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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乡镇政府性债务的研究大全

化解乡镇政府性债务的研究大全



第一篇:化解乡镇政府性债务的研究大全

化解乡镇政府性债务的研究

乡镇财政是我国财政体系中的最基层的一级财政。目前,多数乡镇财政状况欠佳,主要表现在:债务规模大,债务种类多。为此,结合莱阳市的实际情况,对如何化解乡镇债务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一、乡镇债务概述

据不完全统计,至2005年底,全国乡镇债务数已超过2200亿元,平均每个乡镇600余万元。我市平均每个乡镇817万元,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乡镇债务的构成较为复杂,既有显性债务,又有隐性债务。显性债务主要是:向上级部门借款,向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向非银行机构如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统筹中借款和其他借款。隐性债务包括:欠发工资,欠付基建工程款,财政担保和其他方面可能形成的债务。

乡镇债务的构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为发展乡镇经济而形成的债务。乡镇政府为了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扶持一些企业发展,园区开发建设等向上级有关部门的贷款。在一些企业经营不善,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本应由企业承担的债务被转嫁到乡镇政府身上。(2)为发展社会公益事业而形成的债务。主要是乡镇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中小学建设所形成的债务。(3)行政性债务。只要是指少数乡镇因财力不足,而存在的如招待费,工程劳务费,职工工资款等各种名目的欠款。这一类的债务虽然零散,但累计起来也不是一个小的数目。

乡镇债务是特点是:(1)时空跨度大,累计时间长,且逞逐年上升趋势。(2)构成复杂。有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园区开发建设的支出,也有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搞乡镇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支出。(4)债务利息高。乡镇的债务,除了部分按国家规定的金融利率借款外,还有集资借款,其借贷利率一般都比较

高。

二、乡镇债务的成因

(一)客观方面的原因

(1)农村经济落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艰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长期以来所形成的投入不足和农民传统观念转变难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农业靠天吃饭,沿袭传统耕作方式的现状仍然没有根本性的转变。再加上农村市场发育不全,市场信息不灵等问题的存在,农村产业结构按照市场供求关系进行调整的步伐艰难。(2)农村集体经济基础薄弱。虽然近年来各级政府都采取有力措施,加大了对“三农”的投入力度。但是,相对于需求来说还是远远不足,农业科技投入还有待于提高,农业产品科技含量还是偏低,没有质量,更没有品牌,再加上缺乏对农产品进行系列化的深加工的资金和技术。因此,乡镇集体经济收入来源贫乏。(3)乡镇税源枯竭。农村税费改革后,停征了农业税,特产税,乡镇税源枯竭,乡镇财政收入来源大幅度减少。上述情况,客观上形成了乡镇较长时期内难以摆脱债务的困扰。

(二)主观方面的原因

(1)乡镇财政供养人员偏多。虽然农村综合改革后,乡镇机构、人员作了裁减,但还是存在财政供养人员偏多,人员经费负担偏重的问题。(2)乡镇机构偏多,且大部分受县级以上的条条管辖。乡镇既无机构设置权,又无人事管理权,大部分机构的人员费用却要从乡镇收入中解决,人事权与乡镇财权脱钩情况严重。(3)一些乡镇干部为了升迁,想方设法出政绩,负债建设“形象工程”和示范达标工程,把举借的债务留给后任处理。(4)政府职能不够明确,政府干部经济的现象仍然存在。近年来部分乡镇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通过银行贷款搞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然后通过土地出让获得收益归还,形成所谓的“资

金链”。但由于近年中央对土地使用秩序整顿和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使其中的部分乡镇这个“资金链”断裂,形成巨额债务。政府包揽过多也增加了乡镇负债。(5)在管理上,乡镇举债行为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资源浪费。

三、化解乡镇债务的措施

(一)摸清底数,区别对待,合理化解。(1)对乡镇债务彻底清理,摸清债务底数,锁定债务数额。(2)确定统一分类标准。(3)根据掌握类别,按照先易后难的顺序,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等手段,有计划的采取想应的化解对策。比如:对由于办企业,上项目所负债务或为其担保所负债务,需要进行剥离。对还在经营的企业,其债务就划转的企业头上;对未经营的企业或项目,可以对企业或项目的资产进行彻底清理,通过转让或拍卖等方式来抵偿债务;对普及义务教育制度形成的债务,可以由上级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予以逐步化解;对于公益性的基本建设负债,可以由乡镇及其上一级政府按比例予以化解;对拖欠职工工资、奖金形成的债务,由乡镇采取有计划的增收节支办法化解。

(二)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增加收入。发展壮大乡镇经济,培植持续稳定增长的财源,不断增加财政收入,是化解乡镇政府性债务的根本性措施。在市场经济和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条件下,乡镇政府要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切实把工作重点从招商引资、生产经营、催种催收等具体事务转到对农户和各类经济主体进行示范引导,提供政策性服务,经营发展环境,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上来。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经济发展的重点从偏重产值转向提高经济效益,从粗放型转向集约型,提高科技在经济中的贡献率,促进乡镇经济又好又快发展。(1)做精一产,稳定基础财源。主要是调整农业生产

结构,发展创税农业,特色农业、生态农业,实现粮食增产,农民增收,集体经济实力增强和农村社会稳定的目标。通过政府的政策和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创业,提升农业产业化档次,改变农业品种单一,经营方式落后,竞争力弱的现状。尽快提高农业抗自然风险和抗市场风险的能力,建立可靠稳定的财源基础。(2)做强二产,发展主体财源。要充分利用近年改善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所取得的成果,辅以相配套的引资政策,吸引更多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不损坏环境和生态的企业落户乡镇。对现有的乡镇企业进行挖潜,改造和改组,大力推广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不断提高产品的质量和经济效益,引导企业上规模上档次。(3)做大三产,培植后续财源。目前,乡镇第三产业发展空间比较大,而且第三产业中的饮食、服务、旅游等产业征收的营业税是地方财政收入,加上中央、省对发展服务业非常重视,乡镇要把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

(三)精减机构人员。按照每次综合改革和公共财政支出框架的基本要求,加快行政机构改革,加大减人,减事,减机构的力度。探索事业单位改革的新路子,对非公益性的站所等事业单位,遵循产业化的路子,逐步推向市场。多措并举,稳步推进,节减支出,从而不断加快化解乡镇债务的步伐。

(四)加强债务管理。(1)建立乡镇政府偿债机制及偿债准备金制度。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确立偿债责任单位,创制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确保落实偿债基金来源。可按照不少于年初乡镇政府债务余额的3-8%设立偿债准备金。偿债准备可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乡镇每年可用财力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在制定乡镇财政体制时规定一定比例的超收分成资金;从盘活的存量资产中挤出部分资金;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财政配套安排部分资金。(2)建立乡镇债务归口管理制度。对乡镇政府及其部门、所属单位举债,在政府统

筹安排下,由财政部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扭转多头举债、权责不清、调控不力的局面。同时,规范举债行为,实施源头控管,实行举债审批制度。乡镇一级举债须报经上一级政府审批,未经审批不得举债。(3)建立规范、科学、系统的统计及报告制度。对乡镇债务,按照其来源、用途、偿还情况、累计余额等设计一套比较科学详细的统计报表,定期上报上级各有关部门。

(五)加强监督,控制新债。(1)完善考核制度。完善乡镇领导干部任用、考核、监督机制,使考核真正起到引导乡镇领导干部的思想行动向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转变的作用。提倡“减债也是政绩”,把债务的增减作为考核乡镇领导的任期目标和工作实际的重要内容,并与乡镇主要负责人的评优、评先相结合。同时要完善现有的乡镇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制度,把乡镇债务增减纳入审计内容,并将化解和控制乡镇债务作为乡镇领导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以引导乡镇领导干部的思想行动向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转变。(2)加强监管检查。加强监督是控制乡镇债务增长的有效措施。第一是把乡镇债务人纳入乡镇人大监督审查范围,自觉接受乡镇人大对举债规模、债务来源、使用方向、还本付息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监督。建立乡镇债务公开制度,公开的内容包括债务(债权)的规模、成因、用途等所有相关内容。健全发展和改革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协调机制。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履行对乡镇债务的检查监督职能,可以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互通信息,及时分析研究化解和控制乡镇债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具体解决的办法和措施。(3)控制新增债务。要建立乡镇债务是内部预警体系,运用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等监控指标对乡镇债务的规模,结构和安全性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严格控制新增债务。要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针对乡镇事权与财力不相匹配,乡镇财政比较困难的情况。在完善乡镇财政体制时,上级政府要按照科

学发展观,和谐社会,公共政策的要求,新增财力要着力向“三农”倾斜,向欠发达乡镇倾斜,向低收入人群倾斜,以确保乡镇财政正常支出需要,确保乡镇机关正常运转。要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规模乡镇财政综合预算。努力做到收入一个“笼子”,支出一个“口子”,预算一个“盘子”。要优化收入结构,政府财力结构,努力增加乡镇可用财力。优化支出结构,把有限的财力投向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就医、就业、就学、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社会安全和安全生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并要大力精简乡镇人员,压缩 行政事业费过快增长是趋势,推行“预算共编,统一核算,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通管”为主要内容的“乡财乡用县管”乡镇财政管理模式。充分调动乡镇政府积极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增加收入,节约支出,实现乡镇财政收支平衡的积极性,以确保乡镇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第二篇:中国乡镇政府债务问题研究

中国乡镇政府债务问题研究

我国乡镇债务问题产生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 1994年后进入高速增长期,虽经多次化解,但成效并不明显,目前不良债务总额累计数额巨大,严重影响着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我国乡镇债务现状

1,增长迅速、规模巨大且覆盖范围广泛。1998年以来,我国乡镇债务以每年至少200亿元的速度快速递增,目前已不低于6000亿元。全国80%以上的乡镇都有负债,中西部的一些农业大省情况更加严峻。

2,不良债务比例高,危害和风险较大。全国乡镇不良债务比例高达50%以上,逾期未还债务占债务总额的70%左右。一些债务拖欠长达十多年之久,多数乡镇根本无力偿还。沉重的债务负担不仅妨碍了乡村基层政权功能的有效发挥,也侵害了债权人的权益,严重制约了乡村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阻碍了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并潜伏着巨大的债务风险和诚信危机。

3,债务资金来源和用途复杂多样。2000年来,各地资金用于修建乡村公路、农田水利设施,兴办学校、医疗卫生等公共事业,参加各种达标活动形成的负债增加,债权主体主要是上级主管部门、工程承包单位等。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收入大幅减少,开始出现拖欠教师及公务人员工资、维持乡镇机构运转及其他应付款等形成的欠债。许多乡镇超标修建办公设施,搞各种开发项目,兴建工业园区,这成为新增债务形成的主要原因。

二、我国乡镇债务的成因

1,城乡差异化发展是我国乡镇债务产生的根本原因。我国城乡经济发展差距巨大,财税管理体制严重向城市倾斜,农村公共服务事业及基础设施建设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

2,乡镇政府职能不明确,行为不规范。作为基层地方行政管理机构,乡镇政府被赋予了过多的职责,乡村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事业的发展,都要由乡镇政府来负责。过多的职责必然导致乡镇政府职能界定不清,许多不应该由乡镇政府做的事,如直接投资兴办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农村义务教育和医疗卫生服务等都得由乡镇政府承担。乡镇的财力和能力毕竟有限,最终导致乡镇政府超能力运行,背负巨额债务。

3,财税体制改革不彻底,乡镇财权和事权不匹配。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未能依据收入彻底划分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造成明显的“财权”上收和“事权”下移,乡镇政府被迫承担与其财政支付能力不符的大量应由上级政府提供的社会公共物品,如义务教育、助残优抚、治安管理、医疗卫生服务等,给基层造成很大压力。乡镇政府为了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实现达标升级、获得政绩,不得不大量举债,甚至拖欠职工工资,形成大量的财政负债。

4,行政管理体制不健全。乡镇干部的选拔任用及行政事务管理缺乏科学的决策机制和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上级政府有时会下达一些考绩和达标任务,并由此制定干部的任用、考绩制度。为了获得政绩,乡镇干部常常不顾本地条件,超越财政承受能力,举债达标,搞政绩工程,形成大量负债。

5,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乡镇财务管理松散,透明度不高,缺乏监管。很多乡镇在财政支出上由少数领导审批、管理,支出随意,程序简单,帐目混乱,监管软弱。其次,执行预算不严格,预算约束乏力。收支基本不按预算执行,开支随意性大,决策过程中很少考虑财政支付能力及清偿问题,造成财政支出失控。

三,解决乡镇政府债务问题先要消除不良债务产生的基础

1,明确乡镇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根据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明确界定乡镇政府职能,把发展农村义务教育、医疗卫生服务、维护治安管理公益性事业等应由国家及其他部门承担的责任从乡镇职能中剥离。

2, 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统筹城乡发展为指向,在明确界定各级政府职能的基础上,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政支出范围,3,深化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乡镇基层民主建设,发挥民主评议在选拔任用干部和政绩考核中的作用,促进乡镇政府管理、决策的科学民主化,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不搞形象、政绩工程,减少资金的浪费和损失。

4,完善乡镇财政监督管理制度。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推行财务综合预算,加强收支管理。5,完善法律制度。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乡镇政府举债行为。

要彻底消除乡镇债务问题,根本出路在于缩小城乡差异,大力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多种经营,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增强农村的财政、经济实力,以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对资金投入的需求。

1,加大城乡统筹力度,防范新增债务。统筹城乡发展,不断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的投入。2,全面清理核实,彻底理清乡镇债务现状。各地要充分认识乡镇不良债务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克服等待观望和拖、等、靠、要的思想。

3,明确责任、分类处理。根据债务的具体用途和成因,按照“谁举债、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债务偿还责任,并将其落实到具体单位或个人。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分类逐项,先易后难,合理有序地化解债务。重点解决欠发达地区乡镇债务问题。,

第三篇:浅析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成因及其化解策略

浅析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成因及其化解策略

市审计局

所谓地方政府性债务,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预算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相关单位举借或政府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以及在特定条件下需由负有政府偿还或担保或救助责任的内外债务。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政府或财政直接借款或转贷的应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二是政府或财政出具承诺、担保的政府应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三是除上述情况之外,政府应当负有救助责任的债务。

一、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成因

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与当地地方政府有限财力之间的矛盾以及庞大的事权与有限的财权的不对等是政府性债务形成的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近几年来,国家提出了“保增长”、“保民生”“扩内需”等战略要求,实施了“西部大开发”、“应对金融危机”和“灾后重建”等一系列战略措施。各地通过加大对政府公共产品和基础设施的投入,更加注重于各种财力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有力地促进和保持了当地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但是在提升当地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相对应的却是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累积。而形成地方政府性债务不外乎归集为体制性、政策性等诸多原因。

(一)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等,致使政府性债务成为必然。

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总的趋势是财力向上不断集中,事权向下不断转移,导致地方财政自给能力不断下滑,收支矛盾愈显突出。很多地方成了“吃饭财政”,有的地方甚至难以满足供养人口的基本需要,许多地方政府都较为严重地依赖中央政府安排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来应付基本开支需要。而地方政府负有的“全能性”和“无限性”责任,又加剧了财政支出责任向三个方面转移,最终反映为政府性债务的全面发生和不断累积。一是支出责任向下级转移,主要表现为支出上要求硬配套,“上面开口子,下面拿票子”等形式,超越了基层财政承受能力。一些本来应由中央支出建设的民生工程,如病险水库整治,校舍安全工程、农村饮水工程等,也由地方政府安排50%以上的资金配套。而地方财力难以为继,迫使地方政府也只能通过设立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向银行举债解决,导致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用事业建设债务信贷化。如近几年来,各地为配合国家对农业、水利、教育和卫生等诸多投资和国家制定了4万亿拉动内需投资计划,因地方配套的举债占居了整个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很大比例。二是支出责任向行业和部门转移,一些地方财力只能满足政府基本运行所需,各种基础设施建设和条件的改善,往往把该由财政承担的支出责任推给部门,要求部门自行解决支出缺口,如教育、卫生和交通巨额支出等,从而加剧了部门举债。三是支出责任向后期转移,由于当地财力收入有限,加之设施项目时间要求紧,部门无赖只有向银行举借或拖欠工程款,表现为债务向后期转移,日积月累形成了恶性循环。

(二)政府主导发展模式导致了债务问题的产生。

目前,地方经济发展的模式依然是政府主导的发展模式,社会公共产品的提供主要还是由政府主导。许多本应通过市场中来解决的问题还得更多的由政府来挑大梁,而过多的职能相对于却是贫乏的财力。加之,近几年来,在国家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大背景下,又加剧了城市化进程与资金客观需求的矛盾。在地方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城市建设和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仅靠政府一家来担任,进而造成政府性债务的大量堆积。

(三)现行干部考核体制和政策,造成政府负债人为扩大。

由于现行政债考核体制的影响,催生了很多地方领导干部扭曲的“政绩观”、“负债观”和“攀比观”,单纯地追求GDP的增长,而忽视偿债风险,有的地方呈现出 “谁的借钱多,谁的政绩越大,自已借钱别人还,前任借钱后任还”的病态机制。地方政府为完成一些不切合实际的增长目标,不顾财力所限,盲目上项目,求速度,大量对外借款,将还债义务推给下届政府,这种偏狭的政绩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地方政府的大量举债。

(四)债务管理机制的缺失。

目前,很多地方政府还缺乏对债务风险的有效防范和管理,举借机制尚不健全。一是举债主体分散,举债没有整体规划,多头融资,多头举债现象严重,形成各部门的实施项目各自为政、多头举债、分散使用、财政兜底的局面。二是举债行为随意,对一些项目的建设缺乏科学严谨的可行性分析,存在拍脑袋项目,超计划、超预算的问题多,对项目资金借款没有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借款随意性强。三是偿债意识不强,债务举借、偿还、规模控制和风险预警工作不得力,很多地方和单位甚至只考虑借钱,根本没有考虑过还债。

(五)各种政策风险的转嫁。

随着经济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和改革的深入推进,各种政策和社会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一些矛盾不断暴露出来,很多属中央的政策导向风险已转移成地方财政的实际负债。

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策略

(一)针对存量和增量,区别对待,妥善处理。

当前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首先要妥善处理好债务的存量。从建立和完善偿债机制入手,增加地方政府偿债能力。对地方政府性第一类债务,要明确其偿债资金来源,结合偿债期限制定中长期偿债计划,科学合理地筹措偿债资金,不断加快经济发展,扩大财政收入来源,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控制和压缩一般性支出,增加可用财力,腾出更多资金用于偿债。同时对因国家惠民政策项目地方配套形成的债务,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向上级反映负债的真实情况及财政状况,争取中央、省级政府重视,从政策上扶持或对惠民政策的配套资金负债部分进行化解。对第二类债务本着“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确定偿债责任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将控制化解债务风险的责任量化到地区、部门乃至个人,督促按期清偿,如期化解担保风险。对三类债务应通过加强管理,密切关注债务资金的使用投向,科学评估偿债水平,从化解偿债风险入手,做到防范与合理引导相结合,促使其债务风险内部化。同时在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机制上,要健全政府性债务化解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基层部门化债的积极性。可借鉴“普九”债务激励办法,由中省财政设立化解地方性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增加对地方化债的奖补,缓解县级财政化解压力。二要有效控制债务增量。在政府继续产生新的债务不可完全避免的情况下,如何规范新的债务的产生和规范政府举债行为。要把握“适度举债,加强管理,规避风险”的原则,制定债务收支计划,规范相应的举债审批程序。要根据经济发展、财政收支、政府债务的状况,加强对各类债务要进行充分的事前科学论证,包括对建设项目的规模、资金来源、成本和偿债资金来源、建设项目效益等,明确举债范围,严格控制政府性债务的新增规模,按公共财政的理念选择举债或担保项目,合理安排债务结构和资金的使用方向,对一些急于要上,社会效益高,而政府财力一时满足不了的公共项目,可以在一定的规模内进行举债或者担保。但要严格规范融资担保和抵押行为,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要以市场的办法来减少政府对上述公共项目的举债投入,坚持“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金、资金再投入”的经营理念,广泛引进外来投资者,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要紧紧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机遇,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上有关部门的支持,减轻城市建设资金短缺的压力。

(二)健全债务监管机制。

本着地方政府性债务要真正实现举债有序、用债有度、放债有制、收债有力、偿债有源的总体要求。

1.建立规范的债务管理制度。目前政府的债务管理制度尚不健全,未制定科学规范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未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构加以明确,未对安排的政府偿债准备金比例予以具体化,未设置政府债务风险比率等参数并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因此,目前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的规范性、约束性不强,制定和完善一整套统一、规范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是强化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前提。

2.制定规范的债务管理措施。地方政府举债建设涉及发展规划、财政、金融、政府融资平台等单位和部门,因此,建议成立专门的政府性债务决策管理机构并明确管理职能和管理措施:如发展规划部门要研究制定城市发展规划、论证和安排投融资和建设计划、研究确定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发展定位。财政部门要编制债务收支计划,对全部政府性债务实行预算管理,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偿债基金,对债务风险比率等参数进行实时监控,并合理调度资金确保到期政府性债务及时偿还。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规范信贷管理,对地方政府融资项目必须严格审核,使融资项目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整体规划要求,并切实监督贷款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防止债务资金的挪用和混用现象。政府融资平台要完善自身法人治理结构,充实公司资本金,充分利用有效资产和资源进行市场化运作,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以改善融资平台公司的股权结构和盈利能力,同时,融资平台还应科学调度资金、规范用债行为,最大限度确保债务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3、强化规范的风险防范手段。地方政府既要充分利用举债发展地方经济,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民生,又要不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针对债务形成的不同环节规定具体的防范手段,来规范政府用债行为。如:在计划环节,政府应根据当地社会经济事业发展和偿债能力合理确定举债规模,要将地方政府的债务率和负债率分别控制在100%和20%的国际公认警戒标准范围内,如果突破这一标准应立即向人大报告。在举债环节,金融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借款人准入条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审慎评估借款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切实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凡不符合条件的,金融部门不得发放贷款。同时,有关部门要严把关口,坚决遏止地方融资平台通过粉饰业绩取得贷款等。在偿债环节,财政部门应当设立偿债准备金专户,每年按照地方政府性债务总额的一定比例从预算内外安排政府偿债准备金;另外,支持地方融资平台发展,通过对优质资产和资源的有效运作,提升其赢利能力,不断拓宽偿债资金来源。在用债环节,进一步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地方融资平台及其它用债单位采取各种方式挤占挪用债务资金的行为,确保项目单位严格按照项目用途安全、有效使用债务资金。

(三)加快改革步伐,探索建立地方举债融资机制。

1、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将地方政府的“全能”和“无限”职能,转变到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上来,重点改革以GDP为核心的政绩指标考核机制,谈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经济发展考核指标,找准政府的定位,真正把政府由“全能型”转为“服务型”,由“无限型”转为“有限型”,要更加突出和加强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改变以GDP为核心的政绩指标考核机制,要以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为目标,更加注重和改善民生,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2、合理确定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事权。要彻底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必须从财政体制方面入手,在现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定中央和地方政府、上级和下级政府之间的财权与事权,科学划分上级和下级财政之间的收入与支出,从根本上解决地方政府在事权和财权上不对等的问题。同时,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按照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情况,加大对区县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加地方财政的可用财力,减少地方政府的举债规模。

3、从财政体制改革入手,保证地方政府具有相当稳定的税基,尽快落实地方政府的“一级财权”。要探索规范的地方政府的举债制度,赋予地方政府“一级债权”。随着中央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和收紧土地出让金,地方政府已基本没有其它融资渠道,在其他配套改革没有相应跟上的情况下,国家探索建立规范的地方公债制度已成为必要。

4、示范和引导地方政府探索运用、吸纳社会资金投向公共领域的多种方式,以解决不断增长公共产品需求和财政资金有限性之间的矛盾。

(四)健全政府性债务化解激励机制,强化绩效考评。

建议中央、省财政部门设立“地方政府性债务化解激励专项补助资金”,继续加大对下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缓解下级财政困难,从根本上解决化债问题。同时,加大对债务绩效考评力度,针对项目申报立项、贷款、资金到位、资金使用等环节进行定期绩效考评,做到动态、全面掌握债务项目整体情况,强化债务资金管理责任主体绩效意识。对组织管理不力、项目效益不佳、违规使用资金的项目,相应今后不再安排。

(五)建立政府债务监督体系,防范债务风险。

建立严格的政府债务监督检查机制。对政府债务项目,相关职能部门要实行跟踪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及时发现问题,督促项目单位整改到位。对政府重大举债项目,要委派财务总监或财政专管员,对举债项目的财务活动进行全程监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的审计。项目竣工后,必须进行竣工审计。将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政府债务状况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公开审计结果。加强舆论监管,要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债务偿债责任人的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对非法挪用、侵占债务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篇:债务化解2.

债务化解

一是清理核实债务,化解历史债务。出台了《襄垣县加强政府债务管理的规定》,对已形成的政府性债务,逐笔清理核实,特别是对乡镇和部门隐性债务进行全面摸底、彻底清理并锁定,由举债部门、单位负责说明,彻底弄清举债原因,按照“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逐步化解”和“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严控新增债务,积极化解历史债务。

二是制定偿还计划,分步逐项化解。将债务纳入预算管理,保障还款来源,同时,采取调整支出结构、盘活存量资产的方式,并根据地方财力状况,合理制定还款计划,化解债务风险,加强与金融机构沟通协调,开展存量债务置换以及债务延期工作,错开债务还款高峰,缓解债务压力,并根据项目性质、金额大小、轻重缓急等,分步进行偿还。杜绝部门预算单位举借或新增债务,严控债务风险。

三是加强预警管理,进行动态监控。摸清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真实状况,对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精细梳理,特别是对财政债务率等监测指标的变动趋势进行动态监控分析,加强对各乡镇及县直债务单位的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对问题严重的及时提出组织调整建议,或由监察部门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是申请债务置换,化解存量债务。采取区别对待、分类化解的原则,通过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置换存量债务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化解存量债务,坚持“谁使用、谁偿还、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确定偿债责任主体,督促债务单位制订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开展存量债务置换,运用PPP模式与社会资本开展合作。

第五篇:浅谈如何化解乡村债务

浅谈如何化解乡村债务

宋昕 付文志 程仙娟

[内容摘要] 乡村债务制约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本文对我市乡村债务的现状和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化解的建议。

[关 键 词]农村经济 债务 对策

[作者介绍]六盘水市财政局

由于种种原因形成的乡村债务成了乡村经济发展的沉重包袱,制约着当前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严重影响农民收入的增加,阻碍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前进步伐。研究和探讨化解乡村债务的措施、办法,对促进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建康发展具有积极重要的作用。

一、我市乡村债务基本情况

我市现有98个乡(镇、办),1715个行政村,11979个村民组;农业人口有222万元人,52万农户。经核实,截止2005年,全市乡村债务总额31592.09万元,其中:乡级28011.49万元,村级3580.6万元;乡级债务占88.67%,村级债务占11.33%;平均每个乡(镇、办)负债322.37万元,每个行政村负债18.42万元,每个村民组负债2.64万元,每户农户负债607.54元,每个农民负债142.31元。这些债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乡镇、村级集体企业贷(借)款债务3295.30万元,占债务总额的10.43%,其中:乡级3287.41万元,村级7.89万元。

(二)乡村公益事业建设贷(借)款债务21365.17万元,占债务总额的67.63%;其中:乡级17952.57万元,村级3412.6万元。在公益事业建设贷(借)款债务中,兴建乡村学校的债务18688.13万元,占债务总额的59.15%(其中: “两基” 攻坚贷款负债17510.66万元,占公益性事业建设负债总额的81.96%。);修建乡村道路的债务2189.46万元,占债务总额的6.93%,乡村计生优抚等债务92.27万元,占债务总额的0.29%;其他债务395.31万元,占债务总额的1.25%。

(三)乡村发展种植养殖业贷(借)款债务5047.76万元,占债务总额的15.98%,其中:乡级4937.05万元,村级110.71万元。

(四)其它债务1883.86万元,占债务总额的5.96%,其中:乡级1834.46万元,村级49.40万元。其它债务主要有各种项目配套资金贷款债务、村村通电网建设、乡镇办公楼建设、维修、乡镇招待费、修理费、烤烟生产贷款等债务。如水城县滥坝镇、保华乡、米萝乡办公楼建设和维修贷款352.8万元。

二、我市乡村债务形成的主要原因

(一)盲目兴办企业,无序转型改制,增加了乡村债务。前些年,一些地方不顾客观条件,乡村经济发展规划急于求成,盲目立项,兴办企业,在缺少资金、技术、人才的情况下,举债实施,致使一些企业先天发育不良,后天管理混乱,造成亏损或倒闭。在近几年的企业改制中,对乡村企业的资产没有部门管理,更没有认真地进行产权界定、价值评估,没有经乡村领导班子成员讨论通过,把不应由乡村承担的债务转嫁给了乡村。如盘县刘官镇磨芋加工厂1993年在银行贷款57.67万元,刘官增压砖厂1992年贷款40.68万元,响水镇煤矿贷款249.86万元,洒基镇煤矿贷款100万元等等,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企业倒闭,债务无法清偿。据清理资料汇总反映,全市这类性质的乡村企业债务达3293.30万元,占乡村债务总额的10.43%。

(二)超越实际能力,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增大了乡村债务。近年来农村扶贫“攻坚”工作,各级加大了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乡村也增大了投入,农村的修路、拉电、人畜饮水、修建学校、村活动室、村卫生室等公益事业,在缺乏资金,靠农村信用社贷款或者是靠欠施工单位垫付的前提下进行的,增大了乡村两级债务。仅盘县滑石乡在农村电网村村通工程改造工程中货款就达169.4万元。据清理统计,乡村两级这类债务高达1177.47万元,占乡村债务总额的3.73%。

2004至2005年,农村义务教育实行以县为主的政策,各级政府加大了对教育的投入,农村义务教育“两基贷款”猛增,贷款总额达到17510.66万元,超过历年各项 债务总额,占债务总额的55.43%,其中:六枝特区3474万元,盘县6741.26万元,水城县6595.4万元,钟山区700万元。并且,承担偿还 贷款的主要是县、乡两级政府,加大了化解乡村债务的难度。

(三)举债实施种养业,因管理不善项目失败,乡村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乡镇发展种养殖业,开发经果林、科技养猪、养牛等,本属无可非议,但是,由于对项目的考察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在管理、技术、人才等条件都不具备的情况下,不“量力而行”,盲目地上项目、搞建设,结果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造成大多数项目失败,由此形成的债务高达5047.76万元,占乡村债务总额的15.98%。

(四)各种项目的配套,加重加大了乡村的债务。为促进地方事业的发展,乡镇都在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项目,但各种项目都要求乡镇有一定的配套资金,在乡镇无财力保障的情况下,只有向金融部门或个人借债实施,造成大量负债,如其他负债1883.86万元,占乡村债务总额的5.96%。

(五)以收取“三提五统”为抵押贷款形成的债务。税改前,乡村贷款主要是以收取“三提五统”费作抵押贷款或还款保证;税改后,取消了“三提五统”,乡村没有了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由此贷款形成的债务,乡村缺乏偿款能力。

(六)政企不分,缺乏民主监督,使乡村经济秩序紊乱。政企不分问题在乡镇级并没有解决,大量乡镇集体企业产权不明晰、债权债务问题不清仍然存在,债务主体是乡镇政府还是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无法分清。同时,由于农村民主监督机制不完善,乡村干部不经群众讨论同意就擅自代表乡村借款,造成债权债务关系紊乱,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控制。

三、化解乡村债务的建议

乡村债务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如不采取积极的、有效措施和办法化解老债务,遏制新债务的发生,将严重影响我市基层政权组织的正常运转、农村社会的稳定,引发农民负担反弹,增加财政风险,干扰农村正常的社会秩序,影响政府形象和执政能力。化解乡村债务是当前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的紧迫任务。但是,由于乡村债务形成的因素很多,除了客观因素外,还有主观因素、历史因素、政策因素,加之乡村债务数额巨大、涉及面广、时间长、情况复杂,处理的难度很大。目前,各地还没有一套成熟的措施和办法,都在摸索和探讨当中,因此,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理清乡村债务

进一步理清乡村债务的规模、种类、分布是化解乡村债务的基础条件。这必须解决四个问题:一是明确乡村债务的统一统计口径;二是确定统一的乡村债务分类方法;三是编制统一的乡村债务表;四是对乡村债务进行系统的经济分析和统计分析。

(二)建立化解乡村债务的长效机制

一是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机制。成立领导小组和减债办公室,减债办公室由市减负办牵头,负责全市乡村债务工作组织、协调及具体事项的处理工作。二是建立减债目标考核制度。把消减债务作为乡镇工作目标考核任务,列入年终考核,完不成减债任务的乡镇,追究党、政“一把手”的责任,并且不得提拔重用。三是建立奖惩制度。市财政设立减债奖励基金,按实际减债总额的一定比例奖励积极主动化解乡村债务的县(区)。此项资金仅用于偿还乡村债务,专款专用。

四是建立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和乡村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审计、财政、农业等部门要定期组织对乡村债务的专项审计工作,对违反规定造成新的债务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五是规范乡镇经济管理行为,加强和完善村级财务管理。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精神,规范乡村经济管理行为,从源头上防止新的乡村级债务发生。

(三)多方筹资,分级负担,逐步化解

一是按照政企分开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在进一步摸清、核实乡村债务底数的前提下,明确债权债务主体。属乡镇政府行为的,由乡镇财政逐年化解;属企业或个人行为的,由债务人负责偿还,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以达到化解乡村债务的目的。二是制定减债时间表,分按计划完成减债任务。即村级债务在2至3年内完成化解任务,乡级在3至5年内完成化解任务。三是县(区)建立偿债准备金,实行“县(区)管乡用,专户管理”。对乡级债务,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一部分,乡级财政筹措一部分。由乡镇拟定偿债计划,经县财政审定后,乡镇按规定时间将偿债资金存入偿债准备金专户;县财政安排的偿债准备金与乡镇的一并存入专户,合并用于偿还各乡镇所欠债务,偿还债务时,由债权人提供有效借款依据,经县(区)、乡财政确认并报县(区)政府同意后,列入偿债准备金使用范围。四是对村级债务,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偿还,资金来源主要有农村税费改革中上级明文规定给村级组织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提成留存以及其他收入,偿还确有困难的,乡镇财政可视其情况给予一定的支持。

(四)采取多种形式,多种办法偿债还债

乡村债务的形成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解决债务的办法也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多种办法。一是收回欠款还债。加大对个人借欠公款的清收力度;对个体、联合体承包的集体企业、林场、荒山等所欠承包金采取强制办法收回欠款;对集体、私营企业借、欠财政的资金,能用行政手段强制收回积极收回,收不回的,通过法律诉讼程序处理,倘若一时还不清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二是资产抵债。对沉淀或闲置的资产、已关闭停产的乡镇企业资产,采取招商、合股、拍卖等方式进行盘活;对荒山、林地等集体资产,公开招标,过渡经营权;城镇建设出让土地资产,收益部分用于偿还债务;三是划转消减债务。对乡镇、村级为企业担保的借款,划转企业承担;四是核消减债。对乡村两级历史上形成的呆账、死账,经本级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报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予以核减;对历史遗留的银行贷款,争取金融部门的支持予以核减。六是发挥职能部门优势,对口对项目化解乡村债务。如对农村义务教育的债务,市、县(区)教育部门可从每年收取的“教育费附加”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还债;对乡村道路建设债务、农村计划生育、优抚等债务,市、县(区)公路、计生、民政等部门可以发挥其部门优势,积极乡化解乡村债务。

(五)采取措施防止新债

一是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弥补收支缺口;二是不得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三是不得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手段上项目;四是不得举债兴建工程;五是不得滞留、挪用对村级组织的补助资金;六是不得举债发放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七是不得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非经常性支出;八是兴办公益事业要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事,不得超出“一事一议”控制标准,不得借债兴办公益事业。凡违反上述规定形成新债的,一经查实,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资料来源:

1、贵州省农村税费改革资料汇编(2002-2003)

2、六盘水市税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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