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司员工在工作交接过程的管理,保持交接岗位工作的有效衔接,维护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失,特公布此办法。望公司所有部门及人员按制度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1、因合同到期未续聘人员;
2、因提前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离岗人员;
3、因退休离岗人员;
4、涉及工作岗位变动的人员;
5、涉及岗位工作内容的增减或重新调整的人员;
6、因其它原因停职或暂停工作人员。
二、交接工作的管理
1、交接工作管理程序:
凡涉及交接工作的人员,应由其人员所在部门在发生交接工作事由发生二日内,向人力资源管理部提出交接申请。人力资源管理部在三日内完成交接工作计划,并下发至申请部门及其它涉及部门。(如有特殊情况,经行政主管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后交接或指定临时替代交接人进行交接。)
2、相关部门及人员分工:
在交接过程中,由人力资源管理部、发生交接的部门负责人及涉及交接工作的具体人员共同进行。其中,人力资源管理部主要负责部门协调、交接组织和最终交接结果的程序确认工作;交出工作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主要负责业务交接内容核实确认工作;接替工作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员组织及协助业务接收人确认接入内容是否完全;具体交接人,主要对交接细节问题准确性负责。其中,交出人对其主要业务内容交接齐全应予以保证。
三、离岗人员的物品交接内容及要求:
1、无论何种原因离开公司。必须在离岗前将在公司所领用的物品上缴到主管部门(包括各种工具、劳动服、拖鞋、饭缸、办公用品,配属非工具、器具物品,超过规定使用期间的,可不列入交接内容。)。其中,不能确认是个人物品的,一律视为公司财产,必须予以上交,不得带离出厂。
2、公司的相关资料,包括在岗期间的相关工作资料,属公司财产和资源,离岗人员不得
带走(个人工作记录和记事本不包括在内,但市场业务人员专门用于市场信息记录的记录或记事本不属个人物品)。离岗时保卫或保安人员要在旁监督。
3、交出工作部门责任人对按规定交接的物品负有全面交出或收回责任。对因工作失误造成的物品未能收回或无法扣处罚款,从而损害公司的利益,则追究其失职责任或赔偿责任。(即,交出人所在部门领导有责任收回离岗人员所领用的物品。)
四、离岗人员的工资管理:
1、临时用工期满,需要办理交接手续的,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交接,交接期间,甲方按公司内标准工资额支付工资。乙方不按规定交接的,将扣发未发工资,不予返还培训费用。
2、由于乙方违约或严重违纪而被甲方开除的,甲方除将终止本合同外,还将对其行为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不予返还培训费。
3、临时用工合同头三个月为试用,试用期间内,乙方达不到岗位要求,甲方将终止本合同,支付其应得工资,返还扣除其主要培训支出(实习工资)后的剩余金额。
4、如果离岗人员不主动上缴所领用的物品,超过规定时间的,则视同其拒交。对其未交物品按原价予以扣款,此款从离岗人员的工资中扣取。物品上缴时间最后期限:通知上缴截止日或离开本岗后一周内上缴完毕。
5、非调整岗位的离岗人员(因个人原因离开企业人员及因责任追究被停职、撤职人员),在规定的交接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周),工资按原岗位工资60%发放;因公司原因或业务特别需要,确实延长交接期的,超过一周的交接期间工资按原岗位工资全额发放。
6、对已离开公司人员,因需要确需协助完成一些特别未竟事宜的(未竟事宜完成前,企业同意提前离职的),公司将参照交接期间工资适当对其协助工作予以补偿(主要指超过一个工作日的协助工作)。
四、工作交接要求
1、公司内部的岗位交接必须要做到有监交人或主管领导在现场监督,并在交接单指定位置签字盖章。否则视为无效交接。
2、交接做到帐物相符。帐平、物平。如有未达帐项(或未处理完毕事项)应在交接单上单列并注明。
3、交接双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交接。交接期间,按公司内标准工资额支付工资。单方不按规定交接的,将扣发未发工资。
4、非调整岗位的离岗人员(离开企业人员),交接工作涉及重要事项的,如在途资金、重要收回资料或物品等事项的,离岗人员应在签署交接单离岗后,仍然要对未完事项的真实性负有责任,并有义务协助完成未竟事宜。
5、对涉及公司重大业务事项,包括(重大市场业务、资产项目、财物、资金及驻外机构整体交接事务),应由总公司予以授权。其交接活动,必须在受权人和公司指定监督人在场监交的情况下,交接活动方有效。
五、内部工作资料传递要求:
1、公司相关部门及各部门内部之间基础资料的传递要及时、准确。
2、传递要手续健全。要有相关人员的签字。便于出现差错时分清责任。
3、如果下一个相关人员没有签字,则所有责任都在本道相关责任人。发生的一切损失都由相关责任人赔偿。给公司名誉及信誉造成严重损害的,则解聘劳动合同。公司保留追究相关赔偿的权利。
4、主管领导如果没有及时进行监督、管理,则负连带赔偿责任。后果严重的,则解除领导职务。
六、责任制:
1、交接工作组织部门对交接工作的组织负主要责任。因未进行交接或组织失误造成的损失,由组织交接部门承担主要责任。
2、交出工作部门负责人,对交出工作的完整性负主要责任;接收工作部门负责人,对接收工作负有人员保障和协助审核责任。
3、业务交出人对业务工作资料交出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主要责任,对因在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遗漏负有事后保障义务;业务接收人对接收业务内容的完整性负主要责任。
在交接工作中,因工作失误、延误或其它错误,造成工作交接未进行或未达到规定要求,给公司各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将对主要责任人追究其工作质量责任、管理责任。存在严重过失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将予以降职、免职处理,或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七、本制度在交接工作的规定中如果与其他规定有不同,则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篇: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安全规范的实施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会计工作交接管理的一般要求。
3.职责
3.1会计人员由于单位内部的工作调动、生病离职或者长期离职以及辞职需要进行工作交接。
3.2会计人员交接工作时需要填列一份移交清册并经移交双方清点完毕后进行签字确认。
4.工作内容
4.1工作交接要求与内容
4.1.1会计人员由于任免、工作调动或长期离职,必须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4.1.2会计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岗位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逐项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全面接管移交工作,并认真接办移交的未了事项,移交过程中,如发现原经管的会计人员业务有违反会计制度、财经纪律等问题,应停止交接,接替人员应马上向主管领导报告。
4.1.3接替人员到任开始接管移交人员会计岗位之时为会计交接基准时点。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4.1.4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到职工作的,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必须指定人员接替或代理。
4.1.5接替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要保持所接收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4.1.6单位关停、并转、撤消时,必须留有必需的会计人员,办理善后工作,未移交前不得离职。
4.2.工作交接程序
4.2.1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4.2.1.1归集、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事宜,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
4.2.1.2已受理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经济业务,应处理完毕。
4.2.1.3尚未登记的账目,应该登记完毕,结出发生额和余额,与有关科目核对无误后,加盖印章。
4.2.1.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后,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4.2.1.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4.2.1.6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会计人员监交。
4.2.1.7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公司会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公司会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4.2.1.8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4.2.1.8.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4.2.1.8.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4.2.1.8.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4.2.1.8.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对电子数据要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4.2.1.8.5公司会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4.2.1.8.6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篇:轮休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确保工作的连续性,保证工作的前后衔接,有条不紊地进行,不因人员的休假或变动受影响,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公司各部门所有人员在请假轮休期间内的工作交接。
三、交接要求
1、工作交接必须严肃、认真、准时,要做到手续清楚、责任明确、工作衔接有序。交、接人员应按规定按时进行交接,未完成交接工作前,不得擅离职守和休假。
2、移交人员在休假前必须做好相关负责事项的工作交接,包含未完成工作、应注意事项和相关物品等具体内容,以文字形式交办与接收人员。
3、交接工作时移交人员务必做到仔细完整,不遗漏不隐瞒。接收人员应认真负责、不推诿不逃避完成相关工作。
4、部门主管对部门人员的工作交接负责。人事部对交接工作进行检查稽核,对未完成工作交接或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者,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交接方式
1、建立专用“休假工作交接”微信群,发布内容仅限工作交接沟通与确认。
2、移交人员必须在休假前一天且下班前进行工作交接内容发布,并在接收人员确认后,完成工作交接。
3、发布内容应包含:
移交人员@接收人员,本人将于***月**日休息半天(上午/下午)或1天。具体工作交接如下:
1、******,2、******,3、******,等等工作交办细节。
接收人员@交接人员,回复:收到。(如有疑问可进一步沟通确认)
五、本管理制度自2018年9月14日起试用执行。
**********发展科技有限公司
2018/9/13
第四篇:离职交接管理制度
海南恒源嘉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备忘录
MEMORANDUM
致To: 董事长
由From: 办公室
抄报 Copy to : 各部门办公室
事由 Subject : 离职交接管理制度
一、目的:规范离职手续交接工作,使后续工作有序地进行。
二、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三、定义
离职:指员工因内部工作调动、轮岗、晋升或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或者公司的情况。
四、权责
1.行政办公室负责制定员工离职交接管理制度与程序。
2.员工辞职须先向本部门主管递交辞职申请、交由人力资源部批准后,再进行工作交接。主管级以上员工辞职,须亲自向董事长提交辞呈,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开始办理交接手续。编号 No.: 办公室【2012】008 页数 Page :3 日期 Date : 2012年10月11日
3.员工的辞退经部门主管、人力资源部、董事长批准后方可生效。
4.行政办公室负责办理员工离职的结算手续,包括档案与物品的转移和清点。
5.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后,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
五、原则
1.员工离职必须履行完整的工作交接程序,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财务部方可对其进行工资结算。
2.财务部员工离职,工资须压后一个月发放。
3.离职交接须以文字形式记录备案,保证资产、财产、账务、资料、印章、钥匙、工作等全部移交无误。
4.档案交接必须由移交人、接收人与监交人共同签字,并签注时间地点。
5.公司重要证照、档案文件、材料的交接须呈董事长确认签字。
六、交接程序
1.员工离职须向人力资源部领取《员工离职表》及《离职手续清单》并按要求认真填写,内容包括:
离职岗位 / 离职原因 / 入职、离职日期 / 部门意见 / 离职约谈内容等个人工作信息;办公资产、办公用品 / 钥匙、门禁卡 / 个人管理的公司现金、账务凭证 / 技术图纸、参数 / 客户资料、工作记录 / 车辆、设备及工具 / 制服、胸牌等公司资产财产。
2.离职员工部门主管负责组织工作交接,行政办公室负责监督交接。
3.固定资产的验收:资产管理员、部门主管须按照部门台账、个人台账、领用单与实物核对,资产管理员须对物品耗损情况的合理性进行评估,无误后方可填写交接单。交接单须由移交人、资产管理员、部门主管共同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
4.档案管理员核对应交接的凭证、资料、文件并制作详细的档案交接清单,并注明档案的属性:原件或复印件;资料交接须以原件移交;离职员工电脑资料由档案管理员进行归档备份。
5.交接完毕后,《离职手续清单》递交人力资源部审核无误后存档。
6.财务部负责核算离职员工的应付工资,并于下个月工资发放日发放。
七、责任
1.移交人责任:须将在职期间一切公司档案及资产完整移交。隐瞒、伪造、损坏公司档案及资产者,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2.接收人、监交人责任:接收人对接收的档案及资产负有验收与保管责任。监交人对交接负有监督责任。在交接过程中须确保一切公司事项已交接完毕。若移交人员离开公司后,发现遗漏交接事项或者交接不实的情况,由接收人与监交人共同承担责任。
3.资产管理员的责任:资产管理员须对所验收固定资产进行核实,并对其耗损的合理性进行评估;若所验收的资产出现异常耗损,资产管理员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要求其赔偿;若因资产验收员的疏忽,未对异常耗损资产进行耗损评估,公司将有权要求资产管理员进行相关赔偿。
八、注意事项
1.部门主管自接到员工离职通知之日起,有权封存该员工经手的电脑及全部文件资料。
2.部门主管应于接到员工离职通知两个工作日内拟定交接计划,确定交接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后续工作安排等事宜并及时通知行政办公室人员进行监督交接。
3.离职人员逾期不办理交接或未按程序交接,部门主管应及时告知行政办公室处理;若存在违规违法情况,公司将报司法机关处理。
4.员工因伤亡、失踪、潜逃等行为离职,由部门主管办理交接手续。
5.离职人员严禁拷贝、复印公司一切文件资料,违者承担法律责任;因公司内部调动需要拷贝资料者,必须在工作交接单中注明;调动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离职岗位文件资料,须报经部门主管及行政办公室批准后可查阅。
6.相关的交接人员须确保离职员工将与工作相关的一切账号及密码一并交接清楚,员工离职后发现此项有漏交情况的,由监交人和接收人共同承担责任。
九、本制度由行政办公室负责制定、修改、监督实施,并拥有最终解释权。
十、本制度为暂行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妥否,请批示!
核准人:签发:
第五篇: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第一条办理好会计工作交接,有利于保障会计工作的连续性,明确交接双方的职责,及时发现和解决遗留问题。为保证会计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形。
1.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离职。
2.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部负责人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五项移交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应当填制完毕;尚未回复的事项,应予以答复处理。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5.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第四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或委托会计师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部门领导人负责监交。
第五条会计人员在进行工作交接时,由交接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移交清册列明的内容逐项进行交接。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账面余额清点移交。如发生账实不一致时,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
2.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该编制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调整表调节至相符,银行对账单的余额调整表必须经银行签证;未达账项,必须单证齐全或已在截止期后作会计处理。
3.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4.各明细账户余额与总账及有关账户必须核对相符,各种财产物资账面数与实物要相符,如发生账实不符应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等物品必须交接清楚。
6.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第六条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
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及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七条其他注意事项。
1.交接表要写清楚,交接表上的内容要与事实相符。
2.对于移交的未了会计事宜,由接替人继续办理。
第八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制定、解释,经总经理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