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文体的尊严_书评小论
文体的尊严—书评小论
对书评这种文体,我有痴迷的嗜好。因为我是一个痴迷的读者,对字纸有令自己都有些吃惊的热情。很想读遍天下所有的好书,但受时空的限制,这是不可能的。便退而求其次,去耽迷于书评。因为好的书评,就像一架心相仪,你虽然无缘读到你所崇仰的好书,但好书的气味、气脉、气节和气象都已传达给你了,使你足不出户,不费搜求之苦,就已甘醇自享乐。所以,对好的书评家,我是祟敬的,对好的书评文章,我是感激的。然而,眼下的书评文章,却让人读而生畏、读而生烦了—因为它已远离了书,立意于书外的是非与利害了。既有商业的包装,又有友情的出演;既有对权贵的馅媚,又有对世俗的沉吟„„它已丧失了独立的文本人格,它已不再站在读者的立场上了。所以,便出现了书评闹热着,而读者冷漠着的奇特现象;作者与读者,谁也不爱谁,心相隔,两离析。
要重筑书评在读者心中的地位,其实也并非难事,书评家要把书评写作当事业来做,就像小说家写小说,诗人写诗一样。如此,便找到了“立身”的感觉,所谓自尊、自立、自爱,所谓责任感、使命感,便不在话下了。因为当事业做了之后,便会依照成就事业的规律行事,文心的自律,把书评家引向严肃的正途。否则,只是暂时做一做“精客”,便只能看“雇主”的脸色行事。这时,谈什么独立的批评人格,岂止奢侈,简直自欺。眼下,书评文章虽如雪花般满天飘漫,却多是小说家、散文家、评论家、甚至是官员业余的“客串”。真是飘落无痕,其所谓书评,连他们的文集都是不收的,可想而知,那都是些什么货色。所以,根本地,我们缺的不是好书评,缺的是书评写作的事业家。事业家的产生,除了培育尊重书评家的文学土壤之外,从事书评写作的作家的献身精神是本质的决定因素。正如佛罗斯特在其著名的《未走的路》一诗中所说:“金色的树林里分出两条路,可惜我不能同时去涉足。当我选择了人迹更少的那一条之后,从此决定了我一生的命运”。否则,自我意识越来越强的读者,会远远地把我们抛弃了。
二者,书评作者应该首先是一个“伟大的读者”。一要潜心去读书,要真正把书读完、读透、读懂,而不是只读了开头和结尾,甚至连浏览一下的功夫都懒得下,就率而操瓤,做自欺欺人的勾当。潜,的阅读之后,才能受到其感染,真领悟,有洞见,才能写下精当的评断。先自悦,再悦人,是书评写作最基本也最重要的程序。然后才是传达,即把书中最灵魂的“信息”传达出来,包括情感的、思想的、知识的,等等。“伟大的读者”,没有一个不是浸淫于书中,下苦读功夫的人。其二,要从书本中塑造出自己。“伟大的读者”从来不是葡旬于书本的人;已有的文本,只是诱发他思考的触点,只是“发酵”他情感的酶,只是铸造他自己产已灵世界的原料„„当他从书页中抬起头来的时候,他要做的是,用更加圆满、更加深刻、更加超拔的“自我”,对人们表达情感的、思想的关怀。这种关怀,旨在纯洁人们的情感,提升人们的境界,让苍白的书页,化为人类进化和圣化的血液。这时的书评家,已不是世俗意义上的“读书人”,而是“窃天火,煮自己的肉”的精神先行者。俄罗斯文学史上不朽的人物别林斯基就是这样一个“伟大的读者”,他能从阅读中捕捉到人类的情感、时代的脉搏,以化腐朽为神奇的力量,展示了他独立的批评立场和深刻的思想内涵,引领了俄罗斯几代人的心路历程和精神时尚。别林斯基的风范,应该擦亮我们书评家的眸子;
2眼下,图书出版特别强调市场因素,一部好书,如果市场行情不看好,也会被束之高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讲究经济效益的出版机构,这或许是合理的;但让人不解的是,我们的书评家也以市场的走向和时尚的趋势设立自己的批评坐标,颇有流行就是好,人时便是妙的味道。这种媚时媚世的姿态,不免让有
心的读者,对书评这种文体的存在价值产生了怀疑。
对这种现象,抛开其中的功力因素不论,其批评视角的偏低,也是一个主要因素:书评家牵就读者的阅读趣味,片面强调为读者“服务”的作用,以期在逢迎中得到认可,得到世俗层面上的所谓名分。这种考虑,便使书评从根本上堕落了:书评书写的应该是书评家独立的风骨和独特的见解,它应该起到引领读者的读书趣味的功效,失去了这样的意义,书评也就沦为“产品说明书”了。
正如博尔赫斯在《读者的迷信的伦理观》中所说,平庸的读者所认可的风格,不是体味灵魂和信念,甚至不是感受书中的生命激情,而是只着眼于文章的比喻、韵律、标点和句法等技巧性的东西。换句话说,一般读者,看重的是书中的世俗趣味,时尚风光,而不是高标的思想和超拔的精神。也就是说,一般的读者的阅读伦理,是现世的、享受的,这与书籍的“本源意义”是相离析的,纵容这种趣味的蔓延,将消弱书籍在人类进化中的意义。所以,书评一旦沦落,其破坏性,甚于无书。书评家不能“葡旬”于大众的阅读风气之中,而是要引领读者解脱被书籍中世俗颜色的“催眠”,清醒地关心人类的“精神问题”。因为“精神问题”,才是阅读的核心问题;书籍的外在形式,不管能不能取悦读者,都是无关紧要的。《堂吉诃德》之所以赢得了它同译者的斗争,任何不用心的、鳖脚的译本都不能改变它的灵魂,就是因为它所传达的执著的信念和不屈的精神,是超越语言的,是直逼心灵的,是不受读者阅读习惯所左右的,因而也就赢得了读者。
这就要求书评家应该有自己独立超俗的书评理念,比如关于散文,一种散文有没有文学价值,一定要看它在妩媚的外表之下,是否.画抒发了人性之情,是否传达了生命的真实感受,否则就有欺世之嫌。比如判断一部诗集的优劣,不仅要看它有没有奇特的意象,更要看它表现出没表现出文化的气象,因为文化是一个民族的历史情感,它使诗有了无限的张力:个人体验因了文化的链接,成了一个民族、甚至人类的生命经验。也就是说,仅有奇特的意象,而没有文化的内涵,那只是表现出个人的才气;个人才气跟整个文化相比,是微不足道的,只有融了文化的质素,一个人的诗才超出了个人的经验和感觉,成为一种无限的表达。再冷静地看那些坊间的流行读物,既与人的心路历程无千,也无丝毫文化蕴含,更逞论精神信仰,只是吟一己之忧伤以邀怜悯,咏私家风月以争市宠,字纸云烟而已。书评家如果有了这样的理念,就不会为一些浅薄的作品,唱廉价的赞歌了;再为市井读物而动情色之时,内心先就怯了—独立的书评理念,给了书评家一种自律。
3书评之所以不够发达和繁荣,过分看重“正论”,也就是系统的庄肃之作,而轻视关于书的零散、零星而灵活的洁光与片羽,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大论,属于专业,属于修养;小语属于心灵,属于悟性。执著于“十年冷板凳”的人毕竟是少数,与书作率性亲和的人,却是芸芸众生。但是,不论是专家学者,还是“弓!车卖浆者流”,只要阅读,均有感触;这种感触,只要能说出来,写出来,就应该是书评。所以,书评的事业,不应该抛弃“众人”,不应该只立身于“评述”,更应该着眼于“表达”。自禁和幽闭是没有出路的。所以,书评虽然属于文学评论,但它不是一般的文学评论,它应该是一种极开放的文体:可以是对一本书系统的研究与评剔,包括主题、结构和语言等诸方面;也可以是对书的印象、感念和一得之见;还可以是对书的一个点、一个侧面阐述自已的观点—只要是围绕书的,不管是书内、还是书外的文字,均属于书评。因此,书论、读书札记、眉批、点评、序跋和书话等等,都应该属于书评之列。一句话,在书评界,各种文体应包容共存;衡量书评文体优劣的一个基本标准,就在于它是否有利于
表达,也就是看它是否具有开放的品格。
从这个意义上说,书评界应该注重对读书随笔的研究和写作。这里所说的读书随笔,又称“新书话”,它区别于传统的读书随笔和传统书话—它不像传统读书随笔一味“葡旬”于书上,又不像传统书话飘逸到只关心读书的“趣味”,成为“散文之余”的一种边缘文体;它干脆就是“散文中人”,不仅具有一般散文的话语特性,更因了书香的浸润,具有了宏阔深厚的文化品格和思想含量,具有了一般散文样式不可企及的表达功能。这种“新书话”的写作主体,主要是被刘心武等老中年作家称之为“新文人”的青年学人和青年作家。
关于这种新型的读书随笔的文体特征,彭程在《绿阶读书文丛总序》(“绿阶读书文丛”,计读书随笔五种,大象出版社1998年ro月第一版。)中有一段具体的、而且被“新文人”整体接受了的阐述—语言的强调,也使其避免了“言之无文,行之不远”的弊病。总之,散文的诸要素,情感、智性、文笔、趣味,在这一文体中都能得到良好的发育,其中的优秀之作,跻身最杰出的散文之列亦毫不逊色。作为一种文体,读书随笔(新书话)也有自身独特的魅力和优势。相对一般的随笔文字,它更多是围绕一本书或一类书展开话题,较之某些泛泛的抒情和议论,因为有所依傍而减少了空疏,显得更切实可触。同时,一本书在茫茫书海里被选中,被阅读,并且读后意犹未尽,必须诉诸文字而稍安,一定是因为书里的内容拨动了阅读者感受的心弦,引发了他的共鸣。那么,这样的文字,就不会是仅仅局限于复述、阐述原书,而是处处结合了作者自己的所感所思,浸润了他的心性魂魄,读后分明感到作者的脉搏。乍看谈论的是别人的书,其实表达的完全是自家心意。再者,和一般的书评不同,它并不担负对书籍作系统评论的任务,而完全从作者的心性出发,这就使得在写法上大可随意,既可天马行空洋洋洒洒,亦可择其一点不及其余,舒卷自如,有流水行云之妙。另外,它的清醒的文体意识,对从这一概括中,可以看出,“新文人”的读书随笔,没有传统书话的“模式化”限制恨仍:晦庵所说:“一点事实,一点掌故,一点观点,一点抒情的气息”。)他是一个自由表达的空间。别人的书,是写作者心灵的触媒,一旦被触动,就作纵情的表达:可缘书而谈,可弃书而论—一切缘于表达的需要。所以,它不仅是一种开放的文体,也是一种人世的文体,它不是自我封闭于书相之中,而是面向于世相,即面向于社会人生。它是紧紧结合了社会与人生的种种话题,以书为依托,为世道人生送去思想的关怀、情感的关怀。所以,它已不是“文字清玩”,而是纷繁的文化气象。总之,它的人世点,是不满足于书中所得,不沉浸于书中意气,而是“惜别人的酒瓶装自己的酒”,即借助从书中或因书而得到的生命感悟和激情,去述怀,去“言道”。它世俗的着眼点还在于凡常人生对精神的敬畏、对书籍的敬畏;因而凭借“子日”效应,完成对灵魂的“浸润”与提升。因此,新读书随笔对书评写作的文体意义,是全面的,也是深刻的,不能再等闲视之。2001年5月8日一18日于北京石板宅
恤.〔责任编样木水〕
第二篇:论尊严范文
《论尊严》
姓名:李逸帆班级:四年级五班
尊严是什么?是独立,是自尊。在街上讨来米食,不算有尊严;只为金钱奋斗,不算有尊严。苏武牧羊,尊严得乎;屈原投江,尊严在乎;万斯苦读,尊严大矣。
宁为玉碎,不为瓦全。清贫的生活犹如玉,维护权益为玉,为利于名而拍马屁,就像是黑瓦。宁肯维护权益而牺牲,也不肯为利于名而对人点头哈腰。这是人生基本的道德,也是尊严的一种体现。
“赖活着不如好死。”宁愿为自己的尊严而牺牲,也不点头哈腰的赖活。古往今来,无数英雄流芳百世,为什么?因为他们有尊严。文天祥不肯投降,写下了“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的诗句。刘胡兰面对敌人的铡刀,昂首挺胸,不肯投降,被喻为“生的伟大,死的光荣”。
当然,还有一种尊严叫“忍”。这个忍非同其他的忍。不要去要根本用不着的面子,那么到最后是一事无成;韩信忍受胯下之辱,后来成为大将军,他有尊严,耻辱他的那个人简直就是无耻,没有一点尊严。如果为一丁点小事而大动刀斧,那么可以说,你有尊严,但你的尊严等于没有。
当然,要让别人尊重你,你首先得严格要求自己,这也是尊严。每个人的尊严都很容易被自己丢掉或被别人侵犯,就看你怎样看待它,怎样看自己,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你的尊严如果被别人踩踏,你一定要反对。但不能大出身手。尊严是高贵圣洁的明玉,璀璨艳丽的明珠,是你一生不可缺少的东西!
尊严是人生的守护神,有了它,你一定会成功。没有尊严,就等于一无所有。
第三篇:书评--《论法律》
评《论法律》
前不久,看了西塞罗的《论法律》一书。该书以对话体写成,西塞罗为主讲人。全书分为三卷,第一卷谈法的本质——自然法,第二卷谈宗教法,第三卷谈官职。我个人认为,第一卷关于自然法的论述是全书的精华,也是西塞罗法哲学思想的精华。从某种角度来看,西塞罗的《论法律》可以称得上是一部自然法的宣言。
众所周知,自然法观念是西方历史上最古老的法学观念,自希腊形成以来一直延续至今已有几千年的历史。在古代自然法阶段,自然法理论在法学中占据着统治地位,成为法学的基础理论。斯多葛学派提出人们根据自然中恒定的原则即理性来生活和构建社会秩序。以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观念为基本出发点,西塞罗在《论法律》中将自然法理论系统化,使《论法律》成为了自然法的宣言。
下面将就《论法律》一书三卷的内容做一个简单的评论。
第一卷法的本质——自然法
在本卷中,西塞罗系统、明确的阐释了其自然法思想。其基本观点是:“法律乃是植根于自然的最高理性,它允许做应该做的事情,禁止相反的行为。法的始源应导源于法律,因为法律乃是自然之力量,是明理之士的智慧和理性,是公正和不公正的标准。”
西塞罗在论证法的本质时采用的方法类似在做数学证明,极具逻辑性。在系统地阐释法的自然法本质之前,西塞罗先将法分为了两类:自然法(神法)和人法(成文法)。他在一开始便强调,要找到法律的根源,必须先弄清楚人们之间到底存在着怎样的自然联合。他论证了这样三个前提:
一、人是由神的礼物装备和美化的。首先,神明用他们的力量、本性、权利、智慧统治着整个自然,其灵智不可能没有理性而存在,而人是为神明所创造的“有预见能力,感觉敏锐,感情复杂,善于观察,能记忆,有理性和智力的被置于可以说是最佳的状态动物”。理性成为人与神明的第一种共有物。因为法律即理性,那么法律便源于神明,人与神共有法律。其次,人与神具有同一德性,即“达到完善,进入最高境界的自然”。最后,人与神之间有着更为紧密牢固的联系,自然为人类提供生存的物质条件,给予人心智、形体、感觉、表情等等,而这些都是神 明的创造和赐予,神明“希望人成为其他一切事物的基础”。
二、人们中间存在一种同样的、共同的生活法则。西塞罗认为,人类不存在任何差异,理性和智慧人人共有,每个人都有学习能力、认识能力,只是因为受教育程度不同而有所差异。
三、人们彼此之间由某种天生的仁慈和善意以及法的共同性相联系。西塞罗认为,自然创造人类的目的在于让人类共同分配和享受法,自然赋予了人类理性,并且这种理性是正确的,因此自然也便赋予了人类法律,因为法律是允行禁止的正确理性。而如果自然赋予人们法律,那也便赋予了人类法。因为自然赋予所有人理性,因此也便赋予了所有人法。
在证明上述三点之后,西塞罗得出结论:法源于自然。自然法应该是人们内心的准则与理性,是一种使人类社会联合起来的允行禁止的正确理性,应该受到人们的无比崇敬以至于会从内心深处认为违背这种理性是十分可鄙的行为。
在论证了法的自然法本质之后,西塞罗论述了正义与自然法的关系。他认为正义源于自然法,自然法是评判正义的标准。他认为,由人民的法令、统治者的决定、法官们的判决确定的法并不一定是公正的、正义的。“如果正义在于服从成文法律和人民的决议,如果正像那些哲学家断言的那样,一切都应该以是否有利来衡量,那么这些法律便会遭到任何一个人的蔑视和破坏”,因此,正义与利益无关。
另外,善与恶依自然而存在而不是依赖于人们的意见。因此他主张善与恶应依自然法判断而非根据任何外在看法。正义只能从自然法中寻找,自然法是正义的唯一化身。法的一般意义和实质是某种凭借允行禁止之智慧管理整个世界的永恒之物,是根据最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述的对正义和非正义的区分,是至高无上的理性。实在法必须符合正义才可成为“法”。换言之,正义源于自然,那么实在法必须符合自然法。自然法是至高无上的法则,实在法只是自然法通过人民和统治者的决定具体化的事物,是自然法的衍生。当人违背自然,从个人或某个集体的利益出发通过一些愚蠢罪恶的“法律”时,这样的“法律”因为违背了自然理性而不能被称之为“法”。他坚信只有符合自然的法才称得上法,才能体现公意。
基于以上论述,西塞罗认为人们应当遵守自然法。并且人应该为了法和各种高尚品性本身而追求他们,而不是为了追求利益、逃避惩罚。
以上环环紧扣的论证看起来滴水不漏,充分显示出西塞罗的演说及辩论天赋。但是如果仔细来看,还是会发现其中的漏洞。
首先,西塞罗论证法的自然法本质的前提存在一些欠妥之处。西塞罗认为“人是由神的礼物装备和美化的”,其论证的前提——神明无法被感知,其是否存在也值得怀疑。这一论证体现了西塞罗在世界观上的唯心主义。
其次,西塞罗认为自然赋予人类的必定是正确的理性,这一点,很大程度上是受了西方伦理学中善德原理的影响。但是,以“善德”作为法律制度建构之前设的前提是“人之初,性本善”。然而“人之初”究竟是善还是恶,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因此,说“自然赋予人类的是正确理性”就只能算得上一种假设。以这样一个假设的前提来论证法的自然法本质,得出的结论显然还不足够使人信服。
尽管本卷论证的前提上存在一些欠妥之处,但是并不足以掩盖西塞罗法哲学思想的光辉。在第一卷的论述中,有两处观点给我的印象最深。第一个是西塞罗的平等思想。在西塞罗的思想中,整个人类无论身份贵贱都是完全平等的。他不仅认为同一等级人之间是平等的,不同等级的人即使是奴隶也是平等,甚至包括上帝在内的一切人与神都是完全平等的,至少在法律上是这样的。这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在当时看来是及其超前的。另外一个是西塞罗关于正义的一段论述:“若仁善是不计酬劳的,那它便是无偿的;如果仁善要求酬报,那它便是被买来的„„正义既不要求任何报酬,也不要求任何赏金,从而是为其自身的追求„„为正义寻求报酬,本身便是最大的不正义。”西塞罗的正义无偿说摒弃世俗的功利价值观,在今天看来仍然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第二卷宗教法
意识具有历史局限性,总是无法超越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政治、经济、文化水平。在古罗马时期,宗教在社会生活中的主要地位深深地反映在了西塞罗的法律思想中。
西塞罗在《论法律》第二卷中谈了宗教法,涉及罗马宗教的各个方面。他首先回顾了第一卷对法和正义的本质的解释,他指出“法律不是由人的智慧想出来的,也不是各民族的什么决议,而是某种允行禁止之智慧管理整个世界的永恒之物”。而理性“成为法律并非始自它成文之日,而是始自它产生之时,它是同神明的灵智一起产生的。因此,真正的第一条具有允行禁止能力的法律是至高的尤皮特的正确的理性”。西塞罗关于法和正义的解释一个很重要的地方是强调了神,认为法和正义是人和神共同拥有的正确理性。而且在西塞罗的思想里,他认为宗教的法律指令我们要纯洁地接触众神,这就是心灵的纯洁。应正直诚实令神愉悦,而应避免大量的费用,保证人们在神面前的平等。西塞罗还指出,惩罚不服从的不是人间的法官,而是神他自己。而且,他还认为崇拜私人的神,无论新的或外来的,会导致宗教的混乱。总的归纳,西塞罗跟柏拉图、亚理士多德的思想同样也是强调了神的理性和作用。
西塞罗在本卷中提出了一系列关于祭典、誓言、节日、战和事务、坟墓等等与宗教相关的规范并称其为法律,并且是“能够维护我们这个最完美国家体制的法律”,但是这些所谓的法律却毫无可操作性可言,而只能停留在价值层面上。同时,这些宗教法律观念又与其阶级地位紧密相连,“任何人不得另奉特别的神明,无论是新创设的神明还是外来的神明,国家承认的神明除外”,从维护宗教秩序、通过统一的宗教观念来维护国家体制的角度出发,国家享有设定神明的权利,人民不能有宗教信仰自由。这一点反映了西塞罗宗教法思想上的阶级局限性。
通过将宗教与神明相联系,西塞罗将他所认为的自然法世俗化了为宗教法。
关于坟墓,西塞罗秉承柏拉图的思想详细地解释了丧葬耗费、哀悼哭泣、坟墓规格与花费、殡葬习俗等各相关方面的规范。其中十二铜表法规定:“不得将死者在城里埋葬或焚化。”在回答阿提库斯关于“许多著名人士在铜表法公布之后仍然埋在城里”的疑问时,西塞罗说,“我想这或者是那些在此法公布之前即因其英勇精神而享有这种权利的人”,这里俨然有法律不溯及既往的意味,但“并且他们的后代也依法享有这种权利”却不禁让人疑惑:这里的“法”到底是什么法呢?又是怎样来源于自然呢?只因为出生身份与阶级的差别,不同的人在法律面前就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法律的阶级性又一次被暴露无遗。这些渗透着浓厚宗教色彩的规定反映了古罗马时期祭司对法的干涉以及宗教法向世俗法的转变,同时也是西塞罗自然法理论的延伸,是他所信奉的正义、理性、智慧与自然原则的具体化。
总的来讲,在我看来,西塞罗的宗教法思想是其自然法思想的世俗化,并且其宗教法思想透露出了一定的阶级性,这与其先前的“平等”思想有些矛盾。
第三卷官职法
西塞罗在法律篇的第三卷中主要探讨了有关官职的法律。在这一卷里,西塞罗对罗马官制进行了分析,指出其弊端,特别是由于设立平民保民官而出现的矛盾和冲突。
西塞罗认为“官员的职责在于治理和发布。由于法律治理着官吏,因此正确的、有益的、与法律相一致的政令。犹如法律指导官员,官员也这样指导人民,因此完全可以说,官员是说话的法律,法律是不说话的官员”。“没有官员的智慧和尽心,国家便不可能存在,整个国家管理靠官员之间的权力分配来维持。不仅应对官员的权力限度作出规定,而且应对公民的服从程度作出规定。要知道,尽管一个人可能会很好的行使权利,但他总有一天也要服从他人,而一个恭顺的服从他人的人显然也应该有一天能统治他人。因此,应该让服从他人者希望自己有一天也会统治他人,让统治他人者想到自己很快也会服从于他人”。由西塞罗的观点,我们可以看到官吏与法律的关系:官吏必须是法律忠实的执行者和公仆。而这是一个国家建设法治的基本前提,因为连法律的执行者都不忠实法律,公民就不可能服从法律的权威。后世的西方法学家都强调官员行动与法律的一致性,或者法治就是首先要求政府遵守法令。另外,有一点很重要的是,统治者必须服从法律,而且在西塞罗思想里,似乎没有谁是终身统治者,每个人都既有可能当统治者,又有可能当被统治者,当然这也是与西塞罗主张共和政体有关。在共和政体中,存在各种不同官职机构相互制衡,不仅有执政官、元老院、保民官和占卜官等,而且,在西塞罗看来这些官职的权力都有一种邪恶的因素。因此,必须通过制衡和妥协的机制来协同各种权力,这也是解救国家的唯一办法。
小结
读完本书,虽然深深折服于西塞罗的辩论及演说天赋,但对于其自然法思想却并不赞同。西塞罗在论证其自然法思想时,给我们构建了一种理想中的状态、一种理所当然的存在。但是这种理想的“自然状态”并非真正存在过,它只是自然法学家们的假设而已。正如梅因所认为的:自然法理论不过是纯理论的推测。而以一种推测作为前提论证出来的结论——法的本质是自然法——当然不足以让人信服。
虽然在论述法的自然法本质时,过多的引入了“神明”、“理性”等观念,存在许多漏洞,但不可否认的是,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仍然有很重要的地位。《论法律》一书对自然法的发展也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第四篇:《自杀论》书评
《自杀论》书评
杨璟(武汉大学 社会学系,湖北 武汉 430072)[作者简介]杨璟,(1988—),女,苗族,湖南湘西人,武汉大学社会学系2010级硕士研究生,主要学习和研究城市社会学。
[内容摘要]迪尔凯姆是社会学的创始人之一,他的《自杀论》把“自杀”这一病态的社会现象作为分析研究对象,作者先对人们常常认为引起自杀的心理因素与自然因素进行否证,接着又对自杀现象的结果做出分类,由结果推论出自杀是因为社会整合程度过低或过高及社会规范出现混乱和真空引起的,从而实证自杀的社会归因,在否证与实证的过程中,迪尔凯姆的研究不仅体现出他一直以来的学术观点即社会生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个人生活,社会事实具有客观性,外在性,强制性的特点,而且作为实证主义研究的始祖,迪尔凯姆在研究中对数据资料的分析方法也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本文是《自杀论》的书评,不仅会分析这本书的方法论意义而且会分析它的理论贡献与现实意义。
[关键词] 自杀 ; 自杀率 ;
社会整合 ; 自杀的分类
一、笔者未读该书之前及之后的不同心里感受
笔者相信,每个人应该都有遇到挫折、不幸,内心极度难受、极度痛苦以至于想要自己放弃自己生命的时候,我们大家都非常清楚自杀当然就是自己放弃自己的生命,放弃自己生命的人要不然就是经受了很大的挫折和痛苦,要不然就是心里有问题,人们更倾向于去相信和人为自杀的人是因为自己本身有问题无法得到解决,或者至少是在当时他无法解决和面对,从而选择用结束自己生命的方式去逃避,逃避自己无法解决的事情,或者已经预见到的将来自己不想也认为自己无法面对的事情。笔者以前认为自杀是一种逃避,或者是一种自我解放,逃避不想面对的事情,将自己从纷繁复杂的琐事中解放出来,自杀也有可能只是自杀者当时一种错误的心态,他们无法从那种错误的心境中走出来,或者没有人能够有效的劝导他们,将他们导向正确的心境。或者有时候自杀是人们无法理解和接受自己的一种状态,自己都无法接受自己,无法明白自己,不知道自己想要什么,不知道自己将做什么,觉得自己很没用,活在这个世界上已经没有价值了,等等,笔者认为大多数的自杀者不仅逃避现实而且不喜欢自己,至少对自己不满意,当然不同的人对自己满意的标准各不相同,当人们自己对自己极度失望的时候,也有可能采取了结自己生命的方式,但是可能很少有人将自杀归因于社会的原因。很简单的事情,从名字就可以看出来“自杀”就是自己杀自己,自己了结自己的生命,与他人有什么关系,与社会就更谈不上什么关系了。
但是读了这本书后你会有一个强烈的感受,就是任何人,只要他出生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那么他的任何行为,即使是在我们看来很私人的行为,必然已经打下了当时社会行为标准,社会规范,或者社会环境的烙印,因为从我们一生下来我们就生长在了特定的社会环境、历史环境或者自然环境中,这些我们都无法改变,在我们看来很理所当然的事情其实就是我们所生长的环境在不断塑造我们,影响我们,改变我们。哪个自己才是真实的自己,不被任何东西影响的自己,或者已经没有了吧,我们试图去发现和了解的是,社会环境是如何塑造我们,影响我们与改变我们的,一直以来,我都很喜欢《自杀论》这本书,从最初的看不太懂,到终于明白,还记得自己曾经在学校的食堂用《自杀论》这本书占过座位,远远的就看见周围的同学从旁边走过都会不由自主的被他的名字所吸引,忍不住会看两眼,或者目光停留在上面的时间总是比较长,可能所有人最初看见这本书时的感受都是一样的,大家心里肯定都在嘀咕着,还有这种书?还有专门研究自杀的?这样的书也可以是本名著?那这本书究竟写的都是些什么呢?难道是写人们是怎么自杀的?我觉得所有人都对自杀有着自己的理解,但
是我们或许很少去想自己认为很私人的行为究竟是如何发生的呢?真的只有自己的行为和状态会影响吗?那自己的行为和状态又是怎么得来的呢?迪尔凯姆就是带我们去发现塑造或影响我们私人行为的社会原因。
二、本书概述
自杀作为一种病态的社会现象,在任何社会都存在,但人们往往把它归因于个人,认为是由精神错乱等心理因素或酗酒、仿效等个人因素引起的也有人认为是由自然原因如气候的变化等引起的,而迪尔凯姆的研究假设认为是由社会整合程度过低或过高,社会规范出现混乱或真空引起,迪尔凯姆先对心理因素和自然因素进行否证,然后又对自杀现象分类,由果溯因对引起自杀的社会原因进行实证,通过一驳一立使研究具有很强的说服力。下面进行详细的分析:
1、概念的界定——操作性定义——对作者认为非自杀现象的排除
迪尔凯姆在书中对自杀现象做出这样的定义:“人们把任何由死者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的某种积极或消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死亡叫做自杀”(《自杀论》,11)这样就(1)将当事人的意图或动机排除在外,而只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结果这两个外显的特征进行定义(2)排除了那些当事人没有意识到行为后果的死亡现象。
2、否证自杀现象是由心理因素引起的A、对精神错乱的否证:心理论认为,自杀现象是由心理因素引起的,理由是,在统计规律上,有一些不正常的心理因素如精神错乱的年发生率与自杀现象一样,在某个社会里相对的稳定,而在不同的民族又有相当大的差别。而且,自杀和精神错乱一样,城市比农村多。迪尔凯姆认为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因为(1)所有的统计资料都证实,在精神病院里,住院病人中女性略多于男性;由于推论,如果说自杀率与神经衰弱之间有什么因果关系的话,那么妇女的自杀率就必然高于男人的自杀率,至少应该一样高,但是根据自杀的统计资料来分析,在每个国家中,男性的自杀率是女性的4倍左右;(2)犹太教徒中的精神错乱病人比其他教徒中多得多,如果说自杀率与精神错乱之间有什么因果关系的话,那么犹太教徒的自杀率就必然高于其他教徒的自杀率,然而,相反的是犹太教徒中的自杀倾向却很微弱;(3)在所有的国家里,在一定的年龄阶段(从童年到老年),自杀倾向是逐步增强的,而在壮年时期更经常地突发精神错乱,如果自杀率与精神错乱之间有什么因果关系的话,这种统计结果同样也是无法解释的;(4)疯子最少的国家却是自杀最多的国家;(5)下层社会中精神错乱很少,自杀却时有发生。
B、对酗酒的否证:还有些人认为,酗酒是导致自杀的另一个不正常心理因素。迪尔凯姆用两个统计事实批驳了这种说法。(1)在法国国内,酒鬼最多的地区是自杀倾向最严重的地区,而酒鬼最少的地区也不是自杀倾向最不严重的地区。(2)比较不同国家情况,一个国家人均酒的消费量和这个国家自杀率之间也没有相关性。
C、对种族遗传的否证:接着为了排除自杀是由正常的心理因素如个人的体质所引起的这种可能,迪尔凯姆又进行了否证,因为自杀率确实因种族而异,而一个种族和另一个种族的区别在于它的身心特点。迪尔凯姆首先将种族的核心界定为遗传。(1)通过比较分布在不
同国家(社会)的同一种族人群的自杀倾向,结果相差很大,证实了种族和自杀没有关系;(2)自杀率随年龄的增长而有规律的增高。因为人体的一切都受着生命节律的支配,依次经过生长的阶段、停滞的阶段和最后一个衰退的阶段。由于没有什么心理或生理特点是无止境地发展的,所有的特点都在达到一个顶峰之后趋于衰退。相反,自杀却在人生的最后阶段才达到它的顶点。
D、对仿效的否证:(1)同首先对自杀现象进行操作化定义一样,迪尔凯姆还是先对仿效下了他的定义:“当一种行为有一种类似的,以前由别人完成的行为的表现作为直接的先例,没有明确的或不明确的思想活动介乎这种表现和实施之间来影响这种重复行为的本来性质,那么仿效是存在的。”(《自杀论》,114)(2)迪尔凯姆指出,仿效是一种纯粹的心理现象,它可能在没有任何社会联系的个人之间发生,他指出仿效必须先有被仿效的对象,如果自杀是仿效引起的,那么自杀率就应该以被仿效对象所在的地方为中心向周围逐渐减小,但是从自杀率的分布图上看,自杀根本不是围绕某些中心发生,从这些中心均匀的扩散开来,而是以差不多同样的数量成批的发生没有任何中心。
3、否证自杀现象是由自然因素引起的(1)否证气候类型与自杀率之间的关系,自杀率同样高的地区可以属于不同的气候类型,意大利自杀人数最多是北方而英国和比利时自杀人数最多的却是南方。(2)对是否存在最有利于自杀的季节的证伪:迪尔凯姆按照温度的变化来排列一年中的4个季节和12个月份,并未发现季节或者月份的变化与自杀率变化之间的对应关系。(3)迪尔凯姆对统计资料显示人们倾向于在白天而不是晚上自杀的观点:他认为这不是自然因素的影响,真正的原因在于白天事务最繁忙,人际交往最复杂,社会生活最紧张。
4、实证——倒果溯因的分类溯因论证法
以上迪尔凯姆否证了精神错乱、酗酒、种族遗传、仿效等心理因素,也否证了气候、季节、温度、白天黑夜等自然因素,那么剩下的就只有社会因素了,而迪尔凯姆的高明之处在于他是通过对自杀现象进行分类来寻找原因的,他认为各种原因之间的特殊差别意味着各种结果之间的特殊差别,通过探索不同自杀类型产生的社会条件,就将结果和原因联系起来。通过结果来寻找原因。
迪尔凯姆将自杀分为四种类型,即“利己主义自杀”“利他主义自杀”“反常性自杀”以及“宿命型自杀”。(1)利己主义自杀。其成因是个人与社会的疏离,所以那些不能很好的整合进较大的社会单位并盛行个人主义的集体、社区和群体,其利己主义自杀的比率一般都比较高;(2)利他主义自杀。它发生在“社会整合过于强烈之时”。此时,高度的社会整合使得个性受到相当程度的压抑,个人的权力被认为是微不足道的,他们被期待完全服从集体的需要和利益。(3)失范性自杀,主要发生在社会控制瓦解之时,在正常和稳定的社会条件下,个人的愿望总是受到由一般道德原则支撑的规范的调节的,他们保证了个人的愿望或抱负大体上于可以运用的手段相一致。但是,当社会控制减弱,上述规范受到破坏时,对个人愿望的制约就不复存在。此时,个人的生活目标和人生抱负失调,他们增长出难以实现的个人愿望,这必然导致挫折很多,以及自杀率的上升。(4)宿命性自杀。这种自杀的典型形式是那些倍受压迫和制约的奴隶采取自绝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他们面临的是一些无法抗拒和改变的压迫。
社会整合和自杀率之间的关系:(1)利己主义自杀和失范性自杀与社会整合程度成反比,即社会整合程度越低,自杀率越高;(2)利他主义自杀与社会整合程度成正比,社会的整合程度越高,自杀率也越高;(3)自杀率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社会整合程度的变化,担不是惟一的经验表现形式。犯罪、越轨、酗酒、离婚率以及精神疾患的患病率的变化都能反映一个社会的整合类型与程度。
5、结论
(1)通过以上的论证,迪尔凯姆证实了他的三个命题:自杀人数的多少;A、与宗教社会一体化的程度成反比;B、与家庭社会一体化程度成反比;C、与政治社会一体化的程度成反比。
(2)自杀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迪尔凯姆认为自杀和杀人之间有关系而且要视自杀的类型而定。A、利己主义自杀和杀人呈负相关。因为有利己主义子自杀倾向的人所崇拜的是人的个性而不是社会的共性,既然尊重个性的张扬就不会看不起别人的生命。B、利他主义的自杀与杀人有着共同的机制,当自杀者认为自己在社会的压力面前是如此渺小,无能为力时,他也不会重视别人的生命。C、反常的自杀则要具体来说。反常的社会结构所导致的实际上是一种激怒或者厌烦的状态,这种状态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针对别人或者转而针对自己:前者引起杀人,后者则引起自杀。
(3)对自杀现象迪尔凯姆提出的解决办法:通过否证过去的宗教以及现代的家庭都不能成为维系现代人们关系的感情纽带,迪尔凯姆不是想把现代社会拉回到过去,而是坚决主张建立职业团体或行会以恢复社会对自杀的免疫能力,让人们在集体生活中找到已经失落的社会思想和感情。
三、本书在作者思想体系中的地位
1、社会的影响力,主导地位:纵观迪尔凯姆的学术生涯与著作,从《社会分工论》、《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社会学方法论准则》中我们都不难发现作者的思想一直都围绕着社会和个人的关系问题,他认为作为社会这个整体是高于个人的,并一直都致力于研究与证实社会生活是在极大程度上影响、决定和塑造个人的。在《自杀论》这本书中,迪尔凯姆将大多数人认为是由个人动机或行为等心理因素引起的病态现象进行分析,在否证与实证的过程中,在严谨的论证体系中让人们清晰的发现以前自己人知的错误,对社会的影响力有了全新的认识。
2、社会事实:在《自杀论》这一本书中,作者通过对自杀这一病态社会现象的研究,再一次以一种案例研究的方式向人们证实了他的思想:社会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具有客观性、强制性、外在性、普遍性的特点,它影响塑造着人们及他们的行为,因此只能通过一种社会事实来解释另一种社会事实,在书中,迪尔凯姆就用社会整合程度的高低来解释自杀现象及其类型。
四、本书的影响与意义
1、方法论意义:(1)清晰的概念定义:可操作化的定义是进行社会研究的前提,在书的开篇作者就对自杀现象做了自己的定义,排除个人的主观动机与行为及作者认为不是自杀的死亡现象,使自杀现象成为可具体研究的客观存在,而在之后对仿效的否证中作者也进一步对仿效做出常人可理解、可研究、解释、论证的操作化定义,并强调概念的界定对研究的重要意义,对后人的研究有重大的启发。(2)研究变量的引用:自杀率的引入将看起来是个人原因的自杀现象变为可用宏观社会结构来解释的社会事实。迪尔凯姆的高明之处就在于他将人们往往看来理应是由个人的心理或动机引起的个人自杀现象通过一个研究变量——自杀率的引入,变为可在不同城市、地区、国家之间进行比较研究从而揭示影响自杀率变化之宏观社会结构的客观社会事实。让实证主义方法在社会科学中得到发展。(3)否证与实证相结合,强有力的论证脉络:通过前面的概述,我们发现迪尔凯姆先对人们常常认为可能影响自杀率的心理因素、自然因素等进行否证,当只剩下社会因素时,他就对社会因素进行实证,论证结构十分严谨以至于不少人认为“证伪”的思想不是被波普诺开创的,迪尔凯姆才是“证伪”方法的祖师爷。(4)共变和控制变量等实证方法的运用:由于社会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隐藏在大量复杂的可变因素背后,而社会研究又不能完全像自然科学那样获得能够严格控制各种因素的实验条件。因此,为了排除那些变量之间的非因果性相关,他采用了“共变法”、“控制变量”等分析技术。如:若自杀率与心理变态有关系,则精神并发病比率越高的地方自杀率越高;若自杀与仿效有关则必定使自杀率以自杀率最高的地方为中心依次向周围减小。而通过引入控制变量——年龄,他论证了不是婚姻本身,而是与子女的联系影响着已婚者自杀率的高低。(5)根据现象分类,倒果溯因,求因果关系:在《自杀论》中,对社会原因的实证方面,根据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不同的原因会引起不同的结果,从而通过对自杀现象的分类探讨引起这些类型自杀不同的社会条件从而探求出原因来。这种分类法,及倒果溯因的方法的运用也是实证社会学的一个里程碑。
通过将要检验命题的经验性事实累计整合或理论性推断并加以检验,使其具有可信度与包容力,是迪尔凯姆的《自杀论》教给我们的东西。
2、本书在社会学及整个社会科学中的地位:迪尔凯姆的《自杀论》是实证社会学的典型研究,其方法论意义与理论意义同样巨大,通过前面对其方法论的探讨,我们发现虽然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迪尔凯姆没有我们现在的统计软件,但他的共变法与控制变量的引入及否证与实证的完美结合却是现代社会学及社会科学实证研究的方法论源头。
在理论方面,《自杀论》是迪尔凯姆通过对自杀这一病态社会现象的研究对他自己理论观点即社会生活对个人的影响决定作用,社会事实有客观性、强制性、外在性、普遍性,可用一种社会事实去解释另一种社会事实的案例诠释。他强调社会对个人的影响,将人们的视线引向社会这个大整体来,对社会整合需适度及社会规范是否稳定对自杀影响的讨论让人们对社会和个人,国家和社会关系又有了新的认识。迪尔凯姆在人和社会的关系讨论中对社会决定性作用的强调也引发了学者们的不同观点,从而产生了互动论、交换论、现象学等理论流派。
3、现实意义:书中迪尔凯姆区分了我们前面提到的四种类型自杀。由于现代社会中人与人之间越来越疏离,我们确实应该看到利己型自杀与社会整合的关系及它的现实意义。而由于我国正处于改革转型时期,贫富差距、地域之间的差距也越来越大,社会规范对人的制约作
用,对人目标和价值的确立作用也经常起变化,因此反常自杀在我国社会转型这个特殊时期尤其值得我们关注。
五、自己的思考
1、主观的溯源分类法:大多数人认为迪尔凯姆在《自杀论》中主要是用了实证的方法,有很强的客观性,但我认为在他的书中也典型的采用了心理解释策略,有主观的成分,比如对自杀类型的区分,根据迪尔凯姆实证主义方法的一贯精神,科学研究应当从客观观察入手,根据对象所表现出来的可明确识别的外在特征来划分对象类型,这种叫做形态分类法。但在对自杀现象做出类型划分时迪尔凯姆并没有采用这类分类法,而是采用另外一种溯源学的分类法,他重点区分了利己型、利他型、和反常型自杀,显然这种分类具有心理溯源的性质
2、软实证的经验研究——从定量不知不觉走向定性:(1)社会整合的抽象概括,无法量化、测量与检验:经验研究的要义在于以存在的社会事实为根据,以现实材料为手段,通过实验、观察、搜集分析资料的方式对社会中客观存在的现象进行分析和归纳研究。但是通读该书,从迪尔凯姆的经验概推中我们不能直接得知制约自杀率的主要社会原因是什么,迪尔凯姆于是通过建立命题结构,提出了在经验命题中获得直观的最高假设:社会整合程度决定自杀率。这是一个在逻辑上能隐含经验事实但并不直接来自经验数据的一般性概括,它的产生不是通过归纳推导出来的而是哲学的思辨,并且社会整合的程度如何才算适度,不高也不低,并不能对之进行量化,测量和检验。
(2)迪尔凯姆在书中体现的社会与个人相互作用取向:我们的社会学研究常常探讨因果关系,一种现象是如何由怎样的另一种现象引起的,把一个事物的发生或演变与另一个事物的存在和运动联系起来,有明确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把一种社会现象归结到另一种社会现象那里,不论这种解释充分还是不完全,都表现了某种决定意义。迪尔凯姆在本书中选择的解释项是“社会整合水平”,被解释项是“社会自杀率”,而自杀者则被当做一个潜在的被解释项,因而存在着两个相互关联的被解释项,当社会整合水平异常时,自杀者只有万分之几的比例,处境相同的多数人并未选择自杀。这一结果可能使迪尔凯姆意识到:作为潜在的被解释项的自杀者个人对环境的反应差异也影响着自杀现象。于是,迪尔凯姆是采用心理溯源性质的分类法,提示着社会与个人相互作用的意义,因此无意识的将决定论与相互作用论结合在一起,并算不上严格意义上的实证研究,互动论的学者是不是从这里得到互动论的启发呢?
最后,我想说虽然后人对迪尔凯姆的这本书还有很多批评,比如统计资料的失真,推论的失误(新教盛行国家的自杀行为并不一定都发生在新教徒身上,因此“新教盛行国家的自杀率高不等于新教徒自杀率高”)等,但是迪尔凯姆的这本书及其在社会学和实证社会科学中都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在当时的技术水平下他严谨的科学实证态度和方法都值得后人钦佩和学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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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毅,1995,《社会学方法的一种主张:软性实证——兼谈名著<自杀论>对社会研究方法的潜在启示》,《云南学术探讨》第一期。
第五篇:《君主论》书评
评《君主论》
受老师推荐,去图书馆借了一本《君主论》来阅读,感受颇多。我读的是马基雅维里著,王水翻译的《君主论》。书的封面就印了这样一句话”这不仅是一本有关政治斗争的书,同时也是一本经管励志的书,它可以让“坏人”变得更“坏”,让“好人”变得更强大!”,刚借到书就对这句话好奇,但是读完书后突然觉得这句话说的很对!这书是最有名的政治学著作,其实我看也是成功励志学。
《君主论》以第一人称叙写,语言很有号召力,读着它就好像作者在你的耳边叙说,它的字里行间有一种魅力让你沉浸在里面,享受在里面都不愿出来。读着它,它好像牵引着你的思绪,你都能感觉到它要告诉你很多有用东西。它带你一起为法国国王路易十二叹息,一起去评判罗马帝国的亚历山大大帝,一起去总结那些王国的失败与成功。让你感觉自己也是一个马基雅维里,自己也是一个政客,感觉自己也可以合纵天下一样!
本书虽说只有136页,但是页页是精华,它共有二十六章,其内容基本上涵盖了君主权力的形成、来源、管理和维持。书中没有啰嗦的言语,用词简洁准确、通俗易懂,每一个案例分析都非常到位,每一个结论的论证都非常经典。
我觉得这本书有很多现代意义:
(一)管理学上。这本书了在论述君主如何管理国家的篇章中,有许多理论可以运用到现代企业管理学中,把书中君主换作成一个企业的领导,把国家换作成企业。
(二)政治学上。这本书虽说在政治学方面,它的有很多糟粕,但是只要我们愿意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这本书的精华方面还是有很大借鉴意义的。
(三)历史学上。这本书它反映了文艺复兴时期的西方政治思想的发展,以及当时人们生活的政治环境,它对西方文艺复兴时期的历史研究有借鉴意义。
这本书还有其他学科等的研究意义,我就不一一列举了。我想说的是,虽然它小,但是它的确像个小宝藏。
如果说孔子曹雪芹等是中国被误解的最多的人,可能马基雅弗利则是西方被误解最多的人之一吧。马基雅弗利显然不是“马基雅弗利者”,虽然他的作品有着许多冷酷残忍的评价。但不见得作者就是这样的人。他应该只是把自己的研究结论如实的写了出来。正如同研究癌症的医生显然不是癌症患者是一个道理。马克思曾评论此书:马基雅维里使“政治的理论”摆脱了道德,而把“权力”作为法的基础,由此就揭开了政治思想史上新的一页。他的权术思想又代表一种新的思维方式诞生。
除了书中的各种分析外。我倒是总结了一下此书给我的三个结论。要做一个伟大的君主,其一是要勇于打破过去的不符合自己利益的旧规则,建立新的适合自己利益的新规则;其二则是尽可能遵守符合自己利益的旧规则;其三在建立完新规则后,为了消除民众的怨恨要推出一个替罪羊。
此书上佳。不过由于自己见识浅薄难以领会其中精华罢了。以后还需要细细品读。
14行管2班黎春亮 2014111207
201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