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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涉及的法律问题

商品房销售涉及的法律问题



第一篇:商品房销售涉及的法律问题

商品房销售涉及的法律问题

作者:乔路

一、商品房认购(预订)

(一)房屋认购定金的性质

由于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都有个较长的过程,开发商为了稳住买受人,往往要求买受人在签订正式的合同前先签订认购协议(认购书、预订书等),要求买受人交付一定的定金。

就房屋认购定金的性质问题,因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界定,因此在房地产实务及司法实践中一直认识不一,后经司法解释规定现已明确为立约定金。所谓立约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合同签订为目的,而向另一方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的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立约定金作出明确规定。200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4条作出了在商品房买卖领域中房屋认购定金罚则适用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房屋买卖合同立约定金的存在。

房屋认购定金,是指房屋购买方在初步确定了需购置房屋的基本情况后,在尚未正式与出卖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以交纳一定数额的款项作为房屋购买人要购买上述房屋的担保的一种定金形式。而出卖方必须在收取定金后的一段时间内,保留上述房屋给认购人,不得再向他人出售,以保障认购人顺利购得上述房屋。实践中当事人多在认购书中对此加以约定。可以看出,房屋认购定金完全符合立约定金的条件,是立约定金在房屋法律关系中的具体体现。

(二)立约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当事人约定立约定金的目的不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而是约束双方当事人去订立合同。当双方当事人善意地履行了合同洽谈,因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未最终达成合意,立约定金罚则不应当发生作用。

换言之,定金罚则的适用应以当事人对合同不能订立存在主观过失为条件,即以当事人恶意不订立合同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另外,认购协议中常常出现订金、押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等字眼,这些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定金。但如果认购书上载明:双方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违约订金、押金等不退还,出卖人违约双倍返还订金、押金,则此时订金和押金可能会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具有定金的性质。

(三)认购书(预订书)的基本内容

签署认购协议时,注意认购协议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预订的房地产的坐落地点、面积、价格、预订期限、定金数额及定金处理办法等。由于认购协议系由出卖人制订,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对订立认购协议无限制性规定,因此,出卖人和买受人对认购协议内容均要认真审核,尤其应注意认购协议中设置的对买受人不公平的条件。如果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特征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买受人签订及履行认购协议注意的问题

1.为避免买卖双方事后发生争议,从买受人的角度出发,建议买受人在签订认购协议中明确约定,买受人应在认购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如双方就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自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次日,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自动解除,出卖人应于认购协议解除后约定的期限内将已收取的定金退还买受人。

2.买受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预约签订正式合同的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正式合同的内容并应留下书面记录,避免出现如因故未能签订正式合同,出卖人以买受人未进行过协商或买受人因无法证明与出卖人进行过协商而导致定金被没收的情形。

(五)出卖人签订及履行认购协议注意的问题

1.根据现行房地产销售行业操作惯例,出卖人在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前,已完成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文本的制订工作。为提高商品房交易的成功率,避免买卖双方因未签订商品房预售涉及定金退还事宜发生争议,建议出卖人在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前,将已制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文本进行公示或提前将合同文本提交给买受人,以保证买受人在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前,就已知晓商品房预售合同具体条约内容。避免非善意买受人以双方就合同条款协商无法达成一致而无理要求退还认购定金。

2.出卖人在实际签约过程中,应注意对商品房预售合同文本公示或向买受人提交合同文本进行必要的证据保留,以避免纠纷出现后因无法提交证据而败诉。

二、商品房销售广告

(一)房地产销售广告的性质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以前,对于销售广告的定性,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销售宣传广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第二种意见认为,销售宣传广告原则上属要约邀请,但如广告在宣传时,其宣传的内容具体、确定,则可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认定为要约。只要双方在广告宣传后签订购房合同,该广告宣传中记载的内容即为合同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给房屋销售广告做出了一个明确的定性,即“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原则上属于要约邀请,如未将广告宣传的内容订入合同,就不能认定为是合同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交付的房屋与广告宣传的内容不符,可认定为广告中的虚假宣传,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义务,可考虑以缔结过失责任对买受人予以补救。只有当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才可视为要约,如一方违反该宣传内容,即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该内容是对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如广告称房屋为混凝土结构,居住区内绿地、电梯、车库、健身、购物、收视等设施齐全等。对规划范围之外的周边环境的渲染、描述等应予除外,如水岸豪庭、小区坐落于万亩绿色氧吧之中等。

2.对房屋的说明和允诺应具体确定。如小区绿化率达80%,规划区内有健身房、游泳池,每单元两部原装日本三菱电梯等。如果该宣传内容对房屋的说明和允诺不够具体,则不应认定为要约。如小区内有“超大面积”绿地,娱乐设施齐全等。

3.该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对于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是认定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构成要约的关键。但相关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对“重大影响”的理解,往往成为纠纷当事人争论的焦点。

笔者认为,对于“重大影响”的理解,因每个购房人买房的需求是不一样的,所以导致的影响程度也是不一样的。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应一概而论。

例如开发商承诺小区里有一个幼儿园,对不同的购房人影响是不一样的。对一个家里有小孩需要上幼儿园的购房人来讲,如果在实际交房时幼儿园没有了,这就可能导致购房人的购房目的不能实现。此时幼儿园的有无,对该购房人决定是否购买该套房屋即有“重大影响”。相反,对一个双方均已退休的老年人来讲,自家没有孩子需要上幼儿园,在交房时幼儿园没了,对这两个老年人而言影响就不会很大。

再如,开发商在广告宣传时承诺小区内有10000平方米花园,但在房屋交付时,该花园面积变为9000平方米,相差了1000平方米。首先,花园是确实存在的;其次,是在图纸的规划区内;最后,面积减少并没有对房屋价格及合同的订立产生重大影响。对此,一般不应以“重大影响”论。

(二)房地产销售广告应载明事项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包括预售和现房销售等)广告,需具备以下必须载明事项:

1.开发企业名称;

2.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3.预售许可证号。

如果以上事项欠缺,购房者就应慎重或再作仔细调查。

(三)禁止发布销售广告情形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禁止发布销售广告:

1.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2.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3.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7.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四)买受人对商品房销售广告的判断

通过前文关于商品房销售广告性质的论述,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均为要约邀请,如果未写入合同,对开发商不具有约束力。如广告中出现“本广告仅作参考。广告中具

体确定的内容,不作为购房合同附件”等内容,则应签订合同对合同条件与广告内容是否相符给予更多的关注。

为避免因对未写入合同的广告内容的属性发生争议而影响买受人的利益,建议买受人应要求开发商,将影响购房意愿的广告的内容写入正式合同或补充协议中。

(五)出卖人制作商品房销售广告时应注意的问题

1.出卖人在发布商品房广告(包括预售和现房销售等)前,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广告发布条件,同时审核广告内容是否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2.出卖人在销售广告制作和使用过程中,不应为增加卖点而在广告中作虚假的宣传,防止因广告欺诈引发法律风险;

3.对广告宣传内容,特别是项目规划指标、配套设施等内容,不宜过于具体。以避免因广告内容过于具体导致宣传内容被认定为双方商品房合同条款;

4.在广告宣传过程中,为减少因广告宣传内容给买受人选定房屋造成误解,建议在广告宣传及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明确注明,其在商品房销售中所做广告,仅供买受人选购房屋时参考,不构成双方合同约定条款的提示条款。特别注意不能在广告中对涉及买受人实质性权利和具体数据(如土地使用权配套设施等)的内容方面作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描述。

三、商品房销售(买卖)合同内容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商品房基本状况;

3.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4.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5.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6.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7.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8.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9.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10.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11.解决争议的方法;

12.违约责任;

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篇:委贷涉及的法律问题

委贷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委托贷款与信托贷款的区别

委贷(甲类委托贷款):委托人委托受托的金融机构借款给用款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对象、用途、期限、利率等,以自己的名义代理发放贷款并监督使用、协助收回贷款,受托人只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信托贷款(乙类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与信托贷款的区别:

委贷:三方协议(委托人、受托人、用款人);确定合同内容的主体:委托人;风险责任:委托人承担;

信托贷款:二方协议(委托人、受托人);确定合同内容的主体:信托机构;风险责任:信托机构承担。

二、诉讼主体的确定

当借款人逾期不还时,诉讼主体是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年第6号《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规定:

1、贷款人(受托人)起诉借款人;

2、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依据委托贷款协议以贷款人(受托人)为被告,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责任的承担

(一)一般情况

借款人逾期不还款,受托银行不承担责任,但一定条件下,受托银行责任不能排除:

1、贷款用途严重改变,银行未尽监督责任,致使贷款风险扩大;

2、未遵守分期发放的约定条件,致使贷款失控的;

3、对到期贷款未发催款通知,致使追索时效丧失的。

(二)“贷款到期由受托银行确定将委贷资金转入委托人账户”约定的效力

一般认为这是当事人约定的正常业务操作规程,不能认为银行有为用资人还款的意见表示,风险不能由受托银行承担。

四、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委贷的认定和处理

是指双方既有委托贷款关系,银行又向委托人出具了存单、进账单等单据而引起的法律纠纷。

(一)双方签有委托贷款协议的,银行出具的存单、进账单、对账单或出资人签订的存款合同均不能作为存款关系证明,借款人逾期不能还款的风险应由委托人承担;

(二)如有证据证明,金融机构出具上述凭证是对委托贷款进行担保的,金融机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

(一)一般规定

1、诉讼时效适用情形

当事人可以就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下情况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债券(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的本息请求权;(3)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

另外:一是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以及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等请求权也不应当受诉讼时效限制;二是基于物权被侵害产生的确认物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以及返还财产请求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起算

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0年。

3、中止、中断 中止:暂停。在诉讼时效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断,中断事由清失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中断:因当事人一方起诉、提出要求、同意履行而中断,中断事由消失后,时效重新计算。

4、诉讼时效期限

一般2年,下列情形为1年:(1)人身伤害赔偿诉讼;(2)商品质量诉讼;(3)延付、拒付租金诉讼;(4)寄存财物丢失、损毁的。

(二)借款合同诉讼时效问题

1、无效借合同的诉讼时效

确诊合同无效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基于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财产返还和赔偿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从合同义务履行期届满或法院、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之日起计算。

2、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借款合同诉讼时效

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对没有履行期限的借款合同,诉讼时效从债权要求的还款期限届满、债务人明确拒绝还款或出具的还款计划最后期限届满时开始计算。

3、分期履行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

根据最高法院2004年6月给云南高院《关于分期履行合同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22号)之规定,一般来说,对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笔债务发生争议的,诉讼时效从该期债务履行期满之日的次日起算。但分期履行(偿还)借款合同关于分期偿还的约定实际上是偿还的宽限期,应不适用上述规定。根据最高院法经[2000]244号函规定,对于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分期偿还的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笔还款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

4、银行从债务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是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问题

对这一问题,过去存在很大的争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作了明确规定,可以引起时效中断。

5、抛弃时效利益的认定

抛弃时效利益的情形:

债务履行:时效完成后仍履行债务的;

债务承认:时效完成后,债务人在催款通知书签章、出具欠款单、请求缓期清偿、提供担保等行为均匀发生抛弃时效利益的后果。

协议承认:当事人就时效完成后,以协议方式重新确立一个新的基础关系。以下情况是否产生抛弃时效利益的后果:

●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产生抛弃时效利益后果。

A欠B款,B将该债权转让给C,A在转让协议上签字的。

●债务将加盖印章的空白催收通知交付债权人,债权人在该催收通知上填写催收时间,是否有效?

该行为属债务人提前抛弃时效利益行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认定无效。● 邮寄(如特快专递)送达催收通知的证据认定

催收行为产生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但一旦产生纠纷,债务人经常抗辩没 有收到,或虽收到,但寄的不是催收通知或收的是别的文件或是空壳,对此,如何认定?

一般债权只要提供特快专递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均可认定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而导致时效中断。除债务人有反的证据证明未收到,或收到的不是催收通知。

第三篇:联营合同涉及的法律问题

1.联营合同的订立

订立联营合同,一般是由一个或者几个企业或事业单位作为发起人,向自己物色的联营对象提出签约倡议,经过各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如果意思表示一致,即可签订联营协议。订立联营合同,除了遵循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外,还应注意下列事项:

(1)在订立联营合同时,各方当事人要注意扬长避短,根据自己在技术、资金、设备、资源以及销售等方面的优势或劣势情况,在目的地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考查了解,取他人之长,补自己之短。联营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经济效益,因此,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应有利于充分挖掘企业潜力,做到投资少、见效快、产品质量好、数量多以及技术进步快。实践中,应提倡以大中型企业为骨干,以优质名牌产品为龙头的横向经济联合。

(2)根据情况采取联营形式。联营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界线的限制,不受所有制的限制;可以是发展原材料生产与加工企业之间的联合,也可以是民用与军工企业的联合或者是工、农、商、贸企业之间的联合,以及是铁路、公路、水运、民航企业之间的联营等等。以上这些联合,既可以是专业化协作,也可以是人才、资源、资金、技术和商品购销等方面的联合。此外,联营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松散型的联营,也可以是合伙型联营或者是法人型联营。总之,订立联营合同应当从当事人实际情况出发,对于采取哪种形式均应由参加联营的各方通过协议的方式确定下来,不要硬套某种模式。

(3)合同的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口头形式订立的联营合同当属无效,这是依据联营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特征决定的。通常情况下,联营合同涉及的主体往往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合同内容又比一般合同复杂,而且联营合同的履行期限长,具有多次履行的特点,不可能即时清结。因此,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联营合同,把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下来。

(4)办理必要的批准手续。根据有关联营的法律规定,订立法人型联营合同,在联营各方达成协议后,要报请各自所在地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登记注册,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联营企业才可以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订立合伙型联营合同,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企业登记,发给其《营业执照》,这是合伙型联营企业合法经营的凭证。对于松散型经营虽然不需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但对于重大的或期限较长的联营协议,应当采取一些必要的保护措施,如申请办理公证或由他方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担保,以保证合同的真实、合法性,但公证和担保除作为合同有效条件外,不属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2.联营合同的主要内容

根据联营实践,联营合同的内容应由联营各方依照不同的联营形式以及联营目的,共同协商确定。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参与联营的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名称、地址、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住址等。

(2)联合经营的目标、目的。即针对联营组织在其生产经营中的各方优势,提高经济效益的措施,以及所追求的经济目的等所作的概括性说明。

(3)联营企业的名称、所有制性质、地址,生产经营范围以及隶属关系等。

(4)联营的形式。即指属于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或者是松散型的联营。

(5)联营组织的资产来源。即指各方投资总额、各方出资比例、资金到位时间、支付方式等。如果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房屋、设备等作为联营投资,应写明折价或者估价后的具体金额。如果当事人是以注册商标、专利技术或技术秘密作为投资的,除应进行折价外,还应注明文件批号或提供证明文件的副本。

(6)联营内部的组织机构。设立董事会的,应明确产生董事长的方式,以及厂长、经理的聘任方法及期限等。

(7)联营企业的生产、供应、销售等管理措施。这是指对原材料的购销以及成品的生产销售上,如何进行分工负责。

(8)产品质量的检验,监督办法。

(9)联营企业内部的组织管理。这是指财务管理以及人事管理和机构设置等。

(10)职工工资待遇及福利待遇。包括联营各方派出人员及由联营组织聘任人员的工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等规定。

(11)利润分配及亏损和风险承担。利润分配指联营组织税后利润分配比例及风险、亏损承担的比例。应当明确是按投资比例计算还是按约定的比例计算。

(12)联营期限及加入、退出联营组织的条件和程序。

(13)联营合同终止后的财产清算程序。(14)违约责任。应当注明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5)争议的解决方式。

(16)其他条款。如由哪一方当事人办理联营组织的登记工作,合同是否需要鉴证或公证,是否提供担保,以及当事人其他特殊要求等。

总之,联营各方应当依据联营合同的各项原则订立联营合同,合同内容应当详尽、具体、明确,以利于合同的切实履行。

(三)联营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

1.联营合同的履行

联营合同的履行,是指联营各方当事人对联营的章程、合同或者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履行。各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共同的经济目的,这是产生联营合同的基础。正因如此,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必然具有共同性质,在法人型联营和合伙型联营中,具体表现在各方当事人进行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这四个方面的联营行为。

(1)联营各方应承担共同出资的义务。共同出资是联营各方的主要义务,也是履行联营合同的首要条件。共同出资义务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①联营各方的投资金额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时间按时到位,包括以经过作价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设备、技术和专利等的投资,均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给联合组织。

②出资必须合法。这是指哪些资金、物资可以作为资本向联营投资,哪些不允许作为资本向联营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货币形式进行投资的,资金来源应当属于企业结余的企业资金、企业利润留成资金、企业税后留用资金、土地使用费及征用土地补偿费、地方财政掌握的机动财力以及其他国家允许作为投资的资金,这些都属于合法投资。凡是属于应当上缴国库的财政收入,如应当上交的利税、企业折旧、能源交通建设基金以及国家专项拨款和国家规定不得用于联营投资的资金,不提投资否则即属于不合法投资;凡属联营各方以原有的厂房、场地、机械设备以及多余的物资、原材料等固定资产作价后进行投资,经投资方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如涉及土地使用权的,报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即属合法投资。此外,联营各方以商标权、专利权以及技术秘密等无形财产作价投资的,亦属合法投资。

(2)联营各方应承担共同经营的义务。共同经营是指联营各方协调一致的经营活动,而不是以行政管理为目的的联合。因此,共同经营是联营合同的主要内容,它既是联营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各方当事人的一项主要的义务。共同经营的含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联营各方应对联营体的经营事务共同协商确定。②联营各方都必须对联营体开展的各项业务负责。

(3)联营各方应共享权益。共享权益是指联营各方对联营体经营过程中所获利润,均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投资比例分取,任何一方不得侵占或私吞他方应得利益。

(4)联营各方应共担风险。共担风险是指联营各方在联营体经营亏损或资不抵债而破产时,其亏损和对外债务应由联营各方按合同约定比例或按各方投资比例承担亏损,偿还联营体对外债务。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只分享联营利润,而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实践中,在联营合同中订有保底条款的,应当确认无效。2.联营合同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在联营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联营合同在履行期内,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数量、方式和时间进行投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处理原则是:如果合同中规定了违约金数额或比例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不足偿付守约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可以由赔偿金补偿不足;如果违约金约定的数额或比例过高的,可根据守约方的实际损失酌减,以不超出合同未履行部分金额为限;联营合同中已订明赔偿金计算方法的,可按约定方法计算或按实际情况计算过错方应支付赔偿金的数额;如果联营合同中既无违约金的规定,又无赔偿金的规定,应由过错方赔偿守约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2)当事人未按联营合同约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应对违约方酌减利润分成外,还应支付违约金。

(3)在联营合同履行期内,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约定或不符合法律规定,中途擅自退出联营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处理原则是:如果联营体并未因其退出而解散,违约方除应赔偿给联营体造成的实际损失外,还应分担退出前联营体的债务,合伙型联营体的退出方,应对退出前联营体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联营的一方或者多方中途擅自退出联营,而使联营合同无法继续存在,应当解除合同,有过错的退出方应当赔偿地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3.联营体对外债务的承担

联营各方当事人对于联营体对外债务承担责任,承担的方式,应以联营的不同形式区别对待:(1)法人型联营,应以联营体的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联营各方对联营体承担有限责任,即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联合体对外债务,但对于为了逃避债务而抽逃认缴资金的,除责令缴回外,对有关责任人还应处以罚款。

(2)合伙型联营,首先是以联营体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联营体的财产不足以抵偿债务,联营各方应按合同约定比例,以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偿还对外债务;合同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的,可按出资比例或盈余分成的比例承担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合伙型联营各方当事人负有连带清偿债务的责任。

以提供技术使用权作为合伙型联营投资的一方当事人,如果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可以用一定期限的技术使用权折价抵偿债务。

(3)分散型联营,联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四)无效联营合同的确认

对无效联营合同按下列要求确认和处理:

因主体资格不合法,应确认所订立的联营合同无效有以下三种情况:

(1)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未经法人授权,事后也未经法人追认,擅自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联营合同的,应当确认无效;

(2)党政机关,隶属党政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军事机关、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等组织,与其他经济组织签订的联营合同,应当确认无效;(3)不属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公民个人与其他经济组织签订的联营合同,应当确认无效。

对于主体资格不合法所签订的联营合同的处理原则是:首先应确认合同无效;其次确认为无效的,对于联营体在联营合同履行期间的收益应先用于清偿联营的债务,对于无过错方因合同无效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过错方应予补偿。

因合同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或违背了联营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应确认所订立的联营合同无效。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联营合同中订有保底条款的,应确认该合同无效。所谓保底条款是指联营一方当事人,虽然履行了投资义务,也参与了共同经营和分享权益,但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这种不承担联营亏损责任的作法,不仅违反了联营原则,也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这种错误行为的处理原则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联营体发生亏损,过错方应如数退出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用于补偿联营体的亏损,盈余部分由联营各方重新商订合理分配办法或者按投资比例重新分配。

(2)联营一方当事人只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不共担风险责任的,应确认该合同无效。这是因为这种行为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投资人不论联营体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利润,属于明为联营、实为借贷,因此应当确认合同无效。处理的原则是:除可以将本金返还给出资方外,对其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处理。3.联营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人合法利益,或者合同内容违反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应确认合同无效。处理的原则是,对于联合体在联营期间的非法所得予以收缴,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同时,对联营各方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四篇:企业搬迁所涉及法律问题

企业搬迁所涉及法律问题

一、企业生产经营资质、行政许可的承继问题:

食品企业搬迁地址,需要办理相关的住所变更登记。目前主要有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登记等。所需要的主要变更材料有:工商部门的迁移通知书、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房证(产权证)、租房协议、验资报告等。

参考法律:

1.食品卫生许可证变更:

a)《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卫生部颁发:

第 三十条 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改变生产经营地址的,应当重新申请并办理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者变更卫生许可证其他内容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食品生产企业变更名称或住所时,需要先变更卫生许可证。

b)《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二00五年八月四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颁发

第四十条 规定:食品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地点需要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2.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

a)《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2002年07月09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发

(五)企业因迁址、进行生产工艺或设备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使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更时,或者开发生产新资源食品时,或者企业生产与生产许可证核准的产品不同并且生产必备条件差异较大时,应当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针对发生变化的项目,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必要的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

a)《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十条 规定: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b)《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规定: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动,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企业营业执照变更: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42号修正发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b)《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正发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5.6.7.8.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

a)《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

第十九条 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部门核准的变更文件或者证明办理变更登记。国地税务登记证变更:

a)《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九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b)《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c)《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d)《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财政登记证变更:

a)《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 企业因修改合同、章程或者更改名称、住所、企业负责人、经营范围等,变更工商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凭工商变更登记证明及有关证件,办理变更财政登记。

b)《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上海市财政局沪财企[2002]8号 中国商品条码系统证书变更:

a)《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

第二十九条 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二、企业搬迁所涉及土地相关问题:

参考法律:

1.2.3.4.《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

a)第十四条第二款

用于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特殊情形除外。

b)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出让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规划管理部门征询该地块的规划要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各项规划要求及其附图。

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出让人应当在招标、拍卖前,以书面形式向计划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征询意见,并在招标文件和拍卖的有关资料中明确该地块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卫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招标、拍卖完成后,受让人凭出让合同向计划、规划等管理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批准手续。土地使用权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的,出让地块建设项目的相关批准手续,由受让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计划、规划等管理部门办理。

c)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通过拍卖方式出让的,其主要程序为:

(一)由出让人委托的拍卖人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按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踏勘出让地块,并支付保证金;

(三)拍卖人按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拍卖,通过公开竞价,应价最高的竞买人为买受人;

(四)买受人与拍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五)买受人持成交确认书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定金。

拍卖应当有本市的公证机关参加,并出具公证书。

5.《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6.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补充规定(二)》 7.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试行办法

参考其他地区、城市政策性搬迁所涉及土地问题:

1.《长春市工业企业搬迁调整实施办法》:经批准的搬迁调整企业,原土地使用权为划拨的,由市政府无偿收回原厂区土地使用权;原土地使用权为出让的,市政府收回后,从招标拍卖所得金额中支付土地转让金,经市政府批准后也可直接依法转让。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要依法进行招标拍卖。地上物的补偿按拆迁有关规定办理或者依法进行招标拍卖。实施搬迁调整企业原厂区土地按合法手续抵押的土地、房产,按下列规定处置:

(一)坚持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对抵押资产给予保全的原则;

(二)搬迁调整企业要主动征求债权人的意见,商讨抵押资产的处置办法,新厂区建成后,要及时用等值的资产和土地变更抵押给债权人,并签订有关协议,解决好变更抵押的“时间差”和 “价值差”问题。变更抵押的评估费和公告费按规定标准的20%收取;他项权利证不收登记费。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范围内市属工业企业搬迁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2]32号)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有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政办发[2004]7号)

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东郊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2]4号)

5.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区工业企业搬迁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鞍政发〔2005〕23号)6.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生态流域建设涉及工业企业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自府办函〔2007〕57号)

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和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04〕86号 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主城区环境污染安全隐患重点企业搬迁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4]59号)

三、企业政策性搬迁所涉及的税务问题:

参考法律:

1.所得税:《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一)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推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上述法律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城市市政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而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3.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和《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上述法律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因此,搬迁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部分需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4.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但参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9〕295号)与《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补偿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63号),暂免征收营业税。5.搬迁补偿的财税处理:

a)《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一、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二、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b)《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

一、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二、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财政部文件情况进行处理:

(一)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

应付款;

(二)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四)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四、企业搬迁所涉及的人事问题:

参考法律:

1、《劳动合同法》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a)因企业搬迁,欲解除与部分员工的《劳动合同》,应尽量与员工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则司法实践通常是由企业支付补偿金的。

b)因企业搬迁,导致工作地点改变,员工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根据司法实践,(同城变动)通常不认为是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无需支付赔偿金。

c)如果企业搬迁,公司取消班车接送员工。由此产生的纠纷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因为公司班车接送员工上下班,属于公司福利,法律法规并不予以约束。

d)搬迁企业在搬迁过程中, 员工因对搬迁政策有异议,不来上班,也不办理辞职手续,企业可以依据与员工所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向该员工追究相应责任。

备注:以上四种常见法律问题,为网络上收集的通常或大部分司法实践处理方法,并不具有绝对性,具体问题还需分析具体情况予以解决。

五、其他参考文件:

1.公司新址建设与搬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目录(法律服务)

第一部分 总论(法律服务公司搬迁与新址选择概况)

一、企业搬迁与新址选择基本概况

二、搬迁企业概况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依据

第二部分 项目背景

一、企业搬迁项目开展的必要性

二、搬迁到新址是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一环

三、企业现在地址存在问题

四、现在地址不适应企业发展壮大要求

第三部分 新址周边环境分析

一、新址交通环境

二、新址周边配套设施

三、新址建设规模

四、新址选择依据

第四部分 公司搬迁与新厂区建设条件

一、企业现有资源条件

二、企业资金条件

三、新厂区建设基本条件

四、新址开发的融资环境

第五部分 法律服务公司项目实施方案

一、新址土木工程建设方案

二、企业搬迁方案

三、新址使用规划

第六部分 新址建设环境保护与劳动安全

一、新址建设后的环保问题处理

二、新址建设的节能问题处理

三、项目拟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四、新址建设与企业搬迁劳动保护与安全卫生

第七部分 企业组织和劳动定员

一、新址建设的组织

二、企业搬迁的人员安排 第八部分 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一、项目实施的各阶段

二、项目实施进度表

三、项目实施费用预算

第九部分 投资估算与风险防控

一、项目总投资估算

二、资金筹措

三、投资使用计划

四、项目风险防控

第十部分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评价

一、企业新址建设与搬迁经济效益评价

二、社会效益评价

第十一部分 可行性研究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二、建议

2.企业搬迁项目报告框架:

☆执行摘要

☆项目概述

☆市场分析

☆需求预测

☆项目组织

☆项目管理

☆项目实施

☆投资估算

☆资金筹措

☆财务评价

☆社会评价

☆风险分析

☆项目结论 [报告目录]:

第1章:执行摘要

第2章:项目概述

第1节:项目背景

第2节:项目概况

1.项目选址

2.项目范围及规模

3.项目工期

4.项目投入总资金

5.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3节:项目的必要性

第3章: 市场分析与需求预测

第1节: 市场分析

1.国外市场分析

2.国内市场分析

3.国内主要大城市市场分析

4.项目地市场分析

第2节:项目地市场需求预测

1.项目地市场容量和潜在的律师及相关法律市场需求

2.项目地市场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3.市场SWOT分析

第4章:项目组织管理与实施进度计划

第1节:项目阶段组织架构及其管理模式

第2节:项目运营阶段组织架构、人员配置及其管理模式

第3节: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第5章: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第1节:投资估算

1.投资估算的编制范围

2.投资估算编制依据

3.投资估算编制说明

第2节:资金筹措与运用

第6章:财务评价

第1节:说明

第2节:营业收入和税金

第3节:折旧前营业成本费用预测

第4节:损益估算

第5节:财务评价的基本结论

1.基本结论

2.建议

第7章:社会评价

第1节:与项目关系密切的主要利益群体分析

第2节:社会效益评价

第8章:风险分析

第1节:项目主要风险因素识别

第2节:风险评估及评价

第3节:风险控制

结论与建议

相关附件

3.众鑫律师事务所关于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腾笼换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

受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委托,众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就股份公司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济政字[1999]36号文《济南市工业企业腾龙换业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异地搬迁(以下简称“腾笼换业”)的工作进程与目前的实施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得到股份公司的保证,即股份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是完整、真实、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一致相符。

本所律师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股份公司或者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有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腾笼换业的政策背景

济南市人民政府(济政字[1999]36号)《济南市工业企业腾笼换业实施细则》规定,“用3年—5年的时间逐步将位于市区二环路以内的73户企业外迁,基本完成中心地区工业企业的搬迁任务”。股份公司及控股股东济南柴油机厂(以下简称“柴油机厂”)主厂区地处济南市一环路以内,四周毗邻多处省直机关和大专院校,是机关、学校和居民稠密区,被济南市政府列为搬迁之列。股份公司的主要生产设施(厂房、设备等)及办公设施位于柴油机厂主厂区内,柴油机厂系以国有土地划拨和以出让方式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股份公司以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的形式租用该宗部分土地(历下国用(97)字第0709001~7号土地使用权证书所属土地,共计72.29亩)。因此柴油机厂的搬迁意味着股份公司将随之一起搬迁。

根据济南市政府批准的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济国土资发[2002] 597号文,柴油机厂腾笼换业项目土地(含地上附着物等生产能力补偿,以下简称“相关补偿金”)按市场价格46000万元进行补偿。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本次腾笼换业的实施系根据济南市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城市改造,股份公司本次搬迁属市政建设行为,有政策依据。济南市国地资源局根据济南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对股份公司和柴油机厂进行补偿有法律依据,股份公司有权获得上述补偿相关部分的权利。

二、本次腾笼换业的工作进程

2003年5月24日,股份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03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搬迁的议案及《搬迁补偿协议》(草案)。

2003年5月26日,柴油机厂和济南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济土收字[2003]第6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购)合同》,济南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代表济南市政府在规定时间内收回柴油机厂主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在上述合同生效后向柴油机厂分期于二十四个月内补偿14997万元。2003年5月26日,济南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柴油机厂和山东省三名投资有限公司在济南签署了《济南柴油机厂土地收购补偿补充协议》,由该宗土地开发商山东省三名投资有限公司向柴油机厂补偿31002万元。

2003年5月26日,柴油机厂和股份公司签署了《搬迁补偿协议》,柴油机厂利用所得到的相关补偿金在济南市经济开发区购置土地,按照股份公司重置生产能力的资产公允价值进行补偿,在二十四个月内(最多不超过三十个月)兴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智能化内燃机制造企业,并对股份公司在本次搬迁改造中的停工和试生产损失给予合理补偿。

2003年9月10日,股份公司2002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搬迁的议案及《搬迁补偿协议》。2003年10月10日,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中联评报字[2003]第66号《整体资产补偿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及其附件,股份公司重置生产能力的资产公允价值为34,220.38万元。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联评咨字[2003]第67号《当期损益补偿价值评估报告书》及其附件,股份公司在本次搬迁中的停工和试生产损失为2,773.31万元。根据评估结果,股份公司重置生产能力的资产公允价值和本次搬迁中的停工和试生产损失共计36,993.69万元。

柴油机厂为股份公司重置生产能力及股份公司在本次搬迁中的停工和试生产损失进行补偿。经柴油机厂与股份公司协商一致,参照《资产评估报告书》和《评估报告书》,补偿价格定为40,000万元。2004年2月18日,股份公司第三届开董事会200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搬迁补偿的议案》及《公司搬迁补偿补充协议》(草案),并与柴油机厂签订了《公司搬迁补偿补充协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

1.本次股份公司与柴油机厂及有关各方的协议业已经过双方或其它有关各方有权机构的审议或批准通过。股份公司关联方股东柴油机厂在审议腾笼换业议案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股份公司本次腾笼换业的审批程序是适当的,行使审批权利的方式是正当的。2.股份公司对本次腾笼换业事宜履行了必要的公告披露义务。

3.股份公司本次搬迁改造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经营和产品方向发生变化。

4.本次搬迁改造中股份公司生产能力重置的资产公允价值和股份公司在本次搬迁改造中的停工和试生产损失已拟定合理补偿方式,利用所得到的相关补偿金使股份公司生产能力进行合理重置。对股份公司在本次搬迁改造中的相关损失给予合理补偿,不会损害股份公司利益,对股份公司今后发展有好处。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本次腾笼换业在现阶段的实施过程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结论

股份公司本次腾笼换业现阶段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的义务,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实。股份公司应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份公司搬迁补偿方面的议案和《股份公司搬迁补偿补充协议》,并履行必要的公告程序。股份公司在腾笼换业实施过程中,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和控制,维护股东利益,保证腾笼换业的顺利实施。

众鑫律师事务所(盖章)经办律师:李晓松 成 慧

北京市办理跨区经营地址变更流程

一、第一步先办理营业执照

1、到新地址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移送企业登记档案通知函”,办理时需要带与新企业新办理所提供的资料一样,资料齐全当时就可取到“移送企业登记档案通知函”及《关于迁址变更登记的通知》。

2、凭“移送企业登记档案通知函”到原来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工商资料转出手续(资料由两地工商部门进行邮寄),旧地址工商部门接受“移送企业登记档案通知函”后出具“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给企业。

3、手续办理后等待新地址工商部门接到企业工商资料后给企业电话通知,带上“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到新工商部门办理具体的地址变更事宜(填一份“变更登记表、指定委托书、”)手续办理完七日后带上《关于迁址变更登记的通知》到领证窗口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二、第二步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1、到原来旧地址的技术监督局办理注销旧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所需资料: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出俱“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证明”。

2、带上“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证明”原件、新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一份“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表格”及30元钱,技术监督局出具30元的收据,3个工作日后凭30元的收据领取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第三步办理地税

1、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近三年纳税情况统计表(按、按税种)及带上公章填写其他相关资料。

2、办理完毕上述手续后等待专管员的通知,接到通知后带上企业近三年所有帐务让专管员核查,核查完毕后再等待核查结果。

3、核查通过后地税通知带上公章再去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企业出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4、带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及新企业报到所需要的(营业执照副本、章程、银行开户许可证、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公章、财务章、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发票,以上均是复印件)其他相关资料、公章到新地址所属的地税局办理报到事宜并交纳40元钱打印新的地税正、副本。

5、新的地税局出具“新企业报到证明单”到新地址所属的街道税收服务站办理相关事项(包括办理地税网上报税、领取税单、办理办税人员联系卡及住所证明、完税凭证、个人所得税第一次网上申报成功界面打印件等)

四、第四步办理国税

1、带上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会决议、申请书、地税结算证明、国税正副本原件、公章到旧的国税局办税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2、办理完上述手续后等待专管员的通知,接到通知后带上企业近三年所有帐务让专管员核查,核查完毕后再等待核查结果。

3、核查通过后国税通知带上公章再去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企业出具“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同时专管员让企业拿上企业档案资料到税务征管科办理相关转出手续。

4、企业带上档案资料到新国税局征管科办理登记手续,办理完后再到办税窗口办理具体税务登记手续(需要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并交纳10元钱打印国税正副本。

如果注册地址迁到高新区以后,如申报税务报表连续3个月出现异常,即使你在其它地方办公,也会有人来查,每年的稽查是必到的。

第五篇:大学生工作涉及的法律问题

浙江大学-大学生就业相关法律问题问答及案例解析

2010-05-06 18:58:19

(编辑:小康)一、三方协议的法律分析

近几年,违反三方协议的现象一直处于上升趋势,这一问题已经成为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遇到的一大难题。在实践中,学校作为就业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其责任集中于向用人单位如实提供毕业生的情况、组织毕业生体检以及及时进行档案和户籍的有关移转手续,这些责任虽然对于大学毕业生的顺利就业起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学校往往是正式的单位,有专门的负责上述事宜的部门和规定,所以学生违反三方协议约定的情况极少发生。违反三方协议的主体主要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违反三方协议给各方当事人都可能带来不利的影响。对于用人单位,毕业生违约不仅会使单位为录取该毕业生花费的精力和费用付之东流,还会打乱单位的用人计划。对于在就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毕业生而言,遭遇用人单位违约损失更大,毕业生往往会因此而错失就业的时间和其他机会,严重影响毕业生的顺利就业。对于学校来说,学生违约会影响用人单位对学校整体信誉的评价,可能会导致对其他毕业生就业的不良影响;而用人单位违约会损害学生的利益也给学校的就业指导工作带来困难。

在目前大学生就业方面法律法规尚未健全,三方协议自身内容还不够完备的情况下,面对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应当通过以下几点来尽量减少违约事件的发生和减轻违约带来的损害:

⑴学校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从毕业生违反三方协议的各种原因出发,一方面提高毕业生对三方协议的重视程度,让毕业生在签订三方协议的时候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慎重签约。另一方面,加强对大学生的诚信意识教育,明白违约行为是对自己诚信度的降低,而不仅仅是双向选择的问题。同时,在大学生遭遇用人单位违约的时候,切实的保护毕业生的利益,帮助毕业生克服困难,继续就业。另外,学校可以利用自己在资金、设备、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帮助毕业生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防止毕业生上当受骗。

⑵毕业生自己应多了解有关就业的法规和政策,准确定位自己的求职方向,以诚实慎重的态度签订就业协议。面对用人单位的违约行为,一方面要大胆的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要及时调整心态,寻找别的工作机会。

⑶用人单位,特别是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应当熟悉大学生就业的有关政策,加强和学校的交流合作,减少因为对大学生就业政策的不了解而造成的违约。同时,用人单位秉着诚实守信的态度如实的向毕业生介绍自身的情况和对员工的待遇情况可以减少违约情况的发生,但是对用人单位这一要求的实现还有赖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管。

1、什么是三方协议?

三方是指学校、企业、毕业生三方。三方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三方协议作为国家统计大学生就业率的一个根据,同时也是国家派遣证发放的一个证明。只有签署了三方协议,拿回学校,学校才会在学生毕业后将派遣证发给学生,而学生拿着派遣证到工作的单位报到,就此开始计算工龄。

2、三方协议具有什么法律性质?

从法律性质上讲,“三方协议”是民法、合同法上的“预约”,而入职用人单位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才是受劳动法律调整的“本约”。因此“三方协议”原则上适用我国民法和合同法,但也不能违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就业政策。

在三方协议的内容里既包括了学校对学生的就业过程进行行政管理的内容,例如移转学生档案、发放派遣证等内容,也包括用人单位和学生平等自愿协商的内容。违反这些内容的行为就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另外,还特别指出,在三方协议涉及的三方中,真正履行责任和权利双方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而学校只是作为一个见证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3、怎样签订三方协议?

三方协议的签订程序通常是这样的,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就该学生毕业后去该单位工作的有关事项达成一致之后,首先是大学生领取就业协议书并如实填写基本情况和应聘意见并签名;然后由用人单位签订意见;最后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或者就业主管部门签订意见。一般最好按部就班来签约。切忌自己填写完毕后就直接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求盖章。这样带来的后果是单位在填写时,工资待遇等与过去承诺的大相径庭,学生却因为自己和学校都已经签字盖章,无回天之力;或者默默忍受,或者就被迫违约赔偿用人单位。

大学生签三方协议前,要认真查看用人单位的隶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权。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则需要经过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审批才能招收职工,协议书上要签署他们的意见才能有效。应届毕业生还要对不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门的特殊规定有所了解。

4、签订三方协议时应当注意什么?

大学生签订三方协议时,应当注意:

1、用人单位名称是否与单位的有效印鉴名称一致,如不一致,协议无效;填写自己的专业名称时,要与学校教务处的专业名称一致,不能简写。

2、大学生不得持有多份三方协议,如果学生签订多份三方协议,则一旦出现冲突以第一份协议为准。

3、三方协议的法律效力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之后即告终止。

4、三方协议中的违约金必须经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之后约定,并且违约金的数额必须符合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相关规定。目前一般不能约定惩罚性违约金。

5、毕业生应该尽量将单位的承诺,如休假,住房补贴,解决户口,保险等各项承诺明确写入备注栏,如发生纠纷,可以此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现实的情况是90%的以上的三方协议中备注栏全是空白。)

5、三方协议能替代劳动合同吗?

三方协议是由学校作为见证,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份意向性协议,它具有法律效力,但它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首先,三方就业协议书制定的依据是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规和规定,有效期为自签约日起至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止的这一段时间。而劳动合同是受《劳动合同法》和《合同法》的限定和保护,毕业生报到后再签订劳动合同。其次,就业协议是三方合同,它涉及学校、用人单位、学生等三方面,三方相互关联但彼此独立;而劳动合同是双方合同,它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方的权利、义务构成。第三,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仍然是学生身份,但是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是劳动者身份。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业协议的效力应当丧失。如果劳动合同与三方协议附件内容矛盾,以劳动合同为准。

6、违背三方协议的约定有什么后果?

虽然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时,“跳槽”行为将不受用人单位约束,但是出现签三方协议后违约问题,往往给人留下不诚信印象,给自身带来负面影响,频频违约又会形成一种恶性循环。毕业生签订协议书时要慎重,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了个人意见,用人单位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后,该协议即开始生效,毕业生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在签订合同或解除协议之前,该协议都具有效力。如果在签订之后,又有其他就业选择,必须与原单位办理书面解约手续,经用人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备案后,办理改派或其他手续。但毕业生可能要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在明确劳动关系之后,同学们应注意及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防止社会保险费等权益受到侵害。毕业生不可以为不签合同就可以更自由,不签合同会损害毕业生作为劳动者的权益,特别是在双方产生劳动纠纷、劳动者出现工伤等情况时,会带来更大麻烦。

二、《劳动合同法》重点提示

1、适用范围扩大

案例:这几天,毕业不久的幼儿教师陈秋芳一直为工资的事烦恼。今年初,她应聘于市区一家民办幼儿园。暑假到了,幼儿园还拖欠了她两个月的工资。她咨询过有关部门,答复是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目前不在《劳动法》调解范围内。

评析:民办学校、民营医院、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于这些单位不在《劳动法》适用范围,以前这些单位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只能对照相关的主体处理。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一条新增了“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今后,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劳动者与单位产生劳动纠纷时可依照《劳动合同法》寻求法律帮助。

2、试用期工资有保障,不签合同每月付双薪

案例:今年2月,小黄应聘于市区一家电子公司。上班已5个多月,公司始终以仍在试用期为由,没有与小黄签订劳动合同,发给小黄低于其他职工工资标准的实习工资。

评析:以前,一些企业经常以尚在试用期为由,故意延期签订劳动合同,且试用期工资远远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就意味着即便用人单位未予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具有了用工行为,双方即已建立了劳动关系,其二者之间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各项规定。同时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工资拖欠可申请支付令

案例:大学生李某已连续3个月未拿到工资。李某投诉至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但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后,公司仍不肯支付李某工资。评析:以前,劳动者遭遇欠薪后一般只能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处理程序较复杂,诉讼成本较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既简化了讨薪程序,又对欠薪单位产生强大的震慑力。

4、跳槽赔偿金额有限

案例:李某不久前从一家电子公司跳槽。公司认为李某是公司培养出来的业务骨干、跳槽后可能对公司不利,便向李某索赔10万元。评析:《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作了严格的限制,即仅限于违反服务期协议以及竞业禁止协议两种情形下,其他对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是一律不允许的。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要依靠违约金来约束劳动者跳槽的时代即将结束,未来防止员工随意跳槽,用人单位应在管理方式和理念上作调整。

5、档案、毕业证、担保金单位无权收取

案例:本科刚毕业沈同学到单位报到,人力资源部告诉她,要把毕业证书给单位,双方才能签订劳动合同。小沈觉得放心不下,问过同事之后,发现大家的毕业证书原件都放在人力资源部,说是单位的传统。评析:《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因此,遇到类似情况,毕业生可拿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用人单位说“不”,或向劳动仲裁部门求助,切不可盲目将自己的有效证件交给单位。

6、试用期时间有限定

案例:毕业生刘进找到工作后,单位与他签订了试用期合同,试用期1年,并且需试用期满后,才能与他签订正式合同,给他办理进杭落户手续。

评析:该单位的做法违反法律。《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与正式合同期相比,试用期内的工资收入及福利待遇要低,而且有很多单位在试用期内不为毕业生交纳相关社会保险。因此,对应届毕业生来讲,试用期并非越长越好。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只能在正式合同中才能约定,不能订立单独的试用合同。该毕业生可持试用期合同到相关劳动仲裁部门提请仲裁。

此外,进杭落户是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所享有的权利,用人单位无权决定毕业生何时办理落户。况且进杭落户受学历等条件影响,应届毕业生,特别是大专和中专毕业生如在毕业当年不及时落户,到次年还不一定能办理进杭落户手续。因此,应届毕业生的进杭落户手续应在毕业当年办理完毕。如单位没有集体户,办理不了相关手续,单位或毕业生可通过省人才交流中心协助办理。

7、劳动中有择业自主权

案例:黄某系大学法律本科学历,并考取了法律顾问资格证书,为某矿业公司员工,与公司签有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法律顾问。黄某因是大学法律本科学历,并考取了法律顾问资格证书,非常喜爱法律事务工位。在劳动合同履行3年时,公司借口工作需要,未经黄某同意,即单方变更了黄某的工作岗位,安排黄某从事统计员工作。黄某认为自己没有不胜任工作的表现,且公司的法律顾问岗位并未撤销,公司强行变更工作岗位是违法的,于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履行义务。

评析:公司的做法侵犯了黄某的择业自主权。劳动权包括就业权和择业权,劳动者有权根据自己的爱好、能力等自主选择职业、工种,该公司如变更黄某的工作岗位,应与黄某协商,未经协商即变更黄某的工作岗位是违法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没有正当理由单方变更黄某的工作岗位是违法无效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继续履行。

8、通常未毕业不能签劳动合同

案例:小何是一名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明年6月即将从大学毕业。由于如今的就业市场竞争激烈,学校也允许应届生在最后一学年尽快找到工作。今年11月,通过大型招聘会,小何得到了一家大型外企的青睐。可是公司的招聘负责人告诉小何,可能还不能签劳动合同要等他明年6月毕业后才能签。小何常听说一些学长在求职时由于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权益受到侵害的例子,于是非常疑惑,如果公司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那明年6月前这段时间的工作公司是否会给自己购买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呢?

评析:我们国家现行的劳动用工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绝大多数是一一对应的模式。所以,除了一些特殊情况(见下一个案例),一人只能在一家单位工作或学习。小何今年还是全日制大学的在校学生。全日制学校学生入学时需要将档案转入学校,如果是外地学生,甚至连户籍都需要转入就读学校。通俗地说,小何的“坑”就在学校了,他不能在读书期间校外又扎“坑”,无法在外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诸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是基于劳动关系的,缺乏这一基础,社会保险也无法缴纳。只有当小何从学校毕业之后,才可以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社会保险、公积金等也可以开户缴纳了。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定就业意向后可以用《就业协议书》来维系关系。

9、社会实践或实习中也可能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原告小刘是北京农学院的应届大学毕业生,今年7月从该大学正式毕业。去年12月,北京恒紫金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到北京农学院进行招聘。小刘于今年1月8日被招聘进入该公司工作,职务为投资顾问,负责开发行业市场,吸纳客户入金。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底薪800元,提成另计,第二个月转正,底薪提高到1500元。2月10日恒紫金公司以工资条形式发放小刘工资539元。3月11日因为恒紫金公司拖欠工资,小刘离开了该公司。恒紫金公司认为作为尚未毕业的小刘进入公司只能是实习,而非就业,因此无权索要工资。法院认为:劳动者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付出劳动,应当从单位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本案中,恒紫金公司承认小刘于2009年1月8日至3月11日在该公司工作,法院予以确认。对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宣武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刘在进入恒紫金公司处工作时已年满16周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法律并没有禁止临毕业大学生就业的规定。被告明知小刘尚未正式毕业,小刘并未隐瞒和欺诈,因此,法院有理由确认小刘为适格的劳动合同主体。恒紫金公司虽称小刘在该单位属于实习,但鉴于该公司向小刘明确了在单位的具体岗位和职责,并向其发放了一月份的工资,以上事实充分表明,小刘在该公司并非实习,而应属于就业,属于劳动合同法管辖的范围,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对于恒紫金提出的无入金量就无底薪的说明,由于该项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法院不予支持。现小刘要求支付拖欠工资,理由正当,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所以在特殊情况下大学生亦可就业,属于劳动合同法管辖的范围。

10、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内容不一致 案例:小何是杭州某理工科院校应届毕业生,4月份进入杭州一家IT公司,因表现优秀,5月份公司出资派他到省外进行了1个月的新技术培训,然后与他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并在就业协议书的备注栏内约定:经公司出资培训后,要为公司服务3年(服务期)。如违约,承担2万元的违约金。7月份,小何正式到公司上班,双方开始签订劳动合同。在正规的劳动合同里,他发现约定的合同期只有1年,和就业协议书中的3年服务期不同,小何产生了疑惑:“一年合同期满后,我可以离开公司吗?还是必须要服务期满才能离开?”

评析:工作初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内容不一致的问题很多毕业生都会遇到,也容易因此与单位产生纠纷。就业协议书主要是作为转递毕业生人事关系的依据,同时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在毕业生正式到单位报到并签订劳动合同后,就业协议书的效力就终止了。因此,一旦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就失效。但是,当在就业协议书上约定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时,如约定了关于服务期、保守商业秘密等内容的,即使后来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中约定的效力仍然存在,毕业生必须遵循约定,否则需承担相关违约责任。此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公司与小何在就业协议书上约定的服务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不过将该服务期约定放在了就业协议书这一载体上,以后的工作中小何仍需继续履行,完成三年的服务期,除非与其公司另有约定。

三、《就业促进法》的相关保障

1、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平等就业

案例:即将毕业的研究生小李,刚找到一份工作,单位要求进行全面的入职体检,这让他的神经紧绷起来,因为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知道过不了血液检测关,情急之下,他只好找一个和自己外表相像的人当“替身”。据了解,小李很是优秀,每次求职,面试都能顺利通过,可到了体检这一关就没戏了。“难道一个人与乙肝沾上了边,就与美好的事业绝缘了吗?”小李陷入深深的苦恼之中。

评析:据统计,我国目前约1.2亿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其实,根据有关医学资料,一般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传染性很小,对健康危害也不大,但不少单位仍会以健康为由将他们拒之门外。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就业促进法》虽然没有提到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具体字眼,但在第三十条却作了概括性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可见,只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没有禁止,用人单位就不得以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换言之,除了前述规定,其他任何机关或单位禁止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规定都是无效的。

2、遇到就业歧视可以打官司

案例:出生在河南商丘一个普通的家庭的秋子2006年7月毕业于商丘职业技术学院英语专业,并取得教师资格证。2006年12月1日,秋子与上海昂立教育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实习合同与外派合同。根据实习合同的约定,秋子在位于郑州市的华北大区师训部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实习。12月21日,根据外派合同的约定,秋子接到公司通知,其工作地点为公司的加盟学校——浙江省昂立国际教育嘉善学校。24日,秋子到达学校,当日又接到华北大区师训部负责人的电话通知,要求其当日返回郑州,另有工作安排。秋子于26日返回位于郑州的华北大区师训部,后者以秋子相貌不佳为由,多番推诿,拒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劳动合同。2007年2月5日,秋子怀揣录音证据前往上海劳动仲裁部门维权,该案被称为全国“相貌歧视第一案”。

评析:我国不少法律都有关于反对就业歧视的阐述和规定,但大都是太过原则和笼统。《就业促进法》不仅规定了政府在保障公平就业方面的职责和用人单位与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性别歧视的义务,第六十二条还规定了一个极具可操作性的内容——如果自己遭受到就业歧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凡劳动者遇到就业歧视,如前述健康和性别歧视外,还有民族、种族、信仰、年龄、身体(如身高、相貌、残疾)、地域、学历等各种五花八门、或明或暗的就业歧视,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作出裁决,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或作出赔偿。

3、职业中介机构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案例:小张在别人的介绍下,来到了一家职业中介所。工作人员当即给小张联系了一家单位,条件是需交100元押金,成功了则再加交50元算是中介费,失败了则只需交5元服务费,100元押金退回。小张去了那家单位进行了面试,结果发现工作环境太差而且待遇很低,就没有签约。等回到职业中介所要押金时,工作人员却说单位已经给你找好了,是你自己不愿意去,就等于介绍成功了,执意不肯退押金。评析:当今的职业中介机构鱼龙混杂,不仅很多机构不正规,而且收费项目繁多。一般而言,即使一些正规中介承诺在未被录用或试用时不收介绍费,但也都会收取一定数量的押金,虽然承诺在一定条件下可全额或扣除一定服务费用后退回,但最终能完全兑现承诺的却并不多。针对这种情况,《就业促进法》规定了职业中介机构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此外还特意规定了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如果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如果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因此在《就业促进法》实施后,职业中介机构各式各样的押金应该寿终正寝了。

4、自主创业可获小额贷款

案例:小李毕业后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一直在家闲着。街道社保所的工作人员得知这一情况后,让小李参加街道组织的创业培训课程。几节课听下来,小李对微水洗车的一个创业项目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动了给自己当老板的心思。可小李手头并没有足够的创业资金,经过社保所工作人员的帮助,小李通过信用社顺利了贷到了款,开始走上自主创业之路。评析:所谓自主创业,是指能够结合自己的特点,通过自主从事生产和服务及其他经营活动来创造就业岗位,并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就业方式。自主创业是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方式。《就业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是指国家和政府根据一定时期的就业状况,为了实现一定的就业工作目标所制定实施的关于货币金融供应和货币流通组织管理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准则。法律作出增加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的规定,将有效解决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更多吸纳就业有着重要作用;同时,法律作出对自主创业人员在———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的规定,将有利于调动劳动者自主创业的积极性,有效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5、特殊工种需持证上岗

案例:文科出身的大学生小郑经老乡介绍,来到一家大型超市作出纳。来了没两月,该大型超市的电工辞职走了。这下可急坏了大型超市的经理,因为仓库有不少需要冷冻存放的货物,一旦电出问题,损失就得由超市来承担。小郑心想:能兼一份职的话会多赚一点,况且自己在农村跟当电工的叔叔经常去帮人维修个电路啥的,干这个应该不成问题。于是他向经理毛遂自荐,经理一看眼下确实缺人,在简单地问了问小郑电路基础知识后,就让他上岗了。

评析:目前,我国职业资格主要根据特殊工种和技术工种的不同要求,进行设置和组织实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本条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对于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用人单位如招用人员,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特殊工种的范围主要以公共场所安全秩序维护与检查、公众财产安全维护、食品药品质量检查和安全、公共健康和人身健康管理服务、环境保护及防灾减灾救助、装备制造和大型公共设施制造、高危行业关键岗位、交通安全管理与维护等领域的职业(工种)为重点,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将由国务院规定。电路问题涉及到相关单位的人身财产安全,仅仅凭自己曾经从事过一点简单电工的经验是无法适应现代化的复杂超市电路需要的。所以小郑如果要在这种特殊岗位上工作,必须先拿到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6、就业困难人员和家庭将得到就业援助

案例:大学毕业生小张一家四口生活举步维艰,父母双双下岗,只得在街头给路人擦皮鞋。自己和妹妹虽然已经大学毕业了,可是由于严峻的就业形势,至今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父母也曾多次到有关部门请求帮助,但大都无功而返

评析:针对当前就业困难人员和家庭的困境,《就业促进法》有一节专门规定了“就业援助”。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此外,还有一些可以量化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如第五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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