》和本合同对乙方各项工作进行施工监理及验收。
2、乙方在对每一道工序自行验收后,甲方对乙方所完成的各项工序抽样验收,合同后同甲方出具工程验收单,乙方凭验收单结算工程款。
五、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责任
1、负责办理造林项目所需的各种报批手续。
2、将没有山权林权纠纷的可直接用于整地造林的林地发包给乙方。
3、采购造林所需的苗木、肥料等由甲方负责运到造林所在地通车的山头。
4、所租用的土地,在造林工作过程中若遇到人为的干扰和阻挠,必须无条件协助乙方解决。如因纠纷村民干扰等原因致使乙方不能继续施工造成乙方所有损失由甲方负责。
5、在实施本造林项目过程中,有义务对从事造林施工人员进行造林技术培训和指导。
6、按附件造林施工方案、附件《造林技术规程》、《甲方人工整地造林技术要求及施工投资单价、完成时间表》及本合同第三款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各项工程款给乙方。
7、按合同规定及时到造林现场进行技术指导、检查、验收。
(二)乙方责任
1、制定施工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落实施工所需人员、组织实施造林。甲方发包造林工程后,最迟不超过15天即要进场施工。
2、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施工,按时完成合同造林任务,并通过验收。有特殊情况的及时电话汇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以使甲方制定新的实施方案。
3、乙方的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要遵守当地政府的各种规章制度要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与当地群众搞好团结。不能在林区内进行违法活动。发生治安问题,要及时报告甲方及当地政府处理。
4、有权支配使用甲方已核定范围的费用,实行费用包干,超支不补。
5、乙方必须与所聘用的承包者和雇请的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负责支付他们的一切费用。
6、为甲方管理人员到造林现场进行检查、验收、技术指导提供生活和工作的便利。
7、施工过程中自学接受甲方的施工监督。
8、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和在工地里面必须做到安全施工,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负责。
9、乙方承包本造林工程,造林成活率必须在95%以上,低于95%要自行补植。补植后成活还低于80%,甲方按80%价格支付,低于70%,按70%价格支付。低于50%,返工重种,费用由乙方自付。
六、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如乙方中途违约或不能按时按量完成施工任务,甲方有权拒付任何款项给乙方,本合同自然终止。
七、违约责任
1、乙方所负责的造林不达到附件规定的成活率、保存率、土地利用率,首先按相应比例在投资中扣减,其次再计算相应的损失,由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付给甲方。
2、造林过程中因乙方不能严格执行造林技术要求,或有意将某些问题隐瞒甲方,造成造林合同不能按条款执行或造成损失的,乙方要负全部经济责任。
3、因甲方的责任而造成造林合同不能改造的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4、因双方共同过失,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的,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若遇不可抗拒因素,如台风、龙卷风、战争、火灾、地震、山体滑坡、毁灭性病虫害、土地纠纷及恶坏人畜破坏活动等,致使承包造林人员所营造的林木不达标的,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合同条款,补充合同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附有《甲方人工整地造林技术要求及施工投资单价、完成时间表》。
十、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发包方):
代表:
乙方(承包方):
代表:
(盖章)签订日期:年月 日篇三:造林工程承包合同书 造林工程承包合同书 合同编号: 甲方(发包方):百色市泽润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承包方):
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造林工程承包有关事宜达成本合同条款。
一、工程位置和林地面积
工程位置位于 右江区 乡(镇)村 屯,详见附件一:施工的1/10000小班地形图。
林地面积约为 亩,最终结算以乙方实际造林面积为准。实际造林面积待乙方造林结束后,由甲、乙双方用gps或用1/10000小班地形图勾绘计算,扣除林地内坟地、水塘、石头地等不能造林面积。
二、工程承包内容
清山、炼山、开穴、回表土下基肥、种植、补苗、抚育、追肥、管护等。
三、承包期限、质量要求、施工期限和价格
1、承包期限: 2011年10月 日至 20年 月 日。
2、工程项目、质量要求、施工期限和价格见下表:
序号 项 目 质量 要 求 说明 完成期限 工序指导单价(元/亩)清山: 清所有杂灌木、杂草,将清的木材运出工地现场。炼山 将已的杂灌木、杂草烧干净。于 年 月 日完成.炼山要求开设宽度15米以上的防火带,树桩要求低15㎝,于 年 月 日完成.3 挖坑: 规格60×60×50㎝(以斜坡中段起计算穴深40㎝);开穴密度:35株/亩,株行距为5×5米(水平距离。山脚至山顶方向为一行)。4 下基肥 回表土三分之一后,下肥搅拌均匀,再回土满穴,时间要求在种植前1个月内。基肥为无机复合肥300克/株,肥料由乙方到甲方工地所在仓库内领取,种植 在林地下雨泥土湿透后即可种植。必须撕下薄膜袋,再进行种植,如果不撕下薄膜袋种植,幼苗生长会窝根,影响幼林生长,种植时,用锄头挖,扶正苗木,回土以营养土3-4cm为宜,用手压紧营养土旁边的泥土,不要压碎营养土,有利于提高造林的成活率。苗木由甲方运到约定的地点后由乙方负责转运,乙方负责管理及转运上山种植和转运费用。于 年 月 日完成.6、补苗、抚育、追肥、管护 ①要求在造林后半个月内将所缺苗木补足。②种植1个月后进行第一次扩穴抚育沿穴周边扩穴30㎝,种植点达到1㎡,并将扩穴的土回培原穴高出穴面2-3㎝,并除净以植株为中心1米范围的灌木杂草。③第二次抚育在种植后3-4个月或当年7、8月份进行全面管抚育、追肥,全部除林地内杂草、杂木,杂木留基部低于15cm。④追肥要求:要求植株右上角距植株地径30cm处开穴,深20cm,下肥。⑤造林后要求加强管护,以防人畜损毁及病虫、自然灾害损害。乙方承担造林期间肥料、苗木的管护工作。防人畜、病虫害等工作及费用(含农药费)由乙方负责。种植1个月后进行一次扩穴抚育,第一次抚育后3-4个月或当年7-8月份再进行一次抚并追肥,追肥供应量按 克/株。四 双方协商约定:
1、为确保施工进度,乙方每天保证有 30 工人以上在场施工,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造林合同。
2、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阶段施工和验收,各工序完成达500亩以上可进行验收和付款,但各工序整体完成时间不能超过以上约定时间。以上施工期限已考虑天气变化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影响,乙方需严格按施工期限进行造林施工。五苗木、肥料的提供、转运和管护
1、苗木、肥料的提供
造林的苗木和肥料由甲方提供并统一调配。苗木、肥料的供应由乙方分别提前 7 天、10 天写出书面申请,提报给甲方林地负责人。(1)、甲方可提前将苗木运至造林地附近,如果有未能及时种植的苗木,必须将苗木假植,保证苗木的成活,乙方负责苗木造林前的管理(包括淋水、适时移苗等),费用由乙方负责。(2)、苗木供应量:栽植苗木供应量按造林密度35株/亩供给,补苗由甲方按不超过栽植苗木供应量的10%供应,超出部分苗木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需超额使用的,超额部分由乙方按 3 元/株承担苗木费用。(3)、肥料供应量:苗木专用基肥供应量按 克/株(即 斤/株),追肥供应量按克/株。乙方需按量施足肥料,甲方不超额供应。如甲方因调整肥料品种而调整单株用量时,甲方另行通知乙方,乙方须按甲方的规定用量施用。
2、苗木的调运、管护(1)、甲方负责苗木供应到造林地点附近,由乙方验收数量和质量,乙方不验收视无条件接收。(2)、乙方承担苗木卸车、转运和管护等工作直到造林完毕,并承担与上述工作相关的责任和费用。
3、肥料的运输、管护(1)、造林基肥由甲方运到20吨以上大货车能通的地方,由乙方负责卸、装车并转运到仓库,储存、保管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给甲方寻找仓库,仓库费用由乙方负责。(2)、乙方承担从仓库提取肥料至施肥完毕期间的肥料转运、管护等工作,并承担相关的责任和费用。(3)、肥料到林地后的管理,乙方要服从甲方的安排,施肥后肥料袋要当天回收,清点后全数交回甲方,缺少一个,按丢失一袋处理。乙方如盗窃、丢失、替换甲方所供肥料的,依查处数量按原价赔偿外,甲方并按肥料价格的10倍扣罚乙方工程款;情况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五、工程管理
1、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造林工程转包或分包他人,并协助解决林地纠纷问题。
2、乙方负责办理炼山报批工作及承担其相关的一切费用。甲方派出现场监管人员进行施工的技术指导、管理、监督,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施工安排和指导,遵照造林技术规程,听从甲方现场监管人员的监管,及时修正违约、违规行为。
乙方不经甲方同意中途停止工程施工,或因乙方责任造成工程项目延期,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承包资格,并扣除乙方所有剩余工程款,作为乙方违约赔偿金。
3、在生产经营中应严防森林火灾。在炼山时,开设宽度为15m以上的防火带。防火带开好后,甲方以炼山主体的资格向林业站和县(市)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提出炼山申请,并及时通知乙方,经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并报县(市)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批准后方可炼山。如在炼山过程中发生跑火、过火等火灾事故,除积极组织民工进行扑救外,须立即向当地森林消防等有关部门和甲方报告,采取积极措施,减少灾害。乙方对此所造成的后果负全部责任。
4、甲方与乙方民工之间无劳动关系,乙方为民工用人单位,乙方应按国家及地方策、法规办理雇佣人员的劳动保险等事宜。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乡规民约,安全施工。造林施工承包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事故,一概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施工人员、管理人员的用工、生活、安全、卫生、疾病、伤亡以及会保险等,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6、乙方应善待自己雇请的民工,若乙方无理克扣或拖欠民工工资,甲方有权干预,或直接用乙方应付未付的工程款来支付所欠的工资,如给带来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视情况解除合同,乙方须赔偿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
第五篇:承包荒山造林合同书
荒山承包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充分利用山地资源,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效益
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村自然村全体村民代表大会商议,同意将林地亩(以林权证为准),租赁给乙方从事林业、农业、畜牧业等综合性开发,经营。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乙方承包的林地应属于甲方合法所有、四至界线清楚、无纠
纷,属于非生态公益林的林地,用于种植养殖、经济林开发等。
第二条林地山名为,东至,南
至,西至,北至,面积为亩,以林权证为准。
第三条在承包期内,荒山由乙方规划、投资和经营,收益归乙方所
有,甲方无权干涉。
第四条承包期限为年。具体承包期从甲方交地并由乙方办妥
交地手续之日起算起。
第五条承包金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1、承包林地年每亩承包金为人民币(其他费用由乙方负责),如承包期内政策变动需改变林地使用性质的,属退耕还林的土地,国家退-1-
耕还林政策的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归乙方,划入公益林的,生态公益林补
偿金归乙方。
2、林地承包金的支付:合同签订后3天内,乙方付承包款项的5%作
为订金,甲方协助乙方到相关部门办理林权转让手续,从确定交地之日起
乙方应在3天内一次性支付承包款项的70%给甲方。剩余25%在交地2天
内付清。
第六条原林地上的疏残林或其他作物在合同签订后60天内,甲方
负责全部清理完毕。超过60天,林地上的附着物还没有清理完毕的视为放
弃所有权,任由乙方处置。在承包期内,林地上的所有林木包括其他植物,全部归乙方所有。
第七条承包用的林地内原有设施或该林地所共有的基础设施,如道
路、水电、通讯、排灌等必须无偿提供给乙方在承包期间使用,不得收取
任何费用。乙方承包范围内林地的基础设施由乙方维护,乙方承包范围外的基础设施乙方不承担费用。
第八条甲方应协助乙方办妥《林地使用权证书》,提供相关证明材
料,林木砍伐相关事宜归甲方负责。乙方在取得林地使用权证书,可将林
地使用权采取转让、转包等方式流转。在承包期内,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承包
期内继承承包。
第九条乙方在承包期间,视生产经营的需要,可在承包土地范围内
增建基础设施或开辟林区道路,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阻挠和收取各
种费用。在未承包范围内增建基础设施,由双方协商另定,但不能违背国
家的有关政策。
第十条林地发包后,乙方应搞好造林规划、设计,尽快实施植树造
林等相关项目。
第十一条
1、交给乙方的山林要保证产权清晰,因山界林权发生纠纷的,甲方必
须无条件负责解决,所需费用以及造成乙方直接损失的均由甲方负责。
2、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搞好林区施工和林木管护工作,在承包期间,任何人不得在乙方林地放养牲畜,如发生损害林地及林木或干扰甲方经营的行为。甲方付全部责任。
3、林地在承包期间,所种林木及相关附着物归乙方,如国家需要开采的,地上林木补偿款归乙方,同时扣除面积承包金。
4、林地承包后,甲方不得随意在林地内葬新坟或建房,如因葬新坟造
成林木损失或者林地面积缩小的,由甲方负责迁出新坟并协助乙方对违反
者进行损失赔偿处理。在承包林地上原有的祖坟保留(2-3米),不计入承
包林地面积,但坟地不能再扩大范围。如坟地要修整,可在原坟地范围内
修整,不得损坏周边林木。新建坟墓统一安葬在乙方指定位置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时,致
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相关条款已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违约方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3、双方都有违约行为,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应根
据各方的过错程度,由各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皆构成承包合同解除的条件: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
2、乙方超过1个月没有支付林地承包金的。
3、因不可抗力(指地震、台风、水灾、病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预见
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
第十四条承包合同提前解约或期满终止时作如下处理:
1、因国家建设需要,征、占用承包的林地时,甲、乙双方共同办理有
关手续,尽快取得补偿金。林地补偿金归林地所有者所有,林木及地上附
着物补偿金归乙方所有。乙方承包的林地被征用后,从被征用之日起,在承包的林地内减除相应的面积和林地承包金。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全部采伐完该林地上的林木。
2、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将该林地发包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
优先承包权。
3、合同到期后,乙方未续租,林地上林木归甲方所有。可拆装建筑物等设
施归乙方处理。
4、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损
失赔偿责任,善后工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下列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林地、林权使用证复印件或县级人民政府有关
山界林权权属证明。
2、交地确认书。
3、相关部门用1:10000地形图勾绘的林地山界。
4、以上手续在交地确认交地之日前由甲方提供或协助乙方办理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的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尽量协商解决,确实协商不成,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镇政府存档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村委会签章:镇政府签章:林业站签章: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