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进出口运输协议书
进出口运输协议书
甲方:湖州亿恒化纤纺织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霄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
经友好协商,湖州亿恒化纤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上海霄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货物进出口运输代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凭甲方的货运委托书接受货运代理业务.委托书必须内容完整,正确.并加盖
2.3.4.5.6.甲方:湖州亿恒化纤纺织有限公司代表签字
甲方公章或订舱章.货运委托书必须至少在船开前7天(遇旺季需提前便乙方有足够的订舱时间,乙方在收到委托书后应尽快办理订舱业务并及时向甲方通知订舱情况.对在船开前5天甲方要求加载的货物,乙方应积极协助其进行配载,但不为此承担任何风险与责任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乙方承诺可凭甲方提供的数据代做全套报关资料等所
有单证,包括信用证从审单直至最后提单的签发兑付款期限:运费总额达到25乙方在收到甲方运费后应及时将有关退单退给甲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解决,如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法院裁决。本协议经双方授权的如下代表签署,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到期后
双方若无异议自动延长两年,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以昭守信。10天以上)传真给乙方,以
..双方约定付款方式:长兴分公司
代表签字 中国银行长兴县支行 ***001
6个月承
万元人民币即结算一次。乙方:上海霄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第二篇:进出口货物国际运输代理协议书
进出口货物国际运输代理协议书
合同编号:(2011)进出口协议第()号
签约日期:年月日
甲方:
乙方:德州世航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为更好的开展海运进出口业务,经友好、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就海运进出口货运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适用范围:
1、甲方同意将其海运进出口货物运输全权委托乙方代理;
2、乙方将按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按甲方委托,代理甲方向承运人或承运
人的代理进行进出口货物的订舱、报关、商检、内陆运输、保险、装船等一系列货运代理工作;
3、本协议适用于青岛、大连、天津、日照、连云港、上海等口岸;
二、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委托乙方为海运出口货物的运输及订舱代理,在货物启运前10日通知乙方统筹安排运作,并提供全部有效单证;
2、乙方在收到甲方委托书后即开始运作,需将订舱入货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船开前与甲方确认好提单内容,船开后及时将正本提单送交甲方;
3、甲方提供给乙方报关文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海关规定,如有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之情形,乙方有权退回甲方不予报关,由此产生任何法律及经济责任由甲方承担;
4、甲方在单证操作方面的任何更正、电放等事宜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 1
方不接受任何口头通知;
5、乙方应妥善保管好甲方提供的报关文件,不错报、不漏报、不遗失;
6、乙方负责代理甲方货物的商品检验并出具商检通关单。如因甲方原因造成退关、退舱、托班等导致乙方为甲方所办理的商品检验和商检通关单作废,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7、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退关、退舱、托班等所导致的费用、责任和风险由甲方承担;
8、甲方目的港收货人经乙方目的港代理通知后,逾期未提货,目的港产生的额外所有费用均由甲方和收货人连带承担;若目的港收货人放弃货物则由甲方负责处理并连带承担全部费用;
9、当货物在乙方控制之下时(自乙方提货出厂起,到装船时止的陆路运输),对货物的安全运输、保管和交接负责,但下列责任除外:
a、提单的免责条款
b、货物的自然损耗或变质
c、无法从包装外部发现的内部原因(数量、规格或其他)
d、甲方的过错
e、不可抗力(国际公认的自然灾害、政府行为)
f、其他经查证非乙方责任造成的损失
如果货物的损失或丢失系由承运人运输公司第三方造成的,乙方仅对其安排车辆进行陆路运输的,自乙方提货出厂起,到港口场站或堆场期间的陆路运输部分造成的甲方损失负责赔偿;如非乙方安排的车辆(如甲方自行送货至港口的)或非陆路运输期间造成的甲方的货损,乙方不负责赔偿,但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向承运人索赔。
10、由于乙方过错造成甲方货物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非乙方原
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乙方应在货物装船出口后及时向甲方确认提单,甲方对提单确认后,乙方签发提单,按协议规定发放提单;
12、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船期信息、运价信息和货运信息以及乙方新增服务项目供甲方参考和选择,尽最大努力为甲方降低运输成本;
13、乙方在代理甲方冷冻箱货运业务时,乙方应遵守甲方要求的规定温度。在规定的温度下,如果出现货损,实属货物质量问题,乙方无责任;
三、
第三篇:海,空运进出口运输合作协议书
海、空运进出口运输合作协议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委托上海伊普莱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办理国际货运进出口物流业务,现就有关海运、空运、海空联运进出口订舱、报关、运输、财务方面,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共同协议如下:
一、责任与范围
1.1 乙方负责提供货源,并将货物交于甲方安排运出。乙方应及时传真或送交甲方正确之托运单,托运单应明确标明乙方订舱本身单位名称、电话、传真及联系人和乙方订舱公章,乙方需提供开发票的完整的客户名称。托运单的内容应注明所托运货物之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的日期,货物品名(中英文品名),运价及特别要求,如托运单内容未注明,由此引起的后果责任由乙方承担。若乙方要求更改船期,目的港,收货人或体积、重量、件数不符,乙方有责任于货物进港(或交运)前主动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应及时取得甲方的书面回复以确认上述更改内容或同意乙方的要求退关(或缓运)、否则,甲方有权将货物正常出运,若货物已进港或已离港,甲方有权拒绝更改之要求。同时乙方保证货运托单及其他相关单据的内容与实际货物品名及数量一致,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1.2 甲方负责承办乙方所委托包括:进出口订舱、报关、报验、装箱、发单及文件交接工作,甲方依乙方要求安排装期出运,并及时告知乙方中转港信息及目的港情况。在甲方已经收到所有运费的正常情况下报关退税单据应在货物发运30天时间内送返乙方;如因非正常原因导致报关退税单据不能正常退回,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予以解决。
1.3 乙方保证订舱出运货物的托运人具有适当有效的出口许可证或出口配额,否则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例如海关罚款等,由乙方承担。
1.4 甲方按照乙方委托内容向船公司办理订舱等相关手续,除乙方能证明甲方自身在订舱或者选择承运人有过
错外,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货物未能如期配载,甲方在得到船公司信息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非因甲方自身原因导致的订舱后不能装船出运或者船公司进行其他处置,甲方不承担责任。
1.5 甲方接受委托后,乙方要求更改委托事项,必须出具书面更改单,注明日期并加盖乙方印章后送至甲方,甲方根据实际配载情况,可接受更改或不接受更改,因更改或不接受更改导致的后果,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委托订舱的货物因故退关,乙方须缮制退关单于装船前即使通知甲方,并注明有关要求。对按正常通知途径不能及时处理的货物或货物已经送去港区乙方要求拉装退关的,甲方将协助处理,但不承担任何后果,甲方负责及时与船公司、甲方现场人员联系落实后通知乙方。因变更委托引起的各种费用增加,由乙方承担。
1.6 乙方托运的货物如因各种原因退关,乙方仍需支付甲方因前期操作而产生和/或垫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报关费、内陆运输费、移箱费、查验费、船公司对于退关货物收取的费用等。乙方未主动通知退关的,甲方保留向乙方收取劳务报酬的权利。
1.7 乙方自行安排提箱、封箱、还箱等相关事宜,乙方应按照集装箱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要求使用集装箱,受
设备交接单的约束,并承担自提箱之时起集装箱的一切风险。乙方本人或者实际用箱人超过集装箱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提供的免费使用期限未归还集装箱的,或者使用中造成集装箱损坏、灭失的,若船公司向甲方收取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或者赔偿费的,乙方同意按照集装箱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规定的费率向甲方支付此笔费用。
二、提单确认、签放和更改
2.1 乙方应当进行提单确认,各船公司的具体操作以相关操作要求为准。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提单确认的,视为乙方确认提单确认件上的初始内容,船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2.2 无论根据中国法律还是运输合同的适用法律,承运人是否有义务应乙方或者其委托人的要求直接向其签发
提单,乙方均授权甲方代为接受提单,并确认在乙方未结清所有应付甲方的费用之前,自愿将乙方委托甲方订舱的任意票货物的运输单据质押给甲方,并保证乙方出质的合法性,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和第三人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乙双方对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乙方委托甲方选择经合法注册成立的速递公司将提单送达乙方
指定地点,甲方对非甲方自身原因导致的速递途中提单以及相关文件的损坏和灭失不承担责任,速递费用由方承担。
三、费用结算
3.1 乙方同意无需特别授权,甲方即可代替乙方先行向船公司垫付费用。乙方负有向甲方支付所有垫付费用的义务。
3.2 乙方如与船公司签有协议运价,应在订舱同时向甲方提供经船公司盖章确认的书面证明,注明运费基价以
及各项附加费;如未予提供,甲方按船公司开具的账单金额计费。甲方不承担非甲方原因造成的运费误差责任。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制度,海洋运费一律以美元现汇结算。订舱费、操作费等人民币费用按本协议附件的标准结算,甲方开单后即向乙方收取,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订舱费等费用结算标准,但需提前通知乙方。
3.3 结算方式:双方同意以下列第种方式结算费用,签发提单:
A
B.船到前付款。
C.押空白支票或当票核销单,于船开30天内支付。
3.4 乙方自行与船公司确认费用的,或者费用性质属于船公司及有关部门通过甲方代收付的,乙方对费用项目
或者数额有异议,甲方协助乙方与船公司及相关部门沟通解决,但乙方不得以此作为拒付费用的理由;乙方也不得因对个别费用有异议而不支付到期的其他费用。
3.5 若乙方不能按时支付到期费用,乙方自愿向甲方质押任何一票货物的提单,并保证乙方出质的合法性,由
此产生的任何后果和第三人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有权采取如下措施之一种或数种,直至乙方支付所有因订舱而产生的未付费用:
3.5.1 乙方根据逾期付款数额的如下比例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日千分之五;
3.5.2缩短结算期直至乙方付款买单;
3.5.3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支付所有因订舱而产生的未付费用;
3.5.4在乙方主动付款的情况下,乙方应注明所付款项对应的甲方发票号或者附有付款清单,否则,甲方有权自
行确定付款用途。
四、协议终止
4.1 如遇乙方未按协议内容准时付费,甲方有权利立即终止协议,并于目的港暂扣货物及国内暂扣乙方所有单
证和国内未出运的货物,直至乙方结清费用为止,扣货、证期间,所造成目的港及装货港之额外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4.2 乙方于90日内,未与甲方订舱时,本协议亦即自动终止,乙方则恢复付款交单方式与甲方订舱。
五、协议修改
本协议可经双方书面确认修改内容,经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后依签字日期为准立即生效,任何修改和补充内容双方未经签字确认前仍按原协议内容执行。
六、法律与仲裁
6.1 本协议不适用于个人、仅适用于公司行号。
6.2 甲方、乙方协议签章,请依公司公章,法人或公司相应职位人士签字为凭。
6.3 本协议所有规定事宜,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管辖。
6.4 协议双方执行协议发生争议,先行协商,协商无效以法定程序照章办理。
七、帐号
甲方收款帐号乙方收款帐号
美金帐号:美金帐号:
上海伊普莱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8001***014
中国银行上海分行
人民币帐号:人民币帐号:
上海伊普莱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096864-***
招商银行东大名路支行
八、协议生效
8.1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生效日前,乙方应结清所有与甲方签约前已发生之费用,本协议方可执行。
8.2 本协议之有效期自签订日期起,协议期满日之前,甲乙双方如未接获对方正式书面通知,本协议则自动长
一年。
8.3 本协议一式正本二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留存。
8.4 一切附加协议和本协议同样约束双方,否则视为违约,并且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九、特别声明
9.1 乙方之参展或紧急或要求出运时,应事前通知甲方、经双方确认航期后再行安排订舱装运,否则甲方不承
担延误运输之责任。
9.2 货物出运后,乙方要求退运,或更改目的港、或中转港更改运输方式得经双方书面确认及有关费用,而乙
方尚未于上海预结费用前,甲方有权暂停执行上述更改要求,期间所产生之额外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9.3 如乙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清运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滞纳金千分之五/天。
9.4 以上各条款也同样使用于委托我司代理的国内运输。
附加条件:乙方押空白支票一张给甲方,在终止合作三个月后,甲方将支票退回乙方.本协议于年月日签订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地址:上海市海宁路269号森林湾大厦 B 412
邮编:200082电话:65952228传真:35013298
本协议乙方须附授权代表之名片,营业执照复印件,协议正本签章后方能生效。
第四篇:进出口代理协议书
协 议 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双方保证信守合同,依法经营。
一、乙方生产的出口产品经检验合格后交由甲方出口给指定的客户,甲方将严格恪守乙方商业秘密。
二、乙方提供的出口产品如因数量、质量、规格、交货期等不符合客户要求而导致拒收或压价收货,甚至取消合同退货,甲方不承担客户提出的索赔责任,有义务协助乙方联系有关事宜。
三、货物出口报关前乙方须如实向甲方提供详细报关资料(如金额,数量,出口货名等)并确保所装运的货物与报关资料严格一致,货物出口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
四、为确保出口业务的正常运作,甲方有责任协助和监督出口货物的装运、报关全过程。
五、甲方收妥出口货款后,按收汇金额每美元收取人民币元作为业务手续费用,在乙方提交合法并合符退税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退税必需的单据后,甲方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给乙方。也可按银行汇率支付部分货款,余额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退税必需的单据等后三个工作日内付清。
六、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交增值税发票,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负法律责任,并有责任在税局的退税部门发函调查某宗业务时,督促协助当地管辖的税务部门依时复函,以保证甲方能依法及时退税。如收汇后甲方不能及时结清货款或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不能全额退税,违约一方应赔偿对方包括利息在内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乙方应对产品的知识产权承担法律责任,如出口货物涉及他方知识产权,应如实向甲方提供产权人的授权书影印件。若因知识产权原因造成甲方所有损失,乙方将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如双方有意续约,可延期一年。如发生贸易纠纷,经友好协商无效后,交由本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五篇:材料运输协议书
材料运输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工程按质、按期顺利竣工,甲方所需材料由乙方负责运输,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立如下协议:
一、工地建筑材料由乙方负责运输,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安排其它外地车辆运输。
二、甲方所需的材料应提前一天告知乙方车队负责人,乙方应按时将所需材料运送到位,不得影响甲方施工的进展。
三、乙方有责任和义务保证材料的质量和份量。
四、材料运输的价格:
石子:85元/m³石牌砂:90元/m³若需加粗砂每铲加50元 石喳:60元/m³红砖:运费0.05元/块
空心砖:运费0.18元/块。
五、付款方式:
甲方必须在每贰万元一结账,如拖欠,乙方有权停止运输材料。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共同遵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