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车辆保养维修协议
甲方: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为规范支出,节约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甲方通过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后续签合同 确定乙方为XX年7月1日 ~XX年7月1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定点汽车维修厂.乙方可以承接所在区域国税局(以下称用户)的机动车辆维修,也可以承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所属的其它单位的机动车辆维修.用户车辆在乙方维修时,乙方应与用户签订汽车维修合同,乙方与用户签订合同中所做出的承诺对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所属的其它单位同样有效.第二条 用户在乙方进行车辆维修时,乙方向用户收取的维修工时费和维修材料费不超过乙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第三条 当零配件供应厂商调整零配件价格时,乙方应将价格调整依据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但不得调整维管理费率(维修材料加价率).第四条 用户在乙方维修车辆时,乙方应保证所采用的零配件为正厂件.为保证维修车辆的质量,乙方零配件的采购应通过生产厂或成建制的零配件供应商等主渠道进行采购.对用量较大的通用零备件和耗材,甲方如认为有必要可以采取政府采购的形式确定供应商,乙方必须到指定供应商处采购.当乙方改变零配件进货渠道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第五条 辅助材料采购和工艺要求:
乙方维修用户车辆时所用的辅助材料和工艺,应保证是正厂辅助材料和正厂工艺.第六条 用户车辆送修时需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系统车辆定点维修送修单》,未持有《送修单》的车辆,乙方不得维修(特殊情况可事后补单,但必须得到用户车辆管理部门的确认),否则,甲方不支付维修费用.第七条 费用结算 :用户车辆维修后,经用户验收合格并签字,乙方据此定期直接与用户结算.需保险公司支付的维修费用由用户负责与保险公司协调,由保险公司支付.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根据乙方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2,有权对车辆维修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以及用户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3,对维修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的项目不符的问题,有权与用户一起要求乙方无偿返工.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给甲方或用户造成损失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4,接受用户对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行为的投诉.如投诉情况属实,通知乙方及时纠正.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所属各单位名录,乙方据此认定甲方车辆维修单位成员,并履行本合同.2,负责协调乙方与用户在汽车定点维修方面的关系,与有关部门一起解决和处理车辆维修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用户提出的除车辆维修服务和乙方承诺以外的其它要求.2,乙方有权对甲方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和用户在车辆维修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3,对经费未落实或不足的车辆维修业务,有权拒绝承修.二,乙方的义务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甲方及用户的利益.2,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3,车辆维修质量保证符合国家机动车维修标准.车辆小修,保养当天完成,总成大修不超过5天完成.若用户有完工时间要求的,乙方应尽量满足.乙方在完工时间内不能交付车辆,应通知用户并协商交付时间,若无故拖延,乙方应承担延误责任.4,乙方根据用户的报修要求填写《送修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如乙方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检查出了《送修单》以外的问题,应立即告知用户并提出正常的维修方案,用户回复同意重新补报《送修单》后,乙方按正常的维修方案进行维修.若乙方发现用户车辆存在《报修单》以外的问题,但用户不同意按乙方的维修方案进行必要的维修而出现的车辆事故,乙方不负责任.车辆维修结束后,要将维修车辆换下的配件交用户接收司机检验由用户进行处理,未经用户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处理.5,乙方应为用户开具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同时附有《送修单》回执联,将工时费,材料费分列清楚.在《送修单》上不能将材料费列全的需单列材料清单,材料清单必须与报修项目,作业项目,换件项目相符,有详细的规格型号,单价,数量,如材料清单与报修项目,作业项目,换件项目不相符时,乙方应承担所造成的损失.6,用户维修的车辆在车辆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给予免费维修,如因维修部分质量问题而出现责任事故,经有关单位的技术检验确属不是用户原因造成的,乙方应按有关车辆维修行业的管理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7,乙方应具有完善的车辆维修档案管理系统,及时登记车辆维修情况,定期向车辆所属单位提报维修,维护建议.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应按与用户签订的车辆维修合同规定的维修项目和期限完成维修.逾期未完成的,乙方应按与用户签订的合同规定,给予用户经济赔偿.二,因维修质量,服务承诺及其它乙方原因给甲方或用户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对乙方因管理不善,导致车辆丢失,损坏等事故,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四,乙方接受用户车辆维修委托后,未征得甲方同意后不得转厂维修.否则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第四款予以处罚.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
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定点资格: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用户维修业务两次以上的;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行业主管部门取消车辆维修经营资格的;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擅自变更,转让,租借维修厂定点资格的.第十二条 合同的修正和终止
1,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否则擅自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0.5万元.2,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可以修改或终止本合同.3,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十日内将情况通知对方,并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合同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影响的程度,协调确定是否终止或继续履行合同.4,乙方发生下列情况,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1)乙方破产,解散,清算,停业以及其他原因无法为甲方提供车辆维修服务的;
(2)乙方设施,设备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满足车辆维修需要的;
(3)乙方发生本合同第十一条中各种行为的.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如乙方与用户发生争议,乙方要及时向甲方通报情况,说明争议发生的原因,提出拟解决的办法,由甲方协助调解.调解不成,乙方与用户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XX年7月1日至XX年7月1日止.第十五条 本次招标活动中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关澄清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六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如需修改或补充本合同内容,双方经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将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第十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地 址: 地 址:
第二篇:车队车辆保养和故障维修制度
车队车辆保养和故障维修制度
为了加强车辆的维修保养管理,确保车辆正常行驶,保持车辆性能处于良好状态,做到有计划安排车辆维护,规范车辆能在发生突发性故障时,有序,合理进行维修,减少费用,降低成本,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1.执行国家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的定人、定车、定时保养制度,对车辆做到三勤(勤检查、勤调整、勤保养)通过和三检(出车前检查、行车途中检查、收车后检查)规则。
2.车辆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收车后认真核好车辆内外清洁卫生情况,在不误出车工作的前提下,司机自觉对车辆进行例检,确保被检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规定上路标准。
3.驾驶员必须做好责任车辆的年审日期,保险的续保日期,二级保养日期的记录,到期前及时向领导汇报,做到不超保,不脱保,不逾期。逾期年审,逾期续保,逾期二保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均由责任司机负责支付。
4.车辆的一般维修,原则上要求在厂内修理车间进行维修,确实在厂内无法维修,需到厂外维修的,必须经过安全检查维修鉴定小组2人以上同意,方可外出进行修理车辆。
5.年审到期或二级保养到期,责任司机应在当月初5号前汇报维修主管或分管领导,由维修主管填写报修单,司机签字方可到乙类有资质维修厂家进行年审前维护或二级保养工作。
6.突发性故障维修,由责任车辆驾驶员申请报告,维修主管鉴定损坏程度,填写报修单,到指定厂家进行维修。凡自作主张,擅自到其他厂家修理车辆,事后报告修车项目及一切费用均由责任司机负责。
7.车辆出现异响故障由维修主管和分管维修领导进行分析诊断后,可到有乙类资质的厂家进行维修,但必须有报修单同行。
8.厂外维修原则上要2人参与维修费估价,确定更换零配件品名、型号、厂家等并填写计划申请单,由采购部门进行购买更换。
9.维修费用经估价后(500元以下)由车队分管维修领导审批,(500元以上)由部门领导审批,(1000元以上)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作业。
10.责任车辆驾驶员在车辆发生故障后应及时汇报故障内容,及时提出报修申请,做好维修现场监督,及时和维修主管或分管维修领导验收竣工车辆,及时做好旧件的回收入库手续。
11.按规定:新件出库,无旧件入库情况,新配件费用一律由驾驶员承担支付。
车队 20 年 月 日
第三篇:车队车辆保养和故障维修制度
车队车辆保养和故障维修制度
为了加强车辆的维修保养管理,确保车辆正常行驶,保持车辆性 能处于良好状态,做到有计划安排车辆维护,规范车辆能在发生突发 性故障时,有序,合理进行维修,减少费用,降低成本,提高车辆使 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1.执行国家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的定人、定车、定时保 养制度,对车辆做到三勤(勤检查、勤调整、勤保养)通过和三 检(出车前检查、行车途中检查、收车后检查)规则。
2.车辆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收车后认真核好车辆内外清洁卫 生情况,在不误出车工作的前提下,司机自觉对车辆进行例检,确保被检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规定上路标准。
3.驾驶员必须做好责任车辆的年审日期,保险的续保日期,二级保养日期的记录,到期前及时向领导汇报,做到不超保,不 脱保,不逾期。逾期年审,逾期续保,逾期二保产生的费用和责 任均由责任司机负责支付。
4.车辆的一般维修,原则上要求在厂内修理车间进行维修,确实在厂内无法维修,需到厂外维修的,必须经过安全检查维修 鉴定小组 2 人以上同意,方可外出进行修理车辆。
5.年审到期或二级保养到期,责任司机应在当月初 5 号前汇 报维修主管或分管领导,由维修主管填写报修单,司机签字方可 到乙类有资质维修厂家进行年审前维护或二级保养工作。6.突发性故障维修,由责任车辆驾驶员申请报告,维修主管 鉴定损坏程度,填写报修单,到指定厂家进行维修。凡自作主张,擅自到其他厂家修理车辆,事后报告修车项目及一切费用均由责 任司机负责。
7.车辆出现异响故障由维修主管和分管维修领导进行分析诊 断后,可到有乙类资质的厂家进行维修,但必须有报修单同行。
8.厂外维修原则上要 2 人参与维修费估价,确定更换零配件 品名、型号、厂家等并填写计划申请单,由采购部门进行购买更换。
9.维修费用经估价后(500 元以下)由车队分管维修领导审 批,(500 元以上)由部门领导审批,(1000 元以上)由分管副总 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作业。
10.责任车辆驾驶员在车辆发生故障后应及时汇报故障内 容,及时提出报修申请,做好维修现场监督,及时和维修主管或 分管维修领导验收竣工车辆,及时做好旧件的回收入库手续。
11.按规定:新件出库,无旧件入库情况,新配件费用一律 由驾驶员承担支付。
车队 20 年 月 日
第四篇:车辆保养申请
申请
Xxx:
车辆(xxxxxx)上次行驶20000公里保养后,现行驶26000公里,需更换机油、机芯、空气滤芯,需350元费用。
特此申请。
Xxx
Xxxx年xx月xx日
第五篇:车辆保养管理办法
补连塔煤矿车队保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减轻矿内入井车辆各部件的磨损,防止在运行中发生故障,延长汽车的使用寿命,降低燃料、配件及轮胎的消耗,使汽车经常保持完好状态。同时保证车内外的清洁卫生,特定出如下保养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矿入井机动车辆。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所有车辆必须有专人负责。
第四条 驾驶人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必须严格执行出车前和收车后自检自查工作,并认真填写点检记录和行车记录表。发现车辆故障应及时反映,及时修理,严禁车辆带病出车,确保行车安全。
第五条 每位司机都应该学会最基本的车辆维护、保养知识,自行解决一些小的故障,降低车辆待修率。
第三章 保养规定
第六条 车辆保养分为:日常保养、润滑保养、定期保养等。第七条 日常保养、润滑保养,由司机自行完成;定期保养由驻矿专业化维修队负责完成。
第八条 日常保养:
指驾驶员出车前的检查保养,内容有:
(1)检查柴油、冷却水及废气处理箱用水是否充足,有无渗漏油、水现象;
(2)检查柴油机机油量、变速箱油量是否符合要求;(3)检查车辆是否有缺损件、各部件连接是否可靠;(4)排除行驶中出现的故障;
(5)每天清洗废气处理箱防爆栅栏,每周清洗废气处理箱及补水箱;
(6)清洁空气滤清器;(7)清洁、擦洗车辆。第九条 润滑保养:
指驾驶员在每10天出车前或收车后进行的保养,作业内容有:(1)对各个铰接部位进行注油一次;(2)对所有传动轴进行注油;
(3)检查安全机构,各部机件紧固;检查刹车、转向、传动是否灵敏有效;
(4)检查空滤是否清洁;(5)检查灯光、仪表是否完好;(6)检查举升系统完好;
(7)检查柴油机、变速箱、前后驱动桥内润滑油面高度及油质,必要时添加或更换;检查液压油箱油面高度及油质,必要时添加或更换;
(8)检查各部件连接情况,如有松动,加以紧固,连接件损坏,予以更换。
重点检查部件如下:
a)柴油机与变矩器及变速箱、前后桥与车架的连接; b)前后桥半轴与轮毂之间的连接; c)检查传动轴等的紧固情况; d)各轮胎螺母的紧固情况; e)前、后板弹簧的紧固情况;
f)废气处理系统及进气系统的紧固情况; g)车厢与车架的紧固情况。
(9)检查并调整风扇和发电机皮带松紧程度(在皮带中部用手压下时,皮带应被压下15mm~25mm),如过松或过紧都应予以调整;
(10)检查各电气元件、油箱、进排气的情况,清除污垢及灰尘; 第十条 定期保养:
(1)太科院、600P、700P以及皮卡车每5000公里或三个月做一次定期保养;
(1)912每月进行一次定期保养;
(2)5T、8T、10T每两个月进行一次定期保养;(3)装载机每运行三个月进行一次定期保养;
(4)所有车辆每半年进行一次前后桥、变速箱换油保养; 液压油箱
(5)定期保养时要更换机油、机油滤清器、柴油滤清器、空气滤清器;
()用清洁柴油清洗柴油箱; 4)清除活塞顶部积炭;
5)检查调整气门间隙,必要时进行研磨;
6)检查喷油压力及雾化情况,必要时进行修理或更换零部件; 7)检查变速箱操纵机构,必要时进行调整;
8)检查停车制动及工作制动磨擦盘之间的间隙,必要时进行调整;
9)保养发电机及启动马达。
10)拆检柴油机总成,包括曲轴主轴承和连杆轴承径向间隙,曲轴轴向间隙、配气相位、供油提前角、油嘴提前角、油嘴喷油压力,清洗气缸体、机油吸油盘滤网及主轴道;
11)拆检调整变矩器;
12)拆检变速箱总成,更换润滑油,润滑转向立柱上端前轴承; 13)拆检并清洗前后桥差速器,按要求调节轴承松紧程度和锥齿的啮合情况,更换润滑油;
14)拆检停车制动及工作制动制动器; 15)保养起动马达、水泵等; 16)拆除发电机进行如下保养:
a)用干净压缩空气吹净各部分灰尘,用汽油擦净集电环和各部分油污;
b)清洗轴承并加润滑脂;
c)检查电刷磨损情况和有无卡阻现象,并检查电刷弹簧压力是否正常,如电刷磨损过多,应予以更换;
9)检查并清洗液压系统各元件,如有损坏应予以更换;
17)检查驾驶室、车厢和车架等是否有损坏或变形,必要时修复、补焊、补漆;
第十二条 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异常状况时应及时处理,不得强行使用,否则造成车辆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车辆到润滑保养和定期保养时应在指定的维修地点进行保养。
第十四条 因日常维护不到位而导致车辆故障维修产生较大费用的,要追究车辆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司机每天出车对车辆进行打扫和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表。如果临时要出车的,待出车回来后及时打扫。下午下班后收车的,必须完成打扫、检查工作方可下班。
第十六条
车辆内外应保持清洁。对汽车表面附着物要及时清洗;清洗发动机罩、车门边缘和所有盖板上的所有接缝 处时应用海绵仔细地擦洗,然后冲洗并揩干。
第十七条 车辆如果外表有损坏时,应及时汇报。
第十八条
车窗刮水片应定期清洗并根据使用情况进行调换。
第十九条 皮革制品的清洁和保护:清洁转向盘及座椅上的皮革制品时,不可在清洁剂中加入溶剂,可先用湿布擦,或用一块沾稀清洁剂的海绵擦洗后,用一块软布擦干。
第二十条 对于车内的清洗,注意不要让车内电器系统受到水分的侵袭,同时洗车的清洁剂也应该是中性的。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一条 车辆维修负责人须对车辆保养情况进行抽查,要求每星期检查不得少于2次,每发现少检查一次罚款200元。
第二十二条 车辆维修保养过程中,检修班长作为第一现场负责人,要对维修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并对领用的保养用品进行审核,每台车的保养记录要准确、有效,凡经检查每有一条不符合要求,对班组长罚款100元,班长指定监管员罚款50元。
第二十三条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没有按规定操作的,每条每次处罚责任司机100元,检修班长100元,分管副队长罚款200元。
第二十四条 车辆卫生不到位遭他人投诉的,如果确认属实,对车辆监督人、责任司机各处罚款100元。
第二十五条 车辆维修保养记录作为车辆保养的真实数据,检修班长要做好记录本保管工作,便于检查,每发现丢失一本,罚款500元。
第二十六条 每台车辆保养结束后,司机、班长或指定监督人、维修工要对记录本现场进行签字确认,每少签一个字对司机罚款50元,检修班长或指定监督人罚款100元,检修工罚款50元(专业化服务单位扣除相应的分值)。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未按要求进行保养的车辆,检修班长要及时的向分管队领导反馈,并通报处罚。每发现一次未保养未通报的罚款100元。
第二十八条 保养过程中司机和专业化维修单位未按照流程
操作的,对司机罚款500元,车辆服务单位罚款1000元,专业化维修单位扣除相应分值。
第二十九条 保养过程中维修工要采用接油盆对油脂进行回收,凡经检查发现未采用接油盆造成废旧油脂流失,环境污染的,对检修班长罚款100元,现场监督责任人罚款100元,专业化服务单位扣除相应分值。
第三十条 每保养完一台车辆,要对保养现场进行一次清洁,凡未进行清洁的,对检修班长罚款100元,专业化维修服务单位扣除相应分值。
第三十一条 车辆保养结束后,检修班长、监督员要对车辆进行复查,确认螺栓是否齐全、紧固是否到位,油位是否符合要求,未检查经司机举报,对检修班长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的对检修负责人罚款500元,班长罚款500元,现场监管人罚款500元。
第三十二条 检修工负责对车辆的安全性能检查,车辆保养,车辆检修。
第三十三条 检修工应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并记录,保证车辆安全可靠。
第三十四条 检修人员负责对车辆进行一、二级保养,使车辆在正常状态下安全运行,并做好保养记录。
第三十五条 检修工在对车辆进行检修时,一定要认真负责,保证检修质量,并做好检修记录。
第三十六条 检修设备,要将车辆安全制动后方可进行检修工作。第三十七条
车辆运行中,严禁触摸各转动部位。
第三十八条 检修电器设备要严格遵守停电,验电,放电,可靠接地程序。
第三十九条 设备检修完毕,要进行试验,确保各部运行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车队制定,并负责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下发后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