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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登记制度

事故报告登记制度



第一篇:事故报告登记制度

事故报告登记制度

为了建立一个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经发生的事故,尽可能地开展事故调查,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类事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范围内的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遵守科学的原则。

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或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工作。

4、事故报告规定

1)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企业、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2)发生轻伤事故,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

3)发生火灾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和打电话119报警,同时采取急救措施。

4)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火灾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企业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5、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调查处理人员没到现场前,企业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确实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6、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事故处理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一般按以下要求进行:

1)轻伤事故及一般事故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调查处理。

2)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调查处理,并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死亡事故根据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4)对已经结束的事故处理结果,应组织学习吸取教训,达到事故预防的目的。

5)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致造成事故的,按照国家及企业有关规定对负责人和事故责任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工伤认定及上报

事故企业填报《伤亡事故报告单》后,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填写材料上报企业领导,由企业领导上报审批。

第二篇: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制度

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制度

一、发生差错事故时,当事的义务人员应立即向组长汇报,班组长根据差错事故性质,逐级向上级汇报,不可隐瞒。

二、对造成差错事故的直接负责者,应根据其差错事故等级,情节轻重、认识态度和一贯表现,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给予处分。

三、严重差错在科内书面检查,并在适当范围批评帮助,报医务科、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由本人在一周内认真写出书面检查,并在科内接受批评帮助,报医务科由医务科填写事故登记表。

四、各科室内均均建立差错事故等级制度,每月将本科发生的医疗事故、差错如实登记,组织科内全体同志认真讨论,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总结经验,提出预防差错,事故发生的具体措施。

第三篇:三、事故报告登记制度

事故报告登记制度

1 目的与范围

1.1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发生,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1.2 本制度规定了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处理和管理。

1.3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式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包括招用的临时农民工)等。

2 总则

2.1 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预防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处理意见。

2.2 工伤事故的认定

2.2.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①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 ④ ⑤ ⑥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2.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①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④ 职工符合(1)、(2)情形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符合(3)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2.3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①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② 醉酒导致伤亡; ③ 自残或者自杀的。

2.3 工伤事故的分类

2.3.1 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2.3.2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作为重伤处理:

① 经医生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② 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③ 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④ 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⑤ 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⑥ 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两节或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展的残废可能的;

⑦ 肢部伤害: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和残废可能的;

⑧ 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2.3.3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

2.3.4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2.3.5 职业病;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它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2.3.6 未遂事故:指发生了事故但没有出现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3 职责

3.1 安技部是工伤事故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结案工作。

3.2 人事部负责组织工伤评残、工伤保险和工伤能力鉴定的工作。

3.3 保卫部负责事故的应急准备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3.4 其它单位负责事故及时报告、救治伤员、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配合事故调查等工作。

4 事故的紧急处理和上报

4.1 紧急处理器

4.1.1 发生事故的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拨打医疗机构急救电话或者派专人护送伤员到医疗机构进行紧急处置,急救过程中应听从医护人员的安排,配合组织抢救。

4.1.2 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需要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进行拍照、做出标志和详细记录,并绘出事故现场图。同时采取措施,稳定职工的情绪。

4.2 报告

4.2.1 发生轻伤或重伤事故,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的人员要立即直接或靛级报告单位领导及安技部,并于48小时内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经审批后,两份与医生诊断证明一并存档,一份退回原单位保管。

4.2.2 发生死亡事故及三人以上(含三人)重伤事故,单位领导及安技部要立即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同时立即将事故概况上报政府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会。

4.3 单位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 事故的调查处理器

5.1 事故的调查程序员

5.1.1 未遂事故由车间于24小时内,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分析会,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于10天内填写事故报表。

5.1.2 轻伤事故由安技部于24小时内,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分析会,查明原因、提出防施和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于10天内填写事故报表。

5.1.3 重伤事故及一次三人以上轻伤事故(含三人)由企业主管领导组织安技部、工会、纪委、人力资源部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重伤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及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于15天内写出《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上报有关部门。

5.1.4 死亡事故、一次三人以上重伤事故(含三人)由政府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安技部及有关单位协助配合调查,以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5.1.5 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5.2 事故调查点

5.2.1 物证搜集

① 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② 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③ 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④ 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5.2.2 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① 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

② 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

③ 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④ 受害人的受伤部位和程度。

⑤ 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

⑥ 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5.2.3 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① 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

② 使用的材料在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施与分析。

③ 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④ 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

⑤ 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神经质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⑥ 出事前受害人或肇事者的健康状况。

⑦ 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5.2.4 证人材料搜集

5.2.5 现场摄影

① 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② 可能被消除或残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的伤痕、为火灾引起损害的照片、冒顶下落物的空间等。

③ 事故现场全貌。

④ 利用摄影或录像,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5.3 事故分析要点

事故原因的确定是在调查取得大量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的。事故原因分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5.3.1直接原因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机械、物质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5.3.1.1不安全行为包括:

① 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② 造成安全装置失效。③ 使用不安全设备。④ 以手代替工具操作。⑤ 物体存放不当。⑥ 冒险进入危险场所。⑦ ⑧ ⑨ ⑩ 攀、坐不安全位置。

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分散注意力。未用个人防护用品。对易燃、易爆物处理不当。

5.3.1.2不安全状态包括:

① 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② 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③ 个人防护品用具,如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④ 生产场地不良。

5.3.2间接原因

① 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如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② 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得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③ 劳动组织不合理。

④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性错误。⑤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操作规程不健全。

⑥ 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⑦ 其他。

分析事故的时候,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言主次,进行责任分析。

5.4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5.4.1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5.4.2事故经过。5.4.3事故原因。

5.4.4事故的责任分析。

5.4.5事故性质和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意见。5.4.6事故教训和今后的防范措施。

5.4.7今后需进一步研究院的课题(如对规程、制度等的修改意见)。5.4.8 附件、技术鉴定、笔录、图纸、照片等。

5.5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期间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6事故管理

6.1事故调查后,由车间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伤亡事故预防措施反馈表》和《伤亡事故处理反馈表》,经安技部审核同意后,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与《事故报告》和《伤亡事故经济损失分析报告》一同归档。6.2受伤者凭《伤亡事故登记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6.3安技部根据事故情况,将工伤事故情况及时通报企业各单位。

6.4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事故,由伤者所在单位统计上报,安技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6.5实习生、外单位职工、参加学习人员等发生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所在单位调查、统计、报告,并在《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中作表外统计说明。

6.6因工负伤职工调动工作,由安技部出具证明或复制一份《伤亡事故登记表》给接受单位。因工负伤职工退休所需工伤证明,由所在单位复制一份《伤亡事故年报表》交人力资源部,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6.7各车间、科室按规定定期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职工伤亡事故年报表》。

7考核

7.1对于重视安全生产,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事故发生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企业有关奖惩规定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7.2对因忽视安全生产,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规程,违章作业、不遵守劳动纪律,工作不负责任或者发现事故隐患而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者,按考核规定执行。

7.3对发生工伤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责任单位及责任者,一经查出,除按规定罚款外,还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四篇: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1、建立差错、事故登记本,及时登记发生差错事故的经过、原因、后果。

2、发生差错事故后,部主任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或消除因此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同时将其发生经过、原因及处理意见书面上报。遇重大事故需立即报告院长。

3、发生严重差错或事故的各种有关记录、检验报告及造成事故的药品、器械均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销毁,并保留病人的标本,以备鉴定。

4、差错事故发生后,按其性质与情节分别组织本部或全院有关人员进行分析,提高认识,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并确定事故性质。

5、发生差错事故后如不按规定报告,有意隐瞒,事后经领导或他人发现时按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6、为了弄清事实真相,应注意倾听当事人的意见,讨论时吸收当事人参加,允许其发表意见,决定处分前应做针对性的思想教育工作,以达到教育目的。

7、医疗部和护理部负责人分析差错、事故的原因,并提出防范措施。护理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1.各科室建立差错、事故登记本,由本人或他人发现后及时登记,查找发生差错、事故的原因、经过、后果等,及时组织讨论与总结。

2.发生差错要及时上报护士长和护理部;一旦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科主任和上级有关部门,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或消除由于差错事故造成的不良后果。

3.发生严重差错事故后,应及时指定专人对各种有关记录及造成差错事故的药品、器械等做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销毁。

4.差错事故发生后,按其性质与情节,分别组织全科和全院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分析,以提高认识,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

5.发生差错、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如不按规定报告(发生后立即向医务处、护理部汇报并填写报告表),有意隐瞒,事后经领导或其他人发现时,须按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6.为了弄清事实真相,应注意倾听当事人的意见,讨论时应允许本人参加。

7.护理部或护士长应定期组织护理人员分析差错事故发生的原因,并提出防范措施。

第五篇: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制度

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1.科室建立差错、事故登记本,及时登记发生差错、事故的经过、原因、后果,科室负责人及时组织讨论与总结。

2.发生差错事故后,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或消除由于差错事故造成的不良后果。

3.发生或发现医疗差错事故,又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向医务科报告,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如实向院长报告,并向患者解释。

4.科室应按市卫生局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及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及时报告。

5.发生严重差错或事故的各种有关记录,检验报告及造成事故的药品、器械等均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销毁,并保留病人的标本以备鉴定。

6.差错、事故发生,按其性质与情节,由科室或医务科组织全科或全院有关人员进行讨论,以提高认识,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并确定事故性质,提出处理意见。

7.发生差错、事故的个人,有向科室报告经过的义务,如不按规定报告,有意隐瞒,事后经领导或他人发现,须按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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