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厂房场地租赁合同
场地厂房租赁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为了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增加效益,依据《合同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将自己的场地租赁给乙方使用,为此,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租赁期限年,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租赁费用及缴纳方式
在本合同期内,乙方共向甲方缴纳租赁费万元,每年交甲方租金为元,具体方式为先支付租金后使用的原则,具体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月(每年前支付),以此类推。
三、甲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取得场地的使用权后,必须合法经营,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场地使用权和单方面终止合同。
2、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保证场地、厂房等按本合同第一条规定面积及边界与当地单位和个人无争议的交付给乙方。
3、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电源,并协助乙方向电力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其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要保证租赁场地道路的畅通。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国家建设需要,或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均要服从国家建设需要,合同自然终止。属乙方投资的补偿归乙方;场地、厂房及附属物等补偿归甲方。
5、甲方享有对乙方在生产经营期间所涉的安全生产、职工人身安全保险和计划生育等方面的监督权。
四、乙方的权利义务
1、租赁期间乙方应负责按时交纳租金不得拖欠。
2、租赁期间乙方生产用设备由乙方自备。
3、租赁期间乙方应合法生产经营,不得有违背国家法律及政策的行为。
4、租赁期间,乙方生产所发生的一切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均有乙方承担。
5、乙方不得将租赁场地进行抵押或将租赁场地转租给他人,否则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6、租赁期间,乙方应妥善使用甲方厂房及场地,不得擅自改变厂房房屋及场地用途,如遇生产需要改变厂房结构时,乙方应先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7、租赁期间,乙方承担生产、生活所用的水、电费(根据乙方水、电表实际用数按照水、电部门收费标准收取)。
五、其它
1、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若遇特殊情况需解除合同,应提前壹个月通知对方。
2、乙方在生产经营时所需办理相关的证件等甲方可以协助,费用由乙方承担。
3、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经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
第二篇:厂房场地租赁合同
厂房场地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宁波市鄞州钟公庙甬闽钢管租赁站
承租方(乙方):宁波市海曙正华废旧物资有限公司
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经甲、乙方协商就乙方向甲方租赁厂房场地事宜达成意向协议。
一、厂房厂地座落:甲方将位于望春垃圾中转站后面钢管租赁站的钢结构简易厂房及场地承租给乙方使用,月租金10元每平方,合计面积3150平方,月租金31500元。
二、租赁期限为3年(自2009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0日止)。如该厂房场地国家集体还未征用,甲方能继续使用,且乙方愿意继续承租,届时双方协商。
三、租金及付款方式:租金每季度付一次,先付后租,如不按时交纳租金每日按欠费的0.3%计算违约金。如该场地集体(村里)要求调整价格,甲方出相应调整。
四、甲方提供现有的电源电表,水源水表,公共厕所等。乙方生产生活用电、用水设施自行解决,并按各自所装分表按月、按规、按实际缴纳给甲方,甲方按总表损失作相补差。
五、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对所承租范围的设施开窗开门,挖墙打洞,损坏已安装好的一切设施,如确需要改换情况下,必须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方可进行。承租范围外的一切场地设施都是甲方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同时,维护好所有设施,切实做好防盗防火安全。如由乙方使用不当发生意外应承担全部责任及经济赔偿。
六、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利用甲方场地进行非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发现甲方有权通知乙方中止合同,收回厂房场城,同时乙方不得将房屋场地转租或转让给第三方。
七、租赁期间,如一方无原则的情况下擅自提出不合理要求或解除合同,应承担三个月的租金赔偿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如遇国家或集体需要征用该厂房场地,乙方应无条件终止本合同并及时搬迁,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
八、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或做出相应的补充,补充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如合同执行出现严重纠纷,且协商不成,受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管辖。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
第三篇:厂房及场地租赁合同
房屋及场地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场地租赁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位置、面积
(一)、甲方将位于的房屋及场地(以下称“租赁物”)出租给乙方。经甲乙双方确认,租赁场地面积为
(二)、租赁物以包租方式出租,由乙方承担租赁期间的建设费用。
(三)、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利用租赁场地及房屋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第二条租赁期限及费用支付
(一)、租赁期限为 3 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 日止。
(二)、租赁期间乙方按每年支付场地及房屋租金元(每年按先清当年租金后再使用,逾期不交甲方将自行终止合同)。
第三条租赁物的交付及归还
(一)、本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甲方将租赁物按现状向乙方交付。乙方同意按租赁物的现状承租。
(二)、租赁期限届满,乙方无条件将所有附属物拆除清场,按租赁前原状交还给甲方。
第四条专用设施、场地的维修、保养
(一)、租赁期间,乙方享有租赁物所属设施的专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物的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等事项。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租赁物归还甲方。
(二)、乙方对租赁物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第五条免责条款
(一)、若因不可抗力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且互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债权债务处理
(一)、承租期间,因乙方的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条款
(一)、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三)、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附甲乙双方有效证件或单位印件。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
电话:电话:
第四篇:厂房及场地租赁合同(范本)
厂房及场地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乙方因经营需要,向甲方租赁厂房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一、出租物地点及面积:
甲方将自有座落于江门市面积约为平方米的厂房场地按现状租赁给乙方使用。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为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租金、定金及交付办法:
1、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乙方于每月日前支付当月租金给甲方。
2、乙方需交付合同定金人民币元给甲方(合同期满时无息退还)。该款项乙方已交付给甲方。
四、违约责任:
1、如甲方中途无故收回租赁物的,视违约论处,甲方要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并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
2、如乙方中途无故退出租赁或逾期支付租金的,视违约论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定金,租赁物由甲方处理,不作任何补偿。
五、其他约定:
1、乙方必须依法生产经营,不得擅自将租赁物改作他用,因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负责。
2、乙方在租赁期间开办企业,必须自行办理一切证件并做好安全措施,一切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3、甲方必须积极配合乙方办理因生产经营依法所需办理的各项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
4、房产税由甲方交纳,其他因租赁、生产经营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5、租赁期间,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对厂房进行扩建、改建、装修的,必须先征求甲方同意,但不得影响租赁物结构安全,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期满后或中途解除合同的,扩建、改建、装修物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否则视违约论处。
6、如遇国家或集体征用该土地时,双方无条件服从,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归甲方,其他补偿归乙方。
7、租赁期间,由乙方负责租赁物日常维护。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厂房损坏的,由甲方负责维修及其费用;如因生产经营过程造成的厂房损坏的,由乙方负责维修及其费用,8、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物转租、分租给第三人。
9、经对方同意,一方当事人可提前解除合同的,不作违约论处,但需额外支付3个月租金给对方。
10、期满当日,乙方必须撤离租赁物,并将租赁物完好交回甲方,否则由甲方自行处理。
11、期满后乙方需续租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与甲方协商,另行签订合同。
1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自双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税务部门存一份,见证单位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第五篇:厂房工厂场地租赁合同
厂房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甲方将厂房出租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并签订合同如下:
一、出租厂房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厂房位置________________
2、厂房租赁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1日
止,租期2年。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厂房,乙方如期归还,乙
方需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满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二、租金及保证金支付方式
1、甲方双方约定,该厂房含办公楼租金以2年一次性付
清,付清的金额是人民币壹拾壹万整(¥110000元)此合同生效。
2、租期期间,使用该厂房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等
通讯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租赁期满后如续租,租金按每年5%递增。
3、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厂房及附属设施。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
4、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
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由甲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5、厂房租赁期间,厂房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市政动迁造
成本合同无法履行,甲方不承担一切违约责任。
6、厂房租赁期间,乙方可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进行装修,但原则上不得破坏原房结构,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负,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承租,甲方也不作任何补偿。
7、厂房租赁期满后,甲方如继续出租该房时,乙方享有
优先权,如期满后不再出租,乙方应如期搬迁,否则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都由乙方承担。
8、厂房租赁期间,如甲方提前终止合同而违约,应赔偿
乙方三个月租金。租赁期间,如乙方提前退租而违约,乙方所交的租金不予退还。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共同协商解决。
四、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合同经盖章(签字)
后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