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最高检介入晋济高速爆燃事故调查
最高检介入晋济高速爆燃事故调查
3月1日晋济高速发生两甲醇车追尾相撞的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事发后遇难人数数次更新,从13人到目前的31人.昨天,记者从国家安监总局获悉,事故调查组成立。两甲醇车追尾引爆42车
3月1日,位于山西省晋城市境内的晋济高速岩后隧道内发生两辆甲醇车追尾相撞,导致前车甲醇泄漏,在司机处置过程中甲醇起火燃烧,隧道内42台车辆及煤炭等货物被引燃引爆。记者从国家安监总局获悉,事故发生后,山西省委省政府立即组织现场救援等相关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也配合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协助地方政府开展抢险救援等工作。
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由于燃烧车辆多、时间长,相关物质高度碳化,DNA鉴定非常困难,确认遇难人员数量和身份难度很大。按照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近日国务院安委会组成工作组并组织有关专家赶赴现场,加强现场指导和伤亡人员的核查工作。经现场清理、走访排查和采取DNA鉴定等技术手段核查,事故共造成31人死亡、9人失踪。
调查组成立最高检参加
昨天,记者从国家安监总局获悉,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由安全监管总局牵头,监察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全国总工会、山西省政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的国务院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0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事故调查。据相关人士透露,高检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将参与此次事故调查。在调查中,检察机关将积极协助配合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完成好事故调查任务,严查事故所涉渎职等职务犯罪,对构成犯罪的涉案人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隧道口设煤检站不利通行
据悉,昨天上午,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在山西晋城召开全体会议。会议指出,经初步分析,这起事故暴露出肇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内部管理混乱,挂而不管、以包代管;肇事的危化品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安全意识薄弱,不按操作规程操作;距隧道出口3.8公里处设置的煤检站不利于车辆快速通过隧道;有关地方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不力;隧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等。会议强调,事故调查组要认真排查确认遇难人员,全力做好伤员救治及事故善后工作,深入细致开展事故调查,尽快查清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事故性质,严肃问责,严格责任追究,给社会和遇难者家属一个负责任的交代。与此同时,调查组还要求各省各部门马上开展交通安全尤其是各类易燃易爆品运输安全专项
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各类隧道交通和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第二篇:济东高速
济东高速公路
济东高速公路(规划中的济南至东营高速公路)根据规划,济南至东营高速路将起自济阳县谢家北的济南至乐陵高速,途经滨州市北部,终点为东营市,全长162.26公里,为双向四车道高速路建设标准。路线走向与国道220线大致平行,并将设互通立交3处。,建设期为36个月,总投资96.5亿元,全线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设计速度12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8米。该项目在济阳西、滨州西2处设置枢纽互通式立交,在索家庙、曲堤、姜楼、辛店、麻店、滨北、滨州东、利津北、盐窝、陈庄南等10处设置一般互通式立交,设分离式立交22处;设特大桥2座,大桥17座,中桥35座。
济南至东营高速公路目前济南至东营需要绕行青银高速然后转东青高速。济东高速公路修建完毕后,将比现行路线缩短60公里以上,这对东营港、滨州港两座地区重要港口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是山东省“五纵、四横、一环、八连”高速公路网中的一部分,也是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战略布局中与济南都市圈联系的重要通道。建成后东营到济南 开车缩短半小时以上。
目前,济南至东营高速公路的工程可行性报告评审已通过,环评和土地预审工作已完成,省发改委已批复立项。2012年开工建设,该项目建成后,将进一步完善我省高速公路网络,密切区域间联系,加快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与省会城市群经济圈的建设。
第三篇:宋朝发生爆燃事故怎么办
【大历史】
宋朝发生爆燃事故怎么办
2013年12月28日上午10点33分,中国石化总部及所属100多家企业在各地同时举行哀悼仪式,悼念“11.22”青岛输油管爆燃事故遇难者。古代建筑多为竹木结构,极易着火,假如爆燃事故发生在宋朝,引发的火灾致使数十人死亡,政府会如何处理呢?
<州县渎职官员或被罢免> 在宋代,发生火患、洪涝等重大灾害,朝廷要对政府责任人进行处分。责任人的第一类,就是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官员,比如因渎职引发火灾者、灾后救灾不力者。
按南宋律法,州城失火,都监和通判若未组织救火,将被“杖八十”;焚毁房屋200间以上,二人即使尽力救灾,也要被“杖六十”;如果烧掉300间以上,负有领导责任的知州、知府也必须受罚。宋孝宗淳熙五年(1178年),兴州一场大火烧掉300余间房屋,知州杨绛因“宴饮,不亲救扑”而被朝廷罢官。
<宰相请辞以负政治责任> 古人认为不存在纯粹的天灾,天灾是人事的感应,因此,当灾害发生时,政府首先要惕厉自省。如果灾害长久不得缓解,作为政府首脑的宰相往往就要引咎辞职。宋仁宗天圣七年(1029年),昭应宫发生 火灾,宰相王曾随即上表待罪,后被罢相出守青州。
宋仁宗宝元元年(1038年),“冬雷地震”,政府却尸位素餐。谏官韩琦连上数疏,弹劾宰相王随、陈尧佐与参知政事(副宰相)韩亿、石中立庸碌无能,迫使四名宰执同日被罢。
<皇帝下诏罪己检讨过失> 面对严重灾害,有时皇帝也要下诏罪己。宋仁宗嘉祐元年(1056年),“京师自五月大雨不止”,“坏官私庐舍数万区”,宋仁宗于是下罪己诏:“此皆朕德不明,天意所谴,致兹灾潦,害及下民……”以此向上苍、群臣、万民检讨朝廷在赏罚、诏令、狱讼、赋税等方面的过失,以求上天原谅,并发誓改正自新。
现代人会认为罪己诏是形式主义,因为皇帝实际上并未受到处罚。但对古人而言,他们相信举头三尺有神明,皇权之上有天道,皇帝下诏罪己并非徒有形式。
(凤凰网历史)2
第四篇:关于认真组织学习、深刻吸取晋济高速“3.1”隧道爆炸事故教训的通知
贵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文件
筑运管字[2014]74号 签发人:芮 金
关于认真组织学习、深刻吸取晋济高速“3.1”隧道爆炸事故教训的通知
局各相关科室、各大队,各区(市)县运管部门、各道路危货运输企业: 3月1日下午14时52分,两辆危化品运输罐车在晋煤外运大通道、山西晋城至河南济源的晋济高速公路岩后隧道发生追尾相撞,导致前车甲醇泄露,在司机处臵过程中甲醇起火燃烧,隧道内车辆及煤炭等货物被引燃引爆,事故共造成31人死亡、9人失踪。经初步分析,事故暴露出肇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内部管理混乱,挂而不管、以包代管;肇事的危化品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安全意识薄弱、不按操作规程操作;有关地方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不力等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
三、切实加强我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结合《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大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就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知如下:
一、针对“3.1”爆炸事故企业组织全体从业人员学习并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局属各稽查大队、各区(市)县运管部门要立即督促、指导辖区内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组织从业人员针对“3.1”山西晋城段隧道爆炸事故进行学习。针对事故教训企业要结合企业自身运输危险货物特性有针对性的开展安全行车、装卸运输要求、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员操作规程、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使用、应急处臵措施等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安全、应急处臵技能,确保企业和从业人员学习有记录、人人有签到。局属各稽查大队、各区(市)县运管部门要将此次学习开展情况列为专项检查内容,对不按要求组织开展学习培训的企业要责令整改并复查合格,并于四月上旬将此次学习开展情况以简报形式报局安全科及货运科。
二、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
信息中心继续确保公安部门对我市1类危货运输企业的资质、专用车辆、危货运输驾驶员、押运员的电子信息查询渠道的畅通。驾培科和牌证科要严格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与考试发证工作,杜绝从业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资格证件。安全科和货运科要督促、指导局属各稽查大队、各区(市)县运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加强源头监管,进一步强化道路危货运输监管工作,重点内容:一是检查辖区内各道路危货运输企业、专用车辆、从业人员资质是否有效;二是检查辖区内道路危货运输企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及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情况;三是检查企业专用车辆是否按期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二级维护,保证车况良好;四是专用车辆是否按国家标准悬挂标志灯、标志牌;五是继续督促、检查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全面排除各类苗头隐患。道路危货运输企业对所属车辆二级维护和技术等级状况、标志标识、运输过程动态监控、应急和消防、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等进行全方位自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六是是否按要求配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专用运输车辆是否按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七是是否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等四防工具,确保灭火器有效能正常使用。
局属各稽查大队、各区(市)县运管所部门要认真开展对辖区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检查,确保措施落实、责任落实、监管到位。
贵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4年3月24日
学习附件:
《晋济高速山西晋城段隧道爆炸致31人遇难9人失踪》报道
晋济高速山西晋城段隧道爆炸致31人遇难9人失踪
海外网3月13日电
据新华社中国网事微博报道,13日上午在晋城召开的国务院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调查组全体会议透露事故共造成31人死亡、9人失踪。
会议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尽快查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严肃予以问责。同时,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
三、整改落实,切实加强各类隧道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工作。
事件回顾:
3月1日下午14时52分,两辆危化品运输罐车在晋煤外运大通道、山西晋城至河南济源的晋济高速公路岩后隧道发生追尾相撞,导致前车甲醇泄露,在司机处置过程中甲醇起火燃烧,隧道内车辆及煤炭等货物被引燃引爆,事故共造成31人死亡、9人失踪。经初步分析,事故暴露出肇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内部管理混乱,挂而不管、以包代管;肇事的危化品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安全意识薄弱、不按操作规程操作;距隧道出口3.8公里处设置的煤检站不利于车辆在隧道内快速通过;有关地方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不力等问题。
司机违规处理引发火灾
车辆碰撞后,李建云、汤天才下车查看情况,发现两车卡在一起,并有甲醇泄漏。私下协商后,前方车辆驾驶人汤天才上车驾驶车辆向前移动,两车分开后,再次下车查看情况时发现泄漏的甲醇起火燃烧。两车上的司机和押运员共4人弃车逃离现场。目前,这4人已被警方控制。
由于岩后隧道入口低、出口高,汤天才驾驶的货车所载甲醇在隧道入口处泄漏燃烧后,火势迅速沿隧道由入口向出口蔓延,先后引燃前方排队等候通行的运煤车,并引发隧道内一辆拉有液态天然气的车辆发生爆炸。
据初步统计,目前事故已造成13人死亡,11人受伤,42辆车被烧毁,二广高速公路岩后隧道路段交通中断3天多,直到5日上午才恢复通行。
运输公司只收钱不管理,教育考试交钱签名即可
国家对危化品运输管理有严格规定,驾驶员与押运员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据山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调查,发生碰撞事故的两辆车上的驾驶员与押运员都持有从业资格证,但对所拉运货物的特性、安全运输的规定、发生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法等基本知识一概不知,只知道所拉货物为易燃物。
隧道烟雾报警器失灵、应急逃生通道关闭
据现场救援人员介绍,全长800米的岩后隧道内没有排风设施,事故发生后,隧道内浓烟滚滚,救援人员戴着防毒面具、氧气罐都呆不了20分钟。
烟雾报警器失灵,没有起到报警作用,一些车辆里的人员没有及时逃离;隧道中间的应急逃生通道关闭,逃生指示不明显,火灾事故发生后,现场一片混乱,人员只能从隧道的南北出口逃离,中间的人没来得及逃离。
消防水龙头不出水
更为遗憾的是,消防水龙头竟然不出水,消防车辆只能从高速路下边拉水灭火、降温,延误了灭火时间。而事故发生1小时40分后,一辆拉有液态天然气的大型车辆又发生了爆炸,汽车的一半在隧道内被炸飞了50米。
第五篇:公司爆燃事故的调查报告
2017年8月12日13时40分,唐山市德信锅炉安装修理有限公司在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lng车间预加氢塔进行板结清理减阻作业时发生爆燃事故,事故造成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05万元。
由于事故伤者对原有事故调查报告存在异议,多次上访,2020年1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的相关规定,昌黎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县应急局、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和县总工会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8·12”爆燃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聘请两名安全生产专家(化工专业),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在前期事故核查的基础上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结合现有现场情况从停机置换、作业检测、现场监护管理和票证审批等多方面进行技术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丰公司)。成立于1999年8月18日,注册号码:91***67606,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26亿元,公司经营场所:昌黎县靖安镇达子营村北。经营范围:带钢、连铸胚、面包铁、线材、棒材生产、销售;
氧气、氮气自产自用;
经销烧结矿、铁精粉等,有效期至2029年8月17日。
事发时,公司职工8000人,设有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安监处长1名,安监副处长2名,安全管理员16人。lng车间为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下设生产车间,其主要功能是将焦炉煤气转换为液化天然气。该车间共有员工100人,管理人员共计8人,其中有主任、设备主任、高级工程师(生产主任)主任助理各1名,工段长4名。
2、唐山市德信锅炉安装修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信公司)。成立日期:2007年12月3日,注册号码:91***9705c,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200万元。经营场所位于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稻地镇龙凤庄村八排十八号,法定代表人周**,总经理周**。公司经营范围为:锅炉安装、维修、压力容器安装。有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编号:ts3113236-2020),获准锅炉安装、修理,级别:3级,范围参数:额定出口压力p≤1.6mpa的整(组)装锅炉;
现场安装、组装铸铁锅炉,换证日期为2018年5月20日,有效日期为2022年5月19日。
事发时,公司员工15人,有企业管理人员5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合同签订情况。
2017年8月7日,唐山德信公司(乙方)副总兼业务经理何**、施工队长王*到安丰公司(甲方)就lng车间精脱硫工段预加氢塔(3个塔)催化剂板结清理作业签订了《承揽协议》。协议内容:乙方承接甲方lng车间精脱硫工段预加氢塔(3个塔)部分催化剂倒运至塔外放置指定区域施工项目。协议工期:具备施工条件6天完工。
为保证工程进展顺利、施工安全,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共同保护甲、乙双方利益,经双方协商同日签订了《外协施工安全协议书》,有效期限由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12月30日。同时安丰公司对德信公司人员下达了《危险因素告知书》。
(三)事故当事人基本情况
1、刘*,男,汉族,1998年2月13日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县东安各庄镇张百户坎村,事发时就职于德信公司。在安丰钢铁公司“8.12”爆燃事故中受伤,经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八级(见《初次鉴定结论书》唐山市劳鉴2018年003977号)。
2、刘**,男,汉族,1984年4月5日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县东安各庄镇张百户坎村,事发时就职于德信公司。在安丰钢铁公司“8·12”爆燃事故中受伤,经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二级(见《初次鉴定结论书》唐山市劳鉴2018年003978号)。
(四)天气情况。
2017年8月12日,雷阵雨,东南风1级,气温23摄氏度至31摄氏度。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过程及事故报告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因lng车间预加氢塔长期使用,造成塔内催化剂板结滤气效果下降。经研究,安丰公司决定对lng车间四座预加氢塔中的a、b、c三座塔进行检修。8月1日,公司提前对本次检修计划的三座预加氢塔切除系统停车(关闭物料进出口阀门,打开放散),用氮气进行置换降温,待塔内温度降至40摄氏度后加装盲板,并保持氮气吹扫。
8月8日,德信公司施工队长、现场负责人王*带领刘**、刘*等6名工人到安丰公司lng车间预加氢塔查看现场,安丰公司lng车间副主任张**、工段长李**对作业人员进行了口头培训。8月9日,安丰公司lng车间工艺班长苗**对塔内气体进行检测后,张**签批了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德信公司现场负责人王*带领人员正式入场施工。4名男工分为两组进塔作业,两名女工在地面辅助。作业人员从罐体上部的人孔进入塔内,将板结的催化剂破碎后运到塔外平台,再由另一组工人用轮式吊车运回地面。进塔作业人员约10分钟轮换一次。8月9日、10日完成对b、c两座塔的清理工作。11日工人休息一天,12日对最后一座预加氢塔(a塔)进行清理作业。
8月12日上午9时,安丰公司现场监护人胡**对预加氢塔内气体进行了检测,德信公司现场负责人王*签字同意后,lng车间副主任张**签字批准了本次有限空间作业证,9点30分许工人进塔作业。上午作业过程中德信公司人员陈**因呼吸器胶管(塔内部分)破损发生窒息晕倒塔内,经短暂休息更换胶管后,工人继续作业至中午12时吃午饭。13时30分,在未经安丰公司现场监护人对作业环境重新进行检测的情况下,德信公司现场负责人王*组织人员入塔作业。由于催化剂板结较硬,王*找来电动工具(电镐)交给作业人员,刘**、刘*佩戴长管呼吸器(无其他个人防护),从预加氢塔上部人孔进入塔内,刘**使用电镐对板结块进行破碎,刘*用铁锹从上部人孔处将催化剂扔到塔外平台,进塔作业10分钟左右塔内发生爆燃。
(二)事故救援过程。
事故发生后,作业人员刘*、刘**在塔外工人刘志军等员工帮助下,先后从预加氢塔上部人孔爬出,二人转移到塔外作业平台后借助吊车吊篮返回地面。事故造成刘**、刘*二人身体烧灼伤。德信公司现场负责人王*在安丰公司lng车间主任史**的协助下,找来救援车辆将受伤人员送往滦县人民医院救治,经过院方简单处置后转往唐山市工人医院治疗。
三、事故核查及处理情况
2017年8月31日,昌黎县政府接到秦皇岛市安委办转来关于《对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8·12”烧伤事故核查的通知》(秦安委办函〔2017〕5号),县领导高度重视,责成由县安委办牵头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工会等部门迅速组成核查组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核查组通过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认定该举报烧伤事故属实。
事故核查组通过对事发单位唐山市德信公司现场负责人王*、安丰公司lng车间主任史**及事故现场其他人员调查问询,均反应伤者伤势轻微,核查组综合分析后认为该事故是一起仅造成两人轻伤的烧伤事故。2017年9月11日,昌黎县安委办将《关于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8.12”烧伤事故核查报告》(昌安办〔2017〕43号文件)上报秦皇岛市安委办。按照《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2017年9月12日,昌黎县安委办委托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对事故组织调查。
2017年10月16日,安丰公司形成了《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关于唐山市德信锅炉安装修理有限公司“8.12”烧伤事故的调查报告》,经原昌黎县安监局审核后原则同意该调查报告,2017年10月26日,向市局呈报了《昌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8.12”烧伤事故的总结报告》(昌安监函〔2017〕7号),市局事故调查科履行了备案程序。
2019年8月,昌黎县政府再次接到秦皇岛市安委办转来《关于昌黎县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8.12”爆燃事故进行核查的通知》(秦安办〔2019〕36号),昌黎县应急局为此专门召开了案情分析会,研究认为专业部门伤残等级鉴定是衡量当事人诉求做好经济赔偿和息诉罢访的基础,也是该事故定性和应急部门是否立案的重要依据。为此,8月22日,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对唐山德信公司主要负责人补充了问询笔录,并书面要求用人单位唐山德信公司尽快组织事故中受伤人员进行伤残等级鉴定。8月23日后,昌黎县应急局分别以电话和书面通知多次要求事故中两名伤者提供伤情鉴定或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以确定事故性质。但两名伤者始终拒绝向昌黎县应急局提供任何材料,致使应急部门无法判定是否达到一般事故等级。
2020年1月2日,昌黎应急局在市应急局转来伤者刘佳刚寄给省应急厅信访材料中发现了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伤者的《初步鉴定结论书》(唐山市劳鉴2018年003978号)和住(出)院医疗证明,综合认为该事故已达到一般事故等级,经请示昌黎县政府同意,成立了昌黎县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8.12”爆燃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全面调查。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安丰公司氮气置换不彻底,造成可燃气体(焦炉煤气)残存;
事发当日德信公司员工使用的正压呼吸器空气管破损漏气,空气进入塔内与焦炉煤气混合形成爆燃条件;
德信公司清理作业使用非防爆工具,产生火花,引发爆燃。
(二)间接原因。
1、安丰公司培训教育工作不落实,对本次检维修和外委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不到位,培训记录无受培训人签字,无培训考核记录;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力,置换方案》的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缺失;
对外委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尽到统一协调管理职责;
未制定本次检维修作业的应急救援预案或应急处置措施。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2、安丰公司现场管理监护责任不落实,专项辨识不到位,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危险因素辨识结果未辨识出火灾、爆炸危险因素;
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中列出的可燃气、氧含量两项重要指标进行检测分析,未明确分析时间和取样部位(空白未填写);
《有限空间作业》限值标准标注错误;
未按《置换方案》要求每隔30min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检测分析,中午间断作业长达1.5小时未重新进行检测分析(空白未填写);
未对作业人员穿戴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和使用工具不符合《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标准的违章作业行为及时制止。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二、十三、十六、十八条之规定及本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3.6监护人职责的管理规定。
3、安丰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把关不严,责任缺失。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无检测分析人、实施安全教育人签字同意;
本单位安全科意见一栏中由施工单位负责人代签,有限空间作业检测数据与标准要求相反且未记录检测时间、部位内容,盲目批准入场作业。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违反本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七章《受限空间作业证》的办理、管理规定。
4、德信公司现场安全管理失职,施工负责人未制定本次减阻作业《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未对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作业中断未经重新检测盲目组织人员进入有限空间。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条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5、德信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责任不落实,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三项制度;
未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取得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合格证书;
未给从事本次减阻作业人员配发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和作业工具,未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雇佣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从事涉煤气检维修作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和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6号《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款之相关规定。
(三)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德信公司现场负责人王*向公司总经理周**电话汇报了事故情况,王*和周**主观感觉伤者没啥大事,就没有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上报。
按照安丰公司与德信公司签订的《外协施工安全协议》第二条第十四款“在为甲方服务期间,施工现场出现的伤亡事故,由伤亡一方负责上报”的约定,事故发生后,因德信公司主要负责人主观过错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二款“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之规定,认定本次事故属于漏报。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一起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存在漏报行为。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企业内部处理人员。
1.李**,安丰公司lng压缩工段长,本次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安全教育人”,培训教育工作落实不到位,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建议由安丰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2.胡**,安丰公司lng压缩工副操作工,负责本次作业现场监护、检测分析工作。经查,胡会欢未按《置换方案》要求每隔30min进行分析检测,中午间断作业,人员再次进入前未重新分析检测;
对作业人员个体劳动防护不符合规范要求;
使用非防爆工具,有限空间作业未配备便携式气体报警器等违章行为失管失察,工作中严重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安丰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3.张**,安丰公司lng车间副主任,主管车间生产工艺,本次检维修作业厂方负责人,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审批人。经查,张**组织制定的本次检维修作业《置换方案》不严密,取样口盲板封堵无要求;
专项辨识不认真,未辨识出火灾、爆炸危险因素;
未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测分析方案;
在德信公司未提供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未对涉煤气作业的外委作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检测分析数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情况下,盲目批准进场作业;
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建议由安丰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4.史**,安丰公司lng车间主任,负责人lng车间全面工作,经查史**对本次检维修作业监督检查不到位,致使本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尽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职责,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安丰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5.王*,德信公司现场作业负责人,现场作业组织者。在本次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申请人、申请单位意见、安全科意见、”三栏签字“同意”。经查,王*未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
未制定本次作业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未开展隐患排查工作,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人员在个人防护用品穿戴、使用工具等方面存在的违章行为;
在作业间断未重新进行检测分析安全确认的情况下,盲目指挥人员进塔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失职,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德信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1.张**,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原国家安监总局第13号令)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由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016年河北省职工平均工资5倍30%的罚款,计85480.50元。
2.周**,唐山市德信锅炉安装修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原国家安监总局第13号令)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由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016年河北省职工平均工资5倍30%罚款,计85480.50元。按照与安丰公司安全协议且对漏报事故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原国家安监总局第13号令)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由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016年河北省职工平均工资5倍50%罚款,计142467.5元。两项合计227948.00元。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切实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安丰公司要认真学习落实《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指导手册》各项要求,严格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按照《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范》、《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及《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等标准规范与法规,认真分析各类有限空间危险有害因素、制定科学防控措施;
强化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安全培训。
(二)进一步加强外委施工队伍管理。安丰公司要建立外委施工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有关人员的管理职责,严格落实资质审查、人员培训、技术交底、危险告知、现场管理等规范要求,要把外委施工队伍纳入本企业统一管理,有效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三)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安丰公司项目负责人要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施工作业过程中涉及的危险区域(危险设备、危险介质等),必须组织相关人员认真辨识存在的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处置方案,加强现场监护监管,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四)各乡镇(园区)政府、各相关企业单位要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深刻汲取此次漏报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企业主体责任,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以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加强监管、管控风险、堵塞漏洞,不断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昌黎县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
“8·12”爆燃事故调查组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