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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党委建设八项制度[精选合集]

乡镇党委建设八项制度[精选合集]



第一篇:乡镇党委建设八项制度

文章标题:乡镇党委建设八项制度

一、工作报告制度。乡镇党委对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事关全局的工作部署(含两个文明建设情况),对县委、县政府重要决策执行情况,年度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完成情况,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及家庭重大事项(如购建私房,本人或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仪式操办形式,子女上学、就

业等等),每年向县委书面报告一次;乡镇党委书记每半年向县委书记书面报告一次;执行县以上党政机关某项重要决定情况必须专题报告;重大突发性事件及时请示报告。党委的报告事项须由乡镇党委集体研究,书记审定上报,两次报告必须在当年_月__日、次年元月__日前报送;党委书记的报告须由本人撰写,于次季度__日前报送。

二、民主生活会制度。乡镇领导班子成员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思想交流会。民主生活会要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检查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大决定以及自身思想作风建设等情况。召开民主生活会前,要指定专人到基层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开会时,要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要在_日内向县委、县纪委作专题报告,并在本乡镇一定范围内及时通报会议情况,接受监督。

三、民主决策制度。凡是事关乡镇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各项重大问题(如: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议、好范文 wenmi114.com决定、重要批示的措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委自身建设等事关全局的工作部署;推荐、任免干部;内部机构设置、调整;万元以上资金的使用及建设项目的立项;下级党组织请示的重要问题等等)乡镇党委必须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四、任期目标责任制和离任综合审计制度。新上任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必须与县委、县政府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离任时,须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其任期内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综合审计;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及班子其他成员每年作一次述职报告;年度,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各乡镇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验收。

五、财务管理制度。乡镇必须依据政策和法规收取各种税费,所收资金全部交由财政所、经管站统一管理,不准设立“小金库”,不准坐收坐支。经费开支实行乡镇长一支笔审批。乡镇财政所、经管站每月__日公布上月财政收支情况;县纪委组织财政、经管、审计等部门年底对乡镇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审计。

六、中心组学习制度。中心组学习每月不得少于一次;中心组学习要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集中学习要提前一天通知,有关人员不得缺席,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要定期交流学习心得和经验,学习要有记录,资料保存要完整。

七、党员领导干部党建联系点制度。乡镇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每人至少要联系一个村,每月深入到联系点不少于四天,调查、了解情况,研究问题,指导工作,抓点带面,务求实效;联系人到联系点指导党建、经济工作情况要以统一表式,详细填写,作为年终检查、考核的依据,同时,联系点的党组织要加强监督,对联系人到点上工作情况认真记录。

八、廉政勤政制度。建立廉政勤政建设领导负责制。把廉政勤政建设作为乡镇领导班子成员任期目标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要求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带头执行上级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坚持做到“十个不准”:私事不准用公车,下村一般不准坐小汽车;不准在村里就餐;不准向村推销物品;工作日中午不准饮酒;县直机关干部到乡镇检查工作一律在食堂就工作餐,不准招待烟酒;不准公款租车办私事;不准擅自购买、更新小汽车、无线话机等控购商品;不准摊派集资兴建办公楼或高标准装修办公室;不准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搞形式主义;不准简单、粗暴地对待群众。乡镇领导班子成员离任或调离时必须交清原单位配备的所有办公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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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一、首问责任制度。

凡群众上门或打电话办事,被首问的股室人员就是责任人,只要对方求问,不管事情是否与本人有关,都必须热情接待,属自己职权承办的事,要积极承办,一时办不了的要做好解释工作,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不属自己承办的事,要负责联系可承办的股室,给群众提供尽可能的方便,如接待不热情,态度生硬,以失职论处。

二、服务承诺制度。

实行服务承诺制是提升机关效能和机关工作作风以及信誉程度的有效形式。我局负有执法职能,同时更多的是服务性质。特别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进程中,要进一步完善服务承诺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

A、同工商、质监等部门配合抓好市场成品粮油销售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B、对粮食收购市场进行监管,督促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积极收购农民粮食,搞好销售,维护全县粮食流通正常秩序,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

C、会同有关部门搞好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D、搞好社会粮食统计,为各级政府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E、做好政府委托的粮食收购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工作,保证质量,服务优良,按时完成任务。

三、限时办结制度。

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所交办的事项要坚决执行,按时办理,不推不拖,圆满完成。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在提交书面申请和资金、仓储设施和保管能力,质量检验等证明材料后,我局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及时作出许可决定并予公示。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法,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审查合格的应马上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要说明理由,告知办结时限,杜绝刁难现象的发生,更不许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有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理。

四、岗位目标责任制度。

全局“四股一室”都有各自的明确分工和岗位职责,全局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按照自己所担负的工作,尽职尽责,务实高效,完成每一项工作任务。严格按照2005年后七个月各股室任务目标运作,并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实施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有效促进机关作风的转变。

五、政务公示制度。

局机关一切政务要公开透明,制度健全。职责身份公示,凡局机关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岗位职责,实行职责上墙,挂牌上岗,持证执法。科室分布、办事流程、办事依据、办事要求、结果公开。实行人员去向公示,局工作人员出差或其他原因无法在岗的,要明确人员代为办理或向服务对象说明。公示单位重大事项,如人事任免,资金往来,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六.否定报备制度。

各股室经办人员对群众申请事项按权限予以否定的,要及时填写否定报备表,并向上一级主管领导报备。同时向办事群众做好耐心解释工作。主要是法律、法规确定不能予以办理的,如:粮食收购许可不具备法规规定条件的,须附送的证明材料或办理手续不齐全的,要说明原因,让办事群众明了。

七.效能考核制度。

附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以“提速、提质、为人民、促发展”为主题,为进一步振奋机关工作人员精神,高效率完成各自的工作任务。逐步实行量化管理,对干部进行有效的考核办法,鼓励先进,督促后进,提升群众的满意度,把机关建设成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吃苦,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先进集体。

八.失职追究制度。

凡局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因工作失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出现严重效能问题,要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领导责任。

第三篇:作风建设八项制度

作风建设八项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着力解决当前干部队伍作风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宜城市实施八项制度,通过制度规范干部队伍作风。

一是实施政策业务考试制度。为提高广大干部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推行政策业务考试制度。考试对象为全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职干部职工。考试的主要内容为时事政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党纪政纪知识、法律法规知识、本职业务知识、市场经济知识、招商引资知识等七个方面。考试分全市统考、抽考和单位自考三种方式进行。全市统考由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委宣传部、市委党校、市人事局、市法制办等单位联合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主要测试干部职工对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掌握的程度。对在全市统考和抽考中获得前三名优异成绩的,市委、市政府公开通报嘉奖,并分别给予1000、800、500元的现金奖励。抽考和自考的激励办法可由各单位自行设定。

二是实施绩效督察制度。绩效督察对象为承担市委、市政府涉及全市性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事项、重大项目、重点建设工程等任务的副科级以上责任人。绩效督察的范围为: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要事项、重大项目和重点建设工程的进展情况;各单位自定的全年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具

有行政审批职能部门的审批情况;机关办理市领导批示件、基层请示件的情况。督察专班建立督察清单,明确督察事项、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和工作要求,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定期通报督察情况。对于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督察事项整改通知单》,明确整改时限和整改目标。除特殊原因外,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结督办事项的责任单位,由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两次督察未完成任务的,升级为挂牌督办,挂牌督办的责任人在此期间不得交流任职和提拔。

三是实施述勤述廉制度。每年开展一次领导干部述勤述廉,把作风建设纳入述廉内容。市“四大家”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在市“四大家”联席会上进行述勤述廉;党政主要领导分别代表党政领导班子在全市党政干部大会上进行述勤述廉并接受评议。各镇(办事处、区)和市直各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述勤述廉评议活动在本部门本系统组织实施。市委组织部、市纪委每年根据各部门勤政廉政情况,选择部分单位主要领导或班子成员、市直二级单位及城区居委会、社区主要负责人在一定范围进行公开述勤述廉,根据单位职责范围邀请相关基层群众、服务对象、企业代表参加,实行开门评议。

四是实施民主评议制度。继续开展市政府组成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述职评议活动,促进其依法行政。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政风行风评议活动,要不断规范评议行

为,创新评议方式,扩大评议代表范围,确保评议结果客观、公正。继续开展优化环境专项评议科(局)长活动,实行动态测评,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开展民主评议局长、实行末位淘汰活动,每年采取投票方式确定10名市直单位局长,在全市进行满意度公开评议。聘请各级领导、机关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代表、群众代表等参与评议。对评议结果排列前三位的,由市委、市政府授予“好局长”荣誉称号,并分别给予1000元的奖励。评议排列后三位且满意度低于70%的,取消其本人及其班子成员当年除招商引资以外的各项评先选优资格,公务员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低于60%的,实行末位淘汰。

五是实施纪律抽查制度。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上班考勤、外出报告、请(销)假、值勤值守、财务管理、印章管理、公文传递等机关日常管理制度,严肃工作纪律,不得出现上班无故迟到、早退、擅离职守,以及在工作时间进行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等做与本职工作无关事项的现象。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灾情险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重要情况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及时到岗到位,妥善处理。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定期不定期地进行纪律抽查。除抽查遵守日常工作纪律和机关管理制度外,重点抽查处理来信来访、重要活动、安全生产事故、防汛抗灾、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到岗和履职情况,并将

检查结果在全市进行公开通报,并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六是实施书记谈话制度。对科局级党政主要领导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委书记、纪委书记进行警示谈话教育:(1)主要领导本人或班子成员出现带有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问题,尚未构成违纪的;(2)本部门本单位干部作风方面问题反映较为突出的;(3)因教育监督和管理不严,所管辖范围内干部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4)因干部作风问题影响党政机关形象或贻误工作的;(5)因管理教育不严发生污染经济发展环境现象的;(6)其他情形需要约谈的。市纪委做好谈话记录,并建立科局级领导干部警示教育谈话档案,定期不定期对书记谈话情况进行综合通报。

七是实施干部作风评价制度。干部作风的评价情况,作为干部评先、奖励、任用等重要依据。对干部作风评价采取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的方法。定量评价主要依据下列情况:(1)干部平常政策业务知识的学习和考试平均成绩;(2)述勤述廉和民主测评结果;(3)群众反映作风方面存在问题的来信来访数量;(4)纪律抽查结果;(5)绩效督察结果;(6)警示谈话和信访约谈次数;(7)完成重点工作、重要任务以及在处理突发事件,特别是在完成急、难、险、重工作任务时的表现情况;(8)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通报表扬或批评情况,单位集体和个人获奖情况;(9)责任追究和问责情况等。对上述九个方面定量评价有突出问题的,或因个人工作作风

不实或处置不及时,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因本部门的拖拉,影响全市性重大工作进展的;因工作不力,没有按时保质完成工作目标的;为了小团体或个人利益,严重污染经济发展环境的;因个人其他方面的作风问题,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一律定性为“作风差”的干部。在市委、市政府对干部评先表彰、奖励、提拔和重用之前,市委组织部、市纪委须对干部作风进行评价并形成书面意见,供市委常委会决策参考,同时建立干部作风档案予以记载。八是实施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种类包括:通报批评;诫勉;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对构成违纪违法的,同时追究其纪律和法律责任。对政策业务知识考试连续两次统考不及格或抽考一次不及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在绩效督察中,对发现违反限时办结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2次挂牌督办的,给予诫勉半年处理;对未完成绩效工作目标且考核排名居末位的,给予诫勉一年处理;在述勤述廉中,对测评为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引咎辞职;对在纪律抽查中,一年内2次缺岗的,给予通报批评;3次以上的,给予诫勉处理;对经书记谈话教育后,没有认真预防或纠正问题,出现类似问题进行第二次谈话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在干部作风评价中,定性为“作风差”的,除公开通报批评外,责令辞职。

第四篇: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责任制是指机关单位明确规定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能职责,加强规范化管理的工作制度。各级机关单位应根据“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职位说明书,对机关内设机构和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责、内容、数量、质量等作出具体规定,提出明确要求,落实具体责任人。

二、建立岗位责任制的基本原则:

(一)因事设岗、职责相称;

(二)权责一到、奖惩分明;

(三)任务明确、要求具体;

(四)责任到人、便于操作。

三、岗位责任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机关(单位)的主要职责;

(二)领导岗位职责;

(三)内设处(科)室的具体职责;

(四)每个岗位职责;

(五)每个岗位的责任人。

如按制定的岗位责任制,就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具体要求。主要领导岗位应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既要明确

业务职责,也要明确队伍建设职责。

四、除职能涉密的岗位外,每个工作岗位的责任制应当公开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履行岗位责任制或履行不国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首问责任制

一、首问责任制是指管理服务相对人以不同方式向机关单位申请办理有关事项(含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询问到该单位的每一位工作人员(即首问责任人)、负责答复、办事或引导、转办有关事项的工作制度。

二、首问责任人应热情礼貌、积极主动,无论是否属于本部门和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都不得拒绝搪塞、推诿扯皮;熟悉本单位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切实为办事人着想,努力为办事人服务,充分体现机关干部良好素养。

三、首问责任人的主要责任:

(一)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处(科)室职责范围的,当具体经办人不在时,首问人应先接收管理服务相对人提交的资料,并登记下管理服务相对人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再转交给经办人办理。属于本机关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告知并引导其到有关经办处(科)室,经办处(科)室无人在岗时,应告知处其经办处(科)

室的负责人员及其联系电话。

(三)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予以说明解释并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引导其到相关的部门办理。

(四)属于电话咨询或举报、投诉的,首问责任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办理。

四、对违反本制度被投诉并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一次性告知制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或咨询有关事项如何办理时,经办人必须一闪性告知其所申请办理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工作制度。

二、具有行政审核审批和管理服务权的单位,对每项行政审核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时限和所需提供的材料,在办事窗口上墙或在政务网上进行公示,方便管理服务相对人查询,并印成服务指南或办事须知,一次性告知管理服务相对人。经办人有责任对书面告知和公示告知的有关内容回答管理服务相对人的咨询,向其作口头说明、解释。

三、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

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的,应耐心地告知其不予办理的理由。

四、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的,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明确告知 人,不可以一推了之。

五、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采取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应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书面材料应存档备查。

六、机关单位和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一次性告知的义务,承担一次性告知责任,对南瓜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二)在受理、审查、决定申请事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

(三)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没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齐全全部内容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五)应当告知的内容,不及时、不准确、不适用的。

限时办结制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机关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前提下,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的制度。

二、各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办结时限,科学、合理地确定所承办事项的承诺办结时限,并按照服务承诺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公示。

三、对正常受理可以即办事项,应即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刁难。

四、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和收件时间。如申请的事项手续不完备、材料不齐全的,按照一次性告知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超时限办理。如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超时限办理,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并提前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否定报备制

一、否定报备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查各项受理的业务中,发现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的事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精神,决定不办理的,应衽登记备案或请示报告的制度。

二、否定报务的适用情形:

(一)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的事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依法不应办理的;

(二)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的事项,无法提供必须的证件材料或事实依据,或所提供的证件材料、事实偬经审核后有误或不实而不能办理的;

(三)管理服务相对人采取伪造、隐瞒、欺诈等方式提供证件材料、事实依据,经查证属实的。

三、否定报务的程序:

(一)经办人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的事项,就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认真检查核实,对符合否定报备情形的事项,由经办人员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报有关领导审批。《否定报备登记表》内容应包括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姓名、联系电话、申报事项、否定的理由及依据、经办人意见、经办处(科)室负责人意见、单位领导意见。

(二)对一般事项的否定,经办人员提出否定意见、理由和依据,送交所在处(科)室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对重

要事项的否定,经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或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单位领导在接到否定的请示报告后,就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经领导签署审批意见的《否定报备登记表》应与申请材料一起存档备查。

四、否定报务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并以书面形式短短管理服务相对人。

五、管理服务相对人要求退还被否定事项的申请材料的,应当退还。退还材料时,应要求管理服务相对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并签收备查。

六、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超越权限随意行使否定权的,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服务承诺制

一、服务承诺制是指机关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根据单位的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项目的内容、程序、标准和时限等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二、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

(一)简化办事程序。承诺的办事程序应力求科学、合理、简便,办事必备条件具体、明确,从实际出发,简化办事程序,最大限度方便管理服务相对人。

(二)缩短办事时限。承诺手续齐全,能办的马上就办;不能马上办的限时办结。对审批流转签批时间应作出明确规定,承诺办结时限应比法定时限短。

(三)提供优质服务。制定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标准,规范文明办公用语。承诺待人热情、文明礼貌、服务周到,提供优质服务。

(四)其它服务承诺。联系本单位实际,对工作作风、监督、服务收费等方面作出承诺。

三、对本机关单位的服务承诺事项,应采取编印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或上墙上网、触摸屏、显示屏等方式向社会公示,让群众知晓。

四、强化对履诺行为的监督,公开投诉电话和受理部门,设立意见簿,做好投诉事项和查处情况的记录和存档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投诉反映的违诺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经查实后,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人。

同岗替代制

一、同岗替代制是㧈机关某一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在时,应指定相同或近似岗位的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设立A、B角,以保证工作连续性的制度。

二、岗位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时间离开岗位的,须事先报上一级领导同意。属“窗口”单位的,应指定人员代办其业务,避免出现脱岗现象,防止“窗口”单位发生工作停滞、拖延或中断等问题。岗位工作人员回到工作岗位时,顶岗人员及时将办理相关业务情况告知。

三、机关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离岗一天以上的,应在离岗前向直接领导人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做好交接手续,直接领导人应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

四、机关单位领导班子也应实行同岗替代制,主要领导不在岗时应指定一名副职代行其职责,某副责不在岗时应由主要领导指定专人代行其领导职责。

五、顶岗人员应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六、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失职追究制

一、失职追究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或行使职权,致使国家、集体和公民的权益遭受侵害或损失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二、失职的种类和情形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

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区分。

三、失职追究及处理

(一)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但尚未构成党政纪处分的,按照《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视情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

(二)党政领导干部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监管不力、滥用职权、处置不当、用人失察等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行问责。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渎职,构成违法违纪且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在依法依纪追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的责任。

第五篇:效能建设“八项制度”(本站推荐)

省直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根据机构改革和“三定”方案的要求,省直机关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对本单位各处室和每个岗位的工作内容、数量和质量,完成工作的程序、标准和时限,以及应有的权力和应负的责任等进行明确的规定。

第二条 实行岗位责任制要坚持因事设岗、职责相称,权责一致、责任分明,任务清楚、要求明确的原则。

第三条 岗位责任要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省直机关各处室要有统一的标识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工作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做到忠于职守。

第五条 岗位责任制履行情况要作为考核内容。年终每个岗位责任人要将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纳入个人总结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接受评议。

第六条 对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对岗位责任制执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首问负责制

第一条 基层单位和群众到省直机关办事时,所遇到并

问及的第一个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必须负责解答、办理和帮助联系办理等事项。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主动亮明自己身份,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服务周到,切实为办事人着想,不得推诿扯皮。

第三条 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要按规定及时予以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第四条 办理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办处室,由有关责任处室负责接待、处理和答复;不属于本单位或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

第五条 办理事项特别紧急重大的,首问责任人应在认真做好记录的同时,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没有履行首问责任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服务承诺制

第一条 根据工作职能要求,省直机关将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服务标准等相关具体事项向社会或服务

对象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条 凡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以及向社会提供服务项目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公众公示本机关(或经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具体职能和服务项目,让公众了解本机关的职能状况,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第三条 承诺的办事程序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办事必备条件具体、明确。

第四条 工作人员要增强宗旨意识,做到举止文明、服务到位,并遵循工作程序办事。

第五条 工作人员要坚持廉洁自律,不推诿扯皮,不利用手中权力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

第六条 每半年要对单位、部门及工作人员执行服务承诺制的情况进行检查,通报检查情况,并作为单位、部门和个人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建立健全对履诺行为的监督、奖惩机制,确保承诺事项的落实。对群众通过效能投诉电话等渠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自觉接受监督。

第八条 对违反服务承诺,受到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四)办文办事限时制

第一条 省直机关办文办事,均实行限时制度,具体时

限要求,由各单位按提高效能的原则予以确定。

第二条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所承诺时限只能少于规定时限。

第三条 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快速、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办理时限。

第四条 涉及经费、编制、土地、案件处理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将延期办理的依据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报文单位。

第五条 政务公开制度中有时限规定的事项,以及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办结。

第六条 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派出首席代表,实行首席代表制。

第七条 对各地报送的请示性事项和公文,凡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按时办结或没有按时反馈办理意见的,视为默认或同意。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办理单位负责。

第八条 无故拖延办结时间,超过办结时限的,要追查原因,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五)AB岗制

第一条 省直机关在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实行两个岗位之间顶岗或互为备岗。

第二条 除特殊岗位,其余岗位均实行AB岗工作制,AB

岗设置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三条 岗位工作人员(A角)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一天以上无法到岗的,应在离岗前向直接领导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做好交接手续,由顶岗人员B角)代行其职责。

第四条 顶岗人员(B角)应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第五条 B岗人员可为多人,顶岗秩序由单位或部门安排,以便在A岗人员不在岗时,按序顶岗。

第六条 加强对工作人员适应多岗工作能力的培训,保证B岗工作人员胜任A岗工作。

第七条 AB岗工作人员执行AB岗工作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第八条 对AB岗工作人员因违反职责造成工作失误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六)一次性告知制

第一条 当事人到省直机关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二条 对当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需退回补办的,要一次性告知其需要

补办的手续、材料;对不完全具备条件而暂不予受理的,要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条 当事人按照要求补齐材料、手续后,经办人应当及时给予办结;如补办的材料或手续仍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经办人应再次一次性告知。

第四条 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员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五条 一次性告知过程中要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

第六条 一次性告知一般采用口头告知形式,如果当事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告知。

第七条 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七)离岗告示制

第一条 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机关作息时间,工作期间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自离岗、串岗。确有特殊事由,需临时离开工作岗位超过30分钟的,需履行离岗告示手续。

第二条 无论公事或私事,离岗人员需按以下程序履行离岗告知手续。一般工作人员离岗在一天以内的,应向处室负责人汇报,经处室负责人批准后离岗;处室负责人离岗在

一天以内的,需向分管领导汇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离岗。离岗一天以上的,按请假制度执行。

第三条 离岗人员离岗后,要在规定位置放置离岗告示牌,标示离岗时间、事由、到岗时间、联系方式等,提醒服务对象注意。

第四条 离岗人员离岗后,一般按照《AB岗制》由B岗人员顶岗,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第五条 所有离岗人员必须按时归岗,到岗后立即按批准程序向批准人报告。

第六条 要加强在岗情况检查,凡未履行离岗告知手续而擅自离岗的,或履行告知手续而未按时到岗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责任追究制

第一条 省直机关或工作人员违反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办文办事限时制等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耽误基层群众办事、妨碍优化发展环境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追究责任。

第二条 不履行职责是指拖延、推诿、放弃、不完全履行职责的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不按照规定或规定的依据、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等行为。

第三条 省直单位及其直属机构违反规定,给予通报批

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责任。

第四条 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告诫,并视情责令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或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五条 省直机关效能投诉受理中心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受理、办理对省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工作效能行为的投诉或举报,并予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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