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法律知识协议进口货物运输代理
进口货物运输代理协议
甲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工商执照号: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工商执照号:_________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和相互合作与支持的宗旨,就甲方委托乙方为进口货物运输代理等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最少在货物抵达前(船到港前三天、航班到港前24小时)通知乙方货物到达情况和提供有关文件,包括:海洋提单、空运提单、货物资料、报关和报检报验文件等,以便乙方安排换单和提前审核有关文件。
2.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报的进口货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检验检验以及相关部门对于国家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
3.由于甲方或下列原因导致货物申报时间的延迟,而造成未能及时清关或货物疏港等,由甲方承担所产生的风险、责任及费用,而乙方不予承担:
(1)因买卖双方原因导致提单不能在船公司正常换取(如未电放、海运费用未结清等);
(2)由于甲方未能及时提供进口报关所需的全部资料;
(3)因甲方所提供的报关资料失实,而导致的延迟;
(4)在清关过程中由于海关等相关部门要求,需要补充或修改有关单证及相关说明资料,而甲方未能及时提供;
(5)遇到法定节假日或有关部门不能正常办公;
(6)因港口要求和规定而必须输港的货物;
(7)其它甲方及不可抗拒原因。
4.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滞箱费、污箱费、修箱费等费用和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尽量协助甲方协商解决。
第二条 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及时、合理安排甲方所委托进口货物的的换单、申报、运输等事宜。
2.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有关报关进度、预计送货时间,以便甲方合理安排仓库装卸。
3.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解决在报关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状况,包括文件的提供、解释、说明等工作。
4.乙方应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清关工作,并按甲方的指示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
第三条 费用结算
1.按照海关的有关规定,甲方应自行向海关缴付货物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乙方代缴,但乙方不予以垫付。
2.甲方应自行交付到付运费(海运费和THC、空运费),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乙方代付,但乙方不予以垫付。
3.非乙方原因产生的特殊费用和责任,乙方不予以承担。
4.乙方在货物完成清关、运输后7天内传单票应收费用明细给甲方,甲方应及时确认并回传。
5.结算方式:经甲乙双方协定,甲方应在送货后_________天内将所有费用支付给乙方,有关税单、报关单等文件按以下_________方式办理:A.先付款,后退单;B.后付款,先退单。
6.如因各种原因乙方无法收到甲方应付之费用,则乙方有权暂扣甲方委托乙方所管理的货物或属于甲方的业务文件,所造成的风险、责任及费用,乙方不予承担。
7.附《进口货物运输费用报价》
第四条 其它
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管辖地海事法院审理。
2.甲乙双方银行账户、所在地址、电话及电子邮箱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期满前一个月内双方不提出异议,视为合同自动顺延。即使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均不能免除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二篇:进口货物运输代理协议
甲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工商执照号: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工商执照号:_________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和相互合作与支持的宗旨,就甲方委托乙方为进口货物运输代理等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最少在货物抵达前(船到港前三天、航班到港前24小时)通知乙方货物到达情况和提供有关文件,包括:海洋提单、空运提单、货物资料、报关和报检报验文件等,以便乙方安排换单和提前审核有关文件。
2.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报的进口货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检验检验以及相关部门对于国家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
3.由于甲方或下列原因导致货物申报时间的延迟,而造成未能及时清关或货物疏港等,由甲方承担所产生的风险、责任及费用,而乙方不予承担:
(1)因买卖双方原因导致提单不能在船公司正常换取(如未电放、海运费用未结清等);
(2)由于甲方未能及时提供进口报关所需的全部资料;
(3)因甲方所提供的报关资料失实,而导致的延迟;
(4)在清关过程中由于海关等相关部门要求,需要补充或修改有关单证及相关说明资料,而甲方未能及时提供;
(5)遇到法定节假日或有关部门不能正常办公;
(6)因港口要求和规定而必须输港的货物;
(7)其它甲方及不可抗拒原因。
4.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滞箱费、污箱费、修箱费等费用和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尽量协助甲方协商解决。
第二条 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及时、合理安排甲方所委托进口货物的的换单、申报、运输等事宜。
2.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有关报关进度、预计送货时间,以便甲方合理安排仓库装卸。
3.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解决在报关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状况,包括文件的提供、解释、说明等工作。
4.乙方应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清关工作,并按甲方的指示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
第三条 费用结算
1.按照海关的有关规定,甲方应自行向海关缴付货物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乙方代缴,但乙方不予以垫付。
2.甲方应自行交付到付运费(海运费和thc、空运费),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乙方代付,但乙方不予以垫付。
3.非乙方原因产生的特殊费用和责任,乙方不予以承担。
4.乙方在货物完成清关、运输后7天内传单票应收费用明细给甲方,甲方应及时确认并回传。
5.结算方式:经甲乙双方协定,甲方应在送货后_________天内将所有费用支付给乙方,有关税单、报关单等文件按以下_________方式办理:a.先付款,后退单;b.后付款,先退单。
6.如因各种原因乙方无法收到甲方应付之费用,则乙方有权暂扣甲方委托乙方所管理的货物或属于甲方的业务文件,所造成的风险、责任及费用,乙方不予承担。
7.附《进口货物运输费用报价》
第四条 其它
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管辖地海事法院审理。
2.甲乙双方银行账户、所在地址、电话及电子邮箱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期满前一个月内双方不提出异议,视为合同自动顺延。即使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均不能免除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三篇:进口货物运输代理合同
进口货物运输代理合同
甲方:
法定地址:
工商执照号:
乙方:
法定地址:
工商执照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和相互合作与支持的宗旨,就甲方委托乙方为进口货物运输代理等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最少在货物抵达前(船到港前三天、航班到港前24小时)通知乙方货物到达情况和提供有关文件,包括:海洋提单、空运提单、货物资料、报关和报检报验文件等,以便乙方安排换单和提前审核有关文件。
2.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报的进口货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检验检验以及相关部门对于国家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
3.由于甲方或下列原因导致货物申报时间的延迟,而造成未能及时清关或货物疏港等,由甲方承担所产生的风险、责任及费用,而乙方不予承担:
(1)因买卖双方原因导致提单不能在船公司正常换取(如未电放、海运费用未结清
等);
(2)由于甲方未能及时提供进口报关所需的全部资料;
(3)因甲方所提供的报关资料失实,而导致的延迟;
(4)在清关过程中由于海关等相关部门要求,需要补充或修改有关单证及相关说明资
料,而甲方未能及时提供;
(5)遇到法定节假日或有关部门不能正常办公;
(6)因港口要求和规定而必须输港的货物;
(7)其它甲方及不可抗拒原因。
4.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滞箱费、污箱费、修箱费等费用和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尽量协助甲方协商解决。
第二条 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及时、合理安排甲方所委托进口货物的的换单、申报、运输等事宜。
2.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有关报关进度、预计送货时间,以便甲方合理安排仓库装卸。
3.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解决在报关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状况,包括文件的提供、解释、说明等工作。
4.乙方应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清关工作,并按甲方的指示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
第三条 费用结算
1.按照海关的有关规定,甲方应自行向海关缴付货物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乙方代缴,但乙方不予以垫付。
2.甲方应自行交付到付运费(海运费和THC、空运费),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乙方代付,但乙方不予以垫付。
3.非乙方原因产生的特殊费用和责任,乙方不予以承担。
4.乙方在货物完成清关、运输后7天内传单票应收费用明细给甲方,甲方应及时确认并回传。
5.结算方式:经甲乙双方协定,甲方应在送货后天内将所有费用支付给乙方,有关税单、报关单等文件按以下方式办理:A.先付款,后退单;B.后付款,先退单。
6.如因各种原因乙方无法收到甲方应付之费用,则乙方有权暂扣甲方委托乙方所管理的货物或属于甲方的业务文件,所造成的风险、责任及费用,乙方不予承担。
7.附《进口货物运输费用报价》
第四条 其它
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管辖地海事法院审理。
2.甲乙双方银行账户、所在地址、电话及电子邮箱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期满前一个月内双方不提出异议,视为合同自动顺延。即使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均不能免除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
因凡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当时施行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年____月____日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第四篇:货物运输代理协议-..
货物运输代理协议
甲方: 四川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可利国际货运代理(北京)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合同编号:年月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中国成都—吉布提DJIBOUTI出口货物运输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全程运输代理人,办理经成都口岸的出口货物的订舱、报关、商检、BV商检、CNCA证书、装箱、提单签发、陆运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作业的货运代理业务。
2、乙方应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和国家外经贸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并向甲方提供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为保证乙方的服务质量,增加双方合作的诚意,甲乙双方接受《SIFFA代理业务标准交易条款》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订舱时,甲方应及时送交或传真给乙方正确、齐备的托运单据。托运单应明确表明甲方订舱单位名称、电话、传真、联系人并加盖公章。托运单内容应注明货物的件数、重量、目的港、货物品名、收货人的名址电话及特别注意事项。甲方在其委托乙方办理的出口的代运货物中,不得夹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出口的物品。
4、甲方委托乙方为出口货物运输代理,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同意按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进行货运代理工作。
(1).乙方需在甲方指定的船运公司及航线订舱。本次货运甲方指定的船运公司为: 埃塞俄比亚航运公司;航线为:上海至吉布提DJIBOUTI。
(2).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唛头样式刷唛,按照甲方提供的装柜方式,准确无误地将甲方分批交付的货物装入指定大小的集装箱。
(3).甲方交货后需及时提供给乙方内容完整、正确、清晰、合法、齐全的出口单证。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备齐这些单证并审核单证的正确性、完备性。
(4).乙方承诺货物离开上海当日起计算5日内将签发的提单交给甲方,以便甲方及时与客户办理货款结算。
(5).乙方承诺除不可抗力、船公司原因延迟外,保证甲方货物在签发提单后60日(含60日)内到达货物目的地。如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按时将货物运抵甲方所指定的目的地,甲方有权对乙方提出索赔。每延误一周,乙方将赔偿甲方本合同总额的2%,不足一周按-1-
一周计算,但总赔偿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5%。
“不可抗力”指起因于或归因于某些超出了协议双方合理控制范围的行为、事件、不作为或意外,而导致协议一方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行为,暴动,骚乱,火灾,水灾,暴风雨等,但协议乙方的员工罢工除外(以中国海商法的不可抗力条款解释为准)。
(6).乙方必须保管好甲方提供的单证,甲方每次交给乙方的单证时,乙方应做好签收记录。若因乙方单方面原因所造成单证丢失而引起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7).乙方对甲方有关货运代理方面咨询提供必要的帮助。
(8).乙方收到海关退回的核销单、报关单、退税单后必须及时退给甲方,以便甲方及时办理出口退税手续。通常情况下,乙方应在报关后1个月左右之内将核销单、报关单退给甲方。
(9).如乙方单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的疏港、滞箱、污箱、坏箱,由此产生的费用将全部由乙方承担。
(10).甲方以传真件或E-MAIL形式委托乙方办理货物出运的订舱、更改、及有关事项的承诺等事宜,乙方可将传真件复印件和电子邮件归档备查。在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该传真件或复印件等同上述文件的正本,具有相应法律效力。
(11).船公司的提单条款与运价条款,以及甲乙双方签署的有关协议或协议附件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12).关于正本提单、退税单、核销单及其它重要单证,如甲方亲自派人来取存在困难,另一方将把以上单证通过快递或邮寄给对方,对方在收到后,应在随付的签收回单上签字回传。
(13).甲方授权乙方代理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事宜。
(14).甲方委托乙方全权负责货物的木箱外包装,乙方需保证所用木箱结实可靠,货物到达国外港口时乙方需保证木箱外包装完好无损。
(15).乙方在国内装箱时,需考虑货物卸货的方便性,以便于甲方收货人员卸货。
5、费用和支付条款:
(1).运费构成:
A.汽运:成都——上海: ¥24000.00(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
进仓费:¥1500.00(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B.海运:
上海——吉布提DJIBOUTI
运输方式:CFS——CY
报关地:上海
集装箱个数:3个20`GP
价格构成:
运费¥44880.00(人民币肆万肆仟捌佰捌拾元整)
商检代办费¥600.00(人民币陆佰元整)
成都商检费¥771.00(人民币柒佰柒拾元整)
上海商检申办费¥1648.00(壹仟陆佰肆拾捌元整)
上海装船前检验查验费¥2100.00(贰仟壹佰元整)
商检换证费¥300.00(人民币叁佰元整)
商检出证费¥200.00(贰佰元整)
港杂费¥5235.00(人民币伍仟贰佰叁拾伍元整)
包装费¥30025.00(叁万零贰拾伍元整)(包装箱每一面都要算)
保险费¥748.00(柒佰肆拾捌元整)
合同预计总运费:¥112007.00(壹拾壹万贰仟零柒元整)
预计合同总费用为该合同总运费为运输包干费,含货物出口前至到达目的地前的仓储费、装箱费、陆运费、海运费、海运附加费、拖车费、转运装卸费、正常的海运操作费、报关费。
如果应甲方要求增加的人工操作的相应费用,需要由甲方书面的委托文件或费用确认,乙方根据委托事宜(如上海相应官方机构的检验检疫、换装箱、再包装等)收取相应费用,不得恣意加收和更改收费项目。
(2).付款条件:
甲方在收到提单正本和合同总额的国际货代专用发票后一个月内支付全部运费。待全部款项到乙方指定账号后,乙方应及时退还给甲方的所有单据(如:核销单、报关单、退税单等)。甲乙双方商定,货款结算币种为人民币。
6、乙方在代理货物运输的过程中应尽心尽责,对于乙方的过失而导致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都根据《中国海商法》上的规定承担义务和责任,进行赔偿。
7、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其他约定事项:本协议未尽事宜,应根据国际惯例及相应国际贸易相关的法律进行约束,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将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9、本协议一式四份,其中甲方三份乙方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四川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可利国际货运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成都分公司
代表人:代表人:简兆萱
签字:签字:
开户行:
账号:
电话: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开户行:中行高新支行 账号:***001 电话:028-86180050 传真:028-85265236日期:年 月 日
第五篇:货物运输代理协议(通用)
货物运输代理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 英文: 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乙方:广州明钧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英文: 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海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货物运输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适用范围
1、业务:具体业务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甲方同意将其货运代理业务全权委托乙方代理。
2、乙方将按甲方委托依照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代理甲方向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进行进出口货物的订舱、报关、报检、内陆运输、装船、文件交接等一系列货运代理工作。
二、职责范围
2.1甲方应填制内容完整、真实的订舱委托书并加盖公章传真或交由乙方订舱。委托书应列明甲方单位名称、电话、传真及联系人,注明所托运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中英文品名)、运价及特别要求。
2.2甲方应及时提供委托代理事项所需合法、有效的文件、单证。2.3若甲方实际出运货物与委托书内容不符,或夹带国家规定禁止进出口之物品,甲方必须承担由此可能引起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处理该风险而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
2.4如甲方需更改或取消委托事项,应书面通知乙方并与乙方确认,同时,依据乙方提供的费用明细清单及相关证明票据,甲方支付乙方已产生的实际费用。
2.5甲方应对乙方办理委托事项中发生的相关单据及时书面确认。2.6当甲方为货运代理企业时,甲方同意承担其委托乙方代为订舱、报关、报验、装箱、转运等相关运输事宜所发生的所有费用,而不论该货物的实际托运人是否为甲方。甲方亦不得以实际托运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绝支付以上费用。
2.7乙方应根据甲方委托书及时订舱并将信息反馈给甲方,并根据甲方委托安排订舱、拖车、仓储、装箱、报关、报验、签单等工作。凡因甲方提供单据不及时、不准确,或船公司舱位已满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货物不能上船出运的,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联系有关各方,力争货物能装船或安排下航次出运,但乙方不承担任何风险和费用。
三、费用与结算
3.1运杂费按双方确认的费率计收。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费用确认单后立即进行书面确认并及时结清。同时,甲方同意将运费或杂费差价作为委托乙方的代理费,该差价的产生包括但不限于海运、陆路运输等。
3.2协议期间,如承运船公司调整运费水平或增收附加费,乙方将按新调整后运价或在协议费率基础上加收附加费后与甲方结算。
3.3甲方订舱发生的海运费及与此相关的国内操作费按 D 种方式结算: A)付款买单,即乙方在甲方付清全部款项前,有权留置甲方的所有单据,包括但不限于提单和核销单,甲方承担留置期间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B)备用金结帐:甲方先汇付备用金至乙方帐户,乙方根据实际进出口货物的应付费用进行销帐,并签发提单。甲方在备用金不足时应及时将不足部分汇付至乙方帐户,否则,乙方有权留置包括提单在内的所有单据。
C)航次结帐:甲方以航次结帐的方式与乙方结算所有费用,即在实际开航 天内将该航次应付的所有费用汇付至乙方帐户予以结清,并附上所付费用的发票号,以便双方对帐。
D)月度结算:次次月 日前结清以当月装柜的全部运杂费。
3.4当甲方欠乙方运费及其他费用折成美金达到 时,甲方必须立即与乙方进行结算,而不论是否到了结算期。一般乙方不接受甲方将美金运费折算成人民币支付,如甲方确有困难,则经乙方同意后,可按双方协商一致的汇率支付人民币。
3.5甲方对乙方处理委托事项发生的费用确认前,乙方有权留置相关单据。3.6货物出运后,无论甲方是否为提单上载明的实际的托运人,甲方都应及时通知目的港收货人,按时办理提货手续;;逾期未提货者,货物在目的港产生的额外费用由甲方和收货人连带承担;若目的港收货人迟迟不提货或放弃货物,甲方应承担该票货物的运杂费以及在目的港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责任及后果。
3.7由于甲方原因而产生的提单更改费、重签费、电放费、船公司滞箱费、提箱费、还箱费以及单独征收的订舱费、港务局征收的移箱费、转船费、堆存费、海关商检查验费等额外费用按照实报实销的原则,由甲方承担。上述费用因结算时间原因, 乙方可在事后按实际凭证或相关证明单独开具发票向甲方收取。甲方应于收到上述发票后5日内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
3.8甲方若不能按协议规定的时间支付运杂费,乙方有权通知承运人/目的港代理暂缓交付货物,或留置提单或货物,或留置外汇核销单等相关单据,或留置甲方其他委托出口货物相应的运输单据,直至甲方付款。留置期间发生的额外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并支付。
若甲方逾期付款,甲方同意每天按欠费总金额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同意若连续三周以上未委托乙方订舱,需付清在此之前所有已发生的费用,否则乙方有权留置甲方单证。
3.9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及第三人代为收转任何费用,甲方自行承担此类的支付风险。
3.10如甲、乙双方约定由收货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支付上述费用,在收货人或者该第三方未在本协议约定时间内支付上述费用的情况下,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甲方不得以该约定为理由拒绝支付。
四、协议终止
4.1如遇甲方未按本协议条款准时付费,乙方有权立即终止协议。4.2一方欲终止本协议,应书面通知另一方。
4.3协议终止后,协议双方仍应承担本协议内所规定之双方应履行之义务与责任。
五、协议修改及生效
5.1本协议生效后可经双方共同协商修改并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日期为准立即生效,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2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本协议签订日前,甲方对乙方有未履行的债务的,甲方应结清所有费用,本协议方生效。
5.3本协议有效期自签订日期起,以一年为限。
六、法律与仲裁
6.1本协议签章以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为凭。6.2本协议所有规定事宜,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3协议双方履行协议发生争议,先行协商,协商无效,则提请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为广州。败诉方承担对方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其他财产损失。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于 签订。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