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房屋租赁治安责任书
房屋租赁治安责任书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安全规定,甲、乙双方在房屋资产租赁期间签订如下安全生产责任书:
1、乙方在承租期间必须保证甲方的资产不受损失。
2、乙方要制定防火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岗位安全责任人,配备灭火器,加强人员消防安全教育。
3、乙方应履行治安防范义务,制定相关制度,治理并及时消防安全隐患。
4、乙方要经常检查,办公室内严禁吸烟,屋内禁止使用明火,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品,以免引起火灾。
5、乙方要经常检查所有电源、电路及其他设备,发现问及时找专业人员维修。
6、乙方不得私自拉临时电线,如有需要应找专业电工安装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出租房内严禁使用电炉子、电热毯、电暖气、电热器等,以免使用不当发生火灾。
7、乙方下班后在无人的情况下要拉闸断电,仔细检查有无引起火灾的隐患。
8、乙方应注意节水、节电,如发现有浪费现象在甲方提醒无效的情况下可进行罚款。
9、乙方在承租期间,因使用管理不善引起火灾或其他不安全事故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造成甲方房屋及其他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给其他租赁户或业主造成损失,其损失全部由肇事者承担。
10、根据消防法规定,企业财产出租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所有出现的安全事故责任均由乙方负全再说。
1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第二篇: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书
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书
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安部制定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出租人、承租人为履行治安义务,特向 城关水陆 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第一条 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第二条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第三条 违法行为的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租人(签名)
年 月 日 承租人(签名)
年 月 日 民 警(签名)
年 月 日
第三篇: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书
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书
为了能更好的管理和服务流动人员,针对我辖区流动人口结构和出租的房屋状况,我所根据《西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和《西藏自治区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规定,制定以下管理条列:
一、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房屋出租人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做好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报告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并督促入住的流动人口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房屋出租人未按照规定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或者流动人口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核定居住人数达到三十人以上的,应当配备治安保卫人员;定期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发现出租的房屋内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离开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
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应当报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代理人不得再委托。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承租人治安责任:承租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三、流动人口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变更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离开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不准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留宿他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留宿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出租人,并在三日内向房屋所在在公安派出所报告;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在转租后三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发现承租的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发现同屋居住人员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应当劝阻、检举。出租人、承租人自愿承担以上治安责任。若有违反,接受处罚。
出租人: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出租屋地址:
承租人: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服务处所:出租屋所在地派出所:
经办人:年月日
说明:
1、治安责任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治安责任书一式三份,派出所、出租人、承租人各一份。
第四篇:北京市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书
北京市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书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对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双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首都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出租房屋的个人、单位以及房地产经纪公司,应当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
一、对承租人进行住宿登记。登记时应按照《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不得以出租房屋的方式为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动嫌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不能按照要求履行责任的出租人,将按照《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带领或督促没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承租人在3日内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对逾期未办理《暂住证》的人员,不得向其出租房屋。
三、出租人应当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出租人应当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承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不能按照要求履行责任的出租人,将按照《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标准。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作为卧室出租供人员居住。对不按照要求履行责任的出租人,将由建设(房屋)行政部门按照《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不按照要求履行责任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将由建设(房屋)行政部门按照《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予以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人员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通道,并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对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的出租人、单位,责令改正,并可按照《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禁止将违法建筑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出租人对出租房屋应进行经
常性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承租人生产经营与生活同在一室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对存在各种安全隐患的出租房屋,将按照《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向承租人进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防火、防盗和防止发生治安案件的工作。
八、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规定,承担房屋出租人的责任。
广大房屋出租单位、房地产经纪公司、个人应认真履行治安责任,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工作。对不履行治安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及个人,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由出租人和承租方出所各持一份,留存备查。有效期三年,期满续签。
出租人:承租人: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日期:日期:
第五篇:房屋租赁治安、消防责任书
房屋租赁治安、消防责任书
根据北京市出租房屋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的具体情况,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出租房屋不发生治安、消防事故,明确责任,特制定本责任书,房屋出租双方均按照北京市房屋出租管理规定执行。
一、承租人在租房后3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 住证》,不得留宿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
二、承租人不得在房间内赌博、吸食和贩卖毒品。
三、承租人不得在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
四、承租人不得在房间内男、女混居(指未取得合法证明的)。
五、不得将承租的房屋私下转租、转借他人使用。
六、严禁利用出租房屋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
七、不得从事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八、房间内不准私自乱拉、乱接电源线。
九、禁止在屋内做饭、住宿,违章使用电热器具。
十、以上管理规定,经检查发现有违反的,将按照北京市出租房屋 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出租方:承租方: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