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交易风险揭示
交易风险揭示
尊敬的客户:
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以下称我公司)敬请客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以便正确、全面地了解交易风险。
我公司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最大限度地采取了有效措施和当前先进技术保护客户资料和交易活动的安全,并将随着新技术的出现不断进行必要的更新,保持本公司交易系统的安全、快捷、稳定。尽管如此,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我公司在此郑重提醒,交易存在且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客户交易前必须认真了解《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有关清算、交收、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业务规则,了解因违约需承担的风险。
二、我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专线拨入交易,交易指令在互联网上传输,由于线路、硬件交换设备、供电系统、通讯、电信等多种技术原因,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客户有可能面临不能及时增大收益或止损的风险;
三、客户不具备交易所需硬件设备、软件环境和相应的操作技能,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的风险;
四、客户密码泄露或客户的身份有被仿冒的可能;由于投资人不慎将登录名称、口令、交易帐号及交易密码遗失,或黑客入侵与计算机病毒被他人盗用,可能存在被他人盗买盗卖的风险;
五、其他无法预测的风险。
本《交易风险揭示书》无法列举市场交易的全部风险,在客户入市交易之前,应对市场交易作仔细的研究,针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心理能力作出客观判断,再决定是否进行交易。如果您申请由我公司代理从事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品种的交易业务,我们将认为您已完全了交易的风险,并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损失。
中国黄金集团公司
以上《黄金交易风险揭示书》,在本单位与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签订《代理协议书》之前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同时予以认可。
客户(开户授权人)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
第二篇:风险揭示书
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请您务必仔细阅读了解本《风险告知书》的所有内容,您需要签署本《风险告知书》后,方可在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办理开户手续和进行交易。
进行现货电子交易是一种具有风险的交易方式。鉴于参与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交易的风险,您的交易可能会产生损失,甚至损失有可能超过您最初的现货交易资金额。因此,请您慎重地考虑您现今的企业(个人)经营及财务状况,是否适合进行此类交易活动。
考虑是否进行现货电子交易时,您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一、您在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的现货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假如您参与交易的商品价格走势对您不利而导致您的账户合同订金不足时,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会按照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您补足合同订金,以使您能继续持有电子合同。若您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所需合同订金,您持有的电子合同将有可能被强行代为转让,您将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您必须认真阅读并遵守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如果您无法满足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要求,您所持有的电子合同将可能根据交易规则被强行代为转让,您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及损失。
三、在某些市场情况下,您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电子合同对外转让。例如,您参与交易的商品价格达到涨跌停板时,您持有的电子合同就有可能无法对外转让。出现这类情况,您的合同订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您将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四、当您上属供货商存货不足时会出现强行中止交易。
五、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您持有的电子合同可能无法继续持有,您将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及后果。
六、由于非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所能控制的原因,例如: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故障等,可能造成您的指令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七、利用互联网进行现货电子交易时将存在(但不限于)以下风险,您将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1.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及其它因素,可能导致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使您的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情况;
2.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存在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性,由此可能导致交易系统故障,使交易无法进行或行情信息出现错误或延迟;
3.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等原因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从而使网上交易出现延迟、中断;
4.如果您缺乏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交易失败或交易失误;
5.您的密码失密或被他人盗用。
本《风险告知书》无法揭示从事现货电子交易的所有风险和有关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交易市场的全部情形。故您在入市交易之前,应全面了解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对现货电子交易作仔细的研究,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身体及心理承受能力(仅对自然人客户而言)作出客观判断。
□我已阅读并完全理解风险揭示书及各项条款内容,自愿申请成为杭州叁
第三篇:风险揭示书201806
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当您/贵机构认购或申购私募基金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风险。您/贵机构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充分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XX】及投资者分别作出如下承诺、风险揭示及声明:
一、基金管理人承诺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取得管理人登记编码PXXXXX。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前已(或已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已向私募基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的制度安排以及投资者的权利。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基金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特殊风险揭示
(一)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本基金合同依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指引》规定,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指引》中某些具体要求对基金合同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本合同中对《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部分事项进行约定,也可能存在个别内容与《指引》不一致,或不适用《指引》中个别规定的情形,可能对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影响。(二)基金委托募集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可委托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受托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时,可能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违法违规行为而令投资者面临基金募集风险:
1、销售机构采用公开宣传或变相公开宣传的方式销售基金;
2、销售机构进行虚假宣传,或通过任何方式以保本保收益误导投资者,或推介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销售机构违反《私募办法》的有关规定,未审查投资者是否满足合格投资者相关条件,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鉴别,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义务;
4、销售机构可能因未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未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而不具备受托募集私募基金的资格;
6、销售机构从业人员可能未经正式授权即从事基金募集活动。
7、销售机构可能存在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等违法活动。
(三)聘请投资顾问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有权聘请投资顾问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出具投资建议。投资顾问的投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将直接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在本基金投资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投资顾问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因素影响本基金的收益,可能给委托人带来一定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可参考对投资顾问所出具的合法合规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建议做出投资决策,参照投资建议执行的投资操作可能给委托人带来一定的风险。基金托管人对投资顾问的资质、能力及其选聘,或其出具的投资建议均不负责审核,可能给委托人带来一定的风险。
私募基金管理人聘用投资顾问的,应当通过投资顾问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而免去其作为基金管理人的各项职责。
(四)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
根据《指引》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私募基金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若基金管理人未完成基金备案,则投资者面临基金不能开始投资运作或基金违规开展投资运作的风险。
(五)经纪服务商风险
证券及期货经纪服务商由管理人自行聘任,管理人委托其向托管人提供基金参与证券、期货交易的相关数据及凭证。若因管理人、经纪服务商或交易所、登记公司、股转系统等原因导致托管人未能及时、完整、准确获得交易数据或凭证,影响托管人履行投资监督、估值核算、账目核对等职责的,可能造成委托人财产损失,且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六)基金延期风险
本基金可能按照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延长运作期限,则委托人面临基金延期兑付、不能及时收到本金及收益、以及本金或收益随基金延期可能减少的风险。
(七)基金的关联交易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基金管理人、基金综合服务商或其关联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另外,本基金投资的目标公司股权在后续退出处置时,有可能转让给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上述情况的发生将构成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存在关联交易风险。若本基金投资运作中发生此类关联交易,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向投资者进行披露。管理人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监管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即表明其已经知晓且认可基金可能进行上述关联交易。
(八)单一标的所涉风险
本基金最终所投资的“xxxxx”是单一标的。因本基金投资标的单一,无法通过多渠道、多种类标的等方式分散投资风险,本基金将面临单一项目的集中度风险。若“XXXXXX”出现XXXXX无法按期收回、经营不善导致亏损和遭遇不可抗力等情形,将导致基金投资后无法获得收益甚至亏损。
(九)本基金的产品架构和底层标的所涉风险
本基金不分级,不存在优先级份额和劣后级份额的结构化基金份额设计,无特殊架构。本基金的所有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收益分配权。
本基金备案通过后将直接投资于某某行业某某领域的某某公司企业股权。(十)资金流动性风险
私募基金投资不能迅速转变为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私募基金投资造成不利影响。(2)私募基金投资中的资产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委托人大额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在私募基金运作期间,可能会发生委托人大额赎回基金份额的情形,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收益水平。
(3)本基金预计存续期限为基金成立之日起X年。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可能面临资金不能退出带来的流动性风险。根据实际投资运作情况,本基金有可能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投资者可能因此面临委托资金不能按期退出等风险。三、一般风险揭示
(一)资金损失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财产中的认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获得投资收益甚至遭受亏损的资金损失风险。
本基金属于【XX】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XX】的合格投资者。
(二)基金运营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在私募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基金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私募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担任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机构,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三)基金募集或备案失败的风险
1、本基金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本基金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基金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确认基金无法成立)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本基金存在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失败的风险。若备案失败,将本基金将提前终止,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金清算程序进行清算。本基金清算完毕前将按照合同约定在基金财产中扣除相关费用。
(四)基金投资风险
基金投资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资本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私募基金投资的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其影响,私募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汇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私募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汇率波动范围将影响国内资产价格的重估,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净值。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状况发生变化。如私募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与其相关的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从而使私募基金投资的收益下降。
(5)购买力风险。私募基金投资的利润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私募基金投资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固定收益品种获得的本息收入或者回购到期的资金,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从而对私募基金产生再投资风险。
2、投资标的风险
股权类的价值取决于投资对象的经营状况,原股东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和运营,相关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经济周期的变化以及区域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等都可能影响所投资企业经营状况,进而影响本基金投资标的的价值。
(六)税收风险
契约型基金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七)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在私募基金投资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2、操作风险。基金相关机构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3、不可抗力风险。若遭遇不可抗力,证券市场的运行将遭受严重影响,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4、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业务规则风险。本基金存续期限内,立法机构、监管机构、行业协会、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可能对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政策、行业规定、自律规则、业务规则等进行调整、修订、增删、废止、解释,或发布新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管规范、行业规定等,则本基金合同及相关基金运作规则可能需进行相应的调整,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影响。就上述对基金合同或基金运作规则的调整,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有权实施,基金管理人应将调整事项和内容及时通知基金投资者。
5、本基金可能面临其他不可预知、不可防范的风险。
四、投资者声明
作为该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本人/机构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自行承担投资该私募基金所面临的风险。本人/机构做出以下陈述和声明,并确认(自然人投资者在每段段尾“【________】”内签名,机构投资者在本页、尾页盖章,加盖骑缝章)其内容的真实和正确:
1.本人/机构已仔细阅读私募基金法律文件和其他文件,充分理解相关权利、义务、本私募基金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特别地,本人已充分阅读并理解本基金风险揭示书中“特殊风险揭示”的特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产品架构、底层标的、资金流动性、关联交易及单一标的等风险)及相关风险,愿意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________】
2.本人/机构知晓,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当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________】
3.本人/机构已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的官方网站(www.feisuxs)查询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并将于本私募基金完成备案后查实其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相关信息与打款账户信息的一致性。【________】
4.在购买本私募基金前,本人/机构已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并已按照募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________】
5.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________】
6.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九节“基金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________】
7.本人/机构知晓,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的制度安排以及在此期间的权利。【________】
8.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十二节“基金的投资”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________】
9.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十九节“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中的所有内容。【________】
10.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五节“争议的处理”中的所有内容。【________】
11.本人/机构知晓,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________】
12.本人/机构承诺本次投资行为是为本人/机构购买私募投资基金。【________】
13.本人/机构承诺不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不会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________】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私募基金投资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投资者在参与私募基金投资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基金合同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私募基金投资而遭受超过投资者承受能力的损失。特别提示: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表明投资者在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后,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私募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损失。
基金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日期:
经办员(签字): 日期:
募集机构(盖章): 日期:
第四篇:基金风险揭示书
附件一:
基金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基金是一种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工具,它不能保证投资人一定获得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风险: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宏观经济政策变动风险、经济周期波动风险、金融市场利率波动风险、上市公司经营不善风险、基金资产因通货膨胀贬值风险等。
2、信用风险: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管理风险: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4、流动性风险:在证券市场波动加剧时,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在短时间内大幅度增加,可能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况。我国股票市场在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这时出现较大规模的基金赎回申请,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出现流动性风险。
5、操作和技术风险: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6、违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契约有关规定的风险。
7、其他风险: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作,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特别提示:中国证监会对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在拟认(申)购基金前,应仔细阅读《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和其他公告的基金信息,一旦认(申)购成功,即视为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各项申请最终需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本营业部不承担确保交易成功之责任。
申请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22-14-1
第五篇:关于发布《港股通委托协议必备条款》和《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通知
关于发布《港股通委托协议必备条款》和《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通知
2014-09-26 上证发〔2014〕61号
各会员单位和相关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证券公司开展港股通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定了《港股通委托协议必备条款》和《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上述必备条款,制定《港股通委托协议》和《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并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的规定,制定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关工作制度,充分告知投资者主要风险,特别要使投资者了解香港证券市场和上海证券市场的差异,切实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教育工作,并且要有切实措施了解和检查投资者对风险的认知程度。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证券公司可以开始与投资者签署《港股通委托协议》和《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
附件:1.港股通委托协议必备条款 2.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1
港股通委托协议必备条款
证券公司应当在其营业部与客户签订的港股通委托协议中载明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内容,并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内容。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其营业部与客户签订的港股通委托协议中约定必备条款要求载明以外的、适合本公司实际需要的其他内容,也可以在不改变必备条款规定含义的前提下,对必备条款作文字和条文顺序的变动。
第一条 证券公司开展港股通业务,应当由其营业部与客户签订《港股通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当事人相关信息。甲方:(投资者)乙方:(证券公司营业部)
第二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订立委托协议的目的和依据。第三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的声明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方具有合法的港股通交易资格,不存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二)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且用于港股通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三)甲方已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从事港股通交易的相关风险,并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和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四)甲方承诺遵守港股通交易的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规定,并承诺按照乙方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业务;
(五)甲方承诺,同意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代甲方名义持有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
(六)甲方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的内容皆为本人真实意愿,并自愿承担虚假陈述的一切后果。第四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乙方的声明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是依照内地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已开通了港股通业务交易权限;
(二)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的约定为甲方提供港股通交易相关服务。第五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提供以下服务:
(一)接受并执行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二)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三)托管甲方买入或其他方式取得的有价证券;
(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通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红利分派等名义持有人服务;
(五)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内的资产及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的甲方可以委托乙方进行的其他活动以及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委托事项。
第六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在参与港股通交易前,应先依照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开立账户用于证券交易、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乙方代理中国结算开立证券账户,应遵循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甲方已经开立沪市A股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证券账户)的,使用现有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
第七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新办理或者变更指定交易的,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方可进行港股通交易。第八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存在当日有交易行为、当日有申报、有交易未完成交收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结算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甲方不得撤销指定交易。
第九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知晓并认可:其获得的香港证券市场免费一档行情,与付费方式获得的行情相比,在刷新频率、档位显示等方面存在差异;甲方应仅作为最终用户使用上述行情信息,未经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同意不得将其提供给任何机构或个人,也不得用于开发指数或其他产品;联交所及其控股公司、该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等行情信息提供方,将尽力保证所提供上述行情信息的准确和可靠度,但不能确保其绝对准确和可靠,亦不对因信息不准确或遗漏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第十条 委托协议应当约定乙方接受甲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
第十一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港股通交易而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第十二条 委托协议应当约定无效委托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承担方式。
第十三条 委托协议应当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查询、打印交易明细等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第十四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知晓并认可中国结算按照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的业务规则,与香港结算完成港股通交易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港股通交易的境内结算由中国结算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组织完成。
第十五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以中国结算名义存管在香港结算,并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登记于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不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纸面股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知晓并认可香港结算因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香港结算发生破产而导致其未全部履行对中国结算的交收义务的,中国结算协助向香港结算追索,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
第十七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同意,对于甲方的港股通交易,由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中国结算完成集中结算,并由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办理与甲方之间的港股通交易的结算,甲方不与中国结算发生结算关系。
甲乙双方、甲方与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发生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依照业务规则正在进行或已经进行的清算交收处理及违约处理。
第十八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在交收日集中交收前,向甲方收取其应付的证券和资金。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应当向正常履行交收义务的甲方交付其应收的证券和资金。
第十九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在确保客户资金账户不出现透支的前提下,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可用于内地证券市场买入交易的时间,应不早于相关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的对应交收日。
第二十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在清算交收处理过程中,由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委托中国结算办理甲方与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之间的证券划付。
第二十一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出现资金交收违约并造成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对中国结算违约的,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将甲方相当于交收违约金额的应收证券指定为暂不交付证券并由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进行处置。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出现证券交收违约的,乙方及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将相当于证券交收违约金额的资金暂不划付给甲方。
第二十三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权利,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赔偿损失:
(一)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甲方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的;
(二)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对甲方出现交收违约导致甲方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的;
(三)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发送的有关甲方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
(四)其他因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甲方利益受到损害的。
第二十四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知晓并认可,出于降低全市场资金成本的原因,中国结算可以依照香港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将甲方每日净卖出证券向香港结算提交作为交收担保品。
第二十五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时应保证其账户中有足额的可用资金或证券,并同意按乙方规定标准在账户中预留部分资金或按乙方规定比例在委托申报时冻结交易资金,以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第二十六条 委托协议应当约定发生甲方资金透支情况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七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其未指定交易期间所应承担的证券组合费。第二十八条 委托协议应当约定违约处理方式、违约责任、适用的法律和争议处理方式。
第二十九条 委托协议应当约定,甲方知晓并认可,因上交所、中国结算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等造成的损失,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不承担责任;因交易异常情况或者上交所、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采取的相关措施造成的损失,上交所、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承担责任。甲方不得基于上述原因向上交所、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或中国结算主张赔偿或者其他责任。
第三十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依据中国结算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三十一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为个人的,委托协议由甲方本人签字;甲方为机构的,委托协议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二条 委托协议应当约定协议成立与生效条件、协议份数等事项。
附件2
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为了使港股通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充分了解港股通业务相关风险,开展港股通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针对投资者制定《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该风险揭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示投资者注意,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诸多差异,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需遵守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对香港证券市场有所了解;通过港股通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与通过其他方式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二、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股票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股票名单会动态调整。投资者应当关注最新的港股通股票名单。对于被调出的港股通股票,自调整之日起,投资者将不得再行买入。
三、提示投资者注意,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和总额度限制。总额度余额少于一个每日额度的,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投资者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投资者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四、提示投资者注意,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具体以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的日期为准。
五、提示投资者注意,每个港股通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包括开市前时段和持续交易时段,具体按联交所的规定执行。
圣诞前夕(12月24日)、元旦前夕(12月31日)或除夕日为港股通交易日的,港股通仅有半天交易,且当日为非交收日。
六、提示投资者注意,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上交所对于发生交易异常情况及采取相应处置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七、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
八、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参与联交所自动对盘系统交易,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应当采用竞价限价盘委托,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应当采用增强限价盘委托。
九、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者持有的碎股只能通过联交所半自动对盘碎股交易系统卖出。
十、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当日买入的港股通股票,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即可卖出,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十一、提示投资者注意,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联交所在订单申报的最小交易价差、每手股数、申报最大限制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十二、提示投资者注意,港股通交易中若联交所与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十三、提示投资者注意,港股通股票不设置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十四、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香港证券市场免费一档行情,与付费方式获得的行情相比,在刷新频率、档位显示等方面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关注依此进行投资决策的风险。
十五、提示投资者注意,在香港证券市场,股票价格上涨时,股票报价屏幕上显示的颜色为绿色,下跌时则为红色,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差异。但是,不同的行情软件商提供的行情走势颜色可以重新设定,投资者在使用行情软件的时候,应当仔细检查软件的参数设置,避免惯性思维带来的风险。
十六、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十七、提示投资者注意,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在证券资金的交收期安排上存在差异,港股通交易的交收期为T+2日。若投资者卖出证券,在交收完成前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若投资者买入证券,在交收完成后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
同时,港股通交易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现台风或黑色暴雨等发生延迟交收。
十八、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暂不能参与新股发行认购。投资者能否及以何种方式参与供股和公开配售业务,将按照有关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十九、提示投资者注意,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由于中国结算需要在收到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派发的外币红利资金后进行换汇、清算、发放等业务处理,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现金红利将会较香港市场有所延后。
二十、提示投资者注意,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红股,中国结算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红股到账当日或次日进行业务处理,相应红股可于处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投资者红股可卖首日均较香港市场晚一个港股通交易日。
二十一、提示投资者注意,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二十二、提示投资者注意,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红股以及股份分拆及合并业务产生的零碎股,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账户中小于1股的零碎股进行舍尾处理。当香港结算发放的红股总数或分拆、合并股票数额大于投资者账户舍尾取整后的总数的,中国结算按照精确算法分配差额部分。
二十三、提示投资者注意,由于香港市场的费用收取或汇率的大幅波动等原因,可能会引起投资者账户的透支,投资者应当对账户内的余额进行关注。
二十四、提示投资者注意,香港结算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将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
二十五、提示投资者注意,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投资者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一)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投资者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
(二)结算参与人对投资者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投资者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
(三)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投资者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
(四)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二十六、提示投资者注意,香港市场收费标准与内地市场收费标准不同,香港地区与内地在税收安排方面也存在差异,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应当按照香港市场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并按照香港地区相关规定缴纳税款。
二十七、提示投资者注意,对于因上交所、中国结算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或者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等造成的损失,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不承担责任;投资者还应当充分知晓并认可联交所在其规则中规定的相关责任豁免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对因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发生或处置交易异常情况等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的规定。
二十八、除上述风险提示外,各证券公司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本公司制定的《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中对港股通交易存在的风险做进一步列举。风险揭示书应以醒目的文字载明:
上述风险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港股通交易的所有风险因素,投资者在参与港股通交易前,还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和协议条款,对港股通交易特有的规则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港股通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各证券公司应要求每个投资者在《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确认已知晓并理解《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愿意承担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