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不再生育合同
编号:
不再生育合同
甲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乙方(夫):身份证号码:
(妻):身份证号码: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印发平阳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发[2003]149号)的规定,经双方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权利义务
1、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向乙方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
健康咨询等服务,每年按时为乙方进行生殖健康检查服务。
2、给乙方一次性补助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00元。
二、乙方权利义务
1、按规定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按时参加生殖健康检查,计划外怀孕时自觉落实
补救措施。
2、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计划生育义务,并保证终身不再生育。若违反本合同条
款,乙方应退还已经享受的奖励费等各种优惠待遇,并收取已享受优惠政策价值的2倍违约金。
三、其他事项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如有违约,将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浙江省人口
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县计生局各一份。
甲方:镇人民政府乙方签名并按指印
(盖章)(街道办事处)夫:
法定代表人:(签名)妻:
年月日
第二篇:不再生育协议书
不再生育协议书
甲方:镇计生办
乙方:丈夫姓名妻子姓名
(镇村社)
根据《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甲、乙双方自愿签订不再生育协议书。
一、甲方责任
1、积极主动向乙方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知识;
2、向乙提供免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3、依法为乙方办理相关的证件及奖励等。
二、乙方责任
1、依法收养一个小孩;
2、自愿放弃再生育的权利;
3、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三、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无帮造成乙方不享受政策优惠,所有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2、乙方违约,以及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自愿接受相应的处罚,并退回享受过的优惠政策或奖励等。
本协议自签订之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
第三篇:不再生育承诺书
不再生育承诺书
本夫妇系名口镇
村民,农业户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本夫妇特向涌山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承诺如下:
一、只生育一孩,以后不再生育;
二、夫妇自愿采取并落实长效避孕措施,预防计划外怀孕,并定期参加环孕检。
三、如有违反,本夫妇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从严处罚。
承诺人单位盖章:
承诺人夫妇签名:
二0一四年
月
日
第四篇:5人工流产-不再生育协议书
人工终止妊娠---不再生育协议书NO: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列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签定此协议。
甲方:林西县
乙方:不再生育对象夫妇:
1、乙方于__年__月__日依法结婚,_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孩。
2、已办理二、三孩计划生育服务证,现已怀孕__月,要求引产。
3、乙方如无特殊理由,强行终止妊娠,按有关规定不得再生育。
4、乙方夫妇协商决定,以后不再生育,如再生育原接受处罚。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夫____________妇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人工终止妊娠---不再生育协议书NO: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列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签定此协议。
甲方:林西县
乙方:不再生育对象夫妇:
1、乙方于__年__月__日依法结婚,_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孩。
2、已办理二、三孩计划生育服务证,现已怀孕__月,要求引产。
3、乙方如无特殊理由,强行终止妊娠,按有关规定不得再生育。
4、乙方夫妇协商决定,以后不再生育,如再生育原接受处罚。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夫____________妇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第五篇:育龄妇女生育管理合同(最终版)
育龄妇女生育管理合同
甲方:
乙方: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安徽省生殖保健服务证和生育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就乙方申请办理一孩生育手续有关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合同。
一、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向乙方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优生优育相关简单知识,负责向乙方提供计划生育宣传品。
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为乙方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
3.免费向乙方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技术指导、提供避孕药具。承担乙方施行节育手术、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终止妊娠的费用。
4.定期为乙方免费提供孕(环)情监测服务。及时为乙方提供术后随访服务。
5.做好乙方有关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兑现工作。
6.甲方在乙方持生殖保健服务证期间应提供每季度一次的随访服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甲方依法为其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对甲方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不办理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生育或收养子女或生育、收养子女死亡的,应当及时如实向甲方报告。
3.乙方在持证期间如需外出一个月以上的,应提前向甲方说明情况,流出省外的,及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同时签订流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4.乙方在怀孕14周后,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终止妊娠。
①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②胎儿有严重缺陷的;③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④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确需终止妊娠的,必须持本人身份证、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论和医学意见,由甲方报请区计生办出具证明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手术。
5.乙方在怀孕期间如发生意外情况必须及时向甲方反映,并配合甲方做好处理工作。若政策内怀孕14周后出现流产、早产等意外情况,必须立即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诊治,24小时内将情况通报给甲方,并保留胎儿及残留物,以便科研人员及时检测。若24小时内未能及时上报或不保留残留物者,一律作为自行终止妊娠由区计生部门依法处理。
6.乙方持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一个孩子以后,必须在3个月内落实上环、皮埋等长效节育措施;一胎生育二个以上(包括二个)孩子后,必须在3个月内落实绝育手术,如属剖腹产生育的,可延迟3个月落实措施。
二、违约责任
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须共同遵守,不得违约。若乙方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落实节育措施,需向甲方缴纳违约金1000元。若甲方不按合同履行义务,乙方可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对甲方的责任人进行处理。
三、争议处理办法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解决的,按法律程序处理。
四、附则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盖章)乙方(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