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员工伤亡事故,及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项目部必须依照国家法律和企业规章,严肃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
第二条事故报告:
㈠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工程名称、项目类别、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害人数、损失情况和所采取的应急措施。
㈡报告时间:
集团公司子公司:重伤、轻伤事故由子公司安质科(部)于本周“安全周报”快报集团公司安质处,并在当月“安全月报”中统计上报;死亡及以上事故由子公司安质科(部)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传真或电话报至集团公司安质处。集团公司分公司:重伤、轻伤事故由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于本周快报集团公司安质处,并在当月“安全月报”中统计上报;死亡及以上事故由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传真或电话报至集团公司安质处。
A类工程:重伤、轻伤事故由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随本周“安全周报”快报集团公司安质处;并在当月“安全月报”中统计上报;死亡及以上事故由项目经理部负责人或安质管理人员,于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报告集团公司安质处。
B类工程:重伤事故由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于本周报告子公司安质科(部);安质科在本月“安全月报”报告集团公司安质处。死亡及以上事故,由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于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同时快报子公司安质科(部)和集团公司安质处。并在当月“安全月报”统计上报。
㈢报告程序:
1、A、B类工程项目的重伤事故,由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分别上报到集团公司安质处和子公司安质科(部);死亡及以上事故,A类工程由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上报集团公司安质处,B类工程、子公司工程归口由子公司上报到集团公司安质处。
2、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发生死亡及以上事故的法人生产经营单位(集团公司、集团子公司、合资公司、集团公司分公司)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集团公司死亡及以上事故由集团公司安质处归口上报。集团公司分公司发生死亡及以上事故,应依据法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㈣重大、特大事故发生后,按规定报告,同时应按“应急预案与响应控制程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㈤既有线施工引发行车事故,按照铁道部令第3号《既有线施工引发铁路行车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执行,即:现场施工单位在向运输部门报告的同时,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和子公司本部。项目经理部和子公司接到报告后,在转报相关建设、运输单位的同时,必须在4小时内报集团公司安质处。
第三条事故调查:
㈠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负责人或指定工程、安质、公安、工会等部门人员进行调查。
㈡死亡及以上事故按《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进行调查。
第四条事故分析;
㈠发生伤亡事故后,必须对事故原因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指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技术和设计上的缺陷,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不够,劳动组织不合理,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等。
㈡根据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再根据这些责任人在事故发生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㈢发生在A类工程项目的一般死亡事故,由负责施工的子公司和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共同调查分析,分别上报调查分析报告,由集团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按规定的管理职责仲裁并批复。重大及以上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分析,集团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审批上报。
第五条事故现场调查组成人员:
㈠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指派生产、技术、安全、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
㈡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或子公司分管领导带队,由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会同所在地政府劳动、公安、工会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㈢重大及以上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指派其他领导带队,组织集团公司安质、工程、人事、公安、工会及有关业务处(室)人员,按照1991年国务院75号令进行调查。
第六条、事故调查程序:
㈠现场处理:事故发生后,分公司/子公司(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要组织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标志。
㈡物证搜集: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所有物体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㈢材料搜集:发生事故单位、地点、时间;受伤害者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形式;受伤害者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出事当天,受伤害者何时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受伤害者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记录、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健康状况。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使用的材料;相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工作环境方面状况和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其它可能与事故有关的细节或因素。㈣证人材料(对证人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㈤现场摄影: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引起损害的照片、坍塌、冒顶下落物的空间等。事故现场全貌。
(五)事故图:应包括了解事故情况所必需的信息。如:事故现场平面标准距离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第七条事故处理:
根据事故调查的结论,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落实
防范重复事故发生的措施,实现贯彻“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
(1)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3)公正、公开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能引起全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能使较大范围的干部群众吸取事故的教训;有利于挽回事故的影响。
(4)分级管辖的原则。
㈡死亡及以上事故,由事故现场调查组提出《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经事故单位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上一级主管单位批复执行。事故原因、责任者处理意见、事故性质和责任、应汲取的教训、所提出的整改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
㈢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或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依照企业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单位负责人或事故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对本项目工程劳务协作队伍安全生产负责协调和管理,劳务协作队伍发生事故,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㈣发生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㈤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㈥事故调查处理的详细规定待国务院“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颁布后制定实施。
第八条事故处罚
发生事故,各有关单位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对有关责任人员按本规定给予处罚;
对于无人员伤亡,只有经济损失的安全事故,可根据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本规定第二节中的事故分类参照进行分类来处罚;对于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公司规定的,按政府部门的处理意见给予处罚。对负主要(次要)责任认定由调查组根据各自岗位职责、事故原因分析来给予认定。
3.2 发生重大死亡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a.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合同处分,可给予10000~15000元的经济处罚;b.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降职至撤职处分,可给予3,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c.对责任者所在项目的项目经理(负责人)解除劳动合同,可给予10,000~15,000
元的经济处罚。
d.对事故责任者所在的项目管理成员(包括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主管施工员、施工员、质安员等)给予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可给予3,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
e.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子、分公司总经理和有关的职能部门(工程总监、技术
部经理、工程部经理、质安部经理、劳务管理部门等)负责人给予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可给予3,000~10,000的经济处罚。
f.对事故负有责任的集团总裁、副总裁、项目中心、技术中心等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可给予3,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
g.供方则扣除安全保证金的100%,解除合同。
3.3发生死亡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a.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合同处分,可给予3,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b.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二年处分,可给予1,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
c.对责任者所在项目的项目经理(负责人)给予撤职至解除合同处分,给予3,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
d.对事故责任者所在的项目生产主要管理责任人(包括主管施工员、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安员等)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可给予1,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
e.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子、分公司总经理和有关的职能部门(工程总监、技术部经理、工程部经理、质安部经理、劳务管理部门等)负责人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可给予1,000~3,000元的经济处罚。
f.对事故负有责任的集团项目中心、技术中心等相关负责人给予记过至降职处分,可给予1,0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g.供方则扣除安全保证金的100%,解除合同。
3.4发生重伤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a.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可给予500~5,000元的经济处罚。b.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降职处分,可给予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c.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班组的班组长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对责任者所在项目的项目经理(负责人)给予降职至留用察看处分,可给予500~5,000 元的经济处罚。
d.对事故责任者所在的项目安全直接相关人员(包括主管施工员、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安员等)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可给予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e.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有关的职能部门(工程总监、技术部经理、工程部经理、质安部经理、劳务管理部门等)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至降职处分,可给予1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f.供方则每次事故扣除安全保证金的30%,同一工程发生三起一般以上安全事故的解除合同。
3.5发生轻伤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a.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可给予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b.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可给予1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c.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班组的班组长给予记过处分,可给予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d.对分管施工员给与记过处分,可给予1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e.对与生产直接相关管理人员(包括主管施工员或生产经理、项目经理)给予记过处分,可给予1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f.供方则每次事故扣除安全保证金的25%,同一工程发生四起一般以上轻伤事故的解除合同。
3.6发生轻微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a.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可给予100~1,000元的经济处罚。b.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
c.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班组的班组长给予警告处分,可给予1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d.对分管施工员给与警告处分。
e.供方则每次事故扣除安全保证金的20%,同一工程发生五起一般轻微事故的解除合同。
4.处罚执行
由调查部门提出处罚意见后,针对公司管理人员的处罚,由人力资源中心予以跟进执行;针对劳务班组的违约责任,由财务部门从其安全保证金中扣除。
第九条当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归档的事故资料包括:
㈠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㈡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
㈢现场调查、图纸、照片;
㈣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㈤物证、人证材料;
㈥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㈦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㈧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㈨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㈩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十一)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十二)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第十条事故统计:
A类工程由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统计,B类工程及子公司所管工程由子公司统计。集团公司安质处归口统计。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分公司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比照集团公司规定办理。死亡及以上事故由集团分公司安委会上报集团安委会批复。
第二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工伤保险
企业按国家规定为所有从业人员参加以上事故率控制指标为0。
2.事故报告
2.1发生事故后,负伤者、职业中毒受害者本人或事故现场员工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企业安全环保部,必要时应按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和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事故现场扑救和抢救人员,把事故规模、事故损失、人员伤亡程度降到最低程度。同时应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护或送医院处置。
2.2企业安全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视事故情况会同企业安全环保部报告上级主管及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工会组织等。
3.事故分类及调查、分析
3.1事故按严重程度通常分为:(1)轻伤事故;(2)重伤事故;(3)死亡事故;(4)重大伤亡事故;(5)特大伤亡事故;(6)特别重大伤亡事故。
3.2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公正、公开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3.3重伤事故由公司主要领导组织技术、生产、安全、工会等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分析,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3.4死亡事故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5重大伤亡及其以上事故企业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有关部门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事故处理
4.1事故主要责任者和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处罚按企业规定执行。
4.2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责任处罚,按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4.3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企业主管领导组织审核后,由事故单位负责全面落实,预防同类事故的发生。
5.事故伤亡人员处理
5.1由人力资源部会同工会对死亡人员按国家工伤保险标准赔偿并做好善后工作。
5.2受伤人员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到安全部门开具工伤休假证明和工伤治疗证明,受伤人员需人员陪护时,由事故发生单位安排。
5.3公出外地发生工伤事故人员的差族费、补助费由财务部按文件规定执行。
5.4工伤人员的伤残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按国家规定报请伤残鉴定。
6.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记录、分析记录、现场图、报告书、处理决定、防范措施和落实情况等内容资料,安全环保部应进行归档妥善保存。
第三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大声,特订制度如下:
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整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认真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严格各类事故报告制度,一旦事故发生,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必须时可以同时直接向市安监管理部门报告),当公司接到报告时,因根据所发生事故的性质,应当于1小时内向当地的安监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做到及时、准确、完整,任何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三、当公司接到事故的报告后,应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主要领导必须亲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根据情况及时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在抢救中,必须坚持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即:及时、有效、正确的处理,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尽量保护人的生命,减少伤痛和死亡,保护事故现场,防止发生事故蔓延扩大和二次事故,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加强事故现场保护,事故发生后,单位任何人应当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任何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如因抢救需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好现场重要痕迹和物证。
五、事故发生抢救结束后,公司必须组织人到事故现场进行取证调查或积极配合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取证调查,按规定内容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
六、及时组织分析,彻底进行整改。在事故调查、分析、处理过
程中,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及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处分不放过。
七、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和相关人员,公司根据所有发生事故的性质和等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7年)第493号令,第三章法律责任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7年)第13号令的相关条款和标准要求实施处罚。
宜兴市民用爆炸器材专营有限公司
2009年1月
第四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做好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维护企业的利益,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1.火灾事故:指因失火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火灾事故分为:重大火灾事故、特大火灾事故。
重大火灾事故: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特大火灾事故: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重伤20人以上(含20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2.因工伤亡事故: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因工伤亡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
轻伤事故:受伤者损失一个工作日以内的伤害事故。
(1)重伤事故:按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2)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的事故。
(3)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重伤5人以上(含5人)的事故。
(4)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3.交通事故:指造成车辆损坏、人身伤亡或货物损失的事故。交通事故分为:重大交通事故、特大交通事故。
(1)重大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重伤3-10人;财产损失3-6万元。
(2)特大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含3人);重伤11人以上(含11人);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含8人);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含5人);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含6万元)的事故。
4.设备事故:生产装置、动力设备、电气、管道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经济损失或停产的事故。
二、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汇报,部门负责人应立即向厂领导汇报,并及时组织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调查组经过充分的调查取证,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在调查过程中,被调查的有关人员应如实提供证据、证言,不得拒绝。事故单位应尽可能地为事故调查组提供方便,不得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3、事故档案由安全管理部门统一保管,包括事故现场检查纪律、旁证材料、影像资料、技术鉴定、化验分析材料、仪表记录、调查材料、会议记录、登记表及事故报告书等。
4、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确保该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凡属责任事故,均要追究责任。
2、事故责任者的认定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对照本厂安全责任制进行分析,一起事故涉及各方面责任时,则分清主次轻重,分别予以追究。
3、凡是违章操作,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责任制和劳动纪律,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本人或他人轻伤,根据情况轻重,分别给予责任者罚款或纪律处分。
4、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部门职工轻伤或重伤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部门负责人(包括安全员、班组长)扣发奖金、罚款和纪律处分:
(1)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职工不会操作或不懂安全操作规程;
(2)违章指挥,强迫职工违章作业;
(3)设备有缺陷,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装置不齐全;
(4)对已发现的隐患既没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又不上报予以及时解决。
5、凡是发布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的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无视安全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消除隐患或管理混乱而酿成重大或重大以上伤亡事故的,追究厂领导者的责任。
6、对于重大以上事故的责任者或其他有关人员,如果有毁灭、伪造证据,破坏、伪造现场,干扰调查工作或者嫁祸于人的,利用职权隐
瞒事故、虚报情况或故意拖延不报的,对如实反映事故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从重处罚。
第五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调查处理制度(推荐)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调查处理制度
事故调查与报告
1.事故报告程序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应按照规定及时进行事故报告。在《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职责;国务院193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对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做了具体的规定。企业发生轻伤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和基层组织。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生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1~2人的事故,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如实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填报《事故快报表》。发生死亡3人或3人以上的重、特大死亡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事故单位发生事故后,应以最快捷的方式(电话、传真等)向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发生时间、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的初步原因和经过。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后续报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事故更具体一些的信息,事故发生后各方采取了何种应急措施,事故现场处理情况。发生事故的企业,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对主管重大事故,企业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15天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事故调查报告应详尽描述事故的发生过程,进行调查取证和事故原因分析,得出事故分析结论,分清责任,拿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意见。事故调查报告编写的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原因分析、责任分析、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凡因工负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起,若1个月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死亡事故上报。
2.事故调查处理 为了掌握事故情况,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以及所要采取的防范措施。必须对每一起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事故现场是安全的一次信息。事故调查的一般程序如下。发生伤亡事故后,首先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同时要抓紧时问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在保护好事故现场的同时要积极抢救受伤者。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上级主管单位要及时派出事故调查组赴事故现场调查,调查组成员原则上应包括单位行政领导、工会负责人、人事劳动部门、医务部门和安全部门的同志。在现场收集有关事故各方面的情况与人证、物证,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分析会。在掌握全部情况的基础上,明确原因,分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最后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将一起事故的全部资料汇总、归档、结案、上报。
3.事故现场的处理 必须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者而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件时,应做好标记。
4.事故调查技术及内容(1)物证与人证的收集 物证包括现场的致害物、残留物、破损件、碎片及其具体位置,每件物品应贴上标签,注明时间、地点,物件应保持原状,不得擦洗。人证是指有关现场当事人的叙述事故情况的材料,要注意真实性。(2)事故调查的内容①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②受害人和肇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③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情况、接受安全教育的情况;④出事当时,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站位、姿势等;⑤事故发生前后设备、工具等的性能和质量情况;⑥使用的材料,必要时可进行物理或化学性能的实验与分析;⑦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⑧工作环境的状况,照明、温湿度、通风、道路、工作面状况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取样分析记录;⑨个人防护措施状况,质量、规格、式样等;⑩出事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情况;⑩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和因素。(3)现场摄影及绘制示意图 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出事原地的所有照片。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如刹车痕、地面与建筑物上的痕迹、火灾引起的损害、冒顶下落的空间以及事故现场的全貌。事故现场的位置图、流程图以及录像带等。(4)技术鉴定与模拟试验 ①设备、器材的破损、变形、腐蚀等情况,必要时司做技术鉴定;②设备的零部件结构、设计及规格尺寸的复核、计算;③必要时可做模拟试验,如起火原因分析,但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处理事故国家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当事人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责任者没有追究不放过。
5.人因事故的调查 通过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可以判断产生不安全行为的个性依据。企业管理人员应具备事故的心理学知识,这对调查处理事故的发生原因,提高预防事故的管理水平有帮助。安全管理心理学与分析事故原因的关系有三个相互联系的内容。一是安全工程师所关心的几种不安全行为,称为已经知道的不安全行为,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有意违反安全规程;②无意违反安全规程;③破坏或错误地调整安全设备;④放纵的喧闹、玩笑、分散了他人的注意力;⑤安全操作能力低,工作缺乏技巧;⑥与人争吵,心境下降;⑦匆忙的行动,行动草率过速或行动缓慢;⑧无人道感,不顾他人;⑨超负荷工作,力不从心。二是可能成为直接的人为的事故原因,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没有经验,不能查知事故危险;②缓慢的心理反应和心理上的缺陷;③各器官缺乏协调;④疲倦、身体不适;⑤找工作窍门,发现不安全的方法便当;⑥注意力不集中、心不在焉;⑦职业、工种选择不当;⑧夸耀心,贪大求全。三是心理上的某些原因,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激情,冲动,喜冒险;②训练、教育不够,无上进心;③智力低,无耐心,缺乏自信心,无安全感;④涉及家庭原因,心境不好;⑤恐惧,顽固,报复或身心缺陷;⑥工作单调,或单调的业余生活;⑦轻率,嫉妒;⑧未受重用,身受挫折,心绪不佳;⑨自卑感,或冒险逞能,渴望超群;⑩受到批评,心有余悸。
6.物因事故的调查 引起人身伤亡的事故除了人因事故以外,还有物因事故。工业企业日常工
(1)电气事故 电是工业企业生产的最基本能源。由于缺少用电安全措施和安全知识,缺少安全管理,以及维修不当,或设备绝缘老化等原因,就会造成人身触电、设备烧毁、电气火灾爆炸等电气事故。缺乏保护接地、保护接零、漏电保护装置,或者未采用合理的安全电压、绝缘、屏护、间距,都是造成电气事故的基本原因。(2)机械事故 在使用机械的过程中,由于机械设计、制造上的缺陷、机械的完好状态不佳,或由于对机械性能了解不足、操作不当,或安全防护措施不当、作业场所条件恶劣等原因,就潜在着机械伤害的危险。不了解机械的危险部位、机械运行状态下的危险部件,就无法有效地采取防护措施。(3)火灾与爆炸事故 在具有易燃、易爆的工业场所和具有压力容器的生产环境都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可燃物、氧化剂、点火源同时存在,就会发生燃烧。若没有限制火势蔓延的措施,扑灭与扑救措施,疏散措施等,就会发生火灾,造成事故。
三、事故分析 事故的发生具有随机性,即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后果的严重性是偶然的。这说明事故的预防具有一定的难度。但是,事故这种随机性在一定范畴内也遵循统计规律。从事故的统计资料中可以找到事故发生的规律性。因而,事故统计分析对制定正确的预防措施有重大的意义。做好统计记录,有助于企业本身和行业整体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①从事故统计报告和数据分析中,可以掌握事故的发生原因和规律,针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有的放矢地采取避免事故发生的对策。
②通过事故的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可以反映一个企业、一个系统或一个地区的安全生产成绩,找出与同类企业、系统或地区的差距。统计数字是检验其安全工作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志。
③通过事故的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为制定有关安全卫生法规、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④通过事故的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可以使广大员工受到深刻的安全教育,吸取教训,提高遵纪守法的安全自觉性,使企业管理人员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明确自己的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⑤通过事故的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领导机构可以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本系统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并做出正确决策。这项工作也有利于监察、监督和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⑥通过对事故的分析研究,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事故统计分析就是运行数理统计方法,对大量的事故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和分析,从中揭示出事故发生的某些必然规律,为防止事故发生指明方向。
事故统计分析是建立在完善的事故调查、登记、建档基础上的,也就是说,是依赖于事故资料的完善和齐备。然而这些完备的事故资料,只不过是一件件独立的偶然事件的客观反映,并无规律可言。但是,通过对大量的、偶然发生的事故进行综合分析,就可以从中找出必然的规律和总的趋势,从而达到对事故进行预测和预防的目的。事故统计分析是事故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好该项
工作,能及时掌握准确的统计资料,如实反映企业的安全状况和事故发展趋势,为各级领导决策,指导安全生产,制定计划提供依据。事故统计分析的基本程序是:事故资料的统计调查——加工整理——综合分析。三者是紧密相连的整体,是人们认识事故本质的一种重要方法。事故资料的统计调查,是采用各种手段收集事故资料,将大量零星的事故原始资料系统全面地集中起来。事故调查项目,应按事故调查目的设置,如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龄、工种、伤害部位、伤害性质、直接原因、间接原因、起因物、致害物。事故类型、事故经济损失、休工天数等。项目的填写方式,可采用数字式、判断式或文字式等。事故资料的整理,是根据事故统计分析的目的进行恰当分组和进行事故资料的审核、汇总,并根据要求计算有关数值,统计分组。如按行业、事故类型、伤害严重程度、经济损失大小、性别、年龄、工龄、文化程度、时间等进行分组。审核汇总过程,要检查资料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