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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手机媒体移动互联网信息安全和版权自律行业公约

中国手机媒体移动互联网信息安全和版权自律行业公约



第一篇:中国手机媒体移动互联网信息安全和版权自律行业公约

一、手机媒体与移动互联网产业机构应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网络传播责任。认真遵守宣传国家著作权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抵制侵权盗版行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信息安全,维护行业健康发展秩序。

二、自觉服从产权形成管理,对手机媒体与移动互联网版权的日常监管,形成执法检查和引导,积极主动响应打击侵权专项治理行动,为维护产业版权发展提供良好的版权保护秩序和有利的发展环境。

三、移动网络应用商店服务平台应积极纳入国家版权主动监管范畴,接受主动监管,平台应根据实际情况向版权部门与受委托负责相关监管的行业组织报松版权保护措施,权利人投诉及处理情况等。

四、移动客户端运行单位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游戏、音视频、支付电子商务等手机媒体服务,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兵役法取得相应资质,方可运营的项目,没有取得资质,不准从事相关服务。移动运营商店不为此类违法违规移动客户端提供上下发布下载等服务。

五、业内企业在自身平台上传和对第三方信息内容软件,应主动履行审核版权和信息安全责任,事先做好审核工作,对存在问题的列入黑名单,不允许其上线,任何手机媒体与移动互联网行业组织通过对应用开发商、应用商店和安全软件,建立预先核定公共平台等技术手段以及第三方监测客户举报,进行相应措施,防范侵权盗版及维护网络安全。

六、手机媒体与移动互联网从事机构应不断加强对网络信息安全维护技术的技术手段和研发能力。加强与网络传播信息和安全机构的合作,自觉维护数据安全、技术安全、应用安全、渠道安全,推进网络安全普及与应用。

七、加大手机媒体与移动互联网上的个人信息保护力度,维护用户个人隐私安全,主动开展提高公民信息安全意识的宣传活动,营造安全、稳定、可靠、有序的网络环境。

八、积极参与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建立侵权盗版及信息安全黑名单制度。建立正版信息或安全运用的行业公告引导制度,方便用户选择使用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把移动互联网建成安全网和放心网。

九、积极与权利人和行业组织沟通。共同研究建立移动互联网环境下快捷、便利的作品授权使用新机制。积极开发应用版权认证,认理系统,为认证版权提供便捷的渠道,建立完善合法使用作品的工作制度或有效机制,清除侵权盗版隐患。

十、对版权信息不清及不能保证网络安全的内容和应用。三家基础运营商不予受理,对如今形成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公布存在侵权、盗版及危害网络安全的,三家基础运营商应立即采取断开、截入或终止其运营的措施。

十一、利用客户渠道或行业公共通道及其著作权人用户隐私威权绿色通道,主动加强对自身相关服务项目的征询等基础工作,避免纠纷,认真去处理举报及行业监管自律通知,对发现违规的保证24小时内,依法采取删除、补救或更新等促进措施。

十二、建立行业共享平台,制止恶意诉讼或不正当行为,倡导加强自律,保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主动传播规范有序、文明和谐、诚信安全的手机媒体移动互联网发展理念,提升企业的整体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共同推动中国移动互联网秩序健康发展。

十三、本公约有中国手机移动互联网产业联盟全体成员,代表中国手机媒体与移动互联网行业共同制定,作为行业制订公约发布并遵守。

十四、中国科技新闻媒体专业委员会和中国手机移动互联产业联盟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公约的组织实施和修订。

第二篇:中国手机媒体与移动互联网科技产业园

中国手机媒体与移动互联网科技产业园

产业园是国家级科技示范园区,园区核心区位于龙凤新城 起步区西南方,北邻大东路,南邻京津塘高速公路,东临规划河流与高王路相望,东临规划路,地块整体呈梯形。核心区总建筑面积34.4万平方米,其中写字楼面积20万平方米,商业6万平方米。是龙凤新城的发展核心和综合配套中心。

科技园项目是汇集企业办公、商业、酒店、金融业、餐饮业、娱乐业以及商务会议的城市综合体,定位于全国手机与互联网类产业的研发创新、成果转化、数据处理中心。同时充分利用天津武清区便利的交通环境及周边高新技术产业资源,重点瞄准国家科技研发企业、手机及互联网软件/信息/服务商、媒体信息企业客户,以现代高新技术及服务产业为龙头,以手机信息产业经济为核心,以生态低碳建中国手机媒体与移动互联网科技产业园,规划用地1000亩(其中一期规划商业用地200亩,二期750亩配套商住用地),总投资60亿元。

该产业园区是集手机媒体和移动互联网行业办公、数据处理、技术研发、成果转换、企业孵化、高智商企业发展、人才培训、商业金融、生活服务为一体的,世界级新媒体产业集群式科技园区。

第三篇:行业联盟自律公约

(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全体会议2008年1月21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健全电力勘测设计行业公平、公正、公开、诚信自律机制,提高电力勘测设计行业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有序、科学、可持续发展,规范行业从业行为,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依据下列法律法规和文件:

1、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章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9、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号);

10、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

11、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1999]1283号);

12、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发改价格[2006]1352号);

1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相关规定。

第三条 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应遵守本公约,鼓励从事电力勘测设计业务的非会员单位签署和遵守本公约(以下统称签约人)。

第四条 签署公约自愿,退出公约自由。协会会员退出公约时,应予书面声明,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章 自律守则

第五条 人力资源、技术装备、生产办公条件、注册资本金与本单位资质等级相符合。

第六条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证;按照主营业务范围的需要,取得国家认可机构认证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并运行有效。第七条 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咨询、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电力工程咨询、勘察、设计业务;签订和严格履行合同;自觉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标准。

第八条 产品质量和服务符合国家有关规程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要求;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专利和专有技术。

第九条 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履行社会责任。

第三章 签约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签约人的权利:

1、要求协会维护其正当权益,并对违约和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2、列席协会对有关违反公约或不当行为调查处理的听证或核查会议;

3、抵制并投诉、举报违反公约、失信或不当行为,并提出惩戒处理建议;有权要求协会对举报事宜进行保密;

4、为本企业违反公约、失信或不当行为的处理进行辩护;

5、监督协会本部有关工作人员,有权向协会本部或常务理事会投诉、检举协会工作人员违规、违约或有失公正的行为。

第十一条 签约人的义务:

1、守法、守信,自觉履行公约;维护国家、行业和签约人的利益;

2、抵制并投诉、举报签约人违反公约、失信或其他违法、不当行为。投诉、举报应当采用署名的书面方式,并附相关证据;

3、协助和配合协会对违反公约、失信或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4、配合协会建立招标投标信息系统和信用档案;

5、配合协会建立和完善自律公约及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章 公约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协会本部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对签约人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协会本部负责下列管理事项:

1、公约的解释、修订和签约人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

2、受理投诉、举报、申诉以及对违反公约、失信、侵权行为的调查、鉴定及处理;

3、对签约人自律情况进行评价;

4、建立签约人的信用档案。

第十四条 协会设立自律监督电话,并在协会网站上设立监督窗口。

第五章 违约和违约处理

第十五条 签约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经查实,视为违约:

1、人力资源、或技术装备、或生产办公条件、或注册资本金不符合资质等级要求;

2、报送的统计报表和信息资料不真实或不及时;

3、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失效,或没有建立主营业务范围需要的管理体系;

4、超越咨询、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电力工程咨询、勘察、设计业务;

5、不执行国家颁发的勘察设计、咨询收费标准,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报价低于或高于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

6.故意压低或增加投资获取项目,损害国家、投资方、行业利益;

7、不能有效履行合同,投诉达3次及以上;

8、不执行国家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非法挂靠,或非法转包,或出卖图章图签;

9、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

10.产品内容深度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要求;

11、产品质量和服务不满足合同约定的基本要求,给投资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造成恶劣影响;

12、一年内发生重大政治、经济案件,或一般经济案件,涉案人员达到3人及以上;

13、不遵守社会公德,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14、不遵守职业道德,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利益;

15、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对安全生产事故瞒而不报并被地方主管部门查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协会管理规定的事件。

第十六条 协会有关工作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违约:

1、办事不公正,不能维护行业的正当权益;

2、对违约行为不作为或渎职;

3、不能有效履行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对协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4、泄露机密,对签约人造成伤害。

第十七条 签约人如发生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经协会组织核实,根据情节轻重、造成影响和损失等情况,由协会理事长办公会研究,给予下列惩戒处理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1、通报批评、责成书面检查并改正;

2、暂停其协会会员权利半年、一年,并在协会会刊、网站上公告;

3、暂停其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单位权利,并解除相应的协会职务;

4、降低或撤销行业信用评价等级,并在协会会刊、网站或国家相关的媒体上公告;

5、取消协会会员资格,并在协会会刊、网站或国家相关的媒体上公告;

6、建议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按规定停业整顿、降低、撤消单位资质等级或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协会本部工作人员如发生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况,经协会核实,将根据情节轻重、造成影响和损失等情况,分别给予批评、警告、调离岗位、直至解除聘用合同的惩戒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协会处理违约事件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由违约人承担。第二十条 本公约经协会六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于2008年1月21日起试行。2002年签署的《电力勘测设计行业价格公约》和2006年第五届四次理事会通过的《电力勘测设计行业价格公约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经协会或百分之十及以上会员提议,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可以修改;经协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由协会本部负责解释。

第四篇: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华夏银行信用卡

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银行卡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维护银行卡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结合银行卡业务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银行卡委员会”)是银行卡业务自律管理的专业组织,银行卡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通过成员大会参与自律管理。

第三条 银行卡业务自律的宗旨是:依法合规经营,抵制不正当竞争,防范业务风险,保障客户利益。

第四条 成员单位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发展、合作共赢、防范风险、优化服务。

第五条 本公约适用于银行卡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银行卡业务从业人员。

第二章 自律约定

第六条 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完善的银行卡业务内部控制和信息管理制度。

第七条 成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循商业道德,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其他成员单位的商业信誉,不得利用任何不当手段干预或影响银行卡业务市场秩序。

第八条 成员单位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加强职业操守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九条 成员单位应树立科学、可持续发展的经营观,共同营造良好的银行卡发展环境,规范银行卡营销行为;加强对外部营销的监督检查,加强授信风险管理,严格按照风险可控原则审批授信。

第十条 成员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遵循公平、公正、统一的原则发展特约商户,不得通过错配商户类别恶意降低商户结算手续费费率等方式发展商户。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应加强自助设备的安全管理,POS机具、ATM等自助设备的布放不得无序竞争,并必须符合联网通用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定期对特约商户进行POS机具管理和操作的培训。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必须依法合规开展催收业务,并建立配套的申诉机制,妥善和及时处理催收相关纠纷。

第十三条 成员单位应加强银行卡使用和风险防范方面的公众宣传工作,保证客户对银行卡业务计息、收费标准及相关风险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一)成员单位应加强信用卡业务信息披露,充分揭示信用卡计息规则的涵义,应在信用卡申请表中以突出的字体明确说明计息规则,并通过网站等宣传渠道提供计算规则及模拟案例;

(二)成员单位应执行监管规定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信用卡息费计收方式和相应的优惠措施,但应将相关信息明确告知信用卡申请人(或持卡人),确保申请人(或持卡人)可以根据自身意愿选择决定是否接受。

(三)成员单位应于信用卡到期还款日之前至少3天通过账单、短信息、电子邮件、电话或信函等方式向持卡人进行还款提示。

(四)成员单位可提供多个账单日供持卡人选择、更改,可限定更改次数。

第十四条 成员单位应努力提升信用卡服务质量,为持卡人提供人性化的用卡服务,倡导各信用卡发卡行建立信用卡还款“容差服务和容时服务”或对贷记卡透支额在免息还款期内已还款部分给予利息减免优惠:

(一)成员单位为持卡人提供“容时服务”,应为持卡人提供一定期限的还款宽限期服务,还款宽限期自到期还款日起至少3天;持卡人在还款宽限期内还款时,应当视同持卡人按时还款。

(二)成员单位为持卡人提供“容差服务”,如持卡人当期发生不足额还款,且在到期还款日后账户中未清偿部分小于或等于一定金额(至少为等值人民币10元)时,应当视同持卡人全额还款。

第十五条 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成员单位可收取滞纳金。滞纳金不应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成员单位应对客户信息严格保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成员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客户档案管理办法并认真实施。

第十七条 成员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投诉渠道,加强服务投诉管理,保障客户权益。

第十八条 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科学测算业务成本,合理制定银行卡业务服务收费标准,避免不正当竞争。

第十九条 成员单位应共同促进多层次信用体系建设,在催收、保全、专案管理等方面紧密合作,加强对银行卡违法犯罪案件、不良持卡人、不良商户等有关风险信息的资源共享及银行卡业务风险联动防控。

第二十条 成员单位应建立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及时向银行卡委员会报送业务数据和信息,促进成员单位间的业务交流及合作。

第二十一条 成员单位愿意积极配合和支持银行卡委员会和监管部门的工作,积极参加银行卡委员会组织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银行卡委员会应代表成员单位积极与监管部门开展沟通交流,定期、不定期向监管部门反映银行卡业务相关信息、风险状况和监管规范建议等,协助监管部门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工作。

第二十三条 银行卡委员会鼓励成员单位互相监督,成员单位及非成员单位均可向银行卡委员会举报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银行卡委员会定期组织银行卡业务状况评估,并发布行业发展报告。在成员大会同意的情况下,对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通报评估结果。

第二十五条 银行卡委员会应本着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权益,维护银行卡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 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经银行卡委员会查实后可根据违约程度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违约单位限期改正;

(二)内部通报批评;

(三)暂停、取消其银行卡委员会成员单位资格;

(四)建议中国银行业协会暂停、取消其会员单位资格;

(五)对涉嫌违规经营或触犯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将有关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它主管部门反映和检举。

第二十七条 成员单位对银行卡委员会依据第二十六条所采取的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银行业协会反映。

第二十八条 成员单位银行卡业务从业人员有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由成员单位按照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惩戒措施,有异议时,可向银行卡委员会反映情况。

第四章 附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经银行卡委员会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报中国银行业协会备案,其中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自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

第三十条 本公约生效后,取得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单位,自取得成员资格之日起,视为志愿加入本公约。

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公约由银行卡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五篇:中国民办学前教育行业自律公约

中国民办学前教育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办好学前教育”的要求,保证学前教育质量,进一步规范中国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学前教育事业健康、科学和可持续发展,加强行业自律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国民办学前教育行业自律公约。

第二条:凡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所属会员单位应自觉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负责本公约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工作。

第二章 内容

第四条:从业人员应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树德育人”重要教育思想,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自身工作与民族前途和国家命运紧密结合在一起,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条:坚持依法办园。民办幼儿园举办者要按照国家有关幼儿园的设置标准和相关规定,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合法办学资质。幼儿园一切工作都应以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为准则,提高从业人员法律意识,依法执教。

第六条: 切实保障在园幼儿安全。认真执行卫生部、教育部关于《托儿所、幼儿

园卫生保健制度》、《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和运行机制。加强幼儿园园舍安全、食品和医药卫生安全、校车安全、玩教具安全及周边安全等管理,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保证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到位,防止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遵循教育规律,努力提高质量。认真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及《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以提高保教质量为核心,倡导先进办园理念,选聘合格专业人员,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注重师德师风培养,努力提高专业能力,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八条:严格遵守“备案制”,依法合理收费。遵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制度和要求,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标准应主动报教育、物价局等相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主动接受公众、媒体、教育行政部门监督。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并对反映的问题及时给予答复。

第三章 执行

第十条: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负责会员间情况的沟通与交流,监督自律公约的执行,听取并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大家的合理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会员单位及广大民办幼儿园应自觉遵守,对模范遵守行业自律公约、表现突出的会员单位予以表彰。对违反公约的会员单位和个人,经查证属实的,将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在专委会的官方网站通报;对于触犯法律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均可向行业协会、教育行政部门、执法机关投诉,由司法机关受理,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公约在广泛征求会员意见基础上,经理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实施期间接受会员监督,并可经理事长会议或会员代表大会对本公约进行修订。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对本公约享有最终解释权。

第十三条:本公约经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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