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比对



第一篇:项目比对

项目方案比对

任何一个项目在实施之前都需要考虑出多个可行方案,然后再对比可行方案,分析其优缺点、获取经济利益以及社会效应等,最终再从中择出最优的方案。

经调查,很多大学校园内都有二手书店,该书店提供大部分种类的二手书籍,比如教材类、专业考证类、考研类、课外阅读等书籍,满足了很多在校学生需要购买却不愿意花高价购买的欲望,同时也满足了大部分师生不想要的书籍以相对高的价钱出售的欲望。

前面市场分析部分已经给出了相应的分析,表明二手书店在校园内是相当有市场的,因此现在需要考虑的问题就是选址、所收(售)主要书籍、主要针对人群等问题。

(1)主要针对人群

根据我们组员的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我们二手书店应该主要针对校内师生,不管是大四毕业生,还是在校应届生或者老师,他们都有自己不再需要的书籍,这些书籍的处理若是直接当卖废纸处理掉,不免太不划算,因此卖给二手书店,不仅可以让自己的书籍传递到更多人的手中,还可以有一个相对比较满意的价钱。

(2)选址问题

关于选址,我们认为校内比校外更为方便。经分析讨论,就算二手书店位置离学校很近,比如说学府广场一号楼和二号楼附近,依然会有很多学生不愿意上下楼梯到书店就只为寻几本书,由此,在校内租一间小房间,装修成简装的书店是方便又划算的。

(3)收(售)主要书籍

关于主要书籍,经过市场分析可知:就我们学校而言,大学英语、线性代数、大学物理、模电数电、毛思马哲等等旧书完全在四五年都基本不会变动,大学里考证的书籍大多也是几年内都不会过多修改,因此收购这方面的教辅类书籍完全是可行的。另一方面,很多师生都会有各人比较偏爱的其他类型书籍,也就是课外阅读书籍,包括文学、哲学、天文地理等,这些书籍同样可以经过再一次转手,传递到其他感兴趣的同学手中。

由以上三个方面,我们组最后得出的结论是:主要针对校内师生,在校内建一个二手书店,主要收售书籍为不会大量改动的公共课教材、考研(考资格证)教辅、课外阅读书籍,当然还有其他的一些有市场的书籍,同样可以收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二篇:必须自查的9个比对项目

必须自查的9个比对项目,附2018最新各行业“预警税负率”

2018-01-26中国税务杂志社9个比对项目,一定做好自查!

1、税负异常

每个地区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的税负平均值,如果低于下限60%的话,就可能引起税务预警。很多会计朋友会问,是不是不低于这个下限都没有问题啊,答案是否定的!税收不是数学,税负率是一个动态的数字,如果低于下限又无正当理由的,那就是一个大问题了。

2、发票多次增量

根据虚开企业的画像,很多虚开的企业基本都是突击增量然后大量虚开发票,然后走逃。很多企业取得这样的发票都是有问题的,就有可能会被税务稽查!怎么比对呢?发票增量2次以上、超限量25份以上的纳税人都需要被严格审查,所以知道为什么发票增量困难了吧!

3、财务和法人信息比对

现在各地都已经办税实名制认证了,所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都进行了身份证信息的采集,只要会计和老板出现税务违规,相关的所有企业都要被预警!

再次提醒会计,离职一定要去税务机关办理会计信息变更,一定要远离发票违规企业!否则后患无穷!

4、耗用的水电费与销售收入比对

这个也是一个非常好的指标,为什么呢?因为其他的成本费用都可以虚开,水电费公司是不容易取得虚开发票的!只要你们公司的水电费发票金额很大,但是你们公司的产出比不符常规,那就有可能出现了偷税行为。

5、个税申报和所得税工资薪金比对

汇算清缴申报的工资薪金和每月申报的个税工资总额不一致,地税一定会对你公司进行税务检查的!

6、进项和销项绝对不能太离谱

现在全面实行商品分类编码,以后所有企业的进销项都通过数字编码在系统里面识别,你的进项和销项如果大类不一样,而且比例差异太大的话,税务一定会找到你!

7、连续6个月零申报 本身零申报就是有问题的,一个企业长期没有收入的话,这还叫企业吗?这不是僵尸一个吗?就比如有些例子所说,连续4个月零申报就被税务抓住了!

8、税控系统企业行业和税务备案行业不一致

2017年就有很多纳税人被税务稽查了,很多公司成立的时候再税务系统备案的是一个行业,后来可能更改为服务业了,但是只是税控系统改了,税务局里面还是原来备案的,因为享受了加计扣除,被税务预警了,说你们备案的是商务服务业就不可以加计扣除!

所以一定要查一下自己企业是否在税务正确备案!

9、法人账户与公司账户的联查

当然了,这个指的是企业有虚开行为的!如果企业的法人银行账户收供应商虚开发票回款是税务稽查资金流的经常手法,所以2018年再这么操作,风险非常大!2018最新各行业“预警税负率”

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税局会根据当地、同行业来定一个税负,即应该交多少税(用百分比计算)。如果企业低于这个税负,系统就会发出预警,这时税局就会让你自查,甚至稽查。我们可以掌握在不低于行业平均税负率1%左右(商业企业1.5%左右)。今天给大家整理了最新各行业“预警税负率”。

一、企业增值税行业预警税负率

增值税税负率是指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当期应纳增值税占当期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

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税负率就是征收率3%,而对一般纳税人来说,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税负率就不是17%或13%,而是远远低于该比例,具体计算如下:

税负率=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应税销售收入 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实际抵扣进项税额

实际抵扣进项税额=期初留抵进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进项转出-出口退税-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注1:

对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而言,应纳增值税包括了“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注2:

通常情况下,当期应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明细账“转出未交增值税”累计数+“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累计数。具体预警税负率如下: 农副食品加工 3.50% 食品饮料 4.50% 纺织品(化纤)2.25% 纺织服装、皮革羽毛(绒)及制品 2.91% 造纸及纸制品业 5.00% 建材产品 4.98% 化工产品 3.35% 医药制造业 8.50% 卷烟加工 12.50% 塑料制品业 3.5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5.50% 金属制品业 2.20% 机械交通运输设备 3.70% 电子通信设备 2.65%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3.50% 电气机械及器材 3.70%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4.95% 商业批发 0.90% 商业零售 2.50% 其他 3.50%

二、企业所得税行业预警税负率

所得税税负率,为交纳所得税税额占该企业收入总额的百分比。每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也要算在内,就是一个所有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都要算在内。企业所得税行业预警税负率如下: 租赁业 1.50% 专用设备制造业 2.00% 专业技术服务业 2.50% 专业机械制造业 2.00% 造纸及纸制品业 1.00%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印刷 1.00% 饮料制造业 2.00% 医药制造业 2.50% 畜牧业 1.20% 通用设备制造业 2.0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2.00% 塑料制品业 3.00% 食品制造业 1.00% 商务服务业 2.50% 其他制造业——管业 3.00% 其他制造业 1.50% 其他建筑业 1.50% 其他服务业 4.00% 其他采矿业 1.00%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1.00% 批发业 1.00% 农副食品加工业 1.00% 农、林、牧、渔服务业 1.10%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1.00% 零售业 1.50% 居民服务业 1.20% 金属制品业——轴瓦 6.00% 金属制品业——弹簧 3.00% 金属制品业 2.00% 建筑材料制造业——水泥 2.00% 建筑材料制造业 3.00% 建筑安装业 1.50% 家具制造业 1.50% 计算机服务业 2.00%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00%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珍珠 4.00%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1.50%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1.5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00% 纺织业——袜业 1.00% 纺织业 1.00%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00% 房地产业 4.00%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2.00%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1.50% 道路运输业 2.00%(注:此预警税负率仅供参考,各自行业的税负率请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第三篇:水泥检验能力比对不满意项目整改报告

关于水泥检验能力比对不满意项目的整改报告

2011年5月至9月,在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组织的水泥产品质量检验能力对比试验中,我站的初凝时间检测值为不满意结果,获知对比检验结果后,我站立即组织相关检验人员对不满意项目进行认真分析和讨论,从试验条件、仪器设备和人员操作等方面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了相应整改措施并逐项落实,现将有关整改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1、组织相关检验人员学习GB/T1346-2001《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等相关检验标准,进一步规范检验操作。

2、对测定初凝时间项目的相关仪器(水泥净浆搅拌机、水泥标准养护箱、水泥稠度凝结时间测定仪等)重新进行校准或检定,确保仪器设备符合检验标准规定的要求。

3、加强试验环境条件控制,确保凝结时间测定试验室的温度和相对湿度符合标准要求。

4、加大试验室操作人员之间的内部对比,初凝时间的内部抽查对比频次由原来的1次/月调整为2次/月,提高操作人员的熟练程度,减少偶然误差的产生。

5、加大与上级质检机构及其他实验室之间的比对频次,其中与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对比频次由原来每两个月一次调整为每个月一次,排查测定初凝时间的系统误差因素,切实提高实验室的检测水平。

第四篇:计量比对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07 号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经2008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李长江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一日

计 量 比 对 管 理 办 法

细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计量基准、计量标准量值统一、准确、可靠,加强计量比对监督管理,根据计量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量比对,以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参加国际计量比对,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计量比对,是指在规定条件下,对相同准确度等级或者规定不确定度范围内的同种计量基准、计量标准之间所复现的量值进行传递、比较、分析的过程。

前款规定的计量比对包括

(一)经国家质检总局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基准证书或者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计量基准或者计量标准量值的比对(以下简称国家计量比对);

(二)经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计量标准量值的比对(以下简称地方计量比对)。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计量比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计量比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根据保证量值传递体系有效性的需要,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的原则,实施计量比对。

第六条 国家计量比对可以由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或者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向国家质检总局申报实施,也可以由国家质检总局直接指定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或者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组织实施。

第七条 申报国家计量比对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国家计量比对计划申报书,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通过的,由申报单位作为组织单位,组织实施国家计量比对。

指定国家计量比对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或者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作为组织单位,组织实施国家计量比对。

第八条 组织单位应当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的计量技术机构中确定国家计量比对的主导实验室和参比实验室,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经备案的主导实验室和参比实验室,无正当原因且未经国家质检总局书面同意,不得拒绝以主导实验室或者参比实验室的身份开展国家计量比对。

第九条 主导实验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主导实验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计量基准或者计量标准符合国家计量比对要求,并能够在整个国家计量比对期间保证量值准确;

(二)能够提供稳定可靠的传递标准或样品;

(三)具有与所从事的国家计量比对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第十条 参比实验室应当具有国家计量比对所涉及的计量基准或者计量标准。第十一条 组织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成立专家组。专家组可以参与审查有关国家计量比对资料、对有争议的技术问题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主导实验室应当在国家计量比对开始前进行前期实验,包括传递标准或样品的稳定性实验和运输特性实验。

第十三条 主导实验室应当根据前期实验情况起草国家计量比对方案。

国家计量比对方案经主导实验室征求各参比实验室意见后,由组织单位确定。国家计量比对方案应当包括针对的量、目的、方法、传递标准或样品、路线及时间安排、技术要求等,并符合计量技术法规要求。

第十四条 主导实验室和参比实验室应当根据国家计量比对方案开展国家计量比对。

无正当原因且未经组织单位书面同意,不得延误国家计量比对。

第十五条 国家计量比对完成后,各参比实验室应当在国家计量比对方案规定时间内将国家计量比对结果提交主导实验室。

国家计量比对结果应当包括

(一)国家计量比对数据复印件,数据有删改的,应当保留删改痕迹;

(二)国家计量比对结果不确定度分析;

(三)计量基准证书复印件或者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

(四)需要提交主导实验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主导实验室应当根据参比实验室国家计量比对结果,起草国家计量比对总结报告,并经征求各参比实验室意见后修改完成。

国家计量比对总结报告应当包括

(一)国家计量比对方案、国家计量比对概况及相关说明;

(二)传递标准或样品的技术状况,包括稳定性和运输性等相关要求;

(三)国家计量比对数据记录及必要的图表;

(四)国家计量比对结果及其不确定度分析,包括参比实验室的测量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国家计量比对参考值及其测量不确定度、参比实验室的测量结果与参考值之差及其测量不确定度;

(五)国家计量比对分析及结论。

第十七条 主导实验室不得有下列行为:

主导实验室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抄袭参比实验室国家计量比对数据,弄虚作假;

(二)与参比实验室串通,篡改国家计量比对数据;

(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

各参比实验室不得弄虚作假,相互抄袭国家计量比对数据。

第十八条 主导实验室应当将国家计量比对总结报告、各参比实验室国家计量比对结果以及国家计量比对资料等有关材料提交组织单位。

组织单位应当审查国家计量比对总结报告。经审查合格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公示国家计量比对总结报告。

第十九条 组织单位、主导实验室、参比实验室和专家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在国家计量比对总结报告公示前不得泄露有关国家计量比对数据。

第二十条 国家计量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复查考核以及计量授权依据之一。

国家计量比对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限期改正,暂停国家计量比对所涉及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的量值传递工作。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暂停国家计量比对所涉及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的量值传递工作。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计量比对结果无效,并暂停国家计量比对所涉及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的量值传递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地方计量比对由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单位、主导实验室和参比实验室,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三个比对心得体会

“三个比对”心得体会

“三个比对”心得体会

“三个比对”心得体会

为了适应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全省地税部门的管理服务水平,省局提出了“比对落实、比对创新、比对贡献”的工作方针,以此来激励全省地税干部职工,在比对中“解放思想,锐意进取,提升服务水平”,在比对中“强化执行力、牢固求真务实精神”,在比对中“组织收入、再创佳绩”。对此,我们应以如下心态来对待。

一曰“信心”。悠悠十六载岁月,地税部门从艰苦卓绝中走来,遍尝白手起家的艰辛,但通过不断改革,坚定理想信念,取得了一个又一个历史突破。在新时期,省局从新形势下如何做优地税工作的高度出发,提出了开展“三个比对”活动的重要措施,全省干部职工,需要继续坚定信念,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开展“三个比对”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凝心聚力,不断开展全省地税事业科学发展的新局面。

二曰“忧心”。事者,始于虑,成于务,失于傲。地税部门面对已经取得的成绩,务必要继续保持谦虚谨慎,务必要戒躁戒骄。历史通过案头发黄的书卷告诉我们:满招损,谦受益。我们需要通过比对,查找单位在挖掘税源,夯实征管基础,工作创新,队伍建设,服务水平等方面存在的不足,然后针对不足,能动的做出改进,对于好的经验,批判的予以继承。《礼记.大学》曰:“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在高速发展的信息时代,地税干部要常怀忧患意识,勇于革除积弊,大胆解放思想,主动放宽视野,继续发扬筚路蓝缕的进取精神,强化危中求机,危中求进的思想认识,创造性的开展“比对”工作。

三曰“公心”。在开展比对工作的过程中,一定要出于公心,将省、市局的各项部署严格转化成各项具体的工作措施,立足于自身实际,不搞“形象”比对,“政绩”比对,将开展比对所得到的先进经验,创新理念转化成各项措施落实到各项工作当中。要从服务纳税人,助力地方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从严要求自己,不能因为贪图安逸的错误观念来阻扰比对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曰“虚心”。合抱之木,生于微毫;百层之台,起于垒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向典型人物学习,向先进单位看齐,是开展比对工作的动力源泉,但同时认识发展规律告诉我们:就某个具体事物而言,人们对它的正确认识,往往要经过由实践到认识、由认识到实践的多次反复才能完成。在“比对-改进-比对”的反复过程中,不能急于求成,要通过平常工作的点滴累积来实现进步。山不辞其土,故能成其高;海不辞其水,故能成其深。以地税信息化建设来说,信息管税是未来税收事业发展的趋势,构建信息管税体系,需要从硬件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完善等多方面入手,需要在比对中创新,在创新中攻坚破难来不断完善。

五曰“齐心”。万众一心,其力断金。比对工作的开展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上下同心协力,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在省、市局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在形成的共识的基础上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促进地税事业发展上来。在团结实干、践行工作承诺中恪尽职守,心系群众,增强进取精神,提升服务意识。老子曾经勉励世人,上善若水,水利万物而不争。每一名地税人在工作当中,发扬“善水”精神,共积跬步致千里,同聚小流成汪洋。对照先进比对贡献,见贤思齐,奋发有为,努力实现地税干部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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