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08年十大法律事件
2008年十大法律事件
发信站: 一见如故(Fri Jan 30 17:54:40 2009), 本站(yjrg.net)
【 以下文字转载自 square 讨论区 】
【 原文由 sunwujue 于 Wed Jan 28 21:28:06 2009 发表 】
一、劳动合同法之“恶”
立法时闹得沸沸扬扬的《物权法》在人大通过之后除了最牛钉子户事件倒没再起什么波澜。而不声不响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则是在通过之后一石激起千层浪。从2007年岁末的华为事件,到2008年3月份的首富张茵提案,到年中的青岛韩企集体逃离,再到岁末时东莞数额惊人的倒闭企业,无不跟2007年通过的这部劳动合同法有关系。
劳动合同法动了老板们的奶酪!曾经跟不同的老板坐在一起聊天,聊到劳动合同法时,老板们无不是举起中指大讲三字经。有老板讲,劳动合同法对中国经济的损害比金融海啸更厉害。那么多企业倒闭,老板逃离,都是因为劳动合同法,而不是因为金融海啸。对于席卷全球的金融海啸,老板们自信能够顶住。而对于慢刀割肉的劳动合同法,老板们毫无对策。有一个三个人搞倒一家公司的故事,讲的就是老板们眼中的劳动合同法之恶。三个员工策划公司员工,要求老板补偿加班费、买社会保险。每个人提出的数额不大不小,而整个公司员工的补偿数额相加,把老板看得汗水直流。最后老板只好自认倒霉,把公司转让了,逃跑了。
平心而论,劳动合同法真的就那么可恶吗?有的老板认为,劳动合同法根本不适合在目前的中国适用。他们认为,劳动合同法不适合中国的国情。真的如此吗?恐怕不见得。尽管劳动合同法很多的条款都是在维护劳动者的利益,但这些条款不过是在要求企业规范自己的管理制度。真的说为了劳动者的利益而至企业不顾,恐怕真的说不过去。
二、“肖”“王”更替
对于中国司法而言,最大的事件某过于肖的退位和王的上台。王的突然上位,有点预料不到。而对于司法改革的走向,好像也是一头雾水。
王上台后的一些言论、一些做法,我是看不懂。到底中国的司法改革是在前进还是在往后走,看不清楚。
另外一点,黄副院长的下场,我认为应当算是肖王更替的一个部分。
未来的中国司法,真的是越来越看不懂了。
三、许霆与ATM机
我是有一次在公共汽车上听广播才知道许霆与ATM机这件事的,当时电台找了好几位律师在那互相辩论。觉得好奇,回家后到网络上搜索,才知道这事大着呢。
后来,又参加了两次会议。期间,很多教授啊法官啊在那不停地为这事争得面红耳赤。看来争议确实很大。
再后来,就不得了了。上至司法高官,下至黎民百姓,大街小巷都在谈论着这件事。而且,觉得部分的人都认为广州中院做得不对。
一时间,全中国人民都在关注着那个小保安,关注着广州中院。这事闹大了!
关于许霆与ATM机事件,我想我怎么谈也不可能谈出像那些有名的专家教授那样的言论。所以,全当做个引子,看看大家现在还会有什么反应。
四、姜岩与人肉搜索
给天涯个面子,把这个事件放在第四位。
其实,关于人肉搜索这个问题,早在2006年就风行一时了。那时也是发生在天涯,也是关于小三,只不过当时的小三是个在校的大学生,而且小三还是个男的,是女的出轨。而且,我当时还专门写了篇文章发表在某杂志上,名字叫《从“铜须事件”看隐私权的尴尬》。当然,我那纯粹是胡言乱语,根本也没谈出什么道道。
其实嘛,从法律的角度讲,人肉搜索这个问题很简单,就是侵犯被搜索方的隐私权。至于怎么进行司法认定,那是诉讼角度的事情。单纯对人搜搜索进行评价,我认为还是很简单的。
然而,不论是网友或者网站究竟有没有法律意识,都喜欢弄这事。首先,对网友而言,这很解气,可以道德审判;其次,对网站而言,这本身就是热点,乐于看到网友弄这套。天涯就是这样,而且做得还不错。你看,姜岩王菲事件,等炒得够热闹了,就把帖子给删了,不用承担责任。不像大旗网那么笨蛋。
五、可恨又可怜的杨佳
我在网上看过杨佳的照片,也看过他的博客。就他的博客内容而言,这小子还算是个积极向上的青年。只不过,我怎么也没弄懂,就因为一次简单的例行巡查,会给杨佳先生造成那么大的心理阴影,作出那么大的案件。
该杀!
可是,可恨又可怜的不仅仅是杨佳,应该还包括司法机关。为什么杨佳会候机几个月,专门就等着报复一年前的一次例行巡查事件呢?
司法机关的丑陋的名声,已经不是只存在一天两天了。司法改革这么多年,依法治国谈了这么多年,为什么老百姓还是这么恨作为法治核心的司法机关呢?
仅仅把杨佳杀了,有什么用?
六、正龙拍虎
这本身是个闹剧。
或者说,这本身是个社会事件。作为热点的社会事件,排第一都没问题。作为法律事件的热点,纯粹是跟风而已。
折腾了一年,正龙这小老头最后没事了。缓刑嘛!
而且,好像出事的人也不多。
而且你看,正龙小老头又出来了,呵呵。所以,这又是件怪事。
七、彭宇与见义勇为
谁还敢做好事啊?靠!
这是彭宇案见报后老百姓的想法。
确实是这样啊!做了好事,反而还变成了恶人,这真的是狗与吕洞宾的典故嘛。
这里面的真相究竟是什么,作为局外人的我们,或者仅仅说是我,是不清楚的。更何况,彭宇与那位老太太二审最后是调解了。所以,就彭宇与老大大之间的是非,作为看客的我们,没必要再去谈了。
其实,就彭宇见义勇为事件,我有点牢骚要发。那就是说说新闻媒体。这事为什么最后会“震惊全国”?我想,恐怕就是因为报道这一事件的媒体或者说记者的主观偏见或者说是误导有很大关系。法院的判决没有认定彭宇是见义勇为,媒体或者说记者为什么偏听偏信彭宇一方,就认定是见义勇为了?记者的职业操守可能也有问题嘛!
其次呢,鼓楼区法院的那份判决书对经验法则的运用也犯了众怒。在没经过严格的论证,仅仅依据常人的经验判断就推定彭宇是侵权人,是有问题的。而且,这是一份判决书,是作为司法机关出具的判决书。轻易否定一种见义勇为的抗辩,我想主审的法官工夫做得不够。
八、俯卧撑与瓮安事件
可怜的警察叔叔!
2008年最耀眼的反派主角,乃我们的警察叔叔也~
无论是杨佳,还是哈尔滨的酒吧与警察,主角都是警察,而且充当的都是大反派。瓮安事件也一样。警察局、警车全部被毁,警察大楼被“不明真相”的群众围观。场面极其宏大!警察叔叔很可怜!被免职的局长大人接受媒体采访时,是在不停地诉苦。
这事最后跟许多电视电影或者说之前的案例一样。几个煽动群众的不发分子被抓了被判了,几个替罪羊被免职了,书记出来给大家下跪道歉了。
最后,这事就算完了。
有意思的是,年底,深圳又发生这样的事情。警车被砸。当然,最后肯定是临时工问题。
九、记者与检察院
基于排排坐吃果果的缘由,基于警察局和法院都已经上榜的缘由,检察院不上榜说不过去。
所以,关于CCTV与检察院的故事,应该搬上我这个十大事件里边。不然,检察官同志们肯定不答应。
这事最近闹得挺火。检察院究竟有没有违宪,究竟有没有违反管辖规定,都在吵。代理律师在报纸上,网上发缴文,咱们法律论坛的知名律师大地老师也在声援周律师。咱提不出什么深度意见。本着围观看热闹的原则,看着听着。
十、卫方老师失业
卫方老师说从北大辞职要去浙大。卫方老师又说,去不成浙大,还呆在北京。这个法律界的大明星,于今失业了。
这里面有没有阴谋呢?这里面有没有真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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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2008年中国十大法律事件
2008年中国十大法律事件
2009-02-23 23:19
满版的冤屈帖子,我每天都是在忙于删帖子,根本没时间写什么有内容的帖子。今天正好有空,从自己的角度给2008年盘盘点。当然,以下纯属个人看法,跟各位网友的看法肯定有很大偏差,希望大家一起添砖加瓦,选出自己心目中2008年十大法律事件。
一、劳动合同法之“恶”
立法时闹得沸沸扬扬的《物权法》在人大通过之后除了最牛钉子户事件倒没再起什么波澜。而不声不响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则是在通过之后一石激起千层浪。从2007年岁末的华为事件,到2008年3月份的首富张茵提案,到年中的青岛韩企集体逃离,再到岁末时东莞数额惊人的倒闭企业,无不跟2007年通过的这部劳动合同法有关系。
劳动合同法动了老板们的奶酪!曾经跟不同的老板坐在一起聊天,聊到劳动合同法时,老板们无不是举起中指大讲三字经。有老板讲,劳动合同法对中国经济的损害比金融海啸更厉害。那么多企业倒闭,老板逃离,都是因为劳动合同法,而不是因为金融海啸。对于席卷全球的金融海啸,老板们自信能够顶住。而对于慢刀割肉的劳动合同法,老板们毫无对策。有一个三个人搞倒一家公司的故事,讲的就是老板们眼中的劳动合同法之恶。三个员工策划公司员工,要求老板补偿加班费、买社会保险。每个人提出的数额不大不小,而整个公司员工的补偿数额相加,把老板看得汗水直流。最后老板只好自认倒霉,把公司转让了,逃跑了。
平心而论,劳动合同法真的就那么可恶吗?有的老板认为,劳动合同法根本不适合在目前的中国适用。他们认为,劳动合同法不适合中国的国情。真的如此吗?恐怕不见得。尽管劳动合同法很多的条款都是在维护劳动者的利益,但这些条款不过是在要求企业规范自己的管理制度。真的说为了劳动者的利益而至企业不顾,恐怕真的说不过去。
二、“肖”“王”更替
对于中国司法而言,最大的事件某过于肖的退位和王的上台。王的突然上位,有点预料不到。而对于司法改革的走向,好像也是一头雾水。
王上台后的一些言论、一些做法,我是看不懂。到底中国的司法改革是在前进还是在往后走,看不清楚。
另外一点,黄副院长的下场,我认为应当算是肖王更替的一个部分。
未来的中国司法,真的是越来越看不懂了。
三、许霆与ATM机
我是有一次在公共汽车上听广播才知道许霆与ATM机这件事的,当时电台找了好几位律师在那互相辩论。觉得好奇,回家后到网络上搜索,才知道这事大着呢。
后来,又参加了两次会议。期间,很多教授啊法官啊在那不停地为这事争得面红耳赤。看来争议确实很大。
再后来,就不得了了。上至司法高官,下至黎民百姓,大街小巷都在谈论着这件事。而且,觉得部分的人都认为广州中院做得不对。
一时间,全中国人民都在关注着那个小保安,关注着广州中院。这事闹大了!
关于许霆与ATM机事件,我想我怎么谈也不可能谈出像那些有名的专家教授那样的言论。所以,全当做个引子,看看大家现在还会有什么反应。
四、姜岩与人肉搜索
给天涯个面子,把这个事件放在第四位。
其实,关于人肉搜索这个问题,早在2006年就风行一时了。那时也是发生在天涯,也是关于小三,只不过当时的小三是个在校的大学生,而且小三还是个男的,是女的出轨。而且,我当时还专门写了篇文章发表在某杂志上,名字叫《从“铜须事件”看隐私权的尴尬》。当然,我那纯粹是胡言乱语,根本也没谈出什么道道。
其实嘛,从法律的角度讲,人肉搜索这个问题很简单,就是侵犯被搜索方的隐私权。至于怎么进行司法认定,那是诉讼角度的事情。单纯对人搜搜索进行评价,我认为还是很简单的。
然而,不论是网友或者网站究竟有没有法律意识,都喜欢弄这事。首先,对网友而言,这很解气,可以道德审判;其次,对网站而言,这本身就是热点,乐于看到网友弄这套。天涯就是这样,而且做得还不错。你看,姜岩王菲事件,等炒得够热闹了,就把帖子给删了,不用承担责任。不像大旗网那么笨蛋。
五、可恨又可怜的杨佳
我在网上看过杨佳的照片,也看过他的博客。就他的博客内容而言,这小子还算是个积极向上的青年。只不过,我怎么也没弄懂,就因为一次简单的例行巡查,会给杨佳先生造成那么大的心理阴影,作出那么大的案件。
该杀!
可是,可恨又可怜的不仅仅是杨佳,应该还包括司法机关。为什么杨佳会候机几个月,专门就等着报复一年前的一次例行巡查事件呢?
司法机关的丑陋的名声,已经不是只存在一天两天了。司法改革这么多年,依法治国谈了这么多年,为什么老百姓还是这么恨作为法治核心的司法机关呢?
仅仅把杨佳杀了,有什么用?
六、正龙拍虎
这本身是个闹剧。
或者说,这本身是个社会事件。作为热点的社会事件,排第一都没问题。作为法律事件的热点,纯粹是跟风而已。
折腾了一年,正龙这小老头最后没事了。缓刑嘛!
而且,好像出事的人也不多。
而且你看,正龙小老头又出来了,呵呵。所以,这又是件怪事。
七、彭宇与见义勇为
谁还敢做好事啊?靠!
这是彭宇案见报后老百姓的想法。
确实是这样啊!做了好事,反而还变成了恶人,这真的是狗与吕洞宾的典故嘛。
这里面的真相究竟是什么,作为局外人的我们,或者仅仅说是我,是不清楚的。更何况,彭宇与那位老太太二审最后是调解了。所以,就彭宇与老大大之间的是非,作为看客的我们,没必要再去谈了。
其实,就彭宇见义勇为事件,我有点牢骚要发。那就是说说新闻媒体。这事为什么最后会“震惊全国”?我想,恐怕就是因为报道这一事件的媒体或者说记者的主观偏见或者说是误导有很大关系。法院的判决没有认定彭宇是见义勇为,媒体或者说记者为什么偏听偏信彭宇
一方,就认定是见义勇为了?记者的职业操守可能也有问题嘛!
其次呢,鼓楼区法院的那份判决书对经验法则的运用也犯了众怒。在没经过严格的论证,仅仅依据常人的经验判断就推定彭宇是侵权人,是有问题的。而且,这是一份判决书,是作为司法机关出具的判决书。轻易否定一种见义勇为的抗辩,我想主审的法官工夫做得不够。
八、俯卧撑与瓮安事件
可怜的警察叔叔!
2008年最耀眼的反派主角,乃我们的警察叔叔也~
无论是杨佳,还是哈尔滨的酒吧与警察,主角都是警察,而且充当的都是大反派。瓮安事件也一样。警察局、警车全部被毁,警察大楼被“不明真相”的群众围观。场面极其宏大!警察叔叔很可怜!被免职的局长大人接受媒体采访时,是在不停地诉苦。
这事最后跟许多电视电影或者说之前的案例一样。几个煽动群众的不发分子被抓了被判了,几个替罪羊被免职了,书记出来给大家下跪道歉了。
最后,这事就算完了。
有意思的是,年底,深圳又发生这样的事情。警车被砸。当然,最后肯定是临时工问题。
九、记者与检察院
基于排排坐吃果果的缘由,基于警察局和法院都已经上榜的缘由,检察院不上榜说不过去。
所以,关于CCTV与检察院的故事,应该搬上我这个十大事件里边。不然,检察官同志们肯定不答应。
这事最近闹得挺火。检察院究竟有没有违宪,究竟有没有违反管辖规定,都在吵。代理律师在报纸上,网上发缴文,咱们法律论坛的知名律师大地老师也在声援周律师。咱提不出什么深度意见。本着围观看热闹的原则,看着听着。
十、卫方老师失业
卫方老师说从北大辞职要去浙大。卫方老师又说,去不成浙大,还呆在北京。这个法律界的大明星,于今失业了。
这里面有没有阴谋呢?这里面有没有真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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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2007十大宪法事件
1.重庆“最牛钉子户”
事件回放:2007年3月,重庆市九龙坡区鹤兴路17号的房屋产权人——杨武和吴萍,因拆迁时未能与开发商达成一致,而拒绝拆迁,开发商将周围房屋拆除,同时挖断了房子边上的路,将那栋两层小楼变成了无法靠近的孤岛。面对相关部门的强制拆迁令,杨武住进了无水无电的小楼。一时间,这栋悬挂着国旗和标语的小楼,成为全世界瞩目的焦点。杨武、吴萍一家被称为“史上最牛钉子户”。经过艰难谈判,2007年4月2日,杨武、吴萍终于与相关部门、开发商达成协议,当日晚10点37分,小楼被拆除。
点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杨武、吴萍夫妇以宪法维护自己的私产,引发了人们对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争论。宪法保护的是什么性质的财产权?保护到什么程度?住宅不受侵犯的意义何在?一时间,这些论争成为学界和舆论关注的焦点。
2.山西“黑砖窑”
事件回放:自2007年3月起,媒体接连曝光发生在山西的多起黑砖窑主非法限制民工人身自由、非法雇用童工、强迫民工超强度劳动、殴打民工致死致残等事件,引起强烈反响。5月,山西洪洞警方破获一起黑砖场虐工案,解救出31名民工,其中有部分童工。7月31日,山西省临汾市和运城市五家法院,依法对一批“黑砖窑”案件公开宣判,31名被告人被判有罪,打手赵延兵被判处死刑。另有95名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因该案受处分。
点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该事件不仅是一个违反劳动法、违反刑法的事件,更是一个涉及人权保障、政府责任的宪法性事件。它反映的是当地政府在人权保障上的缺席和失职。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这一原则不仅是国家在人权保障方面的态度宣示,同时意味着国家要切实承担起人权保障的现实责任。
3.同居者不签字致孕妇胎儿死亡
事件回放:2007年11月21日,怀孕41周的李丽云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肖志军送到北京市朝阳医院京西院区治疗。医生经检查发现,李患有较严重肺炎,需立即进行剖腹手术取出胎儿,否则李与胎儿均面临生命危险,然而肖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在得到上级“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的指示后,几名主治医生只好采取药物急救等措施,当日晚7点20分,孕妇胎儿双双死亡。
点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中央党校教授傅思明:宪法关注的不仅是宏观问题,还包括很多具体问题。宪法所确立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包括生命权的内容,而生命权是承载其他基本权利的基础,该事例将生命权与制度规范的关系,紧急救助与责任机制的关系问题摆在了政府与公众面前。
4.69名专家学者联名建议废除劳教制度
事件回放:2007年11月29日,经济学家茅于轼、法学教授贺卫方等69名专家学者向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去关于启动违宪审查程序、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公民建议书。理由是:在“依法治国”、“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业已入宪的今天,延续半个世纪之久的劳动教养制度与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相冲突,应当尽早废除。
点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范进学:目前劳动教养制度最大的问题在于缺乏全国人大的直接立法,特别是与立法法缺乏衔接。在此背景下,劳教制度的合宪性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5.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与深圳华为公司七千员工辞职
事件回放:来自华为员工的消息显示,华为鼓励员工辞职的方案2007年9月已获通过,从10月开始至11月底,华为公司分批次与老员工私下沟通取得共识,对7000多名工作超过8年的老员工,逐步完成“先辞职再竞岗”工作。此次华为“先辞职再竞岗”,被外界解读为直接以规避《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文为目的。点评: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飞:《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更有利于保障宪法所规定的劳动权这一基本权利。但如何解决企业规避责任问题,政府如何承担管理职责需要人们深入思考。
6. 山东淄博淄川区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事件
事件回放:2007年11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以十七大精神指导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在研究确定代表名额分配比例时,在全市率先取消了城乡差别,将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改为农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与市区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相同,即“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山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依法确定淄川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253名。目前,该区已将代表名额按照这一原则分配到各选举单位,由各选举单位酝酿产生候选人。
点评: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任进、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官丕亮:这是一次完善选举制度的重要实践,符合十七大确立的目标,有利于公民平等权的实现。不过,对这一实践的评价不宜过高。修改选举法,将14改为11,才是最终的目标。
7.《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
事件回放:2007年1月17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四类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包括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公开时间为: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点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莫于川、副教授刘飞宇:只有实行阳光政府,才能建立法治政府。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一句“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被媒体誉为“最具诗意的一句话”。也是中央对政府信息公开在更高政治层面的一种支持。
8.厦门PX项目事件
事件回放:2006年6月11日,十几个业主组成“厦门611环保志愿者联盟”,阻止尚未兴建的PX项目上马。2007年3月,中科院院士、厦门大学化学系教授联合105名全国政协委员提交“关于厦门海沧PX项目迁址建议的提案”,将业主们的抗争和PX项目的问题传至庙堂深处。在厦门各界人士的呼吁下,环评终于启动,并有了具体的时间表。2007年12月5日,厦门市政府发布环评报告简本,并启动公众参与程序。PX项目将迁建漳州。点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王广辉、中央党校副教授刘素华:此事件直接体现了现代法治中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厦门市民凭借宪法赋予的权利,携手捍卫自己的家园。因为他们的团结和努力,可能威胁环境安全的“PX”项目暂告停止,城市整体规划环评得以启动。该事例成为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自由表达权得到保障的范例。
9.上海医保修改方案因争议搁浅
事件回放:2007年11月28日,上海市政府向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提交了《关于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方案的修改内容》的议案,着手修改城镇医保办法。当日下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首先举行主任会议,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鉴于目前大家对医保修改方案许多条文,没有形成统一意见,仓促付诸表决是不负责任的表现,建议推迟议案的表决。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最终以投票方式决定本次常委会不对城镇医保修改方案进行表决。
点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树忠: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能否对相关议案及行政决策行使监督权,实际上是一把衡量地方人大及常设机构是否对人民负责的标尺。当前人大监督工作不够有力或效果不理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上海市人大走出了可喜的一步。
10.广电总局对娱乐节目、“选秀节目”进行限制
事件回放:2007年8月15日,国家广电总局下发的通报中,称重庆电视台举办并播出的《第一次心动》选拔活动严重违规。通报指出,该活动严重偏离了比赛宗旨,热衷制造噱头炒作活动,比赛环节设计丑陋粗糙,内容格调低下,演唱曲目庸俗媚俗,立即停播。点评: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德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胡弘弘:这一事例直接反映了宪法学上古老而永恒的话题:国家权力与个人自由的关系。选秀节目满足和体现的是个人的表现自由但是,政府部门亦有管理与监督的职责。政府的手该伸向哪里,如何在实现政府管理的同时保障公民的精神文化自由,媒体如何来维护公序良俗,这些深层次问题无法回避。一个民族要真正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不能只靠一个经济的躯体,还要有强大的精神文化支撑。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使社会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使人民精神风貌更加昂扬向上。”
第四篇:2006十大宪法事件
2006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我们的宪法权利就在身边 ——2006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近日,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联合发布了“2006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并召开了学术研讨会。
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莫于川教授介绍说,此次参与候选的有20个宪法事例,通过给专家学者寄函、在中国宪政网以及相关网站进行投票,根据各事例的入选票数评选出了10个事例。
据了解,本次评选遵循三大原则:有影响力,要是广大民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有学理性,要与宪法、行政法相关,有探讨空间;有典型性,要在类似的事件中具有相当的代表性。
这些事件分别是: 1《监督法》获得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从起草、审议到2006年8月27日表决通过,历经20年。
为保障人大常委会监督不失职、不越权,《监督法》既有监督权力的规定,又有监督程序的规定,确定了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等制度,并对一些传统制度和程序作了具体化的规定。
《监督法》总共9章、48条,已于今年1月1日施行。[入选理由]
在从中央到地方的国家权力体系中,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是绝对的,其他国家机关必须服从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是主从关系,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不得超越和凌驾于人民代表大会之上。
然而,随着公关管理高效化的需求,经常走入公众视野的往往是政府权力。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人大的监督职能往往难以落到实处,这也使得人大一度被称作“橡皮图章”。因此,《监督法》中有关人大各项监督权力的规定被寄予厚望,希望人大能借此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评析]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陈云生曾参加《监督法》的第一次论证会,“当时有很多人反对。”他说,主要原因是,草案中除部分条款外,绝大多数内容现行法律都有规定。
宪法监督是宪法学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陈云生认为,就宪法监督的现行体制而言,制定部门法,明确人大监督权力的范围和履行权力的程序,使得监督工作具有可操作性,是《监督法》的积极意义所在。
但是,陈云生也认为,《监督法》在宪法监督方面并不是尽善尽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茂林坦言,对《监督法》不能寄予太多希望。“一部法律要有罚则。如果‘一府两院’不履行义务、滥用权力,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他说,“《监督法》对此并未明确。”
2西部教育免费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义务教育存在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不够完善、教育质量和师资水平偏低、学生辍学率较高等问题,普及和巩固农村义务教育的任务十分艰巨。
2005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承诺确保2006年,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2007年,这一免费政策扩展到中部和东部地区,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课本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入选理由]
自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开创性地制定了公民受教育权这一内容后,很多国家的宪法、法律中都对此有了详细规定。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但是由于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教育经费不足、师资力量薄弱等一系列困难使得农村学生辍学率偏高,这些孩子的受教育权难以得到实现。西部义务教育免费事件,引起了人们关注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受教育权。
[评析]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飞认为,这一事件体现了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受教育权中的平等主要包括性别平等、地区平等、城乡平等以及民族平等几个方面。“对不同群体有必要区别对待,”刘飞说,“否则,就会构成不平等。”
受教育权的实现,现实地依赖于国家与政府积极地履行义务,但经济是基础,一切义务的履行都归结在“钱”的问题上。因此,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现实途径是国家及政府财政投入的不断增加。从西部义务教育免费到中部、东部义务教育免费,需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承担资金支持,这很好地体现了国家履行保障国民受教育权的义务。
3死刑核准权的收回
我国死刑核准权经历了一个从逐步下放到全部回收的过程。
1980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放火等犯有严重罪行,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高法可以授权高级法院核准。
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今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所有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入选理由]
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众所周知,没有生命就没有一切,生命权是第一人权、是最基本的人权。
随着佘祥林“杀妻”、聂树斌“强奸杀人”等一系列冤错案的曝光,死刑核准权下放等问题饱受人们诟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收回死刑核准权,可以在制度上保证死刑的公正,对判决死刑的人的权利进行救济,体现对生命权的终极关怀和尊重。
[评析]
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官丕亮说,死刑又称生命刑,实际上就是国家对罪犯生命权的剥夺。许多国家的宪法在规定人人享有生命权的同时明确规定废除死刑。在保留死刑的国家,则严格控制死刑。上官丕亮表示,只有用于惩罚故意致人死亡等极其严重的犯罪适用死刑,才不算侵犯宪法上的生命权
4《物权法(草案)》合宪性学术争议
2005年8月12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授巩献田在网上发表了一封公开信——《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称这部草案的基本原则违背了宪法,背离社会主义方向,开历史倒车,需要经过原则性修改才能通过。
之后,《物权法(草案)》偏离了预定的立法轨道,没有在2005年12月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如期接受“五审”,也未被列入2006年3月全国人大的审议议程。
这场《物权法(草案)》合宪性问题的**从此愈演愈烈,民法学界的诸多知名学者包括曾经参与过《物权法(草案)》起草的中国人民大学著名民法学教授王利明、北京大学著名民法学教授尹田等人纷纷对巩献田的观点予以反驳。
2006年12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物权法(草案)》通过多次审议,已经越来越成熟,赞成提交2007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
至此,这场旷日持久《物权法(草案)》合宪性的学术争议暂时画上了句号。[入选理由]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是涉及所有人切身权益的法律。物权法在草拟过程中出现的曲折让很多人始料未及。《物权法(草案)》的合宪性之争,是部门法与宪法之间关系的争论。
[评析]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认为,物权法不仅仅是民法问题,而是涉及行政法问题乃至整个法学界。但他认为,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合宪性问题上,并未触及问题本质。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对此表示赞同,“这场争议本身的宪法涵义并不多,由此引发的一些宪法问题更值得深思。”张千帆说,任何一部法律都是对宪法基本权利的细化。如,《物权法(草案)》中规定国家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合理补偿。但究竟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给予合理补偿、谁来判断合理等问题,却并未明确
5深圳“卖淫女示众”事件
2006年11月24日开始,福田公安局在区内进行为期60天的大扫黄,全面查封违法、违规场所,全面打击皮条客、灯头(容留吸毒的组织者)、鸡头、妈咪、保护伞及黑帮势力。
11月29日,福田区公安分局挂出“福田公安分局打击整治涉黄违法犯罪公开处理大会”的横幅,将连日大扫黄中逮捕的167人押到色情场所集中的“三沙”(上沙、下沙和沙嘴)地区游街示众。这些人全部戴上口罩,面部几乎全部遮住,仅留一双眼睛。警方在众人围观下分别读出他们的姓名及籍贯,宣判各人行政拘留15天。
此事一经报道,社会反响强烈,12月1日,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建国给全国人大写了一封公开信,称“这样的活动本身是违法的。”而且,“有必要对这种公开示众的做法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令禁止。”
[入选理由]
人格尊严是公民权利的基础,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38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在现代宪法理论上,人格尊严是宪法价值的集中体现,是宪法权利的核心内容。
[评析]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公安部就强调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能游街示众,不能挂牌子。但是这样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事件还是时有发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田思源认为,在这一事件中,要思考的是“为什么这件事会发生在改革开放起步早、民主法制相对更健全的深圳?”
国家行政学院博士赵永伟进一步指出,在法制建设进程中,要防止3种不良倾向:一是以道德评判取代法律判断,这是公权力行使过程中存在的普遍问题。二是以公共管理创新为名突破法律底线。三是在公共执法中,以对个人隐私的公开掩饰政务不公开。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齐小力说,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注重维持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间的平衡。“公权力如何保障相对人的权利和人格尊严,是这一事件带给我们最重要的启示。”
6福建漳州“纳税大户子女中考加分”事件
2006年,福建省漳州市出台的一项规定引起了广泛争议,即“经漳州市政府办审核公布的2005漳州市民营企业前100名的纳税大户的控股企业主的子女(外商子女也参照本规定执行),可享受加20分(课改县13分)的照顾。”
漳州市教育局副局长骆沙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这是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主要考虑到漳州市民营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工业立市进程缓慢,此举是为了鼓励民营企业,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 制定政策的当地部门表示,民营企业将会成为推动漳州市经济发展的最大推动力。既然纳税大户为社会作出了很大贡献,社会为何不能投桃报李?
[入选理由]
平等权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当然包括公民在受教育方面的平等。对纳税大户子女的差别待遇意味着侵害其他学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权利。
[评析]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教授马岭认为,在受教育权方面,差别情况要差别对待,但是需要有正当理由。漳州市的加分政策是基于纳税大户对当地经济的贡献,从而对纳税大户的子女中考加分。“这个差别待遇的理由不但不成立,反而破坏了受教育权的平等性。”马岭说,对这些人在经济上的贡献,社会可以从其他途径给予回馈,应该奖励其本人而非其子女。
现在,常见的对烈士、见义勇为人士子女的加分政策则与此不同。“这些人已经牺牲,或者失去了自食其力的能力,难以保证其子女受教育。”马岭认为,当社会给他们本人的回馈已无可能时,给其子女适当的照顾是站得住脚的。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范进学则表示,此事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应由法律制定,地方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不能进行创设性规定。因此,漳州市及其教育部门无权出台此类政策。
7手机短信侮辱县委书记案
2006年9月,重庆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教委借调干部秦中飞因填写的一阙《沁园春·彭水》而涉嫌诽谤罪被批捕。词中暗喻传言已被逮捕的彭水县原县委书记马某,和现任县委书记、县长,以及两件轰动一时的官民纠纷,3个政府公共工程。
随后,秦中飞通过手机短信把他的得意之作“发给了10~15个朋友”;又通过QQ“传给了4~6名网友”。
8月31日,秦中飞被警察带走。公安机关认为,秦捏造了一首引起群众公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县领导名誉的词,认为“肯定会影响社会稳定和政治稳定”。
经过一天的审讯后,县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将秦中飞刑事拘留,关进看守所。9月11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秦中飞,如果罪名成立,秦中飞将获3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起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10月24日,县公安局承认诽谤案属于错案,向秦中飞道歉,并让其领取2125.7元的国家赔偿金。
[入选理由]
该事例比较典型地反映了中国言论自由权的保障问题。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言论自由的范围包括以言论方式表现思想和见解的权利。
[评析]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认为,言论自由作为基本人权应当得到国家的尊重和保护。在行政执法、司法实践过程中,应当允许普通公民对公共权力机关“评头论足”。“彭水政府缺乏足够的自信,不敢面对公众的批评。如果让人们三缄其口,那真是一种悲哀。”湛中乐认为,国家、政府对公民的不当言论应该适当宽容,当公权力与私权利发生冲突时,必然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苗连营认为,公权力最大的特性就是公共性,公权力的行使应当置于阳光下,官员接受社会大众的批评也是其中应有之意,“哪怕是激烈些的。”
8“孟母堂”事件
2004年9月,全日制私塾“孟母堂”在上海松江开设,教学内容以读经为主,如《易经》、《道德经》、《论语》等中国古代传统典籍;英文则从《仲夏夜之梦》起步;数学由外聘老师根据读经教育的观念,重组教材,编排数理课程;体育课以瑜伽、太极之类修身养性的运动为主。
2006年7月17日,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下发告知单,指出:“孟母堂”属非法教育机构,从事的是非法教育活动,应立即停止非法行为。24日,上海市教委发言人阐述了三大理由:学堂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未获得办学许可;“读经教育”与义务教育多学科、全面发展的要求不相符,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多项规定;未经物价部门审核,擅自收取高额学费。而家长未按规定把适龄子女送到经国家批准的教育机构接受义务教育,也属违法行为。
然而,“孟母堂”负责人则声称,孟母堂并没有违反《义务教育法》。教育部门的告知书和公开发言,无法律依据,并准备以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分别起诉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和上海市教委,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利。
[入选理由]
宪法第46条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义务教育法》在对其进行细化时,明确规定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必须“入学”,而且,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包括教科书的审定都是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确定的,各地没有原则性差异。这样,家长的选择自由与之产生冲突就成了一个复杂的宪法问题。
[评析]
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刘飞宇认为,“孟母堂”确实违反了《义务教育法》,但国家是否允许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内容多样化,如果从宪法角度考虑,《义务教育法》是否违宪就有了讨论空间。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莘则认为,“孟母堂”无非是为那些实际上失去学习机会和兴趣的孩子提供了另一种学习途径。“有教无类”强调的是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因人施教”强调的是针对不同的受教育对象施以不同的教育
9郑州市专项工作报告未被通过
2006年10月24日,在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郑州市政府有关负责人作了《〈关于解决城乡弱势群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汇报》(以下简称《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汇报》)。
出人意料的是,该报告经表决未获通过。原因在于人大代表认为办理情况汇报太虚,与广大市民的“只要政府重视,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的心理预期相差太大。这并不是偶然事件,全国各地都曾有过这样的事例。
2006年12月,甘肃省金昌市人大常委会否决了金昌市公安局交警的工作报告。
2006年6月,湖北省荆州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等工作情况报告。在29日的表决中,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报告未获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否决了昌吉市政府关于2004年财政决算和2005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理由是昌吉市政府财政支出超过了人代会批准的财政预算,预算执行中有违反《预算法》的行为。
2001年12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否决了市政府所作的整治网吧的工作报告。
[入选理由]
按照现行宪法规定,地方人大和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是“天然”的权力行为。但各级人大常委会否决某议案的行为却并不平常,这是人大力图摆脱“橡皮图章”的尴尬形象,力图加大自身监督力度的努力。
[评析]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认为,长期以来,政府权力过大,各级人大与之相比,往往处于弱势,人大的监督常常难以落实到位。“这个事件让我们看到了希望,各级人大应该重视宪法赋予的权力。”
10馒头》恶搞《无极》
胡戈可谓一夜成名,成名原因就是他恶搞了著名导演陈凯歌耗资巨大的《无极》。
2006年,“恶搞”这个不太规范的词语风风火火地跃入了大众视野。打开“百度”,有对恶搞的解释,全称即“恶劣的搞笑”,特征是主角的性格会变得有些扭曲,或是故事情节逗笑,也可以用无厘头这样的词语来解释。
当《无极》的成功与否还不太好准确判断时,胡戈恶搞此片制作完成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迅速在网络走红。这部长约20分钟的短片,截取了《无极》的画面,通过重新编排、配音,以戏谑的方式将其编辑成了一个与电影风马牛不相及的新闻纪录片。该片还根据剧情穿插了滑稽的广告,令人忍俊不禁。《无极》导演陈凯歌得知此事后,颇为气愤,“我们一定要起诉而且就这个问题解决到底”,“我觉得人不能无耻到这样的地步。”陈凯歌愤而诉诸法律的“威胁”并没有终止这场网络的恶搞风,反而愈演愈烈,出现了各种版本的恶搞作品。
这场纠纷以陈凯歌的放弃而结束,但由此却带来了相关法律问题的争论。[入选理由]
如果此案进入司法程序,首先是著作权案件;但从宪法角度看,胡戈对影片《无极》的嘲讽实则是他的艺术自由,而这却与陈凯歌的人格尊严、艺术自由之间产生了冲突。以宪法的眼光看,“馒头案”是个典型的“基本权利冲突”的案件。
[评析]
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童卫东认为“馒头案”关系到胡戈的言论自由。在传统媒体时代,受物质条件限制,即便电影盛名难符,观众也仅能抱怨“上当”,除此之外,再无其他途径表达自己的观点。在童卫东看来,胡戈这种“恶搞”其实是一种艺术批评的方式。进入互联网时代,普通大众不仅仅是听众、观众,他们可以借互联网表达自己的看法,“这是这个时代的幸运,”童卫东说,根据宪法第4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当然,公民的表达自由权“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至于胡戈的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了陈凯歌的创作自由,需要据法律而定,因为对表达自由的限制是法律的权力。如果侵权,要根据《著作权法》、《民法》、《刑法》的规定承担法定责任。
“普通法律权利都是宪法上基本权利的具体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张翔说,按照这一逻辑,“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当是宪法上“人格尊严”和“艺术自由”在著作权领域的映射
第五篇:十大网络事件
2月18日,北京大学公民社会研究中心发布2011公民社会十大事件,其中广东乌坎事件以45票全票通过位列榜首,郭美美**、中非希望工程引发争议等四件涉及公益领域事件位列其中。
郭美美**专家呼吁找出问题答案
从2009年起,北大公民社会研究中心每年都组织专家评选中国公民社会十大事件,内容涵盖公益慈善、公共事件(包括公共灾难)、公民事件(包括公民灾难)和公共政策四大领域。而随着汶川地震后,中国公众对公益慈善事件的参与和关注度加大,中国公益事业也逐渐进入现代式发展,加之公益领域事件频发,每年十大事件中都有30%左右比重的公益事件入选。
从历次公民社会十大事件评选结果来看,从2009年的“5·12地震捐资去向”到“《慈善法》进入立法程序”;从2010年的“玉树地震善款被要求‘汇缴’”到“曹德旺‘对赌协议’成就慈善问责第一单”。每年上榜的公益慈善事件既包含了对行业不良现状的揭示,也有对公益创新和制度进步的激赏。
在本届事件评选过程中,广东乌坎事件以45票全票通过位列榜首,其次则为“郭美美事件**”;同时入选十大事件名单的公益事件还有:位列第4位的“免费午餐”,被称之为民间社会设置公共议程的典范;位列第9位的“中非希望工程事件”,专家评价此事件引发中国NGO国际化争议,民间辩论展现出了社会转型内外压力。此外,对民间公益组织发展标志着重大利好消息的“广东省出台社会组织培育和管理方案”在此次评选中位列第7位,此举措将为诸多存活在民间的公益组织提供政策上的便利和发展空间。
“如果说2008年被历史标定为中国公民社会的启动元年,那么2011年就是中国公民社会的建设元年。”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杨团指出,中国公民正在以前所未有的公民热忱和个体的权利自觉,通过公益慈善、公共事件、公民事件、公共政策四个领域,认真积极地投入到社会建设中去。
对于名列第二位的郭美美事件,专家评价为:“郭美美”的个人际遇触动公益进化论之大命题,引爆慈善领域的官民矛盾,质疑掀动社会大辩论,推动慈善公益从边缘进入公共生活的中心,预示着社会的成长。红会尝试商业操作,固然有其苦心,如何以专业运作卸除官办色彩?如何借自身进步不负大众信托?问题昭然若揭,答案不能悬而不决。
中非希望工程与企业合作需做尽职调查
在此次评选的候选事件中,未能最终入选的“全球基金冻结对华资助”与“中非希望工程”两件事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全球基金冻结对华资助”的原因之一即是因为中国已被定义为“中等以上收入国家”,这标志着中国自身实力的强大,因此无法再申请2013年以后全球基金项目;而后一件事,则是崛起的中国走出国门在其他一些贫困国家开展公益项目。
中非希望工程究竟问题何在?在中国自身基础教育尚存诸多艰难的同时,中非希望工程的存在是否符合事宜?这仍是当下许多人争论的焦点。当天与会专家就此表达了各自的看法。
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执行秘书长窦瑞刚当天表示:对于中非希望工程,公众质疑的症结是青基会用希望工程这个在中国有几十年巨大声誉的大品牌为一个没有完全搞清楚的企业背书,基金会的品牌是最重要的价值所在,基金会如果与企业合作就是两个品牌的彼此背书,所以,基金会应该在合作之前对商业合作伙伴启动必要的尽职调查,避免因为企业的问题出现对公益组织和公益项目的伤害。
对应此种质疑的回答是:去年底,24家基金会率先加入《公益与商业合作九大行为准则》自律行动,行为准则的第三条内容是:公益组织与商业组织建立伙伴关系之前,应对商业合作伙伴启动必要的尽职调查,以避免商业合作对公益组织造成任何负面影响。
而对于中非希望工程项目在当下的中国是否有其实施的必要性,专家则表达了肯定的意见。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金锦萍表示:一方面,非洲的教育状况的确非常堪忧,很多小学没有校舍、不通路、不通车,有需要救助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对中国企业来讲,进入非洲从事公益事业,这首先是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同时也便于和当地社区之间形成友好的关系。北京大学法学院在“中非希望工程”事件受到社会质疑后,对项目进行了独立的第三方评估,评估结果显示:目标以及实施符合青基会和希望工程的宗旨和使命,与目标群体的需求一致;项目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使用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和双方捐赠协议的约定。
前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获得诺贝尔和平奖时曾在致辞中说:“今天,每个人都知道世界上贫富之间的鸿沟,都知道这道鸿沟使一穷二白的人付出多大的代价。他们与我们一样,应当享有人的尊严、基本自由、安全、食物和教育。这代价不只由他们承担,我们所有人都要承担。”
“我们总是说是不是等中国所有的问题解决了,我们才走出国门?还是说我们本身就认为所有人类的苦难本身就是一体的?”金锦萍最后问道。
◎2011公民社会十大事件榜单
乌坎事件彰显基层治理困境,官民对话协商化解冲突
专家点评:在矛盾激化后,由于政府积极介入和信息公开,建立了有效的对话协商机制,将社会维稳与民众维权统一起来,成功化解社会矛盾,避免了行政力简单化处置的倾向。该事件对矛盾凸显期的中国社会、政治结构带来深层次影响,也为政府部门的科学判断和冲突管理提供了成功样本。
“郭美美”**考问红会,引发官民慈善大讨论
专家点评:“郭美美”的个人际遇触动公益进化论之大命题。“郭美美”引爆慈善领域的官民矛盾,质疑掀动社会大辩论,推动慈善公益从边缘进入公共生活的中心,预示着社会的成长。红会尝试商业操作,固然有其苦心,如何以专业运作卸除官办色彩?如何借自身进步不负大众信托?问题昭然若揭,答案不能悬而不决。
温州动车事件
专家点评:温州动车事件中的民间表现,既显示出社会对于生命的敬重与悲悯,更彰显问责政府的权利觉醒。借助网络平台传达理性诉求,已经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
免费午餐:民间社会设置公共议程的典范
专家点评:免费午餐由网络动议最终得到政府呼应,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计划得以全面启动。其价值不仅在于利用网络为动员和行动的工具,开启社会公益新模式;更重要的价值则在于,在公共议程长期由政府全面主导的历史传统下,公共议程首次由民间引导,社会发酵而得到政府的良性互动实属罕见。这固然显示出政府顺应民意的开明,更显示了中国民间社会的日益理性成熟。
PM2.5检测纳入国家标准,公民行动争取环境权
专家点评:大众相互动员,不迷信权威,焦点始终执着于修订法规以接纳民意。同时,政府修正立场,承认大众立场的合法性,在修法中及时响应,权利主张与权力协调诚实配套。
小悦悦事件,叩问公民道德困境
专家点评:2011年,对道德沦丧的批判及对社会良知的呼唤再不会比这更强烈了,但当普遍性的反思都在谴责社会而不求诸己心时,“公民”又何在?唯一介草民陈贤妹的朴素一抱,成就了中国良心的最后救赎。
广东省出台社会组织培育和管理方案,民间组织发展迎春盼夏
专家点评:社会稳定,要靠培育和管理两条腿走路。广东省此举为民间组织的独立发展提供了新的平台,也为反思政府职能定位带来契机。
甘肃悲剧影响公共决策,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公布
专家点评:校车悲剧及引发的讨论,集中体现了对公共安全的公众焦虑。从事故追责、体制问责到公民捐献校车争议的多个方面,公众在此次危机事件中的发言最终影响了公共政策。
“中非希望工程”引发中国NGO国际化争议,民间辩论展现社会转型内外压力
专家点评:公益的目的之一在于尽最大力量帮助弱势群体,实现公共利益,此一宗旨无分国族内外。但现实中的公益运作,往往有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与企业等多重角色参与其中,权责不明、问责困难,也说明中国社会组织与政府组织的职能规范化亟待解决。现代公益的理念价值可以申述阐明,民间舆论的内在诉求也自有逻辑。如何在援外与安内之间找到更为恰适的路线步骤图,考验的是我们时代公益人的公民智慧和努力。
“社会管理”进入国家话语,社会管理创新进程全面启动
专家点评:从“治安”到“管理”,两个字的改变,显示了国家层面在社会管理方面的政策变化,也意味着中央直面在社会管理方面的新情况,是中共治理思维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