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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的交割

期货交易的交割



第一篇:期货交易的交割

期货交易的交割

杨长汉

1一、交割的种类

期货交易的交割方式分为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两种。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商品期货交易一般采用实物交割制度。

而现金交割,是指到期末平仓期货合约进行交割时,用结算价格来计算未平仓合约的盈亏,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最终了结期货合约的交割方式。这种交割方式主要用于金融期货等期货标的物无法进行实物交割的期货合约,如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等。近年,国外一些交易所也探索将现金交割的方式用于商品期货。我国商品期货市场不允许进行现金交割。

现金交割的具体办法,可用香港恒生指数期货为例进行说明。假设某投资者在10月份以11 000点的价格卖出12月份交割的恒生指效期货合约1手,至12月末最后交易日仍未平仓。如果该合约的最终结算价为10 000点,则该投资者交割时盈利:(11000-10000)X50港元=50 000港元(不考虑手续费)。相同的情况下,如果交易方向相反,不是卖出1手,而是买入1手恒生指数合约,则该投资者亏损50000港元。

虽然最终进行实物交割的期货合约的比例非常小,但正是这极少量的实物交割将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联系起来,为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提供了重要的前提条件。

在期货市场上,实物交割是促使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趋向一致的制度保证。当由于过分投机,发生期货价格严重偏离现货价格时,交易者就会在期货、现货两个市场间进行套利交易。当期货价格过高而现货价格过低时,交易者在期货市场上卖出期货合约,在现货市场上买进商品。这样,现货需求增多,现货价格上升,期货合约供给增多,期货价格下降,期现价差缩小;当期货价格过低而现货价格过高时,交易者在期货市场上买进期货合约,在现货市场卖出商品。这样,期货需求增多,期货价格上升,现货供给增多,现货价格下降,使期现价差趋于正常。以上分析表明,通过实物交割,期货、现货两个市场得以实现相互联动,期货价格最终与现货价格趋于一致,使期货市场真正发挥价格晴雨表的作用。

一些熟悉现货流通渠道的套期保值者在实际操作中,根据现货市场的有关信息,直接在期货市场上抛出或购进现货,获取差价。这种期现套做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种种非价格因素所带来的风险,客观上起到了引导生产,保证利润的作用。

二、实物交割方式与交割结算价的确定

(一)实物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方式包括“集中性”交割和“分散性”交割两种。

1、“集中性”交割:即所有到期合约在交割月份最后交易日过后一次性集中交割的交割方式。

2、“分散性”交割:即除了在交割月份的最后交易日过后所有到期合约全部配对交割外,在交割月第一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之间的规定时间也可进行交割的交割方式。

(二)交割结算价 1本文由中央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教师、金融学博士杨长汉(笔名杨老金)编写

我国期货合约的交割结算价通常为该合约交割配对日的结算价或为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交割商品计价以交割结算价为基础,再加上不同等级商品质量升贴水以及异地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

交易会员进行实物交割,还应按规定向交易所缴纳交割手续费。

三、实物交割程序

实物交割要求以会员名义进行。客户的实物交割需由会员代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实物交割的日期:合约到期月份的16日至20日(节假日顺延)为实物交割期。

(1)买方申报意向。买方在最后交易日(合约交割月份的15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12:00前,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内容包括品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

(2)卖方交标准仓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在18日16:00以前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标准仓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交易所。如18日为法定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若是20日,则卖方必须在12:00前完成交割。

(3)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交易所根据已有资源,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

不能用于下一期货合约交割的标准仓单,交易所按所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向买方分摊

(4)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必须在最后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交款后取得标准仓单。

(5)卖方收款。交易所在最后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付给卖方。

四、标准仓单的生成和流转

在实物交割的具体实施中,买卖双方并不是直接进行实物商品的交收,而是代表商品所有权的标准仓单的转换,因此,标准仓单在实物交割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标准仓单经交易所注册后生效。交易所通过计算机办理标准仓单的注册登记、交割、交易、质押和注销等业务。标准仓单的持有形式为《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是交易所开具的代表标准仓单所有权的有效凭证,是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交割、交易、转让、质押、注销的凭证,受法律保护。标准仓单数量因交割、交易、转让、质押、注销等业务发生变化时,交易所收回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签发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会员持有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必须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伪造。如有遗失,会员须及时到交易所办理挂失等手续。标准仓单可用于交割、转让、提货、质押等。

(一)标准仓单的生成标准仓单生成包括交割预报、商品入库、验收、指定交割仓库签发及交易所注册等环节。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会员或客户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必须由会员到交易所办理交割预报,由交易所统一安排指定交割仓库。未办理交割预报入库的商品不能生成标准仓单。

第二,指定交割仓库凭《交割预报表》安排货位、接收商品。并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商品的种类、质量、包装等进行检验。

第三,入库商品检验合格后,指定交割仓库填写《储存商品检验证明》(附指定交割仓库商品检验报告)报交易所。交易所或交易所委托质检机构对指定交割仓库检验合格的商品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允许指定交割仓库向会员或客户开具《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上需注明会员号、客户码、交割品种、交割月份、申请数量、需加盖指定交割仓库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仓库经办人签章、客户章(签字),同时注明开具日

期及指定交割仓库仓储费用付止日。会员或客户与指定交割仓库结清有关费用后,领取《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2

第四,会员或客户凭指定交割仓库开具的《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到交易所领取《标准仓单持有证》。标准仓单自交易所注册之日起生效。

(二)标准仓单的流通

标准仓单流通是指标准仓单用于在交易所履行到期合约的实物交割、标准仓单交易及标准仓单在交易所外转让。

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其流转程序如下:

第一,卖方客户背书后交卖方交易会员;

第二,卖方会员背书后交至交易所;

第三,交易所盖章后交买方会员;

第四,买方经纪会员背书后交买方客户;

第五,买方非经纪会员、买方客户背书后至仓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仓库或其代理人盖章后,买方非经纪会员、买方客户方可提货或转让。

标准仓单转让必须通过会员在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同时结清有关费用。交易所向买方签发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同时作废。未通过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而转让的标准仓单,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标准仓单持有人自负。

(三)标准仓单的注销

标准仓单的注销是指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到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退出流通的行为及其程序。标准仓单持有人注销标准仓单,须通过会员提交标准仓单注销申请及相应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标准仓单注销申请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客户码、注销品种、数量、提货仓库意向。交易所根据会员申请及指定交割仓库的具体情况安排提货仓库,开具《提货通知单》,并注销相应的标准仓单,结清有关费用。货主在实际提货日3天前,凭《提货通知单》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货主提货时,须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供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同时与仓库结清自标准仓单注销日次日至提货日的有关费用。货主必须在《提货通知单》开具后10个工作日内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提货手续。逾期未办的,按现货提货单处理,凭现货提货单提取的商品,指定交割仓库不保证全部商品质量符合期货合约规定的标准。

五、交割违约的处理

(一)交割违约的认定

期货合约的买卖双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1、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未交付有效标准仓单的;

2、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方未解付货款的或解付不足的;

3、卖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二)交割违约的处理

会员在期货合约实物交割中发生违约行为,交易所应先代为履约。交易所可采用征购和竞卖的方式处理违约事宜,违约会员应负责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交易所对违约会员还可处以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处罚。2

3本文由中央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教师、金融学博士杨长汉(笔名杨老金)编写 本文由中央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教师、金融学博士杨长汉(笔名杨老金)编写

第二篇:期货交易

期货交易所谓期货,一般指期货合约,就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这个标的物,又叫基础资产,对期货合约所对应的现货,可以是某种商品,如铜或原油,也可以是某个金融工具,如外汇、债券,还可以是某个金融指标,如三个月同业拆借利率或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买方,如果将合约持有到期,那么他有义务买入期货合约对应的标的物;而期货合约的卖方,如果将合约持有到期,那么他有义务卖出期货合约对应的标的物(有些期货合约在到期时不是进行实物交割而是结算差价,例如股指期货到期就是按照现货指数的某个平均来对在手的期货合约进行最后结算)。当然期货合约的交易者还可以选择在合约到期前进行反向买卖来冲销这种义务。期货交易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期货交易[1]是从现货交易中的远期合同交易发展而来的。在远期合同交易中,交易者集中到商品交易场所交流市场行情,寻找交易伙伴,通过拍卖或双方协商的方式来签订远期合同,等合同到期,交易双方以实物交割来了结义务。交易者在频繁的远期合同交易中发现:由于价格、利率或汇率波动,合同本身就具有价差或利益差,因此完全可以通过买卖合同来获利,而不必等到实物交割时再获利。为适应这种业务的发展,期货交易应运而生。

期货交易是投资者交纳5%-10%的保证金后,在期货交易所内买卖各种商品标准化合约的交易方式。一般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低买高卖或高卖低买的方式获取赢利。现货企业也可以利用期货做套期保值,降低企业运营风险。期货交易者一般通过期货经纪公司代理进行期货合约的买卖,另外,买卖合约后所必须承担的义务,可在合约到期前通过反向的交易行为(对冲或平仓)来解除。

期货交易是商品生产者为规避风险,从现货交易中的远期合同交易发展而来的。在远期合同交易中,交易者集中到商品交易场所交流市场行情,寻找交易伙伴,通过拍卖或双方协商的方式来签订远期合同,等合同到期,交易双方以实物交割来了结义务。交易者在频繁的远期合同交易中发现:由于价格、利率或汇率波动,合同本身就具有价差或利益差,因此完全可以通过买卖合同来获利,而不必等到实物交割时再获利。为适应这种业务的发展,期货交易应运而生。

期货交易特点

1.以小博大。期货交易只需交纳5-10%的履约保证金就能完成数倍乃至数十倍的合约交易。由于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的杠杆效应,使之具有 “以小博大” 的特点,交易者可以用少量的资金进行大宗的买卖,节省大量的流动资金。

2.双向交易。期货市场中可以先买后卖,也可以先卖后买,投资方式灵活。

3.不必担心履约问题。所有期货交易都通过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且交易所成为任何一个买者或卖者的交易对方,为每笔交易做担保。所以交易者不必担心交易的履约问题

4.市场透明。交易信息完全公开,且交易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进行,使交易者可在平等的条件下公开竞争。

5.组织严密,效率高。期货交易是一种规范化的交易,有固定的交易程序和规则,一环扣一环,环环高效运作,一笔交易通常在几秒种内即可完成。

常用期货交易方法

1.保持对于看好品种的中线持仓.2.对上述品种的轻量级日内惯性操作,一般连跌两波后做多,冲一波平仓;或连升两波做空,跌一波平仓。当出现意外情况如出现单边行情,或者止损,或者换月反向开仓,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远近的选择及多空配比。

3.对于可能转势的品种如天胶,先选择顺势开仓,在获利情况下可当日平仓,如未获利,则在收盘前换月锁仓。

4.对于新进入视野的品种如玉米,先小规模做多,一但有方向感则立即增仓。

5.做短的品种最好选择隔月价差较大的品种,以便在不利情况发生时换月锁仓。

6.在技术上重视通道对于该品种的牵引作用及通道有效性及有效期问题。

7.不论当日交易顺利与否,在收盘前尽量将保证金控制在2/3以下。如有对冲头寸,则剔除对冲因素的保证金应控制在1/2至2/3之间。

8.不能只关注一类品种,这样可能会失去全局感。

9.不论出现什么情况,都必须以最快的速度适应价格及方向的改变,绝不吊死在一棵树上。

10.一般来说,不主观判定短线上涨和下跌目标,顺势而为,但不排斥对中期的价格认识。

11.适当运用K线组合的知识,但不作为唯一的操作依据。

12.远离无趋势品种,尤其是与工业及新能源产业无关的品种。

13.对于方向明确的商品,敢于立即介入。

14.风险与收益并存,要获利就必须敢于冒险,前提是在操作前尽可能多地了解介入品种的基本面及技术特征。

期货交易流程

一旦你选定了某一个合适的经纪公司,下一步就是开一个期货交易帐户。所谓期货交易帐户是指期货交易者开设的、用于交易履约保证的一个资金信用帐户。开户工作很简单,而且经纪公司将会非常热心地提供有关帮助。

首先,风险揭示

你将阅读一份“期货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是标准化的、全国统一的)。期货经纪公司在接受客货开户申请时,需向客户提供《期货交易风险揭示书》。个人客户应在仔细阅读并理解后,在该《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上签字;客户应在仔细阅读并理解之后,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在该《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签署合同

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委托交易协议书,协议书明确规定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个人客户应在该合同上签字,单位客户应由法定代表人在该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开户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留存印鉴或签名样卡。单位开户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并提供法定代表人及本单位期货交易业务执行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印鉴等内容的书面材料及法定代表人授权期货交易业务执行人的书面授权书。

第三,申请编码

交易所实行客户交易编码登记备案制度,客户开户时应填写“期货交易登记表”,把你的一些基本情况填写在表格上。这张表格将由经纪公司提交给交易所,为你开设一个独一无二的期货交易代码,也称交易编码。一户一码,专码专用,不得混码交易。期货经纪公司注销客户的交易编码,应向交易所备案。

第四,存入交易保证金

上述各项手续完成后,期货经纪公司将为你编制一个期货交易帐户,填制“帐户卡”交给你。这样,开户工作就完成了。客户在期货经纪公司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之后,应按规定缴纳开户保证金。期货经纪公司应将客户所缴纳的保证金存入期货经纪合同中指定的客户账户中,供客户进行期货交易。期货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期货经纪公司除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客户向期货交易所交存保证金进行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

期货交易的法律性质

期货交易的法律性质问题是研究期货交易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对这个问题有两种主

张,第一种观点认为期货交易属于传统的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范畴,虽然它带有某些特殊性;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期货交易显著区别于传统的货物买卖,已不能归入货物买卖关系的范畴。从期货交易与传统货物买卖的如下比较即可看出,用普遍性与特殊性来比喻传统的货物买卖与期货交易的关系已经很不恰当了。

第一,目的不同。传统的货物买卖是以获得合同的标的为交易的目的。而在期货交易中虽然买进合约的投资者如在合约到期时不能平仓,要收取合约所代表的货物、卖出合约的交易者如在合约到期前不能平仓,要承担交付货物的义务,虽然期货交易中也有实物交割现象的存在,但这种现象是很少出现的,一般来说只有2-3%左右的合约需要通过实际交割货物来完成交易。在期货交易中,由于合约频繁的倒手,货物流转额经常呈天文数字,大大超过了现货市场的流通数量,从传统货物买卖的角度来考察期货交易是无法理解这一现象的。第二,合同成立方式不同。传统货物买卖都是由买方、卖方直接磋商,对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后成交。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必要阶段。但如果把这种交易方式搬入期货交易,交易双方的行为却恰恰构成对交易规则的违反。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并不见面,他们都通过在场内的经纪人交易。

第三,交易的场所不同。法律对传统货物买卖达成协议的场所并无限制,而期货交易则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完成。场外交易为法律所禁止。

第四,合同标的物不同。传统货物交易的商品不一定都适于期货交易,而期货商品也不一定能进行现货交易。一般地,期货商品应当具备如下一些特点:(1)商品的质量、等级、规格容易划分确定;(2)期货商品必须是交易量大而价格容易波动的商品;(3)期货商品必须是拥有众多买者和卖者的商品;(4)期货商品必须是能贮藏相当长一段时期适于运输的商品。并且,自本世纪70年代起,金融期货开始兴起并迅速发展,汇率、利率、股价指数等都成为期货交易的对象,甚至出现了期权交易即期货合约选择权交易,这些交易方式在传统货物买卖中都是不可能进行交易的。

第五,合同标准化程度不同。传统货物交易,合同条款都是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而期货合约是标准化合约,交易的商品的质量、数量、交割时间、交割地点都是确定的,唯一变动的是价格。

期货交易主要当事人

1.期货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就其作用而言系专门供期货交易者买卖期货合约的场所,就其法律性质而言系非盈利性会员制法人组织。

期货交易所是期货交易的专门场所不仅意味着给交易者提供了交易的“地方”,而且包括(1)期货交易所制定本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其它规章制度,报国家期货管理部门批准后,对交易者具有约束力。所有交易行为必须按交易规则规范地进行。(2)期货交易所制定本交易所的标准合约,有利于减少交易者因对期货合约本身理解不同而引起的纠纷。(3)为交易所会员提供合约履行及财物方面的担保。凡在交易所内签定、买卖的期货合约只要符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即可获得此种担保。在交易所内达成的交易,如果买卖一方违约,有交易所替代违约方履行合约责任,相应地,交易所向违约方主张有关权利,并通过强行平仓、动用结算保证金、担保基金等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扩展。因此,交易者不必担心由于对方违约而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4)交易所设立仲裁机构,对会员以及会员与客户之间的争议做出裁决,该裁决一般为终局裁决。(5)期货交易所公布即时行情,根据场内成交情况编制包括期货商品的成交量、最高价和最低价、开盘价和收盘价、结算价等交易信息的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使场内、场外交易者能了解有关信息,使交易价格具有公开性,有利于期货交易价格发现功能的实现。

2.期货经纪商

期货交易所采用会员制,只有交易所会员才能进场交易,所以众多的非交易所会员的公司和个人只有委托交易所会员才能进行交易。一部分会员逐渐成为专门代理客户交易的经纪公司,另外在客户和会员之间也有大量的经纪公司。前一种经纪公司本身就是交易所会员,可以直接进场交易,能更快地执行客户的指令。而后一种经纪公司只能经过再次或多次委托,才能进入期货交易所,所以客户如委托后一种经纪公司,要承担比委托前一种经纪公司更大的风险:第一,多重委托必然导致客户下单时间的延缓,客户的指令不能得到及时完成;第二,交易环节增多,使客户指令成交的机会减少,交易风险增加;第三,多重委托给私下对冲创造了条件;第四,多重委托可能造成客户之间利益无法区分。正因为客户委托非交易所会员的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交易要承担更大的风险,这种经纪公司收取的费用往往要低于交易所会员的经纪客户,以吸引客户。

3.期货投资者(客户)

期货投资者是通过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的单位或个人。但并不是所有的个人和单位都能从事期货交易。就个人而言,要成为期货交易的合格主体,首先应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委托期货经纪公司从事期货交易,这种规定来源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考虑到期货交易这种专业性活动与他们的年龄、精神、智力状况不相符。另外,在期货交易中有违法行为的个人自违约事件了结之日起一段时间内被禁止参与期货交易。为防止利用行政权力及内幕消息谋利,国家期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被禁止从事期货交易。为保护交易的公正性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除上述人员被禁止参与期货交易外,下列人员的交易行为应在一定范围内受到限制:拥有期货经纪公司一定比例股权的个人或单位的负责人;一定比例的股权被期货经纪公司所拥有的单位的负责人;期货经纪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货交易员、财务人员及其他职员。以上人员的交易指令与其他期货投资者的交易指令条件相同时,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优先执行其他期货投资者的交易指令。

期货交易的欺诈问题

欺诈问题是期货交易中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期货交易中,欺诈的主体十分广泛,并且贯穿于整个交易过程,形态复杂多样。司法实践中对欺诈行为的认定更多的是套用合同欺诈的理论和原则,缺乏适用于认定期货交易欺诈的一定标准。

期货交易中的欺诈,从主体区分,可分为期货经纪商的欺诈、期货顾问商的欺诈、期货投资基金管理组织的欺诈;从交易过程划分,可分为客户进入期货交易市场以前的欺诈和客户进入期货交易市场以后的欺诈;从具体表现形态上,可分为发布片面强调从事期货交易获得的可能性、不充分说明存在的风险的广告或宣传;向期货投资者作获利的保证,或与其约定分享利润或分担亏损,以吸引客户;提供的市场行情、交易报告书、结算报告书等文件中,有虚假或容易使人误解的记载或陈述,隐瞒重要事项等等。

期货交易中的欺诈从其性质上来说是一种民事欺诈,但与一般民事欺诈相比,又有自己的特点,在认定上应有别于一般民事欺诈。一般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而在期货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并不对等,这尤其表现在客户与期货经纪商、期货顾问商、期货投资基金管理组织的关系上。对于客户来说,期货交易是一个陌生且复杂的领域,而对方则是由专业人士组成的有雄厚经济实力的专业性组织,双方地位明显不对等。根据保护弱小一方的法律原则,法律应倾向于保护客户利益,而对经纪商、顾问商、投资基金管理组织的行为加以严格限制。表现在欺诈问题上,法律应让经纪商、顾问商、投资基金管理组织承担更多的诚实信用义务和勤勉义务,这几类组织应对任何捏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以至引人误解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三篇:白糖交割(模版)

郑州白糖交割细则

[日期: 2006-08-09 ]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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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白砂糖(以下简称白糖)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三条 投资者的实物交割应当委托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凡不能交付或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投资者不允许交割。

第四条 交易所白糖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投资者、指定质检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及指定白糖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割流程

第五条 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会员对不允许交割的投资者在交割月份的持仓予以平仓,未实现平仓的持仓被配对后,交易所对其处以合约价值(按交割结算价计算)10%的违约金,违约金支付给对方,终止交割;买卖双方均属上述情况的,交易所按本条规定比例金额对双方进行处罚,终止交割。

第六条 标准仓单交割实行“三日交割法”。

第一日为配对日。买方会员和持有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均可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通过席位机提出交割申请。卖方交割申请提出后,释放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买卖双方会员在当日收市前均可通过席位机撤销已提出的交割申请;卖方撤销交割申请后,重新收取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交易所依据卖方会员的交割申请数量,于当日收市后先对提申请的买方会员,按持该交割月多头合约时间最长优先的原则进行配对。当卖方申请数量多于买方申请数量时,根据多余的卖方申请数量,仍按持仓先后顺序找出没有提出交割申请的买方会员与卖方会员进行配对;当卖方会员申请量少于买方会员申请量时,以卖方会员申请量为准与提出申请的买方会员进行配对。

交割关系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

第二日为通知日。买卖双方在配对日的下一交易日到交易所结算部门签领《交割通知单》。

第三日为交割日。买卖双方签领交割通知的下一个交易日为交割日。买方会员必须在交割日上午九时之前将尚欠货款划入交易所账户。卖方会员必须在交割日上午九时之前将《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交到交易所结算部门,买卖双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派人到结算部门办理具体交割及结算手续,买方会员须把投资者的单位名称和税务登记证号等事项提供给卖方会员。

在交割日,交易所收取买方会员全额货款,并于当日将全额货款的80%划转给卖方会员,余款在买方会员确认收到卖方会员转交的专用发票时结清。发票的传递、余款的结算均须会员盖章和签字确认。

第七条 交割结算价为期货合约配对日结算价。

第八条 交割月最后交易日闭市后,同一交易编码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自动平仓,不予办理交割,平仓价按当日交割结算价计算。其他未平仓的该交割月合约,一律视为交割合约,交易所按照持仓时间先后原则对其进行配对。买卖双方在下一交易日到交易所结算部门签领《交割通知单》。

第九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转过程为:交割卖方投资者给对应的买方投资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投资者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开具或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自交割日(不含该日)起七个交易日内,卖方会员应当向买方会员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迟交一至十日(日历日)的,卖方会员应当每天支付货款金额0.5‰的滞纳金;超过十日(日历日)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卖方会员应当支付货款金额17%的违约补偿金。滞纳金或违约补偿金从货款余额中扣除,补给买方会员,剩余部分退还卖方会员。因买方会员提供资料有误,致使发票作废者,买方会员责任自负;买方会员提供资料延迟者,卖方会员提供发票时间可以顺延;自交割日(不含该日)起超过七个交易日,买方会员仍未提供有关资料的,交易所划转剩余20%货款至卖方会员,后果由买方会员自负。

第三章 交割标准

第十条 标准交割品、替代品及升贴水。

(一)标准交割品: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砂糖期货交割质量标准》(Q/ZSJ001-2005)(以下简称《所标》,见附件一)的一级白糖。

(二)替代品及升贴水

1、上一制糖期生产的且色值小于等于170IU,其他指标符合《所标》的二级白糖,可以在9、11月合约月份替代交割,贴水标准为50元/吨。

2、符合《所标》的一级和二级(色值小于等于170IU)进口白糖(含进口原糖加工而成的白糖)可以交割,不设升贴水。

(三)上一制糖期生产的白糖,只能交割到该制糖期结束后的当年11月份,且从8月份开始逐月贴水,贴水标准为每月10元/吨,交割时随货款一并结算。

白糖期货合约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 白糖期货合约的基准价是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仓库交货的含税价格。白糖期货合约的基准价区为广西壮族自治区。

第十二条 仓库升贴水由交易所公告。

第十三条 某一非经纪会员或投资者接收标准仓单量加上其原持有标准仓单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月最大持仓量的2倍。套期保值和套利交易接收标准仓单量可不受本条限制,具体数量以交易所批准为限。

第十四条 因无法控制的市场原因,导致某一非经纪会员或投资者接收标准仓单量大于第十三条规定的,超过交易所规定数量的标准仓单应当当月注销或按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非经纪会员或投资者持有标准仓单量超过交易所规定数量的部分,经交易所查证核实,责令限期卖出;逾期未卖出的仓单,由交易所通过标准仓单交易系统将其强制卖出。因交易所处理超出规定数量的标准仓单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非经纪会员或投资者承担。

第四章 交割费用

第十六条 白糖运达仓库指定货位前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投资者承担,从指定货位至装上火车(汽车、轮船)板的费用由买方投资者承担。

白糖入库费用每年10月份由各仓库制定,经交易所备案后公告,自当年11月份执行;当没有公告新标准的,沿用上标准。

白糖出库费用不得超过如下标准:

火车运输:20元/吨(扒垛、库内运输、装车、铁路代转等)汽车运输:8元/吨(扒垛、搬运、装车等)

船舶运输:20元/吨(扒垛、搬运及装船等),港建费另计。

第十七条 检验费用由质检机构制定,经交易所备案后公告。当没有公告新标准的,沿用上标准。入库检验费用由交货方承担。

第十八条 白糖标准仓单仓储费(含保险费)收取标准为0.35元/吨/天,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每天加收0.05元/吨的高温季节储存费。

仓储费自标准仓单注册之日起至交易所开出《提货通知单》前一日止,由交易所代仓库收取,交易所代收之外的费用由仓库收取。已办理提货手续及按规定不能再进行期货交割的保存事宜,由仓库与投资者另行协商,仓储费由仓库直接向投资者收取,但不得高于交易所规定标准。

第十九条 买卖双方各自负担交割手续费1元/吨。

第二十条 白糖包装物不另计价。

第二十一条 替代交割品和仓库升贴水在仓单注册、注销时由交易所划转。其升贴水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仓单注册人和提货人对开,仓库负责监督管理。仓库可收取一定金额的押金,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退回。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定各项费用的标准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市场变化需要调整时,交易所另行通知。仓库对交易所未作规定的收费项目参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或本行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三条 白糖替代交割品的升贴水标准随合约上市一起公布。

第二十四条 修订白糖替代交割品升贴水标准应当经理事会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五章 期货转现货

第二十五条 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之间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后,变期货部位为现货部位的交易。

第二十六条 达成期转现协议的双方共同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仓按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现货的买方在期货市场应当持有多头部位,现货的卖方在期货市场应当持有空头部位)。同时双方按达成的现货买卖协议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种类相同、数量相当的现货交换。

第二十七条 期转现流程:

(一)期货合约自上市之日起到该合约最后交易日期间,均可进行期转现。

(二)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并按规定填写《期货转现货协议表》后,在每个交易日的下午14时之前到交易所办理期转现审批手续。

(三)交易所批准后,期转现的买卖双方持有的期货头寸,由交易所在批准日的下午15时之后,按买卖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平仓。买卖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应当在审批日合约价格限制的范围内。

(四)用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可由交易所进行货款划转。

1、买方填报《期货转现货协议表》前应当有20%以上的货款,货款不足的不予批准或办理。

2、《期货转现货协议表》批准后的下一交易日,买卖双方于下午14时之前到交易所办理有关手续。交易所按照买卖双方达成的价格把全额货款的80%从买方划给卖方,把标准仓单从卖方过户给买方,双方签领《期转现结算单》,余款的划转将在买方确认收到卖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进行。

3、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卖方投资者向买方投资者按照双方商定的交货价格开具,具体办法按照本细则第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4、买卖双方持有的头寸平仓后,办理标准仓单过户手续时,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或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由交易所按照买卖双方达成的交货价格代扣违约方违约部分20%的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

(五)用标准仓单以外符合期货合约规定的现货进行期转现时,应当提供相关现货买卖协议和拥有货物的合法凭证。

(六)用标准仓单以外的货物进行期转现,货物交收和货款划转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由此产生的纠纷自行解决,交易所对此不承担责任。

(七)交易所适时公布期转现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标准仓单期转现的手续费买卖双方各自负担1元/吨。

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发现会员或投资者在期转现中弄虚作假的,不予批准,并可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交割违约处理

第三十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一)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

(二)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计算买、卖双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时,违约部分应当预留合约价值30%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计算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当交标准仓单数量(手)-已交标准仓单数量(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当交货款-已交货款)÷(1-30%)÷(交割结算价)÷交易单位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交割违约的,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上午9时30分以前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守约方应当在当日上午10时30分以前将终止交割或继续交割的选择意向书面递交交易所。逾期未递交选择意向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

第三十三条 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按交割结算价计算)10%的违约金,再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卖方违约的,买方可任选如下一项措施:

1、终止交割: 交易所退还买方货款;

2、继续交割:交易所在认定卖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征购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七个交易日内组织征购。征购成功,交易所支付给买方标准仓单;征购失败,卖方支付给买方违约部分(征购失败部分)合约价值10%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买方交割货款后终止交割。卖方承担因征购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二)买方违约的,卖方可任选如下一项措施:

1、终止交割: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

2、继续交割: 交易所在认定买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竞卖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七个交易日内组织竞卖。竞卖成功,交易所支付给卖方交割货款;竞卖失败,买方支付给卖方违约部分(竞卖失败部分)合约价值10%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后终止交割。买方承担因竞卖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第三十四条 征购价格不高于交割结算价的120%,竞卖价格不低于交割结算价的80%。

第三十五条 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会员发生部分交割违约时,违约会员所接标准仓单或所得货款可用于违约处理。

第三十七条 按本细则规定出现终止交割情形时,交易所的担保责任了结。

第三十八条 会员在实物交割环节上故意违约的,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一: Q/ZSJ 001-2005 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砂糖期货交割质量标准 White granulated sugar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白砂糖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甘蔗或甜菜为直接或间接原料生产的白砂糖。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789.1~4789.3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方法

GB/T5009.55食糖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13104食糖卫生标准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3、技术要求

3.1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白砂糖按技术要求的规定分为一级、二级共二个级别。

3.2 感官要求:

3.2.1 晶粒均匀、粒度在下列范围内应不少于80%:

——粗粒:0.80~2.50mm;——大粒:0.63~1.60mm;——中粒:0.45~1.25mm;——小粒:0.28~0.80mm;

——细粒:0.14~0.45mm。3.2.2 晶粒或其水溶液味甜、无异味。

3.2.3 干燥松散、洁白、有光泽,无明显黑点。

3.3 理化要求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白砂糖的各项理化指标要求:

项目

一级

蔗 糖 分,% ≥

99.6

还原糖分,% ≤

0.10

电导灰分,% ≤

0.10

干燥失重,% ≤

0.07

值,IU ≤

150

混 浊 度,MAU ≤

160

不溶于水杂质,mg/kg≤

指标

二级

99.5

0.15

0.13

0.10

240

220

3.4 卫生要求

白砂糖的二氧化硫指标,以SO2计,≤30mg/kg,白砂糖的砷、铅、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酵母菌、霉菌、螨等项目的指标应符合GB13104的规定。

4、试验方法:

卫生要求中的二氧化硫、砷、铅、按GB/T5009.55的方法进行测定;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酵母菌和霉菌按GB4789.1~4789.31的方法进行测定。

白砂糖期货交割商品其余项目的检验按GB317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白砂糖样品的混浊度=X1-X2,其中X1为过滤前溶液衰减指数,MAU,X2为微孔膜过滤后糖液色值指数,MAU。白砂糖样品混浊度的单位为毫衰减单位(MAU),计算结果取整数。两次测定值之差不应超过其平均值的10%。

5、检验规则

白砂糖期货交割检验按GB317的交收检验进行,项目为理化要求的全部项目。

6、标签、包装、运输

6.1标签

预包装白砂糖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须有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 b)级别;

c)净含量(千克或克);

d)制造包装或经销单位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e)产品标准号; f)生产日期。6.2 包装 6.2.1包装袋

期货交割白砂糖须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包装袋包装,应有牢固的外包装袋(如编织袋)。6.2.2包装计量

期货交割白砂糖执行单件50kg包装,单件净含量的负偏差不得超过100g,批量平均偏差应大于或者等于零。

6.3 每批期货交割白砂糖,由生产厂附产品合格证、运输与保管条件说明书各一份。

6.4 期货交割白砂糖入库时,运糖工具必须清洁、干燥、严禁白砂糖与有害、有毒、有异味和其他易污染物品混运,用船运载时糖堆下面应有垫层,以防受潮。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郑州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

附件二:

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期货合约

交易品种 白砂糖

交易单位 10吨/手

报价单位 元(人民币)/ 吨 最小变动价位 1元 / 吨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合约交割月份 交易时间

最后交易日 交割日期 交割品级

交割地点 最低交易保证金 交易手续费 交割方式 不超过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3% 1、3、5、7、9、11月

每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 — 11:30(法定节假日除外)下午 1:30 — 3:00

合约交割月份的倒数第七个交易日

合约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

标准品:一级白糖(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砂糖期货交割质量标准》(Q/ZSJ001-2005));替代品及升贴水:见《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交割细则》。

交易所指定仓库

合约价值的5%

4元 / 手(含风险准备金)

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

SR

上市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四篇:物业交割

1.物业交割介绍

物业交割是房屋过户完毕之后,原房主和新房主办理房产相关水、电、煤气、有线电视、供暖等费用结清和固定资产的交付。

2.物业交割8个主要内容 ⑴、水表查验及税费结清 ⑵、电表查验及电费结清 ⑶、燃气表查验及燃气费结清 ⑷、供暖协议变更及供暖费结清 ⑸、物业协议变更及物业费结清 ⑹、有线电视过户及有线电视费结清 ⑺、电话费结清情况 ⑻、户口迁出情况

3.物业交割流程

⑴、买卖双方约好物业交割的时间,一般为过户前一日或是过户后三日内,如有特殊情况,买卖双方协商物业交割日期。

⑵、各种费用的结清:在交割前预留部分房款以备结清相关费用:

①、水电煤:如果是卡式,将卡插入表中读出剩余数字即可结清相关费用;如是读表,将表数抄写记录,向业主索要最后一次缴费凭证。

②、供暖:到房屋所在供暖公司或是房主原产权单位查证,并向业主索要最后一次缴费凭证。

③、物业费: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物业公司落实停车费、卫生费、有线电视费等相关物业费用的结清。

⑶、户口迁出:一般要求客户在办理物业交割之前办理完毕户口迁出手续,如有特殊情况,卖方暂时不能将户口迁出的,也要让卖方做出书面承诺。如果允许,可以留部分押金以制约。

⑷、屋内设施交割:将房屋内留存设施清点交割,双方签字认可。

⑸、钥匙、门卡等物品的交接

4.物业交割常见问题 ⑴、有线电视如何过户?

有线电视实行一户一卡制,因此在交房时房主需提供上月的有线电视费收据凭证及有线电视初装凭证。客户凭上述两样资料和新的房地产权证,即可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有线电视站办理过户手续。

⑵、如何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根据公安局人口登记管理办法,新立户的需要凭个人身份证、户口本、迁入户的户主户口簿,和房产证原件,正常情况当时即可办理完毕。

5.房产交割案例

2005年初,林先生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在房屋交易完毕、取得产权证后,林先生即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数日后,当林先生想将自己及家人的户口迁入新房时,却意外地发现自己新买的二手房中居然另有户口,且这个人林先生以前从未接触过。于是,林先生询问售房人,原来是售房人购买此房时上家所留下的户口。售房人表示,自己也无能为力,因为已经联系不到自己的上家了。

随后,林先生找到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派出所表示,该户口没有迁入地,故不能迁出。而按有关户籍管理规定,一套房子户口只能属于一户居民,如果售房人的上家不迁出,林先生就无法迁入。至今为止,林先生的问题仍然未能得到解决。

购房物业交割“三大注意”

2009-06-02 08:10:40

来源:厦门房产网

[大中小]

第一步,在物业交割前,需要通知出售业主腾空房子;

第二步,所购房屋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费、供暖费、物业费等费用结清,买卖双方都要在物业交割单上签字备档;

第三步,向出售业主领取房屋钥匙;

第四步,买方与该套房屋的物业公司签订新的《物业供暖合同》。

另外,在二手房的物业交验过程中,“链家地产”市场研发中心认为,以下三个方面是需要特别关注的:

首先,维修基金余额的结算与更名

买卖双方通常都会在合同中约定维修基金的结算方式,但有时约定过于笼统,只写“送”或者“不送”。事实上,房屋交接时还会遇到例外情况,即卖方尚未缴付维修基金或维修基金部分已经使用。由于买卖合同中约定不明确,卖方可以认为维修基金是“送”的,未缴部分或不足部分当然由买方自行缴付;而买方也可以认为,卖方应当足额缴付后,再将维修基金移至买方名下。因此,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维修基金的结算数额。

其次,水、电、煤、电话、物业管理费等生活费用的结清手续

这类纠纷在房屋买卖中经常出现,由于双方疏忽,没有在房屋交接时对日常生活费用进行结算,等买方入住后,收到上述账单时,才发现卖方欠缴大量费用,再回头找其结算时,房东早已音讯全无,只好自认晦气,补缴欠款。虽然相对于房价来说数额不大,但买方心理上仍旧无法求得平衡。其实,这种情况完全可以避免,只要在交房当日结清上述款项即可。

第三,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修及附赠家电、家具的验收

一般来讲,买方在交房时都会对上述事项进行验收,其中比较容易忽视的是下水道堵塞和墙面渗水等问题。附赠的家电、家具要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验收,“链家地产”建议在合同中明确所赠家具、家电的数量和品牌,亦或者采用图像资料作为合同附件。

问题:浑南的于先生在购买二手房后,物业交割的过程中感觉到困难重重,那么在物业交割的时候要注意哪些方面呢?

专家答复:从二手房的整个交易流程来看,虽然物业交割是购房的最后一个环节了,但是物业交割在其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此环节被疏忽,将会为消费者的未来居住生活造成比较大的麻烦,因此,对于购房客户来说,千万要做到购房物业交割的做清手续。一般来说,在物业交割环节只要遵循四个步骤与三注意,就会给消费者带来极大的方便。

四个步骤分别是:第一步,在物业交割前,需要通知出售业主腾空房子; 第二步,所购房屋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费、供暖费、物业费等费用结清,买卖双方都要在物业交割单上签字备档;第三步,向出售业主领取房屋钥匙;第四步,买方与该套房屋的物业公司签订新的《物业供暖合同》。

在二手房的物业交验过程中,还要特别关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维修基金余额的结算与更名——买卖双方通常都会在合同中约定维修基金的结算方式,但有时约定过于笼统,只写“送”或者“不送”。事实上,房屋交接时还会遇到例外情况,即卖方尚未缴付维修基金或维修基金部分已经使用。由于买卖合同中约定不明确,卖方可以认为维修基金是“送”的,未缴部分或不足部分当然由买方自行缴付;而买方也可以认为,卖方应当足额缴付后,再将维修基金移至买方名下。因此,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维修基金的结算数额。

其次,水、电、煤、电话、物业管理费等生活费用的结清手续——这类纠纷在房屋买卖中经常出现,由于双方疏忽,没有在房屋交接时对日常生活费用进行结算,等买方入住后,收到上述账单时,才发现卖方欠缴大量费用,再回头找其结算时,房东早已音讯全无,只好自认晦气,补缴欠款。虽然相对于房价来说数额不大,但买方心理上仍旧无法求得平衡。其实,这种情况完全可以避免,只要在交房当日结清上述款项即可。

第三,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修及附赠家电、家具的验收——一般来讲,买方在交房时都会对上述事项进行验收,其中比较容易忽视的是下水道堵塞和墙面渗水等问题。附赠的家电、家具要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验收,专家建议在合同中明确所赠家具、家电的数量和品牌,亦或者采用图像资料作为合同附件。

第五篇:期货交易委托合同

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业务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业务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委托

第一条 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第二条 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甲方有义务将交易结果转移给乙方,乙方有义务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由于市场原因乙方交易指令部分或者全部无法成交,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章 保证金

第三条 乙方开户的最低保证金标准为_________元。乙方资金不足_________元的,甲方不得为乙方开户。

保证金可以现金、本票、汇票和支票等方式支付,以本票、汇票、支票等方式支付保证金的,以甲方开户银行确认乙方资金到帐后方可开始交易。

第四条 乙方可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以可上市流通国库券或者标准仓单等质押保证金。同时,乙方授权甲方可将其质押物转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

第五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资金来源说明,乙方对说明的真实性负保证义务。必要时,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第六条 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或者市场情况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七条 在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在此情形下,提高保证金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

第三章 强行平仓

第八条 乙方在下达新的交易指令前或者在其持仓过程中,应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

第九条 甲方以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

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的计算方法为:_________(由甲方、乙方约定)。

第十条 乙方因交易亏损或者其他原因,交易风险达到约定的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条件)时,甲方将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采取减仓措施。否则,甲方有权在事先未通知的情况下,对乙方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的交易风险达到约定的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条件)。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发生的损失。

第十一条 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承诺不因为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而向甲方主张权益。

前款所称“合理的范围”指按照期货经纪业的执业标准,已经以适当的技能、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执行强行平仓。

第十二条 除非乙方事先特别以书面形式声明并得到甲方的确认,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当乙方保证金不足使乙方交易风险达到约定的风险控制条件时,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开新仓,并可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

乙方在甲方实际控制若干交易帐户时,甲方有权对其合并计算风险。

第十三条 由于期货交易所编码规则的不同,乙方可能在不同的期货交易所将拥有不同的交易编码。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在不同的交易编码下同时存在盈利和亏损时,在亏损部分未得到充分填补前,乙方不得要求提取盈利部分。

第四章 通知事项

第十四条 甲方采取_________(甲方、乙方约定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书、强行平仓通知书。

甲方在每一交易日闭市后按照_________(甲方、乙方约定方式)向乙方发出每日交易结算单。

甲方按照_________(甲方、乙方约定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提供上月交易结算月报。

第十五条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每日交易结算单、交易结算月报的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应当(按照甲方、乙方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在约定时间内未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视为乙方对记载事项的确认。

第十六条 甲方或者乙方要求变更本章的约定事项,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经对方确认后方生效。否则,由此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该方负责。

第五章 指定事项

第十七条 甲方接受乙方或者乙方授权的指令下达人的交易指令。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指令下达人:_________。

第十八条 甲方接受乙方或者乙方授权的资金调拨人的调拨资金指令。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资金调拨人:_________。

第十九条 乙方以下列通讯地址和号码作为乙方与甲方业务往来的唯一有效地址和号码:

地址:_________;邮编: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双方可以约定其他通讯方式)

第二十条 乙方如需变更其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或者变更业务往来方式,需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按规定程序确认后方生效。乙方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担。

第六章 指令的下达

第二十一条 乙方交易指令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电脑等方式下达。书面方式下达的指令必须由乙方或者其指令下达人签字。电话、电脑等方式下达指令的,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或者用其他方式保留原始指令记录。乙方同意,电话录音、电脑记录等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可以约定采用某种指令下达方式)。

第二十二条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指令,包括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齐全和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和无效;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二十三条 乙方在发出指令后,可以在指令未成交或者未全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所成交,乙方则必须承担交易结果。

第二十四条 乙方若申请套期保值头寸,应当按照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者证明,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有效承担责任,甲方应协助乙方申请套期保值头寸。

第七章 报告和确认

第二十五条 甲方对乙方的期货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只要乙方在该交易日进行过交易或者有持仓,甲方均应在每个交易日闭市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发出显示其帐户权益状况或者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单。

第二十六条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提出异议后,甲方应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实。当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时,有权将发生异议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甲方的交易结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或者强行平仓不符合约定条件,甲方有过错并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重新执行乙方交易指令,或者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章 现货月份平仓和实物交割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当在甲方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提出交割申请。乙方申请交割,应符合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的实物交割申请。

第二十九条 乙方应当在甲方统一规定的期限前,向甲方提交足额的交割资金或者标准仓单、增值税发票等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凭证及票据。

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乙方未下达平仓指令,也未向甲方提交前款资金、凭证及票据,甲方有权在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条 交割通知、交割货款交收或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交割业务规则执行。

第九章 保证金帐户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甲方在期货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帐户,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以及质押的可上市流通国库券。

第三十二条 甲方为乙方设置保证金明细帐,并在每日交易结算单中报告保证金帐户余额和保证金的划转情况。

第三十三条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帐户中划转保证金:

(一)依照乙方的指示支付结余保证金;

(二)为乙方向期货交易所交存保证金或者清算差额;

(三)为乙方履约所支付的实物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罚款;

(四)乙方因违法、违规被监管部门或者期货交易所予以罚款,甲方为乙方支付罚款;

(五)为乙方支付的仓租或者其他费用;

(六)乙方应当向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交易所支付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以及相关税项;

(七)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双方同意的划款事项。

第三十四条 乙方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甲方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无法从事期货经纪业务时,乙方的保证金不得用来抵偿甲方的债务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章 信息、培训与咨询

第三十五条 甲方应当在营业场所向乙方提供国内期货市场行情及与交易相关的分析报告服务。甲方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乙方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

乙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得以根据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对交易亏损要求甲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甲方应当以发放培训教材等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货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务。

第三十七条 乙方有权随时查询自己的原始交易凭证,有权随时了解自己的帐户情况,甲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一章 费用

第三十八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代理进行期货交易的手续费。手续费收取的标准按附表执行。

第三十九条 乙方支付给期货交易所的各项费用以及涉及乙方的税项由乙方承担,前述费用不在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手续费之内。

第十二章 免责条款

第四十条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一条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相关期货交易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由于通讯设施中断、电脑程序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延迟,甲方没有过错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章 合同生效和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后,于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帐户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如有变更、修改或补充,双方需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修改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本合同未列明的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章程、规则和本公司有关的业务细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执行。

第十四章 帐户的清算

第四十六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通过平仓或执行质押物对乙方帐户进行清算,并解除同乙方的委托关系:

(一)乙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期货监管部门、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

3.本公司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4.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5.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6.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批准文件的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7.单位委托开户未能提供委托授权文件的;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乙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

(三)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

(四)乙方在甲方的帐户被提起诉讼保全或者扣划;

(五)乙方出现其他法定或者约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

乙方应对甲方进行帐户清算的费用和清算后的债务余额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七条 甲方因故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时,甲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乙方的持仓和保证金。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客户持仓转移至其他期货经纪公司,同时转移乙方保证金。由此产生的有关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八条 乙方可以通过撤销帐户的方式,终止与甲方的期货经纪合同。

甲方、乙方终止委托关系,乙方应当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五章 纠纷处理方式

第四十九条 甲方双方发生交易纠纷或者其他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解决:

(一)提请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章 其他事宜

第五十条 甲方的《开户申请表》、《客户须知》及《客户声明》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要与本合同同时签署。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附件一 客户声明

客户应当如实声明不具备下列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期货监管部门、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

3.本公司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4.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5.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6.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批准文件的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7.单位委托开户未能提供委托授权文件的;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如果客户未履行如实声明义务,期货经纪公司有权解除《期货经纪合同》。

附件二 《期货经纪合同》指引

第一条 期货经纪公司使用的《期货经纪合同》不得与《<期货经纪合同>》指引相抵触。

第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制定或者修改《期货经纪合同》,应当将合同样本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查。

第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在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前,应当向客户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及本指引所附《客户须知》,经客户阅读理解并签字。

第四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向客户说明《期货经纪合同》主要条款的含义,并向客户提示其所负的说明义务。客户在书面确认完全理解合同主要条款的含义后方可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合同。

第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规则、业务规则及其细则等相关文件供客户查询。客户有权向期货经纪公司询问上述规则的含义,期货经纪公司对于客户的询问有解释的义务。

第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应当由客户如实填写《开户申请表》。开户申请表应包括客户资格、资金来源、从事期货交易目的、是否有期货交易经验等与资信有关的内容。

第七条 个人客户开户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客户开户时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文件,并保证开户行为和代表单位开户的人有正当的授权。

第八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避免与客户的任何利益冲突,保证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最大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期货经纪合同》应当约定客户开户的保证金最低标准和风险控制条件,但对所客户应当采用统一的标准和条件。

第十条 《期货经纪合同》应当约定强行平仓、追加保证金的条件及有关事项,但对所有的客户应当采用统一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 《期货经纪合同》应当统一规定对交易结果的通知、确认和异议的程序和方式,并与客户约定采用的具体程序和方式。

第十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开展经纪业务。有关业务规则的任何变动在生效前应通知客户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三条 《<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根据该指引制订本公司的《期货经纪公司》标准文本,并与客户签署。在重新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前,现《期货经纪合同》仍然有效。

附件三 客户须知

第一条 期货经纪公司不得对客户作出获利保证或者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客户应当明确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没有根据的,并且声明从未在任何时间从期货经纪公司的任何代表或者工作人员处得到过此类承诺。

第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不得要求期货经纪公司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

全权委托指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第三条 在期货交易所限仓情况下,期货经纪公司有权未经客户同意按照限仓规定限制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数量。当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要求时,期货经纪公司有权对超量部分强行平仓。期货经纪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四条 在期货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期货经纪公司对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期货经纪公司有权未经客户同意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期货经纪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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