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增值税发票认定各地做法
一、综合结论:
增值税发票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存在合同关系或已履行标的物交付义务或支付货款的证据直接予以认定。因为开票与交货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的法律调整,开具增值税发票是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来实施的,是其缴税的凭证。而交货则是依据平等主体所签订的合同来操作的,受《合同法》调整。卖方出票和买方抵扣事实仅应对买卖双方是否履行交付义务起到间接证明的证据作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作为买卖合同的交付凭证应根据交易习惯或实际交易情况予以分析认定。
二、简要论证
(以下两段,引自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徐德林《增值税发票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买卖合同关系的依据》一文)—
1、法院在审理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买卖合同交付证据的案件过程中,原则上虽不宜将其作为买卖合同相对方履行交付义务的直接证据予以采信,但也不宜轻易否认其作为间接证据所具有的证明效力,只有经审理查明与事实明显不符或当事人争议较大,且无相关证据相佐证时方可予以排除。在审判实践中绝非所有案件均不能采信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相对方已实际履行给付义务的交付凭证,审理中应注意结合当事人争议焦点和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仅要求其完成提供形式证据的责任,还要求其所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使之所提交的证据达到足以证明其主张事实的标准,从而才能判断应否支持当事人提出的诉请。审判中的下列情况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予以采信:
1)、双方当事人对交付或支付本身无异议;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具和抵扣符合双方的交易习惯,且该交易习惯有相关证据证明;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具和抵扣与合同约定或其他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明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交付或给付义务;
4)、与有关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对当事人对与本案有关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的决定或裁判文书相互印证。
2、在买卖等合同关系中,发生纠纷时如果没有合同又没有送货单等书面证据,仅凭已经入账结
扣的增值税发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双方买卖关系成立的依据。在经济交往中,交易双方在达成交易意向时最好要签订书面合同,写清合同金额、产品规格等主要条款。在合同的具体履行过程中,注意收集送货单、接收单或进仓单入库单等书面证据,以免在可能的诉讼中处于被动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三、法院实践——(引自部分省直辖市高级法院有关指导性文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问:增值税发票能否作为付款或者交付货物的证据
答:增值税发票是兼记供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在现实商业交易中,既有先付款后开具发票的情形,也有先开具发票再付款的情形,既存在着先交货后开具发票的情形,也存在着先开具发票后交货的情形,甚至存在着很多代开发票现象,情形不一而足。因此,在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增值税发票一般不能单独作为支付价款的证据;也不能单独作为货物交付的证据。司法实践中,应综合当事人的约定、商业惯例和交易习惯等因素来加以认定。浙江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曾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表示在口头买卖合同中,增值税发票一般情况下可以作为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依据。也许正是因为该会议纪要,浙江省内各法院尤其是各地基层法院,在处理涉及增值税发票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大多参考该会议纪要的精神,支持凭增值税发票主张权利的一方的诉讼请求。
重庆法院:
问:原告要求支付价款,被告抗辩称已支付价款并以原告开具的发票为证据时,应如何确定原被告的举证责任?
答:由于交易的不规范,实践中常有“先开发票后付款”的情况并容易产生纠纷。处理此类案件: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故被告应对是否支付价款负举证责任。
第二,在一般情况下被告出示的发票应认定为已支付价款的证据。根据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条,“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
款凭证”,因此在被告出具发票后,一般情况下其证明责任已足,是否付款的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则转移至原告。
第三,原告如果仅以“先开票后付款”反驳而没有其他证据,其请求则难以得到支持,如原告从双方的交易惯例、双方的往来帐目、银行帐户等方面进行证明,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被告并未付款,也可以确认其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增值税发票证明力的相关问题
1、在买受人否认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关系的情况下,增值税发票能否单独作为认定双方买卖关系存在的依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是买卖双方的结算凭证,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的情况下,并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关系。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记载有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还标明了单价和金额,一旦买受人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抵扣,本身就是对双方买卖关系的一种自认。因此,出卖人如果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买受人抵扣税款的证明文件,该证据就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相互印证,在买受人不能提供充分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2条第1款规定,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关系。
2、在买受人抗辩未收到货物而无付款义务的情况下,仅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和税务机关出具的买受人抵扣税款的证明文件,能否作为认定出卖人已履行了交货义务的依据?
买受人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虽然与收到对方货物之间有相当的联系,但还不具有绝对的、必然的对应关系。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应当遵循严格的财务纪律,买受人已经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其财物帐册上应有相应的记录和财务凭证。因此,出卖人提供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务机关出具的买受人抵扣税款的证明文件,买受人在其有能力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申报抵扣的合理理由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的规定,推定出卖人已经履行了交货义务。
法院应当要求出卖人,对仅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务机关出具的买受人抵扣税款的证明文件的情况做出合理解释,并审查其合理性。同时,要尽量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3、在出卖人要求买受人支付货款的情况下,仅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务机关出具的买受人抵扣税款的证明文件,能否证明买受人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
在买卖合同中,因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的全面性,它就具有了确定最终应付货款准确数额的作用。一般情况下,在交付货物的同时,或者在交付货物后,最迟在结算之前,由出卖人向买受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受人再依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确定的货款数额进行结算。故仅有出卖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有税务机关出具的买受人抵扣税款的证明文件,也不足以证明买受人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但是根据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交易习惯和合同约定,是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付款凭证的,可以认定买受人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
法院应当要求出卖人,对仅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务机关出具的买受人抵扣税款的证明文件的情况做出合理解释,并审查其合理性。同时,要尽量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4、买受人支付货款后,出卖人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买受人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出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法院是否应予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6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10条的规定,出卖人给付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法定义务,是出卖人必须履行买卖合同的从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主要区别之一,就是从给付义务与主给付义务联系更为密切,其存在的目的就在于补助主给付的功能,而随附义务是辅佐实现给付义务的。在买卖合同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提供与出卖人的主给付义务—交货,关系最为密切,事关买受人利益的实现。如果出卖人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受人的进项税额一部分就不能抵扣,其权利就受到损害。所以买受人可以单独诉请出卖人履行给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从给付义务,对此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附件—
上海规定-关于当前商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案例-增值税发票作为关键证据使用的证明标准
山东规定-合同纠纷审判实践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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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增值税发票若干情况处理
增值税发票若干情况处理
我公司10月10日去税局代开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已经缴纳,10月20日发现购货方识别号和销售额都写错了,怎么办?
【解答】
根据《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因此,你公司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作废,并重新开具。但如果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跨月,请按照《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有关规定执行。问:企业近期收到一笔返利收入,请问返利收入该开什么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的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对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商业企业不出具发票,应由供货方出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取方凭此红字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同时冲抵当期销售成本。
【问题】
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货物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还没有来得及认证,就发现发票联和抵扣联都丢失了。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公司该如何处理?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办理退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是外贸企业用于申报出口退税与计算退税的主要凭证之一。对于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继续申报出口退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62号),区分两类情况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发票联与抵扣联全部丢失
根据国税函〔2010〕162号文件规定,对于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国税函〔2010〕162号文件首次明确在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情况下,通过认证相符记账联可以作为外贸企业申报并计算出口退税的依据。
二、有发票联但抵扣联丢失
根据国税函〔2010〕162号文件规定,对于外贸企业只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另外,在办理此项业务时,相关企业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以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由90天调整为180天。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发票联)如未认证的,应在规定期限的180天内及时进行认证,并区分两类情况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事宜。
第二,为了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与审核,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只有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的情况下,才能按现行出口退税有关规定,为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办理退税事宜。
【问题】
增值税普通发票冲红应该如何处理?
【解答】
(1)销货方发票未入账、购货方发票也未入账的,销货方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与存根联及其他联次一起粘贴备查即可。
(2)销货方发票已入账、购货方发票未入账的,须收回原发票联,方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开票日期除外),红字发票记账联撕下作为入账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收回的发票联随红字发票存根联装订,以备核查。
(3)购货方发票已入账的,销货方发票不论是否入账,销货方必须取得购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 让证明单》,销货方以购货方出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和红字发票记账联为原始凭证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问题】
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最近拟将部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给其他单位,属于适用简易征收办法征税的情形。请问,我公司应怎样开具发票?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上述规定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应开具普通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的规定,应先将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填入第5栏“按简易 6 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算出的税额填在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常见开错发票的情况和处理办法
1、金额或税额多开或少开,同时购销双方未作账务处理
这种情况,购货方可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商品销售发票即可退回发票联),由销货方重新开正确的发票,销售方将原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加盖“作废”戳 记,粘贴在原存根联后面,注明原因。
2、金额、税额多填,同时一方或双方已作账务处理
(1)销货方已作账务处理,而购货方未作账务处理
可由购货方将原发票联、抵扣联退回销货方、销货方凭以作销货退回处理,然后
重新开具,开票日期填写重新开具的日期,并重新申报纳税。销货方作销货退回处理,可凭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填开相同的红字专用发票,将记账联撕下,作冲
减销项税金的凭证,红字发票联和抵扣联不得取下,将退回的蓝字发票的发票联和抵
扣联,粘贴在红字发票联和抵扣联后面,并在上面注明蓝字,放在红字专用发票记账 联的存放地点。
(2)购销双方均已作账务处理
可由购货方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就其多开的部分差额,可向税务机
关申请办理“销货退回折让”手续,取得红字发票,各自冲减销售金额、销项税金和 进项金额、进项税额。
3、金额、税额少填,同时一方或双方已作账务处理
这种情况,可由销货方按少开的差额,补开一张蓝字专用发票,并在备注栏说明
情况,同时对少开的金额应进行纳税申报。
4、票面填写不符合规定
如开错的专用发票只是票面填写不符合规定,并不影响金额和税额的,无论双方 是否已作账务处理,一律采取换票方式,由购货方将原票退回,销货方重新开具符合
规定的专用发票;开票日期按重新开具的日期填写,并注明“换票重开”字样,退回 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作废”戳记,粘贴在新开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后。在填报“发
票使用手册”时,只填发票号码,在销货金额或购货金额栏注明“换票”字样。
出差误餐补助是否取得发票才能扣除
【问题】
我公司业务人员出差时,填列出差的误餐补助一般都没有发票,对于此项是否一定需要取得餐饮发票才可以扣除?如果没有餐饮发票,是否可以凭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填列报销?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规定中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 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因此,对于企业支付给出差职工的差旅费补贴可以在税前扣除,但要注意合理性的要求。这里支付的差旅费补贴要符合上述“合理工资薪金”的原则,可能一些地区会有标准的要求,也属于合理性的一个判断原则,但并不需要一定取得餐饮业的发票,可凭企业制定的标准及规章制度制表发放。【问题】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符合哪些条件?
【解答】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作废,以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处理,可以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处罚。
【问题】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给客户邮寄过程中丢失,应如何处理?
【解答】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丢失发票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应予以处罚。
第三篇:增值税发票填写
增值税发票拒收证明模板篇1
××××××××××有限公司:
贵公司于××××年××月××日给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为××××××××××,发票号码为××××××××,金额为××××××.××元,税额为××××××.××元,价税合计为××××××.××元。
贵公司开具的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我方认证没有通过,未抵扣,因此我公司拒收此发票。
特此证明!
×××××××××有限公司
××××年××月××日
增值税发票拒收证明模板篇2
XXX公司:
你好!贵公司于200X年X月X日给我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 XXXXX 发票号为NOXXXXXXX价款 元,税额 元,金额 元)有误,现我公司无法认证,现将此笔发票退回你公司.具体情况如下:(写明错误原因及正确开票资料:)特此证明,请速开具正确发票。XXXX公司(在上面盖章)年月日
拒收证明
**有限公司:
因贵公司提供的货物不符合我公司质量要求或者是 因贵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有误等等,特将部分发票退回,具体发票号及金额如下:
票号 金额 税额
合计
拒收单位 ***有限公司
20xx年7月29日
增值税发票拒收证明模板篇3
重庆XXX有限公司:
贵公司于20XX年XX月XX日给我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XX(最好写大写)份,发票代码为XXXXXX(发票左上角),发票号码为:XXXXXX(发票右上角),金额为XXXXX元,税额为XXXXX元,价税合计为XXXX元。贵公司在给我公司开具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将我公司的开票资料误填为:~~~~~正确的XXX应为:~~~ 此份发票不符合我公司的开票要求,故我公司拒收此发票。此发票我公司未进行认证。
特此证明
重庆XXXX有限公司
20xx.10.20
增值税发票拒收证明模板篇4
××××有限公司:
贵公司于××××年×月×日给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为××××11××××,发票号码为00××××××,金额为×××元,税额为×××元,价税合计为××××元。
贵公司在给我公司开具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将货物(劳务)名称误填写为“×××”,正确的货物(劳务)名称应为“×××”。此份发票不符合我公司的开票要求,因此我公司拒收此发票。此份发票我公司未进行认证。
特此证明!
×××××有限公司
××××年×月×日
增值税发票拒收证明模板篇5
XXX公司:
你好!贵公司于200X年X月X日给我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 XXXXX 发票号为NOXXXXXXX价款 元,税额 元,金额 元)有误,现我公司无法认证,现将此笔发票退回你公司.具体情况如下:(写明错误原因及正确开票资料:)
特此证明,请速开具正确发票。
XXXX公司(在上面盖章)
年月日
如何开发票拒收证明
问:跨月增值税专用发票退票,要开红定发票,需要的拒收证明是要购方公司自己开具,还是购方所管辖的税务局开具
答: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应提供如下资料:
1.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对应的蓝字发票。
2.纳税人视不同情形,分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并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 证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第四篇: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我公司财务制度,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增值税发票的定义、分类、开具、取得和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和车间。
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的定义和分类
第四条 增值税发票的定义
增值税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是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所开具的发票,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专用发票。第五条 增值税发票的分类
增值税发票按开具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具体如下: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
第三章 增值税发票的填开
购货单位地址: 购货单位电话:
四、购货单位“纳税人登记号(税务登记号)”栏:
本栏填写购货方税务登记号,共15位: 购货单位税号:
五、购货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栏:
本栏填写购货单位的开户银行名称及其账号。购货单位开户行: 购货单位帐号:
六、“密码区域”栏
本栏为密码栏,密码要清晰,不得压线、错格。
七、“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
本栏填写货物或劳务的名称。如果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品种较多,纳税人可按不同的货物汇总开具专用发票,但应在本栏内注明汇总专用发票。汇总填开专用发票不填写“计量单位”、“数量”和“单价”栏,但必须附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销货清单。
销货清单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销售额应与专用发票栏“金额”栏的数字一致,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没有附销货清单或填写错误的情况,一概返回重开。
八、“规格型号”栏:
十八、“备注”栏:
本栏填写一些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十九、“收款人”、“复核”、“开票人”栏:
以上几栏填写有关人员的姓名。
二十、“销货单位(开票单位)”栏:
本栏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销货单位名称必须与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名称一致。第八条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取得
“增值税普通发票”除“购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可不填写外,其他填开要求和注意事项与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一致。
第五章 增值税发票的管理
第九条 填开增值税发票管理和要求
一、各部门在填写“增值税发票开票申请表”前,应向财务部提供购货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二、若购货单位对开具增值税发票有特殊要求的,各部门业务人员应在“增值税发票开票申请表”中说明情况。第十条 取得增值税发票管理和要求:
第五篇:增值税发票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如果您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提供公司委托您个人采购货物并付款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
委托公司委托上述代理人通过******以下单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并为本公司验货、收货及支付货款。
付款方式为:委托公司以
(现金、转账)方式将货款转至上述代理人的个人银行卡账户,由上述代理人将此款项通过刷卡或网上支付方式向****(**账号:)支付相应货款。代理人的付款行为视为委托公司的行为。
特此授权。
委托公司(盖章):
****年**月**日
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
注:
1、委托公司盖章处须加盖公司公章。委托公司名称、法人代表名字、公司联系电话,公司名称与
公司公章(专用章、个人章、合同章、部门章等均无效)需要一致;
2、****即您下单使用的客户账号;
3、建议提供彩色版本的PDF扫描件或者照片图片JPG档;
4、代理人信息填写完整,代理人需要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