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景区代金券发放代理合作协议
景区代金券发放代理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了进一步提升景区知名度,延伸景区的市场半径,开发旅游市场,提高经济效益,经过甲乙双方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以下协议:
1、甲方选定乙方为地区代金券发放代理商,负责本地区旅游客户的开发、引导、服务工作;
2、甲方保证乙方在地区代理商的唯一性,所有涉及地区的代金券发放活动均有乙方负责,乙方可以以甲方地区代理商的名义在开展工作,在营销政策上甲方给予乙方必要的倾斜;
3、乙方发放甲方景区代金券时须在代金券的折扣券处加盖乙方单位公章,甲方根据加盖有乙方单位公章的景区代金券数量给予乙方10元/张的折扣作为乙方在地区的代理佣金;
4、乙方根据甲方建议在合适的时间,在相关媒体上发布有关景区的形象广告、活动广告,并不定时做促销工作,增强市场影响力,为甲方在旅游市场上提供必要的外围支持,营造良好的氛围;
5、合作期间乙方须加强对甲方的宣传力度,主要是通过相关媒介在客源市场进行宣传和同行之间的信息沟通;
6、甲方负责在景区现场做好对乙方客户的服务工作,并负责与乙方保持良好的信息沟通,收集乙方返回的意见并及时做出反馈等;
7、本协议期限自年日至年日至。
8、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负责人: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篇:景区营销代理合作协议
景区营销代理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山东大华城市品牌发展中心
为了进一步提升景区知名度,延伸景区的市场半径,开发济南旅游市场,提高经济效益,经过甲乙双方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以下协议:
1、甲方选定乙方为负责本地区旅游客户的开发、引导、服务工作;
2、甲方保证乙方在济南地区代理商的唯一性,所有涉及济南地区的营销活动均有乙方负责,乙方可以以甲方地区代理商的名义在济南开展工作,在营销政策上给予乙方必要的倾斜;
3、济南地区所有旅行社发往景区的团队都必须持有乙方指定旅行社(济南华育国际旅行社)出具的派团单方能享受门票优惠价格,甲方不得接受旅行社单独发团;
4、甲方根据乙方建议在合适的时间,在相关媒体上发布有关景区的形象广告、活动广告,并不定时做促销工作,促进市场影响力,为乙方在旅游市场上提供必要的外围支持,营造良好的氛围;
5、乙方合作期间须加强对甲方的宣传力度,主要是通过相关媒介在客源市场上的宣传和同行之间的信息沟通;
6、乙方负责在济南地区为甲方开通景区直通车,并确保直通车的正常运作;
7、甲方负责在景区现场做好对乙方客户的服务工作,并负责与乙方保持良好的信息沟通,收集乙方返回的意见并及时做出反馈等;
8、甲方授权乙方在济南地区及乙方自有网站代售景区门票,并给予政策优惠;
9、甲方在旅行社价格政策基础上给予乙方20%的折扣作为乙方在济南地区的代理佣金;
10、乙方根据需要组织济南旅行社到景区进行参观考察,考察人员凭济南华育国际旅行社确认件以及有效证件(经理资格证或导游证)入园,甲方要对旅行社踩点提供必要的支持,为考察人员提供导游和餐饮等服务;
11、甲乙双方约定在2012乙方应完成人的销售任务;
12、乙方根据和甲方的协议可以享受由甲方提供的组团旅游量返政策,量返标准以及执行办法见附件;
13、甲方制定的济南地区《旅行社价格优惠政策》所涉及的条款将作为协议附件,具同等法律效应。
14、本协议期限为一年,自2012年 月 日至2013年 月 日至。
1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山东大华城市品牌发展中心 负责人:负责人:
年年月
附件:济南地区《旅行社价格优惠政策》
1)团队政策
2)散客政策
3)散客票价格
4)网订价格
5)餐饮价格
6)住宿价格
7)导游消费返佣
8)年终返利标准及政策
第三篇:购房代金券合作协议
购房代金券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署了《购房代金券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甲乙双方约定如下:
一、代金券的使用规则
1、面额及数量:
甲乙双方约定代金券每张面额元,共计张。
2、有效期:
代金券在合作楼盘售罄之前均有效,初定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自乙方收到全部代金券之日起算。如有效期内代金券未使用完毕,购房代金券自行作废。
3、使用方法:
代金券为实名制,由乙方全权代理发放购房代金券,申领者须提供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等资料,每位申领者只能申领一张购房代金券,同时乙方不得将购房代金券进行有偿贩卖。甲方保证代金券持有人享有同乙方同等的权利。
4、使用要求:
代金券由乙方设计制作,需加盖甲方财务章、法人章,并填写好实用有效期及金额,以便企业核对。代金券经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如出现代金券毁损、遗失等问题,经甲乙双方确认,可对原代金券进行替换。
5、抵用范围
代金券原则上只限于购买楼盘商品房使用,代金券可用于购买楼盘的全部户型。甲方需保证代金券持有人的权利,购房者持代金券购房,代金券以券面值冲抵现金,直接扣抵总房款,代金券不设找零。甲方保证持代金券购房者与持现金购房者享受完全相同待遇,不附带任何限制条件,所购的商品房价格不高于该商品房的实际对外销售价格,代金券购房可同时享受甲方对外公布的其它所有优惠。一套房屋只能使用购房代金券的壹张。
6、其它:
使用代金券购买的商品房与正常销售的商品房享有同样的服务和保障,该商品房的其
他有关情况以购买人与甲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为准。代金券持有人获得该
商品房的权益应不低于甲方对外销售商品房的权益。
代金券的其它使用规则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双方拥有最终解释权。
二、商业秘密
1、任何一方对于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了解或接触到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机密资料和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均应保守秘密;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该等保密信息。
2、除本协议规定之工作所需外,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资料。
三、不可抗力
由于火灾、地震、风、雨、雪、雹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其他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原因,属不可抗力,甲、乙双方可终止协议并均不负担违约责任,各自承担损失。
四、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果甲方擅自拒绝接受代金券的使用,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以等额现金赎回该代金券。甲方须在接到乙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全部一次性赎回。
五、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可向有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3、本协议一式二份,以中文写成。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日期: 200年月日日期: 200年月日 电话:电话:
第四篇:2013景区合作协议
2013襄阳凤凰温泉旅游景区合作协议 甲方:襄阳市凤凰山水温泉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甲、乙双方合作、共同开发襄阳旅游市场,实现双赢成果,本着互惠互利原则签定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双方合作内容:
1、甲方将乙方列为襄阳旅游市场战略合作商,在市场推广上与乙方进行联合销售并对乙方进行推广支持。
2、甲方将在景区服务、多景点价格等方面给予乙方特殊支持并鼓励乙方推广多个景点。
3、乙方销售的门票,客户凭副券可在甲方享受当季活动团队价。
4、甲方销售的门票,客户可凭副券在乙方享受当季活动团队价即元/人。
5、乙方将甲方列为市场战略合作商,将甲方列为市场重要推广,乙方不得主动销售和推广与甲方同质的其他旅游产品,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6、乙方享受甲方的优惠价格政策,但有义务协助甲方稳定市场价格秩序,如乙方扰乱甲方市场价格和秩序,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二、协议合作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自起至止。
三、备注:
1、本合作协议一式二份,由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起生效。
2、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对合同进行保密,如因为一方泄密导致另外一方遭受损失,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
3、如本协议有不详之处,可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进行解决。
4、未尽事宜可以补充协议形式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5、如一方未按合约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甲方:襄阳市凤凰山水温泉管理有限公司乙方: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旅游景区合作报告
第五篇:合作代理协议
合 作 协 议
甲方:苏州思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湖北执诚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为建立巩固的供应基地,形成良好且长期人力资源供应链,帮助用工单位形成灵活、稳定、有效的用工形式,减轻用工压力和矛盾,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公正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联合举办校企共建项目,探索人力资源管理新模式。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双赢的指导思想。
二、根据国家教育部相关文件,学生整体实习和就业的薪资由甲方与乙方用人单位协商,实习期后的上岗时间由甲方用人单位按自身的用人原则进行用工。
三、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及用人企业负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招工简章与劳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具体工作时间,实习期间根据不同企业要求,甲、乙双方进行协商确定。实习期满后,按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和规章制度执行。
2、甲方接受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招聘的人员,不得以其他借口拒收,入厂体检面试不合格者甲方有权拒收。
3、甲方认可乙方为湖北省的用工总代理,并协助企业做好人员稳定工作,尽量降低离职率,降低不良率,让员工充分休息提高工作效率;
4、甲方录用乙方人员入厂后按企业要求统一体检。做好员工的跟踪管理服务工作,严格按照“7321”服务方案,及时处理实习生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不论何时何地解决和协调实习生生活上工作上的各类困难。
四、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要和用人单位的用人条件按照其合法的招工简章招聘应往届毕业生或在校学习的实习生,以及符合条件的社会青年。
2、乙方保证配合甲方做所输送人员在工作期间内的思想稳定工作。
3、如乙方向甲方用人单位输送的实习生在甲方用人单位实习期间流失,由乙方按照流失的实习生人数在流失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给予补充。
4、乙方应积及配合甲方的相关工作。
五、利润结算:
1、实习期内甲方根据乙方输送人员数额给予乙方一定运作费,作为乙方的广告宣传、引导管理、学校运营等相关费用的补偿。其标准为500人以上(含500人),每人500元。此费用在乙方务工人员到企业后按实际在岗人数于实习期内按月均摊给予结算,结算时间为每月15日。不足一月的顺延至次月15日。
2、乙方当月输送的务工人员,在次月用人单位发薪日起,甲方按在职人数给予乙方管理费15元每人每月。全年累计就业人数3000人或以上,每人每月另追加5元管理费,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作为全年奖励金,于当年协议期止前十天结算清。
3、甲方用人企业对乙方组织的务工人员实行鼓励,凡完成实习期工作的人员,报销路费300元,报销生活用品200元,合计500元,实习期满后一次性打入学生帐户。
4、根据国家教育部相关文件,学生整体实习的实习薪资由学校与用人单位协商。实习期后的上岗时间由甲方用人单位按自身的用人原则进行用工,乙方和乙方的学校不得干涉甲方用人单位的具体用工。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能按时补充或不补充流失的实习生,甲方和甲方用人单位将对乙方进行相关费用的处罚,扣除相应人数相应时间的动作费。
2、甲方不能无故在实习期内对乙方的人员进行裁减。发生类似情况,甲方应对乙方进行经济补偿,每裁减一人,补偿500元。
3、本协议合作范围仅限于甲方及乙方法律认可之营业范围,任何一方如有超出范围之行为,则与另一方无关。任何一方在协议未到期前单方面退出,则补偿另一方损失费1万。
七、其它事项
1、双方需要调整费用时,应该在招工工作开始之前提出并确定标准,可补签协议。
2、甲方及用人单位一旦确定招工简章(合法),并致乙方正常实施后,不得有任何私自更改,特别是工资待遇、生活标准、用工时间等,若有变故,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3、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得与乙方的合作单位及个人签订类似协议,甲方不得在乙方所在的区域(湖北省)另找代理,同时甲方也不得直接介入湖北与乙方展开竞争。
4、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受领导人更换的影响,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一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5、双方的其它协议,应在此协议范围内签订,不应违背本协议内容。
6、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存两份,签字盖章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需继续合作,再另行协商,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法人:乙方代表:
盖章: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