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资金银行监管协议
**卡交易资金银行监管服务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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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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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结算制度,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商联卡发行资金管理和结算等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关键名词
1.**卡:符合乙方业务及技术标准,能在乙方发展受理商家使用的有统一标识的磁条卡、IC卡以及网上交易的信息载体。
2.交易:指持卡人使用商联卡在受理商户进行的消费行为。
3.特约商户:指与乙方签订了《特约商户协议书》,能够受理商联卡用户交易的商户。
4.结算监管账户:指为实现商联卡交易资金清算而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
5.资金监管:甲方对乙方的“结算监管账户”借方交易额进行监管,该账户资金仅用于与商联卡业务相关资金结算。
二、适用范围
本协议所约定的事项限于乙方销售商联卡资金全额存放在甲方,由甲方代为资金管理和结算的商联卡资金运营模式。
三、账户的开立
乙方遵照甲方相关规定以乙方的名义在甲方处开立商联卡交易资金结算监管账户(开户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结算监管账户”)。
“结算监管账户”用于存放乙方出售商联卡的资金,付款仅限于与特约商户的资金结算和乙方收入、利息及手续费及过期资金等的划转。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规章制度的规定,为乙方办理“结算监管账户”的开立及其他相关金融业务。
2.甲方受乙方委托对“结算监管账户”的资金进行监管。“结算监管账户”用于存放乙方出售商联卡的资金,付款仅限于与特约商户的资金结算和乙方收入、利息及手续费、及过期资金等的划转。
如果乙方签约的特约商户要求乙方支付保证金(包括保付函)的,应从“结算监管账户”资金中进行划拨。
3.甲方应指定专门的客户经理积极配合、协助乙方办理各类结算服务,并提供业务资料交接及传递相关凭证,做好各类金融服务。
4.若甲方出现迁址、暂停或终止营业、解散、撤销、破产、清算、接管等任何对履行本协议有重大影响的情形,应及时通知乙方。如双方协商后同意乙方变更服务银行的,则甲方应配合做好乙方账户中资金的划转、账户的注销或转移等善后工作。
5、乙方特约商户及其他相关合作方如需乙方出具银行资金监管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的,甲方应配合出具相关材料。
乙方委托甲方进行商户交易资金结算的,相关结算流程及结算手续费减免优惠等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根据相关规定和甲方的要求,在甲方处开立“结算监管账户”,办理相关金融业务。
2.乙方应按时将商联卡出售所收到的资金存入“结算监管账户”。
3.若乙方出现迁址、暂停或终止营业、解散、撤销、破产、清算、接管等任何对履行本协议有重大影响的情形,应及时通知甲方。
五、关于资金结算
甲乙双方协商采取以下一种资金结算方式
乙方委托甲方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1.乙方按照与特约商户签署的结算周期,定期提供交易清算数据及商户结算信息等报表给甲方,作为委托甲方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的委托指令,由甲方利用自身资源为乙方进行资金结算。甲方应确保资金结算及时、准确,如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资金结算不成功的,甲方应及时采取纠错弥补措施,由此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乙方结算监管账户内的资金因被有权单位采取停止支付、冻结等原因不足以甲方执行乙方委托指令的,或因乙方提供的有关交易清算报表的不准确、不完整,如数据存在错误或者缺失等原因造成甲方代为进行资金结算不成功的,乙方应及时采取纠错弥补措施,由此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与甲方无关。甲方并为此有权通知乙方采取补救措施或进行纠错处理,乙方应按甲方通知要求及时办理。
2.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商联卡交易清算数据后当日将资金划至甲方已留档的各相关特约商户账户中。
资金划拨手续费优惠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
六、争议解决
1.因法律、法规、金融政策和银行结算制度出现变更,甲乙双方
应共同协商,并对本协议作相应调整和变更。
2.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协议规定,如有分歧、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则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协议有效期间如因不可抗力或法律法规等事由导致本协议无法执行,则协议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但遭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有义务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并尽最大努力减少该不可抗力带来的后果,协助对方处理善后事宜。
七、保密条款
1.双方均保证,对于本协议内容及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任何涉密信息,任何一方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许可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不包括乙方特约商户及其他合作方)或用于其他目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2.甲方及其工作人员须对乙方的交易结算资金账户情况保密。未经乙方许可,甲方应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查询。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要求以及乙方所做的查询除外。
八、协议的履行及终止
1.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除甲乙双方按本协议有关条款提前解除外,本协议的有效期为12个月。本协议每一次到期后自动向后延长6个月,除非任何一方在到期之日前三个月内提出不再续签。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未及时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
或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规定的,未违约一方除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外,还有权请求对方赔偿其所遭受的所有损失。
3.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双方应积极配合,妥善处理并解决善后事宜,甲方应当配合把剩余的资金在五个工作日内转到乙方指定的账户。
4.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双方在此之间已经进行但尚未完结的商联卡结算业务仍需继续履行,不因本协议终止(解除)而终止。
5.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7.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四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签署如下: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第二篇:资金监管协议_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甲乙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甲乙双方就工程资金监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协议:
一、乙方必须开设与签订合同单位名称一致的银行结算账户。如果甲方有指定银行,乙方须在甲方指定银行开户。
二、为体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甲方视业主拨付资金情况,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发生业主不能付款情形,乙方不认为是甲方违约,对因此产生的迟延付款不主张利息、违约金。
三、乙方必须将甲方所拨资金用于本项目建设,保证不外借、挪用、转移资金。严禁使用本项目资金购置设备。
四、为保证工程质量进度,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资金流向进行监控,监控范围包括农民工工资、构成工程实体的主要材料费、机械租赁费等大额款项,以及在当地的其他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房租、水电费、临时占地费等。
1、乙方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并承诺采用银行代发工资的方式,按期支付。甲方可以协助乙方办理代发工资事宜。
2、乙方没有办理工资代发业务时,甲方有权代乙方支付农民工工资,这种发放并不表示甲方与乙方工人构成劳动关系,乙方应提供授权及相关资料。
3、甲方有权采用委托付款的方式将监控范围内的款项代乙方支付到与乙方就本工程有经济业务往来的第三方。
4、乙方必须及时向甲方提供监控流向所需相关资料,包括:施工进场前提供农民工身份证等人员信息;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并有被授权人签字的工资单、付款委托书;发放后提供银行代发工资业务回单原件;代付其他款项时提供付款委托书、与第三方合同等。乙方保证提供所有资料真实有效,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五、甲方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外借、挪用、转移,或存在套取资金嫌疑时,有权中止资金支付,并视情节采取终止合同、清退出场等措施,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甲方(章)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第三篇:资金监管协议
附件六 资金监管协议 甲方:国电宁夏英力特积家井煤业有限公司 乙方: 丙方:
为加强国电宁夏英力特积家井煤业有限公司宋新庄煤矿公寓楼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建设资金安全有效的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重点项目财务管理的要求,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资金账户的管理
第一条:为保证本项目资金正常运行和安全有效使用,本项目资金采取封闭管理的模式,即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项资金的监管应在甲方和指定银行丙方系统内进行。
第二条: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的银行丙方开设银行账户,如在未经批准的银行开户,甲方将对其不予拔付任何项目建设款项。
第三条:乙方申请开设银行账户,应按规定向开户银行丙方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丙方应及时办理开户手续。
第四条:开户银行丙方应依法为乙方保密,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部门和甲方外,不准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乙方的存款。针对丙方银行新开展的业务,丙方有义务对甲方、乙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
第五条:乙方申请撤销账户,需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同意。与丙方开户银行核对账户余额无误后,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凭证、开户许可证等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第六条:乙方的账户只能办理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业务,不得出租或转让及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乙方必须征得甲方同意才能在丙方银行开立网上银行业务,乙方使用网上银行付款须经过甲方审核并授权后方能支付。
第二章 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甲方将应付工程款统一支付到乙方账户内,丙方银行在以后的开发建设中始终担负监管资金的责任。
第九条:甲方授权丙方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账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可以对乙方提供的支款凭证、资料进行调查、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督权,验明乙方付款用途的真实性。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真实的向其提供所需用款用途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程预付款,乙方支取预付工程款时,必须向丙方银行提供购买材料的合同或发票,丙方须和甲方项目计划的数量核对后方可为其办理业务;乙方向上级单位支付管理费时,需经甲方同意方可办理。乙方不得虚构业务套取项目建设资金,一经发现丙方有权利停止付款并报告甲方处理。
第十一条:甲方应于每月5日前向丙方银行提供经许可后的乙方承包单位月资金使用计划;丙方银行要严格按照月资金使用计划办理付款业务。
第十二条:丙方银行需建立资金管理台账,对乙方的用款情况详细登记,并负责每月月底(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乙方的用款情况及流向报告。对于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资金,丙方银行应定期、不定期进行跟踪调查,发现资金使用中的问题,及时将情况报到甲方。
第十三条: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乙方应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乙方违反规定用途转款或用款的,丙方银行应及时将信息反馈到甲方,并按甲方要求拒绝办理付款业务。
第十四条:甲方资金到位后,乙方应对本单位的人工工资审核发放规范到位,每月______日前向丙方银行提供工资支付表及个人开户相关资料,由丙方银行统一发放。
第十五条:为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乙方在承建的工程交工验收之前,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名义转移资金。
第十六条:丙方银行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积极协助甲方审查、查询乙方出具的合同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确保保函真实有效。
第三章 违约处理
第十七条:乙方违反上述规定或套取工程建设资金,甲方将要求丙方银行停止乙方银行账户的对外付款,并通过履约保证金追回流失资金,同时处以10万元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中止合同。
附 则
第十八条:对于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乙方、丙方应及时向甲方反映。第十九条:本协议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具同等效力。第二十条:本协议正本一式叁份,甲方、乙方、丙方三方 各执一份。自签约之日起生效执行。
(此页无正文)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第四篇:资金监管协议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甲方:济南市章丘区房屋管理服务中心 乙方:银行(监管银行)丙方:公司(开发企业)
丙方开发并拟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名称为,拟预售楼栋号,拟预售面积 万平方米,重点监管额度为 元。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丙三方同意严格遵照《章丘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并承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丙方授权乙方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账务信息及相关业务数据向甲方提供,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使用。
二、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及其他形式全部购房款)全部存入其在乙方设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名称(开发企业名称):
;账号:。
三、账户开立后,丙方根据甲方核定的项目工程建设费用额度(以下简称重点监管额度),将预售监管资金按照《章丘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存入乙方监管账户。乙方根 据法律规定、章政发[2016]12号《章丘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负责监管账户的资金安全与管理。
四、丙方凭甲方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降低重点监管额度通知书》,向乙方申请降低重点监管额度,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五、丙方办理完毕本协议约定的预售楼盘的综合验收(分期综合验收)备案后,由甲方出具《解除预售资金监管通知书》终止本协议,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六、乙方应根据通知要求提供监管账户对账单。
七、本协议拟预售楼栋、面积与实际预售许可楼栋、面积不符的,以预售许可确定的楼栋、面积为准。
八、由于丙方原因导致监管账户被司法查封或冻结的,乙方应第一时间通知甲丙两方,一切风险和责任由丙方承担。
因乙方过错,导致丙方存入乙方的监管资金被挪用或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向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九、发生监管资金被司法冻结情形时,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通知要求,将应当追加的监管额度资金存入监管账户。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章丘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及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十一、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十二、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 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乙 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并盖章):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丙 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并盖章):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第五篇:资金监管协议[定稿]
资金监管协议
为保证交易资金安全,建议买卖双方通过银行第三方托管方式进行资金监管,并以协议方式明确约定资金监管帐户及资金交付条件等相关事宜。
协议编号:
甲方(卖方):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代理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乙方(买方):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代理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丙方(托管方): 地址:
甲乙双方签署了关于深圳市 区 房地产(以下简称该房地产)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就交易过程中有关款项委托丙方托管的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将定金 币 元整(小写)、交房保证金 币 元整(小写)交由丙方托管,解除托管时,丙方按上述金额放款,不包含利息。
1、甲乙双方如约定交房保证金从其它款项中预留或扣除,可按以下方式处理(单选,请在括号中划√确定):
()从定金中预留或扣除()由买方另行支付
2、甲乙双方根据《房地产买卖合同》第八条各自应付之费用,并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费用由甲方即卖方承担的,甲乙双方同意丙方在其实际发生时直接从托管的定金中支付;(2)、费用由乙方即买方承担的,乙方须于签署本协议之日起 日内将该费用交予丙方托管,并同意丙方在其实际发生时直接支付,如乙方所交费用不足以支付实际发生费用,乙方应自丙方按乙方所留地址邮寄告知函后 日内将差额部分直接补齐至丙方指定账号;
(3)、如费用不经丙方支付的,由应缴纳方自行按时缴纳。第二条
乙方应根据甲乙双方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约定将定金及交房保证金打入本协议第三条丙方指定的账号,如乙方以现金或刷卡等其他方式支付,丙方应出具资金托管收据,相关收据自资金托管事项完成托管资金依本协议约定从丙方支付给甲方或退还给乙方后自动失效。付款方未按约定付款,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 托管账户:
1)公司名称 银行账户 2)公司名称 银行账户 3)公司名称 银行账户
第四条 托管期限:
自丙方实际收到本协议约定托管款项之日起至本协议约定的托管终止事由实现为止。第五条
在任何一项托管终止事由发生时,只要甲乙双方或单方按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提交了书面申请,无论是否存在甲方与乙方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具备申请条件、申请解除托管的金额、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申请的方式等),丙方均按照相应申请对相应资金予以解除托管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托管终止条件:
1、甲乙双方约定放款条件为:
托管定金在符合下述第 项条件时丙方可解除托管将资金放给甲方(单选)
(1)甲方将该房地产的房地产证原件交给配合甲乙双方过户的第三方(含各类中介公司、经纪公司及担保公司)且该房地产经查档确认产权清晰有效无抵押无查封状态;(2)甲乙双方到国土产权部门办理递件过户手续并将递件回执交给丙方:
(3)其它甲乙双方约定条件:.托管交房保证金在甲乙双方已实际交楼结清相关欠费且向丙方提供双方签字的交楼确认书时丙方可解除托管将资金放给甲方。如交房保证金从定金或其它款项中预留或扣除,交房保证金应按本条款所述条件解除托管,并不因为定金或其它款项符合解除托管条件而随之解除托管。
2、协议提前终止
甲乙双方同时到丙方共同提交已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书面文件并向丙方提交双方确认同意终止托管的书面申请。丙方按甲乙双方书面申请的要求将托管资金的全部或部分支付给甲方或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地产买卖合同发生争议要求丙方放款或不得放款时应向丙方发出书面申请,但丙方在收到书面申请前已按本协议约定办理了托管款项的支付或退还手续的,视为无效申请,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甲乙双方均认定对方违约,分别向丙方书面申请放款或不得放款的,鉴于丙方不是裁决机构无法辩明违约责任的归属,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利益,丙方有权依据法院或仲裁委的生效判决书、裁决书或甲乙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来进行操作,在法院或仲裁委的生效判决书、裁决书或甲乙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形成并提交给丙方前,丙方有权不进行任何操作,甲乙双方均无异议,不得追究丙方的任何责任。
3、法定终止
(1)在托管资金被司法或行政等有关国家机关要求冻结的情况下,丙方按照该要求办理。冻结解除的,托管资金仍依照本协议予以托管处理。
(2)在托管资金被司法或行政等有关国家机关要求划扣的情况下,丙方按照该要求办理,本协议项托管资金予以相应解除。
(3)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事由。
4、部分终止
如果依照约定或法定事由,出现托管账户项下托管资金部分解除托管的,对剩余款项的托管仍然依照本协议前述约定的或法定的终止事由由丙方予以处理。
第七条
甲方提供银行账号(开户行:
户名: 账号:)于丙方放款,丙方将相关监管款项存入甲方该银行账号,即视为甲方已经收取。
若因甲方原因需要变更该银行账号,在丙方放款之前,甲方需及时向丙方作出书面《变更确认书》。
第八条
托管期间,丙方对资金托管不意味着丙方对应付款方的付款义务向另一方承担任何保证、担保、监督等责任。甲乙双方如有到期未向丙方支付的佣金或服务费,丙方有权自主扣除相应佣金或服务费之后将余额放款于甲方或乙方。
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效。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签订及履行地在该房地产所在地。如发生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向深圳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备注(如备注条款与本协议前述条款有冲突的,以本备注条款为准): 甲方: 丙方: 乙方: 代理人: 代理人: 年 月 日年 月月 日
日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