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工商局关于查处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监管工作的探索与思考
目前,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迅猛发展,网上经营性虚假宣传行为也日渐增多,危害较大。为此,市工商局于去年开始重点探索查办互联网广告的新途径,经过近一年的实践,逐步形成了一套“三步走”的查处模式。该局结合查处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的实践,对互联网广告监管工作进行一些探讨和思考。
一、该局查处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的做法
一
是搜索辖区内企业网络广告。由工商执法人员进行网上搜索,对辖区内市场主体以互联网为平台从事经营或者对企业形象、产品、服务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统一通过搜索引擎,对辖区内的企业网站进行监管,其中重点监管企业自建网站、在阿里巴巴、环球资源网等全国和全球知名网站上的宣传广告,把一些企业简介中自称“销量第一、行内最早最大”等含有夸大、虚假内容,及附有国际机构认证证书、众多获奖获优证书和各种铜牌影印件的企业网页列为监管重点,列入监管回访名单,为下一步的实地回访做好准备。
二是及时提取证据。将上述涉嫌含有夸大、虚假内容网站的内容打印,并带上打印资料进行实地走访,逐一核对,重点检查企业有无以小吹大、无中生有等情况,如发现有涉嫌虚假宣传的情况,为避免证据的灭失,通过现场登陆涉嫌虚假宣传的网站,让企业现场确认其行为,并在打印出来的材料上签名盖章确认。另外,为保证案件的质量,避免当事人规避责任,对当事人先做一份现场笔录,了解实施虚假宣传行为的经过及相关内容。在调查过程中,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的必要性显得尤为重要,这是提取证据的最重要一步。
三是根据需要征询相关部门进行质证。如有需要,通过征询税务、环保、技监、经贸等相关行政部门进行质证。需要进行质证工作的案件只有在当事人不配合工作或者案情需要时才会启动。此类问题多见于工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对当事人的销售额、纳税额及某些如名牌产品、检验优质产品等荣誉证书有疑问时发生。
二、网络广告监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一)违法广告发布者主体确认难。由于互联网广告的发布不受时间、空间、国界的限制,工商部门在查处该类广告时经常遇到无法界定违法行为发生地和管辖权得难题。必须要向通讯部门或公安的网监部门求证。导致该局目前对网络虚假违法广告的处罚对象只能停留在广告主在南海登记注册、并有固定营业场所的辖区企业,而对于广告发布者的处罚则较少。
(二)电子证据易丢失,违法证据难以确定。查处违法广告关键在于证据的认定,而网上证据的真实性存在疑问。因为,网上电子文档可以任意修改,不留痕迹,对网上证据的证明力存在争议,且电子证据易丢失或任意删除,当事人完全可以对违法事实加以否认。
(三)广告监管手段落后。目前由于技术设备的限制,该局监测互联网广告还是依靠人工监控为主,日常工作中工商执法人员需要根据登记系统内的企业数据,把辖区企业名称的关键字输入搜索引擎进行搜索,并逐一甄别比对,看其内容有无违法,所耗费的人力和时间较大,效率不高。
(四)处罚力度过轻,违法成本低。对于打击虚假网络广告,由于缺少专门的法律法规规范,在适用《广告法》对其处罚时,处罚幅度往往过轻。再加上广告主与广告发布人之间常常采取隐瞒、伪造等手段来逃避监管处罚,让工商部门处罚力度非常有限,难以达到惩戒的功效。
三、对互联网广告监管的对策思考
(一)完善广告立法工作,加大执法力度。现行的《广告法》权威性较高,但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也应该进行修改,特别是应该对互联网广告的监管应正式纳入其规范的范围,应在修改过程中明确互联网广告的定义、发布主体的地区划定、各部门的责任及义务、工商部门查处的职权、处罚额度应适当加大等,这样才能使监管部门有法可依,改变多个部门有权管但各个部门都无明确责任的现状;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金额是要令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大于违法收入,进而令他们自觉不发布违法广告。
(二)开发互联网广告监测软件,提高工作效率。开发互联网广告监测软件,与现在使用的业务系统进行对接,对企业网络广告宣传最敏感的“注册资金、法人代表、企业性质、敏感词汇、管理体系”等关键信息在规则库进行了设定,将“国际领先、第一、最、iso管理体系认证、营业额、产值、经营品牌、经营模式”等词设置为关键字,执法人员只要在系统中键入企业名称,监测系统就会自动进行搜索,对企业发布的广告实施监测。
(三)提高人员素质,突出关键领域监管。网络广告作为一种新生的广告媒介,具有复杂多样的特点,对其监管的难度较大,对监管人员的素质和监管形式都提出了挑战。作为广告监管部门,工商部门应对现有的执法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知识的培训,对办案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并搭建一个互相交流的平台,积累办案经验。另外,工商部门应重视对网络技术人才的引进和使用,探讨查处网络广告的新路径。监管中注重对医疗、药品、保健产品、化妆品等涉及到老百姓健康安全的行业领域的监管;对大网站以监管为主,小网站以举报为主的形式,实行全方位的监控,切实做到减少虚假广告的目的。
(四)成立专门机构,强化联合整治。网络广告牵涉各个方面,单靠工商部门一家来管理有很大的局限性,也会增加网络广告监管的难度。应该积极开展和有关部门的合作,对网络广告进行综合治理。目前虽然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但联系沟通较少,在信息共
享、案件协办与转办、关闭违法网站等方面还需要强化部门间联动,才能从根本上扭转网络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的局面。
(五)增强行业自律,培养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网络广告监管往往侧重于事后的处罚,这对网络广告的发展只是一个补救,并不能真正做到促进的作用。需要积极引导广告发布者和经营者树立自律意识,做好事前的自我监督行为。再者,通过成立网络广告行业协会,在行业内部建立相互监督的机制,对违反自律规定的予以检举批评,切实促进网络广告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篇:南陵县工商局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南陵县工商局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
实施方案
元旦春节将至,为深入整治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虚假违法广告,切实加大违法广告查处力度,努力营造健康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规范我县广告市场经营秩序,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违法违规广告的专项整治,建立健全各违法广告整治的治理机制和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广告市场的发布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成立组织
此次广告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由县局市场规范局牵头实施,各工商所积极配合。。。
三、整治工作任务及重点
(一)重点查处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违法行为或已经登记未标注登记证号的违法行为。重点对县城区及各乡镇政府所在地商业区域、公共场所及交通主干道的所有户外广告进行清查。检查以下内容:
1、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
2、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1
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3、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
4、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二)重点查处食品类广告违法行为。加大对儿童食品、药品、保健食品的治理力度。检查以下内容:
1、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
2、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3、食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4、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5、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保健食品不得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
6、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的批准文号应当在其广告中同时发布。
7、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8、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份或者特殊营养成份。
(三)重点查处房地产广告违法行为。检查以下内容:
1、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2、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3、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
4、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5、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6、房地产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
7、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8、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9、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10、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11、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12、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13、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14、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四)严厉查处利用媒体违法违规发布广告行为。重点查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广告;严厉查处各类媒体以新闻报道形式和健康资讯节目名义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
(五)查处其他形式的广告违法行为。规范和完善户外
广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监管机制和工作方法,形成有效的监管程序。
四、时间安排
此次广告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坚持节假日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对主流媒体实施监督指导与规范自律相结合。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11月28日)
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动员和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11月29日--2012年元月19日)
根据确定的整治任务和重点,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着力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虚假违法广告问题,探索建立虚假广告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务求实效。
(三)总结阶段(2012年元月20日)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广告监管工作,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适应新形势、新特点,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促进广告市场健康发展。
(二)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广告监管工作应实行“一把手”亲自抓,市场规范局具体抓的工作态势,要切实负起责任,精心组织实施,承担起统筹协调、制定方案等工作。
要坚持从严查处、追根源、出重拳严厉查处那些屡禁不止、屡次发布严重虚假违法广告的媒体单位。
(三)强化调研,完善机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及时了解掌握广告监管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探索实施新措施、新方法。广告监管工作要通过调研增强预见性和主动性,对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治。同时,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广告长效监管机制。
(四)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加强与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和完善部门间监管信息反馈处理机制,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对虚假违法广告及时处理,跟踪督办;建立和完善责任监督机制。
(五)积极履职、严格追职。此次专项检查中,对查办的案件推诿不办,压案不查,以及执法不到位等,县局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篇:无锡江阴工商局查处首例虚假房地产短信广告
无锡江阴工商局查处首例虚假房地产短信广告近日,无锡江阴工商局接消费者投诉,反映江阴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利用手机短信发送涉嫌违法的房地产广告。接诉后,江阴工商局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据查,当事人江阴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江阴市天立移动网址代理服务部于去年12月向江阴地区的手机用户发布了主要内容为“××一方城最火热楼盘岁末再给力,万众期待应市劲爆加推!全新3号楼88-158平南北双景观楼王,更有1万5千元大优惠……”的手机短信广告。双方于去年12月20日补签了短信服务合同两份,购买短信量分别为1783万条和12.82万条,合同金额分别为8915元和6410元。而该房地产公司在实际销售中并未完全兑现“全新3号楼88-158平南北双景观楼王,更有1万5千元大优惠”的承诺,对建筑面积90.27平方米户型的商品房不优惠15000元,存在虚假表示,有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之嫌。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为此,江阴工商局作出了责令其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两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案是无锡工商查处手机短信广告第一案。下一步,无锡工商局将深入探讨短信、网络等新兴媒体广告的监管方式,尝试建立手机短信广告监督台,聘请短信广告义务监督员,进一步规范短信广告发布行为。
第四篇:违法广告行为的查处
关于对违法广告行为的查处途径及依据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广告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市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广告法》在广告的监管中存在缺失,广告监管新问题的出现等多种客观原因;广告巨额收益,一些广告主恶意违法发布广告等主观原因,使得违法广告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存在,这些行为不仅扰乱了广告市场秩序,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损害了消费者及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也严重阻碍了广告业自身的发展和提高。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法律赋予了工商机关对广告行为的监管职能。随着工商机关监管职能进一步调整和“两费”的取消,身处监管执法第一线的基层工商分局,对违法广告这种显而易见的违法行为,理应加强查处力度。下面,就如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浅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违法广告的适用范围
广义的广告是指向公众介绍商品、服务内容或文娱体育节目的一种宣传方式,一般通过报刊、广播、招贴等形式进行。按广告活动的目的是否具有营利性来分,可分为营利性广告和非营利性广告两类,非营利性广告也称为公众服务性广告,如社团广告、个人启事广告、节日广告等;营利性广告也称商业广告,其中又分为商品及服务广告和文化娱乐广告两种。我们所要查处的违法广告是指《广告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规定的商业广告。因此,工商机关查处的违法广告范围,只包括商业广告,即营利性广告,而不包括非营利性广告。
二、违法广告案件的线索来源
从实践的角度看,这类案件的线索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工商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二是消费者投诉和群众举报;三是在查办其他类案件时发现。
执法人员日常巡查中发现是取得违法广告案件线索的主要途径。广告即广而告知,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做广告就是为了让公众知晓其商品或服务,以达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目的,由此可见,此类违法行为不存在隐蔽性,也就是说违法行为就摆在执法人员的面前,只是能否发现、能否找到处罚依据、能否处罚到位的问题。因此,发现此类案件线索的关键是执法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知识的了解程度,只有掌握了相关的知识,才能对广告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性做出准确的判断。这就要求执法人员要注重对此类知识的学习,尤其是要掌握各类广告的审查标准,平时对各种广告多观察、多了解、多分析,从中发现案源,进而查办案件。消费者投诉和群众举报是案件来源的一个重要途径。受理消费者投诉和群众举报的过程,也是发现案件线索的过程,通过对投诉、举报的侵权、违法行为进行认真的分析,常常能发现虚假宣传等违法广告及其他案件线索。
查办其他类案件是发现违法广告案件线索的便捷途径。到达一个办案地点,第一个文书就是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同时很容易从当事人使用的牌匾、字号名称、商品的包装中发现违法广告行为存在其中。
三、确定实施违法广告行为的主体
发现违法广告案件的线索后,首先要确定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也就是说要先查明广告主(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经营者(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发布者(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是谁,是什么地方的人、在什么地点、通过什么样方式实施的违法行为。此时的调查,可从侧面出发,不宜和相关当事人发生正面接触。
四、确定违法广告案件的管辖权
《广告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此条确定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查办本辖区内违法广告案件的管辖权。但也有例外: 国家工商总局第28号令第八条规定,“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此条规定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也就是说查处利用以上途径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首先要确定广告发布者是不是在本辖区区域内,如果不在本辖区区域内,则不具有管辖权,同时,应将广告发布者的违法情况向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
特殊情况: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的工商机关认为对异地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处罚有困难的,可将案件移送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机关管辖。如:甲县工商局发现甲县某人通过甲县某广告公司在乙市电视台发布虚假广告。甲县工商局对乙市电视台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不具有管辖权,并应将此情况移送乙市工商局。如果乙市工商局认为对甲县某人和甲县某广告公司处罚有困难,可将对甲县某人和甲县某公司的处罚移送给甲县工商局进行处罚。此时,甲县工商局才对甲县某人和甲县某公司的违法广告行为有了管辖权。不同媒介的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的确定原则:
1、利用广播发布违法广告,广告发布行为地就是电台所在地;
2、利用电视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行为地就是电视台所在地;
3、利用报纸、期刊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行为地就是报刊社址所在地。
4、利用电影发布违法广告,只能是将电影发行商所在地作为发布地。
5、利用互联网发布违法广告,应以上传广告信息的主体所在地为发布行为地。
五、违法广告案件的调查
(一)调查前的准备
1、搜集相关的证据。即广告的载体,如:报纸、杂志、宣传图册、电视录像、户外广告照片、商品的外包装物等等。
2、确认违法广告行为。详细地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定性,找出处罚依据(附:违法广告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处罚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查阅国家工商总局对此类行为的答复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进一步确认该违法行为。一般来讲,国家工商总局的答复都是对平时在基层执法办案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的明确答复,因此,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对此类答复的学习。有法可依是查办案件的必要条件,没有处罚依据的案件,最终会徒劳无功。
3、立案。对确认有管辖权和明确的处罚对象及处罚依据的违法广告案件报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展开调查。
(二)案件的调查取证
1、制订周密计划。
案件调查前要对办案人员要进行分工(如:询问当事人的、写询问笔录的、写现场检查笔录的、查账查库的、控制当事人的、清点物品的、出具相关扣留手续的、加贴封条的、照像录像的、看管扣留物品的等),到现场后各司其职。对案件查办过程中的各种突发事件(如:当事人不配合、暴力抗法、与案件不相关的人的阻挠等)要做好充分思想准备,必要时可请公安机关配合到场进行调查。
2、及时沟通和汇报。对要查办的案件和局领导及相关部门(纪检、检察、公安、当地政府等部门)及时沟通和汇报,取得领导们的支持,给领导将来应对当事人时提供一个时间和准备(因为我们所要查办的案件可能涉及一些与当地政府关系密切的部门,如:医院、电力、电信、大型企业等等)。
4、准备必要的法律文书和工具(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询问通知书,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送达回证,照像录像设备、车辆等)。
5、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
(1)当事人的身份;(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
(2)立案调查的违法行为是否存在;(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是否办理了相关许可手续,许可证明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发布户外广告是否办理了户外广告登记证、广告的内容是否真实等,总之是否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立案调查的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当事人或雇工)
(4)实施违法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新闻、报刊、广播、电视、电影、印刷品、互联网、户外广告、包装物等;广告费用的收支情况,有无违法所得)(5)当事人的责任;(对违法行为定性,找出处罚依据)
(6)当事人有无法定“情节严重”,或者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多次违法,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等从重处罚情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轻、减轻及免除处罚情节)(7)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三)案件调查终结
通过全面调查取证,获取了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相关证据,查清了全部的违法事实,符合结案条件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和《行政处罚建议书》,报法制部门审批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办理结案手续。
总之,能否办好违法广告案件关键是看办案人员对查办广告案件的重视程度,当办案人员真正关注违法广告的时候才会对它的一切产生了解的兴趣,才会认真地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广告的审查标准,执法办案人员只有掌握了相关的专业知识,才能办好违法广告案件。
附:违法广告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处罚依据
广告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类:一是违反广告经营资格管理规定的行为;二是广告内容与广告经营活动违法;三是特殊广告违法行为。
(一)违反广告经营资格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
1、广告经营者无证照经营广告业务的;
2、广告经营者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的;
3、未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
4、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
5、《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6、广告经营单位未将《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经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的;
7、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广告经营许可证》的;
8、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日常监督管理的,或者在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的;
9、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其内容超出广告客户的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的;
10、广告经营单位在核准登记后一年以上未开展正常广告经营业务,经责令办理广告经营注销手续而拒不办理的;
11、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截止日期前未参加检查的广告经营单位,自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发布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仍未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接受检查的;
12、广告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
13、广告经营单位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4、广告经营单位尚未建立和执行广告经营基本管理制度,经责令其限期改正而逾期仍未改正的;
15、广告经营审批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广告经营许可变更手续的;
16、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经责令限期补报而逾期仍未补报的。以上行为定性和处罚依据为:《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违反广告内容及广告活动管理规定的行为
1、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2、广告客户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
3、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客户弄虚作假的;
4、发布的广告内容违反《广告法》第七条有关禁止性规定的;
5、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有下列内容的;(1)违反法律、法规的;(2)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
(3)有中国国旗、国徽标志、国歌音响的;(4)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
6、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含有不良文化内容的;
7、违反《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其他条款,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能改正的;
8、发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广告的;
9、(1)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许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的表示,不清楚、不明白的;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但未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的;
(2)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不真实、准确,未表明出处的;(3)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未取得专利权的,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的;
(4)广告中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10、标明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未提交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未在广告中标明授予优质产品称号的时间和部门的;
11、(1)广告经营活动中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2)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内容贬低同类产品的;
12、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或大众传播媒介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而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
13、(1)新闻单位刊播广告,没有明确标志的;(2)新闻单位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广告,收取费用的;(3)新闻记者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的;
14、(1)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2)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
15、广告客户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证明的;
16、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
17、广告经营者未查验证明,未审查广告内容,而刊播、调置、张贴违反规定的广告的。以上行为定性和处罚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三)、违反特殊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
1、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
(1)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违反禁止性规定的;
(2)药品广告内容不以批准的说明书为准;应注明而没有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的;
(3)未经审查批准发布药品广告,或者发布的药品广告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4)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规定发布的广告,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5)发布处方药广告违反下列规定的:
处方药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的;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的;使用与处方药名称相同的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的;以处方药名称或者以处方药名称注册的商标以及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的冠名的。(6)发布禁止发布广告的药品广告的;
(7)药品广告内容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宣传,不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进行扩大或者恶意隐瞒的宣传,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内容的;
(8)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其他规定发布广告的;(9)违反《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10)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
以上行为定性和处罚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2、农药广告
(1)农药广告的内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
(2)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办法》,发布农药广告的;
以上行为定性和处罚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农药广告审查办法》。
3、兽药广告
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发布兽药广告的。依据《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定性和处罚。
4、化妆品广告
(1)化妆品广告的内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
(2)广告客户发布的化妆品广告内容不真实、不健康、不科学、不准确,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3)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客气弄虚作假,使化妆品广告内容不真实、不健康、不科学、不准确,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
(4)发布的化妆品广告内容不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的;
(5)申请发布化妆品广告时,广告客户提供非法、虚假证明的,或者广告证明出具者出具非法、虚假证明的;
(6)广告客气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未在广告中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的;广告客户在化妆品广告中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广告客户在化妆品广告中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
(7)广告经营者未查验证明,未审查广告内容,而承办或者代理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广告的;
以上行为定性和处罚法律依据为:《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5、烟草广告
(1)未经批准,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发布烟草广告的;烟草广告违反禁止性规定的;烟草广告中未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或忠告语不易辨认的;
(2)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以上行为定性和处罚法律依据为:《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6、酒类广告
(1)酒类广告中的内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在各类临时性广告中,以及含有附带赠送礼品的广告中,将酒类商品作为奖品或者礼品出现的;大众传播媒介发布酒类广告,违反时限、条目、版面等规定的;
(2)酒类广告的内容不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的;(3)有医疗作用的酒类商品,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4)伪造、变造有关证明文件发布酒类广告的;
(5)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内容不实或证明文件不全的酒类广告的。以上行为的定性和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酒类广告管理办法》、《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7、食品广告
(1)食品广告的内容不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的;(2)发布食品广告,违反《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
以上行为的定性和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8、印刷品广告
(1)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者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法定条件的;
(2)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不符合真实、合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含有虚假的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情节严重的;
(3)违反《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其他规定,发布印刷品广告的;
(4)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
以上行为的定性和处罚依据为:《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9、房地产广告
(1)发布房地产广告,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
以上行为的定性和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10、户外广告
(1)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
(2)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不按照核准登记的发布期限、形式、数量或者内容发布户外广告的;(3)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的;(4)已经登记的户外广告,未按规定在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5)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的; 以上行为的定性和处罚依据为:《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篇:城区违法建筑监管查处工作之我见
城区违法建筑监管查处工作之我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我市“三改一拆”行动二次推进会会议精神,助推“三改一拆”百日攻坚暨拔钉清障专项行动,平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高度重视,召开了“三改一拆”工作部署会议,严格按照“违必拆、六先拆”工作要求,确立了四个“一批”工作方案,即重大违建立案查处一批,新增违建稳步控制一批,配合属地政府强拆一批,主动牵头强拆一批,积极开展了一系列清查、拆违活动,全面打响“三改一拆”铁腕拆除战,将城区违建监管查处工作推向了新高潮,形成了“突出重点、多管齐下”的管理模式,严厉打击违法违章建设。
一、工作推进情况
第一、部门配合,建立联动巡查机制。坚持“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的工作原则,通过和社区居委会,辖区店家、群众,网格式管理责任单位联动,形成一个覆盖全辖区的大范围、高密度的巡视、监察网络。对于违法建设的发现,除依靠各中队上路巡查、社区监督以外,充分发掘网络媒体和市民群众的力量。特别对于历年立案查处但未拆除的违建、征迁区域和影响重点工程建设的违法建筑,要以“众人拾柴火焰高”的必胜决心,积极联动公安,电力、水务及街道责任部门,凝聚工作合力,全方位,多角度的精细部署拆违工作,达到拆违工作顺利,人民满意拥护的和谐局面。同时建立“两违”建设定时巡查制度,尤其是针对节假日抢建违法建设现象,加强监管力量,力争做到发现无遗漏,监管无死角。
第二、依法行政,强化法律严肃性和惩治性。针对管区内现有的违法建设,对影响严重,情节恶劣的建设行为,我局实施了依法立案查处的举措,计划有针对性的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违法惩处,经过立案查处后,违法建设被认定为非拆不可的,首先动员违法建设行为人自行拆除,这样做既减少行政成本,又缓和“官民”关系。只有在违法行为人不愿意自行拆除或不配合拆除时,才依法通过强制措施执行。但在执行的同时,也要做到文明执法,避免发生正面冲突,尽最大可能降低被拆建筑物的损失。根据市领导的工作部署要求,我局还将对管区内存在的违法建设进行系统清查,对符合立案要求的,将全面、系统的开展立案调查,以加强行政管理的执行力,切实做好“三改一拆”的拔钉清障行动。
第三、宣传到位,营造“三改一拆”氛围。在全市 “三改一拆”工作齐心合力的良好大氛围下,我局利用一切机会营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声势,重点抓好拆违正反典型,跟踪报道拆违工作动态,形成了“查违、控违、拆违”的正气之风。通过进社区、进企业,将违法违章建设的相关政策宣传到重点区域,特别是要利用在查处违法建设的过程中搞好宣传,将在“三改一拆”工作中所积累的有效举措、进度成效、经验典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信息报道的方式展现出来,充分整合各类新闻资源,声屏报网齐上,营造“三改一拆”行动的良好舆论氛围,力求做到“查处一处,教育一片”。
第四、典型示范,形成“违法成本高于守法成本”的执法环境。对监管和巡查中发现的顶风抢建、强修强建等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在从重打击的同时做到解决困难群众的实际问题,妥善解决好他们的实际困难,要坚持有情操作,把道理讲在前,把关心放在前,把疏导工作做在前,把最低保障的措施落实在前。对于性质恶劣、影响面广的违法建设,果断实行强制措施,决不可让违规者心存侥幸。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在工作方法和态度上不能简单粗暴,必要时让司法介入,以保证正常的违章管理秩序。真正形成上下同心、齐心协力,支持、参与拆违的合力,把强拆的负面影响通过深入细致工作而降到最小范围,保障拆违工作有序推进,从而推动“违法成本远高于守法成本”的意识深入人心。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
开展“三改一拆”工作以来,我局 “查违、控违、拆违”的氛围已基本形成,新增顶风违建零增长的目标在逐步实现,重大违建立案查处力度正在加大等特点,但仍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基层基础工作还不够扎实、平衡,攻坚碰硬的力度还不够,顶风违建的归零任务还没有整体完成等。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违法建设的处置是一项难度大、工作量多的工作,更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因此在推进“三改一拆”行动的过程中,宜全面系统的分“五步走”开展此项工作。
第一步加强宣传教育,营造社会舆论氛围,增强社会认同感。违法建设是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行为,在实施对违法建设查处时,容易激发当事人的抵触情绪,甚至是无关人员的反感情绪和抱团意识,关键是对违法建设的认识不足和国家的大政方针认识不够深刻。加大对“三改一拆”的宣传教育,尤其是对违法建设违法性和惩治的严肃性的宣传,使得当事人不愿、不会、不敢顶风作案,强化执法的严肃性。
第二步教育为主,惩治
为辅,宽严相济,增强社会责任意识。违法建设应当根据社会影响力的大小程度,作出不同程度的处置。针对面积较小、社会影响力较小的违法建设以及正在实施的或者准备实施违法建设的当事人,应当积极主动地上门劝说,以教育为主,用最小的行政成本、最和谐的方式处置,以免促使矛盾激化,而在教育过程中,以感化思想薄弱为切入点,获得最大程度的认同感,“边沿
软化”法促进核心矛盾的缓解。
第三步违法必究,强化法治严肃性,树典型立形象。违法建设的处置,最忌流于形式,限于表面,要加强对劝说后未拆除违建、征迁区域内和影响重点工程建设的违法建筑的依法拆除,强化依法办案的必要性,查处过程中做到违法必纠,凡是辖区内不具备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施工许可证的,无论什么情况和背景,一律确定为调查对象。
第四步部门协作,强化工作意识,真正践行“四敢一不怕”精神。“三改一拆”并非一个部门的工作职责,应当加强部门间的合作,强化信息互通平台,落实责任负责制,责任到人,完善问责纠正机制,强化作风建设。
第五步多种渠道 健全群众违法建筑投诉举报处理机制。进一步加强与街道各部门的联动,对于违法建筑投诉举报交办单采取“接听、分派、快速出击、现场处理”的反应机制,热情接待来访群众,积极做到 “有报必接,有查必果”,同时发动群众监督,对举报违法建筑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切实提高城区违建查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