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牛奶不是谁都可以卖的经营婴幼儿奶粉需特别申请
牛奶不是谁都可以卖的经营婴幼儿奶粉需特别申请
出处:时代商报
本报讯 记者丁瑶报道 今年7月底前,我省所有乳制品经营户凡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乳制品项目许可和变更登记的,一律不得经营乳制品;凡在乳制品项目许可和变更登记中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一律不得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
昨日,记者从辽宁省工商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了解到,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在食品流通许可项目中对乳制品进行分类单项审核和管理。在原有项目的基础上,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项目进行调整,增设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或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今后,对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涉及上述新增相关经营项目的,由申请者依法提出申请,由其核发机关按照条件审核,并依法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从2011年4月1日起,凡申请乳制品经营的,一律按照上述规定和要求依法受理、核准和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对已从事乳制品经营的,由其经营者在2011年7月底前主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项目和经营范围。
从2011年8月1日开始,由省级工商局统一部署,市县工商局组织基层工商所集中执法力量,按照监管责任区进行拉网式排查检查,逐户对乳制品经营者进行登记,建立监管档案。凡食品经营者所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没有乳制品标注项目而继续销售乳制品的,或所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没有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项目而继续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一律依法查处。对无证无照经营乳制品的,要依法查处和取缔。
第二篇:婴幼儿配方奶粉经营制度
婴幼儿配方奶粉经营质量管理制度
目 录
一、婴幼儿配方奶粉首营审核管理制度
二、婴幼儿配方奶粉采购质量管理制度
三、婴幼儿配方奶粉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四、婴幼儿配方奶粉储存质量管理制度
五、婴幼儿配方奶粉陈列质量管理制度
六、婴幼儿配方奶粉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制度
七、婴幼儿配方奶粉养护和有效期质量管理制度
八、记录和凭证管理制度
九、收集和查询质量信息管理制度
十、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管理制度
十一、不合格产品和销毁管理制度
十二、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婴幼儿配方奶粉首营审核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药店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婴幼儿食用安全、放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根据国务院提出的“按照严格的药品管理办法监管婴幼儿乳粉质量”和国家9部委联合推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的“试行药店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要求,按照现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食品流通许可条件制定。
第三条 采购婴幼儿配方奶粉前,应对供货商的合法资格进行审核,并建立首营企业档案。供货商应当提供的资料包括: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应有含婴幼儿配方奶粉的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应有含婴幼儿配方奶粉的经营范围)、质量保证协议、法人授权委托书(应注明销售人员身份证号码、委托范围)、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所有资料均需加盖供货商的印章。
供货商应当提供公章和票据的备案样本,并应开具税务发票,付款方式为公对公账户。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索证索票,可以由总部以电子数据共享的形式保存,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 与婴幼儿配方乳粉供货单位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双方质量责任;
(二)供货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资料且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三)供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
(四)产品质量符合产品标准等有关要求;
(五)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符合有关规定;
(六)产品运输的质量保证及责任;
(七)质量保证协议的有效期限;
(八)明确赔偿责任和质量安全责任。
第六条
应对标签中标注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经销企业名称、保质期等信息进行查验;应审核经营现场内发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广告的合法性。
第七条 连锁门店不得自行采购婴幼儿配方奶粉,必须全部由连锁公司总部统一配送。
第八条 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合作企业和产品质量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必要时应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单位和供货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婴幼儿配方奶粉采购质量管理制度
第九条
采购婴幼儿配方奶粉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提出的“按照严格的药品管理办法监管婴幼儿乳粉质量”和国家9部委联合推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家 2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的“试行药店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要求,和现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食品流通许可条件。
第十条 采购计划应以市场需求信息为依据,作到适时、适量、合理,力求不断档、不积压。第十一条 购进婴幼儿配方乳粉前,要对供货商的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进行查验,并建立首营企业及首营品种档案。
第十二条 采购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为国家公布的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厂家(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为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及其品牌、品种名录中收载的品种,名录中没有的,不得采购。
2、有合法票据和批次检验报告单。
3、包装、标签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所有婴幼儿配方奶粉采购都要签订合同,合同要明确质量条款。
婴幼儿配方奶粉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验收员对婴幼儿配方奶粉进行验收时,在对照名录、查验文件资料以及食品标签标识时,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予以拒收或退货,不得验收入库,并同时向质管部报告:不在国家批准的生产企业名录之内的企业生产的;企业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的;无相应批次全项目检验报告(包括法定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和企业自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进口无中文标识的;同一生产企业用同一配方生产的不同品牌的;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以外的其他动物乳和乳制品生产的;距保质期不足12个月的或过期的;包装破损、污染、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损坏的;标签脱落、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的。
第十五条 应当建立完备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记录,进货查验记录必须如实记载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名称、适用的年龄段、生产企业名称(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为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名称)、商标、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数量、价格、进货日期。
第十六条 批次检验报告应随货同行,并存档备查,无同批次检验报告单不得验收入库。
婴幼儿配方奶粉储存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本规范的要求,设立与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条件,实行专区储存、专柜(专区)销售,并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远离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防止与药品、有毒有害等物品的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
第十八条 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包装或标签标识上标明的储存条件要求或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储存、陈列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十九条 仓库应当有以下设施设备:
(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
(二)有相应的采光、照明、通风、避光、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和设施;
(三)自动监测、控制和记录库房温湿度的设备;
(四)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
(五)验收、发货和退货的专用场所;
(六)不合格产品专用存放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条 运输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使用封闭式货物运输工具。
第二十一条 包装破损或标签字迹模糊的婴幼儿配方奶粉,不得出库,并实行先进先出的原则出库。第二十二条 出库时,应当对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销售票据进行复核并按相关规定建立记录。发现以下情况不得出库,并报告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负责人处理:
(一)包装出现破损、污染、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损坏等问题;
(二)标签脱落、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
(三)距保质期不足2个月的;
(四)其他异常情况。
婴幼儿配方奶粉陈列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经营场所应当有以下设施设备:
(一)划定专门区域,专柜陈列和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专区的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与药品区域进行物理隔离,禁止混放混存;在专区内应当设置专柜陈列和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并具有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注所要求的设施设备;
(二)在专柜处显著位置设立专柜(专区)提示牌,专柜(专区)统一名称为“婴幼儿配方乳粉专柜(专区)。营业场所外醒目位置悬挂“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试点药店”标识牌,标识牌的内容为“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试点药店”,并印制行业监督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服务电话;
(三)具有监测、调控和记录温湿度的设备;
(四)具有相应的采光、照明、通风、避光、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和设施,并应避免阳光直射。
婴幼儿配方奶粉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建立销售记录,包括:消费者姓名、联系方式、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商、数量、销售日期、质量状况。消费者信息不应强制获得。
第二十五条 在营业场所公布行业监督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设置顾客意见簿,及时处理顾客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的投诉。
第二十六条 发现已售出婴幼儿配方乳粉有严重质量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追回婴幼儿配方乳粉并做好记录,同时向行业监督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应当协助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并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召回记录。
第二十八条 认真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做到标价签标示齐全,填写准确、规范。
第二十九条 应由经过营养专业知识培训人员负责销售婴幼儿配方奶粉,正确介绍,按婴幼儿年龄段正确销售,不得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夸大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婴幼儿配方奶粉养护和有效期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定期进行卫生检查,保持环境整洁。定期对储存、陈列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外观、包装、有效期等质量状况的检查,并建立养护记录。对发现的包装破损、腐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要立即停止经营、登记造册。距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提前下架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质量可疑或存在质量问题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报告连锁总部质管部,确认为不合格和过期、变质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存放于标志明显的专用场所,并有效隔离,不得销售,采取退市和无害化处理措施,做好销毁记录。
记录和凭证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婴幼儿配方奶粉应凭随货同行单和批次检验报告单验收,验收入库单和原始凭据应按月装订,并保存5年备查。
收集和查询质量信息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质量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l、国家和行业有关质量的政策、法令、法规等;
2、供货单位的人员、设备、制度等管理质量保证能力情况;
3、同行竞争对手的质量管理措施、质量管理水平、质量效益等;
4、企业经营环节中与质量有关的数据、资料、记录、报表、文件等;
5、上级质量监督检查发现的与本企业相关的质量信息;
6、消费者的质量查询,质量反映和质量投诉等。
第三十四条 质管员应积极了解婴幼儿配方奶粉相关质量信息,负责消费者的质量查询、质量投诉处理,并负责收集、汇总、分析。
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质量事故指从奶粉采购到奶粉贮存、流通、使用各环节中各种因素造成影响产品内、外质量指标的后果,或对人体健康会造成危害的结果。
第三十六条 质管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前往现场,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协助各有关部门处理事故做好善后工作。以事故调查为根据,组织人员认真分析,确认事故原因,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十七条 质量事故的处理:
1、事故原因应调查清楚,记录在《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单上;
2、事故应得到妥善处理;
3、事故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以所发生的事故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有总结和培训记录;
4、重大质量事故必须由质量管理员立即(24小时内)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质量事故中出现的不合格奶粉按照不合格产品处理。第三十八条 服务质量投诉处理:
1、顾客对企业服务质量的投诉由企业负责人负责处理;
2、企业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并公布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工作时间内必须有人负责接听投诉电话,处理服务质量投诉事宜;
3、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必须热情接待投诉者,作好投诉记录,不得故意搪塞、推诿;
4、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迅速查明真相,分清责任,作出相应的处理;
5、企业负责人对被投诉者视其性质和影响作出相应的处罚。
不合格产品和销毁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严格控制不合格产品的管理,严防不合格产品售出,确保消费者的利益;质量不合格产品不得配送和销售;凡与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产品,均属不合格产品,包括:
l、内在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
2、外观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
3、包装、标签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4、已到有效期的。
第四十条 在奶粉验收、储存、养护、上柜、销售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药品时,及时填写《产品质量信息反馈表》上报质量管理员并暂停出库或销售。
第四十一条 质量管理员确认为不合格的,保管员将不合格产品集中存放于不合格区。
第四十二条 上级药监部门监督检查、抽验发现不合格品,企业应立即停止销售;同时,将不合格品移入不合格区,做好《不合格品台帐》,等待处理。第四十三条 不合格品应按《不合格品处理程序》的规定进行报损和销毁。
第四十四条 不合格药品的报损、销毁由公司质管部统一负责,其他各岗位不得擅自处理、销毁不合格品。
第四十五条 不合格品的报损由门店店长提出申请,填报《不合格品报损审批表》。
第四十六条 不合格品门店报损后全部退回总部统一销毁,并完善销毁记录(包括销毁药品清单、时间、地点、方法、销毁人等详细记录),特殊情况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在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员的监督下进行。
第四十七条 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制定与采取纠正、预防措施。第四十八条 应认真、及时、规范地做好不合格品的处理、报损和销毁记录,记录应妥善保存至少五年。
第四十九条 质量管理员每季应对不合格品的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提出改进意见,进一部加强各环节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条 明确为不合格品仍继续销售的,应按经营责任制、质量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处罚。
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对环境卫生和人员健康进行控制,确保药品不受污染,营造良好的购物环境,依据《食品安全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五十一条 环境卫生管理:
1、卫生管理责任到人;
2、营业场所应明亮、整洁,每天早晚各做一次清洁,每周一次大扫除;
做到“四无”,即无积水、无垃圾、无烟头、无痰迹,保持环境卫生清洁,无环境污染物;婴幼儿配方奶粉专柜存放,规范有序;
3、保持店堂和库房内清洁卫生,各类药品、用品安置到位,严禁工作人员把生活用品和其他物品带入库房及营业场所;
4、仓库地面平整,门窗结构严密,物流畅通有序;并采取防虫、防鼠措施,无粉尘、无污染物;
5、在岗员工应统一着装,穿戴整洁,言行大方、得体,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五十二条 每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完整的健康体检档案,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精神病、传染病等有碍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工作。
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个人健康档案表》和《员工健康检查汇总表》的建立和管理。
第五十三条 员工必须严格按照当地药品监督管理局所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检查,不得有漏检行为或找人替检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三篇:蒙牛奶收购雅士利进军婴幼儿奶粉领域
蒙牛奶收购雅士利进军婴幼儿奶粉领域
蒙牛奶乳业最近十分“热闹”,蒙牛奶率先并购雅力士后,“国五条”、工信部发布双提方案、九大部委联合发文等一系列政策密集出台,使蒙牛奶乳业成为被关注的焦点。蒙牛奶似乎已习惯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消费者发现,积极投身“引进来”和“走出去”的蒙牛奶正给中国奶业带来两个积极变化。
对自身而言,中粮入股后多元化的蒙牛奶显得更加的开放,越来越多的人把蒙牛奶看作是一个国际化公司。另一方面,蒙牛奶在兼并重组上的小有成就,让同行业看到了甜头也感受到了压力。
蒙牛奶收购雅士利,重点在对产业链进行改善和提升,相信这种长远战略布局,将有助于从源头上改善和提升产品品质。
随着蒙牛奶等乳企海外合作模式的成功,未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乳品企业“走出去”,加快对海外市场的投资布局,将进一步推动中外乳品市场的融合,拉近中国乳业与国际乳业的距离。
从蒙牛奶发展之初,就主打国际牌。蒙牛奶先是引进最基本的成品设备,蒙牛奶又在奶源这一根本资源上打造出国内首个蒙牛奶“牧场联合国”,将欧洲式、美洲式、澳洲式、亚洲式的种草、养牛、挤奶技术集于一体。
蒙牛奶向来与众不同,总喜欢走在行业的前面。蒙牛奶再次用实践证明,其将作为中国乳业的领头羊,带领行业实现重组升级。6月18日,中国乳业最大规模的一次并购案又发生在蒙牛奶身上,以124亿港元的价格将雅士利纳入囊中。这次并购对蒙牛奶来说不仅仅是独领风骚带来的荣誉,更是为整个行业的兼并重组、转型升级做出表率。
在2013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会议上,工信部等9部委联合宣布,将大力推动实施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的兼并重组工作,争取用两年时间培育形成10家年销售收入超过20亿元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将行业集中度提高到70%以上。蒙牛奶总裁孙伊萍也表示:“未来,蒙牛奶将充分发挥雅士利丰富而优秀的婴儿奶粉管理经验,进军婴幼儿奶粉领域,抓住中国奶粉市场的巨大商机,让雅士利成为国际化的婴幼儿奶粉品牌。”
第四篇:药店申请经营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所需具备的条件
药店申请经营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所需具备的条件
药店申请经营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除需具备一般流通许可证申请条件(食品流通许可(变更)申请书、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流通许可证复印件、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健康证复印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食品经营设备及工具清单、食品卫生管理制度、指定(委托)书)外,还应具备以下十个条件:
1、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小组,明确小组各成员之间的工作职责;
2、建立多项食品安全制度(参照十项安全制度);
3、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有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培训记录、培训签到簿、受训人员的学习体会、考核试卷及考核成绩等;
4、登记备案所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品牌名称,生产商、供货商名称及其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合格证明及检验报告;
5、应持有效《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
6、三年内无因经营假冒伪劣药品等商品被有关监管部门予以处罚的记录;
7、具备设置专区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环境、条件和设施,专区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与药品区域进行隔离,禁止混放混存;
8、具有提供食品安全消费专业指导的人员和能力;
9、具备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电子追溯体系建设的设备、设施和条件,安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研发的自律管理软件和终端设备。
10、具备存折或者银行卡复印件。
第五篇: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提供资料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表;
(二)验资报告;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人代表(或者授权负责人)、董事长、经理、分管安全及技术的副经理、部门负责人的职务、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安全管理、抢险抢修和其他作业人员的职称、任职资格证书;
(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
(六)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文件和特种设备、安全及消防设施单项验收文件等资料;管道经营企业还应提供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为其划定的经营区域证明文件;
(七)气源来源证明。供气协议书或供气意向书;
(八)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经营方案,包括企业经营策略、发展规划计划、服务规范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