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3号文库

矿山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定稿]

矿山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定稿]



第一篇:矿山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定稿]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工伤事故的分类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3、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较大事故事故:指造成3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的上报

1、发生工伤事故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工段长(作业队长)、厂(坑、采区、队)长或车间主任等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必须立即转报至矿(公司)生产安全部门和主管矿长(经理)。

2、发生伤亡事故的矿山企业应立即按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3、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各类特大事故发生后,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6小时以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局调度中心;一次死亡39人各类重大事故发生后,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在12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局电镀中心;一次死亡1-2人各类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在24小时内逐级报告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事故的调查

1、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掌握师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分清事故责任,提出队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情况和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2、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首先要组织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的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或有详细记录。队事故现场的处理,必须经过当地劳动、公安、工会等部门同意,方可进行。

3、按照事故类型分级进行处理

(1)轻伤事故,由车间主任指定生产、安全技术人员进行调查,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分报矿长或矿级有关领导。

(2)重伤事故,由企业主要领导组织企业生产、技术、安全的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3)发生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按照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4、事故发生后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要认真落实事故的四部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和责任,调查分析不清不放过;队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没有严格审查、处理部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指定有效防范措施和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5、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性事故:

(1)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的因素而造成的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未知领域的技术而引起的事故;

(3)破坏性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6、事故调查的程序:组织调查组、明确任务与分工;调查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前生产情况及事故经过;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事故原因分析;提出防范措施;责任分析;提出事故责任人处理意见;填写调查报告书;结案存档。

7、通过事故调查,查明下列事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班次、时、分)和具体地点;

(2)受伤的人数、受伤部位、性质和程度;

(3)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如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物质、材料、货物、环境、气象等),与被伤害人直接接触造成伤害的危险物记忆事故类别;

(4)事故的后果和事故的经济损失;

(5)事故发生时,受伤害人的作业名称及其工作内容、共同作业人员的任务及其分工、相互间联系和联络、作业时工艺条件、操作方法、设备工作参数(如压力)、设备有无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有无异常反映和征兆、发现异常现象的判断和处理;

(6)受伤害人和与事故直接有关人员(坑长、区长、队长、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安全员、有关业务人员)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工龄、本工种工龄、受过何种技术培训与安全教育等;

(7)安全管理方面:有无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情况;有无防止事故的安全措施护管理办法等;

(8)施工、检修有无安全注意事项、工程项目安排是否合乎安全要求、施工设计方案中有无安全措施、措施是否有针对性、检修是否有计划安排、有无技术交底等。

(9)事故现场的图纸和照片。

8、事故发生后,所在单位必须做到:

(1)尽一切可能抢救人员和财产,制止事故发展和扩大;

(2)重伤及以上是否要认真保护事故现场,不得认为破坏和随意清理,在未得到上级有关部门许可前,不得恢复现场。

四、分析事故原因

发生工伤事故后首先要分析发生事故的。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很复杂,涉及面很广,总的来说是由于人为的、技术的、物质的及管

理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具体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

2、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常识,不懂操作技术知识和缺乏识别事故隐患征兆的能力;

3、身体上、精神上的缺陷或处于过度疲劳、思想不集中的状态下工作;

4、工作环境恶劣、劳动条件差(如边坡不稳、未处理浮石,撬帮问顶不够、巷道缺乏有效支护、通风不良等);

5、作业方法不安全、劳动组织不合理;

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制度不健全;

7、防护、保险、信号等安全装臵缺乏或失灵;

8、设备及其附件陈旧、破损、处于不安全状态运转;

9、个体防卫用品缺乏和使用不当;

10、安全检查制度不严,对不安全因素和查出的问题整改不力;

11、其它原因。如由于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监测手段所限,无法预料和控制的突然灾害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五、事故责任分析:

在查清工伤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找出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对事故发生的责任者在以教育为主的同时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指对事故的发生有必然因果关系的)、主要责任(指对事故的发生居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一定责任和领导责任。根据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处分意见确定后,向上一级部门呈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1、确定事故责任的原因:

(1)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

(2)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施工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检验者负责;

(3)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施工或形成严重后果的,由工艺条件和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

(4)因施工、检修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措施不健全或无针对性、可靠性而发生的施工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组织者负责;

(5)因官僚主义错误决定、瞎指挥而造成的事故的,由指挥者负责;

(6)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由有关领导负责;

(7)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主管此项工作的人员和生产组织者负责;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负责;但未经学习,不懂操作安全致使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

(8)指派无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而造成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

(9)因缺少安全防护装臵而造成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和设备部门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臵而造成的事故,有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缺少安全防护设施而发生的事故有生产组织者负责;

(10)对已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车间(坑区、采区)能够解决但未及时解决而造成的事故,由车间(坑区、采区)主管领导负责;车间(坑区、采区)无力解决但已呈报有关部门,仍未能解决而造成的事故,由贻误部门领导负责。

2、凡是发生下述工伤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1)工人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及时培训就上岗操作,因而发生工伤事故的;

(2)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造成工伤事故的;

(3)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不全、不齐、不洁造成工伤事故的;

(4)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造成工伤事故的;

(5)在施工、检修项目安排上,在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就下令造成工伤及事故的;

(6)对事故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造成重复发生同类伤亡事故的;

(7)违章指挥,强令或亲自冒险操作,造成工伤事故的;

(8)由于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而造成工伤事故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冒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

(2)由于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造成工伤事故的;

(3)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工伤事故的;

(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器设备造成工伤事故的;

(5)超越各种警示标志造成工伤事故的;不执行操作证、操作牌、操作票造成工伤事故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

(1)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象、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与他人的;

(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的;

(4)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5)违反已制定制度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6)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或改动现场物品位臵的。

六、事故的建档与统计

1、事故发生后,有关避免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发生事故地位制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经过批准后这起事故可以结案。

2、结案后应将事故资料全部归入安全部门档案,并填写目录以备查考。档案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详细材料;

(5)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6)物证、人证调查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报告;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受处分人员的检查资料;

(11)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录;

(12)有关本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3、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对所发生的工伤事故运用科学统计方法进行事故统计,建立详细的事故统计分析档案资料。

第二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一、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和性质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三、事故调查组因伤亡事故等级不同而由不同的单位、部门的人员组成。

四、事故调查组具有事故调查的权力和查明事故原因、经过、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和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的职责。

五、安全生产事故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结案。

六、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和公布必须做到严肃、认真、及时、准确。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一)、凡发生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告直属上级,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当事人因负伤亲自完成报告有困难时,最先发现事故的人或发生事故部门的领导有责任帮助完成报告。

(二)、各类事故按伤害程度和损失情况,划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个等级。凡造成人员受伤但达不到轻伤标准,造成财产损失2000元以下的属一般事故;凡造成人员轻伤,造成财产损失1万元以下的或发生失去控制的火灾事故属大事故;凡造成人员重伤,造成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的属重大事故;凡造成人员死亡的即属特大事故。事故或事故等级由所安全保卫部门或有关事故调查组认定。

1、重大事故,应在抢救伤员或为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对现场作某些紧急处置的同时,应以最快速度向安全保卫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安全保卫部门立即向所领导和上级安全部门报告,并赶赴现场勘查事故情况,协作进行事故的紧急处理,及时报市安全生产监察局。处理完毕后,事故部门应写出事故报告,安全保卫部门应以所的名义写出事故报告,报上级安全部门。

2、大事故,处理情况同重大事故,上报市安全生产监察局及上级安全部门。

3、一般事故,事发后应立即报安全保卫部门,并报所领导,处理完毕后,以部门名义写出事故报告,报安全保卫部门。

4、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列入事故统计,一般事故只在安全保卫部门登记备考,不作统计。

(三)、安全保卫部门按规定向分院上报月事故统计表,并附一般事故的情况说明,季度终了后十天内,向科学院办公厅报出季度事故统计表,并附大事故,一般事故情况的综合说明。

(四)、事故发生48小时以后,仍未按规定向有关方面呈报者,一经查出按隐瞒事故处理,并追究责任。

(五)、事故现场是分析事故原因的重要依据,除特例采取紧急处置外,应严格保护现场,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清理事故现场或涂改实验生产记录值班记录。

(六)、特大事故由上级安全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重大事故,大事故应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本所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主持下,组成事故调查组,一般事故应在事故现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会同科研处、安全保卫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即找不出原因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罚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的要求,严肃地调查处理事故。

第三篇: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制度

为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降低成本,积累生产经验,促进企业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无论发生大小事故,都应对事故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提出书面报告,伤亡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

二、事故分析由技术负责人主持,相关人员参加,主要分析事故发生原因,经过损伤情况及现场改进意见和处理方法。

三、重大事故必须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向上级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一般事故由安全科组提出书面报告,报上级公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四、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有关人员及部门应予积极配合,真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数据,不允许有意阻扰。

五、质安部下达整改通知,应要求按三定(定人、定时、定措施)原则进行整改。

武汉市青山区市政工程总公司

高科路道排工程项目部

第四篇: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特制定本制度。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对事故不得 迟报、谎报、漏报、或者瞒报。

3、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报告后,又出现新的情况的应当补报。

5、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的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以及相关的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的证据;需要移动的现场物件,应当做出标记,留影像资料。

7、事故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8、发生事故并上报后,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9、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 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者依法追究责任。

10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的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的责任;提出对事故的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1、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2、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第五篇: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制度 目的和适用范围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是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建立一个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事故,有效控制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制定处理方案、事故处理、鉴定验收等环节,有利于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与之有关的伤害和损失,吸取教训,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特制定本制度。相关文件和术语 2.1相关文件

2.1.1《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 2.1.2《安全考核及奖惩制度》 2.2术语

2.2.1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与工作相关的健康损害或人身伤害(无论严重程度),或者死亡的情况。注1:事故是一种发生人身伤害、健康损害或死亡的事件。注2:未发生人身伤害、健康损害或死亡的事件通常称为“未遂事件”。2.2.2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本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制定和落实不放过。职责

3.1安全技术部:是本程序的主责部门,负责本公司范围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3.2 分公司: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内进行事故报告、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协助主管部门调查和处理工作。3.3综合办公室(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3.4人力资源部: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3.5工会主席参与安全生产例会,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并发表意见。工作程序 4.1事故分类

a)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经济损失1亿元; b)重大事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50-100人,经济损失5000万元-1亿元;

c)较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10-50人,经济损失1000万元-5000万元;

d)一般事故:死亡3人以下、重伤10人以下,经济损失100万元-1000万元。

4.2事故分级报告

4.2.1本公司事故级别的划分

a)各类死亡事故;因事故而导致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车辆交通死亡事故主责和全责;一级水质事故;本公司作为一级生产安全事故;

b)事故造成员工伤残,伤残等级达到国家制定的一、二级标准者;车辆交通死亡事故同责及次责;因事故而导致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二级水质事故;本公司作为二级生产安全事故;

c)事故造成员工伤残,伤残等级达到国家制定的三、四、五级标准者;因事故(包括火灾)而导致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万元以上;车辆交通事故损失达到2万元以上;三级水质事故;本公司作为三级生产安全事故;

d)事故造成员工伤残,伤残等级达到国家制定的六至十级标准;因事故(包括火灾)而导致直接经济损失达1万元以上;车辆交通事故损失达到1万元以上;四级水质事故;本公司作为四级生产安全事故。4.2.2事故报告内容

a)事故发生的责任单位、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b)事故的简要经过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c)事故类型、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d)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善后处理情况; 4.2.3事故分级报告时间及流程

4.2.3.1发生四级及以上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在1小时内立即向公司经理或企业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安全监管部门2小时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逐级上报。4.2.3.2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应由事故发生单位及时、逐级上报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安全生产技术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立即向主管经理报告,主管经理向上级报告,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1小时,必要时时,通知集团公司、监理单位。

4.2.3.2涉及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凡构成公司三级及以上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企业负责任人科直接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1小时内电话报告,24小时内书面报告。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4.2.3.3 发生重大死亡事故分管经理应当向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逐级上报,重大死亡事故24小时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4.2.3.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应及时补报。

4.2.3.5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误报、隐瞒不报和漏报事故和其他重要信息。如隐瞒事故不报或虚报,任意缩小或扩大事故,故意延迟报告等情况,对责任人应按《安全考核及奖惩制度》进行处理。4.2.3.6各单位在与分包方签定项目承包合同中,明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的责任、义务和奖惩措施。

4.3应急响应

4.3.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的同时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并组织抢救,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执行,迅速组织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预防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4.3.2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好现场和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为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领导和现场人员要共同负责弄清现场情况,做出标记,并画出事故的现场图。

4.4事故调查过程 4.4.1组建调查组 4.4.1.1当事故发生后,各部门按处理权限处理,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公司所在地的上级主管部门根据事故报告的严重程度成立联合事故调查组,或者由安全技术部组成调查组。

4.4.1.2根据事故性质,四级及以上事故由公司领导配合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进行调查。

4.4.1.3由公司经理组织安全技术部及事故现场负责人等人参加的事故调查组的调查。

4.4.2开展调查

调查组负责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参加调查。所有调查需要做好笔录记录,并拍照保留证据,收集伤员治疗的医疗方案。调查组负责分析事故原因,根据公司有关奖惩规定,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采取有效措施,在十日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4.3调查组负责编制《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其内容应包括: a)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 b)事故发生的单位、部门;

c)人员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d)事故简要经过;

e)事故原因的初步原因分析;附件:包括图表、照片、技术鉴定等资料; f)针对事故所采取的应急防范措施,或采取或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g)明确事故责任者,以及对其的处理意见。

4.5事故处理过程控制

4.5.1任何事故处理各部门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即: a)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

b)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 c)本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d)防范措施没有制定和落实不放过。4.5.2事故的两类责任划分及原因

e)4.5.2.1事故责任分类:指导责任事故和操作责任事故二种。f)4.5.2.2事故的原因 g)事故原因有二个方面:

h)第一是:技术原因、管理原因、经济原因、社会原因、自然灾害所造成。i)第二是: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缺陷所造成。j)4.5.3工伤事故的处理

k)对于出现的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计算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但够不上重伤者)人员、重伤人员(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的工伤事故,应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申报工伤鉴定,再按鉴定的工伤等级标准进行处理。

安全技术部建立并更新《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年)报表》、《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事故调查报告台帐》、《意外伤害保险档案》。人力资源部建立《员工工伤保险缴费档案》。4.5.4制定处理方案

4.5.4.1 安全技术部根据《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组织召开事故处理专题会议,相关部门、相关单位及人员参加,针对事故的原因,共同讨论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制定要求,并明确后续改进措施,提出《事故处理方案》。

4.5.4.2凡是未按规定报告事件、事故的,会上应明确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对发生事件、事故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间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部门或负责人的责任。

4.5.4.3《事故处理方案》应得到《事故处理方案》公司所在地的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可,安全技术部组织对其进行审批。

4.5.4.4 事故处理方案应根据以下方面进行考虑: a)处臵的难易程度;

b)质量问题对下道工序的影响程度; c)处臵对工期或费用的影响;

d)处臵对工程的安全性或使用性能影响程度。4.5.3.5 通常事故处理方案包括:

a)对轻伤事故的调查处理,由现场负责人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责成事故发生单位处理。

b)对于一般事故(死亡)以上事故,事故处理期间,公司范围内所有施工现场进行停工整顿,制定纠正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以改进施工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

c)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按《安全考核及奖惩制度》进行处理。记录

5.1《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 5.2《事故处理方案》

5.3《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年)报表》 5.4《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5.5《事故调查报告台帐》 5.6《意外伤害保险档案》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