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旅行社加盟合同
赣州市凯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授权营业部门市店
加盟合同
授权方:赣州市凯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甲方)
地址:赣州市营角上路16号三楼301室和302室(紫金花园正对面)电话:0797—8172382传 真:0797—8175925被授权方:(乙方)身份证号码:经营地址:
固定电话:0797----传真:0797----其它通讯方式:甲方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定的法人,依法享有组织中国公民国内旅游以及入境旅游的经营权和设立分支机构的权利,总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赣州市营角上路越秀花苑逸秀轩三栋三单元205室。乙方系依照中华共和国法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现甲乙双方就加盟经营甲方营业实体店合同续约一事,根据《旅行社条例》、《合同法》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双方同意续订《赣州凯旋旅行社营业部门市店加盟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
除另外说明外,下列用语在本合同及其附件中使用是具有如下的含义:
1.1“本合同”指甲方和乙方订立的本合同,包括本合同的主文,所有附件及双方不时修订本合同
而做出的任何书面修改补充协议。
1.2“知识产权”指赣州市凯旋旅行社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品牌、商标、标志、商号及企业视觉现
象系统,经营管理模式等。
1.3“该门市店”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权允许乙方设立及租赁的代理销售甲方旅游产品及服务的地面实体门店。
1.4“营业额”指乙方在该门市店内从事的任何经营活动或利用该门市店,直接或间接收取得所有
现金、支票、营业款或赊账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税前)。
1.5“加盟金”指乙方根据本合同向甲方缴付的加盟金,该加盟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管理费或
推广费,仅作为乙方加盟凯旋旅行社的加盟费用。
1.6“宣传品”指由甲方统一设计、制作或印刷由乙方在业务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物品,包括但不限
旗臶、粘贴、宣传品、吉祥物、广告宣传、旅游赠品等用品。
1.7“产品”指由甲方自行设定、开发、采购或甲方取得营销代理权的旅游产品及其附属旅游服
务。
第二条、合同事宜 甲方将授权乙方在赣州市石城县行政管理范围经营甲方提供的旅游产品进行销售,成为甲方赣州市凯旋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授权的营业部门市店。本合同加盟期限为壹年,自2011年 月 日至2012年 月 日止。
第三条、加盟细则
1.甲方授权乙方成为赣州市凯旋旅行社营业部门市店。在授权期内,乙方可以经营甲方供应商提供的所有
旅游线路、产品;
2.为维护公司品牌形象,加盟旅游授权门市店必须按甲方的要求张贴海报以及其他宣传品;
3.在授权期内,甲方就其供应商资质及其产品质量对乙方负责,并有义务协调与先行赔偿;
4.乙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授权营业部门市店加盟费5000元(含本年服务费);
5.授权营业部门市店经营所需:
(01)15平方(含15平)以上独立营业部门市店,电脑一台,固定电话,传真机,打印机等;
(02)营业部门市店的选址或房屋租赁或换址需告之总部,复印所签定的营业部门市店租赁合同,并交
总部行政部管理;其租赁费用由加盟者承担;
(03)合同期内营业部门市店装修风格与总部保持一致,依照总部的设计方案进行装修。
(04)营业部门市店人员组成至少有一人,即营业部门市店负责人兼财务及;需复印其有效的身份证件。
营业部门市店负责人人员需具备1年以上旅行社从业经验。
(05)营业部门店要服从总部的统一管理。营业部门市店由总部统一报税,税金为销售额的6‰;
(06)总部免费提供的“旅游办公软件”操作,每个散客和团队均必须录入系统管理,由总部统一购买旅游
意外保险。
(07)预存信誉保证金人民币叁万元整(不计息),本合同终止后将退还此费用给乙方。
(08)加盟营业部门市店经营的其他费用:如名片、旅游合同、旅游包帽、员工胸牌、财务收据等
如有其它费用发生,按照实际费用结算。
6.乙方经营所需旅游合同及旅游发票,由甲方负责提供。旅游发票税金按旅游业发票税率规定收取税费;
7.甲方需根据乙方的经营状况与实际需求帮助乙方进行门市店的推广、宣传;
8.乙方须配合甲方的整体宣传活动,推广计划、实施细则由甲方制定,乙方遵照执行;
9.甲方在授权期内,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全面的经营和技术支持;
10.授权营业部门市店开业前,店主或由店主指派的店员需参加甲方举办的为期 两天的业务培训(培训资
料由甲方提供,所产生的差旅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授 权
1.甲方授权乙方于合同授权期其内以甲方营业店名义进行业务经营,乙方在经营期限内在开展业务经营活
动时可以使用甲方的品牌、名称等知识产权内容及产品。
2.乙方明确从甲方取得的门店经营权是基于甲方为持有人及委托人,乙方为受委托人的法律关系,所有与
甲方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品牌、标识、名称等知识产权及产品甲方均是持有人和所有人。
3.乙方经甲方授权取得甲方包括但不限于品牌、标识、名称等的使用权仅限于甲方授权期限和规定范围内,如授权期限届满,不再续约或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或被撤消授权,或发生乙方擅自转让本合同规定事宜,乙方上述使用被授权的权利立即终止。
4.有关该店的经营、服务、管理及财务结算,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督导,管理并遵照执行甲方所颁布的一
切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管理规章、服务标准规章、财务管理规章、门店管理规章等制度、附件及本合同的约束。
第五条、商标使用及保密条款
1.本合同涉及的所有商标、服务标志及其相关权利的所有权均属于甲方;
2.授权期内,乙方门市店可以使用甲方商标、服务标志;
3.乙方不得在门市店以外使用甲方所有商标及服务标志;
4.对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有严守机密的责任;
5.乙方不得将客人信息、出行信息、发团日期等透露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六条、门市店的升级与转让
1.“授权” 营业部门市店的规模达到更高级别的门市店要求,乙方可向甲方提出升级等要求,甲方确认
后,乙方的门市店则可升级等为更高级别的营业部门市店;
2.乙方未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授权” 营业部门市店营业的全部或一部分
转让给第三者,不得将此用作于担保和其它处臵;
3.如乙方希望出让门市店或出租店铺时,应首先通知甲方,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后才可按协商结果执行,所
需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合同终止
1.合同期满前两个月,经双方协商,可以更新合同;
2.无论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本合同一旦终止,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时承担下列义务:
2.1停止使用甲方所有商标及服务标志;
2.2归还所有操作手册、机密文件和专利资料;
2.3因门市店的经营而损害了第三者利益时,由乙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3.乙方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诉讼、争执等事项,须及时报告甲方完整的事项经过及处理意见,如甲方认为
有必要的可直接接管处理
4.如乙方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纠纷,甲方根据维护企业品牌、声誉等需要,可随时指示乙方诉诸法律,或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乙方应该遵从甲方决定
5.乙方发生如下各项中任何一项行为,甲方可以书面形式规劝乙方在规定限期内改正其行为,如超过指定
期限不改善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乙方未按甲方规定而另行私自交客或操作的;
乙方自行操作团队或门市收客后未按甲方规定规范操作连续2次以上的;
乙方业务经营活动中因乙方原因导致被投诉连续2次以上;
乙方将被授予的经营权或业务承包、分包或转让形式给第三方的;
乙方私自刻制印章的,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章等具有印章性质使用的印章;
乙方未按甲方规定向游客推荐购买意外保险,租用或使用不具备旅游营运资质的车辆,造成游客安
全隐患或因此导致安全事故的;
乙方宣传、组织、操作甲方明令禁止销售、操作的旅游产品(服务)。
6.乙方擅自使用甲方标志(标示)、文字、图片等注册网站用户或以甲方名义设立互联网站。
第八条、责任义务
1.甲乙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之内容,即构成违约,违约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被违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3.乙方日常的行政管理工作均须按照甲方的统一规定执行并接受甲方的统一监导和管理;
4.乙方的所有资金往来与费用结算均按照甲方的规定由甲方财务部进行统一结算和财务监管,乙方所负责的营业门店财务会计核算均由甲方指定的财务管理公司负责;
5.乙方营业场所,非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任意变更地址,如擅自变更地址,以违约论,甲方有权终止
本合同;
6.乙方必须以正当的手法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做出对甲方的商誉及名声有不良影响的行为;
7.乙方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有进行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保证甲方不会因为乙方的违规行为而受
到任何第三方的索赔。
8.如因上述7.4条之原因导致甲方被责令先行法律责任或连带法律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9.乙方以自身名义,自付费用,作为单独的商人进行其活动,因此,须遵从对所有商人共同的法律要求。
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格和规则包括社会的、财务的和商业的要求。作为一个独立的商人,乙方应就其旅游行为活动自负一切旅游风险,乙方所有产生的债权债务的任何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10.乙方不是甲方的全权代表人,因此乙方仅有权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签订游客旅游合同,但无权以甲方的任
何名义签订除前述约定之外任何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等具有法律或经济责任的文书或文件,使甲方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甲方负担费用,承担任何责任、义务。如违反则乙方须承担由此而导致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法律的一切责任。
11.为便于旅游行业行政管理乙方必须做好团队或散客信息管理档案,信息管理档案包括与游客签定的旅游
合同,旅游行程,旅游名单,地接确认及旅游包车,旅游意外保险(总部统一办理不增收任何附加费用3元∕人)。
第九条、经营管理
1.有关乙方经营的一切规划、管理、营销、广告等事项由甲方全权负责,乙方有遵从和执行的义务和责任。
2.甲方有权设定营业网店的名称
3.乙方实体门店开业后,应按甲方所订立的旅游产品(服务)价格作为收费标准(经甲方核准者不在此限),乙方不得擅自或恶意降低价格而导致恶性竞争,并配合甲方的季节性促销运作。
4.乙方不因本合同的签订或执行而向第三方解释乙方为甲方的全权代理人或合伙人合同内容及情况
5.乙方所有门市收客,包括但不限于散客、包团等均须按照甲方要求实施将有关客户资料、财务收付结算
等实时输入公司业务操作软件管理系统中
6.乙方包括其聘用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义未经甲方认可或同意私自操作团队或散客或甲方明令禁止
性操作的业务,无论其是否以甲方名义。上述行为,一经检获,甲方除按所发生业务利润收取双倍罚款外,再对乙方将按每单人民币1000元整收取惩罚性违约金
7.乙方门市收客或对外销售时,必须遵循和符合甲方一切有关服务质量标准的要求,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服
务质量有效投诉的,甲方有权除按照国家及省市旅游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对游客作出赔付或补偿外,将按以下标准对乙方处以惩罚金:
公司客户服务部协调处理的按每单100元处罚;
公司领导协调处理的按每单
旅游主管部门处理的按每单
被媒体曝光的,视情节按每单10000元处罚;
第十条、合同纠纷的解决
1.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赣州市仲裁委
员会提起仲裁。
第十一条、免责条款
1.不可抗力:除付款的义务外,任何一方由于自身合理控制以外的原因而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无须承担责任,如由于战争、不可抗力、地震、洪水、禁运、罢工或其他劳资纠纷、政府行为(包括人民银行、中国银联北京分公司出台的业务管理办法)、运营商行为或互联网故障(非由于甲乙双方的行为或不行为引起的)。但是受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且尽力减少损失。
2.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结果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赣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地点在赣州市。仲裁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除有待仲裁部分以外的其他合同条款。
(2)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3.转让:合作一方进行公司重组、购并或出售所有资产时,可以将本合同整个转让。除此之外,除非
事前取得合作另一方书面许可,一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权利或转移其义务,否则该种转让无效。本合同对双方同意的转让、当事人的继承者有效。
4.条款独立性,弃权:如果本合同部分内容被有关机关判定为违背法律而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一次放弃追究违约责任不等于今后均放弃违约追偿,也不等于修改或放弃该弃权方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其他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给予完善,补充协议作为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
效力。
2.本合同的附属文件及甲方不定期订立的颁布一切有关经营管理等规章、制度文件等均自动成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
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赣州市凯旋旅行社有限公司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字:
总经理签字:盖章:
盖章:
签约时间:签约时间:
第二篇:旅行社加盟协议书
旅行社连锁加盟合作协议书
合同号:旅行社名称:(以下简称甲方)登记注册地: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代表:代表身份证:地址:日期:电话:传真:手机:网址:电子邮件:旅行社名称:(以下简称乙方)
登记注册地:营业执照号:法定代表人:代表:代表身份证:地址:日期:电话:手机:宅电:网址:电子邮件: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达成以下协议,本协议中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服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甲方的品牌和系统。
2、甲方的航空旅游服务。
3、甲方专有的技术支持,培训和部分信息资料。甲方的经营模式和经营秘密。
4、甲方的专用标识、网站。甲方独有的人力资源。
一、合作方式和内容:
1、甲方将上述服务组合成的经营管理体系给乙方使用,乙方接受甲方的经营体系,按
甲方统一的模式从事航空旅游活动。
2、乙方按甲方提供的经营管理体系(经营管理体系即以甲方的名称、商标、培训体系、财务体系、标准化操作手册、VI设计等)进行活动的运作。
3、乙方只可以在甲方指定的区域范围和范畴内从事旅游活动的经营,超出授权区域和
范畴开展该活动的经营,就是对甲方经营体系的恶意侵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从事本项目的基础是乙方首先向甲方以及地接社付清全款,如果地接社由于接待质
量问题给乙方造成损失,乙方有权力要求地接单位按照国家旅游行业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
二、相关费用, 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年。合同在双方确定订立后,乙方须向甲方交纳人民币质
量保证金费用(即旅游质量保证金,存入当地旅游局指定银行),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五日内
将保证金(人民币元)汇至旅游局指定帐户,并汇入公司指定帐户元保证
金;乙方方可获得区域独家代理经营权。同时可以在指定区域内开展本项业务。
2、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开发旅游活动及其他版本,乙方若愿意合作,不需要交纳策划费
用,只需缴纳少许的广告费用。
3、乙方汇总所辖区域的报名游客,由总部统一操作,统一财务,统一管理,统一咨询。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旅游活动品牌进行不断完善和提升。甲方向乙方提供开展旅游活动经营所需的一切材料范本。为乙方开展旅游活动经营提供培训和指导。对乙方开展工作及乙方在经营
过程中的不妥之处甲方有权给予指正。
2、为保证活动的统一性,营员服装及其他有形载体所使用图形与文字由甲方统一制作,甲方拥有所有权。宣传材料由甲方制作,乙方购买。全国实行统一标准。
3、甲方有权以各种形式对乙方以及乙方开发的市场进行旅游活动经营检查、督导和考
核,在业务指导中,帮助乙方解决经营活动中的问题。
4、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具有定价权。乙方可以就本活动制定的价格提出意见。
由甲方统筹考虑各个地区的具体情况,也可制定特殊标准。
6、甲方为乙方提供旅游活动传播所需的报纸广告设计、平面设计、电视专题宣传片样
稿。甲方根据乙方所辖经营区域策划费用收取情况,可以给予乙方一定的推广支持。乙方在新闻媒介的宣传和广告应当报甲方审核后方可发布。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提供开展当地旅游活动所需的一切手续及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乙方可以在甲方活
动的宗旨和各种标准基础上丰富自身经营和促销活动。乙方应保证按甲方的旅游活动管理体
系进行营销活动。
2、乙方在旅游活动经营开展前接受其营销活动的培训和考核,在得到甲方认可后方可
开展活动。如乙方需要开展培训,报甲方申请,其中食宿费用、往返交通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不享有授权区域和范围之外旅游活动使用权,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乙方
应按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宣传活动,并不得在旅游活动经营以外的活动中使用甲方名称和标
志。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与第三者进行类似的营销活动。
4、甲方开发的产品,不论任何版本,在招收到游客时,乙方应将客人的详细档案如实
向甲方汇报,同时乙方必须将旅游团费汇至甲方指定帐户。按 周 在组团期间将旅游活动的人数及收入情况报甲方备案,乙方不得虚报、漏报。如果由于乙方虚报、漏报,造成甲方接
待困难或难以接待的。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负责。
5、乙方不得擅自修改甲方制定好的旅游活动行程安排,如出现修改,发生的一切费用
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五、双方的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任意解除合同,如擅自解除合同,则赔偿对方损失
人民币万元。
2、甲方在合同有效期间不得在乙方的经营区域内许可给其他企业进行同业经营,否则
赔偿乙方损失人民币万元。
3、在合同有效期间,乙方不得销售其他旅行社产品,否则赔偿甲方损失万元人民币。
4、建议乙方使用甲方统一制定的《旅游合同书》,否则,发生各种风险的赔偿由乙方负
责。
5、建议乙方使用甲方统一规定的收款收据,即《旅游费用预收单》,否则,发生因收据
不规范引起的纠纷,由乙方负责。
六、保密:
乙方承诺在整个合同期内和合同期满后 两 年内,不将其所知的旅游活动所有信息、知
识、经营方法等向其它人、组织、公司透露。否则赔偿甲方万元人民币。未经甲方许
可,擅自使用甲方以上信息资料的,承担赔偿万元人民币。
七、合同的解除与违约:
1、乙方违反合同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及
赔偿金。
⑴自行制作或使用与甲方许可相同、相似或变形的商标或标识。
(2)降低旅游活动经营的组团服务质量或以其经营的组团名义从事不法活动,发生被
舆论工具曝光批评或消费者严重投诉等情况。
(3)乙方疏于内部管理,招收手段不当使得业务开展十分艰难,影响业务的进程。
(4)没有及时向甲方指定的帐户汇入相关费用。
(5)乙方擅自转让活动许可权或擅自改变活动范围。
(6)乙方不遵守旅游活动体系程序规范。
(7)没有及时向甲方以及地接社汇清费用,则每天按所收全部营员总款的1%处于罚款
付给甲方,直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为止。
九、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的责任:
1、乙方应在 十 日内归还甲方旅游活动所有商业资料。
2、自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乙方应立即停止该活动的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停止
使用甲方商标、标志(包括与其相似或易混淆的任何商标和标志)。
3、在甲乙不论以任何理由终止双方本项合作后,乙方在叁年内,不得从事与甲方
策划的相类似的旅游活动。否则应向甲方赔偿伍 万元人民币。
4、在合作终止时,甲方有权在当地报纸声明,与其他单位独家合作。但不得有损于乙
方的名誉。
十、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或政府行为。
由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部履行时,甲方或乙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通
知对方。
十一、合作期限:
本合同自年月日甲、乙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至年月日结
束。
十二、附则: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未尽事宜,另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传真签字有效)。
在合作期间,双方传真盖章有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双方不论发生什么纠纷,均由甲方所在地管辖的法院或仲裁机关处理。
甲方:乙方:
签名:签名:
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三篇:加盟合同
加盟合同
一、合同各方
授权方: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被授权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为其在特定区域内经营加盟店,达成如下协议: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加盟期限为________年__月__日至________年__月__日止。
三、加盟经营
1、甲方特此授权乙方为区域内成为“______”的特许加盟商。经此授权后,甲方在该区域内将不再授予任何其它企业、个人以同类加盟权。
3、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之日需向甲方支付加盟费人民币壹万元/店。
四、促销与广告
1、甲方在授权期内,将协助乙方进行品牌的形象设计,并向乙方适时提供相应的产品宣传资料、标识等。甲方可根据乙方的经营状况和要求,帮助乙方进行特定时间和区域的产品促销和推广活动。(具体事宜可另议)
五、培训与指导
1、为使加盟店能良好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甲方应向加盟店传授必要的知识和经营技术。
2、加盟店在开业前应派遣人员,参加甲方规定的教育研修,获得经营公司店铺必要的知识和技术。
3、开业后,如甲方有研修指示,乙方也必须按指示要求派员再次参加前项规定的进修教育,获得必需的知识和技术。
4、加盟店承担前来培训的旅差费用。
5、加盟店开业前后(共4天),作为店铺营运入轨期,甲方应向加盟店派遣人员进行开业和经营指导。
6、甲方提供给乙方所有资源资料及最低价格,协助乙方独立完成订单。
7、如遇重大活动或其他事宜,甲方应乙方邀请将派遣业务指导协助乙方,差旅费由乙方承担。
8、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共同发展业务,相互支持,资源共享。
9、免费为乙方提供接单员,主持人,摄影,场布等技术培训。
六、其它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委托代表(签字):委托代表(签字):
第四篇:加盟合同
加 盟 合 同
甲方:南京澳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乙方经认真考察决定加盟澳洁洗染连锁并就有关内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可以在合同期内无偿使用甲方的品牌商标,但乙方必须维护甲方品牌
形象,不得借“澳洁”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二、为了方便乙方在开店的过程中,尽量减少技术上的问题甲方将无偿培训乙
方1—2名技术人员,并长期指导经营。
三、乙方其经营与甲方无关,但如乙方遇到问题甲方将尽力帮助乙方解决。
四、乙方如在合同期内,转让或停业必须通知甲方。
五、甲方将为乙方提供统一形象设计,统一促销管理,人员培训、授权铜牌,统一服装,统一形象标识。
六、甲方将在合同期限为乙方成本价提供各种易耗品。
七、如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有损害甲方品牌形象,甲方将有权收回乙方“澳洁”
商标使用权。
八、如乙方在当地扩大经营,必须向甲方申请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做主。
本合同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到期可以续签,甲方不得收任何费用。
本合同一式两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南京澳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年月日
第五篇:加盟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甲允许乙使用“”品牌,期限年,每年品牌使用费万元。
二、缴费标准,每年月日,必须一次性缴纳每年品牌使用费万元,另一次性缴纳保证金万元,品牌使用期满后,甲方如数退还,(注:合同期内无违约行为)
三、使用“”品牌必须使用甲方提供的核心产品,(1、2、3)产品供应价以双方确定为准,因原材料涨价、人工费用上涨等不确定因素,导致供应价格上涨,也应以双方确定为准(订立产品价格确认书)。
四、乙方在经营期间一切违章、违法行为必须由乙方自己承担,损失,对甲方品牌形象造成损失,经双方确认在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直到解除使用合同(因乙方导致甲方品牌受到影响较大,乙方应无条件承诺甲方提出的解除合同协议并扣除全额保证金,以双方协议为主。)
五、乙方不能擅自将“”品牌在其他店使用,只能按合同规定地址使用,一经发现该合同自动终止,并扣除相应保证金。
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