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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过程中双方财产应如何划分

同居过程中双方财产应如何划分



第一篇:同居过程中双方财产应如何划分

如今,未婚男女同居已经不是新鲜事,婚姻法也取消了非法同居的称呼,同居可以不再受人非议,有些男女同居甚至长达数十年,一起工作和生活,俨然夫妻。然而同居关系毕竟不同于夫妻关系,在财产分割方式上明显不同,因此,解除同居关系后因财产分割不均而打官司的事儿也并不鲜见。

案例一:

1998年,舒某和尹某在各自离异后相识并相恋,两年后,舒某以自己的名义成立一个个体经营部,从事纸张买卖。二人开始在一起生活和经营,尹某负责接货、送货、联系客户,舒某负责内部的经营管理,二人的生意越过越红火。2012年5月,尹某从经营部账户上取了20万元,后双方因为此款项发生矛盾,舒某要求返还,尹某拒绝,舒某报警,警察对尹某涉嫌盗窃罪进行了调查,检察院最终撤回了对尹某的控诉。后舒某将尹某起诉到法院,以尹某是其经营部雇员,擅自取走20万元不还为由,要求尹某返还。尹某称,二人共同生活经营了十几年,已经是事实夫妻。经法院审理查明,尹某认可从经营部取走了20万元,尹某虽辩称该经营部为二人共同经营,20万元应该为二人共同财产,并且已经将钱返还给舒某,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最后,法院判决尹某返还舒某20万元。

案例二:

2002年夏天,文某与朱某因工作关系相识,二人对基督教有共同的兴趣和爱好,来往之间就谈起了恋爱,逐渐开始一起生活。在前期二人关系非常好,2008年12月,朱某购买了一套35平方米左右的房产,房屋装修好以后,二人又陆续购置了一些生活用品,期间二人通过邮件记录了共同生活的点点滴滴。2010年双方签订了一个共同生活的协议,但此后,朱某又有了外遇,开始对文某冷眼相对,二人发生矛盾,在协商分割财产未果后,文某将朱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该房产以及物品共计120万元的共有财产。朱某称双方并不构成同居关系,该购买的房屋是自己的积蓄和向姐姐借20万元后购买,拥有独立所有权,不同意分割财产。法院审理查明,双方邮件和生活协议,可以证明二人的同居关系。虽朱某与开发商签订了合同,交纳了房屋案款,取得了房产证,但双方签订的生活协议中约定:“对于双方共同的祈祷空间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其他一切与房子有关的事情均有双方共同商量决定,并约定双方共同装修该房屋。”虽朱某不认可该协议中的“祈祷空间”是自己购买的房屋,但根据该协议的意思表示以及该房屋仅有35平方米的状况,可以确定“祈祷空间”指的就是该房屋。因此法院判决该房屋的价值中减去买房时借款20万元后,其余款项的双方各分得50万元。

律云律师观点:

因婚姻法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因此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不适用婚姻法规定,而是适用《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有关财产和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一般认为在同居关系期间各自所得的收入仍归自己所有,共同收入所得才归双方共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在同居生活中,双方各自生产经营所得应该归自己所有,如果为共同生产经营所得或者约定为共同财产的应该为共同财产,以上舒某开办的个体经营部的收入应该归其个人所有,而朱某的房产虽为个人购买,但与文某在协议中约定为共同财产,应该为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因此,在同居期间,二人共同使用或者支配财产时,不需要分割,一旦二人的同居关系解除,就出现了分割财产的必要性,以上两个案件的出现都是因为二人解除了同居关系后,二人因财产分割问题产生矛盾。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共有财产可以根据出资额或者约定确定占有共同财产的份额划分,如果没有约定则为平分,舒某和朱某对房产没有约定份额,只能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平分,但考虑到购房时有债务,则应扣除该债务,然后平分。

同居关系的二人,往往形同夫妻,不分你我,很多时候将双方生产经营的钱放在一起。占有、使用、转借也不留字据,如果二人结婚,自然不存在任何问题。一旦发生纠纷,必须进行分割时,在当事人不认可,又没有其他旁证证明的情况下,法院只能依法或习惯追求法律事实,这种法律事实可能与真实情况不符。因此在同居生活中,最好能将各自的财产放在自己名下,出现共同购置、转借等情况时,一定要留下字据,做一个书面约定,这样一旦出现分割财产的事由,就有据可凭了。

第二篇:同居财产分割

非法同居接触后财产如何分割

非法同居往往会引发财产争议,因为在同居期间,男女双方为了生活的方便很可能要单方出资,或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一些生活必需品,甚至包括房屋和汽车等。一旦双方的感情发生了变化,这些财产如何分配便成为十分棘手的问题。正式由于此时双方的关系为非法同居关系,因此不受婚姻法的保护,其结果就给了一些人可乘之机,但是本人在此特别指出的是,虽然不受婚姻法的保护,但绝不是说不受任何法律保护!非法同居在财产分配上是受民法保护的,本人总结自己代理案件的经验,现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双方可以在同居期间做个人财产约定

2、对自己购买的东西留好相关的证据

3、对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东西,最好双方有个互相的记录

4、在同居期间个子的父母朋友馈赠的东西最好让馈赠者协商“此物专门赠给莫某”的字样,并保存好。

当然除了以上几点外,总结起来就是:在同居期间最好让财产最大程度的独立,不要让感情冲昏了头脑,不要自己欺骗自己,非法同居终究还是非法同居,永远不能跟合法的婚姻关系相比。

同居分手怎么样分割财产??

同居时游离在现行法律边缘上的,因为他手法律保护的成分是极为有限的,两人之间一旦发生变动,这种关系会变得非常脆弱,而凸现出的法律问题,就有可能显得不近人情,难以让人接受,其中最突出的就表现在财产的分割上。

同居者分割财产时,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的步骤进行:

第一步,对全部财产进行清点和估算

西安确定哪些属于私人财产,哪些是属于共同财产,然后估算出共同财产的价值,并经双方认可。

第二步,确认每一项财产的产权,即搞清每一项财产应该属于谁

为了共同生活,以及在开始共同生活后,双方会共同购置或拥有一些财产,最常见的有家具、家用电器、汽车、银行存款、股票、期货、债券、艺术品、古董、名贵宠物和花卉等。在共同购置这些财产时,如果双方当时没有做任何约定,从理论上讲,应该这样确认产权;以谁的名义登记、落户的,产权就归谁,不需要登记的,原则上由谁购买、使用、照顾、保管就归谁,如果是双方共同购买、使用、或者照顾、保管,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则应通过协商,决定由乙方完整的获得该财产,而另一方则获得相应的价值补偿。不适用上述原则的,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步,对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

假若财产产权所反映的状态,并非为合理或真实的状态,双方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产权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分割。

其实,解决纠纷的最好办法,就是避免出现纠纷。

如果在同居开始时,双方就对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很多日后的纠纷就可以避免,同居财产如何分割?

案情:

刘某(男)与刘某(女)于2003年惊经人介绍认识,南方于2004年带着两个子女与女方开始同居生活,双方一直未办婚姻登记。同年9月,由男方出资(女方)自认在吃去购买了商品房一套,购房款60万元,购房后,双方共同出资(男方称亦全部由其出资,但其不能提供足够发票,女方只认可男方出资大部分)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购置家具,双方均认可装修、购置家具花费了10万元,从2003年开始,女方与男方共同生活至今,在共同生活中,因性格不合,互相猜忌,无感情可言,难易共同生活在一起,女方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分割共同生活期间做购置的财产。

争议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原规定:被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婚姻,双方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购房款虽然是由南方出资,但财产系双方同居期间所得、按共同财产处理,按照婚姻法照顾女方的规定,房屋理应平均分割;同理,装修、购置家具花费的10万元亦应平均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完全相同。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虽然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但并非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来处理,二是原则上按照等分原则,并结合各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来分配,结合本案来看,房屋完全是由南方出资购买,装修、购置家具的花费虽然系双方共同出资,但氯仿已认可男方出资大部分,房屋可以全部分配给男方,装修及家具应该平均分割。

律师分析:

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同居前,乙方自愿赠送的财产可依赠与关系处理;乙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务,可参照有关规定处理,即“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务,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因索要财务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退还”;同居

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日常开支中已开支的部分很难做出区分,除非另有约定,一般来说房产、汽车、银行存折、公司股权和有价债券,原则上记名属谁的就是谁的;没有记名的如股东等没有协议就很难界定。

此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双方在同居期间购置的房屋及装修、家具等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但是,对于一般共有财产的处理是否应适应婚姻法规定,按照顾女方进行评价分配?婚姻法系调整夫妻身份及其财产关系的专门法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使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但本案因同居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二是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0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由于双方在同居期间对财产的分割没有协议约定,因购房款全部由男方支付,装修及家具男方厨子了大部分,根据等分原则,考虑男方对购置房屋并装修以及添置家具等财产的贡献较大,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案可以房屋全部分配给男方,装修及家具双方评价分配,更能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在认定同居共同财产上面临的主要问题是:

1、同居开始的时间

2、同居前的个人财产的认定

3、同居后同居人共同添置的财产是否共同出资举证比价困难

4、涉及乙方有婚姻关系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用于同居财产添置的处理

两人分手后,首先应对财产进行清点估算,先确定哪些是私人财产或共同财产,其次,应确认每一项财产的产权,双方会共同购置一些财产,如果当时没有做任何约定,理论上讲以水的名义登记、落户额,产权就归谁,如房产、汽车、银行存款、古董等。不需要登记的原则上谁购买、使用、照顾、保管就归谁,如果双方共同购买、使用或照顾、保管,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如家电等应通过协商,决定由乙方完整的获得该财产,另一方则获得相应价值补偿。

相关法律:

1、同居及同居财产的概念

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关系或者私密的两性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同居财产是指男女双方或乙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或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文物、图书资料、林木、家禽、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其他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

2、同居期间的财产性质

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而对乙方所得收入和财产未予规定。一般的理解是: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有财产,乙方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况下应归乙方个人所有。同居期间财产所有权,按一般的民法理论确认。

3、同居后的财产归属应为: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的,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左右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2)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3)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4)同居后的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5)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6)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所的人所有,但买卖、互易、博彩取得的财产,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产权人

(7)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8)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第三篇:同居期间财产如何认定和分割

同居期间财产如何认定和分割

历来是当事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法院判案的难点。相关的法律依据只有一个相近的司法解释,就是1989年最高院公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那么是否所有的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均可适用这个法律依据呢?答案是否定的。本人进行如下深入剖析。

1、“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介定。

(1)在内部关系上,以夫妻相称。

以称谓表示夫妻相称。以夫妻相称可表现在称谓上互称“老公”、“老婆”、“爱人”“亲爱的”、“宝贝”等极其亲密词语,或者带有只有长辈至亲才能称呼的“小名”、“昵称”,或者是专属于两人之间的带有特定亲密含义的“爱称”等。需要指出的是,不能仅凭借双方之间向外人介绍对方时用“这是我朋友”,就彻底否定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道理很简单,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那么在向外人介绍时低调一些,含蓄一些,是人之常情。

以行为表示夫妻相称。表现在:双方搬到一起共同居住;互相履行象夫妻关系一样的性权利和义务;生活上互相关怀、互相照顾;工作上互相理解、互相帮助、互相支持;经常结伴快乐出游;双方已经到专业影楼拍摄了婚纱照,制作艺术影集和展示照片。

(2)在外部关系上,以夫妻相称。

以称谓表示夫妻相称。向双方的家人、亲属、朋友、同事介绍对方是自己的“老公”、“老婆”、“爱人”等。

以行为表示夫妻相称。如:共同接待、安排双方父母、亲属、同事、朋友的探访,接待中分工负责、井然有序、不分你我;时逢佳节(尤其是春节),双方共同购置年货、礼品共同去探访双方的父母、亲人;共同参加各自单位组织的外出旅游,公开共同居住,不避耳目;双方经常、频繁地互为代理行为,比如代理对方办理银行卡、银行取款、购买生活物品、签订各种合同、代理与对方所在单位的同事或者朋友之间的经济往来等等。

(3)在经济关系上,不分彼此,主要收支混同。如果双方虽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经济上彼此独立,支出实行AA制,或者约定三七或四六的比例承担,那么双方取得的共同财产如无另外约定,就要以按份共有关系去认定。大部分同居关系中,男女双方对于日常支出往往都是不分彼此的,如柴米油盐、煤水电费等,谁也无法准确计算到底各自承担多大的比例,如果真的分得很清的,两个人可能同居时间也不会太长了。所谓主要收支混同,也就是双方对于购房、购车、购整套家用电器、装修房屋等等必须动用双方经济资源的消费时,齐心协力、共同凑钱、共渡难关。在这种情况下,出钱的多少并非是至关重要的,重要的是双方在思想上、行为上是否将对方作为自己的经济共同体。

(4)对共同生活的贡献上,不分大小、不分彼此、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对于没有工作的全职太太(也可能是全职老公,现实较少)将主要精力致力于做家务、伺候双方父母、抚养小孩、料理对方生活付出较多的,虽然都在花对方的钱,积累的财富,如双方无另行约定,本人认为也应按共同共有对待。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不同:有的双方都上班挣钱;有的一方挣钱,一方做家务为主;有的一方挣得多、工作也轻闲,家务也负担得多。家庭事务总量是一定的,一方付出得少,对方必然付出得多,但总的原则是双方都积极地为共同生活而付出,双方也都能体谅、包容、理解对方对共同生活的所作的贡献,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一直稳定、和谐地共同居住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收入也当以共同共有对待。

总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应综合评定,切不可以点断面,以偏概全。不能单独以“未以夫妻名义对内相称”、“未以夫妻名义对外相称”、“未出资购置某项财产”、“没有挣钱养家”、“经常不在家吃饭”、“为了让父母欢心才带他(她)共同探亲”、“各拿各的工资卡”就认定双方未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同居财产分割案件当中,想将共同生活的全部事实都举出强而有力的证据是根本不可能办到的,但举出必要的、基本的证据是需要的。如:

双方共同出游时的甜蜜、放松的照片(包括不雅的照片),证明双方已经明确关系,并亲密无间;

婚纱照,证明双方已经将对方视为自己的“爱人”或者“配偶”;

接待双方父母共同出游照片,证明双方已经对父母宣称双方之间的男女关系;

在双方日记、通话、短信、邮件、书信中所体现的双方以夫妻相称的称谓及相互经济关系,证明双方之间已经在进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生活;

双方互相代理对方的对外事务(取款、签合同、代交费等),共同投资、共同购置大件财产,为共同生活或对方事务付出劳务或者支出费用的相关证明(证人证言、各种生活支出费用单据等),证明双方已经将对方作为自己的经济共同体对待。

2、以下一些情况,不应将其取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对待。

(1)双方同居之前约定了财产归属的,如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应当履行和遵守;

(2)双方短暂同居(如只有几个月),经济上混同程度较低,只有小额往来,对大件财产分割应侧重对该大件财产的贡献大小来酌定所占份额,一般如达不成协议,只能由法院酌定判决;

(3)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无论该异性是否知悉其已婚,所积累的财产均不能按一般共有关系处理,应主要考查双方对该财产的投入比例;

(4)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夫妻共同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无效(因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恶意、违背公序良俗地擅自处分)。

(5)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纯个人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有效(因为任何公民都有权独立处分完全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6)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7)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

(8)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取得的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9)一方同居之前的个人财产,以及因该个人财产所生的孳息(房租、股息、红利等),一般仍作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对待。

(10)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对外仍视为个人债权、债务,但双方之间一般应按共有债权债务享有和承担。

综上所述,对于以夫妻名义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男女关系、经济关系、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同居的“程度”和“时间”,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其间所得财产不能简单地认定到底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还是个人所有。

第四篇:同居财产处置协议

协议书

甲方:,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

地址:

乙方:女,年月日生,身份证号:

地址:

甲乙双方恋爱期间共同支付购房首期款并以银行贷款按揭的方式购买房产一处(位置:填写房产详细位置)。该房产首期款中,甲方出资元,乙方出资元,买卖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与开发商签订,按揭贷款合同由甲方单独与银行签订。至签署本协议时止,银行按揭还款全部由甲方单方支付。因甲乙双方解除恋爱关系,为妥善处理该房产产权及后续供款等相关事宜,经平等自愿协商,现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于年月日前全部返还乙方所支付购房款项共计元,乙方放弃全部其对该房产所享有所有权份额,即在甲方归还乙方所付购房首期款后,该房产归甲方单独所有,与乙方无关。

二、本协议签订后,由甲方单独完成房产按揭,与乙方无关。

三、待甲方完成按揭供款并向乙方提出时,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将其房产份额转至甲方名下,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不得再行主张其他权利。

四、在办理女方名下房产份额转至甲方名下期间,女方不得单独就其所有之房产份额进行转让、抵押、使用、出租等,亦不得反悔并重新主张其对该房产的所有权或其他收益,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

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效,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1

第五篇:同居财产分割协议

同居财产分割协议1、2、同居期间,我签了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吗?

3、同居财产分割协议书

4、男女双方没有进行婚姻登记。

以将来婚姻目的而共同生活在一起面形成的一种关系。

5、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规定,同居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6、同居双方在同居期间必然会有一定的经济、生活的行为。

这样就必定会产生一系列的情感、经济等方面的纠纷。

7、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8、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1、同居关系财产分配

2、同居期间,我签了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吗?

3、同居财产分割协议书

4、男女双方没有进行婚姻登记。

以将来婚姻目的而共同生活在一起面形成的一种关系。

5、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规定,同居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6、同居双方在同居期间必然会有一定的经济、生活的行为。

这样就必定会产生一系列的情感、经济等方面的纠纷。

7、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8、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律师咨询:132,4296,6417(免费)

执业律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

律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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