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四川汶川县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四川汶川县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1999年7月18日上午9:30时左右,四川省汶川县发生一起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省政府按照国务院令34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迅速成立了以省安委会副主任、省安办主任、劳动厅副厅长陈璞为组长的事故调查组,立即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在省、州事故调查组的共同努力下,经过现场勘察、深入企业和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查阅有关资料,并经认真分析,基本查明“7·18”特大道路事故有关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时间:1999年7月18日上午9:30时左右。
(二)事故发生地点:四川省阿坝州汶川县白花乡圣音寺滴水岸(国道213线1012km—240m)。
(三)事故单位:四川省阿坝州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客运公司。
(四)事故车辆:车主李群于1998年5月购车,1999年1月1日与阿坝州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客动公司签订《客车合作经营合同》。车牌号川U06296(自编号73251),车型峨嵋牌EM6700,核定载客28人,实际载客37人。
(五)事故当事人:车主李群,女,33岁,阿坝州红原县人。驾驶员胡宁,男,34岁,成都市人,1995年7月办理驾驶证,1999年3月由汶川县运管所办理客运车准驾证,驾驶执照A证,驾驶证号***。
(六)伤亡情况:死亡17人,下落不明16人。
(七)直接经济损失:126余万元。
二、事故经过
1999年7月18日早晨7:20时左右,阿坝州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客运公司一辆牌号为川U06296的峨嵋中巴客车,载客37人,由车主李群聘用的成都籍驾驶员胡宁驾驶,从成都市西门车站开往阿坝州红原县。上午9:30时当车行至国道213线1012km—240m处,翻于公路右侧垂直高度15.4m高的岩下岷江河中,造成死亡17人,下落不明16人,轻重伤4人,直接经济损失126万余元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汶川县在家的县委、县政府领导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紧急施救、打捞尸体和车辆,成立了“7·18”事故施救领导小组,由副县长孙国富担任组长。阿坝州政府副州长勤佐率州政府副秘书长及州有关部门领导于当日赶赴事故现场,成立了以常务副州长陈塞琪为组长的“7·18”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领导小组,迅速开展清查死亡和下落不明人员、事故善后和事故调查等各项工作。
省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张中伟省长、王金祥副省长立即就事故的处理作了重要指示。省安办主任、劳动厅副厅长陈璞受省政府委托,率安办、交通厅、公安厅交警总队领导于事故发生的当日赶赴现场。陈璞主任代省政府领导看望慰问事故生还人员和参加施救和善后的干部群众。成立了省政府“7·18”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小组,并立即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
三、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
经事故调查小组多次对事故现场勘察,询问证人,提取车辆有关物证,通过认真研究分析认为:
(一)事故直接原因
现场位于国道213线1012km—240m“S”型连续弯道处,道路南北走向,道路为三级柏油公路,由南往北,坡度为3%。现场以南至都江堰市方向,右弯道,弯道半径为93.2米,有效路面宽8.6米;以北到汶川县方向,左弯道,弯道半径为60.6米,有效路面宽8.06米,视距80米无障碍物。事故当日天气为晴天。西靠山岩,东临岷江河。路面至江面垂高为15.4米。肇事点的路面上有两条长短不一的拖、压印,间距为1.6米,左边为8.2米的单轮压印,右边为11.7米单轮制动拖印,由南向北呈弧线延伸。翻于右侧岷江河中。由于是汛期,岷江河涨洪水,事故车被淹没,无法对车辆进行技术鉴定。经多方调查取证,询问生还人员及证人,通过分析认定车辆严重超载,弯道超速行驶,车辆制动系统不良,临危处置措施不当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驾驶员胡宁在驾驶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十六条、十九条的规定,造成这次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人为责任事故,胡宁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事故间接原因
阿坝州第一汽车运输公司是一家全民运输公司,原属四川省汽车运输公司,是1985年下放由阿坝州管理的州属企业。截至1999年12月,该运输公司在册职工1357人,在岗617人,离退休职工776人,公司现负债2617万元,是我省特困企业。公司现无营运货车,拥有客车180辆,合作经营172辆。
该肇事客车(私车)挂靠在阿坝州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客运公司,该公司虽然建立健全了各种规章制度,但未严格执行,对合作经营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不严,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四、整改措施
“7·18”特大交通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事故的发生,给阿坝州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不良影响,同时也暴露出安全管理工作和防止重特大事故尤其是道路交通事故方面存在的问题,反映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在最基层,也是在最关键的环节上未得到真正的落实。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对当前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改进措施。
(一)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举一反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排除隐患。
(二)以道路交通客运为重点,狠抓源头管理。完善车站、车辆管理,规范客运市场;严禁只收费、放松管理,只挂靠、不管理的现象存在,对现有的挂靠车辆进行彻底的清理、整顿。
(三)加强重点地段,特别是旅游线路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切实抓好六条平安大道和县以上道路畅通工程创建活动。及时整改危险地段和事故多发区,严禁客运车超载、超速、超时等违章行为。
(四)严肃重特大事故的处理。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责任事故后,对直接责任者、业主、业主的主管部门和执法不严、存在失职行为的执法监督部门都要严肃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坚决依法惩处。
第二篇: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支队长刘绍华到华宁县对开展预防特大道路交
通事故百日行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9月25日,玉溪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长刘绍华到华宁县对开展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百日行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实地视察了“9.18”、“9.22”重特大交通事故现场。
刘支队长首先到江华公路冲麦收费站,对开展24小时勤务工作进行了检查,看望了一线执勤的民警、交通协管员。随后,在县公安局副政委马汝玲、交警大队长马骏伟的陪同下,对在华盘公路选址设置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开展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百日行动工作进行察看、定址后,实地视察了华宁县华溪镇“9.22”重大交通事故现场、青龙镇禄丰村“9.18”特大交通事故现场。
在实地检查并听取了大队的工作情况汇报后,刘支队长对华宁交警大队在开展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所做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指出:要按照开展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百日行动工作方案,对全体民警、交通协管员进行再动员再部署,结合实际、突出工作重点,强化路面管控力度,克服厌战情绪,继续发扬连续作战的精神,切实做到思想不松懈,积极开展好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百日行动。刘支队长对开展百日行动作了六点要求:一是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面。要重点预防县乡村道路发生群死群伤的交通事故,严查客运车辆超员、疲劳驾驶、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违、三轮摩托车违法载人;二是要认真分析研究交通事故率高的主、客观原因,抓住重点,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治措施;三是要拓展宣传工作思路,创新思维,采取多种形式,丰富宣传教育内容,积极营造百日行动宣传良好氛围;四是要正确处理好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关系,严格规范执勤执法行为;五是要按照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的文件要求,对列举的华盘公路重点道路进行管控,提高路面见警率、民警管事率;六
是积极主动,采取设置水泥防护墩、设置交通标志等形式,及时对“9.18”特大事故发生路段进行全面整治。
第三篇:黔江区“4.19”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2005年4月19日,重庆汽车运输集团黔江运输有限公司渝H00182大型卧铺客车,载客34人(核载35人),由重庆市朝天门车站开往黔江,行经黔江区境内沙湾特大桥时,坠于89米高的桥下,造成27人死亡,轻重伤4人,车辆严重损坏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根据《重庆市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处置程序(试行)》的规定,由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交委、市检察院、市总工会、黔江区有关部门组成了黔江区“4.19”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事实已清楚,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重庆汽车运输集团黔江运输有限公司情况
重庆汽车运输集团黔江运输有限公司位于黔江区城南路9号,属于城南街道办事处辖区,前身为原四川省汽车运输公司第27队,2003年12月完成改制,成立重庆汽车运输集团黔江运输有限公司,为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渝运集团)的子公司,由企业法人股、国有股、自然人股三部分资产联合组成,其中重庆渝运集团占股份30%,黔江国资营运中心占股份10%,原企业职工15人持股60%。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选举,陆长久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个人占股份8.324%)。公司具有一级客运资质,现有中级以上客车140余台,职工92人。
重庆汽车运输集团黔江运输有限公司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公司法人代表陆长久,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重庆渝运集团对子公司现行管理模式主要是通过委派董事参与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委派监事对子公司的经营活动予以监督来行使其股东权利。同时渝运集团各职能部门在业务上对子公司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事故经过
2005年4月18日晚20时20分左右,重庆市忠县新立镇驾驶员唐兆荣(持A1A2E型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号为503635001148),驾驶重庆汽车运输集团黔江运输有限公司渝H00182号三湘牌大型卧铺客车(核载35人),从朝天门车站载客34人(含驾驶员2人)开往黔江。23时20分,途经武隆县,在羊角镇吃饭后改由另一驾驶员杨勇军(持A1A2型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号为503635003379)驾驶,中途在武隆下客2人、黔江区沙坝乡下客1人后,实际载客31人。19日凌晨2时55分,当车行至国道319线黔彭二级路段香山隧道时,在隧道内超越渝B34436号大货车,出隧道后驶上沙湾特大桥,驾驶员杨勇军踩刹车,由于道路路面湿滑,引起车辆侧滑失控,滑向大桥左侧,冲上人行道,撞坏32.58米的桥栏后,侧翻坠于89米高的桥下,造成27人死亡(当场死亡25人,送医院途中死亡1人,抢救无效死亡1人),轻重伤4人,车辆严重损坏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驾驶员杨勇军在隧道内超过中心黄实线违法超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超车”第四项“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的规定。
2.驾驶员杨勇军驾车驶出隧道后,采取措施不当,引起车辆侧滑失控,发生事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加大了此次事故的损害后果。
(二)间接原因
1.安全教育不够,安全意识不强
重庆汽车运输集团黔江运输有限公司在安全管理上存在对驾驶员管理不严,安全教育力度不够的问题。去年以来,公司先后发生了三次因驾驶员车速过快而造成的交通事故:一是2004年4月6日,该公司驾驶员王元合驾驶渝H10396大客车行至湖北省巴东县境内时,由于车速过快,驾驶员临危措施不当,致使客车翻于50米高的深沟中,造成死亡4人,轻重伤15人的重大交通事故;二是2005年1月2日,驾驶员张贵刚驾驶渝H00498号大客车行至彭水乔地路段,与同向行驶的农用车尾部相撞,造成死亡2人,轻重伤19人,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三是2005年3月9日,驾驶员徐朝顺驾驶渝H00569号大客车行至湖北咸丰县马河地段时,行人突然横穿公路,由于车速过快,刹车不及,将该行人撞死。事故发生后,重庆汽车运输集团黔江运输有限公司对驾驶员采取了停业整顿、罚款、取消承包资格等方式进行处罚。
该公司在连续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从安全管理上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特别是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引起高度重视,公司虽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罚,但处罚力度不够,安全教育不到位,以致驾驶员安全意识不强、多次出现超速行驶的情况。
2.有关部门安全监督检查力度不够 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安全监督检查上不到位。一是黔江区交通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与重庆汽车运输集团黔江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对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力;对该公司驾驶员多次出现超速行驶的重大安全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整改。二是渝运集团对子公司重庆汽车运输集团黔江运输有限公司安全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不力,对该公司驾驶员多次出现超速行驶的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三是黔江区交警支队负责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重庆汽车运输集团黔江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客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对该公司客运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监督检查不力。四是黔江区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不力,对区交通局、交警支队等相关职能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
综上所述,此次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安全意识不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监督检查不力而引发的责任事故。
三、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意见
(一)杨勇军,男,汉族,1979年1月出生,忠县双桂镇莲花村人,持A1A2型驾驶证。杨勇军在隧道内超过中心黄实线违法超车,驶出隧道后,采取措施不当,引起车辆侧滑失控,坠入89米高的桥下,酿成“4.19”特大交通事故。对此,杨勇军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杨勇军已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陆长久,男,汉族,1949年12月出生,1971年1月参加工作,1991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3年12月起任重庆汽车运输集团黔江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法人代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2004年2月任公司党支部书记。对公司驾驶员安全教育不力,以致驾驶员安全意识不强;对公司驾驶员多次出现超速行驶的重大安全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对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3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侯文江,男,汉族,1969年9月出生,2001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3年12月任重庆汽车运输集团黔江运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工作。作为安全副总经理,对公司驾驶员安全教育不力;对公司驾驶员多次出现超速行驶的重大安全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3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建议公司按规定给予其政纪处分。
(四)李长海,男,汉族,1963年11月出生,1980年12月参加工作,2002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4年11月任重庆汽车运输集团黔江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科副科长,协助原科长负责公司安全工作,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力,对驾驶员安全教育不到位;对公司驾驶员多次出现超速行驶的重大安全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3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并建议公司按规定给予其政纪处分。
(五)谢良,男,汉族,1962年9月出生,1982年7月参加工作,1983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2年3月任黔江区交通局副局长兼区运管处长,2005年1月分管水陆运输安全。对重庆汽车运输集团黔江运输有限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不力;对该公司驾驶员多次出现超速行驶的重大安全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整改。对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第14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六)郑迎建,男,1953年11月出生,汉族,1975年11月参加工作,200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3年11月任重庆渝运集团安全保卫处处长。对子公司重庆汽车运输集团黔江运输有限公司安全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不力,对该公司驾驶员多次出现超速行驶的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对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七)王永源,男,1954年5月出生,汉族,1976年12月参加工作,2005年1月任重庆渝运集团副总经理,分管安全保卫工作。对子公司重庆汽车运输集团黔江运输有限公司安全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不力,对该公司驾驶员多次出现超速行驶的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对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第14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八)王力,男,汉族,1963年6月出生,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91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0年9月任黔江区政府副区长,分管交通工作。对交通部门履行安全教育职责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第14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九)胡国武,男,1950年9月出生,汉族,1969年10月参加工作,1986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8年7月任重庆渝运集团董事长,法人代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其子公司安全生产指导、监督、检查不力,安全教育不够。建议责成其向市交委写出书面检查。
(十)李安禄,男,1962年5月出生,土家族,1979年10月参加工作,198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4年2月任黔江区交通局局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重庆汽车运输集团黔江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监督检查不力,安全教育不到位。建议责成其向黔江区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十一)呼林川,男,汉族,1958年8月出生,1977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黔江区交警支队支队长。代表黔江区交警支队与重庆汽车运输集团黔江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客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对该公司客运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监督检查不力。建议责成其向黔江区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四、防范措施及整改意见
(一)重庆汽车运输集团黔江运输有限公司要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增强驾驶员安全意识,严格对驾驶员的管理,从严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整治安全事故隐患,确保行车安全。
(二)渝运集团要加强对所属公司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教育,严厉打击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认真排查和整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吸取教训,防患未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黔江区交通局,要进一步加强对汽车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力度,及时督促汽车运输行业排查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整改。
(四)黔江区交警支队,要进一步加强对汽车运输公司安全教育的督促检查,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宣传“五进”活动,提高从业管理人员和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遵守法纪的自觉性。加强路面监管,纠正路面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行车秩序,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五)黔江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职能部门的督促、检查。督促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区政府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切实整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确保一方平安。
第四篇:黔江区419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黔江区“4.19”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2005年4月19日,重庆汽车运输集团黔江运输有限公司渝H00182大型卧铺客车,载客34人(核载35人),由重庆市朝天门车站开往黔江,行经黔江区境内沙湾特大桥时,坠于89米高的桥下,造成27人死亡,轻重伤4人,车辆严重损坏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根据《重庆市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处置程序(试行)》的规定,由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交委、市检察院、市总工会、黔江区有关部门组成了黔江区“4.19”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事实已清楚,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重庆汽车运输集团黔江运输有限公司情况
重庆汽车运输集团黔江运输有限公司位于黔江区城南路9号,属于城南街道办事处辖区,前身为原四川省汽车运输公司第27队,2003年12月完成改制,成立重庆汽车运输集团黔江运输有限公司,为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渝运集团)的子公司,由企业法人股、国有股、自然人股三部分资产联合组成,其中重庆渝运集团占股份30%,黔江国资营运中心占股份10%,原企业职工15人持股60%。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选举,陆长久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个人占股份8.324%)。公司具有一级客运资质,现有中级以上客车140余台,职工92人。
重庆汽车运输集团黔江运输有限公司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公司法人代表陆长久,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重庆渝运集团对子公司现行管理模式主要是通过委派董事参与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委派监事对子公司的经营活动予以监督来行使其股东权利。同时渝运集团各职能部门在业务上对子公司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事故经过
2005年4月18日晚20时20分左右,重庆市忠县新立镇驾驶员唐兆荣(持A1A2E型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号为503635001148),驾驶重庆汽车运输集团黔江运输有限公司渝H00182号三湘牌大型卧铺客车(核载35人),从朝天门车站载客34人(含驾驶员2人)开往黔江。23时20分,途经武隆县,在羊角镇吃饭后改由另一驾驶员杨勇军(持A1A2型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号为503635003379)驾驶,中途在武隆下客2人、黔江区沙坝乡下客1 人后,实际载客31人。19日凌晨2时55分,当车行至国道319线黔彭二级路段香山隧道时,在隧道内超越渝B34436号大货车,出隧道后驶上沙湾特大桥,驾驶员杨勇军踩刹车,由于道路路面湿滑,引起车辆侧滑失控,滑向大桥左侧,冲上人行道,撞坏32.58米的桥栏后,侧翻坠于89米高的桥下,造成27人死亡(当场死亡25人,送医院途中死亡1人,抢救无效死亡1人),轻重伤4人,车辆严重损坏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驾驶员杨勇军在隧道内超过中心黄实线违法超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超车”第四项“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的规定。
2.驾驶员杨勇军驾车驶出隧道后,采取措施不当,引起车辆侧滑失控,发生事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加大了此次事故的损害后果。
(二)间接原因
1.安全教育不够,安全意识不强
重庆汽车运输集团黔江运输有限公司在安全管理上存在对驾驶员管理不严,安全教育力度不够的问题。去年以来,公司先后发生了三次因驾驶员车速过快而造成的交通事故:一是2004年4月6日,该公司驾驶员王元合驾驶渝H10396大客车行至湖北省巴东县境内时,由于车速过快,驾驶员临危措施不当,致使客车翻于50米高的深沟中,造成死亡4人,轻重伤15人的重大交通事故;二是2005年1月2日,驾驶员张贵刚驾驶渝H00498号大客车行至彭水乔地路段,与同向行驶的农用车尾部相撞,造成死亡2人,轻重伤19人,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三是2005年3月9日,驾驶员徐朝顺驾驶渝H00569号大客车行至湖北咸丰县马河地段时,行人突然横穿公路,由于车速过快,刹车不及,将该行人撞死。事故发生后,重庆汽车运输集团黔江运输有限公司对驾驶员采取了停业整顿、罚款、取消承包资格等方式进行处罚。
该公司在连续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从安全管理上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特别是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引起高度重视,公司虽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罚,但处罚力度不够,安全教育不到位,以致驾驶员安全意识不强、多次出现超速行驶的情况。
2.有关部门安全监督检查力度不够
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安全监督检查上不到位。一是黔江区交通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与重庆汽车运输集团黔江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对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力;对该公司驾驶员多次出现超速行驶的重大安全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整改。二是渝运集团对子公司重庆汽车运输集团黔江运输有限公司安全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不力,对该公司驾驶员多次出现超速行驶的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三是黔江区交警支队负责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重庆汽车运输集团黔江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客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对该公司客运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监督检查不力。四是黔江区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不力,对区交通局、交警支队等相关职能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
综上所述,此次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安全意识不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监督检查不力而引发的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
(一)杨勇军,男,汉族,1979年1月出生,忠县双桂镇莲花村人,持A1A2型驾驶证。杨勇军在隧道内超过中心黄实线违法超车,驶出隧道后,采取措施不当,引起车辆侧滑失控,坠入89米高的桥下,酿成“4.19”特大交通事故。对此,杨勇军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杨勇军已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陆长久,男,汉族,1949年12月出生,1971年1月参加工作,1991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3年12月起任重庆汽车运输集团黔江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法人代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2004年2月任公司党支部书记。对公司驾驶员安全教育不力,以致驾驶员安全意识不强;对公司驾驶员多次出现超速行驶的重大安全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对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3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侯文江,男,汉族,1969年9月出生,2001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3年12月任重庆汽车运输集团黔江运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工作。作为安全副总经理,对公司驾驶员安全教育不力;对公司驾驶员多次出现超速行驶的重大安全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3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建议公司按规定给予其政纪处分。
(四)李长海,男,汉族,1963年11月出生,1980年12月参加工作,2002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4年11月任重庆汽车运输集团黔江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科副科长,协助原科长负责公司安全工作,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力,对驾驶员安全教育不到位;对公司驾驶员多次出现超速行驶的重大安全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3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并建议公司按规定给予其政纪处分。
(五)谢良,男,汉族,1962年9月出生,1982年7月参加工作,1983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2年3月任黔江区交通局副局长兼区运管处长,2005年1月分管水陆运输安全。对重庆汽车运输集团黔江运输有限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不力;对该公司驾驶员多次出现超速行驶的重大安全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整改。对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第14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六)郑迎建,男,1953年11月出生,汉族,1975年11月参加工作,200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3年11月任重庆渝运集团安全保卫处处长。对子公司重庆汽车运输集团黔江运输有限公司安全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不力,对该公司驾驶员多次出现超速行驶的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对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七)王永源,男,1954年5月出生,汉族,1976年12月参加工作,2005年1月任重庆渝运集团副总经理,分管安全保卫工作。对子公司重庆汽车运输集团黔江运输有限公司安全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不力,对该公司驾驶员多次出现超速行驶的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对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第14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八)王力,男,汉族,1963年6月出生,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91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0年9月任黔江区政府副区长,分管交通工作。对交通部门履行安全教育职责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第14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九)胡国武,男,1950年9月出生,汉族,1969年10月参加工作,1986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8年7月任重庆渝运集团董事长,法人代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其子公司安全生产指导、监督、检查不力,安全教育不够。建议责成其向市交委写出书面检查。
(十)李安禄,男,1962年5月出生,土家族,1979年10月参加工作,198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4年2月任黔江区交通局局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重庆汽车运输集团黔江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监督检查不力,安全教育不到位。建议责成其向黔江区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十一)呼林川,男,汉族,1958年8月出生,1977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黔江区交警支队支队长。代表黔江区交警支队与重庆汽车运输集团黔江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客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对该公司客运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监督检查不力。建议责成其向黔江区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四、防范措施及整改意见
(一)重庆汽车运输集团黔江运输有限公司要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增强驾驶员安全意识,严格对驾驶员的管理,从严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整治安全事故隐患,确保行车安全。
(二)渝运集团要加强对所属公司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教育,严厉打击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认真排查和整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吸取教训,防患未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黔江区交通局,要进一步加强对汽车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力度,及时督促汽车运输行业排查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整改。
(四)黔江区交警支队,要进一步加强对汽车运输公司安全教育的督促检查,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宣传“五进”活动,提高从业管理人员和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遵守法纪的自觉性。加强路面监管,纠正路面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行车秩序,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五)黔江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职能部门的督促、检查。督促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区政府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切实整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确保一方平安。【货运事故】
5.23辽宁阜新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事故概述
2010年5月23日2时50分,史永平驾驶号牌为蒙F18597重型货车,由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达牛镇蓝天压燃厂装载钢材前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当由西向东行驶至长深高速公路辽宁阜新境内彰武服务区时,在服务区内掉头后由服务区入口逆向驶入长深高速至306公里200米处,与由西向东驶来的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驾驶员赵志远驾驶的号牌为津AB2626大客车正面相撞起火,造成33人死亡、24人受伤,两车烧毁报废。
二、事故原因和责任
直接原因:重型货车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重型货车严重超载、大客车严重超员并超速行驶,加重了事故损害后果。
间接原因:一是辽宁省锦州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封道方案要求,未在施工封闭道路两端开口处安排安全员全天值班;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社会车辆在施工路段违法掉头的重大安全隐患。沈阳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对彰武至通辽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的现场监理不到位。辽宁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彰武至通辽高速公路项目指挥部和高速公路管理局阜新管理处,对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辽宁省阜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巡查中发现的施工路段存在的违法掉头问题查处不力。沈阳市辽中县公安局六间房警务工作站未发现肇事大货车超载的问题。二是天津市长途汽车客运中心站(以下简称客运站)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天津通莎长途客运有限公司对上述问题督促检查不力。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落实,对车辆承包人及驾驶员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河东区运管所对客运站的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客运站车辆出站严重超员、管理混乱等问题。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对河东区运管所存在的上述问题失察,在明知客运站不具备一级资质标准的情况下,通过验收并认可该客运站具备一级资质。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东支队卫国道大队和东丽支队华明大队未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发现事故客运卧铺车辆出站严重超员及在东丽支队辖区固定路段经常停车揽客等问题。三是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交通局运输管理所对辖区内货运车辆经营者和驾驶员安全教育不到位。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按照有关规定,29名事故责任人受到党纪、行政处分(具体处理情况见附件)。
四、吸取教训和改进措施
这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后果严重,造成了很大社会负面影响,教训十分深刻。为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货运车辆监督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货运车辆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货运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力度,对于严重超速超载、安全意识淡薄造成伤亡事故的货运驾驶人,要依法吊销从业资格证。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超限超载检查站点要配备必要的称重设备、卸载机具和卸载场地,采取固定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严格检测、卸载和处罚。
(二)进一步落实运输企业、客运站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要督促指导运输企业、客运站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要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客运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利用卫星定位装置等多种技术手段,加强对驾驶员、车辆的动态监督管理。要督促客运企业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制度,严把进站关、出站关,确保出站车辆技术状况完好,不超员、不超载。
(三)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监督管理责任。各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层层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创新安全工作手段和方法,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指导,充分借鉴相关省份取得的成功经验,积极推进安全统筹行业互助,提高道路运输行业的抗风险能力和事故的善后赔付能力。
(四)加强高速公路养护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加强对施工路段的安全管理,落实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和施工合同规定,规范施工作业,配备有资质的安全员,完善安全防护措施;健全安全监管机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要协调配合,做好现场布控和交通疏导,加强巡查,及时通报情况,防止通行车辆因在施工现场随意穿越隔离设施、违法掉头、停车等造成事故。
(五)严厉打击道路交通非法违法行为。进一步深化和拓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着力加强高速公路、国省道、农村地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严厉打击超速、超员、疲劳驾驶、逆行、酒后驾驶、无证驾驶、不按规定让行、货运机动车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加强跨区域长途、超长途客运班线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对7座以上客车的检查登记制度,发现客车驾驶人超载超速、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的,要发现一起处罚一起、抄告一起。【工程施工】
建筑施工车辆安全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04年1月8日中午12时左右,山东路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货车车主徐××和驾驶员苗×(死者,男,44岁,山东济南人),两人驾驶十吨挂车(牌号鲁A 40267)装载山东路通的搅拌楼支架设备,从山东到达位于陶庄镇的嘉兴友邦达搅拌楼工地。车辆头面尾北停放,地面平坦,手刹刹住。上海空通雇用嘉善TCM吊车出租服务公司的吊车(汽车吊)卸装支架,吊车在货车车侧距离15米左右的地方停放。14时许,开始卸装,徐××、苗×就解开支架与货车的固定钢索。而后,徐××打开货车车头盖子维修车辆,苗×在货车头部边上观察。上海空通的二名工人吴××、李×爬上货车准备协助吊车系挂勾。此时,驾驶员苗×从货车头部靠东侧的一边向中部走过去,与货车距离大约2米左右。当苗×接近中部时,突然货车上的支架往左侧掉下来。有人就喊:“下面有人,砸住人了”。在场的工人就跑过去,发现苗×已被支架压在下面,就用吊车挂上勾吊起支架,把苗×抬出来,用汽车急送陶庄卫生院抢救,由于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货车在解开货物固定钢索以后,在货物准备吊装前,货物突然倾倒下落,压住在车辆边观察的驾驶员苗×。加上苗×盲目进入危险场所,安全意识差,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吊装作业操作不规范,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是该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3、未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是该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4、该事故为物体打击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
1、嘉兴友邦达搅拌楼是正在筹建中的工程项目,该项目发包给山东路通具体负责设备供应、现场施工、安装、调试、培训操作人员,现场施工的工作人员有山东路通的下属公司上海空通派遣,其中窦××为工地负责人。在该起事故现场,运输车辆受雇于山东路通,嘉善TCM吊车出租服务公司的汽车吊受雇于山东路通的上海空通。为此,该起事故中,山东路通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
2、货车驾驶员苗×,盲目进入卸货作业危险场所,安全意识淡薄,负有直接责任。
3、该起事故是在卸货吊装作业的准备阶段发生的,还没有起吊,为此,嘉善TCM吊车出租服务公司对该起事故虽然没有直接责任,但要加强安全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训。
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对山东路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由嘉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条款,给予行政处罚。
2、鉴于驾驶员苗×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3、山东路通、上海空通对嘉兴友邦达工地负责人窦××进行批评教育及行政处分。
七、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1、责成山东路通、上海空通在本公司范围内通报事故情况,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吸取事故教训。
2、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山东路通在嘉善的施工工地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针对发现的在管理上和施工中的隐患,进行彻底整改,并将大检查和整改结果书面报嘉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济南市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在承包项目中,要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同时要明确与协作单位或经营者之间的安全生产责任,明确统一协调指挥的负责人,强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以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五篇:巫山县“7.17”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2005年7月17日,重庆浅水龙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浅水龙公司)一辆轻型货车行至巫庙路3公里处,翻至150米高的悬崖下,造成死亡10人、伤5人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7.17”事故)。事故发生后,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交管局、市交委以及巫山县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技术分析,已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05年7月17日凌晨4:30左右,驾驶员苏晓春驾驶渝B47288轻型货车由巫山县建坪乡春晓村杨光保门口搭乘11人驶往巫山县城,行至春晓村村民吴保恩屋后时又搭乘3人,共载15人(含驾驶员),其中驾驶室内12人、货厢内3人,货厢内装有蔬菜1300斤左右。凌晨5:30左右,当车行至巫庙路3公里处,该车驶离路面冲至150米高的悬崖下,造成当场死亡10人、伤5人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浅水龙公司成立于1998年1月,注册资金50万元,注册住所大渡口区湖滨路79号,现住所九龙坡区石坪桥五环大厦120-4-1号。经营范围:销售: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化物品)、汽车配件、摩托车及配件、日用百货、普通货运、货运信息代理、仓储(不含易然易爆)。登记机关:重庆市工商局大渡口区分局,注册号5001042102606,营业期限1998年1月14日至2007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002年2月20日至2006年2月20日,许可证号:渝交运政许可渝字550600159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代理。该公司现有员工76人,挂户汽车1600台左右,货物承载量6000吨。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设经理1人,分管经理4人,设财务部、保险事业部、运管科、车管科、业务部、技术安全科6个科室。
渝B47288号车辆挂靠浅水龙公司,解放CA1036P90K11L,初次登记时间:2005年4月22日,年检有效期:2006年4月30日,核定载客人数:6人,保险有效期为:2006年4月26日。驾驶员:苏晓春。
(三)施救及善后处理情况
“7.17”事故发生后,巫山县交警大队、建坪乡政府工作人员于凌晨6:30赶赴事故地点,巫山县委书记黄明、县长石诗龙率相关县级领导和部门于8:00赶到现场组织施救,并成立了事故现场处置领导小组,由县长石诗龙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事故原因调查组、善后处理组、伤员救治组。8:30所有伤员全部送到县医院救治,12:30事故现场清理完毕,死者尸体全部运离现场。巫山县人民政府及时安排10万元应急资金,分别由死者所在乡镇的干部采取“一包一”的方式,做好死者安葬和家属安抚工作。死者已全部安葬,死伤者家属情绪稳定。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苏晓春驾驶货运机动车非法载客,核定载客6人,实际载客15人,严重超载,且客货混装,临危操作不当,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第五十条第一款“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是此次特大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浅水龙公司安全监管严重失职
浅水龙公司未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和组织安全学习;未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对催欠队和各办事处的安全管理职责不明确,安全督促检查不力;巫山办事处只有一名聘用的女员工,除应付日常事务外,未开展任何安全管理或安全检查工作。
2.巫山县交通、运政部门履职不力
一是擅自变更设计,留下安全隐患。2002年巫山县交通局对巫山县南陵至建坪路段安装5公里金属防护栏,由巫山县重点交通建设办公室委托县交通局质监站站长付培林与万州区长源交通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工程质量由巫山县交通质监站负责。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巫庙路3公里处(事故地点)有一煤坪,该煤坪老板不让安装防护栏,后经质监站负责人付培林同意,没有按设计要求在该处安装防护栏并经负责人付培林等人验收合格,由此给该处留下安全隐患。
二是对辖区非法营运车辆打击不力。事故车辆于2005年4月22日初次登记至事故发生时没有办理营运证,事故车辆驾驶员也没有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该车在巫山境内从事非法营运长达两个多月时间,巫山县运管所未发现该车的非法营运行为。
3.巫山县公安交警部门履职不力
巫山县交警大队路检路查存在疏漏,对事故路段存在的安全隐患排察不力;对肇事车辆事故当天客货混装、超载乘客的行为失察。
(三)事故性质
该事故是因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措施不得力,苏晓春驾驶货运机动车非法载客,客货混装,严重超载,临危操作不当,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苏晓春,男,30岁,肇事车驾驶员,巫山县庙宇镇人,住巫山县巫峡镇起云街139号,非法载客,严重超载,且客货混装,操作不当,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对该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该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
(二)谭萍,女,37岁,浅水龙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谭萍未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研究和督促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健全不够,董事会关于安全生产的决议不全,安全检查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应负主要的领导责任。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议对谭萍处以15万元罚款。
(三)卢云成,男,47岁,浅水龙公司总经理。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卢云成未认真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未认真组织制定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致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安全检查督促不力,对超载、非法载客等严重违法行为造成的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的整治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应负重要的领导责任。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议对卢云成处以1万元罚款。
(四)王锡川,男,59岁,浅水龙公司副总经理,浅水龙公司副总经理。其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的安全工作负有直接组织和监督检查责任。组织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和安全工作规划,领导和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培训、安全竞赛、安全整顿、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等活动,„„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研究布置安全生产和检查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王锡川对上述主要职责落实不力,基本未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培训、安全竞赛、安全整顿、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等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应负主要的管理责任。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议对王锡川处以1万元罚款。
(五)徐泽高,男,42岁,中共党员,浅水龙公司技安科长,未认真组织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安全检查不到位,对超载、非法载客等严重违法行为造成的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的整治措施,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负重要的管理责任。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议对徐泽高处以8000元罚款。
(六)向迎春,男,汉族,现年33岁,重庆市巫山县人,大专文化,2002年5月入党,1995年8月参加工作,2002年4月任交警大队办公室主任,2002年4月由大队安排到江南中队主持工作。对事故当天肇事车辆客货混装、超载旅客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并查处;对事故地点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不力。对此负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降级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七)余定臣,男,汉族,现年42岁,大专文化,重庆市巫山县人,1984年11月入党,1979年11月参加工作,现任巫山县交警大队副队长,分管公路巡警中队、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对所属中队路检、路查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地点存在安全隐患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八)刘忠峡,男,汉族,现年44岁,大专文化,重庆市巫山县人,1993年7月入党,1978年参加工作,现任巫山县交警大队大队长。对所属中队路检、路查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九)付培林,男,汉族,现年41岁,重庆市巫山县人,2002年6月入党,1981年9月参加工作,2000年8月任巫山县交通局质监站站长至今。在南陵至建坪公路(含事故路段)防护栏建设中负责其工程质量监督。在事故地点已作防护栏设计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不安装
防护栏,留下了重大安全隐患。对此负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降级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十)颜学松,男,汉族,现年32岁,重庆市巫山县人,大专文化,1996年8月入党,1988年12月参加工作,2002年6月任巫山县运管所稽查队队长。对事故车辆驾驶员不具备从业资格而从事货物运输的行为监管不力。对此负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十一)何平,男,汉族,现年36岁,重庆市巫山县人,大专文化,1998年7月入党,1990年1月参加工作,2002年6月任巫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所长至今。对事故车辆驾驶员不具备从业资格而从事货物运输的行为失察。对此负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十二)龚道亭,男,汉族,现年41岁,重庆市巫山县人,大专文化,1984年7月入党,1982年3月参加工作,2003年6月任巫山县交通局副局长至今,分管道路安全科和县运管所工作。对事故地点存在的安全隐患失察;对县运管所履职情况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十三)冯丛林,男,汉族,现年49岁,大学文化,重庆市开县人,1975年7月入党,1969年1月参加工作,现任巫山县委委员、县政法委书记、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主持县政法委和县公安局工作,分管县交警大队工作。对县交警大队履职情况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责成其向巫山县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十四)巫山县人民政府,对县公安局、交通局履职情况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责成其向重庆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四、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
(一)重庆浅水龙公司要领导班子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增加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公司应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和组织、定期组织安全检查,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加大对隐患的整治,加大对违章、违法驾驶员的教育和处罚力度。要明确基层催欠队、各办事处的安全管理职能,督促安全检查。要认真拟定对挂靠车辆的安全管理办法,加强日常监管。
(二)巫山交警大队要进一步加强路面的监管力度,严厉处罚违法违章行为。对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加强排查,协助相关部门整治完善。
(三)巫山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公路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管,严格程序,建设过程中要严把建设工程质量关,对危险路段的整治要保质保量完成。要进一步加强运输管理稽查工作,对所辖区域内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予以坚决查处。
(四)巫山县政府要加强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督查,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道路交通“五整顿,三加强”工作,加强路面监管和危险路段的整治。充实基层安全监管人员配置和设备设施,提高全县安全管理水平,避免重特大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