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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办证纠纷举证指南

商品房买卖合同办证纠纷举证指南



第一篇:商品房买卖合同办证纠纷举证指南

一、出卖人

1、房屋出始登记的大产权证。

2、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收到出卖人递交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及分割小产权证必要材料的收件单。

3、通知买受人可以自行办理产权证书的证据。

二、买受人

1、商品房买卖合同

2、买受人支付购房款的证据

3、出卖人存在未足额缴纳土地出纳金、抵押土地使用权、超规划建设、需要重新进行测绘等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情形的证据

4、买受人依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提交了办证申请等各种必要文件的证据

第二篇: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何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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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何避免纠纷

在实践中通常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都是开发商事先约定好合同内容,以便在购房合同约定中争取主动权。针对这种现象,笔者提醒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注意以下几个环节。

一、认购书及定金

认购书是商品房交易时,购房者交纳一定的定金后而订立的,在约定的时间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文书。认购书中往往约定,如果购房者违约,定金将不予退还。对于定金是否应该退还,有些购房者并不清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如果因对合同条款内容如何约定而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属于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责任,定金应当退还。

二、合同条款约定

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后,为尽早回收资金,事先约定好合同条款后把合同制成一个统一的模板,便通知购房者签订合同,所以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楚合同里的每条手写规定,南京鸿信提醒尤其是对开发商免责条款及补充条款,其中补充条款是合同中没有约定而补充说明的。合同内容应该是双方约定的,如果购房者觉得不满意,千万别草草签字。

三、广告内容约定

每个开发商在推出房产时都作有广告宣传,有些广告内容对购房者是,而对开发商有束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商品房销售广告及宣传资料属于要约邀请,购房者有权要求将相关内容写入合同,对日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非常必要的。

四、规划设计变更

如果开发商在交付房屋后,将原有的景观、绿化等进行拆除改为他用,就会损害购房者的利益,由于合同条款中很少涉及,如果可以,双方协商尽量把相关材料也附到补充条款中。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防范

该《解释》基于加大对商品房买受人作为弱势群体保护力度的初衷,加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责任,扩大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义务范围,同时也扩大了商品房买受人的权利范围,有侧重地对商品房买受人进行了司法救济,其颁布实施对商品房买受人具有十分现实的积极意义。商品房买受人在购买商品房时,可充分利用本司法解释之规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约定完备的合同条款(参照前述内容),尽量使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规范、具体、明确,以避免发生纠纷。为了最大限度地防范纠纷,建议商品房买受人在购房过程中,注意以下几点:

1、购房前应先验看开发商的 “五证”、“两书”,这是法律对销售方的基本要求。“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两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慎交定金,支付定金前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定金处理的充分必要条件,特别应在商品房认购书中明确约定,非买受人原因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应无条件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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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 http://blog.soufun.com/jm3、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前,应要求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详阅其中是否有不公平条款或与自己购房意图不符的条款,如无异议,应要求复印作为认购书附件,以免将来正式签约时就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内容产生不必要的纷争。

4、在商品房认购书中应约定开发商擅自将商品房另售他人的赔偿条款。

5、全面理解开发商的广告宣传,谨防广告宣传的误导,避免为不具法律效力的要约引诱所惑,埋下日后纠纷的引子。

6、对商品房的质量、交房条件、交房期限、购房贷款事宜、基础配套设施、办证期限、办证费用等相关内容,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显示,避免以后开发商推诿扯皮。

7、对开发商的违约情形及赔偿责任,应采取列举的方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详细说明,坚决杜绝模糊性的表述,避免日后产生模棱两可的理解。

商品房是城市家庭中较为昂贵的特殊商品,这种消费应该是一种理性消费。作为理性、成熟的购房者,只有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手段,才能在商品房买卖中避免被动,规避、化解风险,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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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房产律师,吉建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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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办证指南

三、办证指南

1、申领《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须知

一、办理程序:申请→审核→受理→(现场检查)→核发注册证

二、申报材料:

1、《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表》;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注册产品的标准及编制说明(企业自订的标准需经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4、产品全性能自测报告;

5、产品使用说明书;

6、企业产品生产现有资源条件及质量管理能力;

7、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三、材料要求:

1、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复印,列出申报材料目录,制作注明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及申报日期等项目内容的封面;

2、所有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内容完整,用塑料活页夹装订成册;

3、《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县(市)区一式三份。

四、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1800元

2、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连锁门店)须知

一、办理程序:申请→立项材料审核→受理立项申请→现场查勘→同意立项→验收材料审核→受理验收申请→现场审查验收→发证

二、药店的必备条件:

1、面积(使用面积):零售药店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药品仓库。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仓库不少于20平方米。

2、人员:

(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具有药学中专或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药店必须配备质量管理负责人。小型药店应具有药师(中药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大、中型药店应是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必须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3)、药店的药品验收人员、营业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如为初中文化,必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4)、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及医疗器械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成为药店的经营人员。

三、开办药店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立项材料:(1)、申请设置药店的报告;

(2)、《扬州市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请表》;

(3)、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拟在药店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及健康证明;

(5)、拟聘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执业药师为资格证)、身份证、户口簿、健康证明及聘用意向协议;

(6)、拟设置药店位置示意图,房屋产权证或租赁意向协议;(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申请验收材料:

(1)、申请现场验收报告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2)、拟设置药店准确经营地址及示意图。店内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内服药与外用药、剂型或用途分类区位图;

(3)、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注册证书,其执业或从业单位必须与拟设置药店相符;

(4)、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5)、药店员工名册;

(6)、合同期不少于两年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劳动用工合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验收、养护人员及营业员的学历证明和健康证明;(7)、药品储存设施、设备目录;(8)、拟经营品种目录;

(9)、质量管理制度及各类台帐、表格、单据目录。(10)、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四、申报材料的要求:

1、证件、证明等材料须提供原件,经审核后留存复印件;

2、申报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表格须用签字笔填写,列出申报材料目录,并制作署有拟开设药店的名称、申请人和申请日期的封面;

3、材料一式两份,用塑料活页夹装订成册。

五、承诺时限:立项3个工作日;验收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600元

3、申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须知

一、办理程序:申请→查勘→材料审核→受理→现场检查→发证

二、许可条件:

1、企业负责人应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营植入人体和设备类的企业,其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1年以上从事医疗器械工作的实践经验,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经营植入人体的企业,其质量管理负责 人应具有医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经营设备类的企业,其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有2年以上从事医疗器械工作的经验,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经营诊断试剂类的企业,质量管理人员中不少于1人具有医学、药学、化学或生物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质量管理负责人超过法定年龄,应持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能正常工作的证明。

3、应有与经营规模、产品范围相适应的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营植入人体类的企业不少于5人;经营设备类的企业不少于3人;经营隐形眼镜的企业至少应配备1名中级以上验光师或眼科主治医师以上人员。

4、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和维修的工作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营人员不得兼质量验收员。

5、办公、经营场所不应设置在居民住宅区内,其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仓库一般不少于60平方米。经营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的仓库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经营无菌医用材料及敷料的仓库不少于100平方米。

三、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图;

5、房屋租赁协议和产权证复印件;

6、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的身份证、学历或技术职称复印件、个人简历,质量管理负责人未兼职证明;

7、技术人员一览表及学历、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8、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9、检测设备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10、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开办医疗器械专卖店还需提交如下材料:

1、授权单位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注册证复印件(加盖该单位红章);

2、该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复印,列出申报材料目录,并制作署有拟开办企业的名称、地址、申请人和申请日期等内容的封面。材料必须真实、准确,用塑料活页夹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为彩色扫描件。同时将彩色扫描件制成光盘或软盘,或者通过U盘、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

四、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600元

4、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程序

一、许可内容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二、设定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实施细则;

5、《江苏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

三、许可条件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登记事项变更和许可事项变更。

(一)登记事项变更:指企业名称的变更。

(二)许可事项变更: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四、申请材料

申请人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

2、《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3、《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原《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或新《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6、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7、电子版变更材料(通过U盘、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

(二)企业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

2、《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3、《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5、相关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

变更经营地址及仓库地址应提交:

1、经营用房使用证明;

2、平面布局示意图;

3、审查部门现场检查结论;

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

1、个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2、变更后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管理人员变动情况说明;

3、主管部门或董事会然任命(或聘用)文件;

4、学历、职称证书;

5、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变更经营方式应提交:

1、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2、发证机关批复;

3、现场检查结论。

变更经营范围应提交:

1、GSP认证证书;

2、现场检查结论;

3、经营场所、仓库平面布局示意图;

4、质保体系、文件制度目录。

变更隶属单位应提交:

1、上级批文或董事会诀议;

2、新公司章程(指另立章程的企业)

以上材料若是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同时出示原件

6、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7、电子版变更材料(通过U盘、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

五、申请表格及文件领取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江苏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

可向当地药监部门申请领取

六、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江苏省扬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点:扬州市秋雨东路3号

时间:每周一至周五

受理地点:江苏省扬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处,或根据行政许可法便民原则,我局在各县(市、区)设立的业务受理处初审,具体地点在各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监管科。

七、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当地药监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根据申请变更项目进行材料审核或现场验收检查-----发证机关服务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八、许可时限

原发证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变更资料进行审核,变更企业注册地址或仓库地址和经营范围的按申办条件组织现场验收,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药品零售企业依法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后,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

九、材料要求

1、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事项的,必须出具上级法人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书。

2、申报材料应真实、完整,用A4纸打印或复印,加盖公章,按顺序装订成册

3、变更注册地址的,必须填写变更后的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以方便联系。

4、材料一式两份,证件、证明等材料须提供原件,经审核后留存复印件;

十、收费:按有关部门批准收费

十一、受理咨询机构:江苏省扬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处、各县(市、区)药监局综合监管科。

5、《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程序

一、许可内容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

二、设定许可的法律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三、许可条件

符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扬州市开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细则(试行)》要求。

四、申请材料

申请人向江苏省扬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2份;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及原件;(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电子版材料(通过U盘、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

(5)变更企业名称,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6)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供股东决议、人事任免决定和身份证复印件;

(7)变更企业负责人,需提供人事任免决定、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8)变更质量管理人,需提供主管部门或董事会任命(或聘用)文件,新任质量管理人、个人简历、学历和资格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变更后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管理人员变动情况说明;

(9)变更注册地址,需提供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地理位置图及存储条件说明;

(10)变更仓库地址,需提供平面布置图、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仓库设施设备目录(核减仓库的,不需提供本项要求的资料);

(11)变更经营范围,应当同时提交拟经营产品注册证的复印件及相应存储条件说明(核减经营范围的,不需提供本项要求的资料);

(12)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五、申请表格及文件领取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扬州市开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试行)》;

可向当地药监部门申请领取

六、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江苏省扬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点:扬州市秋雨东路3号

时间:每周一至周五

受理地点:江苏省扬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处,或根据行政许可法便民原则,我局在各县(市、区)设立的业务受理处初审,具体地点在各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监管科。

七、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当地药监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根据申请变更项目进行材料审核或现场验收检查-----发证机关服务窗口领取审批结

八、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九、材料要求

1.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事项的,必须出具上级法人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书。

2.变更注册地址的,必须填写变更后的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以方便联系。

3.产品范围按2002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一级目录填写。

4.申报材料应真实、完整,用A4纸打印或复印,加盖公章,按顺序装订成册。

十、收费

按有关部门批准收费

十一、受理咨询机构

咨询:江苏省扬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处、各县(市、区)药监局综合监管科。

第四篇:办证指南

办证指南

宝宝出生前后要办好几个证,准生证、出生证、户口等。去哪儿办,有什么条件,需要

准备哪些材料?我们在这里收集了相关信息,希望能给即将做父母,或已经做父母而正在办理这些证件的提供参考。此外各地的规定会有差异,不一定完全一样。准生证

办证时间:怀孕初期

作用:生育服务证就是我们常说的“准生证”,这可是新生宝宝的第一个证件,所以在刚刚怀上宝宝的时候就应该着手去做了。别以为这张证明可有可无,它可是宝宝降临到这个世界的合法“通行证”哦,之后宝宝的出生、上户口及其它的福利都和它有密切关系!

所需材料:办理证明时应带上户口本(最好是夫妻双方的,如果户口不在一起最好持妈妈的户口本)、双方身份证、夫妻双方的初婚初育证明(可让工作单位或所在居委会开具证明),到街道办事处办理准生证。

其它所需材料:

a.《医疗保险手册》及复印件;

b.定点医院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和妊娠实验化验单(盖生育章);

c.女方1寸免冠照片1张。

出生证

办证时间:产后出院

如何办理:充满期待的10个月终于到达尾声。宝宝即将分娩,准妈妈在入院的时候,医院会要求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为即将到来的宝宝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准备。出生证便是宝宝的第一份人生档案。

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给宝宝取好大名,不然有些医院是不会发放《出生证》的。细节提醒:

*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一定要认真仔细,因为一经填写、打印,就不得更改。

*当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要认真核对。如发现有填写错误时,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出生证》严禁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

*《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的有效法律凭证。要妥善保管。

特别提示: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之前,先要起好宝宝的名字

虽然很多家长从刚怀孕起就开始为宝宝取名了,可不到最后关头总是难以决定。为了顺利拿到宝宝的出生证明,在出院前一定要定下宝宝的名号了。

给宝宝取名的时候,最好不要刻意在字典里翻出某个冷辟的字来。这样,可以避免很多尴尬,不会让别人看了宝宝的名字就问,这个字怎么念?或者干脆就被别人念错。如今登记或报名考试都用电脑信息系统,过分冷僻的字,打字员也许要花费很多精力从字库里寻找,或者电脑里根本找不到这个字,麻烦还真不少呢。

上户口

宝宝出生后,家里就多了一名家庭成员,按照户口管理法,这时应该给宝宝上户口了,使他(她)在法律上正式成为家中一员。

所需材料:申报户口要带齐必要的证明。按目前城乡申报户口的规定和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必须携带的证件有:计划生育部门颁发的准生证、医院签发的出生证、户口簿册。办理程序:到户口所属的派出所户口申报处申报户口时,应详细填写户口申请单,进行户口登记,交纳一定的手续费后,宝宝的大名就添加在户口本上了。

提示:只有在及时申报宝宝的户口后,社会上各种医疗保健才会随之而来,让宝宝享受到应当享受的权利。所以爸爸妈妈千万别忽略了这件事。

独生子女证

添了宝宝后,如果没有“再接再厉”的打算,就可以考虑到当地居委会申请办理独生子女证了。办好证明后,从办证那一天开始到孩子满14周岁为止,家长可以每月领到10元钱的奖励,退休时工资可增加5%(根据各省市的计生条例,独生子女的奖励和发放形式会有地域差异)。

申请流程:

1、居民填写申请表-->

2、单位或居委初审-->

3、计生办审核-->

4、区计生委审批-->

5、发证及奖励

所需材料:

1、原配夫妻:夫妻双方和子女的户籍证明、结婚证明;

2、离婚对象:符合条件一方和子女的户籍证明、离婚证明;

3、丧偶对象:符合条件一方和子女的户籍证明、丧偶的证明;

4、再婚对象:夫妻双方和子女的户籍证明,离婚证明,结婚证明。

预防接种证

预防接种证是儿童入托,入园、入学的必备凭证。因此当宝宝出生后1个月内,家长应携带宝宝产房乙肝疫苗第一针和卡介苗接种记录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如户口为外地、在本地居住3个月以上应在居住地)的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农村儿童应在辖区乡镇卫生院计免接种门诊办理预防接种证。以便及时接种乙肝疫苗第二针和其它相应疫苗。预防接种证上面会注明规定范围内宝宝所需全部的预防接种,还有接种时的注意事项。

第五篇: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

注册地址: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邮政编码: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职务:_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职务:_____

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

注册地址: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邮政编码: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职务:_____联系电话: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国籍: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

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国籍:_____电话:_____

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

商品房,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用地依据及商品房坐落位置。

甲方以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编号为_____的地块的土地

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为_____。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地块规划用途为__

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

日止。

甲方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____,主体建筑物的性质为_____,属_____结构,建筑层数为_____层。

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

第二条 乙方所购商品房的面积。

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_____平方米(其中实得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

_平方米,)共_____(套)(间)。(该商品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屋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

该商品房分别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_____(幢)(座)_____层_____号房,第_____(幢)(座)_____层_____号房,第_____(幢)(座)_____层_____号房,第_____(幢)(座)_____层_____号房。

上述面积为(甲方暂测)(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

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

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根据法律规定的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致的原则,该商品房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时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条 该商品房销售特征。

该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

该商品房为(内销)(外销)商品房。

外销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外销商品房许可证号为_____。

第四条 价格与费用。

该商品房(属于)(不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房。按实得建筑面积计算,该商

品房单位(售价)(暂定价)为(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元,总金额

为(_____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

百___拾___元整。

除上述房价款,甲方依据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下列税费:

1.代收___,计(___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

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2.代收___,计(___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

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3.代收___,计(___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

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4.代收___,计(___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

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5.代收___,计(___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

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6.代收___,计(___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

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第五条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异的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

__%(不包括±_____%)时,上述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包括±_____

%)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内将

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_____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价格与费用调整的特殊约定。

该商品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房价款和代政府收取的税费可作相应调整:

1.由于该商品房属于政府定价的预售商品房,有权批准单位最后核定的价格

与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价格不一致,按政府有关部门最后核定的每平方米价格调整。

2.预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甲方代政府收取的税费标准调整时,按实际

发生额调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付款优惠。

乙方在___年___月___日前付清全部房价款_____%的,甲方给

予乙方占付款金额_____%的优惠,即实际付款额为(___币)___亿_

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第八条 付款时间约定。

乙方应当按以下时间如期将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_____

银行(帐户名称:_____,帐号:_____):

1.___年___月___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___%,计(__

_币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

___元;

2.___年___月___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___%,计(__

_币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

___元;

3.___年___月___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___%,计(__

_币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

___元;

4.___年___月___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___%,计(__

_币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

___元;

5.___年___月___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___%,计(__

_币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

___元。

第九条 交接商品房时的付款额约定。

在双方交换该商品房时,乙方累计支付的款额应当占全部房价款的_____

%,计(___币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

_百___拾___元。其余房价款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完权属登记手续之日

起_____天内付清。

第十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

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

____计算。逾期超过_____天后,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甲方

有权按下述第_____种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

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

实赔偿。

2.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交付期限。

甲方须于___年___月___日前,将经竣工验收(包括建筑工程质量验

收和按规定必须的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二所规定的装饰和设备标准的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

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1.人力不可抗拒的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甲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

房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第十

一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个月

内按_____利率计算;自第_____个月起,月利息则按_____利率计

算。逾期超过_____个月,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按下列第__

___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

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

方据实赔偿。

2.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的约定。

预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甲方对原设计方案作重大调整时,必须在设计方

案批准后_____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_____

天内提出退房要求或与甲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乙方要求退房的,甲方须在乙

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_____

利率付给利息。

第十四条 交接通知与乙方责任。

预售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商品房手续。乙

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_____天内,到甲方指定地点付清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应付款项。若在规定期限内,乙方仍未付清全部应付清,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

条规定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交接与甲方责任。

在乙方付清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应付款之日起_____天内,双方对该商品

房进行验收交接、交接钥匙、签署房屋交接单。若因甲方责任在乙方付清全部应付

款之日起_____后仍未进行验收交接,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追究

甲方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甲方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的装饰、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标准的,乙

方有权要求甲方补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第十七条 质量争议的处理。

乙方对该商品房提出有重大质量问题,甲、乙双方产生争议时,以_____

出具的书面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八条 甲方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甲方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用配套建筑按以下

日期投入正常运行:

1.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九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乙方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__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

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

付款的_____%赔偿乙方损失。

第二十条 关于物业管理的约定。

该商品房移交后,乙方承诺遵守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

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在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甲方

指定_____公司负责物业管理,乙方遵守负责物业管理的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

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保修责任。

自乙方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甲方对该商品房的下列部位和设施承担建筑

施工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1.墙面 保修_____月;

2.地面 保修_____月;

3.顶棚 保修_____月;

4.门窗 保修_____月;

5.上水 保修_____月;

6.下水 保修_____月;

7.暖气 保修_____月;

8.煤气 保修_____月;

9.电路 保修_____月;

10._____ 保修_____月;

11._____ 保修_____月;

12._____ 保修_____月;

13._____ 保修_____月;

14._____ 保修_____月。

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无须承担责

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 乙方购买的房屋仅作_____使用,乙方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

变该商品房之房屋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

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

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甲方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有关联的公共设施、公共用地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三条 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保证在交

接时已消除该商品房原由甲方设定的抵押权。如交接后发生该商品房交接前即存在的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 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_____号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文

件)(甲方与_____签订的_____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甲方

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随之转移给乙方。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甲、乙一方或双方为境外组织或个人的,本合同应经该商品房所

在地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由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甲、乙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

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经_____公证(指外销商品

房)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合同的,除

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外,责任方须按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有关条款之规定承担违约

责任,并按实际已付款(已收款)的_____%赔偿对方损失。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_____天,由甲方向_____申请登

记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表共_____页,一式_____份,甲、乙双

方各执一份,_____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代理人:___()代表人/代理人:____

(签章)(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签于_____ 签于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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