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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镇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矿山镇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第一篇:矿山镇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矿山镇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一、总则

(一)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矿山镇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二)本镇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和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社会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均需遵守本制度。

(三)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原则,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镇政府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保障安全生产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四)安全生产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镇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镇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有关单位(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五)镇政府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推广安全生产管理先进经验和技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对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一岗双责”制度

(一)党政主要领导是本镇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镇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是本镇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对本镇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

(三)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分管责任。

三、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机构,明确责任人,各村委会(社区)、镇属各有关单位(部门)、各企业都要建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即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行政主要领导或法人代表担任,并落实安全生产专(兼)职人员。

(二)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镇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分析、部署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协调本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议实行签到和记录。

每季度由镇人民政府主持召开一次本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总结前一阶段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形势,研究对策,提出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文件、指示精神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会议实行签到和记录。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专项大检查。

四、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机构,明确责任人,各村委会(社区)、镇属各单位(部门)、各企业,都要建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行政主要领导或法人代表担任,并逐级、分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各村委会(社区)、镇属各单位(部门)、各企业,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镇安监站每季度安全生产例会上向镇安委会汇报本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五、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年初镇党委、政府分别与各村委会(社区)、镇属各有关单位(部门)、各企业按上级有关要求签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状)。

(二)各村委会(社区)、镇属各有关单位(部门)、各企业,依照上级下达的年度目标,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制定本单位(部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确保年度目标的完成。

(三)各村委会(社区)、镇属各有关单位(部门)、各企业,对上级下达的目标进行量化,并层层分解,签定目标责任书(状),切实把职责和责任落实到基层、业主、人头。

(四)各村委会(社区)、镇属各有关单位(部门)、各企业对举报和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必须迅速制定整改方案,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经费,按要求及规定标准落实整改,凡未采取措施落实整改的,对责任单位领导及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并限期落实整改。

(五)各村委会(社区)、镇属各有关单位(部门)、各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指导,制定考核细则,实施严格考核,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六)对年度内发生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纳入镇党委、政府总目标考核分值中扣分计算。凡发生事故的单位,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分别给予2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

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一)镇政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和业务学习,集中对各村委会(社区)、镇属各单位(部门)干部职工、企业有关管理人员、驾驶员、业主及各类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培训。

(二)各村委会(社区)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居民、群众的安全生产工作宣传、培训。

(三)各中、小学校对职工及学生的安全学习教育,每学期不得少于10个学时。

(四)各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在抓好安全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全体职工的集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4次。

(五)对学习教育培训的内容、时间、人员的核实,以记录、登记、签到为准,凡因未落实学习教育培训内容、时间、人员,酿成伤亡事故的,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管理制度《矿山镇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一)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广泛开展查隐患、堵漏洞、保安全,形成人人、处处、事事讲安全的社会氛围。

(二)各村委会(社区)、镇属各单位(部门)、各企业,有职责和义务对所属范围内的安全有组织地进行经常性地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为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生产及经营活动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

(三)镇政府要结合实际,每季度对所属单位开展一次集中安全大检查,同时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场所开展定期不定期的抽查、督查和检查。

(四)凡对自查、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要及时组织有关单位(部门)进行整改,并作好记录,并及时上报。

(五)检查中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负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详实记录在案,根据隐患程序,按要求及规定标准提出整改意见,发出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重大危险源或予以关闭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并跟踪落实整改措施。

八、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一)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做到“四定”,即定人员、定项目、定时间、定经费,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相关部门验收备案。

(二)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要采取强制性防护措施,并分别纳入技术措施安排和检查计划内,落实限期整改。

(三)对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发出隐患限期整改指令书,限期进行整改,因拖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要按规定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四)对个别重大隐患,因多方原因暂时不能整改的,要及时上报,争取上级部门的帮助尽快解决。

(五)凡不按要求及规定标准落实隐患整改任务的村委会(社区)、单位(部门)、企业,因此而酿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九、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一)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镇政府在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救援,有关单位(部门)必须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配合救援,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凡发生死亡事故,镇分管领导、有关单位(部门)领导要亲自组织事故现场抢救。

(三)镇政府负责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每年组织演练,逐步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四)各村委会(社区)、各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镇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镇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安委会成员单位(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工作。

(六)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各村委会(社区)、各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认真调查,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时限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同时,及时安抚受害者家属,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确保社会稳定。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支持和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事故现场,提供一切可能的便利条件。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查处。

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向镇党政办和镇安监站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镇党政办和安监站报告。

(二)逐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三)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四)事故报告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五)镇安委会有关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六)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尝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七)对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有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以及无正当理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制度

(一)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依法按规定如实上报各类事故。

(二)未发生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三)发生一般死亡事故和重特大伤亡事故,有关人员、单位(部门)要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组成的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四)事故调查组成员的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特长;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2.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五)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六)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情况后,若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的责任者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申请上级有关职能部门裁决。

(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十二、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制度

(一)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部门负责处理。

(二)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发现事故隐患而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而导致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对直接责任人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调查、处理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发生各类事故,各职能部门和责任部门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六)事故处理中对事故责任者必须坚持原则,按章办事,不能以经济处罚代替纪律处罚;以纪律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七)事故发生后,各职能部门要分工整理,建立事故档案,如事故现场检查记录、旁证材料、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仪表记录、调查材料、会议记录、登记表及事故报告书等。

(八)一般事故处理应在90天内结案;重、特大事故处理应在180天内结案。

十三、安全生产警示告诫制度

(一)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本辖区安全生产状况对事故发生的村委会(社区)、单位(部门)、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及业主实行安全生产警示告诫。

(二)凡发生一般伤亡、中毒、消防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一律进行书面告诫。

(三)对村委会(社区)、单位(部门)、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及业主主要负责人,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不按要求及规定标准落实整改措施的,一律进行书面告诫。

(四)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而又不按规定整改的,一律进行安全生产告诫。

(五)凡被警示和书面告诫的村委会(社区)、单位(部门)、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及业主,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分析原因,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切实防止或减少事故的发生。

(六)凡被警示和书面告诫的村委会(社区)、单位(部门)、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及业主单位要在收到告诫通知书后l0日内,书面向镇政府和镇安监站报告警示、告诫整改计划和整改落实情况。

十四、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制度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治理整顿及恢复生产验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坚决打击一切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镇属各有关单位(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在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全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责任制度。

1.按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镇政府在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本行政区域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及整改活动。

2.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镇属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部门)每季度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本部门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及整改工作。

3.按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生产企业每月至少要开展一次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及整改活动。

4.对排查出来的各种事故隐患,必须落实整治、整改单位,指定整治、整改责任人限期整治、整改,每月1-3日前上报镇安监站。

第二篇:东关镇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东关镇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一、镇安委会工作制度

1、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由安委会主任主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负责人汇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主任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由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

2、每月对安委会成员单位开展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抽检,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到位;

3、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经费的筹集和落实;

4、负责协调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上的困难和问题。

二、安监员工作制度

1、带头学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和办法;

2、熟练掌握行政执法程序和业务知识,做到公正执法,依法行政;

3、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严禁“三乱”行为和吃拿卡要。

三、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1、镇党委、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全镇安全生产工作会;-1-

2、镇安委会、镇直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单位、村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以上例会。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各村委会每月对所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行业开展一次以上安全生产检查;

2、镇直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单位每月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不得低于2次;

3、派出所对镇村道路路面巡查及执法检查每月不少于15个工作日;

4、镇政府每季度对重点安全生产领域开展一次安全检查。

五、隐患排查整改销号及重大危险源登记制度

1、各村委会、镇直各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单位每月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进行登记,下发限期隐患整改通知,并将隐患整改情况及时上报镇安监站;

2、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依法给予处罚,对下发的限期整改通知到期后要及时验收,隐患整改结束后要下发隐患整改销号通知;

3、各村委会、镇安监站要对辖区内的加油站、液化气站等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企业,坚持每月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治,对证

照手续不齐或无证生产经营的行为要从严查处。

六、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制度

1、认真宣传上级党委政府在抓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一些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上的一些先进典型和经验、监管部门及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履职尽责的先进事迹;

2、镇安监办及从事新闻宣传工作的部门每年向报刊、新闻网站投稿不低于10篇,用稿不低于5篇。

3、镇直相关部门、有条件的村委会每年向报刊、新闻网站投稿不低于5篇,用稿不低于3篇。

4、镇广播电视服务中心每年在县电视台要完成5次以上电视报道。

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派出所牵头、安监站协助,每年对爆破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2、国土资源所负责,每年对非煤矿山业主及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3、派出所负责,每年组织司机开展一次交通法规教育培训;

4、安监站负责,每年对烟花爆竹业主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5、工商所负责,每年对食品生产、经营业及相关单位

业主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6、林业站负责,每年对护林员、林场负责人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7、供电所负责,每年对农村电工开展一次安全用电教育培训;

8、相关部门牵头,每年对有关领域(行业)的业主、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八、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1、生产经营单位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将事故发生基本情况向镇政府上报,同时向所在村委会报告;

2、村委会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内必须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主要原因上报镇政府;

3、镇直相关部门在事故发生1小时之内,将事故情况向镇政府上报;

4、镇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相关程序向县委办信息科、县政府办信息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九、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1、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档案归档整理工作,每年12月份为安全生产档案整理时间,镇安监站必须在每年12月份之前将有关安全生产档案整理成册;

2、认真加强安全生产档案管理,镇安监办为安全生产

档案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全镇安全生产档案的保管,不得丢失;

3、安全生产档案的查阅和提取,必须经安监办主任允许,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随意查阅安全生产档案;

4、安全生产档案保管年限比照其他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十、安全值班制度

1、严格实行24小时安全值班制度,各单位要明确值班人员、值班场所,配备值班电话;

2、值班人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若通讯不畅将依规追究单位负责人及值班人员责任;

3、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值班人员不能处理的重大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4、严格履行值班交接手续,值班人员当日不能解决的事宜,在值班记录册上要注明情况,并向接班人员移交清楚;

5、镇政府机关、派出所等重要单位值班人员必须在值班室值班,不得将值班电话呼叫转移。

十一、安全生产述职报告制度

1、镇安委会主要成员单位负责人,村委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述职对象;

2、镇安委会每年进行两次以上的安全生产工作述职;

3、每年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民主测评活动,由各村委会、镇直各单位对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工作进行一次民主测评。对在民主测评中特别差的单位,由镇党委政府对其进行谈话。

十二、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检查制度

1、各村委会要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承担检查、整改、上报、协助管理的责任。

2、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所负责的行业(领域)加强日常监管。

3、镇纪委、监察部门每年要对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在安全生产监管中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

第三篇:信陵镇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信陵镇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30日

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根据巴办文〔2008〕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一、镇安委会工作制度

1、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由安委会主任主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负责人汇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主任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由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

2、每月对安委会成员单位开展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抽检,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到位;

3、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经费的筹集和落实;

4、负责协调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上的困难和问题。

二、安监员工作制度

1、带头学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和办法;

2、熟练掌握行政执法程序和业务知识,做到公正执法,依法行政;

3、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严禁“三乱”行为和吃拿卡要。

三、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1、镇党委、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全镇安全生产工作会;

2、镇安委会、镇直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单位、村(居)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以上例会。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各村(居)委会每月对所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行业开展一次以上安全生产检查;

2、镇直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单位每月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不得低于2次;

3、派出所对镇村道路路面巡查及执法检查每月不少于15个工作日;

4、镇政府每季度对重点安全生产领域开展一次安全检查。

五、隐患排查整改销号及重大危险源登记制度

1、各村(居)委会、镇直各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单位每月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进行登记,下发限期隐患整改通知,并将隐患整改情况及时上报镇安监办;

2、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依法给予处罚,对下发的限期整改通知到期后要及时验收,隐患整改结束后要下发隐患整改销号通知;

3、各村(居)委会、镇安监办要对辖区内的加油站、液化气站等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企业,坚持每月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治,对证照手续不齐或无证生产经营的行为要从严查处。

六、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制度

1、认真宣传上级党委政府在抓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一些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上的一些先进典型和经验、监管部门及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履职尽责的先进事迹;

2、镇安监办及从事新闻宣传工作的部门每年向报刊、新闻网站投稿不低于10篇,用稿不低于5篇。

3、镇直相关部门、有条件的村(居)委会每年向报刊、新闻网站投稿不低于5篇,用稿不低于3篇。

4、镇广播电视服务中心每年在县电视台要完成5次以上电视报道。

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公安派出所牵头、安监办协助,每年对爆破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2、国土资源所负责,每年对非煤矿山业主及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3、派出所负责,每年组织司机开展一次交通法规教育培训;

4、安监办负责,每年对烟花爆竹业主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5、工商分局负责,每年对食品生产、经营业及相关单位业主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6、林业站负责,每年对护林员、林场负责人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7、供电所负责,每年对农村电工开展一次安全用电教育培训;

8、相关部门牵头,每年对有关领域(行业)的业主、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八、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1、生产经营单位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将事故发生基本情况向镇政府上报,同时向所在村(居)委会报告;

2、村(居)委会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内必须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主要原因上报镇政府;

3、镇直相关部门在事故发生1小时之内,将事故情况向镇政府上报;

4、镇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相关程序向县委办信息科、县政府办信息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九、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1、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档案归档整理工作,每年12月份为安全生产档案整理时间,镇安监办必须在每年12月份之前将有关安全生产档案整理成册;

2、认真加强安全生产档案管理,镇安监办为安全生产档案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全镇安全生产档案的保管,不得丢失;

3、安全生产档案的查阅和提取,必须经安监办主任允许,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随意查阅安全生产档案;

4、安全生产档案保管年限比照其他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十、安全值班制度

1、严格实行24小时安全值班制度,各单位要明确值班人员、值班场所,配备值班电话;

2、值班人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若通讯不畅将依规追究单位负责人及值班人员责任;

3、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值班人员不能处理的重大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4、严格履行值班交接手续,值班人员当日不能解决的事宜,在值班记录册上要注明情况,并向接班人员移交清楚;

5、镇政府机关、派出所等重要单位值班人员必须在值班室值班,不得将值班电话呼叫转移。

十一、安全生产述职报告制度

1、镇安委会主要成员单位负责人,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述职对象;

2、镇安委会每年进行两次以上的安全生产工作述职;

3、每年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民主测评活动,由各村(居)委会、镇直各单位对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工作进行一次民主测评。对在民主测评中特别差的单位,由镇党委政府对其进行谈话。

十二、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检查制度

1、各村(居)委会要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承担检查、整改、上报、协助管理的责任。

2、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所负责的行业(领域)加强日常监管。

3、镇纪委、监察部门每年要对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在安全生产监管中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

第四篇:矿山安全生产合同书

安全生产合同书(附件一)

甲方:

乙方:

乙方在取得甲方在贵州省黔东南洲凯里市龙场镇鸿鑫煤矿(包括以后扩建项目)矿山开采总承包施工任务,在《矿山开采工程合同》中,双方就有关事宜明确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为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经双方协商,就该项目开采工程所涉及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签订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和国家《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双方签订的《矿山开采工程合同》中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条款。

二、双方职责

A、甲方职责:

1、认真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坚持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2、定期对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学习、掌握中央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具体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矿山开采过程中。

3、定期对乙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1-

对发现的各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行为立即制止,解决和排除其隐患。有权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行为提出相应整改意见。对违章行为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和停工整顿。

4、定期对乙方施工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5、如甲方管理人员及监理指挥不当所造成的损失同,由甲方负责。所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B:乙方职责:

1、全体施工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掌握国家《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及相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宣传、教育和学习,增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员的意识。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应急处理机制;配备专职和兼职安全管理员。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有措施的开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活动。

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从分管项目实施的主管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和临时雇佣的民工,均必须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每一个施工现场岗位,必须要有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制度和措施。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4、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现场设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机构人员,应按施工人员的3%-6%配备专职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治安保卫和预防相应事故发生。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相关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5、杜绝和控制与本工程无关的社会闲杂人员、不法分子进入施工现场;禁止打架斗殴;禁止持有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凡出现有以上情况的,一经查实,除国家公安等执法部门按法律法规予以追究外,甲方有权对乙方以上行为处以1至5万元的罚款。罚款将在保证金或工程进度款中直接划扣,无需乙方同意。

6、保证在无理的情况不得有任何形式的聚众闹事、围攻甲方办事机关和工作人员;不得有任何形势的阻挠、阻止工程项目的正常施工作业。凡出现上述情况的,乙方自愿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应损失。甲方有权对乙方以上行为处以1至5万元的罚款。罚款将在工程(进度)款中直接划扣,无需乙方同意。

7、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人员,必须要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学习,熟知和掌握并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机械作业、焊接、机动车驾驶、爆破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和本工种《职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8、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炸药、雷管、油库)除按专职管理部门规定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和掌握消防、防爆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

类的爆炸物给予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行为。违者甲方有权对责任人(单位)处以1-5万元的罚款。罚款交甲方财务直接划扣。无需责任人(单位)同意。

9、炸药及雷管必须有专人进行管理,炸药库的设置要按相关规定进行设置,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使用炸药要在安全人员的指导下使用。、10、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对进入现场的机械设备及人员进行保险。

11、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2、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采取积极措施处理事故;如果发生人员受伤或轻微安全事故,应立即送往就近的医院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负责;如果发生死亡或严重、特大安全事故,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杜绝对安全事故隐瞒、虚报。如有此类情况的发生,甲方将会同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A、甲方违约:

承担造成事故的相应责任

B、乙方违约:

1、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经济损失。

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甲方有权终止所有合同。追究乙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应损失。由乙方负责。

四、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有特殊情况或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须事先电话或传真告知对方,达成共识,签定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四份,合同双方各执两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结束后失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代表:代表:

二0一0年月日

第五篇:矿山安全生产协议书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

甲方:云南立信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温州市云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强化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促进安全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结合甲乙双方生产经营实际,在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共同协商,在柳树坪探矿期间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安全生产协议:

 甲方责任

 甲方负责对该矿山公路的日常维护,如发生自然灾害阻塞交通道路时,由双方共同疏通道路。

 甲方负责办理矿山探矿期间所需的一切手续和证照、负责供给乙方所需炸材。

 在矿山道路危险路段,应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甲方负责协调处理矿山周边群众的矛盾纠纷。

 甲方有权 对乙方探矿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通知,要求限期整改。

 乙方责任

 乙方必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措施、安全应急预案和安全教育培训等制度。

 乙方必须遵守坑道作业规程,根据地质情况架设箱木支护,并注意日常维修。

 乙方严格出入坑道作业登记制度,做好交接班登记,注意痕迹管理。

 乙方必须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爆破器材、持证上岗、爆破前认真检查作业环境,如有无冒顶、危石、损坏支护等。

 坑道内严禁积水,注意排放,同时完善好通风设施,加强用电管理。

 进入坑道作业,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若违章作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赔偿金、行政罚款及抢险施救费全由乙方自行承担。

 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 此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云南立信矿业有限公司(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温州市云峰建设有限公司(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

乙方项目负责人签字: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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