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外来用工单位计划生育合同
附件一:
长沙市建筑施工单位计划生育管理登记表
说明:
1、此表第一部分由建筑施工单位填写,第二部分由工程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填写。建
筑施工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要求填写此表并带齐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工程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接受计生工作检查,查验合格的,计生办应与该施工单位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并在此表上盖章。
2、本表一式三份,工程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市建委、施工单位各执一份。建筑施工
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持计生办已盖章的本表到市建委备案。
外来用工单位计划生育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依照国家计划生育法规和规章,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甲方辖区内从业期间,甲方应经常向乙方宣传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并提供有关的宣传资料,乙方应认真学习了解。
2、乙方应建全计划生育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落实计划生育管理措施。到达甲方辖区后15日内,应将本单位育龄人员造册登记交甲方,组织本单位育龄人员向甲方交流流动人口育婚证明,对无证人员,乙方应督促其回户籍地补办;对于拒绝补办的乙方应将其辞退。
3、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组织本单位已婚育龄妇女几首生殖健康监测,并督促他们把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户籍地。
4、甲方应定期派员为乙方所辖人员提供生殖健康监测服务,并尽量做到不因监测服务影响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
5、乙方应教育、督促所辖人员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发现计划外怀孕的,应促其早终止妊娠并报告甲方,所辖人员计划外生育或其他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制度行为,乙方应协调甲方落实处理措施,甲 方接到乙方报告后,应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或拒绝。
6、乙方所辖人员在为乙方工作期间的计划生育节育手术费用由乙方承担。
7、甲方在其权限范围内应尽其所能为乙方解决在其辖区内从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违约责任
1、甲方没有向乙方宣传政策法规,并提供宣传资料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00元;乙方所雇人员没有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按每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
2、乙方没有按规定组织本单位已婚育龄人员参加生殖健康监测的,按每人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甲方没有按约定期间提供生殖监测服务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00元。
3、乙方没有健全内部计划生育管理制度,没有配备计划生育管理制度,没有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没有落实节育措施的,造成计划外怀孕或计外生育,乙方不向甲方报告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甲方接到乙方报告后拖延或拒绝处理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
4、乙方为所雇人员计划外生育提供躲避场所或其他便利条件的,出现一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
三、本合同不免除法规政策规定的当事人的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乙方解散或返回的,合同自行失效;合同到期,乙方仍属签约对象的,双方应续签合同。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
第二篇:用工单位计划生育合同
用工单位计划生育合同
编号:
甲方:湖南裕田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乙方:湖南万寿建设有限公司裕田·奥莱小镇住宅C区项目部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责任合同。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在乙方单位从业或居住的流动人口计划情况进行检查,并依 法处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
2、甲方应经常向乙方宣传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并提供有关宣传资料,乙 方应认真学习了解。
3、甲方应组织乙方对在其单位从业或居住的已婚育龄人员提供避孕节育检 查,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服务,为已婚育龄妇女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督促不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妇女终止妊娠。
4、甲方应按规定按期在查验乙方从业或居住的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对已 婚育龄妇女定期进行孕性检查。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遵守流动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甲方共同管理流动 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2、乙方应健全内部计划生育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3、乙方不得接纳以下流动人口从业或居住:(1)无《生育证》(或生殖保健 服务手册)的怀孕者;(2)无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人员;(3)逃避落实避孕药措施的人员;(4)违法生育后没有接受处罚的人员。
4、乙方应对本单位的流动人口登记造册,如有异动,应在15日内向甲方通 报。乙方应按流动人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本单位流动人口及时向甲方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组织本单位应接受孕检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定期 接受孕检。
6、乙方应教育、督促所辖人员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发现不符合法定生育条 件怀孕的,应督促其立即终止妊娠并报告甲方。所辖人员违法生育或有其他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的,乙方应协助甲方落实处罚措施。
三、违约责任:
1、甲方没有向乙方宣传政策和法规,并提供宣传资料的,应向乙方支付违 约金200元。
2、甲方向乙方乱收费的,每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0元。
3、乙方未督促所辖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每例向 甲方支付违约金200元。
4、乙方没有按规定定期组织本单位已婚育龄人员参加孕检的,每例应向甲 方支付违约金200元。
本合同不免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的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本合同自双方 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甲方承办人签名:乙方代表签名:
年月日
第三篇:用工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用工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施工企业)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经理部)
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依据计划生育法律,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经常向乙方宣传计划生育法规政策提供有关宣传资料,每季度至少与乙方取得一次联系了解乙方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情况。
2、乙方接纳外来人员从业时:应先验其流动人员婚育证明。从业人员及配偶正在怀孕的,乙方应查验其生育证,对没有流动人员证明或虽有流动人员婚育证明,但未经流入地计划生部查验和正在计划外怀孕的,乙方不得招用。招用期间乙方发现从业人员计划外怀孕的,应及时报告甲方,并协调甲方采取有效措施中止妊娠。
3、乙方招用应接受生殖健康监测的已婚育龄妇女。应督促安排其每个季度接受生殖健康监测一次,甲方在为乙方招用人员提供生殖健康监测服务时,尽量不影响乙方生产经营活动。
4、乙方承担招用人员聘任期间的节育手术费用,但受聘人员拒不落实有效避孕措施造成计划外怀孕的,中止妊娠费用由受聘人员承担。
二、违约责任:
1、乙方主动申报流动人口招用情况,甲方不予以登记,造成乙方流动人口检查有问题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00元,乙方招用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向甲方交纳违约金500元。
2、乙方不督促不支持招用的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生殖健康监测,导致计划外怀孕又不向甲方报告的,每人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500元,甲方接到乙方计划外怀孕报告而未及时处理,导致计划外生育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500元。
三、合同任何一方如有违约行为,违约方的违约金应在对方提出时起一个月内交清。逾期不交,由履约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本合同不免除法规政策规定的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时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公章)
乙方签字:(公章或手模)年月日
第四篇:单位用工合同样本
建筑单位用工合同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 别: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 年____ 月____ 日。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 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二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第四条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第五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甲方应按照国家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九条 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每月____ 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____ 元,第十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超过本合同第四条第2款规定的,按《劳动法》
第44条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一条 由于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下岗待工的,甲方保证乙方的工资。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交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医疗统
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第十六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规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 ;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七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八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用工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九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三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复员退伍义务兵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4.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第二十五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在不造成甲方损失的前提下、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期满前____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违反和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1.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以上三种情况,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三十三条 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能按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四条 支付乙方经济补偿时,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补偿金。
第三十五条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企业上年月人均工资6个月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偿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第三十六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和招接收费。其标准为:服务(工作)每满一年培训费和招接收费总额的20%递减;服务(工作)满5年不再偿付。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_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约定
第四十条 甲方以下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____月____日____
年____月____日
第五篇:单位用工合同样本
劳动合同书
(以下简称甲方)现聘用(以下简称乙方)为甲方劳动合同制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年(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月(日)。
二、工作内容
第一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 岗位(工种)工作。
第二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一条 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8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第二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三条 甲方应按照国家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四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一条 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二条 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每月____ 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____ 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____ 元。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交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医疗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注:甲方在乙方试用期满后为乙方提供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如乙方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必须出具书面申请。
第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纪律
第一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规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甲方工作的工作程序、保密规定等制度;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二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一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二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三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六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复员退伍义务兵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4.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第八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相关补偿条例办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期满前30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违反和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在培训期内或培训结束上岗工作不满1年的,辞职或自行离职的,按培训费100%向甲方偿付培训和招接收费。以后工作每满1年减免赔偿培训招接收费的20%,合同期满不赔偿。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约定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其他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____ 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