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机械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1.机械设备事故分类:
1)一般事故:设备损坏,其直接损失价值在500~1000元或停产5d以内者;
2)大事故:设备损坏,其直接损失价值在1001~2000元或停产10d以内者;
3)重大事故:设备损坏,其直接损失价值超过2000元或停产10d以上者。
直接损失的价值按设备损坏后至恢复正常状态所需的工、料费用计算确定。锅炉、受压容器、输气系统的机械设备发生爆炸事故,塔式起重机发生倾翻、摔臂、脱轨、塔帽脱落、轿厢坠落,履带吊、轮胎吊、汽车吊、压路机、推土机等大型设备发生倾翻、井架倒塌等事故,不论损失大小,均属重大事故。机动车辆在场外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除由交通监理部门按规定处理,还应按车辆损坏程度作为机械事故处理。
2.机械设备事故的处理权限:
1)一般事故工程队(厂、站)查处后将结果报公司(处)备案;
2)大事故由公司(处)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局备案;
3)重大事故由公司(处)调查处理,写出机械设备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报局审批,并报建委备案。
4)发生重大事故应在事发后4h内向局主管部门作概要汇报。
第二篇:机械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处理规定
机械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设备事故,保障安全生产,根据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设备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设备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
第二章 事故定义及分级
第四条
设备事故指造成设备、财产损失、人员伤害,长时间中断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突发事件。
第五条
根据设备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直接经济损失、设备失效形式和社会影响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十条
发生设备事故后,事故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当于30分钟内向机械设备部汇报,且在24小时报出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事故报告应当在5日内进行报出。
1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部门概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现场情况和设备损坏程度、事故造成人员伤害以及初步估算的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2事故分析报告应于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5日内上报,内容包括事故等级、事故性质、事故主要原因、采取的应急与预防措施及其处理建议等。
第十二条
发生重大以上的设备事故后,有关部门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对设备、场地、资料进行封存,专人看(保)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负责移动的人员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有条件的应当现场制作视听资料,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事故调查结束前,未经事故调查组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移动设备、转移或毁灭相关资料、破坏事故现场。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十三条 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按以下规定进行: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一般事故由机械设备部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第十四条
负责调查的部门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组成事故调查组,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一般应当由机械设备部、行政综合部等部们组成,调查组根据需要一般可设技术组、管理组。各组职责为:
技术组具体负责事故技术方面原因的调查、取证,提出必要的鉴定需求。在技术分析的基础上查明事故发生过程,认定事故性质、原因和相关责任,提出防范事故发生和整改的措施,出具事故调查技术分析报告。
管理组具体负责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调查、取证,从管理方面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配合技术组完成事故调查技术报告;查清事故的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相关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提出防范事故发生和整改措施,综合事故调查工作情况,汇总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清事故发生前的设备状况;
(二)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害、设备损坏、经济损失情况以及其他后果;
(三)分析事故原因(必要时应进行技术鉴定);
(四)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五)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提出防范事故发生和整改措施的建议;
(七)按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第十七条
在设备事故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第十八条
发生设备一般以上事故,调查组认为需要对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的,损失评估的内容至少包括:人身伤害、疏散救援、财产损失、善后处理、事故调查等所支出的费用。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应当如实提供设备及事故相关的情况,回答调查组的询问,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阻碍、干涉、拖延设备事故的调查工作。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找出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并根据其对事故产生的作用程度认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第二十一条
应根据事故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判定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
根据当事人行为与设备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在设备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所负的责任。当事人所负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
当仅存在一个责任主体时,其承担全部责任;当存在多个责任主体时,应确定一个主体承担主要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毁灭证据、未及时报告事故等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
设备事故调查组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经主管经理批复后,事故调查工作方可结束。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部门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 设备事故调查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结束。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的行政综合部报。
第二十五条 行政综合部应当按照批复意见,依照规章制度,对事故发生部门和有关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事故发生部门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职工的监督。
行政综合部应当对事故发生部门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事故责任部门当事人、负责人等进行安全责任训诫教育。
第二十七条 机械设备部应当定期对本公司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进行统计分析,根据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六章设备事故管理中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设备事故的分级管理由公司行政综合部负责机械设备事故的管理工作,机械设备部设备主管负责对设备事故的管理,应做到数据完整,报表齐全,并按规定时间上报。事故处理的原则
设备事故的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者末受到处理,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得到落实不放过。应注意防范事故隐患。事故隐患的存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事故管理要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就必须铲除一切事故隐患,方能防止事故重演。
3设备操作中的隐患。这主要是违反设备的操作规程所进行的各种违章作业,如超负荷运行、冒险作业、不按程序使用等。维护保养中的隐患。在维护方面主要还是操作人员日常工作中“三好、四会”没有到位;保养方面主要是润滑不良,日渐成疾。
5检查修理中的隐患。主要反映在设备故障检查技术差,一些小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和排除,长期积累成大问题;再就是修理的质量差,仍然留有安全隐患的根苗;另外就是为了抢生产任务,设备带病运行,长期失修引发事故。
6设备内在的隐患。备件材质不合要求,或者制造质量差 7 其他隐患因素。比如环境因素及操作者疏忽等等。8 事故损失计算 对事故造成损失进行统计计算,设备事故的损失包括修复费及减产损失,其计算方法如下: 修复费:包括新换的备品、备件、材料及人工费等,如设备完 损坏,则按该设备的现值计算。
10减产损失费:事故直接影响生产的时间×部门小时计划产量×每吨产品的利税。
第二十九条 设备事故分析 设备事故分析:特大、重大和较大设备事故由行政综合部经理主持,事故所在项目部、机械设备部和有关人员参加,时间安排应在事故发生后和抢修完后的一周内进行,经过分析必须查明性质、原因,明确事故损失、责任者,找出应吸取的教训及防范措施。一般事故由项目部、机械设备部主持,有关人员以及当事者参加进行分析,经过分析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损失和责任者,并订出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 设备事故预防管理 为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杜绝事故的发生,必须认真对每一台设备制订使用、维护、检修三大规程,并严格按规程的规定执行,定期校验各类安全保护装置,定期维护各项监测仪器仪表,使之达到灵活可靠、认真开展点检预修工作,要做到防患于未然。2 各级生产指挥人员应改变过去那种重生产、轻设备,甚至拼设备、坚决制止违章冒险作业、超负荷和带病运行等不正常现象。认真贯彻执行“点检”、“预修”制度,把每一台设备的检查点排列成表,明确检查点的检查周期、检查部位、检查内容、职责范围和落实到人并填写点检记录。发现异常现象,该操作者应立即处理,操作者不能处理的,向维修人员和领导反映及时处理,不得拖延,如一时不能处理,作预修计划,定期处理。必须认真执行设备润滑制度,每一台设备都应绘制润滑图和编制润滑表,落实“五定”(即定点、定时、定质、定量、定人)根据润滑表,开展润滑工作。设备操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做到“三好”(管好、用好、维护好),“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使事故消灭在萌芽中。公司各级领导者要高度重视对设备事故的管理,落实好“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全员、全过程的管理,加强对员工的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的教育,严格督察设备管理各项规程、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事故发生部门、事故责任部门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部门和事故责任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2私自转移、隐匿、毁弃设备设计、制造、检验、修理改造、使用、运行的登记、记录等技术资料、档案等有关证据的;
3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与设备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4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三十二条 对事故责任人、部门负责人的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奖 励
第三十三条 在工作中防止设备事故的发生或者在事故发生后能果断采取措施,防止事故蔓延做出贡献的有功人员有给予精神和物资上的奖励,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曲靖市康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二0一0年三月一日正式执行
编制人:解中芽 审核人:易梦佼
第三篇: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为了减少和杜绝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设备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设备事故的定义
因设备影响生产、影响下序产品质量、造成环境污染、引起高压线路停电、引起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着火、爆炸、导致人身伤亡等均属于设备事故。
二、设备事故分类
1、造成班计划产量损失10%(含)以下或停产1小时(含)以下,设备修复费用在2千元以下的,属于小事故。
2、造成班计划产量损失10%-50%(含)或停产1-4小时(含),设备修复费用在2千元-3万元(含)之间的,属于一般事故。
3、造成班计划产量损失50%-100%(含)或停产4-8小时(含),设备修复费用在3万-10万元(含)之间;造成生产供电中断4小时(含)以内的,属于重大事故。
4、造成班计划产量损失100%或停产8小时以上,设备修复费用10万元以上,造成公司生产供电中断4小时以上的,属于特大事故。
5、其他事故
1)由于外协施工队伍、租赁设备在公司施工过程中,造成设备损坏、影响生产的,按照1-4条进行分类。
2)由于外协施工队伍、公司员工蓄意破坏,造成设备损坏、影响生产的,移交监察部处理。
三、设备事故的汇报及抢修流程
1、发生设备事故后,当班班长5分钟内向车间值班领导及调度室汇报。
2、车间值班领导接到报告后,组织抢修;车间值班领导如初步判断1小时内无法修复的,5分钟内向调度及车间主任汇报。调度分别通知设备科科长、机动车间主任、生产部经理、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
3、相关人员接到通知后,赶赴现场组织抢修。
四、设备事故分析的组织
1、小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分析,车间进行处理。2日内将事故分析登记表提交设备科备案。
2、一般事故:由事故车间主任组织,设备科科长参加,现场组织检修的负责人、当班责任人、班长、当班调度参加。
3、重大事故:由机动车间主任组织,生产部经理、安环部经理、技术部经理,设备科科长、专业人员、事故发生单位主任及相关人员参加。
4、特大事故:由机动车间主任组织,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生产部经理、安环部经理、技术部经理,设备科科长、专业人员、事故发生单位主任及相关人员参加。
五、事故分析的流程
1、当班操作工、当班班长、维修工、现场抢修组织负责人下班前将写好的事故发生及抢修经过提交生产部当班调度。
2、生产部将事故分析通知单及事故经过提交组织单位,组织单位接到通知单后,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议,参加事故分析人员由生产部调度负责通知。
3、设备事故分析按照安全事故八项要求,当场定性,责任人签字,完成事故登记表内容的填写。
1)事故经过:写明日期、时间和车间、岗位、当班人员,事故描述,组织、抢修经过、恢复生产的时间。
2)原因分析:首先分清是机械、电气原因还是操作原因。
3)损失:包括设备修复费用,停产影响的产品产量、质量,及因事故增加的其他费用。
4)责任分析:确定事故直接责任者,查清有无管理责任。
5)改进措施: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有针对性的制定措施,治理现场隐患、完善管理制度,防止发生同样事故。
6)处理意见:根据公司现有的相关制度,由事故分析组织人提出处理意见。
7)报批程序:按照事故分类和第四条的规定的内容,确定事故分析的组织者和参加人,组织者按时将事故分析登记表提交上级审批。
8)改进后的反馈:按照事故分析会确定的整改措施和时间,由责任单位按时完成,将完成情况汇报设备科,设备科每月现场核实一次,存入事故档案。对未完成项,按照事故相关项的处罚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4、如果事故责任界定不清楚,由设备科专业技术人员从技术角度确定。
5、设备科将事故登记表报送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签批意见后,发给事故车间一份公示,交生产部一份存档。
六、事故分析时间要求
小事故、一般事故及重大事故48小时完成事故分析,特大事故72小时完成事故分析。未按时完成事故分析,每推迟1天处罚责任人1分。
七、事故处罚标准:
1、小事故,对责任人处罚1-2分。
2、一般事故,给予责任人5-10分的处罚;对责任单位、部门的设备分级管理责任人处罚3-5分;设备科设备分级管理责任人处罚1-2分。
3、重大事故,对责任者给予10-20分处罚或下岗警告1-3个月处分,班长、段长降职、免职;对责任单位、部门的主任、经理处罚5-10分;设备科科长处罚5分;机动车间主任处罚2-5分;生产部经理处罚1-3分。
4、特大事故,对责任者给予下岗警告3个月以上或直接除名,班长、段长降职、免职;对责任单位、部门的主任、经理处罚10-20分;设备科科长处罚10分;机动车间主任处罚5-10分;生产部经理处罚3-5分;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处罚1-2分。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虚报或迟报事故,否则给予责任人5-10分处罚,给予车间领导10分以上处罚。
6、其他事故按照1-5条对公司内部责任人进行处罚;对外协施工单位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进行处罚;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损失照价赔偿。
第四篇:教学事故处理规定
秦皇岛市职业技术学校教学事故处理规定(修订版)
教务处负责日常教学工作检查,学校领导和其他教职工都有责任发现和汇报所检查到的教学事故情况。
一、教学事故级别
教学事故包括教学活动和管理工作方面的事故,一般分三个级别,可参照以下情形确定事故级别:
(一)三级教学事故——指持续时间较短,影响面不大,程度不深的事故。
1、未能按时书写教案或教案内容不够翔实,无授课计划或教案上课的;上课迟到、早退(5分钟以内),或无正当理由和处置办法,中途离开教室的;课堂上教师懈怠(如:看报纸等与教学无关的书籍、接听手机、组织学生收看与教学无关的音像资料、未按教案准备内容授课等等);无正当理由,提前下课的;
2、课上发现学生违规违纪(睡觉、说话、下位、听MP3、照小镜子、看报纸、随便出入教室等等),不制止、不教育、不处理的;
3、工作时间离岗、脱岗,或工作失误,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4、私自调课之双方当事人;私自让学生停课、对学生罚款的;
5、使用多媒体教室、试验、实训室、机房,管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包括学生在计算机实训室上课时玩游戏的,不穿鞋套的,体育课、实训课、专业教室等课中学生擅自离开教学现场的);
6、作业、考核与要求差距较大,或不批阅作业、试卷的;
7、未经教务处同意备案,擅自变动上课时间、地点的;
8、监考老师迟到(5分钟以内)或考场准备不充分等原因造成考试延误的;
9、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计划任务,未按规定上交有关材料,给工作造成一定影响;或上交材料作假的;
10、上课未考核学生出勤情况,出现学生未请假而逃课的;
11、漏课、误课、旷监考5分钟以内,经教务处或学生找寻后到岗的;
12、其他类似行为的。
(二)二级教学事故——指后果严重、影响恶劣、损害学生权益或学校声誉的事故。
1、未经同意擅自调课或请人代课,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2、放松监考,听任作弊,或发现违纪和作弊不上报的;
3、阅卷评分不公正,评分误差严重的;
4、无故不接受代课、调课安排,给教学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
5、上课时,未坚守岗位等原因造成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或不良事件的;
6、漏课、旷课、旷监考1节(含1节)以上的;
7、故意或过失行为,引起学校较大损失的;
8、无正当理由坐视灾害或重大违规事件发生,任其损失扩大的;
9、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10、其他类似行为的。
(三)一级教学事故——指持续时间较长,影响面较大,程度较深的事故。
1、在讲课中散布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淫秽内容的;
2、试题严重出错,造成严重影响;或泄露机密、考试试题;或协助考生作弊的;
3、未完成教学、实习、实训、技能鉴定、普通话考试等计划任务,给学校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4、损失重要文件或经管物品(还应赔偿),负有主要责任的;
5、不服从工作安排或玩忽职守,发生事故的;
6、无故旷课、旷职一天的(一天以上则累计);
7、其他类似行为的。
二、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一)事故的报告
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主动向教务处报告事故情况,并积极弥补过失,挽回损失,可减轻处理;当事人瞒报或报复事故的发现人,加重处理。
2、事故上报后,由教务处按规定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并与当事人交换意见。
(二)事故的处理
出现教学事故后,应弄清情况,分清责任,区别情节轻重,及时处理。
1、对三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在全体教师会进行批评教育,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并备案。酌情扣发责任人的课时费20-50元。
2、对二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由主管校长及教务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在教师例会上进行通报批评,停课整顿,扣发责任人的月课时费,直至年终奖。
3、对一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本人应作书面说明或检查,由主管校长通报中层例会,提出处理意见、校长审批后处理。在校内进行通报批评,停课整顿,扣发学期课时费,并视情节轻重和后果影响大小扣年终奖,并取消学期和当年评优(评级)和晋升、职称评定资格,直至调离教学岗位、行政处分等处理。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者,按照教育部有关《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执行。有关责任人行为触犯法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处理规定自颁布之日开始执行,同时原规定废止。
教务处
2008-5-26 3
第五篇:公司车辆事故处理规定
公司车辆事故处理规定
一、公司车辆出现事故后,当值司机处理事故流程如下:
1、停车、保护事故现场,急救伤患人员,同时保持冷静,与事故另一方保持克制和礼节,有相机或手机有拍照功能的,尽量拍下事故现场照片(照片上要清楚拍到机动车牌号码);
同时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有人员受伤,交警到现场后,对轻微伤可按稍晚程序处理,并要求在事故认定书上注明受伤人姓名,重大事故应按照普通程序处理事故,出具交通责任认定书;
2、打电话向保险公司报案(车辆保险卡上有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
3、向公司行政部负责人报告,叙述事故具体经过;
4、驾驶员在48小时内携带身份证件、保险单正本、驾驶证、行驶证到保险公司正式报案,填写局面报案表及说明事故经过;
5、依照保险公司人员及公司办事人员指导,同事故另一方进行协商处理;
6、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报告及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报告,与事故另一方做好车辆定损、维修、受伤人员治疗;
7、提交索赔单据,到保险公司领取保险赔款。
二、无照驾驶或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而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的,由驾驶人承担后果。
三、如遇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司机与公司按比例承担费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人赔
偿损失,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再视实际情况由司机与公司按比例承担,具体分担比例如下:
1、5000-20000元,事故车辆驾驶员承担10%;
2、20001-50000元,事故车辆驾驶员承担6%;
3、50001-100000元,事故车辆驾驶员承担4%;
4、十万元以上,事故车辆驾驶员承担1%;
以上费用,从事故车辆驾驶员每月工资中扣除。
三、车辆出险后,驾驶员未能在48小时内报保险公司,而引起的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后果,其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事故车辆驾驶员全部承担。
四、凡发生事故后逃逸,破坏或者伪造现场,弄虚作假和包庇袒护、隐瞒不报告者,所产生的法律和经济损失等后果,由事故车辆驾驶员全部承担。
五、出险事故处理完毕后三天内,事故车辆驾驶员向公司行政部递交一份车辆事故报告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