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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厅关于病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问题通知

人事厅关于病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问题通知



第一篇:人事厅关于病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问题通知

河南省人事厅

关于河南省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有关

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

豫人薪【1999】14号

各市、地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河南省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通知如下。

一、机关工作人员休病假,应有指定医疗机构证明,并经所在单位批准。

二、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病假累积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按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下同)发给;机关工人固定工资部分(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部分,下同)与活工资部分(工资构成中的奖金,下同)之和发给。

(二)病假累积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

(三)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5%。

(四)工作人员连续请病假和全年累计病假达到三个月的当年年终奖金不再发给。

三、机关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工资、学徒期、熟练期人员的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以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工资、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标准为基数,分别按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

四、病假期间工资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费发给。

五、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工资及有关津贴、补贴。

六、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本通知执行;其他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七、本通知及下文之月起执行,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河南省人事厅

关于河南省机关工作人员事假期间有关

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

豫人薪【1999】15号

各市、地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机关工作正常有序运行,提高工作效率,现就我省机关工作人员事假期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提出如下意见:

一、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事假申请,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可休事假。

二、机关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在15天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三、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当年年休假冲销假天数,冲销不完的再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四、机关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的按以下标准计发工资:

(一)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从第16天事假起按本人月基本工资的70%发给。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按本人月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

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下同)的70%计发。机关工人固定工资部分(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下同)按70%计发,活工资部分(机关工人工资构成中的奖金,下同)按70%以下(含70%)的比例计发。

(二)机关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2天的,从第23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职务与级别工资和当年年终奖金。

五、工作人员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六、工作人员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的,其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七、各单位要严格事假审批手续,建立健全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和销假制度。

八、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本规定执行,其他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九、本通知自下文之月起执行,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二篇:关于加强事假,病假管理通知(定稿)

关于加强事假、病假管理的通知

自公司发布了《员工纪律管理规定》以来,大多数员工都能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加强了自我约束,使员工的工作作风和精神面貌有所提升。但有的员工未能正确处理私人事务与公司上班的关系,经常发生不合理申请事假、病假情况,不利于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为此,公司决定加强事假、病假的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 公司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已经给予员工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等,保障了员工个人权益。因此,在公司上班期间,员工应当合理安排私人事务,不能随意影响正常工作。

2. 事假。

2.1.员工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或必须亲自处理的私人事务导致不能上班时,可以向公司申请事假。

2.2.事假以半天为单位。员工在当日上班期间因临时处理私人紧急事务需要外出半个小时内,应向上级管理者报告并征得同意,同时报备行政部,在《员工去向登记表》上予以注明,不作为事假考核;超过半小时的,即应按事假进行管理。

2.3.员工申请事假应提前半天填写《请假审批表》,逐级报有权人审批。基层员工1天以内经部门主管审核,3天以内逐级报总监、副总经理审批,3天以上逐级报总经理审批;

2.4.员工申请事假因故不能提前办理时,应在事发的第一时间电话报告上级管理者,并于假后上班时当即补办请假手续。

2.5.员工事假发生未经批准或未及时补办请假手续的情况,发现编造理由和提供虚假证明的事实等,均视同旷工,按有关规定处罚。

3.病假。

3.1.员工因病或因伤不能正常工作时,可以向公司申请病假。

3.2.病假以半天为单位。员工在当日上班期间因急病需要外出就诊半个小时内,应向上级管理者报告并征得同意,同时报备人事部,在《员工去向登记表》上予以注明,不作为病假考核;超过半小时的,即应按病假进行管理。

3.3.员工申请病假应提前半天填写《请假审批表》,逐级报有权人审批。基层员工1天以内经部门主管审核,3天以内逐级报总监、副总经理审批,3天以上逐级报总经理审批;

3.4.员工申请病假,应提供县/区级以上正规医院的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3.6.员工因急病或突发性受伤不能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时,应在事发的第一时间电话报告上级管理者,并于假后上班时当即补办请假手续。

3.7.员工病假发生未经批准或未及时补办请假手续的情况,发生编造病情、未能提供有效病历或提供虚假证明等情况,均视同旷工,按有关规定处罚。

3.8.员工因病或因伤住院治疗时,公司将安排相应的管理人员前往探望和慰问。

3.9.员工因病请假,需出示区、市级医院证明,一月五天以内,扣发基本工资的40%,超过五日者,按病假时间,工资全额扣发。

4.婚假。

4.1.婚假:在公司任职满一年的员工,可以享受五天有薪(基本工资)婚假,婚假必须提前向主管申请并附上结婚证书复印件。

5. 丧假。丧假:在公司任职一年的员工,倘若直系亲属去世,可以享有三天有薪(基本工资)丧假,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

5. 产假

产假:在公司任职满一年的员工,可以享受有薪(基本工资)单胎顺产90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难产者,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另增加晚育假15天

6.在员工申请事假或病假过程中涉及个人隐私时,所有当事人均负有保护个人隐私的义务和责任。

抄送:总经办、运营部、综合部、建维部、存档:人力资源组

2013年4月1日广州陆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部签发 特此通知

广州陆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13年4月1日

第三篇:病假、事假

关于请病假和事假的相关规定

一、病假

1、病假的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病假期间的工资标准

关于企业职工病假期间工资待遇,过去凡已实行劳动保险的单位,都已按照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即:职工请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龄不满8年者,根据工龄长短发给本人工资60%到90%,工龄满8年以上者,发给本人工资100%;请病假在6个月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40%到60%。

3、《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35条: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

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二、事假

事假法律没有明确时间规定,以公司的工作安排为准,公司如能安排好工作则可以准许员工请事假,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因为涉及到社保等问题。

1.企业中的工人,由于他们的工作性质不同,进行加班加点工作的时候,可以享受加班加点工资的待遇,因此,在一般事假期间,一律不发给工资。

2.企业中的行政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炊事人员、勤杂人员等,由于他们不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所得经常性的生产奖金也很少,对于他们在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应该与工人有所不同。因此,他们请事假每一季度在两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两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给工资。

3.为了照顾我国旧有习惯,不论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不包括在上述第2项事假之内);超过三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给工资。

第四篇:病假、事假

1、病假的定义:在劳动法规上称作“医疗期”,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实行医疗期制度。医疗期按照原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文发布)执行。)

劳动部文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对病假的解释是: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病假医疗期的规定:

劳动部文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一年中病假休息的时间有以下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 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 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以上是对连续病休时间的规定,累计病休时间的规定是:

第四条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

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 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需特别注意的是:职工病假期间遇有国家法定节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和公休假日(星期

六、日)时,应算作病假时间。

3、病假期间待遇:

根据《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第四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 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第五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七条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 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八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

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九条 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4、医疗期的管理规定:1992年6月9日由劳动部 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了一个关于医疗保险管理的规定(劳险字〔1992〕14号),《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第四条对长期病假员工作出了规定:

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

限期返回单位复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辞退违纪职工的规定处理。

5、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渝府发[2000]47)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公司关于病假的制度:

《员工劳动报酬与福利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考勤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关于公司员工请假相关事宜的补充规定》

(四)、事假:

事假——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关于事假的待遇,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是企业在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在合同中约定,同时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前提是规章制度建立的程序是合法的,即: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在会上经职工代表同意并一致通过,并公示了的。

病假的定义:在劳动法规定称作医疗假。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实行医疗假制度。医疗期

按照原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注意:职工病假期间遇有国家法定节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和公休假星期

六、日)时,应算作病假期间

病假的待遇:病假在六月内,按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工资,不满2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2—4年的,本人工资的70%,4—6年的,发给本人工资80%,6—8年,支付本人工资的90%。8年以上者,发给其100%。停止工作医疗期超过6个月的,发给疾病救济费。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发给本人工资40%,1—3年者,发给本人工资50%,3年以上者,发给本人工资60%

事假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关于事假的待遇,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是企业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同时在公司的规章制度应有明确规定的。

新劳动法规定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8小时。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

[1994]479号)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㈠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㈡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注: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在医疗期内企业支付的病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994年12月1日,我部发布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后,一些企业和地方劳动部门反映,《医疗期规定》中医疗期最长为24个月,时间过短,限制较死,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一定困难,要求适当延长医疗期,并要求进一步明确计算医疗期的起止时间。经研究,现对贯彻《医疗期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医疗期规定》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细则,并及时报我部备案。

劳 动 部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第五篇:病假事假工资

病假工资和事假工资有哪些计算标准?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一)病假工资怎么计算?

对于病假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与职工进行约定,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就可以。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0.9天和67.4小时,可以照此折算出员工日平均工资。

(二)事假工资怎么计算?

1、对于事假工资,企业完全可以不支付。

2、职工请事假(含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照发工资的制度。企业根据职工的不同性质而实行不同的制度,企业中的工人由于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所以一般在事假期间不发工资;企业中的行政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不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请事假每个季度在两个工作日以内的,照发工资,超过两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工资。职工休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间和路程期间内,照发本人的标准工资。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经过单位领导批准,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期。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前去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职工可以享受本单位的带薪年休假。年休假一般为7至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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