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计划生育(流动人口)诚信协议
计划生育流动人口诚信协议书(流入)
甲方:村(社区)
乙方: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权力与义务
(一)甲方权力和义务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定期组织乙方参加人口学校的学习、培训,及时向乙方宣传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定、管理与服务的内容、要求和程序等。
2、按照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及时为符合生育二孩政策的育龄夫妇申办二孩生育证提供服务。因故不能办理的,应向乙方说明理由。
3、及时组织乙方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
4、定期为乙方提供环情、孕情、保健咨询与服务
5、及时为乙方提供产后和术后随访服务。
6、及时为乙方进行病残儿、节育手术后遗症和并发症鉴定提供服务。
7、每年至少为乙方提供一次全面妇科病检查,随时为乙方提供政策法律、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等咨询服务。
8、按规定为乙方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帮助、扶持独生子女领证户、儿女结扎户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9、按规定及时为离开户籍地30日以上的乙方出具证明,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0、当乙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本协议有关条款时,负责向乙方作思想工作,并有权向上级组织和主管部门提供乙方违规、违约的事实,协助上级机关按照政策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理。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人口学校学习、培训。
2、有要求甲方及时为自己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计划生育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权利;对甲方无故拖延办理上述证件、证明的,有向上级机关申诉及要求处理的权利。
3、做到持证怀孕、持证生育;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务工或居住。
4、结婚、生育或按规定批准收养子女后,或子女出生或收养后死亡的,当日将情况向甲方申报。
5、每月及时向甲方申报孕情和孕期保健服务情况;环情服务对象保证每季度参加甲方组织的环情服务一次。
6、按规定及时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
7、计划外怀孕时,及时向甲方申明,并主动采取终止妊娠措施。
8、计划内怀孕因特殊情况需终止妊娠的,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经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到指定单位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9、因务工、经商等原因外出30天以上的,向甲方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期间,是环情、孕情服务对象的,每三个月向甲方提供一次所在地乡(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环情、孕情服务证明。
10、家中有暂住15天以上的育龄妇女时,及时向甲方汇报、并督促其办理、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1、对外出租房屋时,需向甲方提供租房者的相关计划生育证明;当租房者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时,除积极劝阻、制止外,及时向甲方汇报。
12、不容刘、包庇、窝藏违反计划生育的对象;不阻挠计划生育人员执行公务。
二、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纪律处理。
2、乙方计划外生育或非法收养子女的,按《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3、乙方计划内怀孕未经批准擅自人工流、引产的,按照《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处理。
4、乙方容留、包庇、窝藏计划生育对象造成计划外生育,或无故不参加甲方组织的学习、培养,或拖延申报结婚、生育、抱养孩子情况,或拒绝参加或拖延环情、孕情服务,或不按期落实节育措施,或计划外怀孕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由甲方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严肃处理。
三、争议处理办法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先由双方协议解决,协商无效时,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2、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在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和诉讼,又不执行处理决定的,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乙方如迁离甲方管辖地后,本协议自行终止。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利益监督机关各执一份。
5、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议
安徽省流动施工单位
计划生育管理
承
诺
书
单位名称: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报送日期:2011年月日
安徽省流动施工单位计划生育管理承诺书
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以及《安徽省流动施工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本企业在贵地区从事建筑活动期间,本法定代表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统一管理本企业在贵地区所有项目部,并按照人口计生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制定工作计划,建立项目部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度,督促各项目部自觉服从工程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社区)的指导和管理,组织各项目部落实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确保本企业及各项目部不发生违反计划生育相关规定问题。
二、统一管理各项目部招用建筑农民工工作,核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重点加强进驻建筑工地的育龄妇女(包括职工随带家属)计划生育管理,督促建筑工地建立项目部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台帐,不定期进行检查。
三、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宣传教育,督促各项目部在建筑工地生活区宣传栏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情况,并在人口计生部门(社区)的指导下,开展各项计划生育活动。
四、监督检查各项目部探亲来访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工作,确保不应留宿的人员不留宿。对于建筑农民工配偶探亲来访,建筑工地项目部应督促办理暂住证等手续,并安排单间探亲房予以安置。
五、保证本企业及各项目部按照人口计生部门(社区)的要求,报送有关计划生育信息和数据,并确保其真实性。
六、建立本企业计划生育工作档案,将本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文件、资料、宣传、检查等工作原始资料归集建档备查。
本法定代表人保证本企业在人口计划生育部门(社区)指导下,认真落实上述六个方面工作,做好本企业计划生育管理,如发生违反计划生育及有关规定,自愿接受处理。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合法委托负责人)
(单位印章)
二○年月日
备注: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企业和计生、建设部门各执一份。
第三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xx乡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简 报
(第15期)
中共xx乡委员会创先 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4月22日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近日我乡计生办针对全乡流出人口进行了一次全面拉网式核查,对全乡外流人口2450人,办理了婚育证明的1024人,流出已婚妇女389人(其中无孩20人,一孩46人,二孩250人,多孩72人)。认真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一盘棋”工作方针,在全乡聘请流动人口协管员13名,利用夏收流动人口返乡的机会,发放宣传单提示流动人口回原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利用流出人口返乡机会进行生殖健康服务检查,督促落实节育手术和环孕情服务。夏收期间进行流动人口专项清理清查,在清查期间共清理出流动人口68人,补办证68人,全部录入GPL系统;按照流动人口“两地互考,信息共享”的原则,反馈流动 1 人口信息129条;督促寄回环孕检证明61份。通过这次活动靠实了流动人口底子,提高了我乡流动人口纳入率和管理率。
第四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诚信协议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诚信协议
甲方:村/居民委员会
乙方:、夫妇
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进一步降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和全面落实《计划生育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及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的进程,充分体现民主,提高村民的参与意识和自治能力,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
一、甲方履行的义务和职责
(一)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二)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提供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咨询;
(三)介绍避孕节育方法,指导乙方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基本技术项目免费服务和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
(四)免费为外出务工、经商等人群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五)定期组织开展生殖健康检查与保健及随访服务;
(六)组织动员乙方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及生殖保健服务,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应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
(一)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配合甲方开展好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二)享有《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制定的权利和严格履行《计
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规定的义务;
(三)享有并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主动接
受宣传,了解避孕节育方法和生殖保健知识,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四)意外妊娠后主动告知甲方,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若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违法多生育子女,按《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规定履行义务;
(五)在雇用外来人员或向外来人员出租房屋的,督促外来人员
到计生部门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办理相关手续。
三、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协议规定履行职责,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
应责任;同时,乙方有权要求召开村民自治议事会和向相关部门
反映,对甲方的违约责任作出处理。
(二)乙方未按本协议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规定履
行义务,根据违约相应条款向甲方缴纳相应费用和承担相应责任,具体如下:
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或《云南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违法多生育子女的夫妇必须按规定
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和夫妇其中一方采取输(精)卵管结扎措施。
2、生育一孩后间隔时间不到生育二孩的夫妇按《云南省人口
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妇双方分别接受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若间隔费未按规定数额全额缴纳的,夫妇其中一方须采取输(精)
卵管结扎措施;生育一孩后间隔时间已到生育二孩,但未办理《生
育服务证》的,应在30日内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夫妻双方分别
处200—1000元罚款,未按规定数额全额缴纳的,夫妇其中一方须采取输(精)卵管结扎措施。
3、有下列行为一次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计划生育及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并收取教育费50元—100元。
⑴生育二孩后三个月内不落实安全可靠的以长效为主避孕节育措施的;
⑵不按要求参加生殖健康检查或意外怀孕知情不报造成大月份引产的;
⑶外出务工人员生育二孩后不按时回寄《生殖健康检查报告单》的;
4、已生育二孩的育龄夫妇须交押诚信履约金,若无力交押或拒绝交押的夫妇其中一方采取输(精)卵管结扎措施。
四、附则
(一)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执行(乙方签名为夫妇双方或一方代表)。
(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签名(盖章)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五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合同书
甲方: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乙方:(流入育龄妇女)
为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贯彻落实,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向乙方宣传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将乙方与常住人口同管理同服务,及时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等服务。
(2)定期向乙方常住户口所在地通报乙方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管理情况。
(3)对乙方所持《婚育证明》进行查验,若乙方未持《婚育证明》,甲方应先为其办理临时《婚育证明》,同时下发催办通知单限期回原籍补办。
(4)帮助乙方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在就业、就医、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提供优惠服务。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接受甲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认真执行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同常住人口一样参加甲方组织的学习、培训、健康检查、孕期保健服务等活动。
(2)流入到甲方辖区30日内应及时交验《婚育证明》,服从甲方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
(3)乙方无《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在接到甲方催办通知单期限内回原籍补办。
(4)乙方若属康检对象,每三个月必须到甲方规定的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接受一次健康检查。
(5)乙方离开现场居住地从业、生活时,应提前到甲方销档。
(6)配合房东做好计生、社会治安等情况的登记,自觉接受计生检查、检验等工作。
二、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法律政策规定进行处分,责令期限改正。因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可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2、乙方育龄流动人口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件,经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通知后,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件的,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共同遵守。本合同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