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新修订的《居民身份证法》宣传内容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宣传内容
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同时新修订的《居民身份证法》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居民身份证法》修订的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信息化以及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新《居民身份证法》对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二代证”)的使用、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贯彻了中央关于社会管理创新的指导思想。对于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以及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行为等均具有重要意义,在证明公民身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二、《居民身份证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1、为尽快改变一代证、二代证并存的局面,新修订的《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停止使用。”
2、为防止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漏,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新修订的《居民身份证法》规定除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还新增了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
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同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3、新修订的《居民身份证法》在原有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的4种情形基础上增加了一种可以查验的情形,“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公民一代证换领二代证的途径及收费
2004年《居民身份证法》实施以来,公安机关组织开展了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到2011年底,我市已制发二代证400多万张,但截至到目前全市共有40多万16周岁以上居民未申领二代证。为了更好的保障公民维护自身权益和社会信息化管理,做好一代证停止使用的衔接准备工作,我市计划于2012年8月底之前完成持一代证公民换领二代证工作。
如果您和您的家人还未申领二代证,请按以下程序尽快申领二代证:
1、提交申请。持一代证换领二代证的公民,携带居民户口簿、原申领的一代证到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换证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采集二代证人像等信息,办理换领手续。
2、领取。在领取二代证时协助工作人员准确核对身份证登记项目后,予以签名确认,并交纳证件工本费20元。
公民领取二代证时,应仔细核对证件记载信息与本人信息是否一致,同时交回旧证。
3、收费。申领、换领二代证收费标准为20元,丢失补领、损坏换领二代证收费标准为40元,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10元,除此之外,不以任何理由额外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公安机关对一代证换二代证申请将优先受理,优先审核签发、优先制作发放,争取换证群众尽快领到二代证。对地处偏远地区、行动不便及孤寡老人等办证困难人群,公安机关将采取上门采集信息和送证上门等便民利民措施,确保这部分群众能及时领到二代证。
第二篇:新居民性别比综合治理
男女比例协调本是自然进化的规律,然而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已成为社会一大“顽疾”。近年来流动人口在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明显偏高,因此我街道为了进一步加强新居民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及时掌握新居民生育和怀孕信息的全过程,推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综合治理问题,我街道计生办明确了工作职责,规范对新居民妇女怀孕、生育等情况的摸底工作,做好新居民妇女生育情况的登记管理,落实随访服务,建立孕情消失报告制度等。
新居民出生性别比偏高主要几点原因是:
(一)落后的传统生育观念是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根本原因。受数千年农耕文化影响,多子多福、男尊女卑、养儿防老、传宗接代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普遍认为生育男孩不仅可以传承家族香火,还能增加家庭劳动力,改变家庭经济状况。
(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导致男婴出生率偏高的直接原因。虽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禁止利用技术手段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终止妊娠进行了相关规定,但由于可操作性不强,查处“两非”的法律依据显得苍白无力。高额的回报利润、低廉的违法成本驱使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从事这一行当,地下黑市难以禁绝,街头巷尾“两非”广告随处可见。
(三)流动人口孕情监管不到位是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又一重要原因。我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础仍然十分薄弱,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采用的是以户籍所在地(流出地)管理为主,居住地(流入地)配合的体制。这部分人群流动性大,监管难度大,计划外超生情况严重,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失衡。流动人口孕妇一般选择去费用低廉的医院分娩。
综合治理新居民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工作对策:
一是要充分认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重大意义。由于新居民普遍文化程度不高,生育观念落后,重男轻女思想严重。所以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从根本上转变新居民的生育观念。大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以消除性别歧视为重点,广泛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宣传“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的思想。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增强计划生育国策意识和法律意识。在全社会培育尊重妇女、男女平等的良好风尚,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通过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人民群众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制意识。同时,大力宣传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大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力度。
二要加强生育全程监管,从源头上堵绝生育漏洞问题。全面落实生育对象全程管理服务等各项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工作制度,加大“两非”整治力度,认真落实计划生育有奖举报制度,实行有奖举报,凡举报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人和事,经查证属实的给予重奖。建立完善流动人口区域协作、协议管理和信息通报制度。
三要加大联合打击力度,依法治理“两非”问题。计生、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同作战,综合施治,依法严厉打击“两非”案件,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处理从事“两非”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强领导,确保出生人口性别比专项治理取得实效。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工作形势,寻找工作差距,协调解决存在的具体问题,促进工作任务落实。
四要健全各项制度,实施规范管理,1.健全孕情跟踪服务制度。进一步加强孕产期管理服务工作,加强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配合,建立健全孕情消失倒查机制,对发现政策内孕情消失和出生婴儿死亡的,要及时调查取证,确保孕情监测、政策内孕情消失和出生婴儿死亡追踪调查到位。2.健全凭证终止妊娠制度。从事
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要有合法的资质,并实行统一备案;对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凭《嘉兴市不符法定条件终止妊娠证明》才可实施。
3.健全信息通报制度。计生、卫生实行信息互通,医疗单位定期向人口计生部门报送住院分娩、引产等数据信息(含各种登记材料复印件),以便及时收集、掌握、分析相关情况。4.健全B超管理制度。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B超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对B超机要指定专人操作使用,制定严格管理办法和登记制度。对符合政策生育条件的孕妇用B超进行胎儿健康检查的,必须有两名医生同时在场予以检查,并做详细记录,操作人员及在场医生签名。
总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是省委、省政府赋予我们的一项重要任务,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我们必须以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大力发扬自我加压、负重奋进的担当精神,不甘落后、勇于赶超的进取精神,克难攻坚、强势推进的拼搏精神,全力推进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下降,统筹解决好人口问题,为我省经济社会后发赶超、跨越发展大局努力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第三篇:身份证法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国家主席令第五十一号
【颁布时间】2011-10-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一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10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
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三章 使用和查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第四条 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五条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第六条 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章申领和发放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九条 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
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 使用和查验
第十三条 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二)兵役登记;
(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前两款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
(四)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五)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
对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农村中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免收工本费。对其他生活确有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可以减收工本费。免收和减收工本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收取的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 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和发放居民身份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同时废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依照本法在2012年1月1日以前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后,原居民身份证的停止使用日期由国务院决定。
第四篇: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在当今的社会生活中,身份证的作用与功能也变得越来越重要,用途也变得越来越广,真可谓涉及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衣、食、住、行。我们也在生活中也逐渐地离不开它了,比如现在出行买火车票或飞机票的时候,必须出事我们的居民身份证才可以买到票,这也是政府为了保障广大出行旅客人身安全的一种形式,在我们出门在外住旅馆,也必须进行身份证信息登记,这是政府为了保证流动人口的人身安全所采取的措施,还有就是现在国家举行的大型考试,比如是高考、考研、国考等考试,必须出示身份证才得以进入考试场。由此可见,身份证的使用范围涵盖了我们生活的点点滴滴。
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是在2003年6月2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在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十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进行修改,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居民身份证法一直不变的目的就是首先保证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持社会秩序,其次是为了证明我们合法身份的有效证件。每位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号都是唯一的,在本人出生之后由当地公安机关编制,这个号码会跟随一生,并且它是固定不变的,不像身份证上的姓名,出生年月等可以修改,身份证号码是当地公安机关根据国家标准编制的,不能随个人的意愿修改,具有强制性和唯一性。
身份证的使用年限也随不同的年龄段而有所不同,这也是我在参加高考之前办理身份证的时候所了解到的,使用年限分为五年、十年、二十年、长期等四个不同的期限,十六岁以下的公民,发给有效期五年的身份证,十六岁到二十五岁的,发给有效期为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岁到四十五岁的,发给有效期为二十年的身份证,四十六岁以上的,发给有效期为长期的身份证。我觉得之所以会有不同的使用年限,首先与我国科技发展水平分不开的,就拿2000年之前一直使用的一代身份证,到现在的二代身份证,它们最大的区别就是二代身份证不再像一代身份证只是一张卡片,现在的二代身份证内部含有智能芯片,它包含了完整的个人信息,比如说常住地区,兵役登记,收养情况,毕业院校,文化程度,婚姻登记,以及是否有过犯罪记录都会被记录到这个芯片上,这可谓是我国在身份证上科技水平的巨大提升,以前只听说过美国绿卡包含了许多个人信息,现在我国的身份证也完成了技术改革,说明我国科技水平在不断的飞速发展,我觉得身份证还贷会给我国刑侦提供不小的帮助,比如现在在火车站,偶尔就会出现几个穿制服的警察用刑侦仪器来核查你的身份信息,从而抓捕那些在外逃亡的犯罪人员。现在的身份证还会登记指纹信息,这就更利于我们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其次我觉得使用年限变得越来越长,也和我们人类的生理状况相符合,在人年轻的时候,变化会非常的明显,而在三、四十岁的时候样子基本上就定型了,因此会采取十六岁以下有效期为五年,十六岁到二十五岁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六岁到四十五岁有效期为二十年,四十六岁之后有效期为长期。因为身份证正面的右方就会有本人的照片,使用者持有效证件必须让核查人能辨认出来,因此会在不同的年龄阶段设置不同的使用年限,这也是满足居民身份证具备机读和视读的功能。
在申请居民身份证时,必须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登记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公民身份证号码、本人相片、证件有效期和签发机关,我记得在在办理身份证时候,照片必须要求免冠,男士长发不能过耳,女士必须把头发扎起来,而且表情必须自然不能微笑,规定是相当的严格。发放身份证的日期是自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在交通不方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相对延长,但一般延长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在身份证办理期间
或是身份证在使用期间不慎遗失,急需使用身份证的,可以到当地办理身份证的派出所办理临时身份证来度过这个难关。
在我们生活中临时身份证也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比如在每年高考、国考、考研等考试中,在开考前突然发现自己身份证找不到了,他们都是补办的临时身份证才得以重返考场的,实现自己的梦想,还有就是每年在寒暑假放假时候,部分大学生会遗失身份证,无法买到车票回家,他们就办理临时身份证这才得以重新踏上回家的旅途。
在我们使用身份证期间,本人的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或者是使用期限满,应到户口所在地重新办理新证,如果是公安机关在办理身份证时出现的登记错误,应当让公安机关及时更正并换发新证,每次换发新证时必须把原证件交给公安机关,自己不得占有,从而防止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问题,以及防止不法分子使用它做一些违法事件。
在通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之后,我又明白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熟悉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予以保密。这一点我深有体会,在每次看《今日说法》的节日过程中,人民警察在对案件回顾的时候,会称犯罪嫌疑人的名字为张某、陈某、李某等,同时在调看其个人身份信息时有意掩盖犯罪嫌疑人的各种有效信息,而对那些提供破案线索的人会称其化名或小名,同时对于一些缉毒等案件的时候不仅会对提供线索的人的头像打上阴影或者是遮住面部,还会对他的声音做一系列的处理,防止不法分子对其进行打击报复,而对于抓获贩毒人员的警察也同样在采访的时候进行更为严格的保密措施,从而保护提供线索人以及公安民警的人身安全和个人信息。
在公民从事有关活动时,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个人不得拒绝。在我们身边的就是火车站的那些安保人员,因为火车站人员流动量最大,往往是那些未被抓获的通缉人员的必经之路,我在火车站看见过两次别人被查的场景,被查人都把身份证毫不犹豫的给公安核查。在我通读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之后才知道这是强制性的,不能拒绝的,是我加深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理解与认识,法律就在我们身边,无时无刻的都在发挥着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安全的作用。
人民警察在为我们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时候也应当遵守相关的规定。首先就是不能因为个人制作查验身份证的便利,收受办理人的财务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其次就是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居民身份证;最后就是不能泄漏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熟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只有警察在办公的时候为我们公民树立起良好的形象,我们才会以他们为标杆更好的遵守身份证法的相关条例和内容,这样才有助于完善我国身份证法的体质以及相关内容。
在生活中有很多违法行为容易被我们忽视,我们应该重视起来。首先就是不能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其次是我们的个人身份证是不能出租、出借以及转让的,第三就是不得非法扣押他人身份证,这些行为之一被公安机关调查到都会处以警告和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冒用他人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他人身份证的,以及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并处以罚金,情节严重的会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我发现许多网吧在营业的时候都在违规使用居民身份证,网吧为了赚钱会私下允许未成年进入网吧上网,而现在网吧上网系统必须使用年龄合格的居民身份证为其前提,但是网吧老板会拿出非本人的身份证或者是捡到的遗失的身份证为那些未成年办理上机手续,使其能够成功上网,之前还没有对这种事情太当回事,在我通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之后知道这样做是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希望我们每位合法公民在使用身份证是时候都能够遵守身份证法的相关内容,这样才能保证我国社会良好的社会秩序,这样才能是我国科技水平以及国民收入能够有较大的改变和提升,从而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是我们中国公民进行正常活动与生活的基础与保障,它关系到我国每位公民的切身利益,甚至关乎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之路,只有我们每个人都能自觉遵守身份证法的相关规定,维护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为我国完善法律体系献计献策,我相信未来的中国一定会更加强大,我们未来的明天也会更加美好。
第五篇:企业新居民事务站工作职责
企业新居民事务站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加强新居民服务管理的政策和规定,从本企业实际出发,组织开展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
二、调查掌握本企业新居民的基本情况,负责本企业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信息的采集、汇总、统计、上报及下达。
三、做好对新居民法律法规、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化解本企业新居民矛盾纠纷,做好新居民维权、政策享受、困难帮扶等服务工作,依法保障新居民的合法权益。
五、配合街道新居民事务所抓好本企业的新居民教育、培训、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六、建立健全与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有关的台帐资料。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